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

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2004年10月29日修订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九条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2.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预审意见。 3.需报国家、省、市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应出具初审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预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项目总平面布局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用地位置(线性走向)示意图。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荐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对拟采用委托补充方式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目,应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以及确定缴费标准的依据和资金安排落实情况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7.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确需占用的理由 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比例超过50%或面积超过35公顷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9.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无

建设用地预审

一、建设用地预审定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二、预审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预审的权限划分 (一)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应由省政府或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四、提出预审的时间 (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研批复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二)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三)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预审申请。 五、预审的程序 (一)由建设用地单位向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二)应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但建设项目选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单位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三)应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一、选址(项目单位、国土局、建设局)、立项(计委)。 二、勘测定界(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 三、建设项目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 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国土局)。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单位)。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计委)。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 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项目单位)。 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 1、项目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 2、项目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项目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征地组卷报批。 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讨论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画押证明。(4)由国土局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组卷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经批准后向被征地村发布县政府公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2、征地所需资料(单独选址)。(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核表(国土局);(2)建设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国土局);(3)一书四方案(国土局);(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级以上国土部门);(5)计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征、备案证(计委);(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计委);(7)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计委);(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 位);(10)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单位、国土局);(12)占用基

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

(二)工作内容 若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本项目工作大概可分为规划调整阶段和预审阶段。 规划调整阶段 分析项目产生的背景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熟悉项目各 项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设计、施工、项目投资等); 结合项目涉及相关区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规划数据 库,进行项目各项地类用地面积汇总,统计项目所占各现 状地类及规划地类的权属、面积、分布; 提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征地补偿及拆迁安置措施; 拟定调整补划方案、耕地补充方案; 评估项目对规划实施存在的社会经济影响,对耕地保护、 建设用地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编制规划调整文本; 协调区县政府报送规划调整文本,并由北京市国土资源 局召开专家评审会。 预审阶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一项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审查的重要管理工作,属行政审批事项。

具体流程可大致分为:收件——受理——审查——审核——审定——告知与颁发——公示与归档。 地铁17线延伸工程涉及三个区县,需分别上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 建设项目预审办理及需提交资料具体如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件、受理、告知环节不计入时限)受理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3、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齐全;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所进行的审查。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第27号令),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器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定土地预审是项目审批、核准必经的前置性审查程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申报:由建设单位向有权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受理:收到预审申报材料后,对报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或初步审查并编写项目预审报告。预审报告将征求有关

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处理办法并进行汇总; 批复:负责预审的争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预审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符合,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宗日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土地预审意见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土地预审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并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用地标准和规模控制的重要依据。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偏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1-05-10 |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 (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ae6443847.html,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 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三、电子报盘的内容 (一)在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件1)中增加行业分类、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围填海的增加了占用海域面积。 (二)属《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电子报盘材料中应增加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等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申请文本格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申请文本格式 (项目建设单位)文件 ****(文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办理XX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要求,现将申请办理XX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报上,请予审查。 一、项目建设背景 〔项目建设目的〕该项目建设是为了解决XX问题/应对XX 需求等。〔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已列入XX规划(文号〉(如《国家公路网规划(20XX年)》、《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经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省政府)批复项目建议书(文号)同意立项(文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号)。〔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对XXX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按照XX规定,该项目应由XX部门审批/核准(或已经XX部门同意备案),按照"同级审查"的原则,向省土资源厅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建设地点涉及XX市XX县(区)XX镇(如涉及跨市、县,增加表述为:XX市XX县XX

镇。项目在选址过程中,依据《XX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文号),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尽量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巿规划相衔接,通过多个方案的比选,最终确定选择本方案。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XX(如新建铁路项目,表述为XX线路起自XX市XX县(区)XX镇,终至XX市XX县(区)XX镇,沿线途经XX市XX县(区)、XX镇。线路全长XX公里,其中桥梁长度为XX公里,路基长度为XX公里,隧道长度为XX公里;全线设置车站XX座。铁路主要技术标准为: XX)。〔项目投资总额〕该项目总投资约为XX亿元。 三、项目申请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现状分类〕该项目用地总规模XX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XX公顷(耕地XX公顷,含基本农田XX 公顷),建设用地XX公顷,未利用地XX公顷。(涉及跨市项目,增加表述为:其中,XX市XX县(区)境内总用地面积XX 公顷,农用地XX公顷(耕地XX公顷,含基本农田XX公顷),建设用地XX公顷,未利用地XX公顷;XX市XX县(区)境内总用地面积XX公顷,农用地XX公顷(耕地XX公顷,含基本农田XX公顷),建设用地XX公顷,未利用地XX 公顷。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清单及模板

建设用地预审报件清单 审批类(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申报材料(纸质原件和扫描件各一份)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标注项目选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万标准分幅现状图; 4、县(市)区国土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市发改部门审批、市国土部门预审的项目); 5、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发改等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6、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文件); 8、其他选择性材料: (1)加盖国土公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所列重点项目清单(独立选址建设项目提交); (2)项目踏勘论证申请报告及专家踏勘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属于踏勘论证范围或按规定应当进行节地评价的提交);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 (4)矿山项目提供划定矿区批复文号及范围。

审批类(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合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纸质原件和扫描件各一份)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标注项目选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万标准分幅现状图; 4、县(市)区国土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市发改部门审批、市国土部门预审的项目); 5、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6、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文件); 8、其他选择性材料: (1)加盖国土公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所列重点项目清单(独立选址建设项目提交); (2)项目踏勘论证申请报告及专家踏勘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属于踏勘论证范围或按规定应当进行节地评价的提交);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 (4)矿山项目提供划定矿区批复文号及范围。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

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

1.审批事项基础信息调研表 审批事项基础信息调研表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 许可(办理)依据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许可(办理)类型审批 许可(办理)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 3、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及措施 4、符合项目集约利用标准 5、规划图件齐全 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县级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5、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6、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7、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 8、听证材料(公告、告知书、回执、放弃听证证明材料) 9、耕地占补平衡材料(验收文件、图件、表格) 10、规划修改前、后规划图(1:1万或是1:5万) 如果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附具以下材料 11、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12、基本农田补划专家验收意见 13、基本农田补划图(规划前、规划后) 许可(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科室审查—>局领导审批—>发放办理结果 法定许可(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承诺许可(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材料材料类型:√批复□证照□其他(其他的下划线处写明)

材料名称: 审批结果材料的电子件或纸制件(电子件附后,纸制件单独提交)联系电话 备注 2.项审批过程调研表 审批事项审批过程调研表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 申请表名称 流程概述该许可事项先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由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正确,内容符合规定的,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窗口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办理结果。 审批流程环节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部门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提请材料及份数同前 需要打印的材料受理通知书、不予预受理通知书环节二 环节名称预审 办理部门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提请材料及份数无 需要打印的材料无 环节三 环节名称审查、审批 办理部门规划站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提请材料及份数无 需要打印的材料批复 环节四环节名称发放办理结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日期:2006-12-13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和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之前,必须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进行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由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上报有预审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3、建设项目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4、各县(市)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在报省厅预审的同时,也应将材料报市局规划科备案。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项目总投资、用地投资。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批复前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压覆评定报告。 5、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建设用地项目还应提供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意见。

6、局部规划图、现状图及建设项目区域示意图。 四、接收报件初步审核。 需要国家、省、市立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局规划科受理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并组织相关科室勘察现场,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登记接收。 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预审工作扎实有效 规划科将接收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材料、《征求意见表》分送给会审成员单位进行审查,由主管领导组织,不定期召开预审会议作出审查决定。牵头单位:规划科,成员单位:利用科、耕保科、地籍科、监察局等单位。 六、规划科根据会审会的审查结果,拟写批准文件,报主管局长批准。 七、需要各县(市)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将预审材料上报市局规划科,规划科填写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 八、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符合国家规定用地标准。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5、压覆矿产资源情况以及地质灾害影响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获取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办理部门: 成都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规划处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交的资料:见附件1 五、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 1.窗口收件:卷宗资料送主办处室规划处,分送各协办处室; 2.各协办处室(矿管处、测绘所、用地处)同时进行审核; 3.规划处:综合各处意见,并审核项目选址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项目如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及能否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草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或预审意见函),呈批同意后,移交发件窗口; 4.窗口发件。 七、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查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7号令第八条规定: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及获取方式:见附件2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收件资料清单

注:1、提交文件资料复印件时须加盖提交单位印鉴,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有两种格式。区、市计划部门立项的项目为一种格式;一式一份,国家和省计划部门立项的项目为另一种格式,一式三份。

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

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 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 (一)、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一、由使用土地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及建设项目可行性预审申请。 二、规划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三、使用土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四、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立项批准文件以及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有关图件等材料向规划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五、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拟订供地方案。属林地的要有林业部门的批准资料。 六、经廉江市政府审核后报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湛江市政府审核。 七、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或占用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八、省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 九、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十、规划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十一、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 十二、规划国土资源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三、由规划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有合同样本)。 十四、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建设项目用地现状图。 (三)、申请用地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用地报告书二份; 2、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和选址蓝线座标图; 3、廉江市建设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书二份; 4、廉江市政府以上计划部门批准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二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5、廉江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 6、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二份;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 8、1:500或1:1000的蓝色地形图二份; 9、重点项目、污染项目还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环保部门评估意见书和消防部门的意见书;(原件)‘ 10、外资独资项目还须提交外商的身份证;(收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核对) 11、超越我市审批权限必须上报省政府审批用地,要提交工程规划设计平面图、规划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办理划拨用地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书面内容,内容包括:用地起始时间、权属来源和演变情况以及四邻交界情况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范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范文 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一级开发项目应写明一级开发授权及相关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应写明建设的必要性)。 依据xx市规划委员会(xx分局)《文件名称》(文号)划定的用地范围,××项目用地位于××乡××村,用地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道路建设项目:××起××,××至××)。该项目总用地面积××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公顷,代征道路××公顷,代征绿地××公顷,代征河道××公顷,代征水域××公顷。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

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该项目投资总额为××万元,资金来源情况说明(自筹、融资、政府投资、有关部门拨付等); 目前,该项目已取得xx市规划委员会(xx分局)《文件名称》(文号),xx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名称》(文号)。(已经取得的相 关批准文件均应写明)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需重新申报预审的原因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依据xx市规划委员会(xx分局)《文件名称》(文号)划定的 用地范围,该项目总用地面积为××公顷,使用xx区国有土地××公顷,集体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拟采用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进行耕地补充,并严格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进行耕地补充的工作,我单位将足额安排耕地补充资金,于正式申报征地手续前落实耕地补充工作。 该项目拟征收(或占用)××乡××村集体土地××公顷,现我单位已完成征地补偿费用的初步核算工作,各项资金已筹备完毕,待正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依照协议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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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依据xx市规划委员会(xx分局)《文件名称》(文号)划定的用地范围,该项目总用地面积为××公顷,使用xx区国有土地××公顷,集体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拟采用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进行耕地补充,并严格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进行耕地补充的工作,我单位将足额安排耕地补充资金,于正式申报征地手续前落实耕地补充工作。 该项目拟征收(或占用)××乡××村集体土地××公顷,现我单位已完成征地补偿费用的初步核算工作,各项资金已筹备完毕,待正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依照协议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申请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设计

(二)工作容 若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本项目工作大概可分为规划调整阶段和预审阶段。 规划调整阶段 分析项目产生的背景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熟悉项目各 项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设计、施工、项目投资等); 结合项目涉及相关区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规划数据 库,进行项目各项地类用地面积汇总,统计项目所占各现 状地类及规划地类的权属、面积、分布; 提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征地补偿及拆迁安置措施; 拟定调整补划案、耕地补充案; 评估项目对规划实施存在的社会经济影响,对耕地保护、 建设用地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编制规划调整文本; 协调区县政府报送规划调整文本,并由北京市国土资源 局召开专家评审会。 预审阶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一项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审查的重要管理工作,属行政审批事项。 具体流程可大致分为:收件——受理——审查——审核——审定——告知与颁发——公示与归档。

地铁17线延伸工程涉及三个区县,需分别上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 建设项目预审办理及需提交资料具体如下: 申请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件、受理、告知环节不计入时限)受理条件: 1、本行政区域除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3、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齐全;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型: ①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范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范文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一级开发项目应写明一级开发授权及相关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应写明建设的必要性)。 依据xx市规划委员会(xx分局)《文件名称》(文号)划定的用地范围,××项目用地位于××乡××村,用地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道路建设项目:××起××,××至××)。该项目总用地面积××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公顷,代征道路××公顷,代征绿地××公顷,代征河道××公顷,代征水域××公顷。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该项目投资总额为××万元,资金情况说明(自筹、融资、政府投资、有关部门拨付等);

目前,该项目已取得xx市规划委员会(xx分局)《文件名称》(文号),xx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名称》(文号)。(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均应写明)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需重新申报预审的原因等) 依据xx市规划委员会(xx分局)《文件名称》(文号)划定的用地范围,该项目总用地面积为××公顷,使用xx区国有土地××公顷,集体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拟采用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进行耕地补充,并严格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进行耕地补充的工作,我单位将足额安排耕地补充资金,于正式申报征地手续前落实耕地补充工作。 该项目拟征收(或占用)××乡××村集体土地××公顷,现我单位已完成征地补偿费用的初步核算工作,各项资金已筹备完毕,待正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依照协议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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