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货物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货物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货物招标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

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27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

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

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日期:2005年01月18日实施日期:2005年03月01日(中央法规)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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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 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番建招领〔2011〕1号 关于印发《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同意,现将《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代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财政(国有)资金使用的节约及安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番禺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区、镇级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程;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1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

置、安装工程;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区级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制或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统一在区建设局网站发布,招标交易场所由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安排并组织监督。各镇(街)所设的招标交易服务平台作为镇(街)级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发布信息、工程交易的服务场所。 第四条业主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选定工作,重要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确定投标单位、制定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招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区建设局负责从区内(或市内)具备承接工程所需相应资质的施工、设计、监理企业中,择优建立我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企业候选库。 区建设局负责对入库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对库内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具体管理、考核办法由区建设局制定并报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一旦发现企业严重违反日常管理规定,以及存在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者,可以作出暂停直至清出候选企业库名单的处理。 第六条招标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 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 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 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 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 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 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 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

大家元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作内容 第一条收集经营信息,掌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协 调好前期的招标工作; 第二条组织或参与承建商、供应商考察、考评活动,建立并维 护承建商、供应商名册; 第三条负责编制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负责开 展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及相关的报批工作; 第四条负责起草、审核合同、协议、契约文件,参与合同谈判 和会签,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做好前期招标与合同签订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协助工程部、财务部及其他部门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制度及流程 工程立项单位的征召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招标文件 的发放及招标答疑定标及核价报审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第一条招标项目的立项:原则上需求部门负责填报《招标立项 意见书》,《招标立项意见书》必须按要求填报和审批。 第二条主体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大批量装修工程、园建工 程等由合同预算部牵头组织招标策划会,主管领导主持,工程部和预 算部经理参加,会议纪要须随招标立项书一起呈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三条单位的征召 1.投标单位的合格标准: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500强单位、本省前100强或国际著名品牌和企业,确无全国及全省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 2.确定投标合格单位流程:由合同预算部根据需要下发搜集单位通知书至工程部、预算部、综合部(根据工程性质可以增加一些相关部门),以部门为单位,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单位推荐表送至合同预算部

(逾期不再接受推荐),合同预算部根据立项部门相关意见,筛选拟入选单位并组织工程部(根据工程性质可加入其它部门)进行考察,考察完成后,各个参与考察人员独立编写考察报告,合同预算部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最终合格投标单位报总经理审批。 3.严禁任何部门、个人以任何借口询问、打听投标单位情况。 4.合同预算部做好对合格投标单位的整理维护,并建立合作伙伴单位库,做好单位库的保密工作,严禁外泄。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 1.合同预算部负责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制。预算部需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预算编制需保证工程量及计价的准确性。 2.设计施工捆绑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条件,并由工程技术部制订详细的设计标准或要求。 3.合同预算部须组织立项部门、预算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会审由合同预算部主持。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招标答疑 1.合同预算部负责发标及招标答疑,招标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集中解答,投标单位数量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方可发标。 2.合同预算部须仔细核对领取招标文件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与合格单位审查资料不符的不许发标。 3.合同预算部须分别引导拟投标的主体单位到现场踏勘,并告知初步确定的建筑形式及投标的报价方式,提醒投标单位及时了解当地的造价信息、税收及备案要求等,为正式报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开标及评标 1.开标必须有公司领导参加,由合同预算部牵头组织,现场开标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合同预算部必须2人以上,工程部、综合部各1人以上,具体人员由合同预算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综合部只负责开标现场纪律维持及监督,不参与评标。 2.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5. 适用工程 5.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的招标。其中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作单位,禁止将应统一招标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5.2. 金额大于5万元但属下述情况时:a、政府垄断工程;b、因技术、市场原因造成实质性垄断,投标单位不足3家,且标的物无替代性的工程。可采用直接委托或议标确定合作单位,当合作单位有不止一家可供选择时,优先采用议标。 5.3. 小于5万元的工程是否招标不作强制要求,可采用议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合作单位。同一项目的零星工程可以集中招标。 5.4. 议标应按如下要求执行:(1)参与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常规工程应选择至少3家参与议标;(2)议标的谈判必须有工程、成本人员同时参与,并按约谈结果填写《工程评标定标审批表》,约谈记录作为审批表附件同时报批。 5.5. 直接委托时应按如下要求执行:(1)价格可以谈判时,由工程、成本人员共同参与谈判;(2)经办人填写《工程评标定标审批表》,报招 6. 招标前期工作 6.1. 项目招标策划 6.1.1. 项目招标工作实施前,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成本管理部、项目经理部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招标策划,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同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6.1.2. 招标策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标段划分、合作单位的选择方式(招标、议标、直接委托)、招标方式的选择(清单、单价、费率)、入围单位的选择标准、确定招标后是否需要进行商务谈判; 6.1.3. 标段划分:应综合工程的复杂程度、技术要求、工期要求,结合承建商的实力以及招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过小导致合作方不能发挥规模效益,而提高报价;也要防止标段划分过大导致不能按时竣工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6.1.4. 招标方式的选择: u 各类施工工程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 u 各公司编制“项目开发计划”时,应给工程量清单招标安排合理的时间。因工期紧急而无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可以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包干单价)的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初稿)

工程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目的为加强公司对本司已承建的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保障各种劳务及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降低造价,保证并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房屋建设工程内部招标投标,包括公司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调试、设备和物资采购等的招投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包含机械、工器具)分包合同估算在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大宗材料(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设备、大宗材料(物资)采购招标同时执行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3.职责 3.1 公司领导小组 公司房建部作为公司内部房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公司内部房屋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3.1.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定,制定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办法。 3.1.2负责公司所属房建工程分包工程方案的决策,负责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大宗材料(物资)采购等分包工程招标的形式的决定,并审核、审批。 3.1.3对公司所属房屋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归口管理和实施监督。 3.1.4组建并管理公司房屋建设工程内部投标项目评审委员会。 3.1.5组织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审查和投标评审工作。 3.1.6负责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1.7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市场开发部、物供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的规定参与建设工程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2019年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9年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Bidding and Submission of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Decree No. 23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n December 30, 1994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Bidding and Submission of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were approved at the 17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Ministry on November 6, 1992, and are hereby published, and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of the date of its publishing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inciples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Chapter II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 第三章招标Chapter III Bid Invitation 第四章标底Chapter IV Pre-tender Estimate 第五章投标Chapter V Tender Submission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Chapter VI Bid Opening, Evaluation and Selection 第七章罚则Chapter VII Penalty Provisions 第八章附则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inciples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to suit the needs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economic structure, enhance the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on of the bidding and submission of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ensure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环境绿化、建筑材料、设备、配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与工程有关的以下发包与承包,应须进行招标: (一)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供应者不足3家,用招标方法不能引发竞争的,采用其他方法采购。

第六条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对金额较大材料、大型设备,可采用技术招标和价格招标分开的方式,分两次招标。先根据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确定几家符合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再组织入围投标人进行价格投标,采取低价中标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招标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公司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招标小组对公司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十条招标小组由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副组长并组织招标工作中的基础工作,成员由土建、安装技术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招标小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一)根据本办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安排招标日程,编制、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三)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控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企管部)是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管控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预审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及管理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长任主任; 集团公司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 成员: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有关事业部总经理、科技与发展规划部、生产运营部、环保与安全监察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综合工作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企管部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工作管控部门。 (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定集团公司招标发展战略和招标管理制度; 2、审批年度招标计划及追加计划; 3、负责审批招标申请; 4、负责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5、审定集团公司应招标而不招标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招标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进场交易规定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诚信档案及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守法、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其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

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华银通宝投资有限公司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编制部门:工程部 编制时间:2019年7月24日

目录 一、目的 (1) 二、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1) 三、招标范围 (2) 四、招标方式 (2) 4.1 邀请招标 (2) 4.2 简易招标 (3) 4.3 市场询价 (3) 五、招标工作程序(邀请招标) (4) 六、招标机构与职责 (5) 6.1 招标小组 (5) 6.2 招评标部门的职责 (5) 6.3 招标计划 (6) 6.4 招标文件的编制 (7) 6.5 编制标底 (8) 6.6 招标信息发布及投标邀请 (8) 6.7 发标 (9) 6.8 投标 (9) 6.9 开标 (10) 6.10 评定标 (10) 6.11 合同签订 (11) 附件1:比选文件(样板) (13)

附件2: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审批表 (14) 附件3:开标记录表 (15) 附件4:技术标得分汇总表 (16) 附件5:商务标得分汇总表 (18) 附件6:有效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汇总表 (17) 附件7:中标通知书 (208)

一、目的 为规范华银通宝及控股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要求,并依据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对工程建设及项目整体品质的影响进行控制,在保证项目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竞争,提高投资效率,以合理低价选择最满意的供应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的原则,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2.1 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货商。 2.2 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3 事前预算原则:施工类招标应先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底,限制无标底的可根据费率招标。 2.4 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才能参加项目投标。 2.5 综合评估、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的中标单位应是在满足工程各项要求的前提下,需经综合评估、报价较低且合理。 2.6 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投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之间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专业资料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集团)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集团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泰丰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住宅工程、商业写字楼工程、工业厂房工程等工程。涉及到新建工程、改造工程及扩建工程等。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泰丰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 三、招标组织机构及评标小组组成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规划技术部、工程项目经理组成,总经理任组长,具体实施由运营管理部经理为组长,会同工程管理部、规划技术部、工程所涉及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完成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四、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组成招投标临时小组的各部门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考察投标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对外发布的各种招标文件,按照《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附表一)的审批程序,经泰丰集团审查批准后对外发布。 2、运营管理部的经办工程师负责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招标经办工程师负责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临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4、规划技术部负责提供经过审查的完整施工图纸,并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交底和图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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