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10月1日实施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10月1日实施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10月1日实施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据和体现北京的城市性质。

第四条北京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反映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首都的特点和风貌。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吸取、惜鉴世界城市发展的文明成果,逐步建成现代化的城市。

第五条城乡经济的发展应当适合本市的性质和特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三产业,严格限制耗能多、用水多、运量大、占地大、污染严重的产业。

第六条严格控制城市特别是市区的发展规模,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镇体系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各项建设事业,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严格节约城市用地,建设节水型、节能型城市。

第八条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规划院指导。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业务受区、县规划局

领导。

第九条本市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状况、现状特点等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编制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人、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抗震和防洪重点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城区、近郊区和其他特定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在远郊区、县编制区、县域规划和乡域规划;在近郊区的农村地区,编制乡域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能源、水源、通信、给排水、防洪和河湖、绿地系统等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第十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广泛听取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专业规划初步方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远郊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乡域规划。近郊区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的乡域规划。

市规划院对本市总体规划方案中的各项专业规划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在编制工作中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远郊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远郊区、县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近郊区的乡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远郊区、县的乡域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重要的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各项城市规划依法批准后,报审部门应当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二十二条城中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城市环境质量;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坚持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以及绿化、环境保护设施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改造的关系,并有计划地对居住条件差、破旧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交通阻塞地段,实行分期分批成片改建。严格控制插建楼房,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在旧城区域内进行改建,应当坚持继承、保护和发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城市格局、建筑风格和园林艺术。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制定新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和色调的规划要求,并对传统民居和反映古都民风民俗的街区实行整体保护。

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乡镇企业的发展,应当尽量少占耕地,相对集中,控制分散建设。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重要大街、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视同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申请选址定点,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核定其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市、区、县规划局分级负责制。权限划分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建设用地决定。

建设用地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建设用地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须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实行市、区、县规划局分级负责制。权限划分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开矿采石、挖砂取上、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以及道路、铁路、河

道隔离带等特定地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特定地区的具体范围和规划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城市建设需临时用地的,须向市或区、县规划局申请定点,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必须持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下得改建成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的,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必须元条件拆除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执照费。

第三十九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建设用地拟定钉桩条件后,由市测绘部门统一钉桩并计算坐标。建设工程需要放线、验线的,验线合格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纸和资料。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一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条例施行前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处理;本条例施行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据《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处理。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7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严禁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建筑内部平面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主管本市建设规划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一并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件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并填写、报送下列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 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三) 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四) 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北京商圈规划分析

北京商圈规划分析 商圈的概念 什么是商圈?商圈是指以店铺座落点为核心向外延伸一定距离而形成的一个方圆范围,是店铺吸引顾客的地理区域。它由核心商业圈,次级商业圈和边缘商业圈构成。核心商业圈是离商店最近,顾客密度最高的地方,约占商店顾客的50 %—70 %,核心商业圈的外围,则顾客较分散,市场占有率相对减 少。一般讲,商圈有四种形态: 一、商圈的定义 商业是由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商业企业的经营能力所决定的,而商圈是商业物业吸引顾客的空间范围,也就是消费者到商业场所进行消费活动的时间距离或者空间距离。确定商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商圈需要从体量、目的、位置等方面定义。商圈是一个群体,它的层次是多元化的。第二,消费群体。一个商圈若没有消费力,消费组合只是盲目地打造,也不能称为成功的商圈。第三,位置。商圈的关键要素在于便利性和消费环境,所以位置非常重要。第四,目的。打造商圈肯定有一个目的,开发商的目的是如何体现商业价值。第五,城市规划。通过商业的改造形成消费环境,聚集人气,这也是打造商圈的重要目的。 二、商圈的要素 商圈必需的要素,包括消费人群、有效经营者、有效的商业管理、合理的发展前景和政府支持,此外还有商圈的形象、功能、建筑形态以及建筑成本等。 第一,消费人群。第二,有效经营者。这两者需要有机结合。第三,有效的商业管理。第四,商业发展前景。打造商圈需要多方面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入驻,商圈未来的形象、概念都是打造商圈的主要手段。第五,商业形象。商圈必须有自己的形象,有自己的特色。环境、包装、对外宣传都是商圈树立形象的重要环节。第六,商圈功能。商圈按功能分为传统商圈和主题、概念商圈。赛特商圈、王府井商圈等属于传统商圈,而像电子城等属于主题商圈。 北京市老商圈分析 王府井商圈:王府井商圈主要是由一条步行街带动的,而且客流量不小,外地人不少”,定位具有传统色彩,北京市商业规划中,王府井商业将由一条街转为一个区域的繁荣。

(完整版)天津大学2014年城市规划原理及快题(考后回忆版)

2014城市规划原理 一.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 1.城市结构? 2.智慧城市? 3.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4.绿化覆盖率? 5.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 二.简答题(5题,每题8分) 1.居住用地选址的一般要求? 2.绿道规划的策略与方法? 3. 4.解释凯文-林奇的城市意象五要素? 5.盖迪斯对区域规划及城市规划学科的贡献? 三.论述题(6题,每题15分) 1.现代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对策? 2.60年代西方大城市旧城改造的问题与实践? 3.有机疏散理论的要点及其在规划中的应用? 4.水系对中国古代城市的影响? 5. 6.北京有常住人口1800万左右,其中户籍人口1600万左右,城市化率80.1%,户籍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为60%,论述上述情况反映的现象及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数据是个大概值,不准确,主要就

是这个意思) 2014城市规划快题 北方某滨河城市旅游度假区概念性设计 一.项目位于北方某滨河城市旅游景区附近,规划用地面积约32公顷,用地中南部有汉代文化遗址一处,用地内环境良好,现状有较多树木。规划范围内北部地形平坦,南部是现状鱼塘。用地范围南部边界为现状沟渠,北部边界为河流,用地再往北是旅游景区,景区内有凌云寺和某山峰。东南方向是老城区。 二.基地东侧为城市次干道,红线宽度20米,北可通至旅游景区,南可至老城,基地西侧为城市支路,红线宽好像是10米。 三.为服务旅游景区,对用地进行开发。用地内需要布置旅游度假酒店、休闲养生公寓、疗养会所,疗养会所面积不能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基地内其它为旅游服务的项目自行配置。总体容积率建议为0.5-1.0。公共建筑停车位配置标准为1辆/200平方米。设置相应的地下停车场。 四.规划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打造环境良好,服务便利的旅游度假区。 五.成果要求: 总平面图1:2000,分析图(规划结构、功能分析、道路交通、绿化景观,可自行决定),表现空间意象的透视图。 设计说明(不多于300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xx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细则。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全文,仅供参考!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 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 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 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 必须符合城 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 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在规定 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 屋拆迁工作。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 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 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 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向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 方可拆迁。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 许可证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 其它建设工程, 许可证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 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 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第七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 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 应实施统一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被委托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土地管理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八条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放许可证后, 应按《条例》规定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 由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结婚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 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方可办理。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除因特殊情况经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外, 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期限为一年。需延长期限的, 须在期满前报批准拆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应向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第十一条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成协议,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由批准拆迁

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三章城市规模 第四章城市空间布局与城乡协调发展 第五章新城发展 第六章中心城调整优化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八章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 第九章社会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章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章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章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三章综合交通体系 第十四章城市综合防灾减灾 第十五章近期发展与建设 第十六章规划实施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概要解读 ■城市性质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城市定位 国家首都:按照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强化首都职能。 国际城市:以建设世界城市为努力目标,不断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历史名城:弘扬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包容性、多元化的世界文化名城。 宜居城市:创造充分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 ■城市职能 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在地。 邦交国家使馆所在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主要所在地,国家最高层次对外交往活动的主要发生地。 国家主要文化、新闻、出版、影视等机构所在地,国家大型文化和体育活动举办地,国家级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聚集地。 国家经济决策、管理,国家市场准入和监管机构,国家级国有企业总部,国家主要金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等机构所在地,高新技术创新、研发与生产基地。 国际著名旅游地、古都文化旅游,国际旅游门户与服务基地。 重要的洲际航空门户和国际航空枢纽,国家铁路、公路枢纽。 人口规模 ■总人口控制在1800万人 2020年,北京市总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其中户籍人口1350万人左右,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450万人左右。

完整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完整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来了! 2017-09-29 23:56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总则第1条指导思想(略) 第2条主要规划依据(略)第3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6年至2035年,明确到2035年的城市发展基本框架。近期到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第一章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明确发展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第一节战略定位第5条北京城市战略定位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第二节发展目标(略)第三节城市规模第14条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分布 按照以水定人的要求,根据可供水资源量和人均水资源量,确定北京市常住人口规模到2020年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2020年以后长期稳定在这一水平。 1.调整人口空间布局 通过疏解非首都功能,实现人随功能走、人随产业走。降低城六区人口规模,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础上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争取到2020年下降约15个百分点,控制在1085万人左右,到2035年控制在1085万人以内。城六区以外平原地区的人口规模有减有增、增减挂钩。山区保持人口规模基本稳定。2.优化人口结构 形成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功能疏解提升相适应的人口结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政策,发挥公共服务导向对人口结构的调节作用。加快农村人口城镇化进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升人口整体素质。采取综合措施,保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提高城市发展活力。 3.改善人口服务管理 构建面向城市实际服务人口的服务管理全覆盖体系,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在常住人口2300万人控制规模的基础上,考虑城市实际服务人口的合理需求和安全保障。 4.完善人口调控政策机制 健全分区域差异化的人口调控机制,实现城六区人口规模减量与其他区人口规模增量控制相衔接。加强全市落户政策统筹,建立更加规范的户籍管理体系,稳步实施常住人口积分落户制度。强化规划、土地、财政、税收、价格等政策调控作用,加强以房管人、以业控人。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人口调控工作责任制。 5.转变发展方式,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 到2020年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由现状19.6万元/人提高到约23万元/人。 第15条实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减量第16条降低平原地区开发强度(略)第四节空间布局第17条构建“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的城市空间结构为落实城市战略定位、疏解非首都功能、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充分考虑延续古都历史格局、治理“大城市病”的现实需要和面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着眼打造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完善城市体系,在北京市域范围内形成“一核一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2014年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原理》考试真题九

2014年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原理》考试真题九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二至四选项符合题意。少选、错选都不得分) 81.关于经济全球化对城市发展影响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经济中心城市正在逐步形成 B.城市的发展更加受到国际资本的影响 C.城市之间水平性的地域分工体系成为主导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1656686.html,/forum-63-1.html D.城市之间的相互竞争将不断加剧 E.中小城市与周边大城市的联系有可能会削弱 82、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措施有( )。 A、在城市发展中,坚决限制城市用地的进一步扩展 B、保护城市的支脉和自然生态环境 C、优先使用城市中的弃置地 D、鼓励建设低密度的居住区

E、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 83、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规模经济理论认为,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成本就会上升 B、经济基础理论认为,基本经济部类是城市发展的动力 C、增长极核理论认为,区域经济发展受限集中在一些条件比较优越的城市 D、集聚经济理论认为,城市不同产业之间的互补关系使城市的集聚效应得以发挥 E、梯度发展理论认为,产业的梯度扩散将产生累进效应 84、下列规划类型中,属于法律规定的有( )。 A、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B、乡域村庄体系规划 C、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D、村庄规划 E、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85、关于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

B、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C、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D、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E、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86、关于居住区规划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1656686.html,/forum-63-1.html B、公共绿地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C、宽度小于8米,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绿地不计入公共绿地 D、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符合机动车道的要求 E、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80米 87、调查城市用地的自然条件时,经常采用的方法包括( )。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1656686.html,/forum-63-1.html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2.10 【实施日期】1984.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京政发【198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

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 设用地。 第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全集

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在指导首都建设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大部分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充分利用好城市发展的良好机遇和承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带动作用,实现首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为城市未来的长远发展确定新的目标,开拓新的空间,提供新的支撑条件。 为了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002年5月北京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修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任务,根据2003年国务院对《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的批示精神,以及2004年1月建设部《请尽快开展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函》,特编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第2条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首都和谐社会的能力。 (1)贯彻更好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和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的原则。 (2)贯彻“五个统筹”的原则。结合首都发展的实际,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区与郊区的统一规划;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好京津冀地区以及北京城区与郊区、南城与北城、平原地区与山区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好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3)贯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强调城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01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原理真题及答共7页word资料

单选题: 1、城市的理解是最理想的聚居地? 人类创造理想生活的场所 2、大都市区功能地域概念: 法国都市国情调查区 加拿大的国情调查大都市区 英国的标准大都市劳动区和大都市经济劳动区 澳大利亚的国情调查扩展城市区 瑞典的劳动—市场区。 3、城镇发展应避免那个阶段: 空间分异等阶段 城市更新与再城市化 4、40个车位停车场最合理布局:C A 55×14 B 45×14 C 55×18 D 45×18 5、错误:城市规划的组织和实施有各地人民政府承担 34城市规划实施错误的:B个人房地产开发对规划产生负面影响 6、不是城市实施内容: A拟定规划设计条件 B产业优惠政策 C行政许可 编制专项规划,以保证工程设计与具体建设行动开展 7、省域体系规划原则错误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基本农田方针与国民经济计划和计划 8、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错误的:生产力布局的依据 9、社会调查不包括:城市居民收入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10、矿产城市不容易形成类型:星座型 11、城市职能定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是城市职能 12、中国古代城市形态形成原因错误的: 龙山农耕社会 赵国意识形态 汉长安地形原因 13、错误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居住区级配套设施

14、城市交通(规划?)作用:完善子系统等 15、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人口人均0.8-1.0平米 16、紫线定义: A保护范围线 B控制范围线 17、污水错误的: 18、不用在城市绿地系统中(?):居住小区内绿地林地等 19、下面错误的(B) A、1929年南京“首都计划”采用功能分区 B、1929年南京“首都计划”采用方格网路网 C、1946年《大上海都市计划总图》采用有机疏散理论 D、1949年《大上海都市计划总图》代表近代中国城市规划的最高成就 20、城市“四线”不需要划定的:首末站(好象) 21、与全球化(?)正确的:担当管理/控制职能必须在大城市CBD 担当研究/开发职能,在……小城镇发展制造向第三国家转移,在(?)无法生存 22、不属于法律规划:村庄控规 23、预测城镇化水平关联最小的: 综合增长率、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 24、交通战略方面的(忘了,请记的给回忆出来) 25、交通需求与关联最小的:城市人口结构 26、:防洪标准错误: A防洪标准与城市经济地位有关 B山洪比河洪标准高 C校核标准比设计标准高 D频率为0.5/百年,200年重现期 27、错误:地下空间各层次规划审批机关方面的内容 28、公共设施错误: 规模由城市人口决定 可以有政府,团体和私人投资开发

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三章城市规模 第四章城市空间布局与城乡协调发展 第五章新城发展 第六章中心城调整优化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八章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 第九章社会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章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章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章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三章综合交通体系 第十四章城市综合防灾减灾 第十五章近期发展与建设 第十六章规划实施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概要解读 ■城市性质 北京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得首都,就是全国得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就是世界著名古都与现代国际城市。 ■城市定位

国家首都:按照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得工作要求,强化首都职能。 国际城市:以建设世界城市为努力目标,不断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得地位与作用。 历史名城:弘扬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包容性、多元化得世界文化名城。 宜居城市:创造充分得就业与创业机会,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得宜居城市。 ■城市职能 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在地。 邦交国家使馆所在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主要所在地,国家最高层次对外交往活动得主要发生地。 国家主要文化、新闻、出版、影视等机构所在地,国家大型文化与体育活动举办地,国家级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聚集地。 国家经济决策、管理,国家市场准入与监管机构,国家级国有企业总部,国家主要金融、保险机构与相关社会团体等机构所在地,高新技术创新、研发与生产基地。 国际著名旅游地、古都文化旅游,国际旅游门户与服务基地。 重要得洲际航空门户与国际航空枢纽,国家铁路、公路枢纽。 人口规模 ■总人口控制在1800万人 2020年,北京市总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其中户籍人口1350万人左右,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450万人左右。 ■农业人口再减118万 2003年农业人口为318万人,到2020年将下降到200万人左右,占全市人口得10%左右。 ■中心城人口850万人 积极引导人口得合理分布,通过疏散中心城得产业与人口,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向新城与小城镇集聚。2020年,中心城人口规划控制在850万人以内,新城人口约570万人,小城镇及城镇组团人口约180万人。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1989年6 月 --2011-12-06 17:52-- 【标题】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890505 【实施日期】198906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城乡规划【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名称】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 【标题】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505 【实施日期】198906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乡规划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名称】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题注】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指建制镇, 下同)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 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条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财联社29日讯,9月29日,《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发布,要点如下: 一、建设什么样的首都 1、战略定位: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 2、发展目标: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3、城市规模:常住人口到2020年控制在2300万人以,并长期稳定在这一水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减到2860平方公里左右,到2035年减到2760平方公里左右。 4、空间结构: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 一核——首都功能核心区 一主——中心城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一副——城市副中心,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 两轴——中轴线及其延长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

多点——5个位于平原地区新城,包括顺义、大兴、亦庄、昌平、房山新城 一区——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以及昌平和房山的山区。

二、怎样建设首都 核心区“两减一增一控” 5、核心区逐步降低人口密度,逐步降低建设密度,增加绿地和水域,加强建筑高度控制。 中心城区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 6、疏解腾退区域性商品交易市场。严禁在三环路新建和扩建物流仓储设施,严禁新建和扩建各类区域性批发市场。 7、疏解大型医疗机构,鼓励五环路现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向外迁建或疏解。 8、严禁高等院校扩大占地规模,严控新增建筑规模、办学规模。 高水平规划建设城市副中心 9、构建“一带、一轴、多组团”的空间结构。 10、建设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蓝绿交织的森林城市、古今同辉的人文城市。 11、坚持建管并举,努力使未来城市副中心成为没有“城市病”的城区。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

北京市规划调研报告 城市规划调研报告(格式定稿) 精品

北京市规划调研报告城市规划调研报告(格式定稿) (二)学生毕业设计调研报告书课题名称沅江市泗湖镇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一)姓名莫悠学号1101101-27院系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专业城市规划专业指导教师曾志伟(职称)设计题目沅江市泗湖镇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一) 一、概况1.1基本概况湖山镇位于沅江市北部,共双茶垸内,地处美丽富绕的洞庭湖畔.2019年通过镇域规划调整由原来的泗湖山镇、华田乡、洞庭红乡、光复乡组成新的泗湖山镇. 镇域总面积124.0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面积0.6平方公里;全镇总人口6.22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0.57万人,辖一个社区居委会,37个行政村,4个商品鱼养殖基地,拥有规模工业7家,劳务输出达0.8万人.泗湖山镇北边有赤磊河道与南大,黄茅洲镇相望,南边有蒿竹河与东南湖芦苇场相望,东北与共华镇毗邻、西边隔河与净下洲相望. SWOT分析2.1优势分析2.1.1区位优势泗湖山镇位于沅江市北部,共双茶垸内,地处美丽富绕的洞庭湖畔.泗湖山镇北边有赤磊洪道与南大,黄茅洲镇相望,南边有蒿竹河与东南湖芦苇场相望,东北与共华镇毗邻、西边隔河与净下洲相望. 纵观经济发展格局、益阳作为长、株、潭城市群的后花园,经济区位优势明显.沅江市在长沙至常德沿线处在长、株、潭经济圈的辐射范围内,泗湖山镇是沅江市北部的交通枢纽,是泗湖山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的中心. 2.1.2资源优势土地资源:镇域面积124.0平方公里,土地资源十分丰富;水资源及水能资源:泗湖山镇水资源丰富.植物资源:泗湖山镇物产丰富,农作物盛产稻谷、花生、、黄豆、玉米等;2.1.3生态优势泗湖山镇境地势呈西高东低走势,地势平坦,海拔在27-31米之间,系冲积平原. 境内地貌由平地、水面、沟渠和道路形成.地处洞庭湖畔,拥有独特的自然环境景观. 泗湖山镇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这里土肥水便,气候适宜,具有发展农业的优越条件.2.1.4产业优势泗湖山镇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这里土肥水便,气候适宜,具有发展农业的优越条件. 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麦、、高粱、蚕豆、黄豆、马铃薯等.主要经济作物有苎麻、棉花、油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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