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12.02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

育,对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下列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一)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

(二)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桥梁或者航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或者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投入。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直至停产整治等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定期对相关设施、装置进行检查,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三章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鼓励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域。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

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科学制定辖区内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水量和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科学制定调水方案。

福建省地下水情况

福建省地下水情况 根据降雨渗入补给量的方法计算,全省地下水资源总计在100亿吨/年左右。地下水资源分布很不平均。可开发利用的主要含水岩组为石炭系中统—二叠系下统碳酸岩类裂隙岩溶含水岩组,主要分布于闽西和闽西南地区,水量丰富、水质好,可作为农业、饮用和工业用水水源。另外,分布于沿海岛屿和半岛的迎风海洋沉积的第四系风积、海积沙、砂砾含水层以及沿海各大江河的河谷两岸冲积—海积砂层孔隙潜水,水量较大、水质较好,地下水埋藏浅、开采方便,也可作供水水源。广大地区的碎屑岩类、变质岩类和岩浆岩类裂隙水含水岩组,含水极不均匀,应用价值不大。 (一)形成与分布 福建省地下水的形成、分布规律、补给、循环、排泄条件及动态变化等均受区域地质构造、地貌及气候等自然因素制约。 1.山区地下水 本省山地丘陵主要由前震旦系、下古生界变质岩、上古生界沉积岩及中生界火山岩系和燕山期花岗岩类等组成,多构成中、低山地形,地下水类型为强烈循环的裂隙潜水和裂隙承压水。山区地势高,坡度大,水系发育,沟谷切割剧烈、地下水循环不深、江水面积不大。大气降水大部分为地表径流流失,导致各含水岩组富水程度较弱。除石炭系中统—二叠系下统船山—栖霞灰岩岩组富水程度较强外,其他均属于富水程度较弱的岩组。在构造断裂和脉岩穿插带、岩石破碎、节理裂隙发育的地段,则形成局部富水带。 地下水补给来源为大气降水,动态变化季节性明显,地下水径流条件较好,为低矿化度的重碳酸盐水。 2.山间河谷盆地 地下水多沿河谷分布,面积狭小。盆地内部沉积了不同厚度的第四系松散堆积物,一般厚度不大,岩层富水程度较弱,但构造盆地富水条件较好。 3.沿海丘陵台地 主要由花岗岩类和火山岩所组成,除局部地区有基岩裸露外,多为残积层所覆盖,厚度各地不一,地下水储存于残积层的孔隙和风化壳中,形成孔隙裂隙潜水。由于地形起伏变化较大,岩层风化程度不同,含水层被分割为互不联系的水文地质单元,大气降水多成地表径流流失。岩层透水性差,富水程度微弱,为本省缺水地区。 4.沿海平原地区 主要分布于沿海各大河口平原和滨海各港湾地带,平原范围不大。但是该区由于新构造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福建水资源的特点与面临的挑战_蔡健民

收稿日期:2003-06-06 福建水资源的特点与面临的挑战 蔡健民 (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福州 350001) 1 我省水资源特点 福建依山面海,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降水丰沛,水资源相对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衡,水旱灾害频繁。独特的自然条件使我省水资源表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雨量充沛,时空分布不均。我省水资源总量达1306亿m 3 (2000年),人均占有量3954m 3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相对丰富。但时间与空间分布不均,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从时间分布看,全年降水量的70%~80%集中在4月份~9月份,即梅雨季和台风季;年际变化也很大,丰枯年径流量倍比为216。从空间分布看,山区多而沿海少,闽北、闽东及闽中三个多雨区呈品字形分布;南平市水资源量达27317亿m 3,约占全省总量的21%,而沿海地区福、厦、莆、泉、漳五市水资源量合计47414亿m 3,占全省总量的36%;滨海、沿海突出部和岛屿最缺水。按照国际通用概念,厦门属/贫水区0,水资源总量1617亿m 3,占全省总量的113%,莆田、泉州属/水资源紧张区0,福州、漳州接近于/水资源紧张区0(注:年人均水资源量低于1700m 3、高于1000m 3、又经常发生缺水情况的为紧张区,低于1000m 3的为贫水区)。因此,通过建设水利工程优化配置水资源尤为迫切需要。 (2)河流密布,多独流入海。流域面积50km 2以上的河流597条,其中5000km 2以上河流4条。划分为一级河道1条(闽江)、二级河道5条(九龙江、晋江、沙溪、建溪和富屯溪),三级河道20条(木兰溪、汀江等),其它分属四、五级河道。河流密布,发源于本省境内,且多在本省境内独流入海,流短坡陡,在各省中少有。按一般规律以流域为单元实施管理有特殊性与困难。 (3)水旱灾害频繁,防洪减灾任务繁重。洪涝、干旱、台风、山洪、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几乎年年发生,而且常常是洪、风、潮并发或旱涝交替发生。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历时长。3月~4月是春雨季节,强对流天气多发季节;5月~6月是梅雨季节,多雨时期;7月~9月是台风季节。全年一半时间处于防洪抗台风的紧张之中。二是频率高。平均每2年发生一次大洪水,每3年发生一次较严重干旱,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年均4个~5个。三是强度大,雨量多,水位高,洪水暴涨暴落,猝不及防。四是灾情严重,水灾一条线,旱灾一大片,造成经济损失惨重。总的来说,防洪抗台风任务尤其繁重,是沿海较突出的多发、高发、重灾省份。 (4)水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大。我省水资源中蕴藏可开发的水能资源达1123万kW,折合年电量400多亿千瓦时,居华东之首、全国第12位。已开发水电650万kW ,占可开发的58%,尚有473万kW 待开发,绝大部分是中小水电。由于我省缺油少煤、能源贫乏,水电尤显宝贵。水利水电紧密结合且开发较早,在全国处先进水平,小水电更为著名。综合利用水资源,开发水电潜力较大。 (5)海岸线长,浅海滩涂资源丰富。我省海岸线长达3324km,居全国第二位;海岸曲折率居全国首位。可开发利用浅海滩涂310万亩,现已开发130万亩,是宝贵的后备土地资源。沿海人多地少,自唐宋开始围海造地,与海堤建设、灌溉、养殖密不可分。 (6)地区差异明显,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不平衡。闽西北水资源相对丰富,开发利用程度低;闽东南沿海水资源少,人口密集,经济社会较发达,开发利用程度高,工程性、水质性缺水较严重,且日趋严重。我省河流泥沙少,水质好,污染轻。但湖库水体富营养化和部分河段水环境质量下降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长汀等地水土流失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性遏制。水量、水质、水环境和水土保持实施统一管理还要付出艰辛的努力。2 我省水利工作特色 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福建兴省安民的大事。水利承担兴利除害与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优化配置、保护节约水资源,使水资源得以永续利用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自然条件决定了水利工作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工作,带领全省人民治水办电,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围绕农业生产,兴修水利,大大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同时,大办水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主要能源。九十年代进入第二阶段,即改革开放后,通过防灾减灾五大防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显著提高抗灾防灾能力。全省基本形成蓄引提并举、大中小并重,防洪挡潮、灌排供水、发输配电相结合的水利工程体系,基本建成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减灾体系,率先实现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水利逐 1 水利科技 2003年第3期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4-01【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环境质量与基础【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福建省水资源基本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福建省水资源基本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福建省水资源基本情况现状及趋势。 福建省水资源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福建省水资源基本情况核心指标从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福建省水资源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福建省水资源基本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福建省水资源基本情况现状 (1) 第二节福建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福建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福建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福建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福建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福建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福建省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福建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福建省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福建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福建省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

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福建省地下水资源评价及保护对策研究

福建省地下水资源评价及保护对策研究 作者:陈文坚 来源:《海峡科学》2011年第06期 [摘要] 通过对福建省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地下水可开采资源、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地下水环境质量的调查和评价,分析地下水开采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保护地下水环境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 地下水资源质量评价保护对策福建省 1 福建省地下水资源概况 1.1 全省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 全省多年平均(1956年~1999年)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307.79×108m3/a。其中第四系孔隙水天然补给资源量8.04×108m3/a,基岩裂隙水天然补给资源量290.70×108m3/a,碳酸盐岩类岩溶水天然补给资源量9.05×108m3/a。 频率为75% 的偏枯年,全省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274.90×108m3/a。 各年代天然补给资源量在20世纪70、80、90年代分别为 304.19×108m3/a、 308.44×108m3/a和318.60×108m3/a。 1.2 全省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 全省地下水(矿化度 各类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中第四系孔隙水12.62× 108m3/a,基岩裂隙水75.15×108m3/a,碳酸盐岩类岩溶水8.85×108m3/a。 全省沿海平原和山间第四系盆地、岩溶盆地及沿海台地区,宜于开采地下水。其可开采资源量合计33.23×108m3/a;其中山区盆地和沿海平原下伏基岩裂隙水可开采资源量 10.74×108m3/a,沿海台地区下伏基岩裂隙水可开采资源量1.02×108m3/a。合计占全部可开采资源量的34.4%。 1.3 各行政区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 设区市中,南平、三明、龙岩3个内陆行政区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较大,合计占全省总量的62.77%,补给资源模数也大,均大于25×104m3/km2..a。6个沿海行政区地下水补给资源量普遍小于内陆,其补给资源模数13.18~26.05×108m3/km2.a。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暂行规定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暂行规定》(2008.5.20)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对污染物排放实施规范化管理,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其它污染物(以下统称“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排污单位” )的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作出限定。限定的污染物种类,必须包括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客部门统一要求确定的重点污染物种类,以及相应待业的特征污染物种类。 第五条《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七条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指标分配、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排污指标分配 第八条各地应根据本辖区的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安排鉴别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到各排污单位,对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应严格控制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并逐年削减排放量。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所允许排放的重点污染物合计量,不得超过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并应预留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分配给排污单位的排污总是控制指标不得高于正常作业条件下按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 第十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按不高于正常作业条件下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排放总量不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的原则,核定其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列入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的单位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经国家或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由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它排污单位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权限,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技术政策;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不符合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不得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十六条新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许可证》。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已领取《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已领取《临时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09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 版本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字体大小:(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保护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环境保护条例 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渔政、铁路、民航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福建省三明市水资源调查报告

福建省三明市水资源调查报告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保障。要是没有水,谁都生存不了。现如今,我们地球上的淡水资源正在逐年减少,正是由于我们人来对环 境的破坏而导致的。目前我国西北西南地区也有很多人水资源稀缺。所以,保护水资源已变的刻不容缓。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关于福建省三 明市水资源调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水是万物之源,水资源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资源。对于人类来说,水 不仅是来赖以生存的必要物资保证,也是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而这其中,淡水资源尤其宝贵,然而目前地球上的淡水含量仅占地球 上水资源总量的2.8%,而这其中还包含了大量的不可利用部分。事实上,地球上真正可被利用的水资源还不到0.1%。中国是一个水资源形势严峻的国家,水资源匮乏且分布出现极端化。如今,水资源的保护和水污染的资历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各地的水资源状况,我们的思政课社会实践课题组决定发挥同学们 全国各地的优势,调查家乡水资源状况,了解我国各地水资源现状。就此,本人走访了我的家乡——福建省三明市内的多处河流水域,进行 实地考察,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三明市整体的水资源分布、保护、利用状况。为更好保护三 明市水资源可持续的开发利用提出意见。 二、调查对象及及一般情况

三明市泰宁县大金湖,闽江支流沙溪河永安、三明河段,尤溪支流苏坑溪。 一般情况:大金湖为三明市内最大的湖泊,5A级景区,世界地质公园。沙溪河是三明市内流经最大的河流,流域上化工企业较多。苏坑溪发源于我的家乡——永安市青水畲族乡汀海村。 三、调查方式 实地考察,查阅相关文献,采访水源地附近居民等。 四、调查时间 xx年8月14日——xx年8月18日 五、调查内容 各调查水源地的水体清澈度,垃圾量,污染面积等。 六、调查结果 三明市地处福建中北部武夷山脉南侧,亚热带季风气候,水资源较为丰富。年平均降雨量在1500mm—2000mm之间,属于湿润区,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不存在干旱缺水问题。因此,此次调查的范畴基本围绕的是水体质量,水污染状况及整治。以下是详尽的调查结果: 大金湖:如今的大金湖景区是国家5A级景区,世界地质公园,入选联合国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十几年前,据当地村民回忆,大金湖里的水却是大面积被蓝藻污染,无人管理。后来,在当地的一位有识企业家的倡导下,政府和当地企业家花大力气彻底整治大金湖水污染问题,经过几年的改造,大金湖彻底变了模样:湖面上的蓝藻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原本的一些废水源头也被处理了,湖水质量达到优级。有了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审定版)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下列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一)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 (二)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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