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

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港口协会,部长航局、珠航局、水科院、天科院、职业资格中心,部安质司、科技司、公安局、海事局。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

(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

(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

(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

(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第五条“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码头,未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规定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吹扫介质的选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压力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五)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危险货物作业大型机械未按规定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的;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设施,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工艺设备及管道未根据输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及作业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者紧急切断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类型、功能、数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七条“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外部周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内部装卸储运设备设施以及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的;

(四)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的。

第九条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发现的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组织5名或7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同类型重特大事故案例,针对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难易程度,采用风险矩阵、专家分析等方法,进行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第十条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特种设备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消防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等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本指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液体散货码头,是指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散装液体货物的装卸码头;

(三)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构建安全管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管理部门和经营人围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面临重大事故隐患缺乏明确判定依据的问题,这个问题长期困扰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是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为此,部组织编制印发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以下简称《判定指南》),指导各地科学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完善隐患治理的制度体系,对重大隐患实行精准和闭环管理,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内容

《判定指南》共12条,兼顾了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判定指南》第1条、第2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第3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

口作业领域5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作业环节的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和危险货物违规存放、工艺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重大安全管理缺陷等。第4条至第8条针对上述5个方面,细化了24种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避免遗漏,同时考虑到各地实际,第9条设定了兜底条款,各地在24种情形之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依法进行论证分析和综合判定。第10条明确了消防和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第11条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衔接性规定。第12条对有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重大隐患的定义。

《判定指南》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6号),明确了事故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定义、构成要件。对重大事故隐患明确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在事故隐患定义上聚焦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关于判定方法。

一是梳理编制了隐患清单。根据法规标准的要求,对七类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从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层面,经过全面梳理辨识,形成了共约3500条的隐患清单。二是逐条对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进行分级。对辨识出的隐患,通过对发生事故的概率、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难易程度进行分析,采用风险矩阵法,得出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度等级,对隐患进行分级排序,初步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三是进行事故关联分析和分类归纳。将初步确定的重大隐患清单与典型重特大事故的原因进行关联分析,并经多次研究讨论,归纳总结,得出5个方面24种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四是开展了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验证。研究制定过程中,我们还以沿海某港为例对判定指南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验证,实践检验了可行性。

四、主要条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等。

(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2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6条、第6.1.8条、第6.1.11条、第6.1.12条、第6.1.1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6

条、第6.2.7条、第6.2.9条、第6.3.2条、第6.3.5条、第6.3.9条等。

(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3.4条、第4.1.8条,《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第4.10条,《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4.6.6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1.6条,《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第3.1.1条、第3.1.3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6.1.5条等。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

(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3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3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8.1.2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6.1.10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5条、第6.2.16条、第6.5.8条等。

第五条“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码头,未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规定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5.6.12条: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大型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

(二)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吹扫介质的选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4.6.8条: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应根据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输送液化烃和有毒介质的工艺管道或设备排空时,必须采用密闭排放式。第7.4.6.8条:采用吹扫排空工艺时,扫线介质的选用应保证作业安全和作业质量。

(三)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压力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4.6.9条: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应设置压力监测和安全泄放装置。

(四)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2条、第6.1.3条、第6.1.8条对储罐应设置氮封保护系统作出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7.6条: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第6.2.3条: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第6.2.4条: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五)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GB50074-2014)第6章、第9章,

《石油库设计规范》

第4章、第6章等。

第六条“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规和标准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第7.4.5条等。

(二)危险货物作业大型机械未按规定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1.6条等。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6.3条、第12.6.4条、第15.1.2条、第15.1.3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JTS165-2013)第15.10.5条,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第15.1.9条,

第8.4.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第4.3.1条、第4.3.6条,《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2016)第9.3.1条、第9.3.2条、第9.3.3条等。

(四)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的;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设施,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

(五)工艺设备及管道未根据输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及作业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者紧急切断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1条、第15.1.5条、第15.1.8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0条、第6.3.11条、第6.4.1条、第6.4.2条,《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4.6.7条、第15.10.5条等。

(六)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类型、功能、数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七条“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外部周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规和标准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4.9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2条、第3.4.3条、第3.5.1条、第10.2.1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9条,《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第4.2.5条,《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5.6.1.17条,《石油库设

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0条等标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有关安全防护距离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

(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内部装卸储运设备设施以及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第4.2条、《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5.6.1.18条、第5.6.1.19条、第5.6.3.1条、第5.6.3.2条、第5.6.4条、第5.6.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第3.4.3条、第3.4.4条、第3.5.1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6条、第5.1.3条、第5.1.7条、第5.1.8条、第5.1.13条、第6.1.15条、第6.2.3条、第8.1.2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

条等。

第八条“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四十一条等。

(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规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

(四)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和标准有: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条、第5.4.1条、第5.4.2条、第6.4条等。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是指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对其与所持有证书等级标准的符合程度、业绩及信用情况以及是否持续具有相应试验检测等级能力的核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的换证复核工作以及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增项复核工作。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换证复核工作。 第四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将机构、人员等信息录入部质监局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 第五条试验检测机构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复核申请。属于部质监局复核范围的,省级质监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监局。

第六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环境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换证复核以最新公布的等级标准为准); (二)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信用等级为C级次数不超过1次; (三)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应覆盖批准的所有试验检测项目且不少于批准参数的70%; (四)甲级及专项类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其他等级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公路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 第七条申请换证复核的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复核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通过计量认证的,同时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三)试验检测机构用房平面布置图及用房证明; (四)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环境变动情况一览表(附表I); (五)试验检测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材料(附表II); (六)试验检测人员培训记录一览表(附表III); (七)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记录一览表(附表I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交安监发[2015]2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安监发〔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实现“平安交通”总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

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平安交通”的客观要求,是依法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提高安全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交通运输系统必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构建科学完善的交通运输安全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行政,强化红线意识、守住底线,以建设“平安交通”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真正把安全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预控、有效防范,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执行到位。 --坚持依法治理、明责履责。完善法规制度,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位,制定责任清单,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坚持改革创新、标本兼治。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强化基层、夯实基础,构建长效机制。 --坚持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加强形势研判,探索安全生产规律,科学谋划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全局,统筹兼顾、相互协调,有重点、分步骤推进安全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2017年“平安交通”五年建设阶段,初步建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安全责任、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支撑保障、国际化战略”六个体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基本健全,责任更加明晰落实,监督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综合

浙交监〔2013〕29号浙江交通智慧质监建设总体方案

浙江交通智慧质监建设总体方案 浙交监〔2013〕29号 为规范指导浙江交通质监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推进浙江交通“智慧质监”建设,实现质监事业科学转型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公路水运)信息化建设指南》、《公路水运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智慧交通发展策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及实施意见,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总体设想 实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科学转型,原有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急需建立一套更为科学现代、系统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来提升监督工作,借力于信息化即是一条必由之路,也是一条不二的捷径。 质量安全监督和造价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业务和管理要素,信息化监管就是要针对各个环节业务和管理要素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规范合规性电子监控与监管集成整合,从而对各受监项目进行管理生命周期全过程跟踪管理和全要素实时监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纠正,实现各程序环节和内容要素的实时动态监控监管,以智慧质监大大提高监管效能和效用。 智慧质监建设的总体构想是构建以“浙江交通建设综合监管指挥信息平台”为核心的质监信息化建设。即围绕监管和服务主题建立集工程建设状况动态监测、综合分析预警、在线应急指挥以及监督、管理、服务、政务协同、资源存贮查询于一体的监测指挥平台,集GIS、GPS(北斗)、物联传感、视频监控、3G、

工作流、数据交换共享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该平台以管理程序行为和环节要素动态变化情况为监管对象,以制度和规范为保障,以数据和监管指标为度量,以各业务应用系统为支撑,直观全面准确地监测和分析监督管理各个环节要素的动态变化数据信息,为参与宏观分析辅助决策,加强规范化管理,增强行政执行力,提高监管效能等提供信息保障和技术支撑,从而逐步构建“现场看得见、网上查得实、数据监得到、要素管得住、决策得支撑”的智慧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电子化、精细化、系统化、常态化。 构建综合监管指挥平台以建设“6N”云平台工程为主要内容,实现“1366”总体目标,打造“智慧质监”。 “6N”云平台工程:即6大云平台和N组集成组团式模块组件工程。建设基础支撑云平台、监管应用云平台、公共服务云平台、指挥决策云平台、内部管理云平台、政务办公云平台六大云平台工程,以及N组以监管服务应用为主体并融入6大云平台工程中的集成组团式模块组件,集成面向项目、面向服务、面向监管三个层面于一体的综合平台。 “1366”总体目标:即一统三全六化六提升,建立完善一套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发展与管理体系(一统),使信息化监管服务贯穿覆盖于项目全过程、业务全维度、职责全要素(三全),实现基础网络资源化、业务应用规程化、监督监察系统化、现场执法智能化、监控指挥可视化、政务办公协同化(六化),从而促进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行政执法、行业服务及行政办公效率明显提升(六提升)。、 二、建设内容 重点建设“6N”云平台工程,构建浙江交通质监综合监管指挥平台。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交通运输部

附件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

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拥有48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2)拥有48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厅科技字[2012]12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对于提升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和《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

现就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紧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发展实际,按照准确定级、科学评估、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完善机制的原则,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控技术措施和手段,切实提高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保障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前,基本建立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常态化运行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防手段,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主要是:完成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的已运营(运行)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和测评;新建、扩建、升级改造的信息系统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及测评;完善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标准体系,建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动态报送和监督检查机制。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 (二)《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四)《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861号);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公信安〔2007〕1360号); (六)《关于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

交通“打非治违”出新招(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交通“打非治违”出新招(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交通“打非治违”出新招(新编版) 交通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突出强化关键责任,突出重点治理,组织了6个综合督查小组,指导各地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广东、浙江、宁夏、河南等地的交通运输系统结合当地的行业实际,创新手段和方法。 国务院部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交通运输系统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落实责任,全面部署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强化关键责任突出重点治理 2012年6月6日,交通部召开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冯正霖副部长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了再动员、再强调和再部署。冯正霖强调,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要强化三个“关键责任”,即:强化“一把手”责任的落实,强化“班组长”责任的落实,强化“一线员工”责任的落实,

坚决把住“打非治违”第一道防线。还要突出交通领域“三个重点”的治理,包括道路客运安全监管、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交通部强调,“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与已有专项活动相结合,与长效机制的建立相结合,做到相互纳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实现各项工作整体推进,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个一律”惩前毖后 在确定了“打非治违”专项工作重点与部署的基础上,交通部提出了“四个一律”的原则,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遵照“四个一律”原则,交通部集中力量,加大力度,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一批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同时,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教育引导与严厉打击并重、行业监管与群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桥梁和隧道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交质〔2011〕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控有效性,交通运输部以交质监发[2011]217号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施工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学习,全面领会《通知》精神 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环境复杂,施工组织实施困难,作业安全风险较大,实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能够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改进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要高度重视桥隧工程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通知》的学习,认真领会其精神要领,熟悉掌握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二、认真落实,积极开展桥隧工程风险评估试行工作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要认真组织开展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对照《通知》所划定的需进行评估的桥隧工程范围,排出桥隧工点进行试点评估;尤其是招投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场尚未全面动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更要积极组织开展施工风险评估工作。为做好对全省公路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组织,请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建局将拟进行评估的项目工点名单及组织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报厅(质监局)。 三、及时总结,加快工程安全科学化管理步伐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要将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运用于目前正在开展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以预防坍塌事故为主的工程安全隐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安监发〔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实现“平安交通”总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平安交通”的客观要求,是依法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提高安全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交通运输系统必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构建科学完善的交通运输安全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行政,强化红线意识、守住底线,以建设“平安交通”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真正把安全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预控、有效防范,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执行到位。

——坚持依法治理、明责履责。完善法规制度,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位,制定责任清单,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坚持改革创新、标本兼治。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强化基层、夯实基础,构建长效机制。 ——坚持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加强形势研判,探索安全生产规律,科学谋划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全局,统筹兼顾、相互协调,有重点、分步骤推进安全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2017年“平安交通”五年建设阶段,初步建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安全责任、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支撑保障、国际化战略”六个体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基本健全,责任更加明晰落实,监督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整体提高,保障水平显著增强,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交通”建设的需要。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建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全面适应我国小康社会和现代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 三、重点工作 (一)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1.健全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结合行业和各地需求,对现行交通运输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法和政府职能转变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需要配套建立完善的法规。 2.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快建立健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按照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工作。2017年底前,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点监管名单、责任追究、“一岗双责”、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激励、

交通部内设机构以及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

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0年)

交通运输部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0年)

第一部分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部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均应按要求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政策性文件、标准、行政权力事项、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人事人才、财务信息、安全质量与应急管理、综合管理、随机抽查、公众参与、舆情回应、交通扶贫、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科技与信息化、对外和港澳台合作、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及其他等22类、46项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应及时、准确、规范。 二、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为自相关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013267785.html,)、政务微信(公众号:motxwb)以及微博、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等途径或法律法规指定渠道公开。

四、责任主体 制作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的各责任司局。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五、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部及所属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基本目录 一、主题分类目录

2017年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2017年***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很《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落实省、市交通运输工作安排部暑和全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做好全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2017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公路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 一、督查工作计划 (一)、2017年项目 1、续建项目:2016年通村四级公路工程项目。 2、计划开工项目:2017年通村四级公路工程项目。 (二)督查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置监督规定》、《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省厅、省质监局、市质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 2、有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条文。 3、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4、项目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及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等。 (三)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开工进展情况和单位工程内容全年计划为12类,具体如下: 1、依法督查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完成质量责任登记工作; 2、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革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3、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项目部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有序; 4、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到位,是否按有关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按有关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预案; 5、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通航安全报告交通运输部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 一、封面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 年月日 二、扉页 扉页一: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印章) 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 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

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 三、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 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 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 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8章论证结论 附页 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基本结构和内容 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

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1章概述 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 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 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 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 (1)气象 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 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3)地质地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先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行业优秀政府网站的通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3.03.13 【实施日期】2013.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行 业优秀政府网站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职业资格中心,部质监局,部内有关单位,部科学研究院: 2012年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和部机关各司局的共同努力下,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和交通运输行业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涌现出一批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政府网站。 按照《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2012年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共建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和2012年交通运输行业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部评选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19个单位为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先进单位,石光等27名人

员为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先进个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等15个网站为交通运输行业优秀政府网站,予以通报表彰。此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网站等4个单位的网站绩效较2011年有大幅提升,特提出表扬。 希望各获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继续发挥表率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成绩。各单位要向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网站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切实贯彻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政府网站服务效能,为构建和谐交通运输营造良好氛围,为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 2012年交通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查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查询 篇一: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的规定 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按照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规定,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一(执法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现将执法证件编码方式规定如下: 一、编码原则 1、执法证件编号采取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类编码的原则; 2、执法证件号码采用全国统一规范、省厅统一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相结合的方式。二、编码方式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有关规定,执法证号编码用8位0-9位的数字表示,执法胸号为执法证后六位数字,具体编码方式如下: (一)市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方式 1、证件号码第1-2位为所属省级行政区划编号前2位,

即湖北-42。 2、证件号码第3-4位为所属市级行政区划编号(个别编号与全国行政区划编号有区别): 武汉市-01黄石市-02十堰市-03襄阳市-04宜昌市-05荆州市-06荆门市-07鄂州市-08孝感市-09黄冈市-10咸宁市-11随州市-12恩施州-13仙桃市-14天门市-15潜江市-16神农架林区-17 3、证件号码第5位为执法类别。建议编号为:1,代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2,代表公路路政执法;3,代表道路运政;4,代表水路交通执法(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行政);5,代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4、证件号码第6-8位为顺序流水号。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证编号。 5、编制具体样式如图所示: (二)省厅及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证编码方式 1、证件号码第1-2位为所属省级行政区划编号前2位,即湖北-42。 2、省厅直属单位可以避开行政区号,建议证件号码第3位编号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0、省公路局-3,省运管局-4、省港航海事局-5、省高管局-6、省质监局-7 3、第5-8位由省厅及厅直各业务局自行编号。 4、编制具体样式如图所示: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201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201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职水函[2018]19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8.07.20 【实施日期】201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201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职水函[2018]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承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为做好201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试验检测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级别和专业 2018年度试验检测考试分为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公共

基础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为《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水运结构与地基》和《水运材料》。 二、考试时间安排 2018年度试验检测考试日期为10月13日至14日,具体安排如下: 三、考试报名条件 报考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的人员应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报名条件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学历学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和学位。 (二)学科门类。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专业门类划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 (三)累计工作年限。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从事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时间,不计入累计工作年限。 四、免试条件 (一)持有2014年及以前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对于免考《公共基础》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专业科目,方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同级别其他专业科目考试,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 五、成绩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公共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考试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承办机构(以下称考试承办机构,见附件1)要按照2018年度试验检测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2)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2020《公共基础》考前模拟卷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公共基础》模考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学天答案】A 【学天解析】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由()统一组织。 A.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C.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D.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 【学天答案】C 【学天解析】部质监局的职责: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3.下列哪一项活动应由与其工作无直接责任的人员来进行()。 A.质量监督 B.合同评审 C.监督检验 D.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学天答案】D 【学天解析】P149.在人力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内审员与其审核的部门或工作无关,确保内部审核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周期为()年;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积不应少于()学时。 A.1;24 B.2;24 C.1;12 D.2;12 【学天答案】B 【学天解析】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试件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5.检验检测机构在辨识出潜在的不符合因素时,应采取()。 A.纠正措施

B.预防措施 C.整改措施 D.纠正 【学天答案】B 【学天解析】P148.预防措施是指为消除潜在不符合或其他潜在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6.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复查、验收申请。 A.9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学天答案】B 【学天解析】P122.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7.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 A.用章登记办法 B.用章登记制度 C.用章登记程序 D.存档备查制度 【学天答案】B 【学天解析】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 8.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单位为基本的。 A.米制 B.公制 C.国际单位制 D.其他单位制 【学天答案】C 【学天解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注意几个选项都是使用过的,准确的名称是选项C。 9.检测机构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要求,仪器设备的()应与被测参数的大小相适应。 A.规格 B.型号 C.量程 D.制造厂商 【学天答案】C 【学天解析】仪器设备的量程应与被检测参数的大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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