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苏农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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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认定的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生产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第三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和“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要求。各级农业、教育、质监、卫生、财政、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组成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严格监管。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开展。

第四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运行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为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牵头,会同省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省协调小组在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本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承担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工作协调及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核、监督检查、报表统计、备案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畜牧总站。办公室成员由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省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发生变动,由办公室及时公布。

第七条各省辖市应由相应部门成立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市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在省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和监督管理本地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省协调小组建立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受省协调小组聘请,参与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和技术咨询、专题调研及有关课题研究。

第三章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第九条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由省协调小组制订并组织实施。经省协调小组认定取得资格的企业才能作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条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定点企业,除应符合乳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奶源自企业自有定点奶牛场且量足、质优。

(二)乳品生产设施设备先进且生产符合规范。

(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良好。

(四)辅料和包装材料来源可靠、符合规定要求。

(五)冷链运输和贮存条件完备。

第十一条需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出具考核报告,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定点生产企业在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认定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生产学生饮用奶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第四章产品品种、质量要求与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学生饮用奶品种为巴氏杀菌乳(全脂)、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和风味酸乳。

(一)巴氏杀菌乳(全脂):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以85℃、15秒的巴氏杀菌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等工序制得的液态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全脂)的规定,且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30000、M=50000,大肠菌群符合n=5、c=2、m=1、M=3的规定。

(二)超高温灭菌乳: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以135℃、4~5秒的工艺灭菌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态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灭菌乳》(GB25190)中超高温灭菌乳的规定。

(三)调制乳:以不低于85%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或符合GB2760和GB1488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人工合成的香精香料除外),以110℃、5~6秒或120℃、4~5秒的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或以135℃、

4~5秒的工艺灭菌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调制乳》(GB25191)的规定,且以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产品的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30000、M=50000,大肠菌群符合n=5、c=2、m=1、M=3的规定。

(四)风味酸乳:以不低于93%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添加不高于7%的蔗糖,以95℃、300秒杀菌工艺杀菌,一次性直投式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并经卫生灌装等工序制成的凝固型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发酵乳》(GB19302)中风味发酵乳的规定,且蛋白质、脂肪含量分别不低于2.7%、2.8%。

随着乳业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由省协调小组适当调整学生饮用奶品种。

第十五条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不得使用、混有乳房炎奶和初乳,不得含有抗生素。严禁使用复原乳。严禁添加激素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学生饮用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的规定。

第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应规范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标志标识的印制和使用应符合《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或《江苏省学生饮用奶标志图案和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十八条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企业,由省协调小组认定并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通知书和统一编号,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限灭菌工艺加工达到商业无菌)作为学生饮用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供应。

申请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由省协调小组批准,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巴氏杀菌乳(全脂)、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和风味酸乳作为学生饮用奶,可在本省范围内推广供应。

第五章学校准入与配送

第十九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地区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坚持政府引导,学校配合、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

学校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因地制宜在省协调小组公布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中确定供奶企业及品种,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省内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生产、就近推广”,如需在本省跨省辖市推广学生饮用奶,应向拟推广地区的市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进行备案,并积极接受该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及当地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学生饮用奶奶源、加工、质检等方面的核实、调研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组织学生饮用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牛奶制品。

第二十二条学生饮用奶的配送应由定点企业组织专人专车按供货合同直接配送,必要时企业应在学校内配置冷藏设施,保障产品运输、储存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积极做好营养健康知识及饮奶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信息反馈,以利于促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的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对确定学生饮用奶供应企业与品种、分发、饮用、奶费收缴、饮后包装物的收集和处理等作出规定。学生饮用奶在校园内的贮存、保管、分发等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学校在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之外不得加价。

第二十五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企业、社会资助等多种方法予以减免,以提高学生饮用奶的普及率和计划实施的受益面。

第六章跨省推广备案

第二十六条省外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拟进我省推广学生饮用奶,应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

(二)自有定点奶牛场建设、生乳贮运、乳品加工和检测、学生饮用奶产品品种和质量等均应符合我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申请备案应提交申请文函、拟推广的学生饮用奶品种及产品价格表、危机处理应急预案、质量安全承诺书和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推荐书,并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论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奶源示范基地认定通知(或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合格证、生鲜乳准运证明、计量合格确认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清单、省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近期生奶型式检验报告和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报告等扫描件或复印件。备案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申请备案的外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积极接受和配合我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对企业学生饮用奶奶源、加工、质检等方面的核实、调研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学生饮用奶品种及其价格等发生改变的,应重新备案。

第七章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模式,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加强学生饮用奶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学生饮奶安全。

第三十一条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向省、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作出质量安全承诺。

第三十二条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奶源基地、生产过程、配送和饮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定点生产企业奶源基地建设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将学生饮用奶的监督检验列入年度计划,开展质量抽检。教育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在校饮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落实在校饮用安全措施。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安全风险监测、组织查处学生饮用奶安全重大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定点企业应规范生产和配送,依法接受各级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应急机制

第三十四条为有效预防集体饮奶不适和中毒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生饮奶安全,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定点生产企业和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都应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

第三十五条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要求,重点强化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理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的,情节较轻的,由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市以上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责令进行整改并停

止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整改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

第三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在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在校集体饮用未经资格认定的乳品加工企业生产的牛奶制品的,一经发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对由此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质量标志标识生产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凡生产、配送、组织饮用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苏农牧〔2006〕53号)废止。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和意义 计划用水管理就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合理用水需求以及结合各行业用水定额,对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月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经济手段促使各计划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科学的计划用水管理,达到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使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水量能有效的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的水资源量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我市主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月用水量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定《昆明市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 (一)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原则 1、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要从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的编

制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编制的计划用水指标除水资源紧缺时期外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2、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开展。 3、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要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依据 1、上一年度滇池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编制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 3、计划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况。 4、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情况。 (三)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的具体编制办法 1、每个计划年度内的计划用水指标分上半年(1-6月)及下半年(7-12月)二次编制和下达。上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份,下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将下达到该单位由市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的每只总水表。 2、每次进行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前,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办法”上报主管局,经批准后再行具体编制下达各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 3、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进行编制,具体如下: ⑴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⑵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近三年来同期各月用水量,并按一定的权重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设施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区)节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园林和绿化、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节水措施方案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收率,中水回用率和雨水利用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六条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符合国家、省或者市规定的取(用)水定额。 (二)用水设备、器具选用符合国家现行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四)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按照要求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在 95%以上,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在60%以上。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不低于行业标准。 (六)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居住区及其它民用建筑配套建设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每1万平方米建设用地宜建设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池,路幅超过7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 (七)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采用节水灌溉设施。 (八)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逐步禁止绿化、环卫等使用自来水。 (九)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 (十)建设项目中设置洗车场的,采用低耗水洗车方式、设备或者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单位洗车取水量符合定额要求。

苏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学校会议管理,规范会议费支出行为,节约会议开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44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和费用,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承办会议应该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与所举办的会议具有相关性。 第四条学校对各类会议实行分级审批、预算控制的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其中使用上级外事部门专项拨款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会议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会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具体审批权限

按下表执行: 会议审批一览表 第七条会议经费实行会前预算、综合定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应按《苏州大学会议经费预算表》(格式见附件一)编报会议经费预算,列明会议的主办单位、校外协作单位、会议名称、主要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会议开支项目、会议经费来源等。会议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按第七条规定审批。会议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如突破预算,需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条校内管理类工作会议必须在校内召开,其他会议应尽量使用学校内部的会场和车辆,如不具备条件,应在政府或学校采购的会议定点饭店(四星级及以下)召开会议。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宾馆、饭店等场所召开会议。对不符合会议地点要求的会议费,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条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规模和会期召开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 第十一条除学校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董事大会等重要会议外,各单位举办、承办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校领导出席,其他校领导不陪会。各单位邀请校领导出席有关会议,应按程序提前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收取会务费时必须开具财务处提供的合法票据,收取的会务费、票据存根和记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各单位不得委托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代办各类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

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设区的市规定标准的取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下达的本地区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当年水资源状况和用水需求预测制定。 计划用水户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下达。使用公共

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管理机关会同同级供水主管部门下达。 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计算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时,直流冷却电厂计划用水量按照规定进行折算)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六条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包括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内容。用水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 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 第七条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 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 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应当包括计划用水户基本情况、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管理机关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示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用水计划网上办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学生营养餐日常管理制度

学生营养餐日常管理制度(一) 1. 大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重大意义,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 加强健康教育,使学生养成安全、卫生、健康的生活习惯。 3?将本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领导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核定的实名制学生名单报教育局审查备案。 4. 配备好后勤管理人员和生活教师,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管理服务和教育工作扎实到位。 5. 合理安排用餐时间,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6. 认真做好营养餐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学校主管领导坚持每周检查指导一次,分管领导坚持每天指导检查一次;全面检查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食品配送分发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和处理。 7. 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界定享受对象,认真审核享受人数,建立健全学生实名制档案,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 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严禁虚报学生数,严防套取、冒领国家资金。

学生营养餐安全管理制度(二) 1.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体教师认真学好上述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 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严把食品安全关,预防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 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严禁学生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零食、饮料,以防不良疾病发生。 4. 学校食堂及食品存放库房必须保持环境整洁,消除蚊蝇、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5. 直接从事营养餐工作的学校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业务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参加工作。 6. 直接接触学生营养餐食品的学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工作期间,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7. 学校食堂管理员、采购员切实严把食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三个环节,坚持食品原料采购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含相关文件)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批示,按照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和"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制定本方案。 一、意义和条件 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青少年营养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对改善我国青少年的营养健康状况,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奶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 在政府的政策扶持、行政推动和消费引导下,通过专项计划向学生提供奶制品,即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改善学生营养和健康状况而采取的一种通用而有效的做法,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充分肯定与支持。我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启动表明坚持改革开放的中国已加入世界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国家的行列,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民族强盛产生深远影响,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开展这项工作已具备了基本条件。第一,具有较充足的奶制品原料资源,有较稳定的奶源生产、加工基地;第二,人们的饮食结构和习惯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饮食的营养构成;第三,已有了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各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还有实施"大豆行动计划"的工作经验;第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政策、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形成了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实施步骤 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应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防止一哄而起。具体实施拟分三步进行: 1.首先在京、津、沪、穗、沈五城市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认定条件、学生饮用奶标志等提出完善意见。试点工作已于1999年正式启动。 2.第二步向省会城市扩展。在现行五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省会城市。此项工作2001年正式启动,省会城市的启动和实施视准备情况进行,不一刀切。 3.第三步向中小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城镇推广。这一步需在省会城市实施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行。 三、组织领导和运作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责任重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界定职责、绝对确保学生的安全,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1.成立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的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由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中宣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组成。 2.成立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省会城市设立或指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相应机构,明确职责,负责组织“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各试点城市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和解决,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顺利开展。 4.在中、小城市和城镇推广阶段,由各省成立“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负责全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5.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提出技术和政策咨询意见。 6.在试点阶段,由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城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和提出准入学校的名单及分批进入的顺序。数量,商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予以安排。 7.按照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的安排,学校通过招标等办法货比三家,自主选定质优价廉的供奶企业后,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企业按合同规定按时

公司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公司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会议费用管理,有力支持业务发展,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会议费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会议费定义: 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因会议支付的餐饮、差旅费、会务费、会场租用费及纸张文具等费用。 二、会议分类: 会议分为内部会议和外部会议。 1、内部会议是指公司召开的各种经营分析、总结、培训讨论及激励表彰等会议,具体划分如下: (1)管理条线的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2)区域、条线季度经营分析会议、专题会议; (3)公司检视会; (4)大型项目启动或培训会议。 2、外部会议是指非我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 (1)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及其直属专业机构举办并要求我公司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 (2)同业或其它机构举办并邀请我公司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交流会议; (3)外部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组织的论坛、研讨会、表彰会、峰会以及各类以培训为名、行非培训之实的活动。

三、具体政策: 1、会议召开应精简节约,少于15人的内部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内召开,不得发生会议场租等费用;应充分利用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系统。 2、差旅费既包括主办方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又包括员工参加会议所发生的。 3、一般行政会议立项时需在签报中列明会议议题、参加人员、餐费、住宿标准等内容。 4、会议聘请专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会议费列支。 5、外出召开会议,主办单位应优先选择协议酒店,统一安排住宿等事宜,分公司人员参加总公司举办的会议,原则上分公司参会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分公司承担。 6、会议费报销起始(结束)日期不得早(晚)于会议的前(后)一天。 7、凡食宿已统一解决的,出差人员不得再回本单位报销食宿费及伙食补助。 8、区域、条线季度经营分析会议、专题可根据每季指标完成情况,适当给予上浮,凡每季度全面达成指标的,会议费报销标准最高可上浮20%。 9、高峰会、产品推销、激励等相关的活动不在会议费规定范围,应单独提交立项签报,提供投产分析。 10、会议所需纪念品、礼品应纳入招待费报账,按招待费流程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城镇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取用江河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成都市公用事业局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区(市)、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由区(市)、县城建部门主管,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公用事业局搞好本行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我市城镇规划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直接管理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和自建设施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区划(市)、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城镇规划区内自来水公司(厂)供水区域和自建设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节约用水办公室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收取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核拨。 第五条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规、政策。 (二)监督各企业按国家规定,对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量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城市供水能力,编制各类用水定额,提出、调整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计划用水指标。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用水单位的节水奖。 (四)组织指导开发和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节水技术措施项目。 (五)按照《成都市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做好城镇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六)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信息交流活动。 第六条凡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计划指标由节水办提出,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各用水单位要配合节水办管理好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要有领导分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管水人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严格执行用水计划。 第八条各类工业用水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重点。要把用水计划分解到主要耗水车间、工段、设备,并装表计量进行用水单耗考核,实行节奖超罚管理,调动职工节水积极性。要鼓励采取循环综合用水工艺,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废水处理利用率和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要充分利用设备冷却水。有节约用水设备的不能无故停用。

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

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 推广学生饮用奶对青少年学生成长发育有着积极的意义,为做好这项有意义的工作,确保积极、安全、稳妥、科学饮用好学生奶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货制度 1、学生饮用奶工作由学校派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专人管理,专管人员要具备食品卫生的一些基本知识。 2、专管人员在每次接受厂商送货时,要索看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仔细核对有效安全期,仔细检查所有奶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胀袋等情况,如有不合格产品一律退回。 二、储存制度 1、学生饮用奶实行专库或专柜存放。库房或专柜内不得存放其他有害、有毒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及引起串味的物品。 2、库房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照射;做好“四害”控制。 3、离地10cm、离墙20cm,两剁间距应保持在10cm以上,堆码整齐,利于通风和产品搬运。 4、整齐堆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8层。 5、所有产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产品,严禁坐、踏、卧产品,产品上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6、每天应检查储存的学生奶的情况。 三、分发制度 1、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分发学生奶。 2、学校学生奶专管员每天按学生的订单将学生饮用奶按班级分篮装好,并检查每包学生饮用奶的外包装及生产日期,确保无破包、胀包、脏包等问题产品发到学生手中。

3、第二节课课后,各班由班主任或值日生按时到学生饮用奶指定存放处登记并领取学生饮用奶;并再次检查包装的完好性。 4、学生拿到学生饮用奶,先检查外包装,如发现包装产品问题,马上报告老师并要求更换。四、饮用制度 1、坚持每天第二节课后集体饮用。 2、饮用前先洗手,保持手的干净。 3、学生奶采用无菌灌装技术,可直接饮用,无需煮沸;饮用过程中,手不要直接接触吸管开封的裸露部分,以免污染吸管。 4、饮用时,先吸一小口,若口感酸、苦、涩、粘稠、有固形物或其他异味,立即停止饮用,报告老师调换。 5、一次性饮用完,不要间隔饮用,绝对不要早上喝一半,下午喝一半,因为牛奶长时间裸露在空气中容易变质;学生相互不要交叉饮用产品。 6、饮用时不要食用自带食品;剧烈运动后不要立即饮用,身体不适(如感冒、发烧、腹痛)不要饮用。 7、首次饮奶的学生慎饮、少量饮用,逐渐增加,防“乳糖不耐症”和“蛋白质过敏症”;身体不适的学生,当天最好不要饮用学生奶。 8、要注意饮用卫生,一旦有意外情况,立即报告专管人员,再由专管人员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及时处理。 五、包装盒回收制度 1、学生奶饮用完后,不要把吸管拔出,以免弄脏衣物。 2、饮用完后压扁包装盒,并统一放在指定地点。 3、班主任指定每天负责清洁卫生值日生,负责饮用完的包装盒的回收,并堆放在学校统一的包装盒存放处。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四章 生产企业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七章 实施学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继续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简称学生饮用奶计划、学生奶计划)原由农业部、教育部等七个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启动实施,是以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促进中小学生发育成长、提高中小学生健康水平为宗旨,在全国中小学校实施的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计划。 第三条?“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系指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现阶段推广以生牛乳为原料加工,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的超高温灭菌乳;以生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及营养强化剂的灭菌调制乳。 第四条?学生饮用奶应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原料奶须来自新鲜优质奶源。 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学生饮用奶直供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学生饮用奶统一纳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原料奶和成品必须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及其奶源基地和配送企业、实施学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会议费报销细则

附件: 会议费报销管理细则 一、会议审批制度 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委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批准。 1、执行会议分类管理。根据《临沂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分类管理规定,我委只能召开二类、三类会议。二类会议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县区党政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或市委、市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三类会议是委组织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开到乡(镇)一级。 2、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参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委内部会议室召开。所有会议一律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 3、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手段,控制规模,限制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 - 1 -

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由会议代表回单位报销。 2、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3、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支出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规划财务科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县区转嫁或摊派。 三、说明事项 1、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要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 2 -

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最新】

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和双阳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供水管网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及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

(三)使用市政供水管网或者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用水; (四)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第六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市、县(市)和双阳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

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九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水源、用水性质、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并依据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综合平衡后,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用水户的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也没有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的,可以参考本地区同类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对新增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自行确定月度计划用水

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

重庆市綦江区分水小学 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 推广学生饮用奶对青少年学生成长发育有着积极的意义,为做好这项有意义的民生工作,确保积极、安全、稳妥、科学饮用好学生奶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货制度 1、学生饮用奶工作由学校派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专人管理,专管人员要具备食品卫生的一些基本知识。 2、专管人员在每次接受厂商送货时,要索看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仔细核对有效安全期,仔细检查所有奶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胀袋等情况,如有不合格产品一律退回。 二、储存制度 1、学生饮用奶实行专库或专柜存放。库房或专柜内不得存放其他有害、有毒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及引起串味的物品。 2、库房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照射;做好“四害”控制。 3、离地10cm、离墙20cm,两剁间距应保持在10cm 以上,堆码整齐,利于通风和产品搬运。 4、整齐堆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8层。 5、所有产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产品,严禁

坐、踏、卧产品,产品上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6、每天应检查储存的学生奶的情况。 三、分发制度 1、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分发学生奶。 2、学校学生奶专管员每天按学生的订单将学生饮用奶按班级分篮装好,并检查每包学生饮用奶的外包装及生产日期,确保无破包、胀包、脏包等问题产品发到学生手中。 3、第二节课课后,各班由班主任或值日生按时到学生饮用奶指定存放处登记并领取学生饮用奶;并再次检查包装的完好性。 4、学生拿到学生饮用奶,先检查外包装,如发现包装产品问题,马上报告老师并要求更换。 四、饮用制度 1、坚持第二节课后集体饮用。 2、饮用前先洗手,保持手的干净。 3、学生奶采用无菌灌装技术,可直接饮用,无需煮沸;饮用过程中,手不要直接接触吸管开封的裸露部分,以免污染吸管。 4、饮用时,先吸一小口,若口感酸、苦、涩、粘稠、有固形物或其他异味,立即停止饮用,报告老师调换。 5、一次性饮用完,不要间隔饮用,绝对不要早上喝一半,下午喝一半,因为牛奶长时间裸露在空气中容易变质;

[管理制度]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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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财政局 衡财行[2009]136 号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3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壹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岀, 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市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 (壹)住宿标准。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于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于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于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壹般只安排壹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于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于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壹。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壹般控制于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市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壹律安排 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立法调研用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中心城市供水逐步覆盖乡镇和农村,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和区域供水的实施。 第五条【方案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供水、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方案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应当加强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供水、节水科学知识。 第八条对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学生饮用奶工作制度

学生饮用奶工作制度 一、学生饮用奶临时储存管理制度 1.楼层及通道:底楼,便于运输车进入。 2.离地高度:产品底层整托板,离地10厘米以上。 3.与墙面的间隙:四周离墙50厘米以上,或者放置隔离板隔湿。 4.温湿度:常温、阴凉干燥。 5.环境:干净,无“四害”,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6.叠放高度:枕型包装不得高于5层,砖型包装不得高于8箱,摆放整齐。 7.产品状态:纸箱无挤压变形、破损、渗漏、受潮等不合格规象;产品无变味、胀包、变色等不合格现象。 二、学生饮用奶领取及分发制度 1.学校专管员每天按学生数将学生饮用奶按班级分篮装好,并检查每包学生饮用奶的外包装及生产日期,确保无破包、胀包、脏包等问题产品发到学生手中。 2.班主任将每日领取学生饮用奶的工作指定给值日生,第二节课后,由每班的值日生负责到学生饮用奶指定存放处登记并领取学生饮用奶。 3.值日生领取后负责再次检查包装的完好性。 4.第二节课课后,由班级值日生将学生饮用奶分发给同学。 5.学生拿到学生饮用奶,先检查外包装,如发现问题包装产品,马上报告老师并要求更换。 6.分发完毕开始集体饮用。 三、学生饮用奶饮用流程

1.饮奶前洗净双手,保持双手清洁。 2.拿到学生饮用奶后,再次检查外包装,如发现问题产品马上报告老师要求更换。 3. 先小口慢慢品尝,如果口味异常,应立即停止饮用,报 告老师并要求更换。 4.饮用后压扁包装盒,并统一放在指定地点。 四、学生饮用奶废包回收制度 饮用完后,老师引导学生把饮用奶喝干净,洗净包装,折起四角,将空包装盒压扁,放回到篮子里,并由班级值日生统一送到回收地点。 五、管理员职责 1. 代表学校与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沟通。 2. 协助校长传达国家“学生饮用奶工程”工作要求。 3. 汇总学校的订单,接收产品、检查品质,安排安全存储及在课间按班级分配学生饮用奶等工作。 4. 统计全校各班的订奶情况,及时通知学生饮用奶推广员送货。 5. 管理与落实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与学校具体推广协调工作。 6. 配合学生饮用奶推广员做好各类宣传、培训工作。 六、班主任职责 1. 负责本班级“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组织、宣传工作。 2. 做好本班级学生饮用奶订购的统计工作。 3. 组织日常学生饮用奶的领取和发放工作。 4. 做好如何正确饮奶的宣传工作,监督、指导废包的回收。 5. 积极与家长沟通,及时为家长答疑解惑。 6. 及时向专管员反馈本班学生饮用情况。 7. 发现饮用问题立即与学生饮用奶专管员联系。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苏农规

附件1: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认定的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生产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第三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和“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要求。各级农业、教育、质监、卫生、财政、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组成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严格监管。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开展。 第四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运行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为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牵头,会同省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省协调小组在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本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承担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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