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工程应当划定蓝线。主要有:

㈠流域性河道、湖泊:淮河、怀洪新河、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徐洪河、中运河、淮沭河、新沂河、洪泽湖、骆马湖等。

㈡区域性河道:西沙河、西民便河、废黄河、总六塘河、邳洪河、大涧河、北六塘河、柴米河、沂南河、岔流新开河、沭新河、古泊善后河、前蔷薇河、黄泥新伍河等。

㈢骨干排涝河道:老汴河、拦山河、安东河、濉河、濉北河、利民河、黄码河、高松河、成子河、马化河、朱成洼河、肖河、五河、古山河、张稿河、淮泗河、葛东河、泗塘河、小黄河、刘柴河、爱东河、颜倪河、邢马河、邢西河、柴塘河、老涧河、马河、南崇河、北崇河、塘沟河、柴南河、古屯河、柴沂河、路北河、东民便河、山东河、友谊河、虞姬沟、万公河等。

㈣县乡河道和灌溉干渠工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河道蓝线管理工作;县(区)河道管理机构或才派出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蓝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蓝线应当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宿迁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其它专业规划等划定,合理确定河道蓝线控制对象和范围。河道蓝线划定应当明确河道整治用地界线;各县(区)在改、扩建或者整治河道时,应当符合河道蓝线规定。

第六条流域性河湖、区域性河道的蓝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其中省管以上河道、湖泊的蓝线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河道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是水利工程的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属国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河道蓝线内侧和河道管理范围外侧之间的土地、构筑物权属及其使用权不变,树木的所有权性质不变。蓝线管理范围内用土应严格控制,总的原则是不得减少水域、陆域,不得对现有构筑物擅自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市区(2108平方千米范围内)河道蓝线位置:骆马湖一线大堤通湖大道以西至中运河边,通湖大道以东背水坡堤脚外50米。新沂河南堤背水坡堤脚外70米。废黄河有老堤防的河段背水坡堤脚外100米,无明显老堤防的河段从河口向外200米。中运河、徐洪河背水坡堤脚外50米。总六塘河河口向外100米。二干渠、三干渠、西沙河、西民便河背水坡堤脚外30米。其它河道、渠道的蓝线位置的:有顺堤河的,顺堤河外河口外10米;无顺堤河的,背水坡堤脚外50米。

第九条非市区(2108平方千米范围以外)河道蓝线位置:㈠流域性河道湖泊、区域性河道的蓝线位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划定。㈡骨干排涝河道、县乡河道、干渠等,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具体的蓝线位置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条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核发证照时,凡涉及到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水域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批准的要求实施;国土部门在审批单位或个人临时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土地的申请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同意临时占(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占用补偿费,并负责占(使)用期满后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以及其它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改变河道蓝线位置、长期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并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报经水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需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等效补偿措施。补偿方案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工程所在单位需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件、交纳占用补偿费。

第十三条在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㈠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整治、河道绿化以及其它有利于河道保护工程;㈡各类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应当严格限制;㈢城市建成区内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要求;㈣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在河道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㈠禁止损坏河湖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㈡禁止在堤坝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

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㈢禁止炸鱼、毒鱼、电鱼;㈣禁止在河床内设置行水障碍物、建筑物或种植高杆植物;㈤禁止向水域和滩地倾倒和排放《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倾倒和排放的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㈥禁止埋设管道、电缆以及在河道蓝线附近进行生产、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㈦禁止圈圩、打坝、采砂;㈧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现有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在河道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除涝排水、行洪畅通、水环境保护、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整改或拆除。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蓝线、服从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河道蓝线管理、对违反河道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国土、计划、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不得在河道蓝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河道蓝线范围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篇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淮阳县2011-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余资金项目 编制单位: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工程简介 工程总体布置 二、监理规划 监理机构及人员组成 本单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工作制度 三、监理过程

进度控制 审批承建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 质量控制 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 事后控制 四、监理效果 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 工程投资 五、对监理工程项目的评价 进度控制评价 质量控制评价 投资控制评价 六、经验总结 七、附件 工程大事记 一、工程概况 工程简介 淮阳县2012—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余资金项目解决大连乡的龚桥、鲁台镇的王庄,王店乡的棠李、黄集乡

的马庄等4个乡镇4个行政村18个自然村万人的不安全饮水问题,4个供水区均为集中式供水,全部为管网延伸供水,供水水源均采用深层地下水,本工程预计土方开挖万m3,土方回填万m3,管网铺设万m(含入户)。本期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资万元,临时工程投资万元,独立费用万元。 二、监理规划 监理机构及人员组成 淮阳县2012—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余资金项目由我公司承担施工监理工作。施工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的实施责任组织。现场监理部设驻地总监代表1名、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1名。 现场监理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与现行行政法规,国家部门制定办法的施工技术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在监理过程中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XX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为了加强河道规划与管理,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XX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XX市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管理范围包括两线之间的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农田灌溉、退水渠系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县管河道、镇村河道应当划定蓝线。市以及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蓝线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蓝线的日常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编制蓝线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管河道的蓝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县管河道、镇村河道的蓝线,由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六、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有权部门同意。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蓝线规划实施。 七、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八、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改建、扩建的各类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限制;城市内河道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特色,河道保持原有的河网格局。 十一、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破坏河网水系、从事与防洪排涝、水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擅自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从事与蓝线规划要求不符的活动。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区、县(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97版)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行洪区、人工水道和其他具有排灌双重功能渠道的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区内河道的管理部门。 县(市)、历城区水行政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 规划、土地、环保、地矿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河道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阻止、检举破坏河道工程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黄河,由国家授权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河道由所在县(市)、历城区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本市境内的大型河道、灌区和重点中型河道,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报批设立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应当向河道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申请书,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完成后,须经河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河道主管部门补偿,其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第十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严

慈溪市抗旱Ⅱ级响应节水限水实施办法

慈溪市抗旱Ⅱ级响应节水限水实施办法 为有效缓解我市抗旱Ⅱ级响应期间供水压力,切实保障民生基本用水,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按照“保民生、保稳定”的原则,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节水限水对象 全市各用水户。 二、节水限水实施内容 (一)全市水资源联调,控制供用水总量。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各镇级水厂同步开始高低压供水,高压时段:早上6:30—8:30;中午10:30—12:30;晚上16:30—20:30;其余时段实行低压供水。 (二)各镇(街道)日供用水总量较上月的日均供用水总量压减20%。各镇(街道)做好本辖区的总用水量压减工作,切实履行节水限水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市自来水公司、各镇级水厂负责总表的计量,建立日报表台账及通报制度。 (三)城镇绿化、环境卫生(除雾炮车外)、生态景观禁止使用自来水;洗车、洗浴池、游泳池、基建施工暂停使用自来水。 (四)加强用水大户、特种行业用水户限量用水的监督管理。对近六个月日用水量100吨及以上的用水户,日用水量不得超过上月日均的70%;日均20吨至100吨的用水户,日用水量不得超过上月日均的80%。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河道水、中水和回用水,企业自备水严禁与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 (五)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其中学校、医院的日用水量不得超过上月日均的90%,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超过上月日均的80%。 三、节水限水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街道)要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节水”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工作专班,夯实责任,多措并举,确保节水限水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通报机制,加强对相关镇(街道)、用水大户、特种行业用水户及机关事业单位限水工作督查。加强内部用水监管,每日定时抄表,尤其是关注夜间用水,建立台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有效降低漏失水量。 (三)强化民生保障。加强应急供水保障,对水压较低区域可采用定点安装地面应急龙头,对老弱病残等困难户实施送水等措施,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用水。 (四)加强宣传和舆情应对。加大饮用水源枯水期节水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和网络等宣传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保供水宣传活动,引导群众牢固树立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的理念;加强舆情应对,建立社会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调处因降压供水和限量用水后产生的各类舆情信息,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五)加强违规处理。列入本办法限水、停水范围的用水户,由各供水企业实行日抄表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用水户,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道蓝线工作方案

目录 目录 (1) 1 编制依据 (1) 1.1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 (1) 1.2相关规划及设计报告 (2) 2 蓝线规划工作方案 (4) 2.1诸暨市水系概况 (4) 2.2规划范围 (4) 2.3规划编制步骤 (6) 3 诸暨市河道蓝线划示和管理规定 (9) 3.1河道蓝线划示依据和方法 (9) 3.2河道蓝线划示的技术要求 (9) 3.3河道蓝线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办法 (9) 3.4明确蓝线调整的管理规定 (9) 4 河道蓝线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10) 4.1规划编制总则 (10) 4.2对河道现状及规划进行调查、整理、分析 (11) 4.3划示河道防洪规划线 (13) 4.4河道管保线的划示 (13) 4.5河道蓝线的规划 (14) 4.6河道信息本底数据库 (14) 4.7河道管理信息化平台 (14) 4.8河道蓝线管理 (15) 4.9河道运行养护机制 (16) 4.10河道管理保障体制 (16) 5 规划编制前期资料 (17) 5.1已有资料 (17) 5.2需要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7) 5.3地形图资料 (18)

6 工作费用 (20) 6.1河道蓝线规划编制费用 (20) 6.2河道信息本底库建设费用 (21) 6.3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 (21) 6.4河道断面测量费用 (22) 7 工作进度安排 (23) 7.1河道蓝线划示管理条例进度安排 (23) 7.2浦阳江干流、五泄江、高湖南渠规划进度 (23) 7.3浦阳江其它支流规划进度 (23) 7.4城区主要排涝渠道及镇区河道规划进度 (23)

1编制依据 河道蓝线规划的工作依据如下: 1.1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界定。 根据《防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本条例明确了河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145号,2006年3月1日)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二章排放管理(6条) 第三章运输管理(10条) 第四章消纳场建设与管理(8条) 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5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9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19条) 第八章附则(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与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清理、平整场地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绿化、人防、河道等工程以与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与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合处置。 第五条【按级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以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发展规划。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投放实行总量平衡,必须使用符合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八条【综合利用】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第九条【宣教教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爱护环境和利用资源意识。 第十条【零散垃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零散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

疏浚工程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汇总

慈溪市慈东滨海区镇龙浦以东十塘横江疏浚工程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宁波凌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慈溪市工程监理部 二○一四年一月

慈溪市慈东滨海区镇龙浦以东十塘横江疏浚工程 监理工作报告 审定:余来平 审核:朱金猛 编写:范祖勤 宁波凌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慈溪市工程监理部 二○一四年一月

慈溪市慈东滨海区镇龙浦以东十塘横江疏浚工程 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1、工程建设情况综述 1.1工程概况 镇龙浦以东十塘横江疏浚工程位于慈东工业区北部,西起镇龙浦、东南至镇海交界,现状面宽100m,共长4923m,为市“三横十一纵”骨干河道,属于东河区。根据《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本工程疏浚河底控制高程为﹣1.37m,河道边坡1:2.5,疏浚土方为69.08万m3。 本工程合同工期要求是:180日历天内完成合同内的所有工程项目。质量要求为:合格。 工程总投资:702.5620万元 1.2工程建设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慈溪市慈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质监单位:慈溪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设计单位:桐乡市水利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波市凌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3工程项目划分 根据本工程的质监单位—慈溪市水利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工程项目划分如下表: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序 号 编码名称 慈溪市慈东 滨海区镇龙浦以东十塘横江疏浚工程(STHJ)STHJ-1 河道疏浚 STHJ-1-1 K0+000~K0+100 疏浚 1 STHJ-1-2 K0+100~K0+200 疏浚 2 STHJ-1-3 K0+200~K0+300 疏浚 3 STHJ-1-4 K0+300~K0+400 疏浚 4 STHJ-1-5 K0+400~K0+500 疏浚 5 STHJ-1-6 K0+500~K0+600 疏浚 6 STHJ-1-7 K0+600~K0+700 疏浚 7 STHJ-1-8 K0+700~K0+800 疏浚 8 STHJ-1-9 K0+800~K0+900 疏浚 9 STHJ-1-10 K0+900~K1+000 疏浚 10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1984年9月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管理 第三章堤防管理 第四章防护林管理 第五章河道防汛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河流属国家所有。两岸的滩地,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意侵占。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在一个地(市)、县(区)境内的河道,由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主管;跨地(市)、县(区)的河道或重要的河段,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主管。 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 第二章河道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规划,应由水利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共同制定。

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池塘、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慈溪经济开发区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防旱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城区河道的建设整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区河道的保洁管理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环保、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河道整治、清障、保洁等经费按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河区和河道类别划分 第八条根据水利现状,本市划分为东河区、中河区、西河区、西北河区。 第九条东、中、西、西北河区河道水位(国家85高程基准,下同)控制标准分别为: 正常水位:1.45—1.65米、1.75—1.95米、2.25—2.45米、2.25—2.80米; 警戒水位:1.90米、2.10米、2.80米、3.10米; 枯水位:0.60米、0.90米、1.20米、1.90米。 第十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对河道水位、水量实行统一调度,并根据河道行洪排涝以及抗旱救灾等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与方案,并负责监督与实施。 当旱、涝灾害发生时,各级各部门必须服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筑堰设障,阻碍河道行水畅通。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按其功能与作用,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河道类别,其中一类河道又分为骨干一类河道和一般一类河道。 列入《慈溪市骨干河网总体规划》的河道列为骨干一类河道(详见附件1); 承担市内较大范围行洪排涝、引水调蓄功能的主要河道列为一般一类河道(详见附件2); 承担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排涝、灌溉、调蓄功能的主要河道(段),列为二类河道(详见附件3); 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其他河道均为三类河道。 第三章规划和整治 第十二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工程等)。 其中,城区河道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适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名录由市、区(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市政、建设、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与房屋、规划、发改、农业、林业、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河道的有关规划、防汛、整治和涉及两个以上区(市)的事项,应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非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由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或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大沽河河道可以依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可以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七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河道防洪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之间。 大沽河护堤地以外100米范围内为堤防安全保护区。其他河道护堤地以外50米范围内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

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城市蓝线控制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06-10-27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八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 一、总则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 三、建设项目的审查 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 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 六、建设项目的验收 七、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 (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 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 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跨两个管辖范围的建设项目,统一由流域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河道管理单位受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一式四份的申请材料: (一)由国家流域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水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等); (四)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岸线长度(起止桩号或坐标)及该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采取的措施; (五)建设项目水域利用可行性研究资料。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防洪工程的安全、河道行洪和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对跨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闸坝等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七)涉及其他部门、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应按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大型建设项目一般由具有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河道保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江苏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引排作用。决定聘用为河道管理员,现将双方职责落实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将河,具体位置:米,从 年月日起至年日,以承包的形式委托乙方维护。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河道整治管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按照《水 法》的要求,强化思想政治学习,增强爱河、护河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3、甲方加强督察指导,每月中旬检查河道的保洁情况和河道工程的 引排能力。 4、及时协助乙方协调和解决河道管护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5、核定乙方的工资报酬,每年为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对承包管护的河道,进行日常管理,保持河坡、水面清洁, 及时打捞和清除河内垃圾、杂物以及水面漂浮物。 2、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乱倒生活、建筑物垃圾,制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在河坡上占地建房、垃圾填河、违法取土。 3、向村民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河道有关规定的 各种行为。 4、接受上级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5、发现河道有电、网鱼,设置鱼筝、鱼簖、占用河道等违法行为, 及时制止,并报水务站。 6、乙方必须做到安全规范操作,在河道清理垃圾时必须注意安全, 做到安全第一、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的各种安全事故都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7、按期交纳河道承包费,每年元。 三、奖惩事项 在河道管理期间,乙方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成绩显著者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造成河道不清洁,甲方有权扣发或少发乙方的管护工资,对长期不负责任,并造成河道垃圾堵塞、引排不畅,经教育仍未改正者,甲方有全解聘。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见证单位(签章): 年月日篇二:河道保洁协议 河道保洁协议 甲方:沙溪镇胜利村 乙方: 为了加强农村河道长效保洁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水环境,保持河道清洁卫生,现就甲方范围内河道常年保洁管理工作定如下协议,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包甲方所规定的范围内河道保洁工作,进行劳务活动。 二、乙方要完成的范围和任务: 1、范围:三沙路两侧河道。 2、任务:(1)打捞清所有水面漂浮物和各种垃圾。(2)清除水面上的水花生、水葫芦、

肇庆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湖泊、水库、水渠、湿地等)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蓝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蓝线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蓝线的控制范围(坐标、界址、地形图)。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二)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湖泊、水库、水渠、湿地等界限划定,其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应当综合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蓝线的划定、报批、公示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因城市规划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三)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应作出相应调整的。 第九条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应提出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城市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住建、水务和渔业、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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