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于2010年6月16日发布了《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从1996年我省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开始,我省高速公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至2008年底,通车里程列全国第四,密度列全国各省区第一。随着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长,高速公路养护需求日益增加,养护活动逐渐频繁,对高速公路养护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总体养护情况良好,路况质量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但由于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投入使用时间、交通量等情况各不相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高速公路养护资金安排和养护管理人员、机械化等投入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加之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出现了高速公路养护投入缺乏严格的考量标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养护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

从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管理的现状来看,江苏省交通厅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赋予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全省高速公路管理职责的通知”(苏交政〔2007〕9号),2009年下发了“关于明确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直属各支队、大队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人员编制的通知”(苏交政〔2009〕42号),明确了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对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方式,还不够明确。

目前,虽然《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比较原则,特别是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养护义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要求等,规定得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难以满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交通运输部一直将收费公路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方案》(征求意见稿)“行业管理”项目中明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监管水平,可根据监管制度建设、监管开展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将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制度建设列为评价评分内容。全国其他省份,如山东、浙江、广东、山西、湖南、河南等省都出台了专门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因此,迫切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框架体系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养护巡查、检查及处置”、“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养护主体职责和科技创新等。第二章“一般规定”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高速公路养护总体要求和目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制度建设、养护计划编制和养护资金安排要求,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要求、信息化要求、应急处置以及统计制度、养护文件归档等。第三章“养护巡查、检查及处置”共八条,主要

规定了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和检查制度,以及对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中发现的病害和问题的处理等。第四章“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管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养护作业要求、养护大修工程管理要求、养护大修工程方案设计和论证以及养护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等。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六条,主要规定了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养护管理工作交流平台、宣贯与培训、表彰奖励等。第六章“附则”共两条,分别对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适用的依据和《办法》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说明。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应用

高速公路养护监管不同于普通国省干线,有其自身的特点、要求和管理体制上的差异性,如何寻求一个切入点,有效实施高速公路养护监管,特别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寻找一个协调、统一的目标,突出社会效益的发挥,是《办法》制定过程中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针对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应用的有关要求,《办法》确定了将高速公路技术状况作为养护管理投入的主要考量标准和依据。省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和养护管理目标,制定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促使高速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主要以高速公路技术状况为决策依据,养护经费的投入以养护计划为依据,从而实现科学养护,并通过设定相配套的精细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制度,力争实现养护质量最优、养护成本最小。

2、关于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的具体要求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公路技术状况的评价指标、检查、检测和评级等作了规定,但对于各技术等级或行政等级的公路应当达到怎样的技术状况并没有作统一规定。就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的具体要求而言,考虑到高速公路路况实际上有个不断衰减的过程,规定一个静态的、刚性的、较高的技术指标,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不利于长远的执行。因此,在《办法》中,根据有关公路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了“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应当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良以上等级”、“ 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应当保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一、二类等级。高速公路出现A级隧道和危险涵洞时,应当及时消除危险”等一些基础要求,没有规定具体的技术状况指标要求。

3、关于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

我省是桥梁大省,高速公路桥隧构造物的安全运营是高速公路养护的重点。我省高速公路也曾经发现少数技术状况较差的桥梁,一方面反映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成效,一方面也说明了强化桥隧养护管理的必要性。为了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桥梁养护管理方针,《办法》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桥隧检查、人员配备要求等进行了进一步地强调和细化,特别是对重要和特殊结构型式桥梁、隧道,就其结构安全、耐久性监测等健康检查制度和维护机制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要求专门制定养护技术手册,以确保桥隧安全。同时,还对加强四、五类桥梁的动态管理,区分大型、特大型桥梁和中、小桥,分别做了明确规定。

4、关于高速公路养护基础信息报送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有关信息是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目前,在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报送高速公路养护信息等已经做了一些原则规定,但规定得不够具体,在实际执行中的情况也不是特别理想,主要反映在有时报送的数据不齐全、报送的时间不及时等。为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基础信息的报送管理,《办法》就报送高速公路养护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报送时间和其他相关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

5、关于养护大修工程管理

从近几年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情况看,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社会化程度不高,还没有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因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同时,对一些规模较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大中修工程,因其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因此《办法》规定其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6、关于高速公路三大系统养护管理

鉴于新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已将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了常规养护管理工作范围,且从实际运行看,三大系统等也是高速公路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办法》专门对三大系统等养护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即: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7、关于高速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办法》单列一章就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的主体、内容、要求和处置等,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办法》不仅规定了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等可以量化指标的监管内容,而且还将高速公路养护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等列入了监督检查范围,并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有关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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