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信农业保险条款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禽养殖鸡保险条款200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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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的鸡,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鸡”):

(一)饲养场的设立经过畜牧行政部门批准,投保人持有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真实有效;

(二)投保鸡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 含) ;

(三)管理制度健全、猪舍环境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鸡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第三条下列鸡和珍稀家禽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已经离栏的鸡;

(二)正处在危险状态的鸡;

(三)珍珠鸡、火鸡、鹌鹑、鸵鸟等。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鸡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2小时内死亡的;

(一)因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涝灾、雪灾、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事故,造成保险鸡在

(二)蛋鸡和种鸡遭遇连续七天日最高温度在35℃(含)以上高温发生死亡的;

(三)蛋鸡和种鸡发生新城疫或在90日龄以上时发生马立克氏病的;

(四)因禽流感导致死亡,或被区( 县) 或以上动物疾控中心执法扑杀的;

(五)正常免疫副反应(紧急免疫除外)。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

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且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育雏阶段(肉鸡在 11 日龄前、蛋鸡和种鸡在 46日龄前)发生的损失;

(五)不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私采疫苗进行免疫或根本不采取任何免疫措施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无害化深埋、焚烧和消毒费用;

(二)动物侵袭嘶咬造成死亡的;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日期应当在保险单中列明。

第九条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5日为保险鸡的疾病观察期。保险鸡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免除疾病观察期。

保险数量

第十条合同双方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保险数量:

(一)肉鸡。按上一年末累计出栏数,或按投保前连续12个月累计出栏数投保;

(二)蛋鸡和种鸡。以投保当时的存栏数投保。

投保蛋鸡和种鸡时,其青年鸡和配套的公鸡数量,必须在保险单中专门列明。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一条保险鸡的每羽保险金额参照下列规定,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肉鸡。每羽 12元;

(二)蛋鸡。每羽 20元;

(三)种鸡。每羽 60元。

保险金额 =每羽保险金额×保险数量(羽)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

(一)绝对免赔率 10% 。

(二)高温死亡或正常免疫副反应导致死亡的,约定相对免赔率20%。

本项下相对免赔率:以存栏量为单位,实际死亡数量占存栏量的总数比例低于20%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高于20%的按实际死亡数量计算赔偿金。

20%的,保险人不负责赔(三)正常免疫副反应死亡相对免赔率:以免疫批次为单位,因免疫副反应实际死亡数量占免疫总数的比例低于

偿;高于 20%的按实际死亡数量计算赔偿金。

保险费

12个月累计出栏数量投保的场,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第十三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按上一年末累计、或投保前连续按

照赔偿数量补收保险费。

80( 不含,下同 ) ~100%,100 ~150%,150 %以上的投保人,费率将依次第十四条保险人将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对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在

按10%、20%、30%实行上浮。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

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羽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

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

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鸡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

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鸡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

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鸡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

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鸡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鸡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鸡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

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鸡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否则,否对则因,此对扩因大此的扩损大失的,损保失险,人保不险承人担不赔承偿担责赔任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故因意重或大者过因失重未大及过时失通未知及,时致通使知保,险致事使故保的险性

事质故、的原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费的支付凭证;

(三)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损失程度以及施救措施等情况说明;

(四)动物疾病控制中心、气象等部门的事故证明;

(五)被保险人委托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发发生生时时,,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对对保保险险鸡鸡不不具具有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的的,,不不得得向向保保险险人人请请求求赔赔偿偿保保险险金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鸡遭受损失后,如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保险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

(一)肉鸡,包括蛋鸡和种鸡在育成阶段。计算:

赔款=损失数量× (1- 绝对免赔率 ) ×[ 苗鸡单价 +(每羽保险金额 - 苗鸡单价 )/55 天( 白羽鸡 ) 、或120天( 黄羽鸡 ) 、或180天( 草鸡) 、或140天( 蛋鸡、种鸡 ) ×至事故或扑杀之日时已饲养天数]

(二)蛋鸡和种鸡在产蛋阶段。计算:

赔款=损失数量× (1- 绝对免赔率 ) ×每羽保险金额×赔偿百分比( 如下表)

日141~ 180 181~221~261~301~341~376~411~446~

龄220 260 300 340 375 410 445 480

100% 95% 90% 85% 80% 75% 70% 65% 50%

100% 95% 90% 80% 70% 60% 50% 40% 30%

注:1、苗鸡单价

肉鸡和蛋鸡,根据购雏发票列明的金额确定。投保的种鸡,如购雏发票金额每羽高于或等于20元的按 20 元、低于 20 元的按实际确定。

2、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实际扑杀的数量低于政府命令扑杀的数量,保险人应当按实际扑杀的数量计算赔款。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

数量为计算赔偿数量为限;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饲养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鸡实际养殖(离栏)数量。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鸡的每羽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羽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鸡的每

羽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

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多支出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保险鸡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

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

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

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四十一条因保险鸡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

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保险鸡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和无欠交保费的,经投保人( 被保险人 ) 书面提出申请:

(一)无保险赔款发生,保险人可按本保单保费的15%给予无赔款优待;

(二)简单赔付率(赔款支出/ 保单保费× 100%,下同)在20%及以下的,按保费结余(保单保费- 赔款支出,下同)的10%给予低赔款优待;

(三)简单赔付率在 20%以上至 40% (含) 的,按保费结余的5%给予低赔款优待。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优待金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之日计算。

释义

第四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热有火焰;

2、偶

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2、爆炸:是某一物质系统在发生迅速的物理、化学的变化时,系统本身的能量借助于气体的急剧膨胀而转化为对周围介质做机械功,同时

伴随有强烈放热、发光和声响的效应。

3、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这里是指雷电击中牛舍引起燃烧塌垮

后,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

4、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 mm 以上、或连续 12小时在 30 mm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在 50 mm以上的雨灾。

5、暴风:指风速在 17.2 米/ 秒以上 , 风力在 8级以上的风灾。

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十二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 米/ 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7、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最大风速在 79-103 米/ 秒,极端

最大风速在 100米/ 秒以上的风灾。

8、涝灾:指极短期间的强降水或河水倒灌,过量的牛群无法实施转移,牛舍径流不能及时排除,

牧场积水超过保险奶牛的耐淹能力造成

的死亡。

9、雪灾:是指过大、过量的雪, 连续数天、十数天的大雪、暴风雪和积雪不化, 压塌牛舍给奶牛饲养带来的危害。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黄色预警信号是指12小时、橙色预警信号是指6小时、红色预警信号是指2小时

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畜牧业生产有影响的降雪。

10、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固定建筑物的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损

失的,可以比照本保险责任处理赔偿。

11、新城疫:是由副粘液病毒引起的一种高致病性、高传染性、高死亡率的鸡传染病, 目前我国列入禽类传染病, 临床危害大、严重影响

养殖业的经济效益。

12、禽流感:禽流感是一种由甲型流感病毒的一种亚型引起的呼吸道传染病,国际兽疫局定为甲类传染病。病原体分为高致病性、低致病

性和非致病性禽流感三类。

13、免疫副反应:按照一定的免疫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易感动物施行的疫苗免疫接种(新城疫、禽流感、马立克氏),由此出现严重

反应(指与正常反应在性质上相似,但反应程度或出现反应的动物数量较多的现象),在24小时之内造成动物死亡。

14、紧急免疫:为扑灭、控制某种疫病,在疫区或疫点对易感动物尽快进行的突击性免疫接种。

15、故意行为:指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发生的行为。

16、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17、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罚没、抵债保险标的的行为。

18、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等于续保前连续两年赔款之和除以续保前连续两年保费之和再乘以百分之百。

当前我市畜牧业保险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我市畜牧业保险工作的调查报告 畜牧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分支,主要是指畜牧业在生产养殖过程中,因畜牧动物遭受流行病害、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等多方面情况而提供保障的保险品种。根据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来看,如果只靠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而缺少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畜牧业保险是不能推行的,从而不能有效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畜牧业保险在我市虽然经历了几年发展,但目前仍属于新生事物,为摸清我市畜牧业保险情况,市畜牧兽医局组成专题调研组,通过查阅资料、到市农业局农业科、财政局企业科了解,并与有关保险公司和区县畜牧兽医局实地调研,形成了关于我市畜牧业保险工作的有关材料。 一、我市畜牧业保险现状 我市畜牧业保险分类,目前针对畜牧类的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 1. 政策性保险: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规定,我省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养殖业品种主要有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三类。主要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的。 2.政策性保险基本保障水平:养殖业的保险金额,投保费率为6%,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保险金额500元/头;奶牛保险费300元/头,保险金额5000元/头。

3.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的通知》规定: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承担10%、县级承担10%,养殖户自行承担20%。通知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当地农业、畜牧和保险等部门,对下一年度的保险规模和补贴资金进行认真测算,落实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及时编报上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确保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安排。 4.承保单位: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公布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名单的通知》和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紧急通知》规定,省里统一确定各区县农业保险的承保单位:人保财险承保m县;安华农业保险承保m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承保m县。 5. 我市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开展情况:自2007-2008年,结合国家的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我市开始了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2007年,全市共参保能繁母猪14.4万头,参保率为79.92%,全市完成能繁母猪保险理赔8076头,理赔额484.56万元,赔付率70.5%,保险公司不亏损。2008年全市共参保能繁母猪20.85万头,参保率为98.5%,完成能繁母猪保险理赔25019头,保险额1518.16万元,赔付率13 6.8%,保险公司亏损,之后我市再没开展相关保险工作;2013年、2014年m区单独由人保财险开展能繁母猪保险6万头和2.6万头,保险不亏损;2014年,m县从生猪大县奖励资金中拨出12万元,保险1万头育肥猪,安华保险承保,年底发放保险费108万元,保险公司亏损。其中m猪场2014年参保育肥猪2000头,年底获赔付21.6万元。

保险公估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零一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0 1.1 项目公司 0 1.2 项目选址 0 1.3 投资人 0 1.4 产品(服务)简介 0 1.5 经济技术指标 0 1.6 编制目的与原则 (1) 1.7 结论与建议 (1)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3) 2.1 保险公估产生的背景 (3)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 第三章市场环境分析 (6) 3.1 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历程 (6) 3.2 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的内在驱动 (7) 3.3 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的外在驱动 (9) 3.4 保险业国际化进程加快促进对高品质公估服务的需求 (10) 3.5 国内市场调查分析 (10) 第四章组织架构及人力资源管理 (12) 4.1 组织机构 (12) 4.2 公司人力资源 (12) 第五章产品(服务)描述 (14) 5.1 产品(服务)描述 (14)

5.2 发展战略定位 (14) 第六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15) 6.1 投资估算 (15) 6.2 资金筹措方案 (15) 第七章财务分析与预测 (16) 7.1 财务预测方法及依据 (16) 7.2 财务估算 (16) 第八章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18) 8.1 经营风险 (18) 8.2 市场风险 (18) 8.3 管理风险 (19) 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20) 9.1 结论 (20) 9.2 建议 (20)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公司 山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1.2项目选址 山东潍坊市坊子区 1.3投资人 自然人两人,张三55%,李四45%。 1.4产品(服务)简介 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财务价格评估(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开展经营);价格咨询服务。 1.5经济技术指标 表1-1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 单位:万元 科目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年份 收入 租金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佣金支出 营业税费

保险公估合作协议书

保险公估合作协议书 委托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受托方:西安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将下列工作委托给乙方承办,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下述工作内容: (1)、承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保险咨询及防灾防损咨询。 (4)、保险风险管理讲座或培训。 (5)、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保险事务。 二、委托形式 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下同)视实际工作需要,以出具书面委托书(附件一、附件二)的形式,委托乙方对具体项目进行公估理算、风险评估等工作。并甲方进行委托时应在书面委托书上写明具体的委托内容和权限,包括委托现场查勘、损失原因认定、损失金额认定、赔偿理算、风险评估等。乙方根据书面委托书《委托单》内容进行相关工作。在公估作业过程中,委托事项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发出《委托

要约变更申请书》(附件二三),经乙方确认后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三、公估费约定 公估收费标准:1、对仅限西安市区内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现场查勘与定损的事故车辆定损的委托车险案件,乙方按照案均RMB200 元《车险收费标准》(附件四)的约定标准收取公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委托乙方的财产险业务,乙方按照《财产险公估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五)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公估费用。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下属分支机构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人员素质以及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改善服务质量、暂停合作、停止支付公估费等处理措施。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态度、定损偏差率、定损全面性、定损及时性、公估报告及时性、公估报告质量以及有效投诉率等方面。 3、若如乙方的公估结果明显与事实不符,或乙方工作懈怠,延误公估的时机,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协议,同时可向乙方索赔因上述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按书面委托书《委托单》内容甲方应及时确认和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部分的公估费用,同时乙方必须同时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正式

【精编范文】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精选word文档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 篇一: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摘要]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在对保险合同解释的问题上,我国立法确立了对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以保护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投保 人一方的利益,但其在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仅限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并 在适用的位阶上有严格的限制。为使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须对 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保险条款;不利解释;适用位阶;条款类型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 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 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条在法律适用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原则”,或“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 且保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或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 式予以解释。不利解释原则始于1536年的一个英国判例。1536年英国人查德·马丁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6月18日,他承保了威廉·吉朋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朋所保的12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公历上的 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需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 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如数给付保险金。从此之后,当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即作 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作为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不利解释原则,系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 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当保险条款用语 出现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学说和判例所持依据及其目的主要有三: (一)“附和合同说”

保险公估公司注册如何申请

保险公估公司注册如何申请 最新公司注册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核名通过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2014年3月1号后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到工商局现场办理营业执照,带齐以下资料! ①公司设立申请书(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②公司章程(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③董事法人监事任免书(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④总经理任免书(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 ⑤全体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 ⑥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的第一步已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专业刻章店刻印公章、财务章,正规的章是到公安分局备案过有刻章卡的;(1-2个工作日)。 5、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1个工作日) 6、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公章到各(您所在)区的国税或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1个工作日) 注册资本新规定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公司“抓农、带财、强企”总体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农险立司,按照“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抓好养殖业保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现行的养殖险相关规章制度以合规为原则、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流程顺畅为标准、以做实做规范为目的,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养殖险业务展业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养殖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养殖险业务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省部级财政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养殖险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探索研究养殖业保险理论;监督、指导分支公司养殖险工作,养殖险管理部设总经理岗、承保岗、理赔岗、综合内勤岗。 第四条分支公司。凡开展养殖险的,可在农险业务部增设一名副经理,专职管理养殖险,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养殖险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县(市)级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总公司各项养殖险制度;监督、指导县支机构开展养殖险业务。 第五条县支机构。凡开展养殖险的,按阳光发[2010]15号和阳光发[2011]33号文件精神,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养殖险业务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养殖险系列工作人员的调配,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需求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考核调配;养殖险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费用管理 第七条养殖险展业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分为:固定费用、可变动费用(理赔费用、承保费用)。 第八条购买查勘防护用品列支理赔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本着“节约、效用”的原则采购查勘防护用品,并有专人保管。 第九条加大科技含量高、标的跟踪管控效果好的设施投入,用于道德风险防范,提高承保质量。 第十条养殖险展业代办费用于支付代理机构的代办费用。控制在全口径保费收入的4%以内,分支公司不得变相列支,不得提高代办费支付标准,必须银行转账支付。 第四章展业范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称养殖险业务特指政策性养殖险业务。开展政策性养殖险业务必须在各级政府同意支付财政补贴,养殖户自愿参保的前提下进行。险种为:奶牛养殖保险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第十二条垦区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应保尽保;县(市)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养殖大户(存栏30头以上的)为主,逐步扩大规模。 第十三条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支持,开展国家新增财政补贴险种试点。如:育肥猪养殖保险等。 第五章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正式保险公估报告样板

JUSTCREED INSURANCE ASSESSING & ADJUSTING CO.,LTD.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惠民大厦10F 邮编post code:518002 Add:10/F,HuiMin Biuding., Aiguo Road, Luohu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珠海市高栏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A2标段 2010/03/10变电站失窃事故保险公估报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理赔管理部: 我公司于2010年04月12日接受贵公司委托(附件3.1),对题示事故损失进行公估,现报告如下: 一、概况 被保险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保单号码:PGDA200944040096000001(附件1.1) 保险种类:建筑工程一切险 被保险地址:珠海市高栏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A2标段 保险期限: 2009年12月21日至2011年12月20日 部分保险项目和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项目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RMB512,000,000.00 施工机具RMB40,164,000.00 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RMB10,000,000.00 清理残骸费用RMB5,000,000.00

意外事故的免赔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RMB 3万元整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出险地点:K51+700临时变电站 委托经办人:赵毅峰 出险原因:失窃 保险责任:属于该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损失情况:变电站部分设施失窃、受损 索赔金额:RMB124,433.77元 核损金额:RMB 92,073.98元 建议赔额:RMB 56,200.00元

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的应取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原告谢小华、谢长平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瑞金市支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于1997年5月27日到被告处为其合伙经营的赣B40019号龙马牌六轮车办理了为期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依交警的责任认定,原告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也及时向被告报了案,要求被告赔偿。而被告在1999年9月20日才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对此认为,除外责任条款应当结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来理解。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据此,原告认为,除外责任条款中所指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应仅限于尚未发生事故,仍在正常行驶及停靠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不包括发生了事故时车辆倾翻所导致的货物掉落。原告以此为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由被告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关除外责任条款的拟定,根据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的涵义,可以看出被告明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意图,且在结合保险责任条款进行理解后,确实存在有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除外责任条款中有关加重原告责任的部分无效,对于除外责任条款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故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保险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予原告18000元保险金,并于调解书生效后不久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条款,确实含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按保险责任条款规定,只要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在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的一切损失,只要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保险人均应依约予以赔偿。然而,被告对其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格式条款,欲图将其解释为“所有情况下的车辆(包括发生意外事故过程中的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从这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被告试图免除自己在本案事件中的保险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意图。这种条款根据前述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

保险公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x 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可行性研究报告 §1. 项目概况 §1.1. 筹建公司名称 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2. 项目实施内容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3.公司拟注册地址 中国 xx大厦。 §1.4.公司宗旨 §1.4.1. 发展宗旨 发展民族保险代理事业,完善保险市场,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及为保险人提供优质报单。 §1.4.2. 经营宗旨

注重CS形象创造,即“顾客满意”的宗旨,顾客的满意度高于一切。 §1.5. 项目投资情况 §1.5.1.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额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 §1.5.2. 各投资方的出资比例及金额 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工程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10%; xx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股东各方均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和承担亏损风险。

§1.6.项目研究依据与范围 §1.6.1.项目研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国家统计局、陕西省统计局的调查统计资料 §1.6.2项目研究范围 a.市场前景、筹建方案、建设规模; b.营销战略、营销方案、 c.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培训方案 d.投资风险分析、投资利润分析。 §2. 项目提出的背景 §2.1. 项目背景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7年1月30日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2月16日又颁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又于1998年设立了专业性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这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中介法人组织形式,即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一一以我国 《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为中心 【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06期 【摘要】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一理性被保险人一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理解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旧《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栽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照该条的规定,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似乎是保险合同的唯一解释规则。在保险司法实务中,法院动辄适用第31条,作出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与判决,以致保险公司感叹“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1}法院形成的这种“凡是保险条款有争议,就直接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思维惯性,导致被保险人[1]受到过度的倾斜保护,也成为被保险人进行恶意抗辩的工具。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可能使一种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作出的不合理解释合法化,{2} 360因此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该条“大动干戈”。 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 有利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较之于旧《保险法》第31条对保险合同解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 (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保险合同解释案

保险合同解释案 案例一1998年4月8日,孙某购买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同年4月9日,孙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孙某为该桑塔纳轿车投保包括机动车辆盗抢险在内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全部险种,保险金额为185 000元;保险期限自1998年4月10日起至1999年4月9日,孙某交纳了保险费。上述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代号G)等。1998年11月30日,孙某投保的桑塔纳轿车在北京市S区孙某居住地被盗。当日,孙某向北京市公安局S区分局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被盗车在新疆吐鲁番市被发现,且该车已被吐鲁番市高某在不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购得。1999年1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S区分局派员前往新疆吐鲁番提取被盗车辆,因购车人高某阻挠未能将车提回北京。该车现仍扣在新疆吐鲁番市公安局。孙某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故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如何理解上。该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在三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孙某认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获者”中“未获者”指的是被保险人,因此在公安机关立案三个月后,孙某未获得该车,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未获者”是指公安机关,不是指被保险人,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实际掌握该车,保险公司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对此各执一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险部因此案专门对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作了解释,称: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构成的条件是“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即下落不明”。另外,本案就盗抢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如何理解,向北京市公安局专门负责机动车盗抢案件的二处十队咨询,该处称,“未获者”应指公安机关。处理意见对保险公司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构成保险责任。因为在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中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侦查未获者”,就此语句在文字上的理解,很明显“未获者”指的是公安机关,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实际掌握了被盗车辆,只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未能将车发还失主,这不能认为是未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保险法规的监督、实施者,他们的解释体现的是保险法规的立法本意,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他们的解释法院应予认可。另外,虽然市局二处十队不是立法机关,没有司法解释权,但他们是具体的执法机关,以往办案的经验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明。因此,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查获被盗车辆,保险公司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责任。理由是孙某投保的车辆被盗后,该车在三个月内虽已被公安机关查获,但盗车案尚未被破获,现也无证据证明吐鲁番市购车人高某的购车行为是恶意的,最后导致孙某对该车的权益无法实现。根据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种意见也认为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责任,但理由与第二种意见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不利解释原则。根据此原则,在本案中孙某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孙某的解释,那么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出了有关的解释,但此解释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在与孙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交予孙某,也无证据证明对特约条款向孙某作过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在当事人采用标准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对方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双方合同利益的平衡。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是处于弱者地位的,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目的出发,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是十分有必要的。另外,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亦有类似的规定。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虽然本案不应适用合同法,但对本案的处理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最后,本案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责任。 案例二2003年6月18日,湖北省枣阳市已故个体司机陈革新的妻子刘青会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枣阳人保公司赔偿其车上座位险保险金10000元。诉讼事由是,2000年9月22日,陈革新向枣阳人保公司为其牌号为鄂F21909号大货车(核载3人)投保,险种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险(投保3座,每座10000元)、车上货物险、无过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陈革新向枣阳人保公司交纳保险费5141.20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9月23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22日24时止。 2001年9月14日,陈革新驾驶他的大货车由陕西拉苹果行至312国道商州市麻街岑路段时,由于道路阻塞,遂依次停靠在路右侧。接着,陈革新下车检修车辆,不料车辆后滑,陈躲避不及,被当场轧死在车轮下,并将车后停放的鄂F22946号和赣L10936号大货车撞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商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陈革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费。枣阳人保公司接到陈革新之妻刘青会的通知后,经审核仅赔偿了车辆损失险的费用814.40元,对其车上座位险保险金拒绝赔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在法庭上,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较大分歧,因此,对陈革新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之释义超出常人理解范围者无效

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之释义超出 常人理解范围者无效 【案情】 2000年4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太平盛世.长健医疗(A)保险,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保费,保险期限从2000年4月22日到2010年4月21日,其中约定重大疾病范围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保险金额为50000元。该保险条款第23条第9款第4项“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是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且已进行定期透析治疗者。”2006年初,原告经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慢性肾衰竭、肾功能不全(尿毒症),且两肾功能不可逆转衰竭,医院建议透析治疗,但原告并未进行透析治疗。2010年2月21日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认为原告宋艳秋所患疾病不属于理赔范围,遂成诉。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处理意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意见,原、被告双方2000年4月21日签订的太平盛世.长健医疗(A)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被告拒赔的主要理由就是该保险条款释义中对“重大疾病”的解释,该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九款第(四)项“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是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且已进行定期透析治疗者。”该解释内容明显违背了保险条款设立的目的,使双方给付代价相对等的利益关系失衡,将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使得投保人获得理赔权利变小,更不能因为原告没有进行相应的治疗,而失去理赔的权利,因此,该解释中对患有重大疾病限制解释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评析】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但是各大公司的重疾险产品对疾病种类、疾病状态甚至疾病本身的定义都没有基本的标准,导致索赔时总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受损。而消费者买了重疾险,总觉得如果被医院诊断为所保障的疾病,就肯定可以得到保险金赔偿,这在一般的消费者看来是合情合理的。但在保险公司却不然,因为客观情况

汽车定损与评估对应的行业

汽车定损与评估对应企业 汽车保险估损职业领域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领域之一。由于近年来国内汽车保有量激增,交通碰撞事故迅速增长。车辆出险后,一般都有相应的保险公司对车辆的碰撞修复的费用进行赔付。但赔付的金额需要保险公司、修理厂(或4S店)对车辆出险情况进行评估,依此为修复成本定价,也就是估损。估损不是单方面的,保险公司和修理厂(4S店)都要进行评估,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实施修复和赔偿。 汽车定损与评估对应的企业有: (1)保险企业(从事汽车定损理赔) (2)公估企业(从事汽车定损理赔) (2)汽修企业(从事汽车维修与估损); (3)4S店企业(从事事故车接待、修复工作); (4)汽车定损与评估教育培训企业(从事汽车定损与评估培训教育)接受事故车修理是大多数汽修厂或4S店售后服务中最重要的赢利渠道之一。因此,汽修厂、4S店在定损领域的专业人员、人员从业资格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需求。另外,大的保险公司从事车辆事故定损的专业人员人数可达上千人,还有不少大型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尚在高速发展,还存在持续的人才需求空间。除此之外,如保赔双方或保修双方不能就赔付事宜达成一致的,还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保险公估行)或专家前来评估。汽车估损师也可能成为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保险公估行)的核心评估专家。公营或私营的机动车定损中心、交通事故评估中心也是急需吸纳汽车估损师的机构。如在上海,汽车4S店有200余家,大小汽车修理厂达6000多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有上百家,机动车定损与交通事故评估中心有数十家,大小保险公司上百家,汽车估损师可选择的就业范围很大。加之汽车保险、机动车定损领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目前才刚刚起步,目前专业人才供应量非常有限,而人才需求却频频告急,就业竞争密度也不高。因此,汽车估损师在近几年来将是一个就业热门。 就目前市场前景而言,汽车估损师的的职业范围很广,在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公估公司、二手车市场、理赔中心等领域都有涉及到。 而汽车估损师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对汽车行业的人才需求和知识需求进行了调研,并接合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推出的证书,属于高级职业资格证,列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OSTA认证)范围,属于全国统考课程! 不过证书始终是表面的东西,只是一个敲门砖。很多时候是有总归比没有要好,而重要的是证书背后所带来的一些内容! 而这个职业所针对的对象包括有:车辆保险定损人员、公估机构专业公估人员、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维修企业接待、理赔人员、其他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拍卖、典当、置换、回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厂、4S店等等! 而汽车估损师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法律常识及应用基础知识、车辆识别与估损资料使用、汽车结构基础、损伤分析及修复、估损、定损、碰撞分析与估损的电子化技术、交通事故现场查勘、汽车保险基础、车险理赔流程、车险索赔与理赔技巧、经典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案例分析等! 保险代理机构前20名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目录 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二、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三、月度监管报表 四、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 (一)每年月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月日至日缴纳监管费 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六、报告事项 七、法人机构解散 八、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

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且适用顺序不明。 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律条文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同时,在运用过程中,司法部门大多是将很多解释原则罗列出来,没有明确这些原则的使用顺序。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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