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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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提纲

彭桂林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辩护提纲

一、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

(一)彭桂林在事中加入犯罪行为,系从犯

1、事前并不知道非法拘禁一事

证据卷一非法拘禁案彭桂林讯问笔录第129页:?问:你是否知道张晓东要你和马怀统跟他去什么地方?答:我不知道,我当时就问张晓东要去什么地方,但张晓东没有讲。?

2、在事中的殴打行为中加入

从该案主犯张晓东的供述(证据卷一第27页)得知:彭桂林参与的非法拘禁李自云一事,是张晓东手下已经将李自云带往非法拘禁处,张晓东在前往该处时路上才遇到彭桂林,彭桂林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跟随张晓东来到非法拘禁处,参与实施了殴打行为。

(二)为了讲义气以及碍于张晓东曾经帮过他的情面上才帮助张晓东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因此主观恶性很小

碍于平日与张晓东的交情以及彭桂林结婚时张晓东为其找人装修房子花去1万多元钱的人情而殴打了受害人。虽未受到胁迫,但内心的亏欠是彭桂林实施殴打行为的唯一动机。

因此,彭桂林的主观恶性很小、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故意伤害的指控,指控不成立

(一)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互殴是由于双方在路上偶遇发生口角而发生,事前并没有通谋,张晓东、彭桂林等人犯罪动机是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互殴中,也未使用任何器具,因此,可以看出张晓东、彭桂林并不希望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除杨瑞外其他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也在彭桂林、杨瑞、余伟等人的供述、陈述中得到印证:

1、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35、37页):?当时我见有个伙子被杀着,我还问是谁杀的?,?后来杀着人以后,张晓东还骂杨瑞说给是不用刀就打不赢了?。

2、杨瑞的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63页):?我和这个打着打着他还还手打我,我这时才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的弹簧刀杀这个人?。

3、受害人余伟的询问笔录(证据卷二第7页):?当时我还听他们的人问是哪个杀着我,当时杨瑞说是他杀的?。

证明:主观上张晓东、彭桂林等人并不希望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杨瑞的用刀捅受害人的行为并不是受到他人的指使,而且是在其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实施的。此种情形下,如其他人事后认可,比如夸赞?捅得好?,尚且可以认为有共同的犯意,但从张晓东、彭桂林笔录里可以看出,其他人对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是不认可的。

(二)故意伤害乃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对于超出共同犯意的

行为,应由实行行为的人单独承担责任

犯罪嫌疑人杨瑞因被打倒而临时产生了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随后其用刀捅受害人的犯意是超出了原本显示?威风?的共同犯意,是属于实行过限的情形。对于实行过限的行为,超出部分的责任应当由行为人独自承担。

因此,其他被告人仅在斗殴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犯罪嫌疑人超出共同犯意的故意伤害行为应当由其独自承担。

三、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作无罪辩护

(一)由张晓东领导的?洪兴帮?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规定为: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中,由张晓东领导的?洪兴帮?虽然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领

导者和固定的骨干,但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洪兴帮?或者其成员并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形成?保护伞?,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张晓东自己经营的安居建筑公司和佳天艺装饰公司均是合法的正常经营,虽然张晓东等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并不是欺行霸市。

(二)彭桂林虽然实施了非法行为,但该行为不应当归结为涉黑行为。并且本罪要求的主客观要件均不构成,其本人是出于所谓的江湖义气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不应当认为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1、主观上彭桂林自己始终不认为自己是该组织的成员

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38、50、52页)

?问:你是否加入过‘洪兴帮’?答:‘没有’?。

?问:‘你和张晓东等人的关系?’答:‘就只是朋友关系’。?

?问:‘你与上述洪兴帮的成员关系如何?’答:‘均是普通朋友关系,没有过多的深交’。?

证明:彭桂林始终不认为自己加入了?洪兴帮?。在这种情况下,他主观上没有任何归属于这个组织的意愿,是不能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2、客观上彭桂林不受?洪兴帮?领导和管理

(1)彭桂林参与两次犯罪行为的偶然性

第一次:非法拘禁是彭桂林去找张晓东玩时被叫往非法拘禁处,又碍于情面殴打了受害人。

第二次:金世纪路口双方互殴是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双方均有过错。

区别于组织犯罪中事先预谋并付诸实践的犯罪行为,彭桂林参与的两次犯罪行为均有一定的偶然性。普通的犯罪行为会在这种偶然性的影响下被披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外衣。如当晚彭桂林与非?洪兴帮?成员一起与对方互殴,那就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仅以共同犯罪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就推定彭桂林的行为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的推理逻辑是不严密的,还应当综合考虑嫌疑人是否为黑社会组织成员。实践中有很大一部人是主观上并无加入意图,客观上也不受犯罪组织领导和管理,出于所谓的江湖义气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按照以上推理,这部分人就完全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中彭桂林就是典型的不受?洪兴帮?领导和管理,因江湖义气而为?洪兴帮?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因此,彭桂林的行为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2)?洪兴帮?领导者张晓东承认彭桂林不是该组织成员

张晓东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29-30页):?彭桂林是我的朋友?。

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50页):?张晓东私下单独对我说因为我不是洪兴帮的人,到伤者家不能以洪兴帮的身份出面,另外我做事比较稳妥,我去后不会和对方发生争执,所以就让我把钱拿去给余伟。?

证明:?洪兴帮?领导者张晓东也证实彭桂林仅是其朋友,不是

?洪兴帮?的成员。

彭桂林在非法拘禁的行为中,出于所谓的江湖义气偶尔参与助拳;在金世纪路口互殴又偶然的激情犯罪,并不是?洪兴帮?策划完成并付诸行动的犯罪行为。且主观上彭桂林始终不认为自己是该组织的人,客观上又不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他主观上没有任何归属于这个组织的意愿,客观上的行为存在相当大的偶然性,因此,是不能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完整版)庭审笔录(刑事普通程序)

庭审笔录(案)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第法庭是否公开审理: 辩护律师: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记录: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略),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一、宣布开庭 1.核对基本信息; 审: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审:(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年月日收到。 2.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详见起诉书(略) 审: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是否要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是否认罪? 被:。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要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发问阶段; 审: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公:。 被:。 审: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民事案件庭审提纲.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庭审提纲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査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4、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起立(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 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岀生年月日、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 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无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无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长,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 条之规定,在本院第X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 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题要 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说起刑事辩护,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离不开律师的辩护,而律师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接下来,小编带来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 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刑事庭审发问技巧

庭审发问技巧 作者: 时间:2009-07-02 查看(4282) 评论(1) 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第一次开口亮相,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开始。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在法庭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本文结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方面对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 ——谈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 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程序,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还要对被告人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目的也是为了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事实和理由。公诉人主要是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的角度进行讯问,辩护律师主要是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进行发问,之后,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对某些案件事实没有表述清楚的,还要进行发问。所以,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是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审理中律师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的程序。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程序的一部分。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当然,律师不能用诱导等非法的方式发问,也不能提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自己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程序。 在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全面展示了其指控有罪的犯罪事实。之后,在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后,公诉人还要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发问。公诉人的发问肯定是从构成犯罪的角度出发的。这样,被告人

庭审提纲

一审民事案件庭审提纲 [庭前准备] (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将开庭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2、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随意走动; 3、不准鼓掌、喧哗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擅自发言、提问,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不准吸烟、吃槟榔、口香糖和随地吐痰; 6、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注: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 第三人××,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证人××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的身份情况?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如原告为自然人,问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并要求提供经法庭核对无异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单位,应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并要求提供经法庭核对无异的营业执照或证书等的复印件?

2、如自然人原告有法定代理人的,问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3、如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公民的,问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并要求提供经法庭核对无异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由审判长宣读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其代理权限?。 原告:我叫XXX,……….. 原告代理人:XXXXXXXXXXXXXX 审判长: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一:XXXXXXXXXXX 被告一代理人:xxxxxxx 被告二: 被告二代理人: 被告三: 被告三代理人: 审判长:第三人的身份情况?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第三人: 第三人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原告:是的。 审判长:原告对今天到庭的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被告:是的 审判长:被告对今天到庭的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 被告二:没有 被告三: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对今天到庭的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参加今天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注:如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区别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或缺席判决。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原告相同情形的,参照原告未按时到庭的规定处理。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杨添添担任,与人民陪审员陈佩思,人民陪审员汪舒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纪志鸿,余华露担任法庭记录。

刑事辩护词示范文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台词版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刑事案件庭审模板

XX 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笔录 案由: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开庭地点:一号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一):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由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二):请公诉人入席就坐。 (三):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⑵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⑶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 保 候审的人; ⑷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 ⑸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⑵不准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⑷不准发言、提问; ⑸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就坐。 (五)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主持开庭。审:现在开庭。请司法警察带被告人到庭,卸下械具。审:被告人,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没有。 审:什么时间出生? 被:出生。 审:什么民族? 被:X族。 审:什么地方人? 被:XX县人。 审:什么文化? 被:文化。 审:什么职业? 被:。 审:家庭住址?

被:住。 审:被告人,你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被逮捕的? 被: 审:是否被刑事拘留? 被: 审: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 审:被告人 X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一案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 审: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由XX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今天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 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 纲台词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完整版)刑事案件庭审笔录

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庭审理笔录 (第审第一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审判(陪审)员: 书记员:记录人:寻文宇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一案。 宣布开庭 审判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单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暂住地。 被: 审判长:辩护人陈述身份。 寻文宇,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判长:被告何时因何事曾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判长:被告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 审判长: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是否有异议?做何种辩护? 辩护人: 审判长:今天,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审判长: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对上诉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力。除你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你辩护外,被告人也有权自己辩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

个人刑事辩护词

个人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 XX市XXXX公司 的委托,指派 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 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 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 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 XXX 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 聚众斗殴共同故意。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二、 XXX在实施打架行为时还不满 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X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国家对于 处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 XXX事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希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罪均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过不起诉决定,该决定虽然于2009年1月15日被省人民检察院撤消,但从今天庭审控方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仍然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本案的焦点应该是林某某是否已经死亡并且系被告人所为,正是在这个焦点问题上,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分尸、多次抛尸的行为,但控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抛尸现场、抛尸包装物等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证据。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认罪供述,但也作过没有杀人而系林某某自己外出未归的辩解。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逼供所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口供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认定犯罪的基本直接证据缺失

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足以得出被害人已经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的唯一结论。但庭审的结果表明,控方提供的证据远远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 1、控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一)没有提供尸体、尸块或尸体各部分残骇;没有提供杀人、毁尸工具、运尸工具和运送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没有提供抛尸现场。 二)现场仅发现少量血迹、少量可疑组织碎屑及一块很小的骨质碎片。涉及这部分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没有在法庭上当庭宣读。在厨房的血迹不能排除切菜时手指受伤流血的可能,在卫生间的血迹不能排除鼻血或妇女经血的可能;在卫生间发现的组织碎屑不能排除系头皮、脚皮等因新陈代谢而产生的正常脱落物;骨质碎片不能确定是何部位,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三)魏某某在2006年11月14日证言中证实:11月11日,也就是林某某“死亡”3日后,魏某某曾收到林某某手机发给她的短信。这短信系谁所打?目前并没有证据排除不是林某某所打的可能性。 四)控方在辩论中认为林某某出走时什么都没带,没有生活来源,两年多没有任何消息,这些都说明她已死亡。辩护人认为这些都只能是猜测、分析、判断,不是证据,不能说明她已经死亡。据报载,某母女二人被某兄弟二人拐卖十年才被发现,佘祥林妻子也是十几年才回,其间同样都是和家里失去联系,从家庭角度看都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控方的以上说法不能证明林某某已经死亡。

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目录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核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宣布开庭、案由 (二)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三)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征询回避 三、法庭调查 (一)宣读与陈述 (二)归纳争议焦点 (三)举证与质证 (四)证人出庭作证 (五)补充新证据、补充发问 (六)当庭认定事实与证据 四、法庭辩论 (一)归纳辩论焦点 (二)按顺序辩论 (三)补充辩论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法庭调解 七、休庭评议 八、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二)继续开庭 (三)起立宣判 (四)退庭程序 九、送达 说明: 1,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确有难以继续调解的等情形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2,本提纲中引用了具体法律条文,是为了说明其合法性,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宣读;3,需要当庭传递辨认的证据,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或者将交换证据情况举证、质证和反驳意见计入笔录。

一、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四)检查法槌是否摆放合适; (五)检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或其它身份证件; (六)通知法警于开庭前五分钟进入审判区值庭; (七)安排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八)宣布法庭纪律。 (一)核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需要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2,书记员:你是原告***吗? 原告:是。 3,书记员:你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有没有变化?工作单位是*******、职业是*******? (自然人核对起诉状、身份证,笔录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应核对并采录个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通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及关键字查询等方式,查询我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开立银行账号的)及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式样及基本信息。信息核查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请在“信息核查”开放时间访问!) 原告:_____。 4,书记员:是否有诉讼代理人? 原告:有。 5,书记员:(核对授权委托书)。 (1)律师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笔录中:记明①姓名、②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③代理权限;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及年检信息。 (2)其他自然人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记明①姓名、②性别、③职业、④住所、⑤与当事人的关系,⑥代理权限);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书记员:现在核查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均同上列2、3、4、5。) 7,书记员:现在核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今天有没有证人或者鉴定人出庭? (书记员记录《诉讼参与人名单》) (二)宣布法庭纪律 8,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人民法院庭审提纲

人民法院庭审提纲 (敲法槌) ?: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XXX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身份和代理权限。 原告XXX,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原:我叫XXX,……(讲自己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职业、现住址等。如是单位则讲单位名称、单位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原告代理人,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出庭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代:我叫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要讲明具体授权内容)。 ?:被告XXX,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被:我叫XXX,……(讲自己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职业、现住址等。如是单位则讲单位名称、单位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被告代理人,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出庭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代:我叫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要讲明具体授权内容)。 ?:经核对,原、被告双方的出庭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XXX、XXX、XXX依法组成合议庭,由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本庭记录(如是独任审判则改为:本案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书记员XXX担任本庭记录)。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理为:对法庭组成人员)及回避制度,原告方听清了吗? 原:听清了(或询问不清楚的地方) ?: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或提出申请)

刑事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秦皇岛市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甲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贵院受理的甲一涉嫌故意杀人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上诉人的委托辩护人。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向上诉人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参与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庭审全过程。现就本案的审理,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可以显示上诉人甲一所作的有罪供述存在有非法取证的可能,且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有重大的疑点,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的所有证据尚不足于证明上诉人犯有本案所指控之罪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甲一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具体如下: 一、本案诉讼证据材料有关上诉人的笔录和供述,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存在有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不可否认,从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看,自2011年11月16日起,上诉人便开始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的三份笔录均作无罪辩解,否认本案系其所为;2011年11月19日18时起开始作有罪供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就翻供,否认了本案系其所为(据上诉人交待,在检察机关提审时,其就否认本案系其所为,但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其辩解,就让其在作好的“笔录”上签字了事。关于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在诉讼过程中,暂没有看到相关材料)。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和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否认本案系其所为。并且,上诉人在《刑事上诉状》中称公安机关自2011年11月16日起便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施以殴打、不让睡觉、不让大小便、危胁妻儿有危险等方式进行侦查讯问,在这样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下,上诉人当时感到痛不欲生,生不如死及不愿意拖累家人,遂按照侦查人员侦查所得的情况作了有罪的供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上诉人有罪供述的笔录是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作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已事先带领上诉人察看并了解了案发第一现场。 辩护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出庭作证证人陈僧清、陈丽珍,查清非常重要的事实:两证人均一致分别认可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即案发后至作有罪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带甲一至案发现场,详细察看了解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本案证据中,上诉人所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2011年11月19日,结合两证人的证言,上诉人是在被侦查人员带领察看了解现场之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 2、本案从现有的证据,已有足够的合理性可以怀疑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或非法取证供情形的存在! 且看:第一份《询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16时30分至19时53分;第二份《讯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5时45分至8时13分;第四份《讯问笔录》记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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