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Beijing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Beijing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Beijing

附件2

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公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市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依据《管理办法》进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期间备案企业有新增和注销,截至目前,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191家,其中品牌企业21家,集团企业32家,规模企业138家。具体如下:

一、品牌发卡企业21家

组织机构

序号

企业名称备案号

代码

1 717758839东田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

110000CCF0023

限公司

2 633772879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

110000CCF0022

公司

3 633648739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110000CCF0021

4 722603890北京市爱侬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

110000CCF0001

5 700374142北京旺顺阁美食有限公司110000CBE0022

6 563686990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10000CBE0021

7 740070282北京维华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110000CBE0003

8 685103650北京沱沱工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

110000CAC0021

公司

二、集团发卡企业32家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备案号

1 600015708 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BE0021

2 101623741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BBE0002

3 721471662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10000BAC0023

4 593846449 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110000BAC0022 5

660501513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110000BAC0021

9 778602678 北京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 110000CAB0021 10 101316805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CAB0011 11 71092546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CAB0002 12 71092609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CAB0001 13 10169198X 赛特集团有限公司

110000CAA0007 14 72261280X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CAA0004 15 633715022 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CAA0003 16 762169304 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110000CAA0002 17 051398039 北京华联鑫创益科技有限公司 110000CAA0001 18 91110108085485755F

北京微酷客科技有限公司 110000CAC0022 19 91110000710933753A

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CAB0023 20 91110105592334185W

北京悦风景文化休闲有限公司 110000CCF0024 21 91110105685139418T

北京开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110000CBE0024

6 801449000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10000BAB0002

7 748102517国美电器有限公司110000BAB0001

8 633796424北京华润新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10000BAA0021

9 91110000700177

86XN 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110000BAA0022

10 717742634乐友(中国)超市连锁有限公司110000BAA0012

11 101782670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110000BAA0011 12 101688887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110000BAA0007

131********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110000BAA0006

1491110115785540

4010

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10000BAB0022

15 700003739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110000BAA0004

16 74610299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110000BAA0003

17 10196866X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10000BAA0002

18 10113055X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0000BAA0001

19 91110105678778

334J 北京泰美好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

110000BCF0021

20 91110108677415

8146

幸福荣耀(北京)超市有限公司110000BAA0024

21 91110000055590

239L

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110000BAC0025

22 91110105101756

720B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110000BAB0021

23 91110102551400

1903

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110000BBE0022

24 633791930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0000BAA0005

25 91110105790697

4463

北京孩思乐商业有限公司110000BAA0028

26 91110108558521

630L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10000BAB0023

27 91110108MA00G8

U07Y

北京便利蜂连锁商业有限公司110000BAA0027

28 91110102101596

480Y 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

110000BCG0021

29 91110102754150

734K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110000BBE0023

30 91110000067270

013U

罗森(北京)有限公司110000BAA0029

31 91110000660506

664U

万达百货有限公司110000BAA0030

32 91110000102072

929U

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0000BAA0031 三、规模发卡企业138家

序号

组织机构

代码

企业名称备案号

1 55480270X彩盈储贤商贸(北京)有限公司110101AAA0002

2 743314879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0101AAA0005

3 766792849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10101AAA0021

4 101148653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110101ABE0001

5 102263522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110101ABE0003

6 101519370北京前门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110101ABE0021

7 911101017

17746117P

北京大食代餐饮有限公司110101ABE0022

8 911101017

655010693

北京星物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0101ABE0023

9 801284074北京四联美发美容有限责任公司110101ACF0004

10 560366473北京中欣银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10101ACH0021

11 911101015

768517058

北京市风雨彩虹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110101ACH0022

12 600013542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110102AAA0021

13 10144636X北京万方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110102AAA0022

14 634384245北京汉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110102AAA0024

15 101547486北京金源千业超市有限公司110102AAA0026

16 10138412X北京市复兴商业城有限公司110102AAA0027

17 755264020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110102AAA0028

18 101542829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10102AAA0029

19 717880076连卡佛百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110102AAA0030

20 56213860X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110102AAA0031

21 76423216x 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110102AAA0032

22 911101026

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110102AAA0033 89248179k

23 110102197

中垦优选(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10102AAA0034 605192718

24 599613232 北京成得永商贸有限公司110102AAB0021

25 565762731北京富隆汇酒窖有限公司110102AAB0022

26 91110102M

北京首农电商科技有限公司110102AAC0021 A00257X6F

27 911101023

北京礼家家商贸有限公司110102AAC0022 18340750R

28 681956533北京金融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110102ABD0021

29 67055263X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

110102ABE0021

30 101416259北京市四川饭店有限责任公司110102ABE0022

31 101337059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10102ABE0023

32 739367126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0102ABE0024

33 911101027

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10102ABE0025 975536486

34 625905811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110105AAA0001

35 600001648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110105AAA0002

36 625912499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110105AAA0003

37 717865677 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110105AAA0005

38 700000773 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110105AAA0006

39 794050930 飒拉商业(北京)有限公司110105AAA0007

40 567479622 中少成长文化发展(北京)有限责任

公司

110105AAA0023

41 700219847 北京华汇华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110105AAA0026

42 666926299 北京市融川商贸有限公司110105AAA0027

43 68435452x 普安倍尔商业(北京)有限公司110105AAA0028

44 680453694麦西姆杜特商业(北京)有限公司110105AAA0029

45 681955928波丝可商业(北京)有限公司110105AAA0030

46 069559443 北京元和利兴贸易有限公司110105AAA0031

47 677402378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110105AAA0032

48 098485586北京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110105AAA0033

49 91110105M

A00GUJG8D 北京每日优鲜便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

110105AAA0034

50 911101057

21420005y

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110105AAB0023

51 911101050

854748294

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0105AAC0023

52 911101055

79048360T

裕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10105AAC0024

53 911101053

18086

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10105AAC0025

54 911101050

573521973

北京粮仓上商贸有限公司110105AAC0026

55 91110105M

A01CBD49P

北京美丽乡村元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10105AAC0027 56 717862484 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110105AAI0021

57 91110105M

中商商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0105AAI0022 A01BDAL9X

58 663727067 北京云南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0105ABD0021

59 911101056

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0105ABD0022 916990403

60 600027661 北京星期五餐饮有限公司110105ABE0021

61 795959206 北京市雍雅餐饮有限公司110105ABE0022

62 801714484 北京一轩珍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0105ABE0024

63 769901019 北京味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0105ABE0025

64 600043354 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110105ABE0026

65 769900032 王品餐饮(北京)有限公司110105ABE0029

66 590683269贝拉吉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0105ABE0032

67 91110000M

北京华联(SKP)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0105ABE0033 A008055M2

68 911101055

北京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0105ABE0035 531079323

69 70000052x北京嘉里大酒店有限公司110105ABI0021

70 100027884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10105ABI0022

71 625906195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110105ABI0023

72 685792150北京悦燃时代贸易有限公司110105ACF0021

73 91110105M

匠心工坊生活服务(北京)有限公司110105ACF0022 A008A0N6E

74 799988282 北京资和信百货商场有限公司110106AAA0021

75 102166642 北京方庄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10106AAA0022

76 911101065

绿田园丰(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10106AAA0023 658107720

77 911101065

北京盘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10106AAA0024 73195220x

78 911101065

北京中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10106AAA0025 67467963Q

79 911101065

北京天润绿源商贸有限公司110106AAA0026 891377541

80 911101065

山南水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110106AAA0027 9235264XY

81 911101066

宇伦信达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110106AAC0021 85791035F

82 911101060

北京联农乐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10106AAC0022 855322246

83 802237050 北京方庄都一处餐饮有限公司110106ABE0021

84 569541725 北京市荣誉海鲜酒楼有限公司110106ABE0022

85 802233041 北京潇湘甲鱼村酒家110106ABE0023

86 567464076 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110107AAC0021

87 764338538 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10107ACF0021

88 63372421x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110108AAA0002

89 102120783 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110108AAA0003

90 796740556 北京金隅蓝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10108AAA0021

91 911101083

多点生活(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0108AAC0021 36463754C

92 633798614 北京锡华海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110108ABD0016

93 625907630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110108ABE0005

94 685131889北京九十九顶毡房餐饮有限公司110108ABE0006

95 67059547x北京市新宏状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0108ABE0008

96 059264035北京普天同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0108ABE0021

97 089604520北京甲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10108ACF0021

98 700083329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110109AAA0021

99 77196553x 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0109AAA0022 100 553111480 北京首创奥特莱斯房山置业有限公司110111AAA0023

101 91110111M

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111AAA0024 A007RR78D

102 911101115

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110111AAA0025 844830178

103 10242519x 北京中商上科大夏有限公司110112AAA0001 104 684393158 北京天天人民商城有限公司110112AAA0002 105 571231240 北京良物珍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110112AAC0021 106 102504330 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110113AAA0001 107 760118810 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110113AAA0002 108 102522002 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110113AAA0003 109 102547787 北京顺义隆华购物中心110113AAA0004 110 097943506 荣宝斋茶文化(北京)有限责任公司110113AAB0002 111 69231937X北京市新天华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瑞

110113ABD0001

麟湾温泉度假酒店

112 911101130

斯维登置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110113ABD0002 573163995

113 911101137

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110113ABE0002 60126845Q

114 91110113M

北京嘉和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0113ABE0003 A006M5T9T

115 576855941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110113ACF0001 116 717881386永旺商业有限公司110114AAA0021 117 10266975x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110114AAA0022 118 634394187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110114AAA0023 119 078564607 迈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10114AAA0024 120 911100006

北京八达岭精奥莱商业有限公司110114AAA0025 00064374J

121 911101143

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110114AAA0026 39765838T

122 551376469 北京任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10114AAI0021

123 769900243 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110114ABE0021 124 733471598 北京昆泰嘉禾酒店有限公司110114ABI0021 125 798543433 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10115AAB0001 126 678753882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0115ABE0001 127 911101150

北京优鼎优餐饮股份有限公司110115ABE0021 514278648

128 911101153

湊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0115ABE0022 36454348L

129 768453066 北京爱马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10115ACG0021 130 768465585 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110116AAA0001 131 600420471 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110116AAA0006 132 750107130 北京九州溪谷大酒店有限公司110116ACF0021 133 700042316 北京鹅和鸭农庄有限责任公司110116ADI0003 134 562140937 北京金地来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110228ABI0021 135 103059355 北京市延庆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110229AAA0001 136 793419951 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购物广场110229AAA0002 137 733474457 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110229AAA0003 138 690818490 北京环球新意百货有限公司110229AAA000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

第一章总则的营业收入。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11-0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

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 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预付卡管理细则

央行拟出预付卡管理细则 购卡超万元须实名在线充值只能用于网购 (记者高晨)央行昨日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向本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账户充值的充值卡,其充值后的资金只能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提现、变现和套现。充值卡可直接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但不得用于在实体经营门店消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预付卡严禁以下充值行为:记名预付卡向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间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预付卡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向银行账户充值、转账;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之间互相充值;电话卡、移动充值卡、公交卡、游戏点卡向预付卡充值。 根据艾瑞咨询《2011年中国预付费卡行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底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市场规模达到965亿,预计2013年底将超过3000亿元。 ■解读 美容美发卡不在管理范围 目前市场流通的预付卡有两种:一类是由第三方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发行的跨行业预付卡,可在众多联盟商户刷卡消费;另一类是由企业通过购买、委托等方式获得制卡技术并发售储值卡,卡只能在该企业内消费使用,美容美发企业等发行的消费储值卡则属这一类。 中国支付体系研究中心主任张宽海指出,类似于资和信、福卡、中银通这样多处使用的预付卡由央行监管,而像健身、美容、超市会员卡则由商务部门牵头监管。而由商务部监管的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和服务规范》目前还没出台。 多处规定体现实名信息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11-0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2012年9月21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完整word版)超市购物卡、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超市购物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购物卡发放流程的准确、顺利,保证购物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购物卡,是可以在超市所使用的购物卡。 第三条购物卡的进销存业务由超市财务部负责,信息部对该业务进行配合。业务部门均须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做此项工作,并明 确责任。 第四条购物卡业务的职能部门分工(一)管理部设团购管理中心,落实负责人(主管级),负责定制、前台售卡的需求统计、备 用卡领用、销售、售后服务等前台销售管理工作。(二) 财务部负责购物卡的保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执行 与购卡单位的衔接工作,并且负责监督购物卡的使用。(三) 信息部保证会员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 问题。(四)综合办采购部负责空白购物卡招标采购。 第五条空白购物卡的定制、验收、入库 (一)定制。管理部根据市场需求,按季度制定购物卡需求计划,确保常备10 万元的各面值卡;在重大节假日前要提前制定 节日用卡需求计划,一律交由采购部门进行招标采购。(二) 验收。管理部负责按批次抽检空白购物卡的卡面印刷质量及数 量后将定制的购物卡交付财务部,财务部在与需求计划核对后 交本部保管员入库。(三)入库。财务部保管员负责空白购

物卡的保管。 第六条购物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交付(一)团购管理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次月购物卡需求计划表,于当月5日前报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团购管理中心申报的购物卡需求计划,由财务部保管员填写《购物卡注册单》(附表1)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部记账,一联交操作员留存。(三)财务部专职人员根据《购物卡注册单》开户、开通、充值、复核完成。 遇大宗团购,财务部需增加人员(增加人员拥有独立的开户、 开通、充值权限)。在刷卡充值前应核对每盒购物卡的初始卡号,并在开通、充值后进行复核,以核实系统号与卡号的准确性, 财务部安排两人以上复核,复核率达到100% 。(四)对无法刷卡写磁的购物卡,由专职人员填制《购物卡注销单》(附表2)一式两联,保管员与专职人员各存一联,按照废卡处理规定办 理。(五)交付。团购管理中心与财务部在确认无误后,将 已充值购物卡交付团购管理中心。 第七条购物卡的领用(一)日常待售备用卡的领用。团购管理中心负责人按一周售卡量到财务部填制《购物卡申领单》(附表3)领备用卡。《购物卡申领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记账,一联由售卡人留存备查。财务部在团购负责人申领本周备用卡时,对上周售卡情况先行核对售款和库存,无误后交付本周备用卡。领卡时必须双方核对充值准确性,一旦接收视为已经核对无误。 (二)大宗团购卡的领用:团购管理中心需在重大节日前合理时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1—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务部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商务部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现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解析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①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③(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④。 解读: ①《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②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一是限定的发卡主体。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

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④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网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性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①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②。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③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④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⑤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解读: ①《管理办法》对“集团”的概念进行了限定,其范围仅包括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企业法人),其他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均不在其中。因此,以集团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的,发行的单用途卡不得在其母公司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间使用。 ②集团母公司应为境内注册法人企业。 ③绝对控股是指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 ④企业标志即企业商号。 ⑤《管理办法》仅允许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行跨法人使用的单用途卡,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其他企业只能作为售卡机构,不得自行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使用的单用途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区别:一是售卡企业承担单用途卡的销售,并不实际拥有预收资金的所有权,预收资金仍属于发卡企业。这是售卡企业与发卡

2020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2020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下面是橙子给大家收集的关于预付卡的管理办法相关阅读,供大家参考! 20xx年预付卡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xx 〕第 2号公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 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

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发行 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 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解析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用途卡是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单用途卡为磁条卡。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 第四条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五条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 - 1 - 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可自行登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 第七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章购卡 第八条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单用途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储值卡管理办法

储值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储值卡使用行为,确保储值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合理、科学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值卡的进销存业务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系统由酒店、大厦收银员、管理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操作,各部门均须配备相应业务负责人,并明确责任。 第三条职能分工 一,财务负责储值卡的需求统计、定制、验收、注册、分发、换卡、售后服务,同时负责储值卡全面管理。 二,一卡易会员管理系统中心保证会员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 三,各使用部门负责储值卡的需求上报、领用,并且监督储值卡的使用,酒店、大厦负责储值卡的销售、问题卡的处理,收银负责储值卡销售时的收款。 第四条储值卡管理业务流程 一,空白储值卡的定制 1、定制。财务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空白储值卡的相应数量,卡的类型、卡的磁性、卡的编号。卡的类型为:金卡、白金卡。 2、验收。财务负责按批次抽检供货商制送的空白储值卡。 3、保管。财务负责空白储值卡的保管,并建立《空白储值卡库存登记表》。 二,领用及保管 1.储值卡申请。酒店、大厦制定次月储值卡需求计划表,报财务部。 2.次月酒店、大厦储值卡负责人根据计划表,去财务部进行领取。酒店、大 厦需专人保管并建立储值卡发放登记表。

三,开卡 1、顾客到指定消费点,收银员根据其支付方式进行收款,并在销售管理系统的程序中操作,跟顾客核实是办理实体卡还是虚拟卡,确认后,在会员管理系统中确认储值卡已付款,发放储值卡。 储值折扣为: 1000-3000元 9.5折赠送50-150元电子券 3001-5000元 9折赠送300-500元电子券 5001-10000元 8.5折赠送750-1500元电子券 2、收银员每日与财务部核对单据、收款额,并打印开卡统计表,上交款项。 3、充值时,开具发票单位确认收入,未开票的,与顾客确认是以后开具,还是不开;做备注; 四、消费 1、顾客持实体卡或提供手机号(卡号)到指定消费点消费,消费结束后,向收银出示卡,有实体卡的须先刷卡,读卡,再核对卡片信息后,输入密码,正确后,方可收款;无实体卡的,打开手机微信卡包,点开会员卡信息,收银核对信息后,输入密码,正确后,方可收款。每日打印消费汇总表,财务核对后,根据汇总表进行账务处理。 2、储值卡打折情况,由于该卡在储值时已给予折扣,不再单独进行打折,店内打折活动可以参与。 3、刷卡消费时,新开卡根据消费汇总表,分割收入做考核调整项目; 4、旧卡升级新卡,作登记,把金额及卡号,都登记清楚,一月出一次统计表,报财务部。(备注:旧卡升级新卡,原发卡单位做新卡升级开卡及登记,原卡金额,财务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 日

(购卡人也称持卡人) (发售卡人) 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并由乙方为持卡人 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有关服务事宜所形成的权利义 务约定如下: 第一条 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 1?单用途卡的名称: 2?单用途卡的种类: 3. 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 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 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的服 务为准。 2. 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 客服电话:乙方提供 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 题能够 及时解决。 (2) 网站服务:乙方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站为单用途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 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3. 换卡服务: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 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 并缴付换卡工本费 元/张,旧卡由发 甲方: 乙方:

卡企业收回 4. 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可转让。 5. 退卡服务:当乙方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6. 安全保障:乙方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7. 甲方购买不记名卡的,应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过期后的卡片可到乙方办理续期手续,否则将被停止使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确保甲方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单用途卡可以正常使用。 2?乙方应以网上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单用途卡的使用规则。 3. 甲方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提供个人、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4. 对于违反本协议或章程使用单用途卡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5?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甲方有权使用单用途卡到乙方进行刷卡消费,并有权享受与其他客户同等的各种优惠待遇,但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7.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提供的服务实现消费、查询、充值、消磁换卡等卡片的使用和管理功能。 8. 甲方应依据单用途卡的使用规则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甲方对单用途卡、密码等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甲方亦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客服热线、网站等服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卡业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稳定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使用预付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行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发行机构是指获准办理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预付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用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用于支付公共交通领域相关费用的预付卡; (三)仅用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商业企业发行、仅用于购买该商业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性机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预付卡。 第五条预付卡按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第六条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卡人、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予以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办理预付卡业务应遵循安全、便捷、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发行机构应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发行 第十条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记名预付卡由购卡人持有并使用。 本办法所称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十一条记名预付卡的存储上限不得高于5000元。不记名预付卡的存储上限不得高于1000元。 第十二条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可以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不能赎回,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预付卡应在卡面记载以下要素:预付卡名称、发行机构法人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 对设置有效期的预付卡,还应标识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10张以上(含)不记名预付卡时,应使用实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发行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对购卡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五条对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应在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购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预付卡卡号、金额、购买日期。记名预付卡应按购卡人分户记载。 第十六条发行机构应向购卡人提供预付卡章程,并与记名预付卡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预付卡的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 (三)发行机构向购卡人或持卡人提供预付卡发行、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交易、账务纠纷处理原则;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甲方:(购卡人也称持卡人)乙方:(发\售卡人)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并由乙方为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事宜及形成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第一条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 1.单用途卡的名称: 2.单用途卡的种类: 3.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 2.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乙方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乙方提供网站为单用途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3.换卡服务: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旧卡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元/张,旧卡由乙方收回。 4.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可转让。挂失时持卡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挂失手续,转让时需持卡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接收方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转让手续。 5.退卡服务:当乙方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6.安全保障:乙方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7.甲方购买不记名卡的,应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卡片可到乙方办理激活、换卡手续。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确保甲方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单用途卡可以正常 使用。 2.乙方应以网上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单用途卡的使用 规则。 3.甲方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提供个人、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4.对于违反本协议或章程使用单用途卡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卡。 第二章单用途卡的发行 第三条单用途卡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三章单用途卡的服务 第六条消费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发卡企业或售

卡企业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 第七条客户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确保购卡者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客服电话: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持卡者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第八条换卡服务: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元/张,旧卡由发卡企业收回。 第九条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可转让。 第十条退卡服务:当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者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第四章单用途卡的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和持卡者发生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单用途卡的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的营业收入。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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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卡业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稳定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使用预付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行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发行机构是指获准办理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预付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用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用于支付公共交通领域相关费用的预付卡; (三)仅用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商业企业发行、仅用于购买该商业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性机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预付卡。 第五条预付卡按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第六条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卡人、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予以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办理预付卡业务应遵循安全、便捷、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发行机构应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发行 第十条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记名预付卡由购卡人持有并使用。 本办法所称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十一条记名预付卡的存储上限不得高于5000元。不记名预付卡的存储上限不得高于1000元。 第十二条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可以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不能赎回,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预付卡应在卡面记载以下要素:预付卡名称、发行机构法人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 对设置有效期的预付卡,还应标识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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