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股破产重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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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救赎

根据业内人士介绍,就债权处理来说,相比协议重组而言,破产重组的好处有三:一、在或有债务问题上基本不再有后顾之忧。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债权人应该在规定限期内申报债权,否则即使不被视为放弃债权、至少也会失去表决权。因此,任何较大金额的债权人都不会故意不申报债权。二、债务重组的基本目标可控。只要管理人最大努力地提高了清偿率,一般也都能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不像协议重整,如果某几个债权人拒绝谈判或要价过高,那些已经完成谈判的债权人努力就白费了。另外,由于体制的原因,金融债权人是无权单方面豁免债务的,加之现在许多银行自身就是上市公司,重大决策必须通过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的同意,具体经办人根本无权“灵活处理”;但破产重组属于法律行为,对银行来说,法院一纸裁决就可以成为做账的依据、接受的理由。

债务清偿率在破产重整下之所以有机会得到提高,是因为破产重组可以在上市公司存量资产以外,通过合法渠道来增加清偿来源,以提高清偿率。比如,通过全体股东让渡一定比例股权的方式来支持债务重组,而这在协议重组背景下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股东的权益不可能通过表决的方式来变动,表决结果对不同意或未参加表决的人无效。所以,在协议重整的架构下,任何对股权调整的企图都是无法实现的。

重组代价

破产重整的ST公司势必是已经陷入债务沉重、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困境,而如果要想得到拯救,除了债务重组以外,还需要引进具有优质资产的重组方。重组方除了承担债务,还要背负上市公司的沉没市值,所以成本并不低。

债务协议重组的惯例是“债随资产走”,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则对净资产要支付对价。但是,企业即便濒临破产,如果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它仍必须按持续经营前提来进行会计处理,而实际上,此时的“资产”却会因大量无法落实的应收款,或者存货、设备等贬值的速度大大超过正常的会计折旧速度等因素而变得很不实在。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后的资产评估采取的是快速变现原理,所以估值真实,重组的财务成本也就可控。这也是ST公司选择破产重整的理由。

协议重组在应对“净资产对价”方面是很麻烦的,涉及谁来出这个钱?理论上讲应该是原大股东的责任。但是,上市公司都已经沦落到ST状态了,难道大股东居然还有支付净资产对价的能力?于是只能“卖身”还债——也就是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抵净资产。但是,事实上绝大多数ST公司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都会因自身的负债原因被质押了,这时,重组方恐怕就得好好考虑一下这个壳还值不值得借了。

同时,沉没市值是另外一个重组代价。

沉没市值指总股本与市价的乘积。在上市公司资不抵债、无盈利能力背景下,公司理论价值趋于零,正常股票的沉没市值通常也会趋于零,但目前在A股市场,其股价却能因“重组预期”而逆流而上。股价炒得越高意味着沉没市值越大,它就会越多地稀释重组方的正常权益。

例如,某ST公司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为12元,股本3亿股,债务20亿元。若重组方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为36亿元,每年净利润4.2亿元。按30倍市盈率计算,它可支撑120亿的市值。但按照增发定价规矩,重组方只能取得3亿股(36亿*12元/股=3),占重组完成后总股本的一半,而其业绩却可支撑20元的股价,全体股东因重组成功可取得超过50%的溢价,而该溢价却是靠稀释重组方的权益形成的。试问,这种重组能有机会完成吗?

“重组完成以后能让老股东保本其实就已经算很仁慈了”,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如是说:“但是,协议重组几乎是个死结——债务剥离要补偿,资产置换要等价,业绩要承诺好几年,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要参考‘最近’的均价,注入资产的定价却要严格按评估值。一切成本都是实的,却要迁就一个泡沫价值,也就是置出资产的定价,以及一个虚的均价。”

那么,重组方为什么要花如此大的代价来借壳?

自称“炒股致富”的浙江同方控股集团董事长朱志平的一句话或能点破玄机:“随着股价上升,会赚回来的。”

注资配合

“ST公司资产绝大多数没有盈利能力。因此,债务重组若没有资产重组配合,债务重组终究不能让公司获得可持续的经营能力。”业内人士形象地比喻说,重组有如给病人动手术,债务重组只是完成了开刀,不良资产置出相当于取出病变了的器官,接下来就必须输血和移植健康的器官,然后才能缝针。所以,监管部门都会要求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同步实施,即所谓“一步走”——“一步走”区别于ST银广夏的“两步走”,即先债务重组救急以降低财务成本使账面扭亏,条件成熟后再考虑资产重组。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债务重组经常涉及“以股抵债”和股东让渡股票等安排,如果在资产注入方面没有相对明确的预期,债权人就会怀疑抵债股权的价值,从而或会拒绝接受重组安排,这样就容易导致债务重组流产。

然而,“一步走”新的问题出来了。由于破产重整是由法院主导,法院的传统职能是解决“历史问题”,对上市公司今后的发展仍要由行业监管部门来负责规范。偏偏债务重组可能涉及债转股以及股东权益调整等安排,但对这些安排的落实都需要倚赖资产重组完成后的财务结果。问题是,法院的一纸裁决若涉及股权调整的比例超过一定限度,最终还需要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业内人士认为,司法与行政可以辨证统一。“法院的裁定可以视作是给出了一个执行的‘标准’,而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批准’则需要行业监管部门来判断,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ST夏新此次重整草案,同时安排了债务重组与资产重组。但业内人士用“一步‘半’走”来形容此次重组——所谓“半步”,即虽然安排了重组,但“附条件”确定了重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为后续监管开了一个“口子”。据悉,“附条件”有两个含义:一是规定了以什么样的资产和业绩来完成重组,二是对该计划如果不能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将如何保证重组能够保质保量地继续。

价格博弈

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在本质上是一次交易,交易就会涉及定价。重组博弈,经常集中体现在

定价上,参与博弈的,利益各方无所不包。

10月28日以来,S*ST光明股价连接涨停,一度从9元涨至超过15元,短短15个交易日,涨幅67%。

股价暴涨的背后,可能缘于10月21日的两件事。10月21日,公司的债权人以S*ST光明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当天,S*ST光明控股股东将其持有S*ST光明5961股中的15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077%)转让给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者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由于股权转让与破产重整申请发生在同一天,投资者猜测,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是作为重组方,被提前安排进入S*ST光明。11月10日,公司又公告,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许多流通股股东猜测,该股距离退市可能只剩下20个交易日,于是上演了抢筹、拉抬股价大戏。

相关人士指出,按《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资产重组定价为停牌前20天的均价,而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是有条件的,比如一次停牌不能超过多长时间。但是,一旦ST股票被热钱盯上,问题就来了。只要某段时间出现连续3天涨停,上市公司就得依惯例声明“没有应披露未披露的事,在未来15天也没有重组计划”云云。但是,15天还没满,又可能出现连续3天涨停……于是,由于成本抬升,本有希望的重组可能就这样被无休止地搅和了。

一个本来很普通的监管规则却就这样被“主力”肆意利用了。然而,上市公司的沉没成本越高,重组成本就越高重组难度就越大。所以,股价水平经常成为制约重组推进的桎梏。

当重组成本不符合重组方预期时,各种终止重组的理由也就都出来了:比如出台很极端的重组方案故意让股东大会否掉,甚至上会的目的是为了让重组委否决……

为了避开不合理的20日均价,有时,重组方就通过取得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权的方式,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而在制度建设上,监管部门正在逐步完善。

2008年证监会下发文件指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可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ST华源是新办法推行以来协商定价的第一股。ST华源以2.23元/股的价格,向名城地产控股股东东福实业及其一致人发行约10亿股A股。而其停牌前20日均价大概在4元左右。加上全体股东按照25%比例缩股,前20天的平均成本为5.33元,重组方成本相当于比20日均价低了58%。

国金证券担任本次财务顾问的一位主办人坦言,如果没有协商定价,这次重组的难度非常大。按照此前的定价方式,有些机构或个人在绩差公司停牌前恶意拉抬股价,使重组成本变得非常巨大。

业内人士评价称,ST华源最终确定2.23元/股的定向增发价就属于合理定价。按重组方的承诺,置入资产每股收益将不低于0.34元。即使按25倍市盈率,也可支撑8元以上的股价,这个目标对全体股东来说足以保本,对债权人则算意外惊喜了。“但是,与退市相比,能保本已经是天上掉馅饼了,所以股东会能够高票通过”,业内人士如此评价:“任何一方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都不应该有机会获得暴利,它只能是各方利益的一种平衡。”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证监会发布关于破产重组类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可采取协商定价机制

的办法,其中至少一部分原因缘自ST华源的重组之难。有了制度的规范,ST公司重组在定价模式方面就走出了一条新路。

尚无重整失败的案例

根据《破产法》,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刚告诉《每日经济新闻》,重整是企业在破产清算前的一次自救机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将指定管理人,负责整个重整程序。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破产清算和重整差别不大,但上市公司因为拥有稀少的壳资源,重整对保壳的意义很重大,一旦进入这个程序,公司财产保全将解除,所有未结案的诉讼将中止,到期债务也将暂停支付。"郑建刚说,"通常借助重整,企业将理清各项资产和负债,并与债权人形成一致的还款协议,比较常见的是债权转股权、利息豁免、部分债务减免等,如果重整失败,接下来的命运将是不断的债务诉讼,变卖资产偿债等等,到最后就只得破产清算,将公司注销了。"

事实上,自2007年《破产法》实施以来,还没有出现一家上市公司重整失败的例子,相反的是,成功的例子倒是有几家。

第一家成功进行破产重整的浙江海纳,现已改为众合机电(000925).2007年9月,法院受理了浙江海纳债权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当年11月,法院批准了由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2008年,浙江海纳将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成为一个"净壳",随后进行了资产重组;今年上半年,完成重组,改名为众合机电,且主营业务也由单一的半导体节能材料拓展为节能减排和轨道交通业务为方向的大机电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海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至完成重组的2年多时间里,股价涨了3倍,其中停牌时间合计就有1年多,真正交易时间只有几个月。

另一个成功的例子是*ST兰宝,这家公司也是在2007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重整完成后,经过一系列资产重组,最终*ST兰宝变成了今天的顺发恒业(000631),重组复牌后迎来的仍然是股价的暴涨。

*ST北生(600556)可能是目前最为紧俏的"壳"资源了,刚刚完成重整计划的*ST北生,通过资产拍卖、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对相关资产进行了清理。据知情人士透露,有意借壳*ST北生的企业超过10家。

关注3个阶段

破产-重整-重组,对于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而言,这样的路径无疑是凤凰涅槃、蝴蝶破茧。只有成功案例的示范作用,却没有失败例子的警示,在浙江海纳、*ST兰宝股价升天的财富效应下,投资者前仆后继地挖掘"破产重整"题材。

"这类题材的炒作路径是有一定规律可寻的,往往分为3个阶段。"国金证券财富中心投资经理张兆伟称,在重整的消息发布前,公司股价就有一波表现,这时市场对重整有强烈预期,也是炒作的第一阶段。消息兑现后,前一波的获利盘将进行回吐,这时候的股价表现要因公司而异了,前期涨幅过大的可能会面临一个小幅度的调整,有的可能继续上涨,这是炒作的

第二阶段。而通常情况下,在宣布法院受理重整后短期内,公司股票就将停牌,等待重整计划的制订和获批。重整计划被批准后,接下来就是执行了,对这类公司股价的炒作暂时告一段落,市场接下来的预期是重组,这是第三阶段,也是时间最久的一阶段。

张兆伟说:"从市场的角度看,3个阶段中,第一阶段是获利最确定、收入最丰厚的。第二、三阶段的不确定性很大,特别是第三阶段,一旦重整计划得不到执行,对预期过高的投资者而言,又是一次煎熬。"记者了解到,*ST宝硕在重整计划通过后,还曾发布过还款困难的公告,股价表现也是起伏不定。

按4个条件进行筛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发现,目前A股市场上有54家公司处于资不抵债,且经营获得的现金净流量小于流动负债的状况。意味着,这些公司随时可能被债权人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但是,每家公司的情况并不相同,这54家公司中有些已经暂停上市,有些正在进行资产重组,有些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而有些则什么行动也没有。张兆伟认为,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更容易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如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或前两大股东持股超过30%,因为这样更容易在重整过程中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也更容易实施债转股。

_债转股_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北方经贸 “债转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陈 斌 宋阿南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 要]文章通过对“债转股”的一般法律要求的分析,明确指出了“债转股”运作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即明确“债转股”三方的法律地位;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重视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解决“债转股”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债权;股权;债转股;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04)12-0038-02 一、“债转股”的一般法律要求 “债转股”不仅仅是资产重组的方式,也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一)转换成股权的债权应当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出资方式有关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债权 若是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债权,必须通过特定方式依法转换成合格债权,才可以转为股权。同时,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应当可以用货币计量且金额已确定,或依法可确定。但目前我国尚无直接规定“债转股”定价的法律法规,而只有一些间接的原则性规定。 (二)法律、法规对股东资格有特定要求的,有关债权人身份须符合法定条件 例如,如果某自然人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债权人,该债权人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债权不能转换为股权,但可以依法进行债权、债务重组,如自然人将债权转让给合格的法人,再将其转换为股权才符合法律要求。 (三)“债转股”涉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修改章程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发生“债转股”时,须依法获得批准或核准。“债转股”转换成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还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有关规定。 二、“债转股”运作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障碍在我国,债转股作为一项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合的重大战略决策,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便会发现其合法性有值得探讨之处,现分述如下。 (一)“债转股”在公司法方面的障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 公司法第24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是对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种类的明确列举,并未使用“等”这一具有包容性的语词,因而应当对上述条款作严格解释,即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包括债权)出资。因此,从《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并不受法律保护。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二)“债转股”在担保法方面的障碍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在债转股后,金融 8 3经济与法 N ORTHERN ECON OMY AN D TRADE 2004年第12期 BEIFAN G J IN GMAO

只债转股经典案例全面梳理

14只债转股经典案例全面梳理 导读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债转股基本上是企业在遭遇流动性紧张和债务压力时的一种自救行为,操作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债转股业务产生了较大变化,下文对债转股主要要素进行了详细对比。【重磅课程】《深度解析债转股、不良资产基金、证券化、金融债务重组等不良资产模式》,时间:2017年4月15~16日;地点:北京,详询(点击可查看) | 一、案例梳理 (一)《指导意见》出台前案例梳理 1.长航凤凰 2014年2月25日,长航凤凰披露重整计划,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每100 元普通债权将获得约4.6股长航凤凰股票,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45.74亿元,涉及共计132家债权人。以长航凤凰股票2013年12月27日停牌价2.53元每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1.64%。根据2015年12月18日长航凤凰恢复上市的首日交易情况,长航凤凰开盘价为18 元,股价当日最高冲至21.6元,最终报收21.2元,涨幅1154.44%,当日成交量3.3 亿股,成交额达65.64亿元,远超132家债权人45.74亿元的普通债权总额。而根据长航凤凰重整计划中每100元

普通债权分得约4.6股长航凤凰股票,再按当日成交均价19.89元出售进行估算,则长航凤凰债权人所持每100元普通债权换股后可套现约91.5元,其实际清偿比例达91.5%。 2.长航油运 2014年11月24日,长航油运公司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和全体股东让渡股票两部分。在公积金转增部分,以长航油运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16.29 亿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转增后,长航油运总股本将由33.94亿股增至50.23亿股。另外,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目前持有的长航油运股票,其中第一大股东南京油运让渡其持股总数的50%,共计让渡约9.32亿股股票;其他中小股东让渡其持股总数的10%,共计让渡约1.53亿股股票。全体股东合计让渡约10.85亿股股票。据此估算,上述转增及让渡股票合计27.14亿股,全部向债权人进行分配,用于抵偿部分债务,共计将抵偿约61.84亿元债务。照此计算,股票抵债价格约为2.27元/股。经统计,长航油运债权人申报及核查后的负债共计115亿元,这也意味着公司过半负债将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进行清偿。3.华荣能源2016年3月8日,中国最大民营造船厂——华荣能源宣布,向债权人发行171亿股股票(向22家债权银行发行141亿股,向1000家供

“债转股”问题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债转股”问题研究 王崇敏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债权/股权/国有企业/“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国 有银行 内容提要: “债转股”即债权转化成股权的简称。“债转股”是法律行为,分为商业性的“债转股”和政策性的“债转股”。政策性的“债转股”目标主要是亏损的国家重点企业。由于政策性“债转股”牺牲了国有银行的部分利益,因此政策性的“债转股”要有严格的必要条件,并且限定在一个最小的限度内。 一、商业性债转股与政策性债转股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并受领该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一旦成立,债务人就应依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履行债务,即依债务之本旨而为给付的,权利人有权受领此项给付。如接受所交付的价金或买卖标的物。而当债的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倘若不为给付,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为损害赔偿,以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股权是企业的股东以其对企业的出资额而对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人是公司的社员,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根据自己的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股权人有权通过监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有权取阅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盈亏状况的一切资料,了解公司的业务进展和其他有关情况。 3.股权人享有依照出资比例分取股利的权利;股权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且在同等条件下,相互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终止后,有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可见,债权与股权有明显的不同。首先,企业债权人和企业的股权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企业债权人与企业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企业股权人是企业的投资人,是企业的组成成员,享有公司法和企业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在获利和权益顺序上,企业债权优先于企业股权,企业或公司在发放股息之前,应优先偿还债权人本金和利息,企业或公司破产时,也要优先偿还债权本金和利息。再次,企业或公司债权的风险不同于企业或公司股权投资风险,债权人除取得约定或法定利息外,还可于债权届期收回本金,其风险很小。而股权人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和经典案例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与经典案例=============================================== 前言: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成果对加速商业银行改革,支持国有企业脱困,乃至协助整个中国的金融深化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主要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多样化出售、资产置换、租赁、破产清偿等,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并面临市场问题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1.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臵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1.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臵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臵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1.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1.4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臵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臵抵押资产屮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臵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臵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臵方式适用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与经典案例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及经典案例分析 一、不良资产经营的历史和现状 第一轮 1999-2000 年:国有银行首轮注资+不良剥离 我国第一轮大规模不良资产经营始于1999 年;1997 年底,四大国有银行资 本充足率仅 3.5% ,远低于巴塞尔协议8% 的最低要求。 1999 年,财政部注资、 央行再贷款、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东方、华融、长城、信达,也就是我 们常说的四大 AMC ;到 2000 年 8 月底,四大 AMC 先后完成 1.4 万亿不良贷款 的剥离与收购工作,使得四大行不良贷款率下降了超过 10 个百分点。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未形成,相当部分的不良贷款来自于地方政府干预、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二轮 2004-2008 年:国有银行股改、二次注资+不良剥离 截止 2002 年末,四大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 2 万亿元,不良率达到 23.11% 。为了配合四大行的改制上市,四大AMC 于 2004-2005 年、以及2008年对四大行的不良贷款再次进行大规模剥离。 四大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从2003 年的2.54 万亿下降至2008 年的0.56 万亿,不良贷款率从19.6% 下降到2.42% ,资本充足率从3% 上升至11.3% 。四大行均成功实行了股份制改造,获得后续长远发展的基础。 现在:第三轮 可以说,前两轮不良处置很大程度上是补交经济转轨和改革的成本;而这一次,经济持续下行、产能过剩、杠杆高企带来的新一轮不良处置已拉开序幕。 截止 2015年末,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达到 1.96 万亿元,不良率达到1.94% 。2016 上半年,上市银行不良率达到 1.69% ,较年初提升 4 个 BP ;不良 贷款同比增长29% ,逾期贷款同比增长 16% ,关注类贷款同比增长 23% 。 2016年不良资产的政策和动向梳理 时间内容 2016.3.8华荣能源( 1101.HK ,原熔盛重工)公告债转股。 2016年 3月李克强总理表示: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降低企业的杠杆。 2016年4月国开行一位高管:首批债转股规模为 1 万亿元 2016年4月一行三会:要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对符合政策且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煤炭企业,通过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权威人士表示:“对那些确实无法救的企业,该关闭的就坚决关闭,该破产的要依法破 2016年5月产,不要动辄搞‘债转股’,不要搞‘拉郎配’式重组,那样成本太高,自欺欺人,早晚是 个大包袱。” 国新办吹风会: 1.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完全应该由市场主体自己选择,不由政府指定。 2. 2016年 6月债权转让的价格完全由市场主体基于真实价值自己协商处理,对债权和股权进行市场化定价。 3.以前财政部最后买单,此次政府不再负有兜底责任。

法国破产重整方案中的债转股问题研究

第1期2019年2月 No.l Feb.10,2019政:主伦纟 Zheng Fa Lun Cong 【文章编号]1002—6274(2019)01—153—08 法国破产重整方案中的债转股问题研究 [法]FranQois-Xavier Lucas (巴黎第一大学法国巴黎) 种林I张文韵$译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2.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研究中心,北京100089)【内容摘要】债转股作为债务清理方式和公司重整方法受到法律的肯定和鼓励,其实施方式和转换选择是理论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首先,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根据债的标的物是实物还是货币分为两种:当债的标的为实物时,在进行债转股操作时必须基于债权期限、债务有无担保、利息是否继续计算等因素综合评估该债权的价值以及其所对应的股份数量;第二种更受青睐的做法是债权人认购股权,并将由此产生的出资义务与其持有的公司金钱债权相抵销。为了避免债权人通过抵销方式而获得优先清偿,应适当减少数额。其次,关于转换选择。在坚持债权人同意和股东同意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实施债转股的例外机制。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的债转股决议对于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无须得到所有债权人同意就可以实施债转股;在修改公司章程被认定为符合公司利益需要、股东在重整方案中已承诺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等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债转股操作无需股东同意。 【关键词】法国破产法债转股实施方式强制批准 (中图分类号JDF411.92【文献标识码】A 法语“债转股”概念中表达“转换”意义所使用的单词"CONVERSION"不是法律术语。该单词更多地是唤起人们对宗教以及人对宗教“皈依”行为的联想,而不是对债权所涉及的人和物之间关系的思考。法学家们使用这个非法律术语来描述公司债权人同意将其对该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①的行为,而不是用该词汇对上述行为进行法律性质的确定。 债转股操作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公司重组方法并因而受到法律规定的鼓励。这种清理债务的方式不仅可以在破产和解程序中适用,还可以在破产保护或破产重整程序框架下进行。在破产和解程序中适用债转股方式的条件是参与债权人必须确保拟增资公司没有发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因为在负债企业已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以债务抵销方式的 --?---+---H--H----H--?---?—?+--1--H-----+--?--?--?---1---?--?---出资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可能被列为怀疑期间②的不合法行为,属于法国《商法典》第L.632-1,I,2°或4°以及第L.632-2条第一款所列明的可撤销行为之一③。这是在集体清偿程序启动之前实施债转股操作的主要风险??。尽管《商法典》第L.626-30-2条对于债转股的规定只针对进入破产保护程序或破产重整程序且设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的股份公司⑥,但实际上所有的公司— —无论其采用哪种具体的公司形式一一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都是债转股操作的适用对象。换言之,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在2008年12月18日法令特别规定⑦颁布前,实践中就已经有《商法典》第L.626-30-2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在破产程序启动后适用债转股操作。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企业的债权人具有可以转换为企业股东的权利表明了债权人和股东二者身份之 *基金项目:本译文系山东省2017年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旧动能转化背景下管理人制度改革研究”(17CSPJ21)、山东政法学院科研项目“以僵尸企业为对象的重整和清算法律制度完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本译文受山东政法学院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及第63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 作者简介:Francois-Xavier Lucas,男,巴黎第一大学法学教授,司法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破产法硕士项目负责人,研究方向为破产法与企业法。 译者简介:种林(1978-),男,山东莘县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全法中国法律与经济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破产法与公司法;张文韵(1989-),女,江西南昌人,巴黎第一大学破产法专业硕士,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破产法与公司法。

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公司治理和股权退出问题研究

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公司治理和股权退出问题研究作为20世纪末国企改革的杀手锏,国家对债转股政策寄予了厚望。对企业来说,债转股后,债务变成了资本金,免去了大笔财务费用,财务状况得到改善,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剥离了巨额不良资产,银行卸下沉重的包袱,有利于银行的经营和竞争;对国家来说,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对债转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完善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使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其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回购、转让等方式退出债转股企业,为国家收回巨额信贷资金,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但是,通过对债转股政策实施的整个过程分析,不难看出,债转股政策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在于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完善债转股企业的公司治理,从而按政策要求,股权顺利退出。因为按政策设计,资产管理公司仅仅是个阶段性机构(存续期不超过10年),如果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进入债转股企业后,起不到股东应有的完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债转股企业仍保持改制前的所有者实际缺位、权责不清、缺乏监督、投资失误、经营失误、效率低下的状况,到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只得持有大量不良股权,不能在存续期内按政策要求成功退出,这样,具有鲜明的政策主题的债转股变为纯粹的“财务帐面游戏”,国企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国家的金融风险只会更加巨大。 由此,本文提出两个问题:第一,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能在债转股企业中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第二,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能按政策设计的退出途径顺利实现股权退出?本文通过对资产管理公司获得股东身份就存在问题,行使股东权利在实际中面临的诸多障碍,以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逃避股东责任等方面的分析,得出资产管理公司并不能完善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的结论;本文通过对股权退出的主要途径逐项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笔者做出思考,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定位是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的关键。首先,认清债转股政策对国有企业的作用在于给经营不好的企业提供一段“软时间约束”,必须利用这段时间,重新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定位,方能使资产管理公司真正发挥股东作用,使债转股政策与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然后,提出资产管理公司应存续,发展为投资银行的设想;最后,为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发展成为投资银行提出了具体建议。本课题目前具有一定的实

武钢集团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分析

武钢集团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分析 近年来,世界宏观经济的运行态势呈现明显的不确定性,英国脱欧、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及巴西总统罗塞夫被弹劾等“黑天鹅”事件频发,同时人口老龄化、欧洲难民危机等消极的因素,都使全球经济呈现缓慢复苏且又分化较大的现象。在此背景下,我国作为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的国家,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债务杠杆率过高,二是银行的不良贷款急剧增加。这些因素都直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造成经济下行的压力增大。 在不良资产不断攀升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压力巨大,创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问题受到各方面的关注。2016年9月,针对企业高杠杆率的问题,国务院出台了有关政策要求一定要积极稳妥的来解决企业高杠杆率的问题,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正式浮出水面。本文以武钢集团与建设银行的债转股为研究对象,对此次市场化债转股进行探索分析。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有关债转股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总结,然后剖析了此轮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的动因。 在此基础上,又把此轮债转股与我国上世纪末实施的首轮债转股在主体、实施机构以及定价方式上进行了对比,从而突出了此轮债转股的特点。接着,本文选取此轮债转股中首单支持央企市场化去杠杆的落地项目武钢集团与建设银行的债转股为案例,在详细介绍武钢集团的基本情况、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所具备的条件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武钢集团实施债转股的操作模式及流程。然后深入探讨了此次武钢集团进行市场化债转股之后给各方带来的影响。本文认为,从企业自身来看,在财务报表、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以及社会效应方面都带来了颇为积极的作用;从债权人银行方面来看,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上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同时此次建设银行与武钢集团市场化债转股的成功实施在社会上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不过,本文也提出在转股对象的选择、企业贷款的定价机制、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实施之后股权退出前景这四个方面是此轮市场化债转股的难点问题。最后,本文根据武钢集团债转股实施的成败得失,认为新一轮债转股在给各方带来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要合理谨慎地实施债转股。并且从债转股的目标企业选择、股东行权保障以及最后的股权退出机制等方

我国债转股研究论文-最新范文

我国债转股研究论文 1999年4月20日,我国由财政注资100亿元人民币成立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正式挂牌运作,其目的是收购1996年以前建设银行产生的不良贷款。随后,又有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分别处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对那些有发展、有望扭亏为盈的国有基础性企业、支柱企业的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债转股在西方国家运用的相当普遍,而在我国实施的两年中其效果却令人大失所望。那么债转股在我国是否可行?这就需要我们从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来剖析。 一、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是70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它是将信贷资产流动,将其从银行借贷向以市场上可以买卖的债务工具为载体直接融资,使商业银行成为证券发行者和购买者,并且使资金筹集和运用两方面的证券化运用比率上升。它的产生是由美国经济环境所决定的。由于西方国家金融市场迅猛发展,对银行业产生了巨大冲击,表现在:一是银行的资金产生分流,金融市场的高收益吸引了大量资金;二是银行贷款非流动性加大了经营风险。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及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期限不断延长,使贷款风险不断增大,贷款流动性成为各商业银行追求的目标。资产证券化不仅使信贷资产具有了流动性,还使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具有了标准化和表外化的特点。它缓解了商业银行保持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非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也使商业银行不再是单一的信用中介,成为证券发行的组织

者和服务者。到90年代美国每项证券化业务均达上千亿美元,为西方商业银行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二、债转股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开端 债转股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将银行对企业的部分债权转换为股权的行为。在西方国家它不仅能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还可以化解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的债转股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些有条件不良资产收购下来,然后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原来的贷款转化为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帮助企业脱困;待企业扭亏为盈后,将企业包装上市,出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本,收回不良贷款所占资金。它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脱困的手段之一。 (一)我国实施债转股的理论依据。债转股的理论依据应从不良贷款成因说起。 1.大量不良资产形成的历史原因。虽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定,但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未完全消除,政府职能也没有彻底转变。由于政府的过多干预而导致的不良贷款不仅过去存在,现在也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不良资产占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十分可观。 2.经济转轨时筹资渠道单一是银行大量不良资产形成的又一主要原因。由于企业筹资渠道单一,银行贷款是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从而大量借贷资本执行着产业资本的职能,企业过度负债,导致了大量资产不能及时回流。所以大量借贷资本充当产业资本,这是大量不良资产产生的又一根源。

债转股案例分析

浅识政策性债转股 ——江西制药公司债转股的案例分析引言:从存量角度看,1999年底国有控股企业的总资产为80471.69亿元,总负债为49495.0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1.98%;同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73695.9亿元,其中不良资产为24000亿元,高达32.1%,同年GDP为80729.8亿元,国有商行不良资产占GDP的比重为29.7%。 1999年,中国首次组建了4家资产管理公司。其设立的三大使命是: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其主要目标是专门收购、管理、处置从四大独资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债权转股权。 一、债转股定义: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二:债转股意义: 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其内涵和整个模式已经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扩展了。从改革意义来说,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十五大所规定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实施战略性重组这些改革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为这些改革提供了一个好的契因和条件。从发展方面看,与解决我们目前国有企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难题有密切关系。债转股不意味着国家或有国家背景的金融机构把企业的烂帐认下来,而是淘汰旧的生产能力、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以及在全社会的空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 三:债转股优势: 1、增加资本活性

主要典型债转股案例解析

主要典型债转股案例解析未来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将主要包括钢铁、煤炭、机械以及有色金属等产能过剩行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而由第三方实施机构发起基金募集社会资本,承接银行债务并获得债务企业子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二级市场等实现资本退出将是今后债转股的重要模式。 自2016年10月10日《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市场化债转股项目陆续落地。现将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其业务模式进行总结分析。 一、案例梳理 (一)《指导意见》出台前案例梳理 1.长航凤凰 2014年2月25日,长航凤凰披露重整计划,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将获得约4.6股长航凤凰股票,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

45.74亿元,涉及共计132家债权人。以长航凤凰股票2013年12月27日停牌价2.53元每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1.64%。 根据2015年12月18日长航凤凰恢复上市的首日交易情况,长航凤凰开盘价为18元,股价当日最高冲至21.6元,最终报收21.2元,涨幅1154.44%,当日成交量3.3亿股,成交额达65.64亿元,远超132家债权人45.74亿元的普通债权总额。而根据长航凤凰重整计划中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4.6股长航凤凰股票,再按当日成交均价19.89元出售进行估算,则长航凤凰债权人所持每100元普通债权换股后可套现约91.5元,其实际清偿比例达91.5%。 2.长航油运 2014年11月24日,长航油运公司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和全体股东让渡股票两部分。在公积金转增部分,以长航油运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16.29亿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转增后,长航油运总股本将由33.94亿股增至50.23亿股。

债转股案例

一、商业性债权转股权案例 2009年1月,浙江汇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钦公司”)因企业运营资金紧张,向余先生个人借贷9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两年,月利息为2%。为担保债权实现以汇钦公司30%的股权进行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该笔借款到期后,汇钦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在余先生的多次主张债权的情况下,2011年1月汇钦公司与余先生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但是恰遇房地产政策性调整,分期还款协议并未能履行,逾期了三期后,2012年1月,余先生与汇钦公司再次协商,经资产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及验资机构验资,双方达成债转股协议。经约定余先生的债权转为汇钦公司15%,公司通过增资方式,使得余先生持有汇钦公司15%的股权,解除原股权质押登记,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债转股协议中还约定,2012年7月30日前,汇钦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借款本息计算股权受让款,回购余先生持有的汇钦公司的股权。 分析上述案例,余先生与汇钦公司实行债权转股权后,发生了几个转变,首先余先生法律主体身份转变。从汇钦公司的债权人变成了汇钦公司的出资人,股东;第二,法律关系发生转变。余先生与汇钦公司从短期借贷关系变为了长期投资收益关系;自债转股协议达成之日起,因为债权与股权抵销,余先生不能再主张债权。汇钦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代企业清偿借款本息,取得余先生持有的汇钦公司15%的股权。第三,法律结果发生转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受偿权转化为对股权分红的期待权。 二、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分析 依据本文案例所述,余先生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实行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我们从债权人的角度,对此次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 1.公司信息披露不全的风险。

债转股经典案例解析

债转股经典案例解析 自2016年10月10日《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市场化债转股项目陆续落地。现将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其业务模式进行总结分析。 一、案例梳理 (一)《指导意见》出台前案例梳理 1.长航凤凰 2014年2月25日,长航凤凰披露重整计划,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每100 元普通债权将获得约4.6股长航凤凰股票,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45.74亿元,涉及共计132家债权人。以长航凤凰股票2013年12月27日停牌价2.53元每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1.64%。

根据2015年12月18日长航凤凰恢复上市的首日交易情况,长航凤凰开盘价为18 元,股价当日最高冲至21.6元,最终报收21.2元,涨幅1154.44%,当日成交量3.3 亿股,成交额达65.64亿元,远超132家债权人45.74亿元 的普通债权总额。而根据长航凤凰重整计划中每100元普 通债权分得约4.6股长航凤凰股票,再按当日成交均价 19.89元出售进行估算,则长航凤凰债权人所持每100元 普通债权换股后可套现约 91.5元,其实际清偿比例达 91.5%。 2.长航油运 2014年11月24日,长航油运公司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和全体股东让渡股票两部分。 在公积金转增部分,以长航油运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16.29亿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根据 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转增后,长航油运总 股本将由33.94亿股增至50.23亿股。 另外,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目前持有的长航 油运股票,其中第一大股东南京油运让渡其持股总数的50%,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和经典案例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与经典案例 =============================================== 前言: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成果对加速商业银行改革,支持国有企业脱困,乃至协助整个中国的金融深化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主要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多样化出售、资产置换、租赁、破产清偿等,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并面临市场问题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1.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1.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1.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1.4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屮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④竞价转让: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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