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4?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 ?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 8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 第8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 ?有权要求集团及成员企业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2?有权检查、审核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3?有权参加集团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4.有权参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5.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有权提岀制止、纠正违反集团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岀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岀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岀处理意见。 9.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3章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9条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集团内部审计队伍。 第10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11条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12条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X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咨询工作,以独立、客观的评价和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程序和效果,增加企业价值,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根据企业的规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法律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科,设审计科长1名,内部审计员2名,造价审计员2名。 第五条法律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程序; 三、掌握企业会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工程造价、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五、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从事内部审计、企业会计、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法律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和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参与组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三、参与公司对主要存货的定期盘点和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关键

上市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企业财务会计核算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按照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索引号对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等进行排列;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

202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202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2017年关于会计的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 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 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 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 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 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 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 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 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 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 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3-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 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 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 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问: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审计局档案管理制度word版

审计局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机关文书档案和违纪人员档案的管理,保证机关档案的安全和合 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文书档案是机关重要的机密材料,涉档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保卫意识,确保机关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档案室。 b5E2RGbC APklfH YJ6cEU qPAsth vQVFNq wK3w9l bpXh3I TFLbTL biyTdm vcyAbl HU2UOv ErzK0e X9MRyO vkWatv RDwH1X MAeBz8GZ。 (三)保持存档地段的清洁,严禁在档案柜旁存放不利安全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吸烟。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潮、防蛀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 取补救措施。p1EanqFDPwH97T YYioVM LhgXsH62GIu3yZxXq9T5C3MQ atakR5lNPVd7KGIFjD X62DB8m0x8vP9Hv qMZxLaBn GeCMpc JrdLZ6FOx。 (四)查阅借用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同时由查阅档案单位负责人和本机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查档人员只能查阅经同意查阅的档案材料,不得在 档案材料上圈画、涂改,不得拆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抄录和拍照档案材料。本机关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但必须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借阅单位必须妥善保存,不得转借、毁损,借用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DXDiTa9E3d4X06Yd vAcE5J Xrr8He sMbHzf2oIYBL iPuZrh zuQpvj6YdTZb RLsUch1mnK4A vxZqlf fYZazd o3gRBB18ow6Q joCdX4。 (五)机关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管理按照县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原则上时限在10年以上的文书档案应移送县档案馆保存。机关各室立 卷归档的文书档案,除需要移送机关档案室统一管理的外,其余的档案由各室 自行保存。RTCrpUDGiTqL SiYsIN swpcEW qziqdP SkAuwP ZNjrYB d7I5YE PIFOm0eFfG1Q Bcss16anM9sV t1xOYx dkBEBu93XAgR AjLtQM9K5C。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编号:SM-ZD-88276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 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30年 2 记账凭证30年 二会计账簿 3 总账30年 4 明细账30年 5 日记账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 四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11 银行对账单10年 12 纳税申报表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附表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 总预算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税收 会计 一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 凭证 10年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30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 票汇总表 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30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 5 日记账30年30年 6 总账30年30年30年 7 税收日记账(总账)30年 8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30年30年30年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三财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 的保管2年 11 部门财务报告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2 财政总决算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 的保管2年 13 部门决算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4 税收年报(决算)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年 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年 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10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8 税收会计报表10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年四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10年 20 银行对账单10年10年10年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30年30年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永久永久 2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永久永久 2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永久永久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审计档案归档规定

审计档案归档规定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一)第一单元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计决定及送达回证。 4.法制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审理意见。 5.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6.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 8.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代拟稿及业务部门复核意见。 9.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10.法制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理意见。 11.审计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2.审计听证报告和审计听证记录。 13.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决定、记录。 14.对结论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第二单元证明类文件材料,按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4.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5.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6.对证明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中的具体问题)。 (三)第三单元立项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结合材料重要程度排列。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审前所做调查)。 2.审计实施方案。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7.对本项目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或举报材料。 8.对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重点等)。 (四)第四单元备查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的顺序排列。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个人存款通知书。 3.封存通知书。 4.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例如,采取边控措施等材料)。 5.聘请外部审计人员的相关材料。 6.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及相关材料。 7.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8.证明审计人员遵循准则的材料。 9.其他备查类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延伸审计的请示等)。 第七条审计档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倒序排列)。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一、目的 为了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为生产经营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审计政策、法规,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财务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计部代表公司,对公司(包括投资的公司、承包租赁的企业)及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对公司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察,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工作任务和职能 (一)、任务 确保公司形成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公司资产完整,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 (二)、职能 1、根据公司的决议和安排,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财产的完整

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的财务收支、投资和经费的情况,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各事业部核算情况进行审计,对核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各部门的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对公司管理人员(部长级以上,含部长级)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参与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 9、接受公司内外举报,并对举报事宜进行审计。 10、接受公司委托,对专项事宜进行审计。 11、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12、办理总裁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督察职能 1、对公司既定政策及重大战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2、对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等有关制度遵守情况及绩效进行督察。 3、公司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四、机构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年××月××日()财字第号 第1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控制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知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改革健康发展。 第3条遵照审计法规,审计机构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4条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5条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条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依法经营。 第7条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4、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6、实行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一套适合于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竞赛题(附答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本题共计16分) 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A.2015年12月11日B.2016年1月1日 C.2016年7月1日D.2017年1月1日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部门应是()。 A.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 B.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所属机构 C.单位的人力资源机构 D.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 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这里所说的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时间应为()。 A.1.5年B.半年C.2年D.1年 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是一种重要的会计档案,它的编制部门是()。A.单位会计机构B.单位行政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5.根据规定,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的部门应是()。 A.单位会计机构B.单位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6.根据规定,属于企业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7.根据规定,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8.下列不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C.年度财务会计报告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9.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并不少,但()例外。 A.总账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C.会计凭证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0.关于会计档案所涵盖的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会计档案,即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B.会计档案既包括纸质的会计资料,也包括一些电子的会计资料 C.由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均不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原始凭证,所以它们也就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D.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的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11.关于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均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填制

审计监察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监察档案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审计监察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机密、科学与完整,根据我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离任审计、行销监察审计、专项审计、项目审计、以及其他审计监察所形成的审计监察档案。 3.术语与定义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察档案是指审计监察部门在实施审计监察过程中收集和编制的与审计监察业务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以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包括收集和编制的文档、视频文件、图形文件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监察报告(正文)、领导批示、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整改方案及计划、审计监察证据材料等。 4.原则 审计监察档案建立实行审计监察主审负责制。审计监察档案应遵照“谁审计监察谁立卷、审结卷成、上报归档”的原则,各项目的立卷责任人为主审人员。 5.档案整理排列规范 5.1审计监察档案按每个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立卷。卷内文件材料按三个部分按顺序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 5.2审计监察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5.2.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5.2.2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2.3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5.2.4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5.3电子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相同,审计监察项目终结后,主审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资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一个项目一个文件夹,包含:

5.3.1审计报告终稿; 5.3.2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的审计底稿; 5.3.3书面证明材料; 5.3.4电子资料,包括审计记录的电子表格和Word文档、取证资料等。 5.4凡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通知、审计报告等审计工作文件,以及被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承诺书、审计意见反馈书等,不管有无电子文件,均必须建立纸质文件档案。 5.5审计监察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大型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六、案卷编目注意事项: 6.1以卷为单位,主审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文件材料的正面右上角(双面文件背面在左上角)顺序编写页码,也可用办公软件自动设置打印页码。 6.2主审人员在案卷封面张贴审计档案相关信息并签名,涉及视频、音频等无法纸质化的,档案中注明相关电子文件存放PC地址。 6.3主审人员应当在审计监察报告下发后7个工作日之内将审计监察资料归档。档案保管员要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安全,电子档案要做好备份。 6.4档案保管人员(主审人员)对档案必须及时登记,并形成年度档案名录。 七、借阅、销毁规定: 7.1非审计监察人员、监察事件相关人,因工作需要需查阅的,由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主审人员做好借阅登记记录,借阅人不得将审计监察资料外泄。 7.2纸质档案销毁由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附则 8.1审计监察档案保存年限为5年。 8.2本制度自2018年5月21日起实行。 8.3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QB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 QG/BY.SJ007(A)-2011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前言 为规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标准体系,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审计过错责任的划分、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和审计过错责任的免除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审计过错责任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审计处(审计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计处(审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笑伟、张龙飞、宋薇。 本标准2011年5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2011年5月5日实施。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实际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追究的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本次修订人为刘玉双、许云智。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程序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是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 2.2 《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国烟财[2005]533号)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 2.4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 2.5 《烟草行业工程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 2.6 《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审计责任:对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风险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报告的要追究审计责任;如果审计人员因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要承担审计责任;对不顾客观事实,进行曲解或者歪曲的,要承担审计责任。 4 管理职责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过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程序》及三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由有关人员分别承担。对于出现的审计过错,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审计处(审计中心)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直接责任。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审计责任追究原则 审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5.2 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 5.2.1 具体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5.2.1.1 审前调查有关记录、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故意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5.2.1.2 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5.2.1.3 未按照规定职权或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造成损害严重后果的或发 现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1.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2 审计组长应承担的责任 5.2.2.1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5.2.2.2 审计组长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的严重失实问题的、或对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有效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是会计管理部门。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标准,有权监督和检查各级财会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省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依据总公司规定监督和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总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地市分

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实施会计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至办公室前的借阅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管理各环节进行专业指导;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有权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真实可靠、安全规范和长期可读;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后的借阅管理,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 第六条系统需求管理部是软件需求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受理、审核和评估与会计档案管理相关的软件需求,组织进行需求的评审、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需求提交需求实现部门,并组织需求提出部门进行系统功能的验收。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是电子会计档案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系统开发、功能改造、日常运行维护;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满足电子会计档案存储、归档、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三章归档和移交 第八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

审计档案归档 规定

(一)第一单元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计决定及送达回证。 4.法制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审理意见。 5.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6.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 8.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代拟稿及业务部门复核意见。 9.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10.法制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理意见。 11.审计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2.审计听证报告和审计听证记录。 13.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决定、记录。 14.对结论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第二单元证明类文件材料,按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4.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5.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6.对证明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中的具体问题)。 (三)第三单元立项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结合材料重要程度排列。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审前所做调查)。 2.审计实施方案。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7.对本项目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或举报材料。 8.对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重点等)。 (四)第四单元备查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的顺序排列。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个人存款通知书。 3.封存通知书。 4.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例如,采取边控措施等材料)。 5.聘请外部审计人员的相关材料。 6.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及相关材料。 7.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8.证明审计人员遵循准则的材料。 9.其他备查类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延伸审计的请示等)。 第七条审计档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倒序排列)。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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