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2004—××—××发布 2004—××—××实施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包括10章和个附录。主要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dxy6080sina., dxy6080sohu.),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

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肿瘤医院

大学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

市卫生局、海淀区妇产医院

公安部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

于冬王铁林行健辛春华黄晓家晋明王漪王健强

主要参与人:(按姓氏笔画)

马遂、大为、富凯、任武爱、朱秀安、许钟麟、包罗、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天卫、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

目录

2 术语与略语

2.1 术语

2.2 略语

3 医疗工艺设计

3.1 医疗工艺设计容及要求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3 医疗工艺设计相关专业系统

3.4 医疗用房基本医疗装备

4 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址

4.2 总平面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门诊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4 传染门诊

5.5 发热门诊

5.6 住院用房

5.7 生殖中心

5.8 手术部

5.9 放射诊断

5.10 核磁共振

5.11 放射治疗

5.12 核医学

5.13 介入治疗

5.14 检验科

5.15 病理科

5.16 超声、电生理与肺功能5.17 窥镜室

5.18 理疗科

5.19 血库

5.20 药剂科

5.21 中心(消毒)供应室

5.22 膳食部

5.23 洗衣房

5.24 太平间

5.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5.26 防火与疏散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

6.3 排水

6.4 热水

6.6 制药和医疗用水

6.7 消防

6.8 污水、污物

6.9 管材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3 门诊部

7.4 急诊部

7.5 住院部

7.6 洁净手术部

7.7 医疗技术部

7.8 配药中心

7.9 中心供应室

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2 电源

8.3 安全保护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5 应急电源系统

8.6 照明设计

8.7 防雷及接地设计

9 医院智能化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9.3 紧急广播和公共广播系统

9.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9.5 安全防系统

9.6 停车场管理系统

9.7 IC卡系统(一卡通)

9.8 综合布线系统

9.9 卫星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

9.10 程控交换机

9.11 计算机网络设备

9.12 综合医疗信息管理的软件与硬件

9.13 触摸屏信息查询系统

9.14 医用对讲系统

9.15 视频示教系统

9.16 楼宇管理系统BMS(物业管理系统)

10 医用气体

10.1 一般规定

10.2 气源设备

10.3 气体配管

10.4 各种医用气体的供气压力

10.5 各种医用气体的消耗量

10.6 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距离

1 总则

1.0.1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1.0.2 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1.0.3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的要求,有效保障控制医院感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创造以人为本的就医环境。同时应体现医院的特点,结合其专科特长及管理模式,力求达到使用方便、实用美观、安静舒适、部建筑空间变化灵活并留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

1.0.4 医疗工艺设计是医院设计过程中重要的设计阶段,是医院建筑设计的依据。医疗工艺设计必须明确医院的规模、性质、任务、流程、医疗设备等医疗功能需求。

1.0.5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2 术语与略语

2.1 术语

2.1.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并认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是各类型医院的主体。

2.1.2 医疗工艺设计 technological design for hospital

医疗工艺设计是指对医院全部医疗系统活动过程及程序的策划。

2.1.3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医疗系统是指医疗自身的结构与功能。其结构是指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各个部分、要素、成分相互组合的方式或构成的形式以及要素之间形成的相互关系。其功能是指医疗系统在特定环境下所能发挥的作用或能力。

2.1.4 医疗功能单元 medical function unit

医疗功能单元是医疗系统中具有独立专业,专科分工的基本功能单位。

2.1.5 净化电源设备

在敏感电子设备线路上视电源干扰性质安装合适的提高电能质量的设备,如调压器、滤波器、电涌防护器、电动机--发电机组、EPS、隔离变压器等。

2.1.6 绿色照明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提高照明质量的照明。

2.1.7 医技部 medical technical sections

医技部主要是指运用专门诊疗技术或设备,协同临床各科诊疗疾病的技术科室。

2.1.8 保障用房 logistic dept.

保障用房是指保障医、教、研活动正常运转基本条件所需要的房屋建筑,如:供水、电、热、气、空调等用房

2.1.9 患者环境 environment for patient 见附图2.2.26

附图2.2.26:患者环境示意(IEC60601-1-1)

2.2 略语

2.2.1 CT 计算机断层扫描

2.2.2 DSA 数字减法血管造影术(介入治疗)

2.2.3 ECT 放射核

2.2.4 EEG 心电图

2.2.5 EICP 扇超

2.2.6 EKG 肌电图

2.2.7 MR 核磁共振

2.2.8 PACS 图像存储传输系统

2.2.9 PET 单光子断层扫描

2.2.10 RIS 放射信息管理系统

2.2.11 SONA 超声波技术与计算机相结合的造影术

2.2.12 HMIS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2.2.13 CIS 临床信息系统

2.2.14 BMS 楼宇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

2.2.15 ICU 重症监护病房

2.2.16 CCU 心脏监护病房

2.2.17 dB 计量声音强度的单位

2.2.18 IT:电源侧与地绝缘或通过高阻抗连接,负载侧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的电力系统。2.2.18 TN: 电源侧中性线直接接地,负载侧的外露导电部分与中性线连接的电力系统。

2.2.19 TT:电源中性线直接接地,负载侧的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的系统。

2.2.20 PE线:保护接地线

2.2.21 SELV:不接地特低电压电路。

2.2.22 PELV:接地特低电压电路。

2.2.23 RCD: 具有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2.24 SPD: 电涌防护器。

3 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包括:医疗系统构成、功能、医疗工艺流程及相关工艺条件、技术指标、参数等。3.1.2 医疗工艺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和条件设计两个阶段。医疗工艺方案设计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依据;医疗工艺条件设计是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应在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前完成,并与建筑设计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

3.1.3 本规中的医疗工艺设计容及要求为综合医院的基本医疗工艺。

3.1.4 医疗工艺流程分为二级流程:

1 一级医疗工艺流程为医院各医疗功能单元间流程;

2 二级医疗工艺流程为各医疗功能单元部流程。

3.1.5 一般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见表3.1.5

表3.1.5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分类门诊预防保健管理临床各科医技科室医疗管理

各功能单元 l 分诊、挂号、收费l 各诊室l 急诊、急救l 输液、留观 l 体检l 保健l 社区服务 l 科各科l 外科各科l 眼耳鼻口科l 儿科l 妇产科l 手术、麻醉l ICU、CCUl 介入治疗l 放射治疗l 血液透析l 理疗科 l 药剂科l 检验科l 放射科l 核医学l 超声科l 电生理科l 窥科l 病理科l 中心供应l 血库 l 病案、统计l 住院管理l 门诊管理l 感染控制

3.1.6 医疗工艺设计深度应符合表3.1.6的容

表3.1.6 医疗工艺设计深度

医疗工艺方案设计医疗工艺条件设计

①医院性质及医疗任务量②医疗结构设计③医疗功能单元设置与任务量设计④一级医疗工艺流程设计⑤医疗设备配置计划⑥医疗装备配置计划⑦医疗用房配置要求⑧医疗工艺相关专业设计方案(医用气源等)⑨初步分析、评价①医疗任务量细化设定(门诊、住院、手术等)②医疗结构与功能设计③医疗功能单元设置与任务量优化设计④一级医疗工艺流程优化设计⑤二级医疗工艺流程设计⑥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及设备选型、技术规格、设备所需水、电、空调等条件要求⑦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种类、规格等参数⑧医疗用房配置要求及房间条件要求⑨医疗工艺相关专业配置标准及技术参数⑩综合分析,结论3.1.7 医疗工艺设计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 医疗工艺系统说明

2 医疗任务量计算书

3 医疗工艺流程设计(一、二级流程)

4 医疗设备、装备、配置及说明(含技术条件及参数)

5 医疗用房配置要求(含用房条件)

6 医疗相关系统配置(医用气源、洁净室、物流传输等)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相关容基础数据的测算参数

1 门诊诊室间数:诊室间数=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60人次

2 急救通过量:为同一时间最多能够处理的急救病人数

3 总病床数:病床数= 年收治住院病人数*平均住院日/(365天*平均床位使用率)

4 护理单元床位设置:每一护理单元宜设35-45病床

5 手术室间数= 总病床数/50床或外科系统病床数/25床或手术室间数=B*365*T*1/W*1/N

6 ICU床数:按总床位数2%测算为宜

7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造影机台数= 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5例*年工作日数)

8 x线拍片机台数:x拍片机台数= 日平均拍片人次/40-50人次

9 胃肠透视机台数:胃肠透视机台数= 日平均胃肠透视人数/10-15例

10 胸部透视机台数:胸透x线机台数=日平均胸透视人数/50-80人次

11 心电检诊间数:心电检诊间数=日平均心电检诊人次/60-80人次

12 腹部B超机台数:腹部B超机台数= 日平均腹部B超人数/40-60人次

13 心血管彩超机台数:心血管彩超机台数= 日平均心血管彩超人数/15-20人次

14 胃十二指肠纤维窥镜台数: 胃十二指肠纤维窥镜台数=日平均检诊人数/10-15例

3.2.2 各科门诊量一般占总门诊量比例见表3.2.2

表3.2.2 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

科别占门诊总量比率科别占门诊总量比率

科 28% 儿科 8%

外科 25% 耳鼻喉、眼科 10%

妇科 15% 中医 5%

产科 3% 其他 6%

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一般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见表3.2.3

表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

科别占医院总床位比率科别占医院总床位比率

科 30% 儿科 6%

外科 25% 耳鼻喉科 6%

妇科 8% 眼科 6%

产科 6% 中医 6%

其他 7%

3.3 医疗工艺相关专业系统

3.3.1 医院信息系统

1 信息系统构成宜符合表3.3.1-1

2 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资源配置宜符合表3.3.1-2

3 医院信息系统工作站配置宜符合表3.3.1-3

3.3.2 医用气源系统

1 基本气源种类为:氧气(O2)、真空吸引(Vac)、压缩空气(Air)三种;氮气、氩气、二氧化碳可按实际需要配置

2 供气终端设置宜符合表3.3.2

表3.3.2 供气终端设置

气源种类使用部位终端配置

O2 Vac Air(三气) ICU 手术室 CCU 导管室分娩室每床一套

ICU 手术室每床(间)二套

O2 Vac (二气)各病房静点室血透每二床一套

3.3.3 无障碍系统:医院建筑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JG-2001

3.3.4 呼叫对讲系统:呼叫对讲系统设置部位应符合表3.3.4

表3.3.4 呼叫对讲系统设置部位

设置部位点―点关系要求

手术部护士站―各手术室呼叫、对讲

导管室护士站―各导管室呼叫、对讲

各护理单元护士站―各病房床头呼叫、对讲

ICU,CCU 护士站—各病床呼叫、对讲

各病房卫生间护士站—各卫生间呼叫

CCU 静点室护士站-各病房卫生间呼叫

分娩室护士站―各分娩室呼叫、对讲

3.3.5 物流传输系统

1 物流传输系统宜采用气压管道传输方式。

2 物流传输系统站点宜按表3.3.5设置。

表3.3.5 物流传输系统站点

门诊、急诊、体检医技科室临床科室管理科室

功能单元站点●收费、挂号●诊室护士站●采血、取样●急诊护士站●急救室●体检护士站●药局●B 超、心电图护士站●放射科登记处●检验科●病理科●核医学科●中心供应室●血库●各护理单元护士站●ICU、CCU护士站●手术部护士站●血透室●放疗科护士站●病案统计●住院处●图书馆终端数量各1个各1~2个各1个各1个

传输物品病历、检验单、标本药品、标本、血液、单据标本、血液、药品、单据病历、单据、资料3 每个物流传输站点终端应设置标准计算机接口和机接口。

物流传输系统的使用应建立符合责任落实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措施。

3.3.6 医院标识系统

综合医院建设的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 总平面 第2.2.1 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 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 隔,另设出入口。

商业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1.1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2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表8.1.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8.2 电源 8.2.1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 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8.3 安全保护 8.3.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 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医疗建筑设计要点

一、医院建筑的现状及概况 二、医院建筑设计策略 三、医院建筑设计要点 四、医疗建筑发展和设计的趋势 、医院建筑的现状及概况 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到21 世纪初,中国医院达到了空前的建设高潮,几乎100% 的省市级医院都经历了新建或改建,媒体也相应报道“中国医院建设的大跃进”。据不完全统计,02 年全国卫生事业费350.4 亿元,占国家总财政支出的1.59% ;医疗设施基础投资231.5 亿元,占基建投资总额的1.31% 。在省市医院刚刚建成还没有回过神来时,县级医院的建设又掀起了新一轮的高潮,国家将投资3500 亿元建设县市级及以下基层医疗设施。 医院建筑规范规定,我国医院共分为七种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别为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床七种,实现中,许多医院都做到了1500 床甚至更多!有些时候会用日门诊量 来衡量医院规模,一般日门诊量与病床数是3:1 的关系。规模与使用成正比,占地大,选址不容易,带来选址偏僻;交通流量大,隐患较多;运营成本大幅增加,相关研究显示,800 床规模最佳,说明我们的规范相对滞后。

二、医院建筑设计策略: 医院建筑是一种功能型比较强的建筑类型。设计一般提倡模块式设计 ( templating ),顾名思义就是“抽屉式”设计。主要考虑: 1、合理的医疗区域分布,医院规模指标控制要利用城市的良性发展和提高医疗效率,还要满足城市规划发展的需求和位置定点; 2、适当提高医疗建筑的密度有利于提高建筑综合使用效率; 3、改善空间的实用性和通用性可以提高医疗建筑的综合运营效率; 4、优化结构系统和建筑形式,给病人和医疗工作者创造赏心悦目、心情愉悦的就医环境和工作场所。 三、医院建筑设计要点 1、设计的原则:建筑师要能够设身处地理解来医院的人,无论病人还是医护工作人员,都是有身体压力和 心理 压力的,所以我们对医疗空间的设计应该是以尽量让患者和医者都觉得简单、顺捷、舒适、自然、 放松为基本原则。 2、医院的组成部分:综合医院建筑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诊疗部)、保 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七大系统构成。其中中央供应室是属于保障系统的。现在医院一般会增加体检中心。 医院七大系统的组成关系图(如图)。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要求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得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与扩建得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与服务24小时得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得确定,医技科室与专科病房得设置,应按照批准得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得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得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得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与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二章基地与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与医疗卫生网点得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得生产与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得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得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得处理,应作出妥善得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得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与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与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得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与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与心理特点得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得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

医院设计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 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 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 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4—××—××发布20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dxy6080@https://www.360docs.net/doc/b13598638.html,, dxy6080@https://www.360docs.net/doc/b13598638.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海淀区妇产医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 于冬王铁林张行健辛春华黄晓家沈晋明王漪王健刘强 主要参与人:(按姓氏笔画) 马遂、刘大为、刘富凯、任武爱、朱秀安、许钟麟、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 目录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0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一、建筑设计 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15]398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年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 二、装饰设计 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1993)

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 条文说明 1.0.1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是1988年由原建设部、卫生部批准颁布的行业标准,至今已经26年。这一时期,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观念也不断变化,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同时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模式的转变,建筑技术的提高,对医院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国家标准,以指导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 条文说明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执行中,专科医院可以按照执行,但在医院前期工作中应将其明确。 1.0.3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 条文说明 1.0.3 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之处。鉴于医院建筑设计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专业承担医院设计的单位较少,导致在实际设计中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本规范增加了医院工艺设计章节,明确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医疗工艺设计是根据医院医疗功能需求,对其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医疗流程和相关技术要求、参数等进行的专业设计。医疗工艺设计分为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两个阶段,其设计成果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综合医院-设计说明

绍兴市立医院规划建筑设计 目录 一、效果表现篇 1、总平面图 2、效果图 二、分析构思篇 1、区位分析 2、项目概况 3、基地现状分析 4、设计目标和理念 5、方案构思 三、规划设计篇 1、功能布局 2、交通组织 3、消防组织 4、功能流线 5、停车设施规划 6、绿地景观规划 7、景观设计意向 8、无障碍系统设计 9、可持续发展 10、日照通风分析 四、建筑设计篇 1、各功能建筑平面 2、建筑内部流线分析 3、立面、剖面(造型设计) 4、人性化设计 五、环保节能篇 六、文字说明篇 (各专业说明,技术指标,投资估算)

方案设计说明 一、区位分析 绍兴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浙江省中北部杭甬之间,下辖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和越城区,是世界文豪鲁迅先生的故里。素有“东方威尼斯”的美誉。素有水乡、桥乡、酒乡、书法之乡、名士之乡的美誉,是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是长江三角洲南翼重点开发开放城市。是全国十强市,十强县双十强城市。也是全国著名的全球纺织城与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心。 绍兴东连宁波市,南临台州市和金华市,西接杭州市,北隔钱塘江与嘉兴市相望。东西长130.03公里,南北宽116.86公里,海岸线长40公里,总面积为8256平方公里。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0°00′、东经120°35′,总面积362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面积为82.08平方公里。 二、项目概况 拟建绍兴市立医院是一所核定床位数位1000张(包括感染病区),开放床位1200张,日门诊量为3000-4000人次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80000平方米,建设控制规模11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计划投资约4.7亿,新院建设成一家功能齐全,建筑新颖的现代化综合医院。 项目位于绍兴城南中兴南路与玉屏路交叉口东南侧,东为河道,西至中兴南路,南为河道,北至规划玉屏路。该地段交通便捷,距绍诸高速出口约3.5公里,服务半径内人口密度大,前景乐观。 三、基地现状分析 项目基地西侧为连接绍诸高速的中兴南路,地块西侧中兴南路设有公交站台,为就诊人流和员工提供了便捷的公共交通。由于中兴南路是连接绍诸高速的重要干道,因此对基地西侧界面有较大的视觉和噪音干扰,隔南侧河道的远处现状为山地墓地,虽然中间有建筑物遮挡,但视觉景观以及心理感受方面对本项目规划有影响。东、南侧的河道,现状的河流景观保持较好,是基地内外优美的生态景观资源,在整个医院规划布局中应当充分加以利用。北侧为规划玉屏路。整个基地与西侧中兴南路有 1.2-1.5米的高差,同时靠近中兴南路一侧有10千伏的高压线通过。 纵观整个基地现状出入口只能在中兴南路及北侧规划玉屏路上布置,同时要充分利用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高差,回避西侧高压线及南侧山地墓地,充分利用东、南侧自然河流景观。 四、设计依据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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