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实务分析|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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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庆彬(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张怡(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作者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近年来,金融消费纠纷逐渐增多,国家层面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倾向性规定越来越明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投资者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引导金融产品提供者及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最大损失揭示义务,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在金融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较大风险。

在涉及适当性义务的案件中,投资者主要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诉由主张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主张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诉由要求金融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近年的案例来看,法院对金融机构科以更为严格的责任和义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机构被判赔偿损失的案例越来越普遍,已经引起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一、适当性义务及相关法律规范适当性义务是金融市场上保护

投资者、消费者的重要规定。目前对适当性义务比较规范的表述是《办法》第3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

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失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特别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以银行推介理财产品为例,适当性义务主要体现为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产品由客户选择,并揭示相关风险。目前关于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9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介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1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不得向低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金

融产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第1条: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述《办法》,对适当性义务涉及的相关责任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重要依据。由此可知,适当性义务主要规定于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12月2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讲话中提到:相关监管部门在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对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等高风险金融产品的销售作出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如果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限制卖方机构权利或增加卖方机构义务,可以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相抵触的,不能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二、诉讼裁判观点归纳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典型模式为:投资者在金融机构购买基金、保险、信托、资管等理财产品或金融衍生品,遭受损失后,向法院起诉金融机构要求赔偿损失。按法院判决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一)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一:从事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不负有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3275号陆桂群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涟水红日大道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陆桂群所购高铁B基金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平台而非华泰证券公司公司涟水营业部向基金管理人申购,华泰证券公司涟水营业部的行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行为,被上诉人华泰证券公司涟水营业部与上诉人陆桂群之间属于证券交易委托合同关系,非基金销售合同关系,因此,华泰证券公司涟水营业部作为证券交易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不是涉案高铁B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不负有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法定义务。其次,证券交易委托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并无约定,被上诉人不负有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合同义务。最后,上诉人陆桂群作为投资人,对

自己的投资行为应尽到注意义务。类似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理由二:风险自担原则原告举证不能。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348号潘正霖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讼争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进取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诉人潘正霖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愿向被上诉人工行金山支行申购讼争基金产品,且对于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其自身承受风险投资等级应当是明知的,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该购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符合法律的规定。......导致上诉人投资本金损失的真正原因则在于,其自身对讼争产品市场走向的判断及进而作出的赎回行为。理由三:金融机构已履行适当性义务。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2305号张敏侠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科学园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南京银行科学园支行在向张敏侠推介案涉基金前业已完成对其投资基金风险承受力调查评估,张敏侠风险承受力调查结果为“中高”。案涉基金为债券投资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南京银行依此调查评估情况向投资人张敏侠推销案涉基

金并无不当。......张敏侠在南京银行科学园支行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上签字确认所选定的内容,在其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对既有证据认定的事实予以推翻情形下,该调查问卷结果应认定为张敏侠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四:损失未实际发生。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3115号汤承娟因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是,其实际遭受了损失,并且该损失数额能够予以确定。目前,案涉基金的市值乃在波动之中,上诉人汤承娟亦未售出案涉基金,其是否遭受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尚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予以支持。(二)判决赔偿部分本金损失。理由: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投资者从事商行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1177号刘茜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街支行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光大银行汉街支行在向刘茜推介、销售涉案理财产品时并未尽到充分合理明确的风险提示义务,而且在刘茜的委托代理人牛福泉代签(文件)时,光大银行汉街支行柜台工作人员基于牛福泉系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虑,人为地缩减了理财产品购买流程,也未对牛福泉进行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失。

刘茜所从事的是投资行为,其行为构成商行为,应当具备较一般民事行为中民事主体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充分了解理财产品中的各种风险与收益,慎重进行投资。刘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及控股股东,具有既往投资经验,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技能,理应具有合理的预判与防范能力,而让牛福泉代其申购理财产品,对因投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部分。类似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973号民事判决书。(三)判决赔偿全部本金损失。理由:金融机构主动推介且未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投资者亦具有相应过错。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98号胡象斌等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田林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推介投资产品等前述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为与上诉人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应履行该种法律关系项下的相应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推介系争理财产品前未对上诉人进行评估,已有过错;上诉人属稳健型投资者,本案系争理财产品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并不适宜上诉人,但被上诉人仍主动向上诉人推介此种产品,故可认定被上诉人未履行上述正确评估及适当推介的义务,具有相应过错。上诉人虽已在相关风险提示函上签字确认知晓相关风险,但上诉人并非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系争理财产品,故上诉人虽在

缔约过程中签字确认知晓相关风险,但据此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在缔约前的适当推介义务。鉴于上诉人购买系争理财产品系基于被上诉人的不当推介行为,若无此种不当推介行为则上诉人不会购买系争理财产品,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故应认定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失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存在相应侵权过错。上诉人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对相应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鉴于被上诉人的侵权过错系导致本案系争损失的主要原因,故被上诉人应对系争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本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类似案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书。(四)判决赔偿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理由:金融机构主动推介且未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利息作为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予以支持。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10111号李信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适当推介系指金融机构应在充分了解投资者及产品的基础上,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投资者,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应对投资者及产品分别进行风险评级,不得主动向投资者推介风险不匹配的产品;若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的,需履行特定风险揭示义务。而风险揭示系指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

根据产品及服务的具体内容,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内容……即便系李信德主动要求购买案涉基金,工行新街口支行仍需履行特定风险揭示义务。该种风险揭示义务的要求是具体而实质性的,绝非仅有形式意义……因此,本院认定工行新街口支行在李信德购买案涉基金过程中未尽适当性义务……过错行为与李信德的损失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即若非如此则李信德不会购买案涉基金,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而对于李信德的损失,应当以其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公平予以确定……证券市场价格变动不居,投资者如何预知价格走势,并究竟于何时决定卖出产品,始称善尽义务而非与有过失,实难于逆知,故不能仅以投资者未在价格高点卖出产品而推论其对损害结果存有过错。关于李信德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该项主张属于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本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予以支持。”类似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7328-17342号民事判决书。三、争议法律问题分析在上述案例中,金融机构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此类案件的两大主要争议焦点。围绕焦点问题,法院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等问题,反映出不同的裁判观点和思路。(一)在何种法律关系中应承担适当性义务。关于适当性义务的

法律性质,目前相对比较统一,一般将其作为法定义务,即使相关合同没有约定,违反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可能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而在何种法律关系中金融机构才负有适当性义务,目前尚有争议,较为明确的是存在于金融产品销售、理财顾问服务等法律关系中,而从事代销业务、经纪服务、交易平台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否负有此项义务则争议较大。在实务案例中,被告金融机构多以仅提供代理服务、平台服务、经纪业务进行抗辩,以此摆脱适当性义务的规制,而金融机构的行为若被认定为同时构成事实上的金融服务

法律关系,则根据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即负有适当性义务。根据《合同法》和普通民商事法律的原理,应当按照约定以及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比如是否向客户提供了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以平等保护民商事主体,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但目前监管规定以及金融审判倾向于认为,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在专业知识、信息主导等方面存在不对称性,金融机构处于交易强势一方,投资者处于弱势一方,应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做更为严格的要求,采取“轻形式、重实质”的标准,无论是否存在书面约定、是否定性为代销业务,只要事实上存在可归为金融服务法律关系的行为,即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不同法律关系中金融机构的收益、风险和义务存在很大不同,例

如单纯的经纪服务主要是“接受指令、代客交易、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角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充当媒介和信息服务上,不承担交易风险,不应以适当性义务要求从事此类服务的金融机构。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等,但相关范围不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期货交易所等。(二)适当性义务的范围。银行推介理财产品,应当通过一定的规范程序,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产品由客户选择,并揭示相关风险。概括来说,主要履行三个方面义务:规范风险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合理匹配推介。前述《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讲话明确:“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

的关键。”任一方面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则存在被认定为具有过错、承担责任的风险。然而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上述义务、义务的边界如何划定,往往容易成为判断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重要标准。例如,衡量是否充分揭示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30条规定:“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

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但在前引(2017)苏01民终8973号戴晶与平安银行案件中,在打印有“本人已详细阅读背面的客户须知并核对以上内容,充分知晓投资基金产品的风险;本人确认银行在本人确认投资该基金产品前已明确告知该基金产品的风险属性与本人的风险承受能

力匹配情况,本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等内容”的基金代销业务申请表上,戴晶本人签字确认,但法院仍认为,“衡量平安银行双门楼支行是否尽到适当告知义务的标准并非仅

仅考量其是否形式上履行了给予客户告知文件、要求客户签名、填写风险测评表等程序,而是是否通过前述程序真实的核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依照客户的实际情况善意作出

适当告知。本案中……银行销售人员在推介活动中一味放大产品的盈利可能、强调市场继续上涨的趋势,对戴晶盈利冲动有助长作用,对于戴晶的损失产生也具有一定作用……也应对戴晶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实质”的判断标准,固然是充分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但似有过度保护之嫌。金融机构负有适当性义务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免除买者自负的风险,投资理财产品本身是盈利性的商行为,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合格投资者理应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应当具备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特点、风险与收益,慎重进行投资。否则,

容易助长投资者的刚兑心理,过分加重金融机构的义务,不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三)举证责任分配。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判例的认定虽不统一,但较多偏向于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在上述(2016)沪01民终334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潘某作为原告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认为银行存在侵权的事实,理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存在夸大宣传讼争产品稳赚不赔、未尽风险告知义务、推介产品与客户风险等级不符等三方面存在侵权情形,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而在上述(2016)苏01民终1563号案例中,法院将举证责任加之于银行身上。法院认为银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林某说明案涉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和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林某做出特别说明,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林某购买案涉基金产品前已经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应认定其具有侵权过错。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从合理性分析,适当性义务是法定义务,“投资者应当对其主张的购买理财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作为销售机构的银行则应对其是否履行了了解客户、风险提示、风险评估、适合性原则、告知说明和相关文件交付等适当性义务等案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曹文兵,《银行适当性义务与投资者的注意义务》,《人民法院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

护法》第11条:“若金融机构有违两种义务规定致金融消费者受有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金融服务业能证明损害之发生非因其未充分了解金融消费者之商品或服务适合

度或非因其未说明、说明不实、错误或未充分揭露风险事项所致者,不在此限。”鉴于金融产品的特性,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负举证责任可以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机构将适当性义务流于形式。(四)如何判断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若投资者提出侵权之诉,则应当按照侵权法的规定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损害以及因果关系。此类案件,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金融机构对其没有过错(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推定金融机构存在过错。金融机构需举证证明确实履行了了解客户、风险提示、风险评估、合理推介等义务,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判断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过错程度,还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认定:1.投资者因素,包括年龄、学历、投资经验、职业等;2.评估方式,采用书面问卷、网上问卷评估等方式进行的评估,均可以作为符合要求的风险评估,同时对评估争议较大的,应结合审核流程、评估档案资料(如双录视听资料)以及其他证据进行认定;3.是否

向本人及代理人进行了风险揭示并签字确认;4.推介情况,应审查是否为金融机构主动推介、推介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未经评估主动推介的风险概率较大;5.购买意愿是否为本人自愿坚持等等;6.不当宣传,在厅堂屏幕、短信推送、口头介绍等宣传中,是否存在夸大、虚假、瑕疵的内容。法院对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对损害结果(投资本金及利息损失)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在损害和因果关系上,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多认定,金融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例如本文引用案例的表述:“若无此种不当推介行为则某某不会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故应认定…银行的过错行为与某某的损失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若非如此则某某不会购买案涉基金,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皆是如此。笔者认为,此类侵权行为适合以相当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但上述案例对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并不严谨。目前我国制定法上并无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定。根据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所构成,第一阶段是审究其条件上的因果关系;如为肯定,再于第二阶段认定其条件的相当性。其“条件关系”是采“若无,则不”(But-for)的认定检验方式,所谓“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相当性”系以“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种损害”为判断标准。按照上述相当因果

关系的构成,前引案例对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仅符合“条件关系”(若无…损失亦无从…),而欠缺对“相当性”的论证,即“银行有此不当推介行为,通常会致投资者损失”。相当因果关系作为一项技术工具应用于实务判决,有助于分析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系,但导致投资损失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市场波动系直接原因,有金融机构以及法院认为违反适当性义务与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这也是实务中争议的来源。因此,论证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即银行有此不当推介行为,通常会致投资者损失,确有必要。四、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风险防范根据本文分析,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金融机构潜在的赔付风险非常大。为将适当的产品出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避免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建议金融机构从产品、客户、销售操作等各环节强化从业人员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一)优化产品管理。建议统一产品准入、销售、管理标准,制定自营产品、代销产品审核标准、销售流程与售后管理要求,对代销产品合作机构采取白名单管理,确定代销产品风险级别时,应充分考虑产品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最低金额、募集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产品的风险等级,从源头上防范代销产品风险。(二)完善客户信息和风险评估。包括身份信息、联系信息,交易信息、财务状况、教育程度,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

好等方面,帮助客户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在推介理财产品前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作评估,不向客户主动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应由客户自行完成,从保存证据角度考虑,强烈建议评估问卷以纸质版完成并让客户签字并由银行留存,不建议仅通过网银系统在线完成;若客户通过营业网点或自助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电话银行等)购买基金产品的,应通过自助渠道或移动运营渠道完善个人信息;对于不具备补充个人信息的渠道,引导客户到移动运营设备或者请客户自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完善。通过网点、回访、宣传推广等接触客户,应与客户充分沟通,做到充分了解客户,针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采取不同的服务流程。(三)落实适当性管理操作要求。第一,产品匹配性要求。推介理财产品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符合其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等要求,对于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不得推介和销售产品。第二,实施回访制度,根据交易记录定期进行售后回访并全程录音,发现异常情况应进行后续核查处理。第三,推介和销售产品,应完整揭示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重点特征、风险状况、产品费用等方面;风险揭示过程和客户确认反馈应进行录音录像;通过电子渠道购买产品,风险揭示内容应纳入电子签约前的风险提示流程。产品推介过程中应注意充分提示产品风险及产品亏

损时金融机构的责任;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提示客户赎回时间等重要信息。第四,实施客户风险评估与产品销售隔离。为有效避免销售人员为促成销售而对客户风险评估过程进行诱导或干预,建议分别设置风险评估人员与产品销售人员,实现风险评估与产品销售的隔离。第五,加强监督检查和资料存档,金融机构应不定期开展适当性管理检查,参照《办法》第32条规定,涉及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及适当性检查报告应至少保管20年。

金融市场调研报告范文

金融市场调研报告范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活动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金融活动的内涵日益丰富,以下是小编整理了一份金融市场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大家一起来阅读!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力发展金融业,是促进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今年上半年,我们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我市的金融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在市政协副主席储昭平的带领下,调研组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先后召开了金融界人士座谈会、企业家座谈会、金融专家座谈会,并实地走访了有关金融机构,了解我市金融业发展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提出加快发展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努力支持金融机构改革,促进了金融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1、金融工作明显加强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出台了《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关于推进

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措施,激发和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和支持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建立了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形势,协调解决问题。银政企沟通机制更加畅通、更加密切,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进一步形成。今年3月,我市成立了金融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协调驻肥金融监管机构和驻肥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落实中央金融政策,推荐公司上市,协同有关部门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成立及其职能的发挥,必将对我市金融业的统筹协调发展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2、金融总量迅速壮大 调研中了解到,近年来我市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迅速。截至XX年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为亿元和亿元。XX年4月末,我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为亿元和亿元,同比分别增长%和 %,创历史新高。资本市场融资力度加大。全市17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9只,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83亿元。XX年9月以来,市建投集团、海恒集团共发行企业债37亿元,市国资公司申请发行10亿元企业债正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另有40亿元企业债的发行正在申请之中。信托租赁典当融资及小额贷款迅速发展。兴泰租赁累计向全市200户中小企业提供17亿元租赁

中国金融的脆弱性及管控.pdf

一、我国农村金融脆弱性的成因 金融脆弱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采用的是广义金融脆弱性概念。我国农村金融脆弱性的产生由多种因素造成。 1.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内生性缺陷。 一般来说,农村金融机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资金提供者不挤兑,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是有效的。但在我国农村,这两个条件极易遭到破坏。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源于其特有的业务活动,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功能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一般来说,只要存款基础稳定,农村金融机构便可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提款的前提下,将其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高但收益率较高的资产上。但如果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件,使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失去信心时,就会出现挤兑现象,这时,农村金融机构便表现出相当的脆弱性。挤兑规模越大,所积聚的金融风险越大,金融脆弱性就越明显。近年来,由于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并不能保证高效率,从而使金融机构保持稳定的第二个条件难以成立。由于农村借款人往往数量非常庞大且高度分散、对借款额度需求较小且缺乏抵押品,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了解这些借款人的情况很困难,而且成本也相当高。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一种软约束关系,权责关系不对称,这就必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地配置资源,无法保证贷款者有效地使用资金。 2.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不合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却没有很好发挥作用。民间金融处于被管制的从属地位,运作极不规范,问题较多。农业银行从1996年开始走商业化道路后,不愿在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开展业务,不断收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目前,农业贷款仅占农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0%。同时,农业银行贷款权也收缩,使大量农村储蓄流出农村。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正在虚置。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在业务上只吸收存款,对外不办理贷款业务,将农村稀缺的资金“倒流”城市,使农村金融供给市场更加恶化。这样,剩下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就只有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小马拉大车”的制度安排。据统计,目前农业新增贷款85%以上都来自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势单力薄的农村信用社难以单独支撑整个农村金融市场,无法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此外,从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形成巨大的坏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一大隐患。目前,民间金融仍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只能为“三农”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 3.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环境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漠,信用文化薄弱,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与保证人串通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信用环境。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4.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没有建立与农村金融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发现、预警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缺乏存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保障制度,一旦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恶化,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危机,由于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将会加大金融风险,加剧农村金融的脆弱性。 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脆弱性的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来克服农村金融的脆弱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提高识别农村金融脆弱性的能力。提高对农村金融脆弱性的识别能力,是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脆弱性的前提。可通过建立以“自有资本比例、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信贷风险度的变化”等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识别、预警农村金融的脆弱性,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可借鉴美国对银行系统脆弱性的识别和防范措施,如,“及时纠正措施”。它是以计算银行自有资本比率来识别银行脆弱性程度的方法(见下表)。应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把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比率作为识别金融脆弱性的一种方法。当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低于4%时,就可认为金融脆弱性开始显现,应引起重视,提出改进措施;当自有资本小于0时,就表明金融脆弱性已非常严重,应停业整顿,甚至关闭。 2.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机制。要防范金融脆弱性,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改革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输血”,而是培育和恢复“造血”功能。一方面,要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多方面的政策扶持,包括资金支持、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有效地减轻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激励和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行为规范的治理形式和组织制度。农村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的不良贷款化解机制,真正降低信贷风险,推行严格的问责制,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和岗位监督,加强内部稽核审计,推行全员竞争上岗用工制度等。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一种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农村金融机

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选择

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选择 【关键词】分析,对策,选择,现状,风险,金融机构,治理,中国, 部人控制表现为经营层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经营、分配等重大决策,还会出现个人独断、短期化的经营行为、过分的在职消费以及工资、奖金收入过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现象。又由于金融机构部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致使各种金融案件屡屡发生。如商业银行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事实上掌握着银行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又无需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常利用职务之便,独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外勾结作案,为个人牟取利益。2007年银监会对2006年的银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查处的情况通报结果是:2006年银行业共发生商业贿赂案件113件,涉案金额2608万元,涉案人员164人。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

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 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

(金融保险)FRM金融案例分析

2007年北岩银行挤兑事件 每一次经济恐慌都有其与众不同的特点,但都有一个相似之处,即它们都紧接着一段表面上的繁荣期之后发生,从而暴露出这种繁荣的空洞。这种顺序屡试不爽,每当我们发现可以不必通过艰苦缓慢的实干,就能轻松大发其财之时,就可以十拿九稳地断言,恐慌时期即将来临。 可能过去就有人讲过这样的话。事实上,在1859年,它已被写进1857-58年商业危机的历史。金融动荡感觉上各不相同,但大多数几乎如出一辙。 让我们从一个显然极为相似的案例开始。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是英国自1866年欧沃伦格尼银行(Overend Gurney)关门以来第一家倒闭的大型银行。两家都是久负盛名的机构,有着审慎且令人敬佩的财务历史:北岩银行的前身是东北部一家共同所有的建房互助会,欧沃伦格尼银行则在东安格利亚贵格会拥有深厚根基。 渴望增长的新一代高管接掌了两家银行的领导权,他们急切想要迅速扩大他们的贷款规模:北岩在房价泡沫的顶峰陷在房屋抵押贷款里,而欧沃尼栽在一些显然有问题的企业上,包括造船、谷物贸易、铁路融资行业及许多其他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都犯了致命错误,即依赖短期借款为他们快速扩张和风险越来越大的贷款账目提供资金。与北岩一样,欧沃尼为其有缺陷的业务模式付出了代价。一个重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英国央行让欧沃尼倒闭了,导致其他一些企业在接着引发的恐慌中倒闭。 最近,两位美国经济学家——马里兰大学的卡门?莱因哈特(Carmen Reinhart)和哈佛大学的肯?罗格夫(Ken Rogoff)发表了一份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分析报告,在文中他们找出了二战以来发生在工业国家的前18次银行业危机,把当前的金融危机放到了这一背景下加以研究。他们发现了把单个事件转化成金融繁荣和萧条的整体图景的共同主题,他们称之为“诸多标准金融危机指标上惊人的定性和定量相似点”。他们重点对美国进行了研究,但如果你观察相关数字,他们分析中的大部分内容也适用于英国。 在每次重大金融动荡之前,住房价格都会快速上涨,股票价格也是如此。由于直到危机发生的前夜,资本流入加速,经常账盈余迅速扩大。公共债务上升是战后危机中一个几乎普遍的前兆。当问题隐约浮现时,总体经济增长开始逐渐放缓。此外,以往的金融冲击发生前,通常有一段放松金融管制的时期。 作为一位见识颇多的记者,我见证了1973年至1974年的次级银行危机,我们最强大的金融机构险些被拖垮。现在,我还仍然保留着由四大清算银行之一发布的否认它们身处困境的新闻稿。那次事件有几个不同的触发因素:其中之一是1971年底开始实施的《竞争与信贷管理条例》(Competition and Credit Control),它放开了贷款的上限,降低了对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并终结了利率同盟。之后的两年里,对英国居民的信用垫款总额增加了2.5倍。 放松管制也在今天的事件中扮演着角色。引用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克尔(Paul Volcker)的话,过去25年间“我们从一个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高度监管的金融体系,转变为一个经过了高度设计、复杂得多的体系。今天,众多金融中介发生在有效的官方监管和监督之外的市场,全都装在不知有多少万亿规模的衍生品工具里。” 另一个共同特征是,资产价格泡沫通常接在一段时期的价格稳定后发生,最近英国《金融时报》一篇由查尔斯?古德哈特(Charles Goodhart)和阿维纳什?佩尔绍德(Avinash Persaud)撰写的文章指出了这一点。他们引用了1929年的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1997-98年的亚洲,以及2007-08年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作为案例。 低通胀导致低利率和真实资产的积累,继而导致投资者为了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而去冒更大风险。20世纪70年代就有一个经典案例,当时石油美元涌入国际资本市场并推动利率走低。银行流动性充足,正四处寻找新的出口。他们在中欧和拉美的发展中经济体找到了正在找寻

上半年上海金融市场分析报告

2005年上半年上海金融市场分析报告 较为宽裕的资金状况与部分子市场风险的不断累积,是进入2005年以来上海金融市场运行呈现出的主要特征。“宽货币、紧信贷”的实质在于储蓄资金无法有效转化为投资,导致资金在商业银行大量沉淀,这同时也反映了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和发展滞后,需要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和创新步伐,推动金融市场全面、快速和稳健发展。 一、金融市场运行态势分析? (一)货币市场? 1.银行同业拆借与债券市场? 上半年,银行间同业拆借与债券市场累计成交万亿元,日均成交亿元,同比分别增长%和%。 由于市场资金保持持续宽松,市场利率价格区间不断下行。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月加权平均利率分别由1月的%、%和%,下降到6月的%、%和%,分别大幅下降%、%和%。 3月16日超额准备金利率下调以后,商业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下降。一季度末,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为?%,比上年同期低个百分点,4月末则降到%。 公开市场操作力度显着增强,但是货币回笼量仅相当于外汇占款量。虽然上半年央行票据的发行节奏不断趋于缓和,进入6月份后更是取消了3年期央票的发行,但是票据发行总量明显增多,上半年,央行共发行票据69期,共计回笼资金13780亿元;进行了21次正回购,共计回笼资金1600亿元;春节前进行了3次逆回购,共计投放资金380亿元;三项合计,上半年公开市场操作累计净回收亿元基础货币,而去年上半年净回笼仅为2978亿元。相对于上半年9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增加额而言,公开市场操作较好地对冲了外汇占款的资金投放量。

2.票据市场 上半年,一方面由于市场资金宽松,票据市场利率始终处于下降通道;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审慎,贷款增长放缓,商业银行买票并持票到期以弥补信贷规模下降的意愿不断增强。上半年,上海票据市场承兑、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余额分别为亿元、亿元,同比分别下降%和上升%;承兑、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累计发生金额分别为亿元、亿元,同比分别下降%和上升%。 (二)资本市场 1.股票市场 上半年,沪市共有2家首发、5家增发,合计募集资金亿元,同比仅增长%。5月份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新股发行和再融资均暂停。 沪市A、B股合计成交亿元,日均成交亿元,同比大幅下降?%。沪市上证指数振荡走低,股价整体下调。上证指数年初以开盘,6月末以收盘,比年初下降?%,振幅达%。 2.债券市场 在加息预期减弱和市场充沛的资金推动下,沪市国债指数始终处在连续上升通道中,并屡创近年新高。沪市债券市场累计成交亿元,日均成交亿元,同比下降%。银行间债券市场保持了半年的上涨

中国金融的脆弱性及管控

---------------------------------------------------------------范文最新推荐------------------------------------------------------ 中国金融的脆弱性及管控 一、我国农村金融脆弱性的成因金融脆弱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采用的是广义金融脆弱性概念。我国农村金融脆弱性的产生由多种因素造成。1.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内生性缺陷。一般来说,农村金融机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资金提供者不挤兑,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是有效的。但在我国农村,这两个条件极易遭到破坏。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源于其特有的业务活动,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功能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一般来说,只要存款基础稳定,农村金融机构便可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提款的前提下,将其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高但收益率较高的资产上。但如果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件,使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失去信心时,就会出现挤兑现象,这时,农村金融机构便表现出相当的脆弱性。挤兑规模越大,所积聚的金融风险越大,金融脆弱性就越明显。近年来,由于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并不能保证高效率,从而使金融机构保持稳定的第二个条件难以成立。由于农村借款人往往数量非常庞大且高度分散、对借款额度需求较小且缺乏抵押品,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了解这些借款人的情况很困难,而且成本也相当高。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一种软约束关系,权责关系不对称,这就必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地配置资源,无法保证贷款者有效地使用资金。2.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 1 / 6

市场有效性假说综述

课程设计 论文题目:市场有效性假说综述学生姓名:李远光 学生学号:20111811765 专业班级:金融学2011级08班 学院名称:金融与统计学院 日期时间:2013年6月7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随机游走与有效市场 (1) 二、有效市场假说概述 (1) (一)有效市场定义 (1) (二)前提假设 (2) (三)市场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2) (四)内涵和分类 (2) 1. 弱式有效市场 (4) 2. 半强式有效市场 (4) 3. 强式有效市场 (4) 三、投资决策选择 (4) 四、有效市场假说的质疑与市场异象 (5) (一)来自行为金融市场学的质疑 (5) (二)市场中的经典异象 (6) 1.一月效应 (6) 2.小公司效应 (6) 3.周末效应 (6) 参考文献 (6)

摘要: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 EMH )是一种建立在完全理性基础上的一种完全竞争市场模型,是传统主流金融学理论的奠基石。其核心是: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总是能够及时、准确、充分反映所有相关信息。市场是否有效一直是投资者与学者一直避不开的论点。人们在纷纷找寻市场有效的证据的同时,也发现了很多有效市场假说所不能解释的现象。在此,请允许本人以一学者的身份对市场有效性的有关理论与认识进行阐述。 关键词:市场有效性 随机游走 投资者 投资策略 异象 一、随机游走与有效市场 随机游走模型(the random walkmodel)可以追溯到Bachelier1900年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他在研究投机理论时指出,过去、现在、甚至“折现”后的将来事件,都会反映到市场价格中,但他却发现这些事件与价格的变化没有明显的关系。Working(1934)以及Cowles 和Jones(1937)也发现美国的股票价格甚至一些其他经济数据序列也常常呈现出随机波动。 借用法玛1970年的说法,在随机游走模型下证券价格完全反映可得信息的意思是指相邻证券价格的变化(或收益率)相互独立。通常又假设它们是独立同分布的,则随机游走模型下,证券价格完全反映信息集t θ是指: ,1,1()()j t t j t f r f r θ++= (1) 其中,,1,1,,()/j t j t j t j t r p p p ++=-是证券j 在1+t 时刻的效率;f 是分布密度函数。表达式(1)的数学含意是独立随机变量的条件和边际概率分布相同,为什么这样的一个数学公式就表达了“证券价格完全反映信息t θ”呢?首先要承认有用的信息会影响证券价格,即价格应该反映信息;但(1)式表明信息集t θ没有对证券j 在t+1的收益产生影响,而我们要承认有用的信息对价格有影响,那么两者的“矛盾冲突”就“只好”得到一个说法:信息集t θ已经“完全反映”在价格pt 中了,从而不能再对价格的走势产生影响;否则t θ就不是有用的信息,也就不用关注它了。随机游走模型常常对应于弱有效市场,即信息集Ht 表示包含在价格历史记录中的信息。在弱有效市场下,基于价格历史记录中所含信息的交易,不会获得超过均衡市场收益的所谓“超额收益”。证券价格走势没有规律可循,不可预测。 “随机游走”(random walk )是指基于过去的表现,无法预测将来的发展步骤和方向。这一术语应用到股市上,则意味着股票价格的短期走势不可预知,意味着投资咨询服务、收益预测和复杂的图表模型全无用处。 二、有效市场假说概述 (一)有效市场定义 在新古典均衡理论中,有效率是指帕累托最优理论。而证券市场的有效率与此涵义大为不同。有效证券市场可定义为证券定价完全并正确地反映了所有相关信息的证券市场。从本质上讲,证券市场有效性问题探讨的是股票价格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程度和速度。1965年美国金融学家尤金·法码正式提出了一个被广为

金融行业分析报告[精品文档]

第一章金融行业定义 1.1金融的定义: 简单来说,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 1.2金融市场的定义: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定义是: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金融市场又称为资金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 直接融资:直接融资:盈余部门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部门使用,即赤字部门通过出售(发行)自己的债务凭证融入资金,而盈余部门则通过购买这些凭证向赤字部门提供资金(直接证券)。 间接融资:间接融资: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而进行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出售间接证券融入资金,盈余部门则买入间接证券。作为供给者,买进赤字部门的直接债券融出资金,而赤字部门则卖出直接证券,融入资金。 二者之间联系和区别:(1)联系:a、都是资金的融通活动;b、相互渗透、相互支持。(2)区别:a、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核心中介机构。资金赢余者——银行——资金短缺者。在直接融资方式中,以证券公司为核心。资金赢余者——证券公司甲=证券公司乙——资金短缺者;b、特点不同:间接融资比直接融资的风险小、成本低、流动性好等优点。 1.21金融市场的形成:远在金融市场形成以前,信用工具便已产生。它是商业信用发展的产物。但是由于商业信用的局限性,这些信用工具只能存在于商

最新中国金融脆弱性的成因、表现及分析

中国金融脆弱性的成因、表现及分析 (二)信息经济角度的研究 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成为金融脆弱性之源。尽管金融机构的产生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根源----信息不对称,但进一步分析表明,储户的信心以及金融机构资产选择过程中的内在问题也会使得金融风险不断产生和积累,最终可能依法金融危机,而这些问题也是由信息不对称产生从内部制度上分析,金融机构管理者在经营业绩上获得奖励和受到处罚得不对称性也将导致其不能有筛选客户的原因。 (三)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 认为宏观经济不稳定是导致经融资产价格尤其是股市价格过度波动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愈脱节的背景下,资产价格并不完全依赖实物经济,而是由市场中的众多因素相互决定,并这些因素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而金融资产价格会出现过度波动性,是金融市场脆弱性的重要根源。分析金融自由化对金融脆弱性的影响金融脆弱性问题在一国由金融压制状态转向金融自由状态更加突出,可以说金融自由化在相当程度上激化了金融固有的脆弱性。 三、我国金融脆弱性的根源 (一)金融制度的缺陷 金融脆弱性归根结底是由金融制度自身特点和缺陷决定的,是内因和外因同综合作用的结果。 1.金融制度主客体缺陷是造成金融脆弱性的根源所在

一方面,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活动主体的有限理论,结果是金融行为异化。突出表现在金融机构过度借贷冲动和过度竞争;金融市场上的过度投机和盲目惶恐;金融监管行为的扭曲和不规范;金融当局货币政策得失误和过度的货币供给;金融活动中大量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滋生,从而使金融制度功能异化,金融脆弱性不可避免。另一个方面,作为金融合约的安排形式,金融制度客体缺陷主要表现为金融合同的复杂性和不完全行。由于金融资产市场竞争程度高,参与者众多,从而使金融交易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和扩散的可能性,进而影响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2.金融制度相对稳定的特点和结构缺陷是脆弱性的根源 金融制度是由许多复杂的子系统构成的有机体。一方面,是由于各子系统发展的不平衡,往往导致系统内部失去均衡,内部调节失灵。金融机构和市场创新不断进行,使原来的金融监管制度滞后甚至失灵,出现“管不住的无奈”,从而使用权子系统功能耦合和互相适应的稳定状态遭到破坏,使金融机构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变化了的金融形势,金融脆弱性相伴而生。另一方面,金融活动又是在金融结构框架中进行的,金融制度总是对一定的金融活动的控制或者管理,当新的金融活动不断发展,原有的制度不能容纳它并对之进行有效的控制的时候,盲区就出现了,盲区的不断扩大是原来的金融制度变得越来越脆弱。因此,金融创新是滋生金融脆弱性的催化剂,旧有的制度安排不适应新的经济金融环境是金融脆弱性的根源。

谈事件研究法在金融市场有效性检验中的局限性

谈事件研究法在金融市场有效性检验中的局限性 内容摘要: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当市场能准确而及时地反应当前公开信息时,就一定能良好地反应历史信息,因此用事件研究法检验市场的半强式有效性时存在信息遗漏,所以半强式有效性检验并不能一定导致弱式有效性。这与从弱式有效性到半强式有效性的传统递进关系相矛盾。本文重点分析了事件研究法的检验思路,及运用事件研究法检验半强式有效性的步骤,系统分析了事件研究法在金融市场有效性检验中的局限性。 关键词:事件研究法市场有效性信息遗漏局限性 对金融市场有效性的研究起源于对证券价格走势的分析。真正把对有效性问题的研究系统化,并确立有效性问题在金融研究中重要地位的是Fama,他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市场有效性进行了全面总结。按照Fama1965年在《股票市场的价格行为》一文中所说:如果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可得的信息,证券价格总是其内在价值的最佳估计,则该股票市场是有效的。其经济含义是:在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中,市场能够对信息做出迅速合理的反应,使得市场价格能够充分反映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从而使资产的价格不可用当前的信息进行预测,以至于任何人都无法持续地获得超额收益。 金融市场有效性概述 依照价格对信息反映的程度,金融市场有效性分为三个层次:弱式有效、半强式有效和强式有效。弱式有效市场是指目前的证券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历史信息,利用历史信息(包括历史价格、报酬率、交易量等)无法预测未来的价格发展趋势,进而获得超额收益;半强式有效市场制的是证券价格反映了所有已经公开的信息(公司股票分割、年度报告、新股发行公告等,历史信息也属于公开信息),投资者无法利用公开信息获得超额收益。强式有效市场是指证券价格能反映一切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和内幕消息。在强式有效市场上,任何投资者都无法从市场中获得超额收益。三个层次的有效市场形式是递进的关系,每一种都包含了前一种的内容。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金融市场有效性三个层次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即只有具备了弱(半强)式有效性,才有可能具备半强(强)式有效性;一旦具备了半强(强)式有效性,则一定具备弱(半强)式有效性。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递进关系呢?这与三个层次对应的信息集合之间的包含关系相对应。

《金融市场学》案例分析2

《金融市场学》案例分析2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案例内容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指出,21世纪初期,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战略应该是以规范化为目标,以优化结构和增强功能为手段,通过完善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把规范与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把防范金融风险与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结合起来,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高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国际化水平。 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有着巨大的空间和良好的条件。周小川是在“WTO与中国资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作此表述的。他指出,为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在以下方面作出积极努力。 (1)建立完善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通过设立创业版市场,扶持高科技企业成长,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化,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2)采取超常规、创造性的办法,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通过进一步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开放式基金,积极稳妥地推动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人市,使其尽早成为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3)积极推进网上交易的发展。通过发展网络化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信息和交易服务,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周小川认为,社保制度的完善和社保基金的建立,将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历史性机遇。养老基金应该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健康化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都有很大好处。同时,资本市场又为养老基金提供了保值增值的运作机制,使其实力和规模不断增大。从市场监管的角度,需要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准备工作,要研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案例评析 在资本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股市越发全球化和复杂化,单个的中小散户投资者的劣势就越来越明显,因此集中散户成为大的投资者是全球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机构投资者于1873年出现于英国。当时,英国的利率很低,而新兴市场美国的利率要高很多,许多英国人都希望到美国去投资,但个人资本有限,于是只有望洋兴叹。英国人罗伯特·富莱发现了这个机会,于是发明了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共同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把英国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都集中起来,交给美国股市的专家去投资。这就是第一家投资基金。实际上,共同基金就是一个中介金融商,它把投资者个人的小资本聚合为大资本再雇用一个专家团队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这样,投资者在风险降低的同时扩大了投资。这一发明迅速受到全球金融界的纷纷仿效①。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全球的共同基金数量已超过了31000家,1998年底,美国共同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总额为55000多亿美元,首次超过了全部商业银行资产的总和,成为美国第一大类金融组织。 机构投资者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吸引力,是因为其在证券市场投资时拥有独特的优势。(1)共同基金这类机构投资者都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进行管理,并且受到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管,因此他们被相信能够实现较好的收益;而个人投资者大多不具备自行买卖证券的技巧,必须依靠有技巧的经纪人买卖。通过机构投资者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专业的投资指导。(2)利用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可以进行投资组合,分散风险;而单个投资者将受制于资金规模和最小投资单位的限制,从而无法进行组合投资,无法平衡风险和收益。购买基金就是购买一揽子不同的股票、债券和现金的组合,一种基金可能包含了对几十家不同公司的投资。有价证券的不同组合比持有单一证券的风险要小很多,部分资金应该投资到比较安全的项目中去,而少量资金投入到风险较大的项目中,所以基金能以一定的风险获取较大的收益。(3)对整个资本市场来说,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前会有大量的信息分析和研究,决策比较科学,对减少资本市场剧烈波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有积极的影响,同时有利于在市场中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投资者结构存在不合理因素,表现在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比重偏高。这一方面使得投资理念缺乏专业性和理性投资,市场投机气氛浓厚,因而直接助长了市场泡沫的增加。另一方面,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更容易被少数机构投资者所利用,为其操纵价格和市场创造了条件。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发展有利于推进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基金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其中,开放式基金在国际上的

中国金融脆弱性的成因、表现及分析

中国金融脆弱性的成因、表现及分析 查字典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脆弱性的成因、表现及分析”,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金融脆弱性的产生 金融脆弱性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进程的不 断深入,金融危机不断爆发并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征:金融动荡只发生在相对封闭的金融领域内,金融风波发生前宏观经济状况良好,金融动荡与实际经济的联系甚微。传统的从外部宏观经济角度来解释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越来越缺乏说服力,这迫使人们放弃传统的思维方式,从内因的角度即从金融制度自身来解释新形势下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金融脆弱性概念应运而生,金融脆弱性一种趋于高风险的金融状态,泛指一切融资领域中的风险积聚,包括信贷融资和金融市场融资风险。金融脆弱性的主要表现为:短期债务与外汇储备比例失调、巨额经常项目逆差、预算赤字大、资本流入的组成中短期资本比例过高、汇率定值过高、货币供应量迅速增加、通货膨胀率持续显著高于历史平均水平、M2对官方储备比率变动异常、高利率等等。 金融脆弱性累积到一定程度如果不及时将其化解掉,最终将演变为金融危机。为了消除金融系统既有脆弱性,防止其累积到过高的水平,从而将金融脆弱性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正常状态,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是事关一国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的重要。 二、金融脆弱性的分析和研究 (一)货币市场上的脆弱性 明斯基从企业的角度研究,提出了“金融脆弱性假说”,认为由于存在经济周期,繁荣 时的利好现象使得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放松警惕,市场中高风险性贷款企业比重越来越大,繁荣之后的衰退引起违约和破产迅速扩散到整个金融体系,导致金融脆弱性增加并最终爆发金融危机,明斯基运用代际遗忘和竞争压力来解释金融危机频繁发生的根源,这种解释显然很难让人满意。格瑞克从银行角度提出了“安全边际说”,提出银行不恰当的评估方法——借款人的过去信用记录和其他银行的行为—来估价安全边界,是信贷市场脆弱性的主要原因。经济扩张使得投资预测错误很难被发现,借款人和银行家都变得很自信,安全边界就不断的被降低,产生了金融脆弱性。“安全边界说”告诫银行家不仅应该看过去,还应 该慎重的考虑未来预见事情的影响,如货币政策的变化等;这种学说也解释了现实生活中,出于经济危机之中的各金融机构受灾程度也不同。 (二)信息经济角度的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脆弱性研究

摘要 随着宏观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创新的增加、商业银行的体系的不断壮大,虽然我国从未爆发过大规模的银行危机,但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日趋复杂,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稳定发展受到巨大考验。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脆弱性进行评价,尤其是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脆弱性进行评价,找出我国商业银行的脆弱性的影响因素,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经济及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其脆弱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已成为金融领域的热点话题,针对如何增强商业银行的稳定性,各国学者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很多的对策和建议。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节奏加快,外资银行的逐渐涌入,资本市场的放宽等,这些都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定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文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脆弱性,从其脆弱性的表现入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通过我国商业银行的脆弱性的比较研究,寻求其解决之道。 关键词:商业银行,脆弱性,比较研究,对策建议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近些年来,金融经济和金融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起,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频发,如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欧美债务危机等。而大部分的金融危机均源起于银行危机。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融资结构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融资渠道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影子银行的发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凸显、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稳定性受到巨大冲击。 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银行也经历了较大的变革。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银行转轨,然而却造成其产权不

2018天津市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2018天津市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一、货币市场 (4) 二、股票市场 (6) 三、债券市场 (7) 四、基金市场 (8) 五、期货市场 (8) 六、租赁市场 (9) 七、新型交易市场 (13) 八、外汇市场 (16) 1.外汇市场机制不断创新 (16) 2.外汇期权交易提高效率 (19) 九、天津市银行业机构发展 (20) 1.存款少增,贷款同比多增 (21) 2.表外融资规模缩小 (23) 3.大型银行创新步伐加快 (23) 4.多家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24) 十、天津市证券业机构发展 (25) 1.法人证券公司发展态势良好 (26) 2.上市公司总市值略有降低 (27) 3.新三板挂牌企业快速增长 (27) 十一、天津市保险业机构发展 (28) 1.保费收入增长较快 (28) 2.车险市场稳健发展 (29) 3.监管不断加强 (30) 4.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市场活跃程度高 (30) 十二、天津市其他金融业机构发展 (31) 1.互联网金融市场 (31) 2.融资租赁市场 (34)

图1 天交所挂牌企业数据统计 (14) 图2 天交所挂牌企业省份分布情况 (14) 图3 2009-2016年天交所历年累计交易数据 (15) 图4 2015和2016年各项业务营业利润的情况 (26) 表录 表 1 2016年天津市同业拆借情况 (4) 表 2 2016天津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7) 表 3 2015~2016年开放式基金情况 (8) 表 4 2016年天津辖区内期货公司情况 (8) 表 5 2016三季度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概况 (9) 表 6 2016年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十强排行榜(截至2016年9月) (10) 表7 2016年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情况 (20) 表8 2016年天津市人民币贷款各利率浮动区间占比 (22) 表9 2015~2016年天津市证券业机构数量同期变化情况 (25) 表10 2016年天津上市公司情况 (27) 表11 2016年天津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 (29)

我国银行脆弱性分析

我国银行体系脆弱性的表现和防范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的稳定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银行体系脆弱性不仅威胁到银行体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我国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因此本文从分析我国银行现有体系开始,着手在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上,并进一步找出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银行体系内部的脆弱点。同时结合现状提出一些治理措施,争取把我国银行建设成更加稳健的体系,这对于防范银行危机的发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银行体系脆弱性金融创新 “银行脆弱性”的概念缘于“金融脆弱性”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的研究主要是由“金融脆弱性假说”延伸而来。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是指银行体系在外部冲击的作用下,极易出现流动性困难、失去清偿力、从而最终陷入危机的一种性质,这是由银行以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以贷款为重要资金运用方式所决定的. 一、我国银行体系现状 1.我国的银行体系在金融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一家独大的主导地位造成了我国融资结构单一,国民经济对银行体系的过度依赖的特点。政府对银行的担保和过度的干预以及监管不力导致银行道德风险问题丛生,从而损害了银行部门的健康。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对弱小,无力与银行机构抗衡,所以银行部门也就鲜有竞争对手,长期在金融市场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主导的作用。同时,在银行部门内部也同样缺乏竞争,往往是几家大的银行在存放款业务上处于垄断地位这一特点在许多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中都存在。我国主体银行仍然存在产权结构单一,银行公司治理不够完善,经营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的问题。银行体系的产权制度及治理结构缺陷, 这种改革仅仅停留在浅层次的经营管理上,而没有触及到深层次的产权制度。 2.不良资产大量存在,使得资本充足率低下 不良资产是银行系统脆弱性的表现,也是我国银行体系脆弱性产生的重要原因。巨额不良资产的直接后果是国有商业银行较低的资本充足率和公众对银行信心的动摇。虽有国家信用作支撑。但巨额的数目如果一直居高不下,则会威胁到银行业及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 3. 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的压力加大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加息等紧缩性货币政策频繁出台,加上资本市场的分流效应,导致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有所缩紧,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水平呈现结构性差别,但整体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无明显影响.在货币政策从紧,资本市场波动加剧的作用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的不稳定性也在增大。 4. 盈利能力有所欠缺,需要提高 一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基本上呈现出种下降的趋势。虽然各家银行皆有盈利,但盈利一直在减少,资产收益率在逐年下降。 3银企信息不对称 我国银行体系脆弱性的产生与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有企业环境有很大关系, 在很大程度上国有企业危机转嫁给国有银行从而导致我国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国 有企业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群体,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产权具有同质性, 同时,社会征信体系没有建立,银企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加剧了企业道德风险 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银行将金借给企业,面临着贷款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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