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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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431000

建筑工程法规

1A431010城市建设有关法规

1A431011掌握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

一、城市道路管理中的禁止行为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为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l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kg/cm2、10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

其他挂浮物;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城市道路管理中的挖掘、占用审批管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三、城市地下管线包含的范围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四、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现行《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下列资料: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五、施工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六、违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

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

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A431012掌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备案期限及应提交的文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l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

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有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l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A431013掌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

一、城市建设档案的概念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2.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3.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4.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

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

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A431014掌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概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m2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管理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规定

1.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3.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

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后,方可行使的施工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8.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9.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10.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11.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12.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开工申报与监督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住宅室内装饰环境质量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

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责任

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

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2.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A431015熟悉获取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条件、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一、国有土地的范围规定及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

(一)国有土地的范围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国有土地使用年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使用年限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条件及使用年限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转让后的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

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1A431016熟悉房屋的拆迁程序及补偿办法

一、房屋的拆迁程序

(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

(二)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通知暂停相关活动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B)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B)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60分) 1、以下不属于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是() A、施工单位 B、勘察设计单位 C、工程监理单位 D、房地产经纪机构 2、参加或者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热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的内容 D、法律关系的标志 3、年满6周岁的李某为某儿童产品拍摄广告得到1万元的收入,其父征得其口头同意,将这1万元赠与其生活在革命区的叔叔。关于李某父亲的这一民事行为,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是() A、有效。理由是李某父亲已征得李某的同意 B、有效。理由是李某父亲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 C、无效。理由是没有征得李某母亲的同意 D、无效,理由是李某父亲处分这笔财产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 4、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A、排除障碍 B、恢复原状 C、确认物权 D、返还原物 5、甲向乙借款3万元,乙欠甲2吨钢材,按照约定两人的债务都是2004年6月11日到期。此时两人协商,双方债务相抵,不另作清偿。该债务的消灭是基于()。 A、免除 B、混同 C、抵消 D、提存 6、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7、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市人口在()万以上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A、200 B、150 C、100 D、50 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B、一个工程可以编制一到三个标底 C、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标底的过程必须公开 D、招标人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标底 9、邀请招标指的是()。 A、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B、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C、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D、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0、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天。 A、15 B、20 C、25 D、30 11、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具备的资格不包括()。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建筑工程法规原理

题目:建筑工程法规原理专业:工程造价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学习中心: 科技学院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建筑法的概述 (2) 1.1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2) 第二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4) 2.1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4) 2.2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5) 2.3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7) 2.4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11) 3.1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1) 3.2合同的履行与担保 (12) 3.3违约责任 (12) 3.4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制度案例 (13) 第四章我国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 (17) 4.1我国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摘要 (17) 第五章建筑工程法律责任案例 (27) 5.1 建筑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7) 5.2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案例 (30) 结语 (45)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掌握建筑法的一般原则和使用范围,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的“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劳动法相关于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主要内容,税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税法与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2017年最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2017年最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2017年8月13日) (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2)主要规范、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 《盘柜及二次线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50214—2001);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施工质量验规范》 (GB50302-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05-2012)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是6 个月。 4、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要看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 5、关于要约失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受要约人不满意要约内容 6、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中不包括索赔 7、下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说法错误的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抢救方案。 8、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的额的20% 9、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10下面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11、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利 1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3、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三同步方针不包括: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繁荣 1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5、法定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6、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17、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器材生产企业进行消防验收 18、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管要件和客观要件 19、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 0 年2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建筑工程法规、规范目录.

编制部门:编制人:校核人:批准人:批准时间: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目录汇编xxxxx XXXX XXXX XXXX XXX年XX月XX 日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目录汇编—ZFJS(201112)、法律法规 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007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008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009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10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011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012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01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014、工伤保险条例 01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0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 01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019、公共机构节能条例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国家标准 001、GB/T50001-2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002、GBJ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003、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20120801) 004、GB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2005版)005、GB/T50006-2010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006、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20120801) 007、GB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008、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009、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010、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011、 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012、GB50015-200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石化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2014.6.15更新)

石油化工行业建设工程 常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 更新 2014年6月

一、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订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版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版主席令(第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版主席令(第2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主席令(第6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版国务院令第279号 7.《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3版国务院令第393号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版国务院令第493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版国务院令第613号 二、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版建设部令第134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版建设部令第141号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1第二次修正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住建部建质[2008]91号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9]87号 9.《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8〕76号 1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建部建质〔2008〕75号 三、中国石化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 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法律代理是基于什么成立的? 答:法律代理是基于授权委托成立的。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答: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自然条件成就时生效 5、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为几个月?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占有权是指什么? 答:占有权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8、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几个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答: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什么关系 答:先执行抵押权,后执行担保权 10、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的三同步方针包括哪些? 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几年? 答: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法律将不再保护。 12、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承担责任,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是否能拨付工程款,能否竣工? 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4、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多少的罚款?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

现行建筑工程最新标准、规范、法规清单

现行建筑工程标准、规范、法规清单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 〖JGJ1-91〗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 〖JGJ2-79〗工业厂房墙板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3-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6-2011〗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7-2010〗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 〖JGJ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T10-201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12-2006〗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T13-94〗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4-201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15-2008〗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 〖JGJ/T17-2008〗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 〖JGJ1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9-92〗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19-2010〗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 〖JGJ/T21-93〗V形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T23-201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7-2001〗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T29-2003〗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5-87〗建筑气象参数标准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1-2002〗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3-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T 53 -2011〗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5-89〗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GJ69-90〗PY型预钻式旁压试验规程 〖JGJ/T7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4-2003〗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T77-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79-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法规

2A331000 建筑工程法规 2A330000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A331000建筑工程法规 2A331010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有关法规 2A33101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法规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分别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概念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二、新建建筑节能 《条例》对新建建筑从政府监管和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规定了相应的节能措施。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七)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八)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九)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本条例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 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台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十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二)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既有建筑节能 四、法律责任 2A331012掌握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有关建筑工程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2 大型:建筑物层数》25层;建筑物高度》100m单跨度》30m单体建筑面积》30000m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8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 工伤保险条例 2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5 建质[2004]213号 2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27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28 工伤认定办法 29 安全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30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3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规范

1)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2)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3)法律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5)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6)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7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8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9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审判案件时的职责分工 11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务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3 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14 委托代理自行终止的情况: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的法人组织终止。 15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利息。 16某公司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所采购的设备,一个月后提取设备时,对方索要设备保存管理费,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17物权的特征为: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8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况: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19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适用专业:XXXXXXXXXX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二、本课程是以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教育培养标准和目标为依据,按照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特点设置的。作为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应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将来涉足建筑行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以便能适应我国工程建设法制建设要求以及职业活动的需要。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三、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1.知识要求了解:了解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重点法律条例内容。理解:能够清晰的理解建设法律体系(逻辑关系、法律条例内容)。掌握:能够掌握建设法律法规中的重点条例、基础法律知识,并应用与实际案例的分析解决。 2.能力要求:(1)形成牢固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基础,掌握重点法律条例。(2)培养良好的建筑工程职业的专业法律意识。(3)要求对建筑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辨析能力和解决能力。(4)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能对工作和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充,并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课程类型: XXXXX 主撰人: XXXXXXX 四、学时分配 第 1 章建设法律概论(6 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建设法律的定义,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及建设法律的特征,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建设法律的作用,了解建设法律的立法历史进程,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事实。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建设法律概述; 2、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 3、我国建设立法概况; 4、建设法律关系; 5、建设法律体系。 第 2 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6 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相关规定,了解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一书两证”制度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了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法规。能够理论结合实践,主动思考法律法规在工程中的实际应用。 二、内容提要及要求: 1、城乡规划的制定; 2、城乡规划的实施;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5、课后案例分析讲解。 第 3 章建筑许可法律制度(6 学时)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建筑施工许可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效力;熟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一、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1分,共计6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朔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 B )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A 1次B.2次 C 3次 D.4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B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 30 B 15 C 10 D 7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A )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D )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5、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了、内,做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 B )。 A.新要约 B 承诺 C 同意 D 成立 6、《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是( A

)。 A无效合同B可变更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7、某施工企业与女工小王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尚未到期,小王欲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小王应当提前( B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 60 8 30 C 20 D 10 8、( C)是指材料在自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用po= m/Vo表示。 A密度B堆积密度C表观密度D比重 9、根据水在材料表面的湿润程度,当润湿角θ >90°。时,材料表现为( B )。 A亲水性B憎托性C中性D吸水性 10、某干燥多孔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为λ1.,吸水饱和后其导热系数为λ2:,再经受冰冻后其导热系数为λ3,可以判定(B )。 Aλ1>λ2>λ3 Bλ1<λ2<λ3 Cλl>λ2=λ3 Dλl<λ2=λ3 11、在潮湿环境中的重要建筑物其材料的软化系数不得低于( C )。 A. 0. 75 R 0 .80 C 0. 85 D 0. 90 12、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合材料的掺量为( B )。 A 0% -5% B 6% - 15% C 20% D 40% 13、建筑石膏制品具有( C )的特点。 A防水性能好B防火性能差c保湿性能好D强度高 14、某偏心受压柱的钢筋,采用绑扎连接,则每次在同一断面上搭接的钢筋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A )。 A 25% B 50% C 60% D 75%

建筑法规课心得体会

第一篇、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课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 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 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近年来,由于市场 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 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 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 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 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 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

是存在着很多的 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 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1245703101 摘要社会经济不 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重大,质量优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与规范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与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建筑施工机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9、《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安技术规范》JGJ88-92 1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1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 1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 劳工科的安全责任 一、凡新进单位人员,必须通知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和体格检查,否则不得直接分配工作,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发放。 二、凡单位内的特殊工种(电工、起重要、电焊工、架子工、机动车和公司内车辆架驶员、塔吊司机等),必须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工作,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便调动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作为职工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列入职工转正、定级、评奖、升级的考核条件。 四、制订奖励制度时,应将安全方面的要求列入考核内容之一,对

重视或忽视安全生产的集体和个人预以奖励、表彰或扣发奖金、批评处分。 五、要关心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尽量不要安排不宜于女工生理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应执行“四期”(即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保护的规定。 六、对不宜于高温或者有害物质操作的工人,或因病确实不适宜原工作的职工,应及时适当调离,并妥善安排工作。 七、合理分配劳动力,注意职工的功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节假日加班,要做好报批手续。 八、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伤鉴定工作,在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后,根据有关政策,参加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 保卫科的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有关安全消防的各项政策、法令、指示、规定,负责有关消防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消防措施,消防器材合理分配设置,组织专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实施。 三、参加本单位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总结工作,有权对火灾、火警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 四、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发现有特殊情况或不安全时,有权暂时停止,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组织定期或专业性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对其不符合要求的应坚决制止,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六、对全公司节假日和平时值班人员进行安排时,要同时负责安全工作。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1、建筑法概述 2、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与原则;建筑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难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有关各类许可证的获取资格及重要性;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索赔;监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课时安排: 第一节建筑法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1、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二、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 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③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④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 3、法治原则 ①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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