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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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至今。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598.5平方米,以每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8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

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 9 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10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施。第47条规定 : 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 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以上规定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2.2006年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7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

请问:(1)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答: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合法的。

(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3)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进行处理。

3.江苏省某市交通工程公司连徐高速公司CD标项目经理部于1999年5月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占用位于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新芋村三组、新黄村五组和史芋村的耕地共16.99亩,作生活、办公和施工临时场地用,其中新芋村三组12.47亩作临时生活和办公用地,新黄村五组0.7亩作临时居住地,史芋村3.8亩作临时停车场和生产设备堆放用地,并在所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简易建筑物2378.4平方米。

请问:(1)某市交通工程公司连徐高速公司CD标项目经理部这一行为如何定性?(2)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

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6月与某市土地局签订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办理了所有审批手续。10月,因甲公司为周转资将该项目整体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后去市土地局与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但土地局审查后发现甲公司投资额不够(只达到总投资额的10%),因此没有为其办理转让登记。此后,两公司商议先由乙公司继续建设该项目,日后再登记手续。2007年6月,乙公司开始出售建好的商品房,并与张某订立《房屋购买合同》。合同规定购房应付款总计12万元。全部房款交纳后,张某突然得知乙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我国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取得许可证),遂要求与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不同意。张某与之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1)甲公司能否转让该项目?说明理由。

(2)法院会如何判决张某与乙公司的纠纷?败诉方将承担何种责任?

答:⑴项目不能转让,必须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

⑵判决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购合同无效。败诉方退回全部房款。

5.某市政府2006年3月发布公告欲公开拍卖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4月17日甲公司以700万元的出让金获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并经过公证与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预付了100万元作为定金,按合同规定,国土局在甲公司全部交纳出让金之后予以发证。

但事隔不久,甲公司与市国土局交涉,指出拍卖公告中称“土地用途是宿舍楼和单身公寓”,对土地用途交待不清楚,使他们误以为可以开发商品房,而导致错误竞拍,地价偏高。据此,他们正式向市政府打报告,要求更改土地用途,如不改变就不再交剩余的出让金。市国土局认为拍卖当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以及有关这次拍卖文件,都对这块土地用途作了明确说明。况且,自拍卖公告之时至公开拍卖之日,有一个月的充裕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甲公司未曾提过土地用途规定不清的问题。因此,市国土局决定收回这块土地使用权,并且不退还该公司的100万定金。双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1)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什么方式?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是否有效?(2)甲公司应该在多长时间的期限内交清全部出让金?否则将会承担什么后果?(3)法院将作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4)假设双方对出让金没有任何争议,但国土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迟迟没有为

甲公司确权发证,甲公司遂将国土局诉至法院。此时法院将作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答:(1)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本案合同有效。(2)2个月内,否则无权索要定金。(3)判决国土局胜诉,定金不予退还。按合同约定开发公司违约,承担交纳违约

金100万元的责任。

(4)判决国土局违约,适用定金罚责。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之两份合同哪份有效

【案例介绍】1985年5月13日,江苏省灌南县花园乡浣渎村14组潘某的丈夫王立友与花园乡潘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王立友承包该村涟中渠改道剩余土地,土地面积为5.5亩,承包堆长600米,承包期为15年。合同还对栽植树苗的要求,承包费用的缴纳,合同到期后对树木的分成等作了明确的约定。承包合同于1986年10月30日经灌南县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用由王立友的弟弟王立才缴纳。1988年7月20日王立友病故。从1988年1月起承包费用均由王立才向村委会缴纳,潘刘村村委会后更名为浣渎村村委会。1994年3月2日,浣渎村村委会以潘某未交承包费为由,单方

终止合同,并就承包涟中渠东堆土地与王立才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承包堆长为250米(因西堆被修路占用),承包期为10年。潘某认为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并一直管理原承包的土地和地上树木,直到2000年5月13日承包期满。2001年初,潘某按原合同规定砍伐承包地上的树木,被王立才阻止。潘某于2001年3月以王立才阻止其砍伐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的树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立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案例分析:法院应判决王立友的合同有效。王立才的合同无效。

首先,是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法律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王立友的合同是在县公证处公证了的,所以具有法律效力。王立友去世后,其妻作为合法第一继承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而王立才只签订了一份合同,我们未知其是否在县公证处公证。所以,其并不一定收到法律保护。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手法律保护。”所以,王立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也有按照合同规定砍伐承包地上树木的权利。

再次,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而终止使用权的,须经本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虽然潘某未缴承包费,但是王立才一直在缴承包费,所以村委会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村委会终止合同时并未征求潘某同意,潘某一直认为自己还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村委会随更名,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执行。在更名后应当及时通知潘某去相关部门更改其村委会的名字。

最后,我国规定土地侵权争议中的被侵权人可以申请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排除各种不法侵害。所以,潘某有权请求王立才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综上所述,王立友的合同有效,现在潘某享有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从材料中,我们还得知,王立友承包的一部分土地被修路占用,村委会应当赔偿这部分损失。对于王立才的合同,村委会也要做出赔偿。

通过实例说明土地使用法律制度。答:[案情]:

某县氯碱化工厂始建于1975年,系县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地方国有企业。该厂职工377人,土地41、32亩,系国有划拨土地。2001 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清算中,该企业资产土地价值243万,设备评估31万,房产45万。负债1800万元,设备变现16万元不是抵偿清算费用。

因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收回。经清算组多次向当地政府报告,2004年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人民政府未对土地予以处置,土地闲置,其价值45万元房屋无法变现,该破产案件至今未予终结。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得知:

土地使用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我国现代土地制度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两大类,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就是指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人对所有土地的使用时土地所有权能的表现,土地使用权则是一项权利的法律表现形式。

以上案例是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因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对土地使用的状况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对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操作方法也各异。接下来详细的介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

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如下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在以上案例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划拨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并不表明因划拨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利。所以,国有企业因出让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和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尽管其权源有所不同,却没有性质上的差异。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我国法律对国有企业因划拨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和转让附加一些特别的限制,但并不否定国有企业使用权所享有的处分权能。

.举例说明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两类。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二

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例研究其法律制度的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它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且农村村民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厂棚、猪圈、厕所、竹木等归农民所有。第二,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建国后实行农业合作社时采取的由农村集体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或山地,自留地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自留山主要用于种植果木。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下来,并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人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四,乡镇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用于公益事业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农民集体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成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1998年,经政府批准,某村委会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农贸市场一处。1999年2月,村委会将农贸市场临街铺面5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卖给某农业银行,银行支付全部价款后,将所购房屋作为银行营业场所使用至今。双方所签协议未涉及相关土地的问题。买卖双方未到政府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买卖引起土地权属的变化,而其农贸市场

房屋用地属集体土地,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所以对其双方应以非法买卖土地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视为房屋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村委会并不是直接将集体土地转让给银行,由银行进行非农建设,而是将合法的集体财产(房屋)处置后引起土地权属变化,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处罚,而应当在办理土地征用和出让手续后,确认银行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确认银行享有房产所有权并令其办理土地征用和出让手续后,直接确认其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例: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情:

原告傅某出生在被告宣州区某镇的村民组,户口也在被告村民组,并在被告的村民组生活。1991年原告与在浙江省杭州市服役的自愿兵许某结婚(许1990年底转为自愿兵,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结婚后原告未将户口迁至其丈夫所在的村民组。1993年5月原告傅某生育一子许某,许某的户口也落户在被告的村民组。1995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改革,被告根据其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地改。因原告与非农业人口结婚,根据该文件规定: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结婚,本人两年脱离本组耕作的,不享有承包权,原告傅及许是不享受承包权的对象,未分农田给原告母子承包。被告与原告所生活的小湾村民组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人均承包面积为0.79亩,以及没有纳入合同承包面积0.21亩。原告傅某为此找被告和被告的上级主管机关,要求享有承包权,但未能解决。2003年1月24日,被告上级机关对傅的要求,形成书面答复:在暂不分给其土地的前提下,享受村民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宣城市宣州区某办事处为妥善处理原告母子的问题,采取变通的办法解决,将原告傅某安置在办事处环卫所工作,但原告不同意。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自1995年10月以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处理意见

评析:本案涉及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问题。

长期以来,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与男子在社会地位中的不平等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农村妇女最直接的体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农村中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土地是农村妇女的生存之本,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用三个条款专门规定了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第二、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第四、对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发包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按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定义的,按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该方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完整的财产权利。基本包括了国家土地所有者所有权中除最终处分权以外的其他全部全能,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它不应该也不能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利,这只是限制条件的一种土地利用方式,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故从土地使用权的的法律意义上讲,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仅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有偿有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下面有一个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案例

简要事实:※※公司购买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配电、通水、生产车间等地上建筑物后,因缺少资金生产项目无法启动,故将其予以出售,销售额3500万元,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后,依其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纳税税率60%,营业税率5%。

律师方案:

项目公司独立运作――※※公司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公司合作,※※公司将其已开发建设完毕的土地(包括地上建筑物)以房地产权出资,受让公司以货币出资,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设立生产型企业××公司,从而启动生产项目。

法律解析: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4、※※公司以其开发建设完毕的不动产作价入股,投资到新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公司,与受让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既启动了生产项目,盘活了企业资产,又依法可以不予缴纳营业税、暂时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负。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我国现代土地制度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个案例体现了该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公司取得土地后对土地进行

了使用,在其上建设配电、通水、生产车间等地上建筑物,后因资金周转问题便将其转让,这是对土地进行了处分,并从中获得了收益。

土地闲置超两年无偿收回引纷争

陵水县政府将一闲置超两年、已转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无偿收回,该土地的受让方——一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日前将陵水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陵水县政府收回政

府行政决定。昨天,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

这个案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以及收回的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开发使用;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等几种情况下的土地,将被视为闲置土地,有关部门可以做出处置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上述案例,高得利公司并未按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即对所取得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依照合同,当地政府完全有权利收回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但考虑到当地政府并未按照黎安旅游总体规划进行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进行,这不能成为高得利公司不开工的理由,我认为政府做的有理有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简介:某纺织厂建立于50年代,80年代曾达其鼎盛时期,自90年代以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工厂技术未能更新,领导贪污腐化,企业濒临破产。企业于1995年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因地方政府干涉,某银行被迫发放贷款,但提出以纺织厂的厂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并就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登记。后来,企业因资不抵债,由法院宣告破产。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纺织厂建于50年代,其厂房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屈茂辉肖君拥《担保法实例说》[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0.128]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二是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出让的方式较大程度的反映出竞争规律及市场供求状况,能够充分实现土地的价值,因而是我国土地使用权移转的主要形式。而划拨的方式却更多的带有行政性,是国家使用行政权力将特定土地划归社会组织或团体使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移转方式。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学理分析: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上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于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后的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则必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以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进行优先受偿权,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就该部分资金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如果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上述法律的规定,防止了抵押权人未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而直接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从而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除了采取上述规定外,我国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国家土管局颁布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第32条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都必须进行登记,这样登记机关就可以对其转让、出租和抵押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行为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不对该处分行为进行登记,此时该处分行为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未经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还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通过上述一整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作出了相当严格的限制,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纺织厂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通过本案例土地使用权划拨方面内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得受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抵押权时,必须经过特别的手续,即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案例:肖令,又名欧阳宇红,女,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长沙市国土局用地科副科长、地籍科科长。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因受贿案被长沙市东区人民检察监视居住,同月十八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王坚平,男,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洲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干部。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因受贿案被监视居住,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被逮捕。

肖令、王坚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由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侦查终结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庭审调查认定如下事实:

肖令在担任长沙市国土局用地科副科长期间,参与审批办理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为牟取暴利,纠集被告人王坚平,采取虚报注册资金等非法手段,骗取工商登记,自一九九二年六月至一九九三年六月间,先后成立长沙市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长沙市宏达贸易公司、长沙市雅典家庭装饰材料公司和长沙市阳帆贸易公司等四个公司,并安排亲友、同学担任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两被告人则幕后操纵,以上述四公司名义,四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体事实如下:

1、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湖南海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沙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

本市晴家巷十二点五七二亩土地使用权。该公司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肖令向该公司提出将其中三亩左右转让给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要求,但未对海联公司表明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系其个人所办,海联公司表示同意,并以十七万五千元的价额将其中三点二一六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在此过程中,肖令要其友杨××出面办理有关手续。肖令利用职权为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划定三点二一六亩土地的红线。此转让因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未办理立项及规划定点等手续,而没有获得市国土局批准。

一九九三年二月,肖令又向湖南省经济开发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周××提出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在晴家巷的三点二一六亩土地使用权可以一百万元价额转让给该公司。其未对周××表明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系其个人所办,周××也不知道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系肖令所办。周××考察后,表示同意以一百万元受让。肖令又要其友杨××出面同经济开发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有关手续。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二日和三月二日,湖南省经济开发房地产公司分两次将一百万元转让费付至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除付海联公司十七万五千元,付国土局费用一万元,付经济开发房地产公司周××、袁××十万元外,两人实际牟取非法利益七十一万五千元。

2、一九九三年三月,肖令以长沙市宏达贸易公司名义向长沙市东区计经委申请基建立项,同月十八日,东区计经委下达“关于同意宏达贸易公司基建项目立项的批复”。

同年四月,长沙市东区房地产管理局所属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鱼唐街、犁头前街、东牌楼等地域征地。该公司在市国土局办理调查红线手续时,肖令向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要该公司将已申请规划定点半线的位于东牌楼地或的一点七亩余地退出,由宏达贸易公司申请的要求。但其未表明宏达贸易公司系其个人所办,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陈×也不知宏达贸易公司系肖令所办,陈×对兴令的要求表示同意。肖令遂找到其表弟肖××,指使其出面与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年五月四日,长沙市规划局批准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出东牌楼地域的规划定点兰线,由宏达贸易公司在此定点,同月五日,肖令即为宏达贸易公司划定调查红线。

同年八月,长沙市庆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邹×通过该公司职员李×(系肖令表妹)得知宏达贸易公司在东牌楼地域的规划点兰线可以转让后,邹×遂要李×约见宏达贸易公司有关人员洽谈,李×将此情况告诉了肖令。肖令于是又找到其表弟肖××,将其以宏达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介绍给邹×。肖令未对邹×表明宏达贸易公司系其个人所办,邹×也不知道宏达贸易公司系被告人肖令所办。在被告人肖令的指使下,肖××出面与邹×谈定宏达贸易公司退出东牌楼地域规划定点兰线,庆海公司重新申请并付宏达贸易公司六十万元补偿费,并同庆海公司办理了有关手续。同年九月十四日,长沙市规划局将宏达贸易公司在东牌楼地域的规划定点兰线收回,划给了庆海公司。同月十六日,被告人肖令为庆海公司划定调查红线,面积一点九四九亩。

在同年九月一日和十六日,庆海公司将六十万元分两次付到了宏达贸易公司,作为宏达贸易公司退出规划定点兰线的补偿。除付肖××一万元辛苦费外,两被告人实际牟取非法利益五十九万元。

3、一九九三年三月,肖令以长沙市雅典家庭装饰材料公司名义向长沙市东区计经委申请基建立项,同月十八日,东区计经委下达“关于同意长沙市雅典家庭装饰材料公司基建项目立项的批复”。

同年五月,肖令通过任东区主管城建的副区长李××及东区城建开发公司经理韩×,以雅典公司名义,以五十万元的价格从东区城建开发公司受让了位于本市荷花园的十八点九三亩土地使用权。在此过程中,肖令未表明雅典公司系其个人所办,东区城建开发公司经理韩×也不知道雅典公司系肖令所办。有关手续均由肖令指使王坚平的同学刘××以及郑××以雅典公司代表名义出面办理。一九九四年八二十五日,长沙市国土局批准了东区城建开发公司

与雅典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雅典公司取得了该地使用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空军驻湖南地区第二军事代表室在长沙征地。市国土局干部苏××及东区城建开发公司经理韩×向军代室总代表房××介绍了雅典公司有地,向肖令介绍了军代室要地的信息。肖令于是要国发长泰实业公司总经理杨××以雅典公司主管部门经理的身份与王坚平一同与房××等人洽谈,在此过程中,王坚平向房××介绍了土地分割等情况,杨××则按肖令、王坚平的授意,与房××商谈转让价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两人又找到王坚平的同学刘××,要其以雅典公司代表的身份同军代室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三点五亩,价格七十五万元。此后,刘××在肖令的指使下,与军代室房××等人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经市国土局批准,军代室实际受让并取得了三点二六六亩土地使用权,总价额二百三十七万元。军代室于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和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将价款付至雅典公司。除付出有关费用,两人实际牟取非法利益三十九万一千五百八十七元。

4、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肖令以长沙市阳帆贸易公司名义向长沙市计委申请基建立项,市计委于同年九月五日批复同意立项。

一九九三年九月,肖令向长沙市北星城建设实业开发公司总经理××等人提出在本市北正街搞一块地给其朋友所办的国发长泰实业公司,骆××等人表示同意。肖令又找到国发长泰实业公司总经理杨××及翟××,要他们出面办理阳帆公司在北星城开发小区北正街地域征地的有关手续。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阳帆贸易公司与长沙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取得了位于本市北正街的三点零六五亩土地使用权。肖令共付出让金及各种费用十四万六千零六十二元。该宗地的使用权至案发尚未转让。

综上所述,肖令纠集王坚平,通过骗取工商登记,非法成立并幕后操纵长沙市宏达建筑装饰材料公司、长沙市宏达贸易公司、长沙市雅典家庭装饰材料公司和长沙市阳帆贸易公司,以该四公司的名义非法受让土地使用权及定点规划兰线,总面积八点四三一亩,倒卖价额共计三百九十七万元,实际牟取非法利益一百五十五余元,两人用于购车、购房及其他共同支出。案发后,追缴非法所得三百六十六万余元,其中,发还东区城建开发公司一百五十二万余元,该款系肖令、王坚平应付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费,余款上交财政。

二、判决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长沙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如下:

1、肖令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十九万四千元;

2、王坚平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七万四千元。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土地管理法案例

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推荐阅读:土地征收 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 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 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1.货币安置。即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式。 2.社会保险安置。即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后,对于符合当地市、县政府制定的办理社会保险所要求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安置方式。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可见,自该通知下发之后,社会保险安置这一项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程序中强行必备的要件。 3.预留地安置。即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目前这种安置方式主要应用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 4.农业生产安置。即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15、土地用途管制: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1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 17、土地税: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记增的货币或实物,简称“地税”,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 18、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一次性征收的一个税种。 19、土地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土地纠纷案例

案例一:陈小勇诉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审案 来源:作者:日期:09-04-17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130号 原告陈小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蒋家坪村4社。 委托代理人陈昌银(系原告之父),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长明,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解放村二社。 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鱼洞新市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维,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勇,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陈勇,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单石村老林湾社。 原告陈小勇不服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0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陈勇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04年6月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4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小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银、张长明,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忠维、梁勇,第三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陈勇因遗失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补办。2003年4月17日,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勇补发了巴国用(2003)字第更4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陈小勇起诉称,自己于1995年与建房人张长明签集资协议购得巴南区鱼洞镇大同村一社综合楼2-2-1号住宅房一套,因该房所用土地的购买人红旗机械厂拖欠土地出让金,由巴南区人民法院将该房所占土地拍卖给石昌织。原告又与石昌织签订协议,由于石昌织不按协议约定给原告等八人办理产权证,原告等八人为此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执行巴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1999)巴鱼民初字第529号判决时,由执行法官王玉叶亲手将从石昌织处取得的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售房人张长明,再由张长明转给原告。原告从小学到初中毕业一直姓名都是陈勇,只是1994年填户口簿时填

10月全国自考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证据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承认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的承认分为() A.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B.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C.全部承认与部分承认 D.诉讼上的承认与诉讼外的承认 2.我国民诉法第68条中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规定属于()A.意见证据规则B.最佳证据规则 C.传闻证据排除规则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下列关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各自不同的证明标准 B.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相同 C.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D.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法 4.以笔录的制作主体为标准,可以将笔录分为() A.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行政诉讼笔录和行政程序中的听证笔录 B.公安机关的笔录、检察机关的笔录、审判机关的笔录和行政机关的笔录 C.庭上笔录和庭外笔录 D.证据笔录与非证据笔录 5.以发现物证的感官为标准,可以将物证分为() A.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 B.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 C.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无体物证 D.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和听觉物证 6.司法认知的目的是() A.提高诉讼效率B.证明案件事实 C.解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D.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 1

土地估价方法与案例汇总

收益还原法案例 一评估土地价格 案例1 某公司于2000年7月1日经政府出让取得一块商业用地,土地面积5000m2,土地出让年限为2000年7月1日至2040年6月30日,共40年。该公司在该地块上建成一栋钢筋混泥土结构商业楼,总建筑面积为15000 m2,于2001年7月1日竣工投入使用,该建筑物当时重置价格为1300元/ m2。现该物业由业主自行经营,经营状况正常,年经营收入6000万元,年销售成本及经营成本共4000万元,管理费、财务费用为年经营收入的6%,商品销售税及附加为销售收入的8.5%,经营利润为年经营收入的10%,若2005年7月1日同类型建筑物重置价值为1500元/ m2,房屋还原利率为8%,土地还原利率为6%,不考虑递增及物价因素,求该地块于2005年7月1日价值。 (注释:1该物业为自营物业,总费用中需扣除经营者利润;2总费用中扣除房屋年折旧的计算,由于土地终止日期2040年6月30日短于房屋经济寿命到期日(钢筋混凝土非生产用房经济寿命为60年,本例房屋经济寿命到2061年6月30日止),故折旧年限到土地终止日2040年6月30日止,共39年) 解: ①年经营收入=6000万元 ②年须扣除总费用: 销售成本及经营成本=4000万元;管理费、财务费用=6000*6%=360万元;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8.5%=510万元; 房屋年折旧:折旧年限从2001年7月1日至2040年6月30日共39年 房屋重置价=1500*15000=2250万元;年折旧额=2250/39=57.69万元; 已折旧年限从2001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共4年。 ③房地产年纯收益=6000-5527.69=472.31万元 ④房屋年纯收益=房屋现值*房屋还原利率=(2250-57.69*4)*8%=161.54万元 ⑤土地年纯收益=472.31-161.54=310.77万元 ⑥该地块于2005年7月1日的价值:P=a/r地*[1-1/(1+ r )n]=(310.77/6%)*[1-1/(1+6%)35] 地 =4505.62万元;土地单价=9011元/平方米。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证据法案例分析题

证据法案例分析题 1、某皮革厂附近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皮革厂排泄的污水减少其农作物也的收成,并且对 他们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皮革厂赔偿他们的损失。对此,皮革厂否认居民的损失是由其排泄的污水造成。 问: 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本案中,应由被告皮革厂就排污行为与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原告居民应当就皮革厂实施排污行为的事实以及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理由是: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皮革厂排污行为)、损害(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就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原告)则应就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 2、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 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 问: (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答:证据: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 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丙的陈述——证人证言 (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答: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 3、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 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楼下有一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 (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 答:可以。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自然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

最新土地法案例

土地管理法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海市房地资源行政执法总队已将此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2007年12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由于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7月10日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依法向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1月21日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之中。 案例二: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10月20日,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金汇镇乐善村11组集体土地80亩,每亩每年10.3万元。2005年2月开始,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擅自占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厂房。

证据法学期中案例考查题

证据法学期中案例考查 题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SANYHUASANYUA8Q8-

《证据法学》期中案例考查题 1、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2、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3、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历年真题-土地案例分析总结

土地估价报告中容易出错的地方 封面 1 、封面缺少关键词;2、封面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3、报告编号明显有问题,例如2007年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05]*****; 第一部分总述 4、第一部分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一、估价项目名称: 【要点】全称,一般形式为某某单位位于某某地方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包括评估目的 5、估价项目名称不正确,没有明确估价目的和土地价格类型; 二、委托估价方: 【要点】说明委托方的名称 三、受托估价方:(注意!!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的新规定,现已讲评级制度改为注册制度) 【要点】(1)评估机构的全称;(2)机构地址;(3)机构注册证书;4)法定代表人。 6、不完整或者错为国土资源部或某省厅颁发的某级资质证书; 四、估价目的: 【要点】(1)为什么评估;(2)谁委托估价的;(3)应用方向。 7、评估目的只能是一个,不能不同的评估目的共用一份报告; 五、估价依据: 【要点】(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2)技术规程及当地的有关地价评估的文件及规定;(3)委托方提供资料;(4)评估人员调查收集的资料。 8、缺少《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9、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12日发布; 10、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国土(籍)字第180号《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已更新为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附录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11、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文件、通知,应该写明; 12、评估中采用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依据中缺少当地的《基准地价评估报告》或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文件。 13、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五——不应该是基准地价评估报告,而是当地政府颁布基准地价文件; 六、估价基准日:【要点】估价期日是估价基准面日,是一个时点。 14、写成一个时间段;15、缺少日、月; 七、估价日期:【要点】估价日期是评估报告的起止时间,是一个时段。 16、写为一个时间点,只有起点,无截止点或相反; 八、地价定义: 【要点】(1)估价期日;(2)土地用途;(3)开发程度;(4)土地使用年期;5、土地价格类型(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抵押权价格)。 【要点详解】(1)叙述开发程度时要说明:a、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b、红线内开发程度和红线外开发程度。红线内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几通”和宗地内场地平整,红线外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几通”。(2)叙述土地用途时要说明:实际土地用途和设定土地用途。(3)叙述土地使用年期时要说明:已使用土地使用年期和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及设定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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