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全文字版中国保监会“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保险业规划保险中介蓝图:市场发展与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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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2011年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与监管研究

中国保险救援集团文库

(2011至2015年“十二五”工作指导)

摘要

过去五年——中国保险中介行业抓住改革发展机遇,理顺体制机制,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和竞争力,市场结构逐步优化,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监管机制和制度逐步完善,保险中介行业服务保险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日益增强。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保险中介起步晚、规模小、分布散,经营理念、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都有待提高,相比发达国家保险中介或者中国保险业发展态势,保险中介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突出表现在: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整体实力较弱、市场结构不够合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依然严峻,车商和银行等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较为普遍,这些问题有待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一、”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基本目标

(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重要工作指导)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以结构调整为核心,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服务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大局为出发点,增强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综合实力,提升中介市场运行效率,推动保险业升级提效和持续健康发展。到“十二五”时期末,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合理、服务领域广泛、运营诚信规范、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保险中介市场。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专业化:以专业化作为中国保险中介行业改革着力点,提升行业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推进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分工,发挥保险中介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保险行业内部的专业化改革;提升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升业务品质;鼓励车商类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

改革,探索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改革。(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重要工作重点)

(二)规模化:以增强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资本实力为突破口,全面提高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综合实力,以资本规模化带动业务规模化,以业务规模化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加大吸引利用境外资本力度,支持机构间的兼并重组,支持上市融资,突破资本“瓶颈”,鼓励建立全国性服务网络,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重要工作重点)

(三)信息化:以信息化提升专业化,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标准化: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完善信息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鼓励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开发利用高效能信息系统改进公司治理、提高业务技术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加快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与监管体系相配套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强化信息系统的市场分析和决策支持功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重要工作重点)

(四)综合化:探索鼓励产寿险公司之间、中国保险公司与其他有关企业之间、中国保险中介集团下有关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之间、代理机构与经纪机构之间的综合销售,以综合化促进规模化,以综合化提高保险综合服务能力。在确保流程规范、风险可控、保障服务的前提下,有序放开、充分利用销售渠道,不断降低销售成本、扩大销售覆盖面、提高经营效益。(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重要工作重点)

二、”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保险中介监管的着力方向

(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研究指导)

找准保险行业升级提效突破口,在加强保险销售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素质、增加保障的同时,更加重视从外围施力,鼓励发展保险专业保险销售公司,鼓励发展电销、网销、交叉销售渠道,引导车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加快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兼并重组、上市融资,促进保险行业产销分离,逐步形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带动保险行业走精细化、集约化发展道路。

(一)积极稳妥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稳定队伍、提高素质、创新模式、防范风险,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确定的改革方向、目标和思路,逐步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督促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发展方向,全面梳理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切实转换经营理念,保护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营销队伍稳定发展;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主动探索和创新模式,结合公司和地方实际进行各种有益尝试,大力推动建立新型保险销售体系;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的要求,增强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控责任。(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发展方向)

(二)鼓励兼并重组、上市融资、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有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进行机构间的兼并重组,鼓励建立全国性服务网络,逐步将现有保险中介机构培育成优势互补的大型保险中介公司;鼓励业绩优秀、管理规范、经营战略明确的专业中介机构在市场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上市融资,突破资本“瓶颈”,加强公众监督,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适时提高准入门槛,提高中介服务资源汇集和配置效率。(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发展方向)

(三)鼓励探索新型销售渠道:鼓励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等手段革新销售模式,通过发展专属代理公司、网络销售、电话销售、交叉销售等多元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产业升级,实现专业化经营,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发展方向)

(四)积极引导车商类企业、金融机构等代理业务专业化改革:专业化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利益划转,明确监管分工,为治理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改革路径。稳步推进专业化改革,逐步实现保险代理市场的大进步、大改观。对于车商类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汽车销售集团设立专门的汽车保险销售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另一方面,在部分地区探索进行全区域专业化改革试点,经验成熟后,适时在全国推广;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鼓励有积极性的银行试点设立专业经纪、代理(销售)公司,在试点过程中,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重点关注)

(五)大力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开放保险中介市场,切实加大保险中介市场引进国外资本和管理技术的力度,快速提高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水平,加快保险中介服务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步伐。(中国保险救援集团2011至2015年”十二五”期间重点关注)

三、“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条件

在鼓励市场大胆创新、加快发展的同时,监管任务会更重,责任更大。要求中介监管必须紧紧围绕“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着力防范化解中介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

(一)继续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继续按照逐步深入、稳步推进、严查重处的思路,扎实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总结检查经验、创新监管手段、推动公司内控建设等,建立健全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及时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强化上下联动、布网监测的监管机制,坚决做到快速反应,严厉打击,及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三)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水平: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要坚持“探索、借鉴、创新、发展”相结合,通过建设层次分明、架构立体、职能协调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引领市场、规范行为、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四)不断提高监管干部素质和依法监管的能力:继续加大监管干部培训力度,提高监管干部的专业能力和监管水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视野开阔、业务精通、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人民保险监管队伍。

目录

“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1)

一、

(一)主要成就 (1)

1、保险业务规模发展迅速 (1)

2、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健全 (2)

3、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明显提高 (5)

4、中国保险中介监管和风险防范明显加强 (8)

5、中国保险中介地位稳步提升 (9)

(二)主要问题 (10)

1、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不够合理 (10)

2、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不强 (11)

3、营销员体制改革缓慢 (12)

4、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 (12)

5、中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普遍 (13)

二、国外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和开放的经验 (14)

(一)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14)

1、英国的保险中介市场 (14)

2、美国的保险中介市场 (15)

3、日本的保险中介市场 (16)

4、德国的保险中介市场 (18)

5、印度的保险中介市场 (18)

6、台湾地区的保险中介市场 (19)

7、香港地区的保险中介市场 (20)

(二)国外保险中介市场开放与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21)

1、国外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21)

2、国外保险中介市场开放的经验和启示 (23)

三、”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面临的形势 (27)

(一)保险中介市场面临的机遇 (27)

1、中国保险消费需求的释放和消费者成熟度的提高 (27)

2、中国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成熟度的提高 (28)

3、监管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效率的提高 (29)

(二)保险中介市场面临的挑战 (30)

1、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环境 (30)

2、对外开放程度 (30)

3、行业自身的发展 (32)

四、”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预期目标 (33)

(一)基本目标 (33)

(二)具体目标 (34)

1、市场规模目标 (34)

2、市场结构目标 (40)

3、中国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数量目标 (41)

4、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注册资本金目标 (42)

五、”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对策 (44)

(一)推动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鼓励保险营销模式创新 (44)

(二)大力发展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提升行业的专业化水平 (45)

(三)鼓励兼并重组和综合经营,发挥规模经济优势 (46)

(四)提升机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扩大对外开放水平 (46)

(五)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做强做优 (47)

(六)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坚持不懈抓好中介业务监管 (48)

附录1中国保险救援集团及系列产品简介 (51)

附录2掌舵人专属服务俱乐部简介 (52)

“十二五”(2011年—2015年)时期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也是中国保险业实现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作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中介市场肩负着促进保险业转型、助力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中国保险中介的市场现状,借鉴国际上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和监管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对于引领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保险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保

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中国保险中介行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科学监管、注重风险防范、引领行业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十二五”时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保险中介市场的一些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2006年至2010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抓住发展机遇,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业务规模有了较大的增

长,保险中介市场体系逐步健全,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监管机制和制度逐步完善,保险中介行业对于保险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职能和作用日益重要。

1、中国保险业务规模发展迅速

保险中介市场的业务规模从2005年底的3596.73人民币亿元发展到2010年底的10991.14人民币亿元,年均增长41.17%,是保险业中发展最快的子行业之一。截至2010年底,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991.14人民币亿元,其中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营销员队伍和兼业代理机构分别实现保费收入844.64人民币亿元、4682.08人民币亿元、5464.42人民币亿元,与2006年相比分别增长了611.37人民币亿元、3088.72人民币亿元、2813.54人民币亿元(见【图】1——1):

【图】1——1:各类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对比

资料来源:保监会网站

另外,全国中介行业共实现业务收入970.81人民币亿元,其中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营销员队伍和兼业代理机构分别实现业务收入118.4人民币亿元、568.96人民币亿元、283.45人民币亿元,与2006年相

比分别增长了85.39人民币亿元、266.64人民币亿元、210.69人民币亿元,保险中介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见【图】1——2):【图】1——2:各类保险中介渠道业务收入对比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6——2010

2、中国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健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中介市场保持了良好发展的态势,保险中介市场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2550家,兼业代理机构189877家,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3297786人,较之2005年底分别增长了41.67%、57.38%、124.66%(见【图】1——3):

【图】1——3:”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三类保险销售渠道(人)数变化对比【图】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6——2010

一大批专业保险中介公司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中国保险经纪公司、中国保险公估公司相继设立,资本、资产及盈利逐年增长(详见:表1——1)。

表1——1:2006——2010年中国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的资产及盈利状况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6——2010

对于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来说,三类专业中介机构:专业代理公司、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都获得了较大发展,市场主体明显增加,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等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格局。根据集中度指数(Concentrationrate,CR)和赫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HHI),2006—2010年中国专业中介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为,保险专业代理行业的CR4在30%以内,并且CR8都在40%之内,表明专业代理市场是竞争型市场;依据CR4和CR8的百分比,保险经纪市场是寡占V型市场;保险公估市场接近于寡占IV型市场(详见:表1——2和表1——3)。数据显示出:代理公司市场集中度总体呈现递增趋势,表明市场上一些大型代理公司正在形成;经纪公司市场集中度有递减趋势,表明保险经纪市场的竞争性逐年加强;公估公司市场集中度近些年变化不太确定,表明公估市场的演变较为剧烈。

表1——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的市场集中度

表1——3: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的赫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

保险中介主体的市场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大,一个产权清晰、共同发展的市场体系逐步形成。

3、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明显提高

“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是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新阶段,保险中介市场的开放度也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保险经纪行业,韦莱、达信和怡安等国际著名的保险经纪公司全面进入中国,达信和韦莱等还实现了独资经营,虽然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保险中介公司的市场占有率略有起伏,但是业务收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2010年的外资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的业务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详见:表1——4、表1——5、表1——6)。

表1——4:2010年专业中国保险中介行业中的外资、合资公司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依据各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网站资料整理

表1——5:2006——2010年三大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营业收入(单位:人民币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6——2010

表1——6:2006——2010年三大外资与合资保险经纪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6——2010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2006——2010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外资与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只有两年超过了行业的年收入增长率,外资与合资公司并没有呈现高于行业增长率的超额增长,如【图】1——4所示:

【图】1——4:外资公司与整个行业发展速度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6——2010

泛华保险代理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华康等一大批专业中介公司获得了海外风险投资,并引进了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根宁翰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和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依靠罗便士、平量行等外资公估机构的支持,营业收入和市场份额稳步提升,中外合资中介公司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尤其是保险经纪领域中外资(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见【图】1——5、【图】1——6、表1——7),保险中介市场的国际化竞争越来越激烈。但总体上,外资与合资经纪公司的总市场占有率维持在14%——17%左右,并没有挑战中资在保险经纪市场的主导地位。

【图】1——5:中外合资经纪企业在保险经纪市场中的份额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10

表1——7:三大外资与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6——2010

【图】1——6:三大外资公司市场占有率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5——2010

针对上述保险经纪公司市场占有率分布情况产生的原因,其中的一个解释是: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与国外保险经纪公司的主要服务领域与对象不同:长安、竞盛、航联等国营经纪公司,主要依托于股东业务,较少参与市场竞争;民营经纪公司中,江泰与中汇业务重点在工程、航天、金融领域,北京联合重点在于教育行业;外资经纪公司主要为某些大型项目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以及为跨国公司的中国业务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4、中国保险中介监管和风险防范明显加强

“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与保险中介市场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见表1——8)。积极推进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为营销员体制的全面改革奠定了基础。注重对中介市场秩序的维护,严厉查处了保险中介市场非法集资、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了这些行为在保险中介领域的蔓延。确立了属地管理原则,有效划分了保监会与地方保监局的监管边界,实现了属地监管与垂直监管的有机结合。建立“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

表1——8:”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保险中介监管文件目录

资料来源:保监会网站

(1)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多项法规,对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退出规定等多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的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2)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分类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对保险中介各市场主体实行了分类监管,根据业务指标分析将企业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进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3)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尤为重视营销员行为监管和体制改革问题,在”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对保险营销员下一步的改革思路、应对措施及对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的影响等都进行了初步的规划,为”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印发了《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保险销售业务的源头来打击违法行为,对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好转具有积极的作用。

5、中国保险中介地位稳步提升

“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中国保险中介行业贡献的保费收入共达到27475.48人民币亿元,占全国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82.26%,对于保险业快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详见【图】1——7)。保险代理公司成为保险公司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保险经纪公司在大型商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保险公估公司则是在理赔定损环节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其中在建工险领域,保险经纪公司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比逐年提高,2007年至2009年保险经纪公司实现的工程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97人民币亿元、16.02人民币亿元和24.27人民币亿元,占全国工程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分别是2.84%、40.83%和47.00%,占比以每年大约6%的幅度稳步增加,显示了其在工程保险领域的良好发展态势和重要地位。此外,在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充分发挥了风险管理专业特长,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图】1——72010年保费收入渠道来源构成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10

(二)主要问题

“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诸如专业化程度较低、市场结构不合理、营销员体制改革缓慢、兼业代理不规范等,严重影响了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给保险业的发展和声誉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1、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不够合理

从”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结构存在较为明显的失衡现象,即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发展较为缓慢,而营销员渠道和兼业代理机构等非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占据了主导地位,无论是贡献的保费收入还是业务收入,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都只占了较小份额(详见:表1——9、表1——10)。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的占比较低,导致了中国保险中介行业专业服务能力供给不足,势必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隐患。

表1——9: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实现的保费收入情况(单位:人民币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6——2010

2015年版中国药典

1、《中国药典》2015年修订情况介绍。 答:“中国药典”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可控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药品法典。是药品开发、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药品标准体系的核心。2015年版《中国药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10版。2010年3月,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成立,历时5年完成新版药典编制工作。编写期间,将修订后的药典内容全部在网上公示并征求意见,共收到网上反馈意见4000余条,远远超过前几版药典收到的反馈意见数量,体现了社会和公众对新版药典编写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不断提高。 针对各种反馈意见,药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逐一研究讨论,组织召开标准评审会700余次,向社会反馈意见。可以说,2015年版《中国药典》不仅凝聚了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全体委员、广大专家学者、药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校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心血,更蕴含着社会公众的共同智慧。 2、2015年版药典实施细则。 答:新版《中国药典》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版《药典》每5年发布一次。自实施之日起,上市药品质量标准应符合2015年版《中国药典》品种质量标准。该品种已列入2015年版药典但未收录的质量标准,也应符合《中国药典总则》的相关要求。对于那些已提交注册、未获批准的品种,在批准时也要符合2015年版药典标准

的相关要求。 3、2015年版《中国药典》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首先,收到的品种数量增加了27.4%。2015年版药典计划收录5800个品种,比2010年版药典增加1200多个品种,修订品种751个。 二是通过对《药典》总则、总则、总则的全面增补和修订,整体上进一步提高了对药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完善了《药典》标准的技术规定,使《药典》标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 三是完善了药品标准体系。 特别是药用辅料品种增加到260种,增加了相关指导原则;在归纳、验证、规范的基础上,实现了《中国药典》不同部分常用检测方法的协调统一。 四是2015年版药典附录(总则)和辅料独立卷成册,构成《中国药典》四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五是药用辅料品种明显增加。计划新增128家,共计260家,增速高达97%。 六是安全治理工程大幅提升。 中医药:制定中草药、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建立健全重金属和有害元素、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等物质检测限量标准;加强中草药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化学药品:有关物质加强杂质定性定量检测方法研究,实现已知杂质和未知杂质的差异化控制,优化抗生

201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中药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五、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七、《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为标准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制法和贮藏、运输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正文 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为标准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制法和贮藏、运输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结构式; (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来源;(5)制法;(6)性状;(7)鉴别;(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10)类别;(11)贮藏;(12)标示等。 通则 十、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及编排 十一、正文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通常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本版药典收载的原料药英文名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 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 十二、药品化学结构式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十三、正文按药品中文名称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丶乛的顺序排列;通则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的中文索引以及英文名和中文名

《中国药典》2015年版 第一部 14

该版药典中现代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扩大应用,除在附录中扩大收载成熟的新技术方法外,品种正文中进一步扩大了对新技术的应用;药品的安全性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除在凡例和附录中加强安全性检查总体要求外,在品种正文标准中增加或完善安全性检查项目;对药品质量可控性、有效性的技术保障得到进一步提升,除在附录中新增和修订相关的检查方法和指导原则外,在品种正文标准中增加或完善有效性检查项目;为适应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剂通则中新增了药用辅料总体要求;积极引人了国际协调组织在药品杂质控制、无菌检查法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度。此外,该版药典也体现了对野生资源保护与中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再收载濒危野生药材。 第九届药典委员会还完成了《中国药典》2005年版增补本、《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临床用药须知》(中药材和饮片第一版、中成药第二版、化学药第五版)、《中药材显微鉴别彩色图鉴》及《中药材薄 层色谱彩色图集》(第一册、第二册)的编制工作。 2015年版(第十版)2010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2日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本届药典委员遴选工作按照新修订的《新增委员遴选办法》和《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方案》,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新增委员候选人,并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新增委员。本届委员会共有委员351名,其中续聘委员248名,新增委员103名。时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任名誉主任委员,时任卫生部部长陈竺任主任委员,时任卫生部副部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任常务副主任委员。本届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23个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共计67名,其中院士委员28名、资深专家3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20名、相关部委专家4名、总局相关技术单位负责人7名。根据药典标准工作需要,本届委员会以第九届药典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为基础,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进行了适当调整;为加强化学药标准的制定工作,增设了化学药品第三专业委员会,扩大化学药委员的人数;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取消政策与发展委员会、标准信息工作委员会和注射剂工作委员会。 2010年12月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成立暨全体委员大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编制大纲明确了《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为基础,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和相关机构开展药典编制工作。药典委员会常设机构首次将I S O 9001质量管理体系引入药典编制的全过程管理,按照规范的“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开展品种遴选、课题立项、试验研究、标准起草、复核和审定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本版药典编制工作。2015年2月4日《中国药典》2015年版经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6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版药典进一步扩大药品品种的收载和修订,共收载品种5608种。一部收载品种2598种,其中新增品种440种、修订品种517种、不收载品种7种。二部收载品种2603种,其中新增品种492种、修订品种415种、不收载品种28种。三部收载品种137种,其中新增品种13种、修订品种105种、新增生物制品通则1个、新增生物制品总论3个、不收载品种6种。本版药典首次将上版药典附录整合为通则,并与药用辅料单独成卷作为《中国药典》四部。四部收载通则总数317个,其中制剂通则38个、检测方法240个(新增27个)、指导原则30个(新增15个)、标准品、标准物质及试液试药相关通则9个。药用辅料收载270种,其中新增137种、修订97种、不收载2种。 本版药典完善了药典标准体系的建设,整体提升质量控制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先进、成熟检测技术的应用,药用辅料的收载品种大幅增加,质量要求和安全性控制更加严格,使《中国药典》的引领作用和技术导向作用进一步体现。 在编制本版药典的过程中,还完成了《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二、三增补本,《红外光谱集》(第五卷),《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四版),《中国药典注释》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组织开展了《中国药典》2015年版英文版、《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的编制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b17734647.html,/web/site0/tab68/i113857.htm 2009-10-22【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09〕111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确保被保险人及时查询本人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保监会决定在财产保险行业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实现公开透明,现制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的和宗旨 在财产保险行业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对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健康 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

益的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督促公司加强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解决理赔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公司完善保险客户服务管理,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有利于有效遏制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及理赔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减少保险欺诈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首先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交强险、商业车险等险种试点实施,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险种,最终实现所有险种承保理赔信息均可自主查询。查询内容由初期的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等逐步扩展到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等。 (二)系统联动,实时纠偏原则。各公司应确保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与查询系统数据高度一致,确保信息查询制度与公司客户服务体系、稽核审计机制良性互动。 (三)监管推动,法人实施原则。保监会统一制定基本原则和监管要求,明确各公司的组织、管理、监督责任。各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保监会和保监局负责督促推动。 三、查询方式 信息查询方式应由总公司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信息、通讯和电子等技术手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便捷、快速的信息查询服务。至少应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一是电话查询。客户通过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由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登陆公司信息系统,提供查询服务。二是互联网查询。客户在公司提供的查询网页上通过输入保单号等相应信息进行自助查询。三是柜台查询。客户在公司柜台,通过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查询。 四、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交强险、商业车险领域试点推进,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其他险种查询待交强险、商业车险信息查询运行平稳后,保监会另行下发方案实施。 五、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步骤 (一)公布方案(10月份) 保监会下发《工作方案》,正式启动实施工作。 (二)公司准备阶段(截至11月10日)

浅谈2015年版中国药典的变更年版中国药典的变更

浅谈2015年版中国药典的变更 1.基本情况: 1950年1月卫生部成立第一届国家药典委员会,组成8个专家的小组团队,展开中国药典的编制,亦是我国最早的标准化机构。第一部<中国药典>1953年版由卫生部编印发行。至今已组建十屇药典委员会,并经已编制共九版中国药典(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为Ch.P.)。中国药典是为保证药品产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稳定、质量可控的技术法典,亦是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的法定依据。 作为国家药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及对外的竞争 力,药典收载范围遂步扩大,由1953年(第 一版)共531品种增加至现有的2010版(第九 版)共4567种(包括有中药: 2165种(一部),化 学药: 2271种(二部)及生物药制品: 131种(三 部)),当中涵盖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 饮片、中成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凡例、 通则及附录等等。 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是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并且对药典以外的其他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由此可见,药典是国家对药品监控及为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重要手段。 药典的法律地位: 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 国务院药品监督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2.基本结构: 凡例: 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控的基本原则,是对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正文: 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正文,是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201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凡例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 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一部收载中药, 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除特别注明 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本部药典收载的 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与药品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 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 ChP。 正文

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 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 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 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来源;(5)制法;(6)性状;(7)鉴别;(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10)类别;(11)贮藏;(12)标示等。 通则 十、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 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 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釆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 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与编排 十一、正文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通常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本版药典 收载的原料药英文名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 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 十二、药品化学结构式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6号,2009年8月2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6号 (2009年8月28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促进稳健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债券回购管理制度 (一)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基本涵盖组织架构、决策流程、权限管理、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明确回购操作、品种投资、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职责。 (二)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债券回购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审慎运作。 二、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 (一)加强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券回购资金,切实发挥托管银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成本控制。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确定融入资金利率,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努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明确资金用途。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四)控制融资规模。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高比例,须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严格比例管理。计算各类投资资产比例,应当以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投资型保险产品单独计算。 三、防范债券回购业务风险 (一)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授权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合规运作,防范操作风险。 (二)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开展债券回购压力测试,及时评估市场变化产生的融资缺口,以及变现资产或提高融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质押债券和交易对手管理,防范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信用风险。 1、收入流入部门应当据和次押债券纳入可投资债券统一管理,出引起的流动性资效率,具体用途根据各类债券的公允价值、价格波动性、市场流动性以及信用等级,确定关键期限质押债券的最高折算比例。质押债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有关债券品种与持仓比例的规定。 2、单个交易对手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且不得超

2015年版中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国药典》分为四部出版: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以及放射性药品等;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药典包括凡例、正文及通则,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均应遵循的法定依据。所有国家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凡例及附录的相关要求。 新版药典进一步扩大药品品种的收载和修订,共收载品种5608种。一部收载品种2598种,其中新增品种440种。二部收载品种2603种,其中新增品种492种。三部收载品种137种,其中新增品种13种、修订品种105种。首次将上版药典附录整合为通则,并与药用辅料单独成卷作为新版药典四部。四部收载通则总数317个,其中制剂通则38个、检测方法240个、指导原则30个、标准物质和对照品相关通则9个;药用辅料收载270种,其中新增137种、修订97种。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怀人民的医药卫生保健工作,当年11月卫生部召集在京有关医药专家研讨编纂药典问题。1950年1月卫生部从上海调药学专家孟目的教授负责组建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和处理日常工作的干事会,筹划编制新中国药典。 1950年4月在上海召开药典工作座谈会,讨论药典的收载品种原则和建议收载的品种,并根据卫生部指示,提出新中国药典要结合

国情,编出一部具有民族化、科学化、大众化的药典。随后,卫生部聘请药典委员49人,分设名词、化学药、制剂、植物药、生物制品、动物药、药理、剂量8个小组,另聘请通讯委员35人,成立了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卫生部部长李德全任主任委员。 1951年4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药典的名称、收载品种、专用名词、度量衡问题以及格式排列等作出决定。干事会根据全会讨论的意见,对药典草案进行修订,草案于1952年底报卫生部核转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后,第一部《中国药典》1953年版由卫生部编印发行。 1953年,版药典共收载药品531种,其中化学药215种,植物药与油脂类65种,动物药13种,抗生素2种,生物制品25种,各类制剂211种。药典出版后,于1957年出版《中国药典》1953年版第一增补本。 1955年,卫生部成立第二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49人,通讯委员68人,但这届委员会因故未能进行工作。1957年成立第三届药典委员会,聘请委员80人,药学专家汤腾汉教授为这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设通讯委员),同年7月28日至8月5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卫生部李德全部长作了药典工作报告,特别指出第一版中国药典没有收载广大人民习用的中药,是个很大的缺陷。会议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了制订药典的原则,讨论了药典的性质和作用,并修改了委员会章程,会议一致认为应把合乎条件的中药收载到药典中。8月27日卫生部批准委员会分设药理与医学、化学

保监发〔2015〕61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 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5〕6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在源头上健全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防范有关风险,现就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备组负责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筹备组负责人和具体职责应由全体股东共同书面确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应在筹备组总体框架下参与筹建和开业工作。 二、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通知后30日内提交筹建开业时间表,并按月就筹建工作进度及各方工作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筹建期内不得变更股东、拟任董事长或拟任总经理。筹备组变更股权占比30%以上股东,或同时变更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的,还需提交保险法人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审议。

四、筹备组在创立大会召开前应组织全体股东就以下事项充分讨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内部管理制度草案等。 五、创立大会、首次股东会会议需由全体股东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中国保监会可以派员列席。 创立大会、首次股东会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公司三年发展规划;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及尽职考核评价制度;选举董事、董事长;组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并通过其议事规则;选举监事、监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对办理公司设立手续的授权。 六、新设保险公司的章程应明确股东委托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方式、委托期限和比例要求等,不得通过委托行使表决权规避中国保监会对股东资质的实质审核。 七、新设保险公司的章程应设立专章明确以下事项:董事长、总经理无法正常履职时的替代和递补机制;针对治理机制失灵的内部纠正程序和申请监管指导程序;出现重大财务困境或者经营失败后的系统处置方案。

2015年版中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中国药典出版社于2015年6月5日出版的,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撰。 中国药典分为四个部分:一个包含药材和煎剂,植物油和提取物,调配制剂和单一风味制剂;第二种是化学品,抗生素,生化药物和放射性药物;第三部分包含生物制品。一般原则有四个,包括制剂的一般原则,测试方法,指导原则,参考物质和测试溶液的相关一般原则,药物赋形剂等。 2020年7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局发布公告,正式颁布了2020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新版《中国药典》将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该药典包括一般示例,文本和一般原则(该版本的药典结合了各种药典的常用附录,并重命名了原始附录一般原则[3]),这是药物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所有国家药品标准均应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要求。

新版《药典》进一步扩大了药品品种的收集和修订范围,包括5608种药品。收集了2598个品种,并添加了440个新品种。第二部分有2603个品种,其中492个新品种。三部分共收集到137个品种,包括13个新品种和105个修订品种。首次将上一版《药典》的附录纳入一般原则,并与新药典的第四部分一起,将药物赋形剂分成册。四个部分共收集了317项通用原则,其中包括38项通用制备原则,240项检测方法,30项指导原则和9项相关的参考材料和参考材料通用规则。收集了270种药用辅料,其中新添加的137种和修订的97种。 本版《药典》是中国药品质量保证规范,以科学,先进,规范和权威为基础,着眼于解决制约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并努力提高药品标准的质量控制水平,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和经验,客观地反映出中国目前制药行业的水平,临床用药和检测技术。它在提高药品质量的过程中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并将进一步扩大和增强中国药典在世界范围内的积极影响。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对接标准 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2004年4月28日

目录 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 (3) 二、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 (6) 三、财产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8) 四、人寿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11) 五、关于科目表的使用说明 (17) 六、保险公司科目表 (19) 七、保险公司主要科目填报口径 (146) 八、保险公司报送层级说明及行政区划代码表 (160) 九、保监会监管参考报表 (174) 十、财产保险产品分类原则及参考表 (222) 十一、关于系统对接工作的几个问答 (233) 十二、补充说明 (239)

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 报送单位 各保险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即保险总公司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三级数据。 各保险集团公司由集团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全国汇总和本级数据,如保险集团公司存在保险业务的,还需报送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数据。 系统允许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报送工作。但须注意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公司代码不同,应分不同的文件进行报送。 关于报送方式方法 报送方式提供两种,一种是手工输入,一种是xml格式导入。采用导入方式可以导入多个文件,也可以导入部分科目。 用户报送数据时,需首先登录本系统。如采用手工方式,则在页面上直接进行输入,输入的数据可选择保存,暂时存在数据库中,全部报送完毕可选择提交,通过校验后正式完成报送。如采取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应将报送数据转换成相应的xml 文件,并根据页面的提示,进行压缩后上传,输入导入成功后仅在数据库中存储,需要手工进行提交,校验通过的才确认为报送成功。 报送频度和时间

《中国药典》2015年版实施通告有关问题的解读(一)

《中国药典》2015年版实施公告 有关问题的解读(一) 1. 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5年第105号)中规定,为符合2015年版药典而需进行补充申请的,应在2015年 12月1日前进行申报,2015年12月1日后是否仍可提交相应补充申请? 答:对2015年版药典发布前已上市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12月1日前完成原标准与新版药典相关要求的研究和比对,并应按公告要求进行相应的备案或补充申报。2015年12月1日以后仍可以提交相应补充申请。 2. 问:企业的注册标准已经对2010年版药典相关品种进行评估 的,且2010年版与2015年版药典品种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无变化的,是否需要重新对产品进行评估? 答:虽然品种正文内容与2015年版药典品种规定无变化,但由于2015年版药典通用性要求,包括凡例、通则、制剂通则以及通用性检验方法等进行了全面的增修订,因此,生产企业仍需针对2015年版药典通用性要求方面对本产品进行相应的评估。 3. 问:关于药品执行标准的表述方式的问题

答:对于注册标准不低于《中国药典》项目的制品,执行注册标准,其执行标准表示方式为:“执行药品注册标准且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 4. 问:对于进口药品生产企业,能否使用注册代理公司出具的 说明信来代替国外的声明信,进行备案或补充申请的申报?答:原则上注册代理公司应出具持证商的声明信。如使用说明信代替国外的声明信,应同时提供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注册代理公司办理该事项的委托书。 5. 问: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第67号公告中规定,2015年版药 典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如何界定产品的执行日期?答:按是历版药典执行惯例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应符合2015年版药典的相关规定。 6. 问:按照实施公告要求提出备案或补充申请的品种,审评审 批期间是否仍可执行原标准,期间若有进口再注册申请的是否可按原注册标准核发新证。 答:申请人应按105号实施公告第五款规定执行。出现补充申请与再注册申请交叉情形者,建议补充申请与进口再注册合并审评,如2015年12月1日起前已提交补充申请,可在补充申请期间执行原标准的要求。 7. 问:制剂中间体是否也需要按照制剂的药典标准进行提高?

2015版中国药典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电子版简介(《中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分为一,二,三,四部分。根据含量,共有2158种药材和煎剂(618),植物油和提取物(47),处方制剂和单一制剂(1493)等,共有2158种。《药典》第二部分共记录了2271种。药典的第三部分包含137种生物产品,包括预防等级I(48),治疗等级II(78),体内诊断等级III (4)和体外诊断等级(7)。药典4包含药物赋形剂(270),一般原则和指导原则(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特点(2015年版) -新版《中国药典》的内容包括618种药材和汤剂,47种植物油和提取物,1493种处方药和单一风味制剂以及第2卷第2603个品种。在《中国药典》(2010年版)中,共有2165个品种记录在第一卷和第二卷的2271中。 -新版《中国药典》是1953年第一版以来的第十版。在保持科学,先进,规范药典的基础上,本版《药典》着重于加强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控制要求。充分利用国际

先进的质量控制技术和经验,提高药典标准水平,反映出中国目前医学发展和检验技术水平,促进中国药品质量的提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我们将继续在产品升级,促进中国医药工业健康发展,增强中国药典权威和国际影响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相关说明: -本版《药典》是中国药品质量保证规范,以科学,先进,规范和权威为基础,着力解决限制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药品标准的质量控制水平,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和经验,客观地反映了中国目前制药行业的水平,临床用药和检测技术。它在提高药品质量的过程中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并将进一步扩大和增强中国药典在世界范围内的积极影响。 -自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自历史药典开始记录的同一品种的药品标准,卫生部发布的药品标准,国家食品局发布的新药品认证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废止升级为国家标准的国家标准。

客户告知书-中国保监会

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时,请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一、公司性质:保险代理机构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许可证、工商执照等情况; 三、业务范围:以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四、代理权限;以委托代理合同授权权限为准; 五、联系方式: 六、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

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由代理权限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列明各家被代理公司的基本情况; 八、投保提示: (一)请查验业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要接受没有执业证书业务员提供的服务。 (二)在听取业务人员讲解时,请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和相关材料,并重点明确如下几点: 1、投保险种的名称、投保条件、保险期限和缴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 3、除外责任;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如实填写所有应告知的事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四)投保单要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不能有业务人员或他人代签。 (五)如果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人寿保险产品: (1)签收保单后10日内(选择期)退保,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所缴纳保险费的全数,但是,有的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保单工本费、体检费等费用项目,因此不能全数退保,投保人将承担

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 总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按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编写,系统阐述《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各部纲要,是《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及今后五年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当前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水平和药品监督管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需求,积极探索和改革药品标准形成和淘汰机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在药典标准中的应用,支持并保护先进生产工艺,促进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汲取国内外先进经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断优化、完善和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大幅提高我国药品质量控制水平和《中国药典》的国际地位,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支撑药品科学监管、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上发挥更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原则 《中国药典》是国家保障药品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法典,应坚持把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作为药品标准工作的宗旨,建立严格的药品质量标准,充分反映和体现本阶段国内外药品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和发展趋势,有效支撑药品科学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与用药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二)坚持科学、先进、实用、规范的原则 《中国药典》是药品质量在法定标准上的客观反映,在规定上应坚持科学,在水平上应保持先进,在操作上应体现实用、在形式上应遵守规范、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标准提高以质量可控为目标,,应重实用、求实效,在科学、先进的基础上,新颁标准要经得住时间的考验,要保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 (三)坚持继承、发展、创新的原则 《中国药典》是历史的和发展的。要继承药典编制的历史经验,尤其重视继承我国民族医药传统文化,巩固和扩大中药标准化成果,做到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并重。同时,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药品标准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医药创新成果通过标准快速转化为生产力。此外,要积极保护药用资源,推进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均衡发展的原则

(答案)--中国保监会“1+4”系列文件测试题(2)

中国保监会“1+4”系列文件测试题 测试单位:测试人:成绩: 1.( )以来,中国保监会密集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监管、治乱象、补短板、防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任务和要求,业内称之为“1+4”系列文件 A.2017年4月20日 B.2017年4月23日 C.2017年4月28日 D.2017年5月4日 2.保监会所提出的“1+4”系列文件“1”是指( ), 是保监会总的监管思路的体现;“4”则是指分别落实的四个文件,以下为“1+4”文件详文的是() A.《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B.《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C.《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D.《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 E.《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3.保监会3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监管主要任务是() A.强化监管力度,持续整治市场乱象 B.补齐监管短板,切实堵塞监管制度漏洞 C.坚持底线思维,严密防控风险 D.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 4.保监会35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从以下哪些方面做到严控风险:( ) ①流动性风险防控②资金运用风险防控③战略风险防控④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⑤外部传递性风险防控⑥群体性事件风险防控⑦底数不清风险防控⑧资本不实风险防控⑨声誉风险防控⑩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A.①②③④ B.①③⑥⑦ C.①②③④⑦ D.以上全都是 5.保监会40号文《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中要求着力整治的市场乱象包括以下哪些() ①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切实解决资本不实问题②着力整治公司治理乱象,提升治理机制有效性③着力整治资金运用乱象,坚决遏制违规、激进投资④着力整治产品不当创新,坚决清退问题产品⑤着力整治销售误导,规范销售管理行为⑥着力整治理赔难,提高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5]1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5〕12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社会责任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正确认识社会责任的意义和内涵。企业社会责任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性,体现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方面。保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提升和改善行业声誉和形象,推动现代保险业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企业在发展战略、经

营管理、市场行为中,要承担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义务,最大限度地追求对全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 (二)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和目标。注重在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贯彻社会责任理念,通过经济、法律、道德等方面的行为和措施,有效管理企业经营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互动,加大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支持力度,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 (三)突出保险行业特点履行社会责任。注重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服务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围绕人民群众健康、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险需求,参与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经济补偿机制,在灾害救助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二、提升经营管理绩效,实现经济社会效益共赢 (四)在经营管理中体现社会责任。改善企业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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