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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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教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在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收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修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文化馆以及歌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节录)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人犯罪,制定本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挽救为辅的原则。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由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9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帝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将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

1.去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园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

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

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増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节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和中等职业学

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一招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节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

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要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为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

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

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

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

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

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生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

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可援引的免责抗辩事由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校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

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追偿权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职责人员追偿。

妹妹,你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消失在茫茫的人海,消失在我日夜的想念中。不曾带走我对你的点点回忆。千重山,万重水,割不断的是情深似海如潮的的思念。

默默坐在屏前,手指在键盘上轻轻的划过,所有的怀想,所有根植脑海抹不去的记忆,都凝聚指尖,触动着流年的痕迹,把一纸素笺的心事,轻吟纸笺,等你从陌上归来。我的妹妹,你在哪里啊?哪里?问天,天不语,问己,己不明。想你的日子,见不到你的踪迹,让我陷入了沉思。有关你的一切,早已深深铭刻在心里。

妹妹,你是我心底最珍贵的爱!回想起我们一起度过的时光,是那么的美好。所有的细节历历在目。还记得我们初遇的散文吧吗?第一次与你相遇,是在你的空间,欣赏你温婉如水的文字,一看到你的笔名冰格格,不问为什么,就一下子惊艳了我的目光,一下子就喜欢上了你高贵典雅的名字,喜欢上了你才华横溢精彩的文字,喜欢上了你冰清玉洁的聪慧,喜欢上了你的一切。

妹妹,生命中的许多东西是可遇不可求的。姐姐能幸运的遇上你,是天意,是缘分,更是生命中注定让我们有共同爱好文字,走到了一起。在那些快乐美好的日子里,我们互相点评文章,互相推心置腹的发短信交流,很快,我们就成了无话不说的网上好姐妹,彼此都会为伤感文字而流泪,也会为彼此的喜悦而欢呼雀跃

妹妹,姐姐永远不会忘记,在姐姐最困难的时候,是你不离不弃的向姐姐伸出援助之手,帮我渡过难关。是你一次次发短信打电话,询问病情,关心着姐姐。

记得那次,当电话那端,传来千里之外,你亲切的声音,那一刻,姐姐接电话的手在颤抖,心在激烈的跳动,姐姐卸掉所有的坚强面具,再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情感,竟在你面前痛哭的发泄流泪。你用温暖的话语,安慰鼓励着姐姐,为姐姐抹去眼角的泪痕,把微笑的阳光,洒向姐姐的世界,从此,你就成了姐姐一生的感恩。

妹妹,你在姐姐的眼里,是没有血缘关系,如同骨肉的亲人,甚至超越亲情的朋友,你留给姐姐的是太多太多的感动。常常让姐姐沉浸在绵绵幸福的回忆中。

妹妹,在姐姐悲痛欲绝地行走在死亡的边缘,是你的到来,让友情如一盏明灯,照彻我的灵魂,温暖着姐姐黑夜里的寒冷。从散文网到007等,一路走来,一根网线把我们紧紧的连在一起,从相遇到相识,相知,想念,我们心灵共鸣,灵魂相依。

都说网络是虚拟的,没有真情,可是网络却让我们结下一份难解难分的真情。没有刻意,没有设计,只有一次的相遇,就让不在一个区域,从未谋面的你我,千里之距,心心相连。

妹妹,美好的日子总是过得太快,时间如白驹过隙,屈指算来,我与你已相识六年,六年来,你一直在我的心里,梦里。如今,你突然从我和众朋友的世界里,消失的无影无踪,怎能不让我为你忧虑牵挂,你知道吗?这些日子,网上的朋友们都在打听你的消息,他们想念着你,梦海,汉茂油桃老师,小傻子等,和我给你发信息,给你打电话,一次次的找遍了整个网络空间,和你相约的地方,可是,我们不管以怎样的方式,都没盼来你的回音,让我们焦急万分。

妹妹,你去了哪里?是去执行任务,还是外派他地。我们无从知晓。当从北京那里得到点滴消息,如今,你陷入困境,无法自拔,我们为你心疼,为你担心。我们怎能忍心看到你一个人,独自承受那么多的精神压力。

妹妹,姐姐明白,善良的你,不愿让亲人和朋友分担你的痛苦,所以,没有告别,而孑然一人,走到与世隔绝的角落

妹妹,无论你在何方,无论北京来的信息是否可靠,无论你现今有多忙,无论你发生怎样的挫折,姐姐希望你别忘记,抽空给你的亲人,和朋友打个电话,或发个信息,报一声平安,不能让爱你的那个人,独自默默煎熬孤独,徒留苍茫地想念。不能让你的朋友,日夜为你担心,望眼欲穿的期盼,有什么困难说出来,让大家替你想想办法,帮助你做点什么。

妹妹,人生的路,总不会是一帆风顺。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雨坎坷。很多事情,都是无法预料中发生,遇到困难,我们要学会坚强的面对,一首歌里唱得好“当灵魂迷失在苍凉的天和地/还有最后的坚强在支撑我身体/当灵魂赤裸在苍凉的天和地/我只有选择坚强来拯救我自己。”梦海在给你的诗里写道:‘谁不能不顾自己的生命/而为那一点小小的纠纷/和偶尔的失误、、、、、、而丧失了斗志/和坚强'

遥望远方,思绪蔓延。妹妹,你在哪里啊?你在哪里?你可听到远方姐姐的呼唤!望断天涯,路漫漫,既已相遇,何忍分离。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测试题

一、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师德规范、教材教法。 1.1 1997年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2008年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2 2008年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 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改进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3.教师主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4.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5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6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7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8. 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9 .《教师法》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从而奠定了教师任用与管理的新机制,构成了教师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10. 在中国,教师节是每年的9月10日。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20 分) 1. 根据法律的规定,中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D 。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2. 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A 。 A. 在全国范围适用 B. 只在本地区适用 C. 只在本校适用 D. 在外国也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C _。 A. 权利 B. 义务 C. 权利和义务 D. 权力 4. 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 D 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校长 B. 学校负责人 C. 有关直接负责人 D. 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 D 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15 B.20 C.30 D.60 6. _ A 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高等教育 7.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 A _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

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宪法 1.《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制度: (①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 ①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②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4.《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 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 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5.公民受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教育法 7.《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共有十章八十四条) 8.《教育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根据(《宪法》)指定。 10.《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 11.《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12.《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3.《教育法》规定受教育公民权利的公平性:(A.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B.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C.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D.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15.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18.(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19.教育的基本制度:(①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20.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等;④有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学籍管理及奖惩;⑤颁发学业证书;⑥聘任教职工及实施奖惩;⑦对本单位设施及经费使用和管理;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与答案

>>>>>>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 (一)教育政策的涵义 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二)教育法规的涵义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注意三点: 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 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 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 (一)教育政策的类型 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 教育政策。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 (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 (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教育体制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

小学综合素质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 案例

1 案例一 材料: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造成办学条件不具 备,区教育局不给该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 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 生源充足。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 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 13 日交齐办理办学 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 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 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 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二 材料:某市一所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 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 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 机会,一举两得。 问题: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2.【答案要点】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

《教育法律法规教程》教案1.1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现代教育与教育法制 1.知识目标: ①教育走向法制化的社会背景; ②教育法制化的社会意义; ③教育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依法执教的基本目的和要求。 2.能力目标:通过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认识问题的能力。 一、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综合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二、教育走向法制化的社会背景 教育是一种古老的、广泛存在的、极其重要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法制化已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形式,而且也是社会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实现教育法制化,也就无法最终实现社会法制化,因此,教育法制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现代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法制化,把教育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按照法制原则来发展教育已成为当今和21世纪教育发展的进步潮流,这样,教育法制化也是现代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故而,教育法制化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一)教育立法的历史 1、零星立法阶段 ?⑴宗教导向 ?起源:西方国家—文艺复兴之后 ?提出:夸美纽斯—《大教学论》

?《大教学论》一书的作者夸美纽斯在欧洲各国进行教育改革时,就曾提出,应当给予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校可以像各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在制定教育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儿童的尊严,保证向儿童提供其发展自身天赋能力,达到自我实现所必须的各种条件。制定法规还应时刻记住教育为自己制定的最终目的。 ?强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马丁·路德 ?马丁·路德提倡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他主张学校应由公费负担,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责任。 ?立法:德国瑞士荷兰苏格兰 ?最早:1528年德意志布劳斯魏格公国学校法令 ?1560苏格兰长老派教会《训练第一书》1561《学校及学院规则》1647《老骗子撒旦法》(OldDeludeSatanLaw),“美国公立学校体系的基础”该法指出,“作为老魔鬼撒旦的一个主要阴谋,就是不让人们懂得《圣经》”。为了让人们懂得圣经的语言、运用这种语言,防止先辈的学问被埋藏,法令规定“在辖区内的每个城镇,凡上帝给我们增加住户达到50户人家的,就相应地在这个城镇任命一位教师,教那些向他求教的孩子们写字和读书。教师的酬金由这些孩子的家长或主人来支付,或者由一般居民用供给生活费的办法来支付,象处理镇里那些重大事情所用的大部分方法那样”。这些方法就是由市镇会议通过表决决策。对每家交付的费用也做了原则规定“不得强迫那些送孩子上学的人所交学费超过让孩子到其他城镇上学所交的学费”,即学费公平原则。以上只是规定每50户必须举办类似初等学校的教育,在此基础上,法令还进一步规定“凡镇里的家庭或住户达到100户的要建立一所文法学校”,如果本市镇不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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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忽然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还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的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五年级的小学生程某因为在上数学课的时候看小说,没认真听老师讲课,以至于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时没能回答上来,而被老师打了耳光。不仅数学老师自己打他,还让坐在前两排的男学生也打他。并且之后还将程某逐出教室,在接下来的几天都让他在黑板前罚站,最终直接导致程某患了心因性精神病。这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场悲剧,好好的一个孩子因为数学老师的不当教育方式而患上精神病,不得不告别校园。其实在我国这种由于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患上心理疾病的孩子有很多,他们本来可以拥有很好的前程,却因为老师的错误惩罚方式而毁了一生。 这个案例发生的最初原因,是因为程某违反课堂纪律,上数学课时看小说,后来无法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数学老师主观上是想对其违纪的行为进行教育,但他所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教学管理的范围,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www.087110.com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后附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后附答案) 不带答案的试题,可以先做,再到后面找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 1、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地域范围是----() A、只在本地区适用 B、在全国范围适用 C、只在本校范围适用 D、在外国也适用 2、非师范学校()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A、不应当 B、应当 C、需要 D、不需要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 A、国防教育 B、纪律教育 C、纪律和法制教育 D、法制教育 4、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 A、9月1日 B、9月9日 C、9月10日 D、10月9日 5、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为---() A、12年 B、6年 C、9年 D、8年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A、不许 B、不应当 C、允许 D、应当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 A、特殊条件 B、一般条件 C、必要条件 D、必备条件 8、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AB两种责任 D、民事责任 9、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必须() A、给予行政处分 B、给予记过处分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承担民事责任 10、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B.18周岁C.20周岁 D.14周岁 1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周岁B.16周岁C.12周岁 D.18周岁 12、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 A.合理B.合法C.不合法D.合情1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A.个人志愿B.人格尊严 C.人身自由 D.人身安全 14、小张(15岁)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父亲未加制止,小张的父亲做法是否合法?--- ( ) A.不违法B.违法 C.家庭内部问题 D. 法律不予过问1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A.自由和尊严B.人身和财产 C.身心和健康 D.生命和安全 1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A.智力、纪律B.体质、美育 C.体质、智力 D.思想、政治 1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A.学习成绩差的B.有残疾的 C.生活能力差的 D.不遵守纪律的18、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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