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号:辽计生委发[2003]9号

发布日期:2003-3-31

执行日期:2003-4-1

各市计生委:

现将《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计生委备案。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手续,提高出生统计准确率,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初次生育手续办理程序

(一)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时间可自行安排。

(二)将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本省、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省、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但双方户籍均在省外的,不能在我省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二、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一)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

再进行生育登记。

(二)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由夫妻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育龄妇女的妊娠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依据育龄夫妻的意愿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三)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按本规定第二条二款程序填报《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逐级申报,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四)《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可持原《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到原办理生育手续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生育指标继续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三、《生育登记单》的管理

(一)《生育登记单》分为《一孩生育登记单》和《二、多孩生育登记单》,一式四联,由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级管理。

(二)《生育登记单》由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专人负责办理,自发放之日起九个月内有效。有条件的地区,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微机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育龄夫妻凭《生育登记单》入院分娩。育龄夫妻生育后,到原办理《生育登记单》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已办理生育登记通知单》、《落户通知单》,到妇幼保健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落户手续。

(四)《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发放后,计划生育干部要定期随访,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怀孕和实际出生人口情况。

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符合《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七条规定引产后要求再生育的,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施行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核实无误后换发生育指标。

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

者谎报婴儿死亡,生育指标作废,不再批准生育。

(五)已领取《生育登记单》的育龄夫妻,其户籍地或常住地发生迁移变动时,要及时到新迁入地的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享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出生统计上报

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已办理《生育登记单》的出生婴儿及时进行统计。统计的原则是由办理《生育登记单》所在地负责做出生统计。

五、检查与监督

(一)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育登记单》的管理和提供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自查。对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单》生育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凡育龄群众购买有关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书籍或物品、办理保险及其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等,都必须出于自愿,计划生育部门不得提出任何强制性要求。

(四)计划生育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将《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的基本内容公布于群众。

《生育登记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原《辽宁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生育服务证》同时废止,此前办理的辽宁省《生育服务证》仍然有效。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辽宁省食品安全考试(从业人员)

第 1 题、[单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制度 A 许可 B 审查 C 管理 D协调 第 2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适用于以下哪些行业:() A 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 位 B 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C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 3 题、[单选]餐饮服务单位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内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A 1小时 B 2小时 C 3小时 D 4小时 第 4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推荐的煮沸和蒸汽消毒方法是()

A 保持90℃,10分钟以上 B 保持100℃,10分钟以上 C 保持100℃,5分钟以上 D 保持90℃,5分钟以上 第 5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食品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是() A 18℃~1℃ B 20℃~0℃ C 20℃~1℃ D 18℃~0℃ 第 6 题、[单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下列哪种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 患有副伤寒的人员 B 患有糖尿病的人员 C 患有感冒的人员 D 患有胆囊炎的人员 第7 题、[单选]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月。

A 3 B 6 C 8 D 10 第8 题、[单选]餐饮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人员 A 行政管理 B 服务管理 C 食品安全管理 第9 题、[单选]餐饮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 A 安全、无害 B 无刺激作用 C 无明显的不良反应 第10 题、[单选]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记录应至少保存()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2020年(安全生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205号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七年二月五日 第壹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于于生产运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于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壹)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运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方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方案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壹次由关联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且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方案书。

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七十号令 2002.6.29颁布 (二)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1.26颁布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2004.1.13颁布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1.21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1984.1.6 颁布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6.1 颁布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省七届人大 1993.1.13颁布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4.9.25颁布1997.11.29修正 3、《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5.10.14颁布(四)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2003.7.1颁布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2004.5.17颁布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2004.5.17颁布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9.1颁布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 2005.1.1颁布 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2005.2.1颁布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2005.2.1颁布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9.1颁布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06.3.1颁布 10、《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2004.11.3颁布 1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2004.10.1颁布 1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2005.9.1颁布 1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06.5.1颁布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2003.5.1颁布 15、《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2004.11.1颁布 (五)政府规章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2006.2.1颁布 (六)规范性文件 1、《大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5.2.23颁布 2、《大连市水泥机立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3.10.28颁布 3、《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2003.3.22颁布 4、《大连市海产品捕捞潜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04.2.26颁布 5、《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2004.10.19颁布 6、《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2002.12.29颁布

最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doc

2019年最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 正案草案解读 最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 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解读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先后三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及时落地,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调查研究和条例实施以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修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法律依据,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指导意见,并借鉴了其他省份条例的修改情况,根据我省省情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重点修改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 主要做了三个方面修改和调整:

一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体现便民服务。将《条例》第十七条和二十条合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重点对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条件加以明确。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修改第二十三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修改第三十一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同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的奖励待遇。为了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三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改善相关公共服务。修改第十八条,原则规定要建立健全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明确并强化各级政府向群众提供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同时,删除了带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删除了与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相适应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1月19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修正后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

福建省计生条例

[标题]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标注](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1年7月10日重新公布施行 [章节]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坚持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章节]第二章生育 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禁止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或生育。 禁止计划外生育。 禁止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第六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一个的;

(八)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九)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 (十)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女方姐妹数人,适用其中一人; (十一)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二)连续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作业的矿工,以及居住在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村双方均为农民或渔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的。 收养、送养、遗弃的孩子,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养育)子女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适用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十二)项有关井下矿工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归国华侨除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所生孩子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孩子的。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第九条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有计划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且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生育限量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 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10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4 【实施日期】2017.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4日 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落实“四个最严”,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力推动落实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管理与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7〕4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17号)要求,进一步细化我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分工表,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完善工作措施,加强评估和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切实推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迎接国家、省对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配套管理制度等。(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法制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

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全国建筑业连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13起,共造成51人死亡,同比分别上升18.2%和34.2%。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有:18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新村一座二层楼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墙体倒塌,造成6人死亡;19日,辽宁省大连市的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教学楼中厅工地,在浇注混凝土过程中发生高支模板坍塌,造成24名作业人员随模板跌落,其中6人死亡,18人受伤;21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改造A标工程污水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2名施工人员下井昏倒,另3名施工人员施救过程中也中毒窒息,共造成5人死亡;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在建的消防大队指挥中心工地发生墙体突然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 经对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工程各方的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二是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问题突出。三是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一些建设工程游离于主管部门监管范围之外。五是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近期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通报各地务必加强建设工地安

全监管。为遏制建筑业重大事故频发的势头,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建设部与我局联合召开的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安全综合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建设工程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辖区内铁道、公路、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易发生坍塌、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要督促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了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措施。目前,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已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进行了部署。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

5常用安全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常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 1、国家有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3号) 2国家有关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2014年])

6、《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3、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7、《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8、《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版)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 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 (一)普通小餐饮; (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

工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编号:AQ-BH-02843 ( 应急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工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Emergency plan for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in industrial zone

工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备注: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当发生超过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与应急部门的协调,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管委会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3— 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 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区管委会应急办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1.2.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23最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 年3月23日审议通过。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2014年修正版)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02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章优待与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部分省份新版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辽食安委发[2011]7号 各市、绥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管理。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依法确定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规划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九)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应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加省食品安全委、食品安全办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按要求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向省食品安全办反馈工作意见。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报、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和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七)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共同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立法,在新的法规出台前各部门要按照既往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法规出台后各部门按法定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履行的职责 (一)各部门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卫生部门进行通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 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辽安监人事[2017]1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人事〔2017〕1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和《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全行业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4个评审专业的全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安全行业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各地安全行业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资格评审由各市人社部门或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如各市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书面报告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由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县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层次和篇数可适当放宽。 除此之外,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资格评审标准执行《辽宁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辽安监办〔2007〕112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具有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

管理干部安全培训试题教学提纲

中车大连电力牵引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试题 姓名部门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3 分,共 60 分) 1.公司推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搞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其国家标准代号是GB/T28001-2011 ,国际标准代号是OHSAS18001:2007,在这个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领导的作用是关键,是核心。 2.杜邦的理念是“领导的行为是指导安全工作的最低标准”。 3 、领导对安全工作的定位决定了其所管辖范围安全工作所能达到的一个最高高度。 4 、在安全工作方面,一定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 、各级领导要关注安全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作为自己最主要的工作之一。 6 、领导核心作用中最重要的是领导的示范作用。 7 、领导不能泛泛谈安全,要在行动上投入。 8 、重大作业,公司领导要到现场去看,要亲自去做;职能部室领导、车间主任要经常去作业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要和员工沟通。 9 、领导强调一百次不如亲自做一次。所以,领导的示范作用很重要。 10 、领导的核心作用就是领导以自己的行为,于细微之处维护公司安全工作理念、政策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所设定的标准,真正起到引领、指导的核心作用。 11 、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并且很好地去履行。 12 、如果把企业比喻成一座房子,那么决策层就是房梁和屋檐,决定高度和方向 ;普通员工是地基和砖瓦,撑起和分解房屋的重量,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

成效;管理层则是一根根支起屋顶、连接地基和砖瓦的立柱,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进程和对其不断进行修正。 13 、事实证明,许多事故就是由于交接不到位、部门间安全责任推诿、部门抵触或沟通不畅造成的。 15 、对于管理者来说,只有“懂安全”,才能管好安全。 16 、违章指挥和管理缺失,是管理人员在不懂安全的情况下最容易犯的错误。 17 、企业中层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应该同时扮演两个重要角色,一是管理者,另一个就是“教练”。 18 、很多时候,员工都会以上司的言行、思想和态度来修正自己的行为,他们会下意识地认为“领导是对的”。 19 、管理层更应该不断吸取知识,才能使自己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并以此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20 、完善制度和指导下属,是企业中层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是责任能够很好履行的必要条件。 21 、细节之道,安全管理之要。如果说安全管理的一般法则是科学,那么在安全管理中的细节就是艺术。 22 、想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必须在前瞻思考上多下功夫,在周密制定计划、时刻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上多花精力,在发现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的过程控制上多做预案。这就是取得安全生产主动权最关键的一环。 23 、实践证明,任何真正成熟有效的管理,都是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规则和标准来运行的。 24 、所谓机制并不是有制度和规则就行了,而是管理制度和规则标准的长期坚持、有效运作,变理念为行动,从而控制一切不该发生的问题发生。 25 、违章就是不良习惯对管理制度、标准、程序的背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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