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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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一章节:基本规定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

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

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

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

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

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

第二节、监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

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

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

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

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

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

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

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

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

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

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

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

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本人有权移交财产+代管报告

二、宣告死亡

1、条件:失联4年或意外事故2年(意外事故+机关证明不可生存不受2年限制)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同时符合且申请宣告死亡与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时间以作出判决宣告之日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后果:家破人亡:婚姻消亡,财产分割,子女可送养。但本人民事行为有效

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A、婚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B、送养关系有效

C、财产继承后,有原物的应当返还。无原物的,应当补偿(非赔偿)

D、利害关系人恶意宣告死亡的,除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节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法人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消灭(解散、破产、其他法定情形)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登记事项与实际事项不符。登记机关公示义务

法人消灭清算:普通清算可依据有关法律或公司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应当依公司法

一、解散清算

1、清算义务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其未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主管机关

或利害人可申请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级组成清算组。

2、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只限进行清算活动。清算结束,剩余财产按章程或决议的办法处理

二、破产清算:按公司法破产清算程序进行

三、设立中的行为后果:

未人已设立,由法人承受。

未成立,由设立人个有承受(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的选择权

第二节营利法人

一、概念: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二、营利法人的机构设置

1、权力机构:修改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其他权利

2、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其他权利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人选。

3、监督机构:检查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其他职权

4、禁止滥用出资人权利(否则引起法人资格否定)

5、可撤销的决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决议的,出资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据此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一、概念:为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不分配润。注:可营利,但不分配利润

二、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四、事业单位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决策机构:理事会

五、社会团体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会员共同意愿,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经登记成立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六、捐助法人:

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经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决策机构: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

执行机构: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监事会

捐助人权利: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助法人的义务:及时、如实答复捐助人提问和意见

捐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撤销捐助法人作出的违反章程或法律法规的决议,但据此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终止:不得分配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章程或者决议处理的,主管机关+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公告。

第四节特别法人

一、范围: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二、机关法人:

1、概念:独立经费+承担行政职能+成立时法人资格+为履职所需的民事活动。

2、权利义务继受:法人终止,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人的,作出撤销决定的享有和承担。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四、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五、“两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为履职能所需民事活动。

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可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一、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范围: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责任义务:

1、应当依法登记

2、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3、可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4、解散清算:参照企业解散清算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人格权、身份权

具体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四、自然人的人身权: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产生

五、财产权(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有)

六、物权: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种类和内容(客体):由法律规定,包括不动产、动产。特殊物权:权利

对物权的征收和征用:公共利益需要+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的补偿。

七、债权分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其他债

合同之债:一方违约

侵权之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主动管理=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八、知识产权

客体: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九、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十、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十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权

十二、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特别规定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民事权利行使原则:自愿、依法、守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概念: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成立方式: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或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或者依章程作出的决议

三、采用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

四、生效方式:一般情况:自成立时生效。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除外。一旦成立,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有相对人时,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和方式:

1、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对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无相对人时,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和方式: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四、意思表示的方式:明示、默示

沉默:仅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成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或至少同时和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下列行为:

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的其他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无效行为注意: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可撤销的行为:(已取消可变更行为)

1、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限制行为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应通知

2、基于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手段: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第三人实施欺诈,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胁迫手段: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撤销权消灭情形: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附条件: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不得附条件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不成就

二、附期限: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不得附条件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代理范围除外:法律规定、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二、效力: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三、代理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依委托行使代理

2、法定代理:依法律行使代理权。

3、怠于行使代理职责: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一、形式:

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共同代理: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担任代理人。

三、责任承担:

1、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得与自己实施代理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不得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4、转委托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5、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6、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7、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的职务行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8、单位对职务人权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

四、追认:

1、时效:(相对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2、催告后被代理人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未被追认,由行为人向善意相对人履行或赔偿,范围以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为限

5、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表现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代理终止

一、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完全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一、共同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份分担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

二、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

1、责任份额能确定的,按确定;

2、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3、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以上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责任免除:

1、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2、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应当承担

3、因紧急避险,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自然原因引起的,适当补偿。

4、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承担适当责任。

五、其他责任

1、因保护他人而自己受损的:有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侵权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自愿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

3、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一方的违约,损害对方的,受害方可选择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5、一个行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竞合的,行政、刑事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不足支付,民事优先

第九章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1、期间为三年。(最长20年后事保护,特殊情况申请法院)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分期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7、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8、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9、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路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当事人约定或其他: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3、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期间计算

一、关于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1、按日计,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2、按照小时计,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按照年、月计,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5、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除外:

1、法律另有规定

2、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

一、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方志平主观题考前3页纸(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5)

方志平民法主观题考前3页纸 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 1、《民法总则》119、《合同法》8,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对119说吧,打了119就必须有效力有责任,不能乱拨119电话说话。 2、《民法总则》121,学雷锋。《合同法》121,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担保法解释》121,定金20%。(121,学雷锋,去违约,交定金) 3、《民法总则》122,学雷锋之后,马上就不当得利了,121之后的122。 4、《民法总则》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要件,要是有3项,就生效了,故143。 5、《民法总则》146,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无效,你个感情的骗子,要死咯,146(或意识流) 6、《民法总则》147,重大误解(你死去,147,误解我);148欺诈;149第三人欺诈。(要是将789误会为798,北京有个798艺术工厂)(误解147要死妻;欺诈148要死爸;第三人欺诈149要死舅舅) 7、《民法总则》153,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3提倡公序良俗,153违反了公序良俗。 8、《民法总则》158,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咱们谈恋爱是否有效,要我爸(158)确认一下才行,是附生效条件的。或者,我条件很好,要了我吧,158。 9、《民法总则》171,无权代理,没有权限还给人无权代理,是脑子有病,要吃药=171。然后《民法总则》172就是表见代理了。 10、《民法总则》178,一起吧,连带责任。有人和我一起还债吧。《物权法》102,共有物对外连带责任,1人2责。 11、《民法总则》186,加害给付,民法主观案例书中女朋友酒精加火锅,186帅男友被烧伤了!《物权法》186,这个好物件,就这样流押了……《物权法》211,流质条款,将儿子送去211高校“流质”。或者,211,一“流质”量的大学。 12、《民法总则》196,不动产和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186的帅男友毁容了,196的帅男友一直都是我的,没有时间限制。———————————————————————————————————————13、《合同法》13、14,要约承诺,一生一世。《物权法》23、24,手表汽车,动产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法》73、74,代位撤销。《合同法》83、84,债权转让。 14、《合同法》28,超过要约有效期承诺,为新要约。28岁的时候博士毕业,重新找工作,向用人单位发出新要约。 15、《合同法》42,缔约过失责任。4月1日愚人节欺诈缔约,4月2日知道真相,缔约过失责任。 16、《合同法》51条、《买卖合同解释》3、《物权法》106,结合武夷山,一栋楼。无权处分武夷山,一栋楼善意取得。所以,联合起来写超级牛逼,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如此牛逼,你不过谁过?当然我记513是我要小三,记住了这个序号。 17、《物权法解释一》21,无权处分不能有致命瑕疵;《担保法》21,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各种。《房屋租赁解释》21,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诉买卖无效。袁世凯签订了21条,丧权辱国,无权处分有致命瑕疵,处分的是广大中国土地,侵犯了中国老百姓的优先购买权。 18、《合同法解释二》15,一物多卖,多重买卖,一物,就是15。是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因为是对合同法总论的解释,解决违约责任问题,未解决多个买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排队问题,这个问题在《买卖合同解释》解决了。 19、《买卖合同解释》9,普通动产多卖,交钱先,卖的是猫,猫有9条命。

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上)

民法 第一章绪论 一、大题记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学论述题)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 展相联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3.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包括: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括: ①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指《民法通则》。 ②民事单行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⑤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包括: 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题要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十条【民法法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的法源由哪些? ▲(一)我国民法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 1)、划分标准: 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3)、内容:公法分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争议。 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5、民法与商法的关系:P56-57 6、民法的法律渊源: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 (主要观点:①存在形式论;②法律成立原因论;③混合论) 7、民法的具体法律渊源 1)、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总则》与其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有同志认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较为充分,但创新不足;也有人认为许多创新之处缺乏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等。 接下来,我将就自身参与立法活动全程的经历,客观地为大家讲述《民法总则》制定过程的来龙去脉,展现各个章节中重点条文的形成过程。 一、基本规定 (一)标题 本章标题原为“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发布后,有人建议应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理由在于,本章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原则,还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法的渊源、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原则”这一标题无法概括这些内容。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事实上,大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共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50多处,本章章名的修改便属于其中之一。 (二)内容 1.第1条:立法目的——保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许多人不理解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认为核心价值观中一些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应施加于民事主体之上,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意义所在。首先,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民法总则》得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得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得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得就是法律得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得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得就是1999年施行得《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得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得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得解释(一)》就此确立得原则就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得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得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得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得该条文就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得规定,但需要注意得就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得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得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得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得影响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得人得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得,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就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得除外. 《民法通则》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人身关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民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民法总则课程笔记整理

民法总则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王文军 民法入门 民法的全貌 一、民法的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法)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和身份关系(亲属法和继承法)。 (一)亲属法 (二)继承法: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三)人格权法 (四)财产法:财产的归属(所有)与移转(合同)。 1、所有与合同: (1)所有权保障 ①排除妨碍请求权 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合同的保障 2、财产法的基本构造: (1)物权: ①所有权: a.使用价值 b.交换价值 ②限制物权: a.用益物权:支配使用价值。(例:建筑用地使用权) b.担保物权:支配交换价值。(例:抵押权) (2)债权: ①合同之债 ②侵权之债 ③不当得利之债 ④无因管理之债 注: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合称“法定之债”。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一)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中的“基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1

三、中国民法的发展沿革 (一)史尚宽、郑玉波、王利明、江平 (二)教师推荐书目: 1、梁慧星《民法总论》 2、王泽鉴《民法概要》 3、魏振瀛《民法》 四、民法总则的构造与涵义 (一)创造一般性概念 (二)特征: 1、抽象性: (1)优点:立法经济简易。 (2)确定:难以建立具体轮廓。 2、体系性 (三)内容: 1、权利: (1)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拟制人 (2)权利客体:物 (3)权利内容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或时效因素等 2、义务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说: (一)概念(课本P5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特征: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三)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主体(课本P53:): 1、民法上“人”的含义: (1)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 (2)法律认可(赋予其权利能力) 2、自然人或法人(课本P53) 3、合伙(课本P53) 2

民法总则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等价有偿原则 7.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的客体: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5.有价证券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1.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规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不得抛弃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的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自然人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手段,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才能自己去取得或实现权利,设定或履行义务。 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 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 序作出限制 4.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公民都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后果: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且追索其债权 宣告死亡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失踪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后果:1.财产关系变动,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人身关系变动

新修订民法总则八大亮点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这次民法总则修订的八大亮点如下 一、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二、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总则课程笔记

民法总则课程笔记 时间:2017年03月19日 授课人:杨立新 注:以下内容系对杨立新教授授课内容的文字记载草稿,未经校对,仅供内部学习使用。 一、讲课重点 民法总则206个条文,今日侧重点:民法总则对律师代理民事工作的影响 二、内容 (一)关注民事主体变化 1、 法人的分类 最符合民法方式(最终未采纳):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人和组织用人和组织的规则,财和组织用财产的形式 采用方式: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商法学界主张此类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分类方式起到推动作用。最高法院民一、民二庭分类,就是民商二分法;体现民商合一的观点,故得到最大的支持。 既不是营利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法人怎么办? 补充特别法人 营利和非营利区别? 不在于是否赚钱,而在于是否向出资者和开办主体分配利润。 “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加一个“性”字没有区别,故省去。 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居委会等,第一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明确界定 律师对代理工作中的当事人的属性应当特别关注。 2、 非法人组织 背景:民法通则中没有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中有其他组织,合同法中承认三种合同主体,包括其他组织 需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都有被确定为法律主体的需要。 立法:民法总则102条,用“等”的表述,可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列举的司法解释函有的主体:乡镇企业、外资企业..

企业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最终稿中没有包括?法人承担是有限责任,非法人承担是无限责任。故分支机构在此处有矛盾。故法人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组织。 民事合伙是否属于其他组织?现在看来定义不是主体。将来考虑在合同里体现。 3、 民事主体理论变化 以前强调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需求:胎儿的民事权利问题,人死亡后人格需要保护一段时间等实践需求,是否存在“准人格的问题”。 “设立中的法人”和“清算中的法人”和上述问题同质。 民法总则新分类:部分拥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4、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强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界限问题。 学者认为6岁是学龄,所以认为6岁合适,但社会不能认可,最终采取折中方案。 5、 成年监护的变化 以前只有“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没有关于植物人及老年痴呆等状态下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背景:(世界潮流)世界民法学界运动潮流“成年监护制度改革”,最重要是最重要尊重成年人的意愿。允许成年人在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处分和安排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事宜。 《老人民权益保护法》的推动,但不足以保护其他成年人,60岁才是老年人的计算起点。 成年监护范围扩大:只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就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度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来用“宣告”现在是“认定”,表述一致,宣告有人格贬损嫌疑。 6、 民事主体分类法 以前:三分法,无民事、限制民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两分法,日本和韩国,无民事的表述有人格贬损 但本次民法总则未改变 (二)民事权利的客体 1、 背景 以前:86民法通则中没有民事权利客体

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独家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 原创梁慧星 文丨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这里公布的,是以我在两家高级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的讲稿为基础,针对课堂内外法官和律师提的各种问题,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的讲义,约五万多字。希望对法官和律师朋友有所帮助。——梁慧星年月日 引言 中国自世纪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年启动民法典立法进程,在起草了四个民法典草案之后,于年月宣布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再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方针。至年,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年)、《继承法》(年)、《婚姻法》(年)、《收养法》(年)、《担保法》(年)、《合同法》(年)、《物权法》(年)、《侵权责任法》(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年)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各民事单行法的立法体系。 年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的立法目标。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上日程。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在原《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第二步,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拟于年月全国人大大会通过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今年月日表决通过,自今年月日起施行。各分则编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以下我将对《民法总则》新增和有重要修改的重要条文作简要介绍。 (一)基本维持《民法通则》的结构 《民法总则》包括十一章,即: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共条。与原《民法通则》的结构比较,只是在第三章法人之后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同时删去自然人一章的“个人合伙”和法人一章的“联营”,将原《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设为两章,即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并增设第十章“期间计算”。显而易见,《民法总则》基本上维持了原《民法通则》的结构。下面对保留“民事权利章(第五章)和“ 民事责任” 章(第八章)稍作说明。 (二)保留“ 民事权利”章 《民法总则》保留“民事权利”章(第五章)的主要理由在于,一是立法机关决定民法典分则(设合同编、侵权行为编)不设债权总则编,“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无所归属,《民法总则》保留“民事权利”章,其中规定“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第条至第条),可以解决合同编难以规定“债权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的难题。二是立法机关不采纳关于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的建议,坚持中国民法保护人格权的既有经验(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相同),则《民法总则》保留“民事权利”章,其中规定各“特别人格权”类型(第条)、“一般人格权”(第条)及“婚姻家庭关系上的人身权利”(第条),而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即侵害人格权及其他人身权利的侵权责任规定在侵权行为编。三是《民法总则》设“民事权利章,可以对分散于民法典各分则编和各民商事特别法的各种民事权利作总括性列举规定,并增加关于权利保护[] 、权利行使[] 及其限制[] 的基本规则,构成整个私法领域的“民事权利总则” 。

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章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平等主体——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二)调整对象——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2)家庭关系(身份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3)无体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 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侵权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债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家庭法(婚姻法等)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总则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代理) 诉讼时效 物权法总则所有权 物权法物权法分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占有 意定之债 债法 无因管理之债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侵权责任? 婚姻法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二、民法的特征 私法、权利法、实体法、任意性为主兼具强制性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立法、司法、法学和民事活动 所有权神圣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平等、大多基于意思发生变动、保障的补偿而非惩罚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出生 权利能力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监护 主体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其他组织 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权绝对权、相对权…… 法律行为←————代理 三、核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利益+法律之力 (一)财产权、人身权 1、区分依据:客体 2、区分意义:(1)责任方式不(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区分依据——权利作用 物权请求权 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绝对权范围一致) 形成权:撤销、变更、解除、追认、选择、抵销 一时性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区分依据:对抗的义务人范围 1、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格权等 2、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合同)——债权的相对性 (四)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 区分依据:权利状态,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二)私力救济的种类 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况紧急,别无选择 第三,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第四,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 第三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得转让、不得抛弃 1.开始——出生 (1)出生 【民通意见第1 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

https://www.360docs.net/doc/b213051575.html,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 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考试,以《民法通则》内容为准。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考试,以《民法总则》为准 1.【框架结构】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调整主体】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民法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7.【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8.【监护制度】 (1)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最新民法总则解读(司考必考知识点汇总)

最新民法总则解读(司考必考知识点汇总) 一、民事主体的新体系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 四、监护制度的完善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六、法人 七、法律行为 八、意思表示. 九、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二、代理制度 十三、诉讼(仲裁)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十四、期间的计算规则 十五、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网络虚拟财产权 一、民事主体的新体系 1、自然人:个人、个体户、农村承包户 2、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其他组织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 (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①若胎儿“活着出生”,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所附条件成就,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系“单向度”。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相关法条】 《2017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认识判断同时具备。 1、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为行为能力的欠缺被否认。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具备其一。 1、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不再有精神病人的提法。 3、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特指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4、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具备其一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注意】“过”与“不满”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注意】八个组织可以申请认定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妇老民残居村学医。 【相关法条】 《2017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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