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

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资格;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

(二)抵押物的权属;

(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

(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三)质物的权属;

(四)质押权利的权属;

(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审查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以在建工程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有关文件,且承建商出具放弃第一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

(五)以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财产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并同时提供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七)以海关监管进口货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货物原始产地证、货物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和海关审批单据;

(八)以动产质押的,应当要求出质人出具该动产的商品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质物的权属。

第十四条我行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的担保:

(一)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的保证;

(二)不包括地上建筑和定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三)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乡村企业厂房的抵押;

(五)以****银行为出票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本票的质押。

第四章贷款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信贷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经贷审会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与担保人订立贷款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与借款合同同时订立,但为了便于借款合同的成立,也可以在借款合同签字之前订立。

第十六条订立贷款担保合同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我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单独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二)保证人向我行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第十七条我行可以就单笔贷款分别订立担保合同,也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订立一个最高额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以实施的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为该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财产及最终形成的财产。

以在建工程做抵押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和公证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在办理抵押的同时,另行提供保证人。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并约定下列条款:

(一)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应按我行的要求提供有关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资料;

(三)根据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保证人不因借款合同的变更或无效而单方面免除保证责任;

(四)担保人的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等,担保人应当提前通知我行并协调确认担保债权、另行提供担保或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以保证担保债权不受损害;

(五)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应当在接到我行发出的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后,按通知的要求主动履行担保责任。否则,我行有权从保证人账户内划收其担保的我行债权,保证人对此放弃抗辩权;

(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贷款本

息未受清偿之时起2年。因借款人违约,我行依据借款合同决定提前清收贷款本息,应视同保证责任期间开始;

(七)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八)由抵押人、出质人办理抵押物、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应长于借款合同期限;因抵押物、质物灭失或毁损所得的保险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

第二十条我行订立抵押合同时,应当与抵押人商定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价值最终价格以有关的专门机构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为准。

抵押率是将抵押物在抵押期内自然的或经济的贬值因素、法定的和约定的处理费用扣除后的估算值与现值的比率。按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二十一条我行订立质押合同时,应当与出质人商定质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也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质押率是将质物和质押权利在质押期内自然的或经济的贬值因素、法定的和约定的处理费用扣除后的估算值与现值的比率。按质押率计算,质物(包括质押权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或质押合同签订后,信贷人员应当与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履行之前依法向有关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登记。

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信贷人员应对贷款资产和设定的担保同时进行检查和管理,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确保已设定的贷款担保有效、可靠。

第二十四条信贷人员对贷款担保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保证人的合法资格、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押财产是否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质物和主要权利的权属、价值是否发生变化,抵押物和质物的财产保险是否到期等情况。

(二)担保人的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已设定的贷款担保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对该项贷款及其担保实行专门监管,并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如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要求担保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或提供新的

担保,要求担保人恢复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拍卖或变卖质物等。

第二十六条我行对抵押或质押的物品、票据、单据、权利凭证和有关文件应实行专门管理。收到担保物品和文书后,应开具收据和保管清单,由担保人和业务部门分别保存;对抵押、质押物品和文书应在各支行、信贷经营部门设专用保险柜保管;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应建立银行占管物品、文书明细账,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信贷部门拟同意借款人贷款展期的,如果此贷款设立的是保证担保,并且该保证合同并非独立于借款合同,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如果此贷款设立的是抵押或质押担保,则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办理。

第六章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严重违约,各支行、信贷经营部门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各支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书面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十九条同一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首先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如果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结果没有满足全部债权,我行应及时要求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债权履行保证义务,但不得放弃抵押或质押担保而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如果同一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并且各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已在合同中事先划分,我行可以同时向各担保人主张权利。

第三十条实现抵押权时,应按与抵押人达成的协议处分抵押物;如协议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

(一)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我行,以抵偿债务。

(二)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三)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以其他约定方式处理抵押物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一条实现质权时,应按与出质人达成的协议处理质物或质押权利 (方式与抵押相同);如协商不成,我行可以直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抵押权利。

第三十二条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使用:

(一)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偿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和应付的违约金;

(三)剩余价款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的,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终止。信贷人员应当协助抵押人或出质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占管的物品、票据、证书和有关文件返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办妥交接手续。

第七章贷款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支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将贷款担保管理作为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提高贷款担保的质量,避免无效担保,确保我行贷款债权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根据贷款风险程度严格设定贷款担保。对高风险的大额贷款应当争取由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提供担保或价值稳定、易保管、易变现的物品、权利设定抵押或质押,一般不接受信用等级低于A级企业提供的担保,逐步减少我行借款人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灵活使用各种担保方式,增强贷款担保的可靠性。

第三十六条建立贷款担保法律审查制度。办理贷款担保时,必须对保证人的合法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等有关担保事项进行审查,确保贷款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七条建立贷款担保审批制度。贷款担保应当与贷款同时审批。额度较大或风险程度较高的贷款担保应提交贷审会审议后,再送有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八条建立贷款担保监管制度。各支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当对贷款担保合同登记造册,实行台账式管理,并经常监督检查贷款担保的履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贷款担保的监管由信贷委办公室负责,发现有关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我行在对贷款风险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时,应当同时对贷款担保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制度及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提供有效担保,经董事会批准同意采用其它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担保业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担保方式使用。 第二章保证人 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 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 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2 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XXX创业委托贷款担保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各类群体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XX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 理办法》(XX社字〔2015〕162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如下成协议: 一、合作原则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开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审核与担保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采取担保基金直接担保方式。即由甲方将担保基金转入 丙方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向丙方提供反担保。担保基金封闭运行,单独进行账务核算,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监管,丙方每季度末给甲方报送担保资金银行对账单。担保资金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或改变担保基金用途。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协议终止后,丙方应及时将结余担保资金退回甲方指定的专户中。

三、放贷规模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的5 倍发放贷款。 四、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一)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10 万 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可将额度提高到20 万元;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 贷款;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贷款额度不超过300 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丙方批准后可展期1 年,展期不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 个百分点。 七、反担保比例丙方应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比例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八、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宣传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 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及丙方沟通信息,组织协调小组对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进行确认工作并及时通报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组织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考核工作。 2、负责对贴息对象进行核准,审核确认申请贴息对象的身份、创业项目和贴息金额等资料,并及时推荐给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牵头制定担保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审核和拨付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 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 等手续。 第二章 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条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七条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 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第十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强制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定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2018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18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知道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是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门槛高,贷款户寻找担保人比较困难,导致贷款积极性不高。由于贷款对象多为家庭困难人员,无法对大额担保贷款进行反担保,阻碍了贷款扶持政策落实。对贷款申请人来说,反担保手续仍然是制约申贷成功的主要障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 (一)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 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10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 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100头(含)以上;养牛10头(含)

以上;养羊50头(含)以上;养兔500只(含)以上; 2、养蛋禽2000羽以上,养肉禽3000羽以上。 3、淡水特色养殖大鲵100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5000尾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 (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 (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 (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或年检为“优秀”,家庭和睦友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 (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 (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条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担保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 贷款提供担保~保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 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市结余资金800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进入领导小组指定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增加其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8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 的10倍。 第六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成立由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崇州市支行等单位组成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权如下:审议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每季定期检查合作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担保业务,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下达年度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在领导小组指定的重庆银行崇州支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专项用于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担保基金本金~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担保公司应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担保基金代偿财务报告~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基金指定“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责权如下:负责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每季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反担保要求,按实际贷款本金2%的年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提请领导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 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资格,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 ,二,抵押物的权属, ,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 ,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三,质物的权属, ,四,质押权利的权属, ,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审查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二)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

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 (三)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工银甬办[2009]217号 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 -1-

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 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 -2-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七条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3-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 (四)健全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辖内自营本币信贷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辖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辖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公司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十条不接受辖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市,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公司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信用社(银行)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工作,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省联社有关信贷规章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基本规定,省联社具体信贷产品中对保证担保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人以其信誉作保障,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发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保证贷款,但低风险类保证人提供的担保除外。 第五条农信社认为保证担保不足以防范贷款风险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章保证人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农信社新增贷款的保证人: (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 (二)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以上,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新增担保)没有超过其净资产; (三)对外提供保证符合法律规定和其内部规章管理制度或授权规定,意思表示真实; (四)无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新增贷款包括首次建立信贷关系、收回再贷、借新还旧及增加贷款额度。 第七条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除以下信贷产品外,不得作为新增贷款的保证人: (一)省联社制定的专项保证信贷产品; (二)市州联社(办事处)制定并报省联社备案的区域性保证信贷产品。 第八条因资产保全和存量维护的需要,借款人无法提供其他担保的或者为了进一步覆盖贷款风险需要的,农信社可以接受具有一定担保能力,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保证担保和具有一定担保能力的有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的保证担保。 资产保全、存量维护是指贷款质量在次级(含)以下的存量贷款增加或补办贷款保证担保手续。 进一步覆盖贷款风险是指贷款已经按照担保制度规定通过其他担保物或保证担保全部覆盖了贷款风险,为了进一步减小贷款的风险而追加贷款保证担保手续。 第九条农信社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条下列法人、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京财金融〔2018〕1911号附件1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 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号)的规定,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疏解非首都功能,结合我市创业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推进创业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包括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其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 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号)执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 个人借款人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借款人经营范围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 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 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创业担保基金不担保、财政贴息资金不贴息。 第四条贷款担保额度的确定 个人借款人的贷款担保额度确定。个人借款人在北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每个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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