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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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 0 号(2 0 1 0 年版)

正体中文版草案

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

(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 年10 月30 日

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https://www.360docs.net/doc/b216290435.html,.tw)

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

征求意见函

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

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

A部分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

本版纳入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3 年4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并于1994 年重新编排。

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配合国际会计准则第10 号(1999 年5 月发布)及国际会计准则第41 号(2001 年1 月发布)作有限度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 年4 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

_ 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2003 年12 月发布)

_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 年9 月修订)*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2008 年5 月发布)。?

下列解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有关:

_ 解释公告第10 号「政府辅助:与营业活动无特定关连」(1998 年7 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2 号「服务特许权协议」(2006 年11 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8 号「客户资产之转入」(2009 年1 月发布)。?

* 生效日为2009 年1 月1 日

? 生效日为2009 年7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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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目录

段次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

范围1–2

定义3–6

政府补助7–33

非货币性政府补助23

与资产有关之补助之表达24-28

与收益有关之补助之表达29-31

政府补助之返还32-33

政府辅助34–38

揭露39

过渡规定40

生效日41–43

下列随附文件请见本版B部分

结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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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由第1 至43 段组成。各段均

具同等效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采用本准则时,仍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之准则格式。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20 号时,应考虑「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前言」

与「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之意涵。在无明确指引之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提供如何选择及适用会计政策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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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

范围

1 本准则适用于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揭露,以及其他形式政府辅助之揭露。

2 本准则不处理:

(a) 于反映价格变动影响之财务报表或类似性质之补充信息中,政府补助会计所

产生之特殊问题。

(b) 以给与企业可按有利之方式决定课税所得或课税损失,或以所得税负债为基

础所决定或限制之政府辅助。该等利益之例子为所得租税假期、投资抵减、

加速折旧准备及调降所得税率。

(c) 政府参与企业之所有权。

(d) 国际会计准则第41 号「农业」所涵盖之政府补助。

定义

3 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

政府系指政府、政府代理机构,以及地方性、全国性或国际性之类似组织。

政府辅助系指政府特别对符合一定条件之单一企业或某一范围之企业提供某种经

济利益之行为。就本准则之目的而言,政府辅助并不包括透过政府之行为影响一

般交易状况而仅间接提供之利益,诸如于开发地区提供基础建设或对竞争对手施

加贸易限制。

政府补助系指政府透过移转资源之形式给与企业以换取企业于过去或未来遵循与

营业活动有关之一定条件。政府补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评估价值之政府辅助形

式,以及无法从企业正常交易区分之与政府交易。?

* 于2008 年5 月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中,理事会修正本准则所使用之专用术语,以与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一致,修正如下:(a)「课税所得」修正为「课税所得或课税损失」,(b)「认列于收益/费损」修正为「认列于损益」,(c)「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权益」修正为「认列于损益之外」,以及(d)「会计估计修订」修正为「会计估计变动」。

? 另见解释公告第10 号「政府辅助:与营业活动无特定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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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与资产有关之补助系指其主要条件为有资格受补助之企业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

方式取得长期资产之政府补助。另亦可能附加若干附属条件,以限制该等资产之

类型或位置,或该等资产应取得或持有之期间。

与收益有关之补助系指与资产有关之补助以外之政府补助。

免偿还贷款系指于一定规定条件下债权人同意免除返还之贷款。

公允价值系指在公平交易下,已充分了解并有成交意愿之双方据以达成资产交换

之金额。

4 政府辅助依所给与辅助之性质及通常附加于辅助之条件不同,而有多种形式。辅助之目的可能在鼓励企业从事于若未提供辅助,企业通常不会实行之某种活动。

5 企业对政府辅助之收受,因两个理由而对于编制财务报表可能事关重大。第一,若资源已经移转,则必须找到处理该项移转之适当方法。第二,需要说明企业于

报导期间内接受辅助之受惠程度。此有助于企业之财务报表与其以前期间财务报表,以及与其他企业财务报表之比较。

6 政府补助有时亦使用其他名称,例如补贴、津贴或奖励。

政府补助

7 政府补助(包括以公允价值衡量之非货币性补助),应于可合理确信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始得认列:

(a) 企业将遵循政府补助所附加之条件;及

(b) 将可收到该项补助。

8 政府补助于可合理确信企业将遵循政府补助所附加之条件,且将可收到该项补助时始得认列。企业收到补助本身尚不足以提供已达成或将达成补助所附加条件之

结论性证据。

9 收取补助之方式并不影响对补助所采用之会计方法。因此无论补助系收取现金或减少对政府之负债,均以相同方式作会计处理。

10 当可合理确信企业将符合贷款之免偿还条款,则自政府获取之免偿还贷款应视为政府补助。

10A 获取低于市场利率之政府贷款之利益,应视为政府补助。此贷款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工具:认列与衡量」之规定予以认列及衡量。低于市场利率之利益,应按贷款之原始账面价值(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决定)与所收取之价款间

之差额衡量。该利益应依本准则之规定处理。当辨认该贷款利益所意图补偿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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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本时,企业应考虑已符合或须符合之条件及义务。

11 政府补助一经认列,任何相关之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即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7 号「负债准备、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之规定处理。

12 政府补助应于其意图补偿之相关成本于企业认列为费用之期间内,依有系统之基础认列于损益。

13 政府补助之会计处理有两大方法:将补助认列于损益之外之资本法,以及于一个或多个期间内将补助认列于损益之收益法。

14 支持资本法者主张如下:

(a) 政府补助系属一种筹资工具,应于财务状况表中以筹资工具处理,而非认列

于损益以抵销其所补贴之费用项目。因预期无须返还,该补助应认列于损益

之外。

(b) 政府补助认列于损益并不适当,因政府补助并非企业所赚得,而系代表政府

提供一个无相关成本之诱因给企业。

15 支持收益法之论点如下:

(a) 因政府补助之收取来源并非股东,不应直接认列于权益,而应于适当之期间

内认列于损益。

(b) 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藉由遵循政府补助之条件及履行预设之义务,

以赚得政府补助。因此政府补助应于其意图补偿之相关成本于企业认列为费

用之期间内,认列于损益。

(c) 因所得税及其他税捐系属费用,且政府补助属财政政策之延伸,故政府补助

于损益中处理,亦符逻辑。

16 收益法之基本原则为政府补助应于其意图补偿之相关成本于企业认列为费用之期间内,依有系统之基础认列于损益。以收款时点为基础认列政府补助于损益中,

并不符合应计会计假设(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除非于

收款时,可将补助分摊至收款期间以外各期之基础不存在,始可接受。

17 于大多数之情况下,确定企业认列与政府补助有关之成本或费用之期间轻而易举。因此对于特定费用之补助,应与相关之费用同期认列于损益。同样地,与折

旧性资产有关之补助,通常依该等资产认列折旧费用之比例分期认列于损益。

18 与非折旧性资产有关之补助,可能亦要求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应于履行该义务之成本之负担期间内认列于损益。例如,对土地之补助可能以于该土地上建造建筑

物为条件,则该补助依建筑物之年限分期认列于损益可能系属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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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收到之补助有时系整套财务或财政援助之一部分,该援助并附加一些条件。在此情况下,须注意辨认会产生成本及费用之条件,以决定补助之赚得期间。补助之

部分以一种基础分摊,部分以另一种基础分摊,可能系属适当。

20 政府补助成为可收取时,若系作为对早已发生之费用或损失之补偿,或系以给与企业立即财务支持为目的且无未来相关成本,则应于其可收取之期间认列于损益。

21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补助可能系以给与企业立即财务支持为目的而授与,而非作为一项诱因使企业从事特定支出。该类补助可能局限于某一特定企业,而非一整

类之受益者均可获得。该等情况可能证明企业于符合收取补助资格之期间将补助

认列于损益,并予以揭露以确保其影响能被清楚了解为正当。

22 政府补助可能成为企业可收取以作为对以前期间发生之费用或损失之补偿。此种补助应于其成为可收取之期间认列于损益,并予以揭露以确保其影响能被清楚了

解。

非货币性政府补助

23 政府补助可能采取移转非货币性资产(例如土地或其他资源)供企业使用之形式。于该等情况,通常要评估非货性资产之公允价值,并以该公允价值对补助及资产

作会计处理。另一种有时被采用之替代方法系以名目金额记录资产及补助。

与资产有关之补助之表达

24 与资产有关之补助(包括以公允价值衡量之非货币性补助)应将补助列为递延收益,或作为减项以得出该资产之账面金额,于财务状况表内表达。

25 两种于财务报表中表达与资产有关之补助(或补助之适当部分)之方法被视为系可接受之替代方法。

26 一种方法系将补助认列为递延收益,并于资产耐用年限内依有系统之基础将该递延收益认列于损益。

27 另一种方法系减除该补助以计算资产之账面金额,并透过减少之折旧费用,于折旧性资产耐用年限内将补助认列于损益。

28 购买资产及收到相关补助能引起企业之现金流量重大移动。基于此项理由以及为

显示资产投资总额,不论财务状况表之表达是否将补助自相关资产中减除,这些

变动于现金流量表中通常揭露为单独项目。

与收益有关之补助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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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与收益有关之补助有时于综合损益表内表达为贷项,可能单独表达,或列入如「其他收益」之一般标题下表达;另一替代方法为,于报导相关费用时将其减除。

29A 企业若依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2007 年修订)第81 段所述,将损益之组成部分表达于单独损益表,则第29 段所规定与收益有关之补助应表达于该单独报表。

30 第一种方法之支持者主张收益项目及费损项目互抵之作法并不适当,且将补助与

费损分别列示,有助于与其他不受补助影响之费损比较。第二种方法之论点则认

为若没有补助,企业很可能不会发生费损;费损不与补助互抵之表达,可能因此

产生误导。

31 与收益有关之补助之表达,两种方法均可接受。为适当了解财务报表,补助之揭

露可能有必要。将补助对须单独揭露之任何收益项目或费损项目之影响予以揭

露,通常系属适当。

政府补助之返还

32 政府补助变成需要返还时应依会计估计变动处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与收益有关之补助之返还,应先冲销与该补助

有关而认列之未摊销递延贷项。在返还超出任何此种递延贷项之范围内,或当无

递延贷项存在时,返还应立即认列于损益。与资产有关之补助之返还,应藉由将

应返还金额以增加资产之账面金额或减少递延收益之余额而认列。假设无补助

时,至目前原应认列于损益之累计额外折旧,应立即认列于损益。

33 有引起须返还与资产有关之补助情况时,可能须考虑该资产新账面金额之可能减损。

政府辅助

34 第3 段所定义之政府补助不包括以无法合理评估价值之政府辅助形式,以及无法

从企业正常交易区分之与政府交易。

35 免费技术或营销咨询以及保证之提供,都是无法合理评估价值之辅助例子。无法

将政府辅助从企业正常交易区分之一例为,企业销售之一部分归因于政府采购政

策。对企业效益之存在可能毫无疑问,但任何将交易活动与政府辅助分离之意图,

可能非常武断。

36 前述例子所提及效益之重要性,可能使企业有必要揭露该辅助之性质、范围及期间,以使财务报表不被误解。

37 [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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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于本准则中,政府辅助不包括改善一般运输及通讯网络所提供之基础建设,亦不

包括提供改良之设施(例如为整个小区之利益,于持续不特定基础上供人使用之

灌溉及供水分支系统)。

揭露

39 下列事项应予揭露:

(a) 政府补助所采用之会计政策,包括财务报表所采用之表达方法;

(b) 已于财务报表认列之政府补助,其性质与范围,并说明企业已直接受惠之其

他形式政府辅助;及

(c) 附加于已认列之政府辅助之尚未达成之条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过渡规定

40 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时,应:

(a) 遵循揭露规定(在适当情况下);及

(b) 采用下列两者之一:

(i) 依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之规定,对会计政策变动调整其财务报表;或

(ii) 仅对于本准则生效日后成为可收取或应返还之补助或部分之补助,适用

本准则之会计规定。

生效日

41 本准则适用于会计期间开始日在1984 年1 月1 日以后之财务报表。

42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2007 年修订)修正所有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所使用之专用术语,并新增第29A 段之规定。企业应于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开始之年度适用该等

修正内容。企业若提前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2007 年修订),该等修正内容亦应提前适用。

43 2008 年5 月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删除第37 段,并新增第10A 段之规定。企业应对2009 年1 月1 日以后收到之政府贷款推延适用该等修正内容,

并得提前适用此规定。企业若提前适用该等修正内容,应揭露此一事实。__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1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1976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的方法,来决定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要求。 6.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完整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制度的应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是,

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中国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中,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自然就应该走向国际化。与此同时,为了与国际准则更好地协调与接轨,我国财政部也正积极地酝酿这方面的改革。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金融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应用。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问题。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期权等)的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分析。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但债券投

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必然会

财会〔2010〕10号--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 财会[2010]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应对金融危机、响应 G20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已成为各国共识。为此,我部制定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现予公布。希望有关方面按照路线图的要求,结合我国新兴市场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积极推进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贡献。 附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下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pdf 载: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 必然选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 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机构,采取了系列重要举措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在此背景下,中国响应G20 和FSB 倡议,在现有基础上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旨在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2005 年,中国财政部在全面总结多年来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 上,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期间,IASB 多次派专家与财政部会计司团队一起工作。2005 年11 月8 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 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IASB 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为IASB 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2 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2009 年11 月4 日,IASB 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于满足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比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于现在卖出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指定预期的贵金属销售为被套期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应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加以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比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概述 (2) 目的 (2) 范围 (2) 定义 (3) 披露 (20) 过渡性规定 (22) 生效日期 (22)

概述 ? 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 [编辑]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编辑]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 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 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 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 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 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 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重估资产不可能减值,没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价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处置费用,则重估资产的销售净价仍然小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如果重估资产 的使用价值小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则重估资产将会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 重估价规定,则企业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2)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值以外的基础确定的,则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其可收回价值。因此,在执行了重估价规定以后,企业还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 已经减值。 [编辑] 定义 5.本准则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可收回价值,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 使用价值(value in use),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期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中国要发展经济,就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中国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中,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自然就应该走向国际化。 与此同时,为了与国际准则更好地协调与接轨,我国财政部也正积极地酝酿这方面的改革。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金融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 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应用。 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 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 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 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问题。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的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 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分析。 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

但债券投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 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 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 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 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 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 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必然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债券市场,通过购买债券,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1992年12月修订) 目的 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使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据。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需要对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时间性与确定性作出评价。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变化的信息。这种信息采用现金流量表的形式加以提供。 该表对会计期间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类。 范围 1.企业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应将它作为每期需呈报的财务报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呈报。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6月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企业是如何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不论企业业务的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可如同金融机构一样,将现金视作企业的产品,都是如此。企业需要现金,基本上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尽管其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可能不同。企业需要用现金来从事经营、偿付债务,并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因此,本号准则要求所有企业呈报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信息的作用 4.当现金流量表结合其他财务报表一起使用时,所提供的信息能使使用者评价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结构(包括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为适应环境和时机的变化而影响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使使用者能够建立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模式。它还提高了不同企业经营业绩报告的可比性,因为它消除了对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 5.关于以往现金流量的信息常用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指标。它还有助于复核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作估计的准确性,以及检查获利能力、净现金流量与价格变动影响之间的关系。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随时能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短期投资,其流动性高,价值变动的风险小。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政府补助的特征;(2)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机构,国际的类似组织也在其范围之内。 (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属于非互惠交易,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二是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补助。 (二)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

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财政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但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就明确了用途。 例如,政府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工程的专项资金,政府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政府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政府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拨款等。 (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重估资产不可能减值,没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价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处置费用,则重估资产的销售净价仍然小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如果重估资产的使用价值小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则重估资产将会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企业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2)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值以外的基础确定的,则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其可收回价值。因此,在执行了重估价规定以后,企业还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8

目录 一、概述 二、目的 三、范围 四、定义 五、本期净损益 六、非常项目 七、正常活动的损益 八、中断经营 九、会计估计的变化 十、基本错误 十一、基准处理方法 十二、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三、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 十四、生效日期 二、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对损益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揭示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便使所有的企业均在一致的基础上编制和呈报损益表。这不仅增强了与企业前期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且也增强了与其他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此,本号准则要求对非常项目进行分类和揭示,并且揭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益中的某些项目。本号准则还对会计估计的变化、会

计政策的变更以及基本错误的更改规定了处理方法。 三、范围 1.本号准则应在损益表呈报由正常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损益,以及在对会计估计的变化、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核算时予以采用。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3.本号准则涉及对本期净损益中某些项目的揭示。除了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所要求的其他揭示外,还应作出这些揭示。 4.本号准则还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某些揭示,但不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5.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税务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要求进行核算和揭示。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中提到的“特殊项目”,应视为本号准则所定义的“非常项目”。 四、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非常项目,是指由明显区别于企业正常活动的事项成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或使用,因此不会经常或定期发生。 正常活动,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以及企业为促进这些活动的完成附带或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相关活动。 中断经营,是一项经营项目的出售或放弃的结果,该经营项目代表了企业一个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经营项目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的目的上加以区分。 基本错误,是指本期发现的错误,它们是如此重大以致使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在发布时,就不再被认为是可靠的。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 五、本期净损益 7.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另有要求或允许有别的做法,否则,在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人本或损益之中。 8.通常,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入本期净损益。这包括非常项目和会计估计变化的影响。然而,也可能存在某些项目不能计入本期净损益的情况。本号准则涉及两类这样的情况: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9.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涉及一些可能满足概念结构中收益或费用的定义,但通常不能计入净损益的项目。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价值重估盈余(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由换算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0.本期净损益由以下内容组成,其中每一项均应在损益表上予以揭示: (1)正常活动产生的损益; (2)非常项目。 六、非常项目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存货》); ()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 ()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 ()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雇员福利》); ()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2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目录 一、概述 二、目标 三、范围 四、定义 五、披露 六、生效日期 一、概述 二、目标 本号准则的目标,是对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作为一项资产所要确认并且需要结转到有关收入被确认时为止的成本金额,是存货会计的主要课题。本号准则对成本的确定及其随后费用的确认,包括其减记到可变现净值等,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此外,本号准则还对费用分配到存货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提供指导。 三、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按历史成本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对如下项目的会计处理: (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2)金融工具; (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5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 3.第1(3)段所提到的存货,在生产的某些阶段是用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例如,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存货不属于本号准则的范围。 四、定义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规定的含义如下: 存货,是指: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 (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 (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可变见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估计销售价格减去完工和销售估计所需费用后的净额。 5.存货包括为再售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货物,例如包括由零售商购入并且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商品,以及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等。此外,存货还包括企业已经生产完毕的制成品、正在生产的在制品和在生产过程中等待使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存货包括了如第16段所描述的劳务费用,对此费用企业尚未确认有关的收入(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存货的计量 6.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低者来加以计量。 存货的成本 7.存货的成本应由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所组成。 采购成本 8.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税和其他税(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 9.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最近购买了用外币计价的存货而直接引起的。这种情况虽然发生得较少,但却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的备选处理方法所允许的。当一种货币发生了严重的贬值,并且对它没有套期保值的实际措施,由此影响到负债不能结算时,会产生汇兑差异。计入采购成本的只限于这些汇兑差异,并且要求是在最近采购存货时发生的。 加工成本 10.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与单位产品有关的费用,诸如直接人工等。在将材料转化成制成品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固定和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还包括对这些间接费用的系统分配。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无论生产数量多少都保持相对不变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工厂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维修费以及工厂的行政管理费等。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随着生产数量直接或几乎直接变动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间接材料和间接人工等。 11.将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分配到加工成本之中,所依据的是生产设备的正常能力。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考虑了由计划维修所损失的能力以后在许多期间或季节预期能够达到的平均产量。生产的实际水平如果接近正常能力,也可以被采用。分配到各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用的金额,不会因为生产低下或厂房闲置而有所增加。未被分配的间接费用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加以确认。在例外高产的期间,分配到每个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用会减少,从而使存货按较低的成本被加以计量。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应根据对生产设备的实际使用,将它们分配到每个单位产品之中。 12.生产过程可能导致同时间不止一种产品的生产。例如,当生产联合产品或主副产品时,就是这种情况。当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单独辨认时,需要在合理与一致的基础上将它们进行分配。举例来说,可以按照每种产品相对的销售价值,或在产品可以单独分辨的生产阶段进行分配,或在生产完工时进行分配。大多数副产品从其性质上说是不重要的,在这

IFRS国际会计准则最新修订和调整

IFRS国际会计准则最新修订和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最新修订和调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IFRS 15)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IFRS 9)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IFRS 16)的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 1)财务报表列报的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IAS 7)现金流量表的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IAS 12)所得税的修订

Reasons for the new standards IASB principle based, but limited guidance and were difficult to apply to complex transactions. FASB too many guidance, but lack of consistent principles in many cases.

Objectives for the new standards A B C D Improve comparability of revenue recognition practices across entities, industries, jurisdictions and capital markets. Provide a more robust framework for addressing revenue issues. Remove inconsistencies and weaknesses in previous revenue requirements. Provide improved disclosures.

23.国际会计准则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1993年修订)的改进建议1 1主译,丁度翻译Invitation to comment, Summary of main changes & Appendix,丁度主校对。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200X年修订) (备注:尽管本征求意见稿是以“清样稿”形式列示,上述标题仍以作出标记的形式列示建议的改动。)

征询意见 理事会将特别欢迎对下列问题的回答。意见中最好能指明有关的准则段落,包含明晰的基本原理,并在合适的地方提出备选措辞的建议。 问题1 您是否同意会计政策自愿变更和差错更正的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应当被删除,即这些变更和更正应当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如同新的会计政策一直在运用或该差错从未发生那样(参见第20段、21段、32段和33段)? 问题2 您是否同意删除重大差错和其他重要差错的区别(参见第32段和33段)? 主要改动摘要 主要的改动建议有: ●通过下列方式修改本准则的范围: ?包含《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的列报》的第20至22段,该 段详细说明了会计政策选择的标准; ?删除IAS8第7至18段涉及到收益表项目列报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所作的修改,将转入IAS1。 因此,本准则的名称该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删除重大差错和其他重要差错的区别,并在建议的第3段增加差错的定 义。重大差错的概念被删除 ●删除IAS8第38至40段所列的差错更正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因此,某个 实体不再被允许: ?将差错更正的金额包含在当期损益中;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1984年7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美联者以及报告企业与其关联者之间的交易的处理。本号准则中的要求适用于各个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仅适用于第3段所述、第6段所修正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3.本号准则仅涉及下列第(l)-(5)段所述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l)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其中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 (2)联营企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3)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由上述第(3)段或第(4)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它包括由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那些企业。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应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4.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的情况有: (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有关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 (2)当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起提供或公布时,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 (3)如果母公司与全资附属公司在同一国家经营并在该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在全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 (4)在国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与其他国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 定义 5.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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