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为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落实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直接部门,负责督促矿山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四、本规定所称矿山领导,是指矿山的主要负责人、矿山管委会成员。

1、矿山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3、总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矿山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及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六、带班下井

1、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矿山主要采矿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个;矿山的主要地质技术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0个;矿山的主要安全质量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4个。

2、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矿山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七、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八、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总公司对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九、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总公司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5%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1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的罚款。

本制度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