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对此,我们详陈如下:

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

1 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2 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53条;

(2)《行诉解释》第59条;

(3)《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

(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

3 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

适用履行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60条第2款;

(2)《行诉解释》第58条。

4 变更判决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1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行政诉讼法》同其他法律程序之关系:移送。

2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1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关系,可予一并审理。此即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两诉主体是不同的。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3~65条及第67、82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并熟悉第57、58、60条有关期间的规定。 

2 注意《行诉解释》第64条关于审限的定义。着重注意不算在审限内的时间:鉴定,处理管辖权争议或异议,中止诉讼的时间。

3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3条第2款。与民诉法相同。

4 重点掌握第59条上诉审为书面审的规定,及《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开庭审的例外规定。

5 注意《行诉解释》第65条上诉人确定的规定。 

6 《行诉解释》第82条规定的申请延长期限的报请批准程序。

「重点法条」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83~90条。

「意思分解」

第65~66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执行程序。结合《行诉解释》第83~90条之规定,应予掌握:

1 《行政诉讼法》的执行法律文书种类(《行诉解释》第83条)。

2 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行诉解释》第84、88、90条)。

3 执行管辖(《行诉解释》第85、87、89条)。

4 《行诉解释》第90条确定的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权。注意其行使条件。

以上各个条款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尤其是区别,应是复习的重点。

第十一章附则

「重点法条」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意思分解」

了解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败诉方承担。

本法提示:

除以上分解到的法条外,考生还可对《行诉解释》第33~35条、第48、73、79、82条等规定予以留意。还可了解一下《行政诉讼法》第36、37条、第67、68、69条的规定。关于第67、68、69条的规定,我们将相关制度放在《国家赔偿法》中去分解,故本法对这三个条文未予详细解说。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

注意这些法律中相关知识点的结合。第三,行政法知识点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点的结合。在复习其他部门法时,其中有关行政法的知识要多加注意,主要是商事法、经济类的法律,例如《产品质量法》、《税收征管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这些法律中一般会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往往会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

2.重视真题,切忌漫无边际。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最主要、也最准确的方向标可以说既不是大纲、也不是参考教材,而是历年真题。对真题的详细钻研和透彻掌握是考试成功的关键环节。真题可以帮助考生提示考查重点、揭示命题思路、检验掌握程度,在复习的不同阶段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旦抛开了真题的指导作用,由于行政法试题较为艰深、复杂的缘故,往往容易使人陷入漫无边际的空想,诱使考生钻“牛角尖”,偏离重点,浪费宝贵时间。因此,当考生们完成了一个较长的复习阶段之后,要不忘回头看看真题,纠正自己在复习中出现的不切实际的错误方向、错误想法。

3.突出重点,兼顾非重点。对于司法考试中经常会考察的知识点要重点掌握,如行政法部分的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诉讼法部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判决等,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范围与程序、司法赔偿范围与程序等知识点。对于这些重要的知识点,不仅要掌握,更要能结合实际中的案例进行分析,这样才有利于解答司法考试第四卷中有关行政法部分的案例分析题或者论述题。

就近几年的考试而言,以下知识点较为重要: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限;效力等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程序。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设定主体的权限划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主要是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撤销及相关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听证、当场处罚程序、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行政诉讼概述:行政争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规则;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起诉的条件(一般条件、时间条件、程序条件);行政诉讼审理前的准备;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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