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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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员奖惩制度

保安员奖惩制度 为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充分调动队员工作积极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特制定队员奖惩制度。实施奖励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人人平等。 1、奖励范围 ①在执勤和日常管理中圆满完成任务,无违规行为者; ②见义勇为,敢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者; ③对改进公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④为客户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受到客户表扬者; ⑤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⑥拾金(物)不昧主动上交者; ⑦爱岗敬业、工作勤恳、任劳任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2、奖励标准 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20---200元的不同奖励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将队员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奖励建议书呈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惩罚范围及惩罚规定 1、惩罚范围 ①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仪容不整; ②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③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④值班时间,吃东西、看报纸、在岗位上抽烟; ⑤私自使用公司电话; 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⑦值班时睡觉、酗酒、赌博、打架; ⑧偷窃公司及客户财物; ⑨恶意破坏公司或他人财物造成公司或他人重大损失; ⑩擅自离岗或脱岗者,无故不参加公司培训或军事训练。 2、惩罚规定种类 ①口头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降职或降底工资待遇 ④开除 3、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50—500元的罚款 4、申诉: 以上内容凡有队员不服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处罚当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5、惩罚程序 队员有违纪事实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经理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三合一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三合一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规定 1.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 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 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遵守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 销备案手续,服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5.定期开展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 技能培训。 二、保安员 1.所有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 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2.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 后,持证上岗; 3.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 保障的权利;

三、

四、工作要求 1.当班保安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整 洁,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 2.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3.接到消控指令或是围墙报警,第一时间奔赴报 警现场查看并即时回复记录; 4.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惕各种 可疑情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 万无一失; 5.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养成遇事记录并报告 的工作习惯。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工作的建康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消防机关维护一方平安。 第三条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公司所属单位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四条保安员应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保安员负有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第二章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保安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保安员按照合同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保护员工生命、学校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2、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3、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保安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职责。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正派、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

酒店保安部管理制度

嘉禾酒店保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酒店正常经营秩序和顾客车辆管理。保安人员执勤执行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酒店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员工作准则: 1、值班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许抱胸插手,手插裤兜,打闹。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佩戴工牌,同时遵守打卡制度。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时,当班人员不准离岗)交班时值班室内的卫生必须是干净的。 4、熟练掌握保安部岗位工作特点、职责与要求。 5、接触客人要有礼貌,并注意语气态度。 6、处理问题时,力求做到容忍宽大,以理服人。 7、值班时只能与客人保持一种工作上的关系,不得在岗上与客人拉扯、闲聊。 8、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得带有醉意。 9、严禁值班时随意离岗,如吃饭、喝水、去卫生间,外围停有特殊的车辆时需告知领班,方可进行。 10、熟悉本酒店各种报警装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并熟悉本酒店各部门安全出口通道。 11、一旦发现火警,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实施,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发生火灾时,迅速按灭火应急预案紧急处理。

12、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做任何有损酒店名誉的事情。 13、值班期间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护违法犯罪 二、保安人员请假制度: 1、本部门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需请假时(三天内),必须由经理批准方可并书写请假条,方能有效。 4、严禁越级请假。 5、无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原则上不准调休、调班,如遇特殊情况经经理批准方可。 7、对于请假者如有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8、如果休假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应有电话和证明经经理批准方可补办事假。 三、保安部器材使用管理: 1、日常使用的消防巡检器、对讲机、钥匙、手电、雨伞临时用品雨鞋等在交接班时双方领班共同检查清点并记录有无损坏交收。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则按酒店规定赔偿。 四、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停车场进出或停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本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2、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泊车位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在车道内、异位停放。 3、停车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保安部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4、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现金、文件及贵

保安员考勤制度

保安员考勤制度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保安员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 1. 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上下班工作时间制度。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均属违反制度行为。 2. 人力资源部直接监督各部门考勤制度的实施。 3. 考勤制度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以加强企业管理和薪金发放工作,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 员工的各种假期的申请和享用,均按本手册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5. 穿短裤、凉鞋或穿背心、拖鞋上班者将被拒绝进入工作场所及岗位,当天作事假处理 二、上班与下班 员工每天工作由所在部门安排,员工必须按所在部门规定的排班时间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必须由本人持考勤卡在打卡机上打卡。代人打卡签到或教唆他人代为打卡签到者,每次扣罚30元,并签发过失通知书。 三、迟到与早退 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者):每次罚款10元,一个月超过三次者,每次罚款20元,签发过失书。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一小时尚未到岗,而又无足够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即被视为旷工论处。 四、加班 凡因工作需要,于国家规定节假日值班或加班的员工,部门经理必须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由部门作好加班记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由部门经理安排补休,或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部门经理、主任和行政人员的超时工作不予补

休,以办妥本职工作为原则。但应做好加班记录,遇有病事假并经过批准,可用加班时间冲销。 五、旷工 无故旷工一次(1天内)罚款100元,并签发警告通知书,连续旷工3天,或两个月内累计5天,即作除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旷工处理: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2)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一小时未到岗,而又无足够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 3) 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请假 员工请假不论告事假、病假、补休,一律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可放假。各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把当月考勤表连请假单一并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六、擅离岗位 员工当班时间内,未经直属上司批准而擅离岗位职守,在30分钟内罚款50元,超过30分钟以上作旷工处理,并签发警告通知书。 七、制服、工卡 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制服、佩戴员工工卡; 员工必须爱护并正确穿着制服、佩戴工卡; 工卡须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借与他人。如有遗失,应即时向上级报告。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人登记的管理。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参照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见附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子保安部及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标准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保安部工作标准: (一)贯彻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公司各部门把安全工作的要求,列人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中。 (二)落实“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司,切实做好公司安全工作。 (三)维护好公司内部治安秩序,避免财产损失,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到五防“防盗、防火、防爆、防破坏、防意外事故”,通过有效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妥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制定好各种应急行动预案,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确保各种抢险、抢救、消防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保安形象与态度: (一)值勤期间应按统一着装,穿戴整齐,挂好厂牌;应急及防身器

具等应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二)不得留长胡子、长指甲,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上佳、态度谦和、认真负责。 (三)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严禁离岗、睡岗或酗酒、闲聊等,因事离开或巡察厂区、宿舍时,岗位应有人代班。 (四)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五)礼貌接听电话,对上级的吩咐和通知事项,应及时传达;严禁接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公话。 (六)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是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间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有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以身作则,不得偏袒徇私,严禁监守自盗, (八)遇有重大事件或可疑人物,应临危不乱,不卑不亢,果断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九)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公司事先告知来访的重要来宾及政府官员进出公司时,应行注目礼,以示敬重。 第五条保安岗位职责: (一)直接向副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保安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及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6保安管理条例

6保安管理条例 1.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者、工作态度不端正者、无军人气质者,全部清除出厂;对有任何 隐瞒、使用虚假证件者,一经发觉,全部作开除处理; 2.保安人员不能与工场内职员谈恋爱,若违反者,全部作辞退处理; 3.保安人员的试工期全部改为七天,七天内包吃住,不计工资;保安人员必须在入职七天 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入职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4.保安人员假如因自己私人有事需请假者,必须经保安队长同意且有人顶班方可休息,若 未经同意或未有人顶班而擅自休息者,处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5.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任何保安不得动手打人;若职员先动手,必须有证人方可还手, 若举证时证据不充分者,全部作辞退处理;否则假如给公司带来不能够解决的苦恼时,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有证人且有爱护公司利益者除外); 6.关于保安中违规的,各保安员必须向保安队长反映,也可直截了当向主管反映;关于不 团结、不服从、有挑拨行为的保安人员,全部作辞退处理; 7.关于保安队长的违规,一经调查属实,亦同样处理;保安队长应该做到以身作则,若保 安队长滥用职权,或者不能够带领好保安队伍者,作劝离处理; 8.关于查获盗窃行为的保安人员,每次奖励10元,月底汇总算奖金发放给各保安人员; 关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保安人员,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9.保安人员的报表,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完成,若报表查出有虚假或者未定时巡场者,一定 严肃处理; 10.新入职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由保安队长负责,若在七天后,新保安发生违规事件 而调查出不明白或者没有培训者,处理两保安队长; 11.保安人员的离职,必须由保安队长点清一切物件,不得遗漏,若物件属保安员损坏或丢 失者,全部照原价赔偿; 12.公司的信件,前门保安人员必须按新制定的信件处理制度进行;同时保安人员在公司大 门处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的填写清晰,含有主任级出入登记表、文员出入登记表、外访人员登记表、交接班登记表等,以做到进出厂有序治理,关于漏记、不记者作适当处罚;关于交接班登记的情形,接班保安人员有跟踪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13.工场内发生的大事,必须由保安队长于当月保安组的大事报告中汇总,不能漏记或不记; 14.大门保安室、工场保安室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在保安室内看报纸、杂志等,值班人员 在保安室内,必须坐姿保持端正,不能躺卧; 15.所有保安人员,不得在大堂处倒水饮,大堂的水是公司为客户预备,而非供应保安人员 的饮用的; 16.保安人员在公司内必须向董事长和总经理点头敬礼,不得视而不见,要做到有礼貌; 17.关于公司人员的联系资料、行踪等,未经上级人员同意不得告诉非公司人员,若擅自泄 露而造成缺失时,由责任人承担; 18.保安人员上班时,必须着公司提供的服装,服装要求洁净、整洁、统一,并打领带上班; 19.保安人员不得同意工场内任何职员包括老乡的请吃饭、送礼等,违者严惩;若有专门缘 故,必须经行政主管批准方可,春节例外; 20.每周最少一到两次抽查男宿舍的安全咨询题,并检查是否有不处人员入住本公司宿舍; 由保安组长安排人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 21.保安的早操情形必须列表登记,附于当日报表中上报备查; 22.保安队长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学习,要紧是消防栓的使用和检查方面,且每月初必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 备受各界关注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目前,有关部门已在着手制定配套细则,从而使这部新条例更快、更好地在实施。保安的身份如何界定?他们的权责底线是什么?针对公众关心的诸多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此进行解读。 一是小区保安身份首次明确 条例摘要:保安服务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展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现状调查:有关物业招用的门卫、巡逻人员等,究竟是否属于保安范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此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曾发文,建议各物业服务企业将“保安员”改称“秩序维护员”,因为物业招用的“保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保安,其职责仅是维护小区秩序。据悉,目前,全国九成以上物业都是自行招聘、管理的“小区保安”,极少聘请保安公司的专业人员。由于缺乏统一管理,这种模式,直接导致保安流动性大,黑保安数量日益增多。 政策解读:物业协会有关人士称,“秩序维护员”与“保安员”不仅是名称不同,所担负的责任也不一样。举例说,如果在小区内遇到小偷,前者没有义务实施制止行为,而后者则必须制止犯罪并报警。按照新规,今后小区内的门卫、巡逻等人员都纳入保安管理,无论是物业,还是保安个人,都要担负更大责任,新规中对此明确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

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事保护好现场。另一方面,物业保安身份明确后,物业公司的成本将增加。目前,大部分物业保安的工资在800-1200元之间,而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月薪基本在1600元以上,而且缴有三金,这两者的工资差价,必将由物业公司承担。 二是当保安要留下指纹防止有前科人员混入 条例摘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现状调查:保安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并不鲜见,而事件发生后,很多保安都“拍屁股走人”,因是临时聘用,物业也无从找人,带来了不少麻烦。比如一小区业主颜先生,因为发现保安渎职,向物业举报,该保安被开除后,对颜先生多次实施报复,却由于无从得知其“底细”,给警方调查工作带来麻烦。 政策解读:目前保安公司对于招聘的保安都有登记在册,不仅留有保安指纹,还经过政审程序。但据调查,社会上一些单位自行招聘的保安员,就无法完全做到这一点,有的连身份证都未提供,甚至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也进入保安行业。新规执行后,严格界定了保安员“准入门槛”,不仅便于管理,对于保安员自身,也是一个有效的约束手段。 三是推行市场化百万元可办保安公司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

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最全的安保部钥匙管理制度

公司钥匙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工作的正常秩序。 二、实施细则 1管理范围 公司内所有门锁钥匙及屉柜锁匙,均列入公司钥匙管理范围。 2管理原则 公司钥匙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部门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3公司钥匙管理的权限和职责 (1)安保部 1受公司委托,组织实施公司钥匙管理制度,制订或协助部门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在工作中检查、监督,指导钥匙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负责公司内所有门锁钥匙的备存、登记、领发,并建立公司钥匙管理档案。 3负责公司内所有钥匙的配制及管理。 (2)公司各部门 1根据公司钥匙管理原则,负责本部门钥匙管理。安保部负责公司行政办公区域所有门锁钥匙的备存、登记、领发。 2针对所属各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部门钥匙管理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负责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教育、检查、督促本部门员工严格执行钥匙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强钥匙在使用、交接、保管各环节的管理。 4对本部门违反公司钥匙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其它部门违反公司钥匙管理制度时,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公司钥匙管理的基本要求 1公司钥匙所有权属公司,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另行配制。 2员工领用钥匙后必须随身携带或妥善锁在屉柜内,不可将钥匙随意放置或交给他人保管,未经授权不得随意转借。 3钥匙登记簿是安保部中控室岗位日常工作中钥匙领用、交接、保管情况的原始记录,钥匙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找人代签。 4安保部中控室岗位钥匙登记簿应始终保持最新记录,必须保证最后一个钥匙领用人即为钥匙持有人。 5员工不得随意开启任何门,让无关人员进入。 6任何员工发现门锁及钥匙损坏或遗失,必须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向安保部备案、报修。 7各类总钥匙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转借,因公外出或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下属保管的,必须签属书面委托单,并报安保部备案。 8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公司内所有门锁及钥匙发生变更的,须由相关责任人填写《公司钥匙变更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安保部经理(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5安保部保管的常用钥匙管理如下: 1公司建筑物内部各场所门锁钥匙。 2员工更衣室门锁钥匙。 4员工办公室锁钥匙。 5其它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集中保管的钥匙。 6安保部保管的常用钥匙,各部门必须专人负责,每天到中控室领取。 7交接时如有问题,应当面问清楚或报告部门主管 8紧急情况下,非规定的领用人或非工作时间领用钥匙者,须经钥匙所属部负责人、安保部经理(主管)批准签字后方可领取。 9部门内部交接的钥匙,由各部门制定相应的钥匙交接程序进行管理。 10各部门负责领用钥匙的员工,在工作调动或辞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安保部经理(主管)必须在调动、离职表上签字确认,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6公司备用钥匙的管理 1公司内所有门锁均配备一套备用钥匙。 2备用钥匙存放在安保部中控室。动用备用钥匙必须由安保部经理(主管)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 7公司内门锁、钥匙的报失,报废以及修配的规定 1公司内各分管部门在发现本部门区域内门锁、钥匙损坏或遗失,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安保部报告,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修配门锁、钥匙时,须填写《钥匙配制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送交安保部,找专业人员或工程部进行配制。 3安保部必须落实专人跟进,负责公司门锁及其他锁匙的修理、更换安装。

某中小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某中小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考勤治理,整顿劳动纪律,提高职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为公司重要的治理制度之一。 依照有关规定,部分公司领导经总经理专门准许外,所有职员均需参加考勤打卡。打卡每天三次(早、午、晚),下午上班打卡时刻最多只能提早十五分钟(即14:00上班,需在13:45分后才能打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工作时刻:除个别工种外,职员每星期工作时刻为六天,每天八个小时。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 工作时刻: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司可依照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刻,具体以通知为准。 四、假期治理

(一)各类假别 1.因公出差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公差 (1)因公司技术、业务出差; (2)经批准参加的各类由公司出资的相应的培训和公司组织的各类旅行活动等; (3)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2.法定休假 (1)国家法定休假日共十天:元旦一天(1 月1日)、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三天(5月1、2、3日)、国庆节三天10月1、2、3日);具体放假时刻按国家颁布的规定实行。 3.病假 (1)职员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持有区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休假建议书,可核予病假; (2)经批准在工作时刻内出外就诊超过8个小时的,其超出时刻累计为病假。

4.事假 因个人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经申请可酌情核予事假; 五、请假审批权限 公司本部各级人员(不含副总以上级)请假(病假、事假、其它假)均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呈送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则按旷工论。 六、假期治理及假期工资核算 (一)各级人员请假两天以内者,除病假外,须提早二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需提早一周办理);如遇急事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先向办公室请假。返工后,如实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假,均按旷工处理. (二)职员事假按天数扣除工资;职员病假在一天以内者,并执有当天看病收费单者不扣工资,未执有看病收费单者按事假处理,职员病假超过一天者按事假处理。 七、考勤治理

保安员考勤制度

保安员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 1. 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上下班工作时间制度。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均属违反制度行为。 2. 人力资源部直接监督各部门考勤制度的实施。 3. 考勤制度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以加强企业管理和薪金发放工作,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 员工的各种假期的申请和享用,均按本手册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5. 穿短裤、凉鞋或穿背心、拖鞋上班者将被拒绝进入工作场所及岗位,当天作事假处理 二、上班与下班 员工每天工作由所在部门安排,员工必须按所在部门规定的排班时间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必须由本人持考勤卡在打卡机上打卡。代人打卡签到或教唆他人代为打卡签到者,每次扣罚30元,并签发过失通知书。 三、迟到与早退 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者):每次罚款10元,一个月超过三次者,每次罚款20元,签发过失书。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一小时尚未到岗,而又无足够理由办 理补假手续者,即被视为旷工论处。 四、加班 凡因工作需要,于国家规定节假日值班或加班的员工,部门经理必须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由部门作好加班记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由部门经理安排补休,或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部门经理、主任和行政人员的超时工

作不予补休,以办妥本职工作为原则。但应做好加班记录,遇有病事假并经过批准,可用加班时间冲销。 五、旷工 无故旷工一次(1天内)罚款100元,并签发警告通知书,连续旷工3天,或两个月内累计5天,即作除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旷工处理: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2)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一小时未到岗,而又无足够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 3) 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请假 员工请假不论告事假、病假、补休,一律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可放假。各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把当月考勤表连请假单一并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六、擅离岗位 员工当班时间内,未经直属上司批准而擅离岗位职守,在30分钟内罚款50元,超过30分钟以上作旷工处理,并签发警告通知书。 七、制服、工卡 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制服、佩戴员工工卡; 员工必须爱护并正确穿着制服、佩戴工卡; 工卡须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借与他人。如有遗失,应即时向上级报告。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规定 1. 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 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遵守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销备案手续服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保安员制度 1. 所有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2. 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 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的权利 4. 要求精通保安服务业务,熟悉法律政策,积极参加

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保安服务 1. 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2. 安装监控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3. 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4. 保安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 保安员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6. 保安员应依法履行保安服务职责: 1、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2、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3、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4、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5 .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单位的违法指令。 四、工作要求 1. 当班保安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整洁,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 2. 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3. 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惕各种可疑情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完整版)作息时间及考勤管理规定

作息时间及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促使员工养成良好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习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工作时间 办公室人员的工作时间为:5天8小时制(即:夏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冬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但星期六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据值班表轮流值班(值班时间在其余时间以换休形式予以抵消)。 第三条考勤规定 1、打卡的规定:以下岗位必须每天打4次卡: --2、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出勤卡,应由当事人填写(未、漏)打卡签卡申请表,呈报负责或管理部经理签字后交管理部文员备案,三天内未办理补签者,以旷工论处,但未打卡后因外出处理公务者,亦事后照同办理补签手续。 3、员工上下班忘记、未、漏打出勤卡,每月签卡只限于三次,若超出按迟到、早退处理(因公外出未打卡者除外)。 4、任何员工不得打连卡,违者按照迟到、早退处理。 5、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后,超出15分钟打卡者为迟到,于规定下班时间前15分钟打卡者为早退;凡迟到、早退或超出公司考勤规定的按照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执行。

6、礼仪、保安岗位每天必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15分钟到岗,否则视为迟到。 7、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8天,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并扣除罚金。 8、各级管理人员对于所管辖下属的员工考勤,应予严格执行,如未按规定手续办理或隐瞒蒙混事情,一经查明,应受连带处分。 9、管理人员及员工不得自行图改、遗失、故意毁损、伪造原始考勤。 第四条加班规定 1、员工加班须按照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管理权限逐一审批并于每月底呈报公司批准后才予以计算加班费。 2、管理人员加班一般以倒休形式予以补偿,因工作需要不能以倒休形式补偿的,于每月底呈报公司批准后才予以计算加班费。 第五条假期规定 1、事假 ①、由员工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管理人员依据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管理权限逐一审批,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并于每月底呈报公司。 ②、事假薪资:事假一天扣发日工资100%,每月事假超过3天者不能参与月度先进个人的评选;年度事假超过6天者(不含6天)不能参与年度优秀员工的评选。 2、休假

保安员管理条例

保安员管理条例(处罚标准) 目的:为提高保安员素质,加强保安员管理,确保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宗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有功必赏,违规必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 职责:保护公司人员与财产安全,执行公司厂规厂纪。维护公司正常秩序,对日常一般性事件,特殊性事件与紧急 情况的自理及应变。 范围:本条例适用全体保安员。 处罚: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辞退或开除(凡一年内累计二次警告,即可发严重警告一次,累计严重警告两次,记过一次并开除) 时间安排 上下班时间 白班8:00-12:00 13:30-17:30 白班7.30-19.30 接班人员提前5分钟接班 夜班:19.30-7.30 用餐换吃饭时间 中餐:11.25-12.30 晚餐:16.55-18.00 用餐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超时罚款10元,累计三次以上开除。 夜餐:22.30-23.30

一、仪容,仪表、仪态 1、不准留长发,不准留大背头,不准留胡须,违者罚款20 元。三次以上开除。 2、上班时必须穿公司统一配发的保安制服,配带肩章、工 号牌,保持服装整洁、干净,当班时必须穿皮鞋、球鞋、运动鞋,规定之外服装和鞋一律不准穿着上岗,违者警告一次。 3、值班期间坐、立、行姿势要规范大方,不准弯腰曲背, 双手抱胸,手放裤袋内,跷二郎腿,违者警告一次。 二、(日常管理)行为准则 1、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违者罚款50 元,二次以上或情节恶劣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2迟到,早退按《员工守则》执行 3、脱岗、串岗10分钟内罚款10元,30分钟内罚款20元,一个月内脱岗、串岗二次以上,罚款50元,并警告一次。 4、当班期间,禁止饮酒、醉酒,违者严重警告一次。 5、上班时间禁止会客、聊天、看书报、听音乐、玩手机、吃东西等,违者警告一次。 6、保安室内禁止吸烟,保安员吸烟需到指定区域,违者罚款10元。累计四次以上辞退。 7、上班时间禁止睡觉、打瞌睡,违者罚款100元,无条件开除。

酒店保安部管理制度

酒店保安部管理制 度 1 2020年4月19日

嘉禾酒店保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酒店正常经营秩序和顾客车辆管理。保安人员执勤执行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酒店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员工作准则: 1、值班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许抱胸插手,手插裤兜,打闹。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佩戴工牌,同时遵守打卡制度。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时,当班人员不准离岗)交班时值班室内的卫生必须是干净的。 4、熟练掌握保安部岗位工作特点、职责与要求。 5、接触客人要有礼貌,并注意语气态度。 6、处理问题时,力求做到容忍宽大,以理服人。 7、值班时只能与客人保持一种工作上的关系,不得在岗上与客人拉扯、闲聊。8、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得带有醉意。 9、严禁值班时随意离岗,如吃饭、喝水、去卫生间,外围停有特殊的车辆时需告知领班,方可进行。 10、熟悉本酒店各种报警装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并熟悉本酒店各部门安全出口通道。 11、一旦发现火警,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实施,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发生火灾时,迅速按灭火应急预案紧急处理。 12、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做任何有损酒店名誉的事情。

13、值班期间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护违法犯罪 二、保安人员请假制度: 1、本部门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需请假时(三天内),必须由经理批准方可并书写请假条,方能有效。 4、严禁越级请假。 5、无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原则上不准调休、调班,如遇特殊情况经经理批准方可。 7、对于请假者如有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8、如果休假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应有电话和证明经经理批准方可补办事假。 三、保安部器材使用管理: 1、日常使用的消防巡检器、对讲机、钥匙、手电、雨伞临时用品雨鞋等在交接班时双方领班共同检查清点并记录有无损坏交收。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则按酒店规定赔偿。 四、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停车场进出或停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本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2、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泊车位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在车道内、异位停放。 3、停车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保安部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4、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现金、文件

小区保安员培训:考勤制度

小区保安员培训:考勤制度 小区保安员培训:考勤制度提要: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上下班工作时间制度。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均属违反制度行为 精品保洁 小区保安员培训:考勤制度 第一节考勤制度 1.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上下班工作时间制度。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均属违反制度行为。 2.人力资源部直接监督各部门考勤制度的实施。 3.考勤制度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以加强企业管理和薪金发放工作,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员工的各种假期的申请和享用,均按本手册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5.穿短裤、凉鞋或穿背心、拖鞋上班者将被拒绝进入工作场所及岗位,当天作事假处理。 一、上班与下班 员工每天工作由所在部门安排,员工必须按所在部门规定的排班时间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必须由本人持考勤卡在打卡机上打卡。代人打卡签到或教唆他人代为打卡签到者,每次扣罚30元,并签发过失通知书。 二、迟到与早退 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者):每次罚款10元,一个月超过三次者,每次罚款20元,签发过失书。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一小时尚未到岗,而又无足够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即被视为旷工论处。 三、加班 凡因工作需要,于国家规定节假日值班或加班的员工,部门经理必须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由部门作好加班记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由部门经理安排补休,或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部门经理、主任和行政人员的超时工作不予补休,以办妥本职工作为原则。但应做好加班记录,遇有病事假并经过批准,可用加班时间冲销。 四、旷工 无故旷工一次(1天内)罚款100元,并签发警告通知书,连续旷工3天,或两个月内累计5天,即作除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2)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一小时未到岗,而又无足够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 3)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五、请假 员工请假不论告事假、病假、补休,一律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可放假。各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把当月考勤表连请假单一并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六、擅离岗位: 员工当班时间内,未经直属上司批准而擅离岗位职守,在30分钟内罚款50元,超过30分钟以上作旷工处理,并签发警告通知书。 第二节 制服、工卡 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制服、佩戴员工工卡; 1.员工必须爱护并正确穿着制服、佩戴工卡; 2.工卡须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借与他人。如有遗失,应即时向上级报告。

保安部工作标准要求(8)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保安部工作标准要求 (8)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8172保安部工作标准要求(8)Working Standard Requirements of the Ministry of Securit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保安部工作标准及要求(八) 1、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保安人员熟悉区域内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 3、结合区域特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物品出门实行凭证通行制度 4、进出车辆管理有序,无堵塞交通现象,不影响行人通行 5、区内停车场有专人疏导,管理有序,排列整齐 6、室内停车场管理严格,出入有登记 7、非机动车辆有集中停放场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有序,停放整齐,场地整洁

8、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9、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值班,消防系统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 10、消防管理人员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11、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各区域防火责任人 12、订有突发火灾的应急方案,在明显处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13、房屋装修报消防部门审批,对装修过程严格监管,装修完成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14、区内无火灾安全隐患,督促各用户与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消防责任书 15、集体宿舍消防用电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室内电线、插座安装规范,无安全隐患 16、员工素质和形象 -1、着装整齐、统一,帽不歪戴、衣扣扣好、衣物平整,目测衣物无污、无油、无破,损器械佩带整齐有序,目视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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