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检查对周围人员的辐射剂量

核医学检查对周围人员的辐射剂量
核医学检查对周围人员的辐射剂量

核医学检查对周围人员的辐射剂量

核素显像不同于其他影像学检查,它是将放射性核素引入患者体内,体外探测其在体内的分布情况,从而了解组织器官的形态、代谢和功能。由于核素引入体内,由此引发了患者及周围人员的对“核”的恐惧,那么核素检查到底对患者和周围人员的辐射剂量到底有多大呢?

核医学检查使用的都是短半衰期核素,仅以非常少的化学量引入体内。以核医学最常用的核素99m Tc为例,其半衰期6小时。注入患者体内后随着时间会很快的衰减,同时加上药物从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一般在患者体内的有效半衰期最多为2至3个小时。而PET显像显像中常规使用的18F物理半衰期仅为110分钟。常规核素显像总的辐射剂量在较低的水平,范围大概在1~7mSv左右。以使用核素量较大的骨显像为例,常规注射量25mci,辐射剂量约为4.2mSv,明显低于常规胸部CT平扫的剂量(表1)。同时由于放射性药物具有很高的生物学探测灵敏度,与CT或MR造影剂相比,所需化学量很少,不干扰破坏体内生理过程的平衡状态,通常没有过敏反应。注射核素显像剂以后,不会干扰其他影像检查(如超声、CT、MR等)

那么显像后患者对于周围人群的辐射剂量又如何呢?这也是患者及医护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众所周知日常生活中来自各种射线的辐射无处不在:空气、土壤、电视、电脑、手机、空中旅行等都会使我们受到一定剂量的辐射;原引美国https://www.360docs.net/doc/b39341325.html,数据,美国公众平均每年受到的自然照射本底为3mSv/年。目前国内采取的对于公众的最小年剂量限值为1mSv/年。那么同样以目前用药量相对较大的全身骨显像为例。患者注射25mci骨显像剂后2-5小时进行显像,检查结束后以不同的距离、固定时间测定其对周围的辐射剂量(见下图),可以看出在距患者10cm的距离,接触患者10分钟,需要同时接触600个患者,才能达到1mSv的公众剂量剂量限值。即使护士对于患者取血等近距离操作,一般也不超过10分钟。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建议受检者在检查当要日尽量避免与婴幼儿及孕妇的密切接触,但实际上当患者检查结束之后体内的放射性水平已在相当低的水平,一般不会对与之密切接触的周围人员造成影响。

总之核医学显像放射性药物的用量都被严格控制在绝对安全的范围

之内,不会对受检者及周围人员造成辐射损害。正确的认识核医学,避免不必要的恐惧,有利于核医学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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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 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的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医务科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得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了放射工作岗时,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 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 日内,应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 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 善安排,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核医学放射三废处理

三废处理 (2) (6)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7)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9) 1、工作场所的分级、分类 (1)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8871-2002 ),将非密封源工作场 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甲、乙、丙三级,由场所级别确定评价级别; (2)依据《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20-2008)的要求,可以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把工作场所分为I、n、川类,依据场所类别,确定不同类别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室内表秒及装备结构要求,包含地面、表面、通风橱、管道、表面及去污设备等。 2、布局、分区合理 依据《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中相关规定: 4.8临床核医学诊断及治疗用工作场所(包括通道)应注意合理安排和布局。其布局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物质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并且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4.9 临床核医学诊断用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放射性防护设备。 4.10临床核医学诊断用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受检者专用厕所对核医学科 工作场所需用图予以说明以下内容: (1 )各功能室的布局应按照低活性区到高活性区、并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 (2)医生、病人双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3)病人通道单向通行,且应按照低活性区到高活性区的方向通行; (4 )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其中控制区包括注射室、分药室、ECT室、甲癌病房、病人专用卫生间、功能室等放射性活度较高的场所;与控制区相临近的各场所为监督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制区; (5)监督区与控制区连接通道处应在监督区侧设防护门和固定式报警仪(乙级及以上场所)。 4、排污管道、衰变池的防护设计(废水) (1)甲癌病房的排污管道屏蔽应不少于5mm铅当量(经

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1、凡需放射性核素检查、治疗的病员,由医师填写申请单,严格掌 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详细介绍病情,并经核医学科同意,方可办理预约手续。 2、核医学科仪器的使用、药品的分装、投药,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防止污染和差错事故。 3、病员服用放射性核素前,应严格核对品种、剂量、用法,准确无 误后在高活性室内服用。对应用不同放射性核素的病员,应分开病室。 4、检查结果要定期出报告,统一保管资料,定期追踪观察。 5、经常对仪器进行清洁、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检修。 6、严格执行放射性核素制剂的有关管理规定。放射性核素应有专人 保管,建立并执行来药登记,核对制度,存放于专用储藏室内,设立专用登记本,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如有疑问,应马上报告主任和院领导,进行清查。 7、核医学科必须有急救药品、设备,医师要掌握抢救技能。 8、对防护用具、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一切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 进行妥善管理和处置。 9、按“放射保护规定”做好防护和保健工作。

ECT机房及操作室管理制度 1、ECT机房及操作室的仪器设备(包括空调)由ECT室技术人员负 责保管及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2、ECT的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 3、对病人耐心体贴,态度和蔼,工作严肃认真,不得在室内谈笑或 谈论与工作无关的问题。显像时认真观察病人,若有异常,立即停止采集。(病情较重者送往急诊室)。 4、实行集体阅片制,经常研究诊断与检查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报告书写完整,叙述准确、客观,结论明确。 5、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谢绝进入机房。各科因工作需要进入机 房者,每次不得超过两人。一般参观者(包括学生)请勿进入机房,可在观察窗观看。 6、任何人进入机房及操作室,均需要更换拖鞋(或穿鞋套)。注意维 护机房及操作室整洁,严禁吸烟。 7、每天上午上班时倒除湿机水,记录温、湿度及仪器使用情况。 8、做好增收节支工作,检查病人时注意申请单上须有“已记帐”之 标记(门诊病人须盖缴款收费专用章)。 9、督促工人,每天搞好ECT室及操作室卫生。定期清洗机房空调过 滤网一次。

医用放射性废水衰变池设计(6.23~朱韬)

附录8 医用放射性衰变池设计方案 一.液体衰变池设计方案 1 原则及要求 衰变池的结构和容积必须保证核医学科所排放的放射性废液,满足国家医院放射性废水的排放标准。为此,衰变池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衰变池采用三级分隔连续式衰变池,池内设导流墙,推流式排放。衰变池的容积按医院放射性废水可排放标准浓度计算。 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发布的《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院放射性废水可排放浓度范围为3.7×102Bq/L~3.7×105Bq/L。 ⑶在衰变池前设置化粪池,用以沉淀消化固形物,其所含的放射性也得以衰减并防止固形物进入衰变池。 2 设计方法及过程 2.1 计算参考数据: 2.1.1 核医学科门诊病例 ⑴医院核医学科开展显像诊断,所使用的放射性源[99m Tc],假设每位病人平均使用活度为 5.55×108Bq(15mCi);平均每位病人排尿两次,排出量约为600ml[1],每次抽水马桶用水量约为6L[2],总用水量约为12.6L;假设病人出院时排出量为给药量的33%[3],为1.85×108Bq。 ⑵医院核医学科开展甲亢治疗,假设每位病人使用的131I活度为3.7×108Bq(10mCi);平均每位病人排尿一次,排出量约为300ml,抽水马桶用水量约为6L,总用水量约为6.3L;假设病人出院时排出量为给药量的20%[3],为7.4×107Bq。 2.1.2 核医学科住院病例 ⑴医院核医学科开展甲癌治疗,则使用的131I治疗最大用量:7.4×109Bq(200mCi);病人出院时体内残留131I携带量限值为400MBq(0.4×109Bq);病人一般住院7天,住院病人废水量约为 100L/床.日(按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中参考数值100~200L/床.d中最小值计算, 如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最大值计算,则核医学科室每天一个住院病人所需衰变池容积为6.28m3~22.9m3,建设运行维护不方便),病人住院期间,131I从尿中排出量约为给药量的66%[4],则131I的排放量为4.884 109Bq。 2.2 计算方法及过程: 2.2.1废水达标的计算方法 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活度衰减公式:N=N0e-λt(式中N0为病人出院时排放的每升废水的放射性活度,N为医院放射性废水可排放的活度范围(3.7×102Bq~3.7×105Bq),λ为衰变常数:λ=㏑2/T1/2,T1/2为放射性元素的半衰期;t为达到医院可排放的放射性污水活度标准所用的时间) 由N=N0e-λt,得出t=㏑N0/N/λ 代入计算参考数据,则达到可排放放射性废水活度所用的时间t99Tc=32h~92h(1.4d~3.9d),t I甲亢=41.7d~124.9d,t I甲癌=35.3d~118.6d。 2.2.2衰变池的容积计算方法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 1. 废物收集 (1) 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 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 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 废物存放 (1) 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编号: 类别: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 应急照射() 事故照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姓名: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体检单位: 检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个人基本资料)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职务/职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个人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01小学02初中03技校04职高05高中 06中专07大专08大学09研究生以上 职业照射种类:

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放射工作职业史

既往患病史(包括职业病史) 月经史 初潮(岁) 末次月经或停经年龄: 婚姻史 结婚日期: 年 月 日 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史 孕次: , 活产: 次, 早产: 次, 死产: 次, 自然流产: 次, 畸胎: 次,多胎: 次,异位妊娠: 次,不孕不育原因: 现有男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女孩 人,出生日期: 年 月 子女健康情况: 个人生活史(长期生活地区,饮食习惯,有无地方病流行地区或疫区生活史、药物滥用情况及烟酒嗜好等) 不吸烟 偶尔吸烟 经常吸烟 , 支/天, 共 年,戒烟 年 不饮酒 偶尔饮酒 经常饮酒 , 共 年 经期(天) 周期(天)

家族史(家族中有无遗传性疾病、血液病、糖尿病、高血压病,神经精神性疾病,肿瘤,结核病等)其它 自觉症状 (症状程度:偶有以“±”,较轻以“+”,中等以“++”,明显以“+++”表示。)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正式版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核医学“三废”处理预案

徐州市中心医院核医学科 “三废”处理预案 临床核医学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多数品种的半衰期较短,发射γ射线或β射线,物理状态多为液态,少数为气态。因此核医学科室中及放射性药品储存、分装、操作和测量等有关的工作场所均属于开放性工作场所。核医学科室的选址、内部布局、室内装饰材料的选择、通风、采暖、上下水道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等必须遵守国家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中的有关规定,应确保所负责实践和源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活度和体积达到并保持最小,对其实施良好的管理,进行分类收集、处理、整备、运输、储存和处置。 在充分考虑废物的产生与管理各步骤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应根据所产生的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含量、半衰期、浓度以及废物的体积和其他物理化学性质的差别,对不同类型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以利于废物管理的优化。 对于操作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三类废物应做以下处理: 1.临床核医学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物理状态多数为液态: 对于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液体废物(包括患者的排泄污物)应指定倾倒的位置,并统一收集至放射性污水处理系统(北京森科—液压槽系统)。 该液压槽系统主要由控制台、固体池、污水池a、污水池b、污水池c以及一个液压泵组成。该系统为全自动电脑控制,废物由固体池过滤以后进入污水池a,在污水池a接近可容纳的正常最高值时,污水池a的感应装置根据液量提供信息打开污水池a底部的阀门,使污水进入污水池b,然后依次再进入污水处理池c。放射性污水在放射性污水处理系统中储存至10个半衰期以后排放。系通过液体量及放射性两方面进行控制的槽式排放。如发生紧急状况可改由控制台,经由经触摸屏进行操作,或直接通过手工控制阀门开放,并及时通知厂家进行进一步相应处理。 2. 临床核医学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物理状态仅少数为气态: 药物制备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橱内要有足够的气流,滑动门开启1/3时,气流速度应为30m/min,确保高活性区负压,使气流从清洁区流向活性区。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1985年10月14日,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测原则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 (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 (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 第五条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当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当量(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对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十分之三的人员,应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同时要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放射卫生评价。 第十一条在对低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外照射的防护评价中,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可近似地作为个人受照的剂量当量;当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时,则需进行较精确的剂量评价,此时要根据电离辐射类型,电离辐射场能谱和照射方向等有关资料进行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的估算。 第十二条内外照射并存时,若两类照射都分别达到或超过了相应年限值的十分之三,则应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中的叠加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外照射(Xr线)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接近年剂量当量上限时,其总的不确定度不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 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三、医院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六、医院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

核医学放射三废处理

三废处理 (1) (2) (6)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7)《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9) 1、工作场所的分级、分类 (1)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8871-2002),将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甲、乙、丙三级,由场所级别确定评价级别; (2)依据《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8)的要求,可以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把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类,依据场所类别,确定不同类别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室内表秒及装备结构要求,包含地面、表面、通风橱、管道、表面及去污设备等。 2、布局、分区合理 依据《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中相关规定: 4.8 临床核医学诊断及治疗用工作场所(包括通道)应注意合理安排和布局。其布局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物质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并且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4.9 临床核医学诊断用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放射性防护设备。 4.10 临床核医学诊断用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受检者专用厕所 对核医学科工作场所需用图予以说明以下内容: (1)各功能室的布局应按照低活性区到高活性区、并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 (2)医生、病人双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3)病人通道单向通行,且应按照低活性区到高活性区的方向通行; (4)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其中控制区包括注射室、分药室、ECT室、甲癌病房、病人专用卫生间、功能室等放射性活度较高的场所;与控制区相临近的各场所为监督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制区; (5)监督区与控制区连接通道处应在监督区侧设防护门和固定式报警仪(乙级及以上场所)。 4、排污管道、衰变池的防护设计(废水) (1)甲癌病房的排污管道屏蔽应不少于5mm铅当量(经验); (2)衰变池应根据核医学科病人的就诊量及预计每人产生放射性废液量计算容量,有病房的可参考城市生活污水量计算衰变池容量。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 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 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核医学辐射防护常见问题及对策

核医学辐射防护常见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现在医学的发展变化,人们不断利用各种射线对疾病进行着诊断和 治疗。现代医学的X线、CT、核医学、放疗等诸多学科,均是以各种射线为基础的,特别是核医学照射对患者和从业人员的影响降到最低,努力使用最少放射性 照射,带给患者最大的收益。鉴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核医学辐射防护常见问题及 对策来进行分析。 关键词:核医学;辐射防护;问题 1、概述 核医学是指通过放射性核素、标记化合物诊断疾病、观察临床疗效、预 后情况、脏器功能情况、疾病治疗和医学研究的一门学科。该学科被广泛应用于 医学研究中,已成为当代医学疾病诊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学科。近年来,核医学 得以进一步发展,被在疾病诊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并发挥者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核医学科应用的放射源属于非密闭性放射源,既可产生外照射,又可因 注射、污染产生内照射,一旦管理不善,防护不当,会对医护人员、患者、环境 等多个方面造成较大的伤害,故核医学科的防护、护理管理十分重要。 核医学是指利用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在医学上的应用,核医学诊断是通过 注射或吸入的方式将放射性核素引入人体,而核医学治疗则是将放射性核素引入 人体后,使用放射性核素直接对病灶进行照射。所以在核医学临床应用中,患者 和医生都存在着潜在的辐射风险。核医学相关的射线有三种:α射线、β射线和γ射线,核医学诊断多使用γ射线,核医学治疗多使用β射线,少部分治疗使用α 射线。因为放射性核素与同族非放射性元素,物理化学特征基本一致,很难通过 肉眼区分,所以在核医学工作场所中,放射性核素一旦污染地面、墙壁、设备甚 至衣物等而不被察觉,就极容易对患者和工作人员造成外照射或内照射的危害。 另外,患者使用核医学治疗后,其排泄物也会对环境及周围人群造成一定的放射 性污染。 2、辐射防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医务人员在辐射防护中存在的不足 (1)了解辐射防护有偏见大多数辐射的医务人员在了解了三家三甲医院 并当场检查后,并未充分了解辐射防护。另一个极端情况是在短时间内没有明显 的症状,辐射不是问题,辐射防护被忽略。 (2)辐射防护在诊断和治疗工作中并不全面,并且在受调查的三家医院中,个人危害装备有铅衣,铅玻璃,铅色,铅手套等。在诊断和治疗期间,在注 射点向受试者注射放射性药物的时间约为1分钟,药物在体内均匀扩散,在满足 扫描检查条件后,受试者进入扫描机房,技术人员通过语音系统执行隔室摆锤。 钻头有时需要进入机房位置,定位时间通常为1到2分钟然后扫描。 2.2、放射源管理方面的不足 (1)将放射源存放在本院高活室一角,使用扇形铅防护屏风进行遮挡。 在放射源储存室的房间内安装监视、防盗窗和防盗网,避免放射源被盗。(2) 高活室实施双人双锁管理措施,定期简则辐射及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活室内。(3)将高活室的门更换为铅防辐射门,并在醒目位置贴上带有“电离辐射”字样的警示标识。(4)登记放射性核素、相关药物,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单位、核素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在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产生固体、液体、气载三种放射性废物,他们的收集与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首先射性废物管理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①注意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 ②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收集和处理; ③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即废物的最小量化。 核医学实践的良好计划,包括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射线的种类、活度等选择,考虑操作的数量和制备的材料、污染的风险性等良好工作程序,都将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 在放射性废物产生的地方,应当备有各种收集容器,分别分类存放,容器必须适合目的(体积、屏蔽、防渗漏)要求。并在标明核素名称、物理性状、活度和外照射剂量率。 由于核医学实践中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多数小于一周,因此可以把放射性废物收集起来后放在特定的容器里衰变,直至达到规定的豁免水平。不同性质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 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与处理 首先应按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和毒性分开收集废物于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的污物桶内,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放置地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注意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特殊贮存室,其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最后处理废物,一般根据规定,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2μCi)的医用废物或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可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注意: 1、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 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2、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同时污染 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对于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且灰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动物尸体,可先固化,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对于含有较高放射性的尸体应及时焚化,收集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含有放射性的人尸体也应灰化后深埋。 放射性废液的收集与处理 由于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均为短半衰期的核素,因此放射性废液可以集中收集并等待其自身衰变完后,再按普通液体进行处理。 我科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须要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对于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1 Women and Children ’s Hospital 1.目的 规范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状况提供剂量依据,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2.范围 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 3.定义 个人剂量监测:对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所接受的放射剂量进行个人安全防护监测及放射性提示。 4.内容 4.1组织管理: 4.1.1科室设立专人负责科室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4.1.2医院个人剂量检测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文件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个 人剂量 监测制 度 版本号 2016-10-A 文件编号 QFE/JCI-M-2016- 085 总页数 共2页 制定部门 医学影像科 生效日期

4.2接受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范围: 4.2.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 4.2.2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收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 4.2.3参与放射职业活动中的医师。 4.2.4放射诊疗服务科室的其他员工。 4.3个人剂量评价一般原则: 4.3.1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 4.3.2年受照剂量超过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进行检查。 4.3.3每季度个人剂量有效剂量超过4 mSv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同时建议及时观察血常规检查结果,特别是白细胞计数是否在正常范围。 4.3.4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 4.4个人剂量计佩戴要求: 4.4.1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示,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 4.4.2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衣的场合,通常应佩戴在铅衣里面躯干上(左胸前)。 4.4.3当受照剂量可能相当大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可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程序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程序 1、文件依据: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6号 2007年3月23日) (2)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2、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1)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证明; (2)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 (3)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或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两寸免冠照片壹张; (6)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含电子版) 3、省ODC职业卫生监督科审查:如资料不全,发补正通知书 4、省ODC中心领导审核 5、报卫生厅审批 6、领取审批件,省ODC职业卫生监督科制作“放射工作人员证” 7、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

附件2 编号: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写说明 一、“编号”一栏填写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6位)+序号(4位0001-9999):XXXXXX-YYYY。 二、“工作岗位”一栏填写部门、科室、车间、工种等。 三、“职业照射种类代码”按下表填写。 四、“申请类型”一栏填写初次申请、变更等。 五、如申请类型为“变更”,应注明变更内容。 六、“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可增加续页。

七、申报本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六)“个人情况一览表”各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某医院核医学科SPECT场所辐射防护分析

某医院核医学科SPECT场所辐射防护分析 发表时间:2019-08-28T14:53:10.43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9期作者:陆洋杜中 [导读] 某医院是一家老牌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其核医学科为地上三层地下一层独立建筑。 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安徽合肥 230000 摘要:对某医院核医学科SPECT场所放射防护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其是否符合放射卫生要求,从硬件设施及防护管理方面对该医院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该医院核医学科SPECT场所辐射防护检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布局基本合理,有完善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配备充足,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操作下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关键词:核医学;SPECT;辐射防护 某医院是一家老牌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其核医学科为地上三层地下一层独立建筑,拥有PET-CT、SPECT、回旋加速器等设备。本文依据国家标准对该医院核医学科SPECT场所进行放射防护评价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1仪器和检测方法 1.1仪器 Magic Max Universal型多功能剂量仪、AT1121 X γ射线测量仪。 1.2检测方法 参照《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65-2012)、《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规定的关注点选取原则进行放射线防护检测。 1.3检测条件 SPECT机房及其周围环境辐射水平检测条件:检测时机房内有一名注射150mCi药物的受检者。 2调查结果和检测结果 2.1所用核技术利用项目调查结果 ①SPECT装置位于核医学科地上二层SPECT机房内,型号为西门子e.CAM,主要技术参数为最大射线能量10MeV。 ③核医学科所用源项主要包括I-131、F-18和Tc-99m。放射性核素相关信息见表1。 由以上表可知,SPECT机房外周围剂量当量率范围0.11μSv/h至0.90μSv/h,最大值点位是受检者通道防护门外30cm处。均在国家标准限值以内。 3 辐射安全管理情况调查 3.1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该单位2018年第一季度参与个人剂量监测人数260人,第二季度参与个人剂量监测人数221人,第三季度参与个人剂量监测人数239人,由以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均在《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16)规定范围内。 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该单位2018年参加放射工作职业健康体检合计260人(52人岗前体检、205人岗中体检、3人离岗体检),所涉及项目含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起边分析、外周血淋巴细胞核试验等项目,所有人员职业病检查结果均为正常。 4 分析与讨论 根据辐射防护三原则,即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当量限值,结合现场实地调查和检测结果,得出以下结论:①该医院核医学科为独立建筑,在新、改、扩建时严格遵循分区原则,在各诊疗区域划分时,考虑放射性剂量从高到低,基本做到医

核医学科事故应急预案

核医学科事故应急预案 1 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性污染事故指因操作不当,设备失灵、放射源的错误放置、大量放射性核素的错误使用等事件,而这又往往是突然发生需采取措施紧急进行处理。放射性事故处理主要包括放射源和污染环境的处理及受照人员的初期医学处理。为保证职业性放射性工作者和广大居民的安全,必须按照防护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核医学实验室采取综合性的卫生防护措施。放射性三废处理、放射性表面污染的去除、加强管理、剂量监督、个人防护等,没一个环节都十分重要,不可忽视。为保证核医学科正常工作有序开展,及时有效安全的处理在放射源使用和储存中突发的放射性事故,特制订如下应急预案: 1、应急组织: 1.1放射源及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由省卫生监督所及医院医务部统一领导管理。 1.2科室内由科主任作为负责人,建立健全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放射突发事件中的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2、应急程序: 2.1 当出现放射源意外照射或丢失造成的放射事件时,值班人员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及时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环保局等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封闭现场,防止事故蔓延。 2.2 初步估计人员受照射剂量,对受照人员及可能受照人员尽快进行初期医学处理,必要时及早使用抗放射药物;初步判断人员有无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必要时及早采取阻断吸收和促进派出措施。 2.3 对有污染可能的事故,均应给受照人员更换内外衣,并进行初步体表去污;去污原则是及时、勿扩散,污染程度不同的物品要分开处理,避免交叉污染,依照物体的性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及污染

程度,选择适当的清洁剂和去污方法,必要时采取放置、撤换或覆盖的方法。 2.4 各活性室皆设有紧急去污设备,包括蜡笔、吸水纸和吸水棉花、镊子、容器等,经常检查,常备不懈。 2.5 意外出现污染时,切忌使用抹布或使用水大量冲洗,应限制在局部,加以适当处理后覆盖。迅速用吸水纸将洒落的放射药液吸净,放入塑料袋内扎紧袋口,同时向科主任报告。辐射监测人员确定污染区域,划出明显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组织人员穿戴好防护衣帽,佩带好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去污。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得乱放,要随时收集,集中存放。 2.6 体内放射性污染可用催吐,清洗鼻腔等紧急措施,也可通过密切观察症状及早期血象变化作出估计,及早施用促排药物。 2.7 急性放射性损伤病人应及早转至无菌病房进行监护,并请有关专家主持其治疗工作。 2.8 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保证核技术和射线技术的安全应用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杜绝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2.9 应急措施的实施参照卫生部应急办公室《卫生应急工作手册》(2005年版)。 3、 3.1后期处置:事故处理去污后,经环保部门检测工作场所的污染水平达到40Bq/cm2 (控制区)和4Bq/cm2(监督区)以下,可恢复正常工作。 3.2 责任人员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事件发展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医院汇报。 3.3事故的现场处理结束后,科主任主持总结、评审会。会议需有事故当事人、院辐射安全小组、辐射监测人员参加。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医务部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措施进行调查及评价,并理清责任、总结教训、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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