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浅谈“枫桥经验”在检察机关的基层司法实践(最新)

从典型案例浅谈“枫桥经验”在检察机关的基层司法实践(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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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谈起:

2014年左右,非法集资案件在全国集中爆发,湖南省双峰县虽只是中国版图上的一座小县城,但也未得幸免。从2008年开始,双峰县某单位干部石某某以其妻肖某某在长沙做钢材生意需要资金为名,多次向双峰县某学校老师彭某某等人借款,彭某某为了从中赚取利息,出借2万元给石某某后,在自己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至2014年,彭某某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81.3万元。石某某在借款的后期,明知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其妻做钢材生意为名向彭某某等人借钱,借来的钱用于炒股票和炒黄金、白银现货等高风险投资,并在亏损而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也没有将真实的情况告知彭某某等人,而是继续以其妻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向彭某某等人高息借款,致使借款不能归还。在石某某、彭某某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数十名被害人群情激愤,数十次聚众到县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及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等机关部门反映诉求。期间还发生多起信访人试图自杀、自残等极端突发事件,在本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在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以及处置涉案当事人的群体访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枫桥经验”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应用:

一是以民心为导向,密切联系群众。“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是以人民为中心,以民心为导向,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石某某、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处理过程中,面对个别来访被害人的不理解,甚至极端言行,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主动站在被害人立场,将心比心,对被害人的心情给予了深切的理解和同情,对部分人员的过激行为给予了最大的善意与克制。为确保来访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畅通,该院在检察长接待日等固有开放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方便来访群众,每周均安排院领导定期接待,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反映诉求,并通过积极接谈来访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以点带面,以此及彼,扩大“朋友圈”,缩小“对立面”。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高度重视工作透明度和文书说理工作,主动、及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在作出案件阶段性结论时,注意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把作出结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详细向案件当事人解释说明,阐明结论的合法性,争取绝大部分当事人的认可,确保检察各项工作获得民意支持和认可。

二是注重风险苗头化解,掌握工作主动权。“枫桥经验”的主要工作目标是矛盾的及时化解稳控,重心就是风险预防。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便有案件当事人到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反映诉求,根据这一苗头,该院敏锐意识到案件的敏感性、复杂性、风险性,将其作为重点关注案件,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及时主动和公安机关进行衔接,在全面了解侦查阶段嫌疑人和被害人思想动态的基础上,立即拟定了详细的风险预警处置方案,使矛盾隐患得到早发现、早介入、早稳控。针

对个别被害人为首宣扬滋事等情况,该院依法严肃予以批评、制止,并且通过主动与被害人代表一对一进行沟通等方式,了解被害人思想动态,及时进行疏导,掌握工作主动权,在此期间,共进行面对面谈话沟通30余次,制止被害人殴打嫌疑人、集体越级访等突发事件苗头十余次,有效避免了被害人被他人误导,防止事态失控。

三是将矛盾吸附在基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是“枫桥经验”的一大特点,并创建了矛盾联防、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的工作方式。在上述案件处理过程中,很多被害人存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思想误区,,期盼通过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诉求。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干警在接待来访被害人的过程中,主动告知《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越级上访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被害人配合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办案,最终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实现自己诉求。同时,积极运用检察联络员制度等工作配合机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单位、居住的乡镇、村支两委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保持密切的沟通配合,建议相关单位、机关及时了解各被害人生活上存在的实际困难,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被害人重建依法维权的信心,防止矛盾激化和上交。通过基层有关单位的群策群力,在检察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生被害人赴省进京越级信访的情况。

四是坚持依法办案,推动案结事了。严格依法办案不一定必然产生案件息诉罢访的效果,但违法办案或者司法瑕疵较多的办案则必然导致案件矛盾的扩大和难以化解。枫桥经验之所以成功,很重要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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