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华职业教育社共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签字仪式隆重举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华职业教育社共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签字仪式隆重举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华职业教育社共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签字仪式隆重举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华职业教育社共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签字仪式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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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与职业·综合版》2007年第11期

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华职业教育社共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协议签字仪式,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暮云校区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职业教育社理事长成思危,湖南省委副书记梅克保,湖南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李微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之享、谢佑卿,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甘霖,湖南省政协副主席龙国键,中华职业教育社总干事陈广庆、副总干事韩晓光、社会服务部长杨农和来自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民建中央、中华职业教育社、省教育厅、湖南中华职教社、新闻单位以及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的领导和师生代表共300余人参加了签字仪式。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湖南中华职业教育社主任刘晓主持了签字仪式。

仪式上,湖南科技职业学院院长杨栋梁代表学院15000名师生致辞,热烈欢迎成思危理事长和湖南省及有关厅局领导参加签字仪式,并简要汇报了学院的发展建设情况。

成思危理事长社作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职业教育的实践与研究,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是中华职业教育社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弘扬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又可以更好地发挥中华职教社在职业教育领域内的作用;既可以把学院作为中华职业教育社的办学基地,进一步发扬职教社的办学传统,促进职教事业的发展,又可以使学院成为中华职业教育社的实验与研究基地,探索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措施,充分发挥其在中华职教社系统的示范作用。

成思危理事长对湖南省与中华职业教育社共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提出了几点希望,他指出,一是在共建过程中,中华职业教育社将按照协议的要求,发挥中华职教社“统战性、教育性、民间性”的优势,广泛吸纳海内外教育资源,支持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和发展,使之成为展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成果的窗口学校。二是希望湖南省政府把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湖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三是希望学院以共建协议签订为契机,把学校工作进一步推进,加强素质教育,特别是要培养德才兼备、手脑并用,既有知识,又有技能的人才,改革创新,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办出声誉,乘势而上,力争进入国家100所示范性高职院校行列,办成国内一流的高职学院。

湖南省委副书记梅克保代表湖南省委、省政府在仪式上发表讲话。他说,多年来,中华职教社对湖南省的职业教育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这次,中华职教社又与湖南省政府共建湖南科

技职业学院,更是充分体现了中华职教社对湖南省职业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给湖南省职业教育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梅克保副书记指出,共建协议的签订,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跻身全国示范性高职学院创造了条件。湖南省政府将切实履行在共建中的职责,把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湖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在学院的精品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领导班子配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加大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的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把该院建设成为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仪式上,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甘霖与中华职业教育社总干事陈广庆代表双方,共同签署了湖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华职业教育社共建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协议。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是中华职业教育社社系统唯一的公办高等院校,自2001年正式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努力和创新,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改革、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湖南省同类院校的领先地位,走出了一条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高职办学特色之路,办学水平和实力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2003年11月,该院被教育部批准为湖南省惟一进入首批试办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院校。2005年12月,顺利通过了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被评为优秀。2007年9月,该院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尤其是该院积极在江永县建立湘南培训基地,采取“企业订单、社会赞助、学校培训”的模式,承担中华职业教育社温暖工程“可口可乐”农民培训项目,成绩突出,在全国产生很大影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2002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2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检举、控告。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 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7]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发展,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内容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6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政府门户网站是省政府及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以来,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加强对外宣传、引导网上舆情、方便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各市州、各部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4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本市州、本部门网站建设,积极配合做好内容保障工作,使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不断丰富,功能逐步增强,省政府门户网站日益成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同时,随着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内容保障工作亟待进一步强化。内容保障工作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最重要基础。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内容保障工作,将其作为促进政务公开、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部署,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不断提高内容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 做好政务信息发布,推进政务公开,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基本功能,也是当前内容保障工作的重点。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确保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公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一)着眼于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日常政务信息。各市州、各部门要及时更新本市州、本部门网站栏目信息,方便省政府门户网站抓取和链接。要及时公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类重要政务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实施情况,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要确保省政府门户网站与市州和部门网站同时发布。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重要活动,可以对外公布的,要确保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时发布,对具备直播条件的,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直播。各市州、各部门召开或举办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重要

湖南省政府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发[201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湖南省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 1、强化招商引资产业导向。制定《湖南省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来投资(含境外资金和境内省外资金,下同)的投资方向。对鼓励类重大项目优先给予财税、金融、土地、人力资源、投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分层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并适时更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项目进行专业策划包装推介,提高项目质量和成功率。 2、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密切关注国内外大集团、大企业的投资动态,以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为重点对象实行跟踪联系服务,对其来湘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对鼓励类项目新增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属省有权处置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额1—2亿元人民币的部分,属省有权处置的规费减半收取。

3、大力承接产业转移。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加强加工贸易转移重点承接地、承接产业转移重点(试点)县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能力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标准厂房按10—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加快建设国家级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完善转移企业相关资质连续认定办法,凡在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转移到我省的,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认定后,资格有效期内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创新招商引资的方式和手段。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渠道,围绕扩大开放和宣传推介湖南,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培育专业化的招商代理和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台办、外侨办、贸促会、驻外地办事处等机构的作用,加强与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商(协)会、友好城市、驻外使领馆商参处等开展招商合作。积极参与国家组织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精心策划本地招商引资活动,完善招商活动成果统计制度和办法。 二、促进对外贸易跨越式发展 5、提升出口竞争力。支持出口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获取国际认证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升以技术、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培育“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促进产品、技术、专利出口。对获得“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连续3年累计30万元的资金支持,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减少“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口快速增长的企业给予支持和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通过参加各类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有出口意向的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参加鼓励类境外会展的摊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对到新兴市场国家参展按1个摊位0.5—1万元的标准补助人员费用,每年单个企业国际参展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的有关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武警总队总队长、省环保局局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新闻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财政厅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奖励,发挥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维护行政机关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四)省人事厅确定的其他奖励。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奖励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第六条对先进集体的奖励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先进个人可以由批准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受嘉奖及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可以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二)对记一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发给奖金; (三)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者发给奖金,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4 【实施日期】2016.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4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和通报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安全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事件,最大程度减轻非法集资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省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反应迅速、上下联动、处置果断,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协同配合,科学应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 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是指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条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下列重大决策可以列入实施效果评估范围: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00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31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土地权属认定书; (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 (四)山林所有权证; (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办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9 【实施日期】201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 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办发〔2017〕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 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脱贫,关键在于稳就业,根本在于强产业。推动贫困地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必须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基础上,依托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现就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推动贫困人口长期稳定就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实施范围。本文件所指贫困地区包括全省51个国贫县、省贫县,脱贫的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凡在贫困地区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均可享受本文件所定政策。所定政策与其他文件政策重叠的,企业可就高享受政策;同时符合本文件多项奖补政策的,可重复享受。 二、放宽市场准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推行“即来即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实施“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改革(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4县区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 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湘办[2013]61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4县区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 报》的通知 (湘办〔2013〕61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方和单位在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超编制限额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范围分设党政职务、随意按年龄划线调整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进人等问题,违反了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损害

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大对广大干部的教育警示力度,狠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4县区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牢固树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红线”意识和机构编制管理法治观念。治党必先治吏,治吏务必从严。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红线”绝不能碰触和逾越,核定的机构编制绝不能随意突破和乱动。从通报的4县区有关问题来看,一些地方违规实行党政分设,搞“一刀切”退线改非,对领导干部子女特殊“照顾”,违规违纪安排工作等,表面上是关心干部、工作需要,实际上是无视规矩、无视纪律,对事业极端不负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强化讲规矩、重规范、守纪律的意识,以敢较真、敢碰硬、敢负责的态度,下决心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把从严管理贯彻到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全过程。 二、要始终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制度。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法定程序办事是首要原则。被查处的4县区有关问题之所以会发生,既有极少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原则性不强的原因,也与这些地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监督不到位有直接关系;既有极个别地方采取“利己主义”,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制度搞“选择性”执行,也有极个别地方打政策法规制度的“擦边球”,打着“探索”“创新”的幌子,做着违反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制度的事情。全省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法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及时修订;同时,强化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服务外包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领域之一。为抓住服务外包产业由国际向国内转移、由沿海向内地转移的重要机遇,积极鼓励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 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我省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出口结构、促进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2、明确发展目标。以“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长沙市为中心,以3+5城市群为重点,辐射全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力争在5年内,全省服务外包业务总额达到200亿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将我省建设成为环境友好、企业和人才集聚度较高、国际竞争力较强的承接全球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区域。 3、确定发展重点。以长沙市为全省承接服务外包的中心集聚区,以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为重点,支持和兼顾企业全方位承接境内省外各类服务外包业务,大力培育和壮大一批知名的本土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引进既能承接全球服务外包又可向我国发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巩固目前以日本为主的服务市场,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重点突破美国、欧洲市场,主动承接“香港接包—转包内地”业务,使香港尽快成为我省与国际服务外包接轨的战略据点。根据国际服务外包市场需求和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突出工程装备制造、信息通信、现代物流、创意产业、金融保险、生物医药、医疗卫生、广电传媒和远程教育等行业,重点发展物流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动漫制作、软件开发外包、研发设计外包、数据处理和财会核算等业务流程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提升我省服务外包能级,促进全省服务外包规模的迅速扩展。 二、聚焦重点区域,创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4、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认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内,规划建设一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部门进行认定。 5、优化空间布局。以国家级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和实施步骤,在土地、通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预留充分发展空间,促进技术、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鼓励各市州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或服务业集聚区内建立外包产业基地,各有侧重地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效应。 6、加大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对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示范园区内由服务外包企业完成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7、支持鼓励示范园区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的有关公共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资金支持。 8、完善示范园区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高质量的数据通信服务。争取建设长沙电信国际端口,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稳定、多元化的网络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6 【实施日期】201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5〕41号HNPR-2015-0104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激发民间投资创业潜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1.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工商局负责)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改变传统的以资本数额为依据的管理模式,依法取消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将其作为行政许可、赋予特定资质资格等的条件;取消将工商企业年检作为相关管理工作前置条件的做法;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和下放力度,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行政审批条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排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3.深化其他事项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13〕83号),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探索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省工商局负责) 下放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权限,将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上市股份公司除外)、

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417410900.html, 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作者:彭悦 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2年第05期 编者按:4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 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彭悦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内容及主要特点做了解读。 2011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一个新形势下全面加强湖南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新时期做好湖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思想准则和行动指南。《意见》的出台,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坚强决心。 出台背景 湖南省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起伏大,降雨时空变化大,具有易发多发地质灾害的环境基础。地质灾害发灾时段集中、突发性强、分布广泛,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调查评价,开展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呈现领导重视、机制健全、防治有力、措施到位的新形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脆弱的地质环境和复杂的地质条件所限,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各项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仍然剧烈,劈山修路、切坡建房、造库蓄水、过度开发地下水等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加之受气候变化、极端天气事件等因素影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强我省防治地质灾害能力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党组高度重视,随即组成专门班子,开展专题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调研座谈会,对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修改完善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还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2011年12月31日正式制定下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于2009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及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有关负责人任指挥长或者主任,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听取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5]9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5.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9日 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与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上(包括我省管辖通航水域及有营运船舶的封闭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33号 【所属机构】湖南省政府办公厅 【登记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2017.06.28 【责任部门】湖南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7〕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全省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一)提质升级旅游消费。1.着力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区。培育70个旅游资源重点县,建设35个全域旅游示范县。支持张家界市建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中国国际地质奇观旅游目的地。围绕脱贫攻坚,

优先支持武陵山、罗霄山贫困片区重点景区及乡村旅游点通景公路建设,新改建旅游通景公路、旅游绿道各2000公里。大力实施大湘西地区12条文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和“神奇湘东”文化生态旅游建设工程。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成休闲农业示范园100个、示范点200个,品牌农庄300个,乡村旅游创客基地100个。(责任单位:省旅发委、省发改委、省农委) 2.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旅居挂车登记制度和旅居车准驾管理制度。加快建设旅居车营地,完善旅居车营地等旅游用地定额标准,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对旅居车营地等新兴旅游产业用地,按照旅馆用地管理,以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发委) 3.加快发展邮轮旅游等消费,争取开通城陵矶水运口岸对日本、韩国以及东南亚邮轮航线,开发长江黄金水道邮轮线路,辐射长江经济带中上游省份。(责任单位:省旅发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 4.研究制定游艇旅游业发展指导意见,积极支持游艇俱乐部建设,简化游艇俱乐部审批手续。规范水上旅游客运管理,支持水运旅游航道、停靠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客运船舶升级改造,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要求,在保证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支持湘江、沅江流域及环洞庭湖区域游艇码头建设,在有条件的湖区、库区等水域划定专用游艇使用水域。(责任单位:省旅发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7年度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3 【实施日期】2017.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日 湖南省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科学防治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6年全省地质灾害概况 2016年,全省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4478起,共造成25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78亿元。灾害数量、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比2015年分别增加了92.8%、38.9%和102.5%,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率为0.56%,为近8年来最低。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为主,占总数的89.6%。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地集中在湘中的桃江县、新化县、安化县、赫山区,湘西的古丈县、龙山县,湘东北的浏阳市、平江县、汨罗市,多发生于居民切坡建房、公路铁路交通沿线。暴雨期间是地质灾害的高发多发期。2016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共成功避让地质灾害387起,紧急转移9888人,特别是成功预报避让古丈县默戎镇泥石流地质灾害,避免了重大群死群伤,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 二、2017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和重点防范区域 (一)重点防范期。根据全省地质环境特征和地质灾害发育分布规律,结合汛期地质灾害排查情况与气候趋势预测情况,经省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计2017年全省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总体与常年相当,局部强降雨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增大。汛期4-9月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主要发生期,其中,4-7月为重点防范期,7-8月主要防范受强对流天气或台风暴雨影响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重点防范区域。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为主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包括浏阳市大部;株洲市炎陵县大部、醴陵市北部、攸县东部、茶陵县中南部;常德市石门县北部;岳阳市岳阳县东部、平江县大部、临湘市东南部;张家界市桑植县南部、永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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