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版)

省卫生厅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版)
省卫生厅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版)

广东省卫生厅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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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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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电子版》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 被采样人签名:卫生监督员签名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分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份数: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被采样人签名:卫生监督员签名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文号: : 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在 采集到标识为生产(进口代理),地址为 ,生产日期(或批号)为,规格为,商标为的样品。根据 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直接寄回本机关。你单位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本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办公时间: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 文号 : 本机关为卫生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事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收到样品件,有关资料件。 受委托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受委托人。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表 号:黑政法监1表 制表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批准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黑统函[2003]44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5年9月30日 填报义务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1年9月 日

填表说明 (请填表前详细阅读本说明) 一、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对应的各栏目;市(行署)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和第(二)行“本系统”对应的各栏目。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的下属执法单位填写的统计报表通过三个主管局直接报省政府法制办外,其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填写一式两份统计报表,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本部门的统计数字,除包括部门自身外,还包括本级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有关情况;本系统的统计数字,为本部门的统计数字及其下一级各部门上报的该系统的统计数字汇总之和。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对应的各栏目;县(市、区)和市(行署)政府法制办负责填报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第(四)行“本级各部门”和第(五)行“本行政区域”对应的各栏目,均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其中本级政府的统计数字,仅填写以本级政府的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为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三个系统之外的其他实行垂直领导的各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的下属部门上报的“本部门”统计数字之和;本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为“本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之和加上本辖区内的所有下一级政府上报的该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之和。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含义如下: (一)“处罚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按实有单位和人员统计,而不论各单位在本统计期间是否实施过行政处罚。其中“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视同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执法人员”,是指处罚主体(含其委托组织)内在编的对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持有合法执法证件人员总数”,是指持有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总数。 (二)在“处罚种类的运用”中,第9栏“总金额”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罚款数额的总数,与该罚款是否收缴到位无关;第10栏“罚款数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罚款数额达到或者超过《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省政府令第15号)的标准,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案件;第18栏“其他”,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填表时请在“其他”二字下注明该处罚种类的具体名称。 (三)“适用处罚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其中“告知听证权利”,是指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法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案件;“履行听证程序”是指在告知听证权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实际召开听证会的案件。 (四)“处罚执行情况”,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统计其间的履行情况。其中“罚款收缴”是指在本统计其间已经执行到位的罚款金额;第25栏“自动履行”,是指各种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况,但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被加处罚款后才履行的情况也包况在内;第26栏“依法强制执行”,是指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通过银行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的情况;第28栏“执行”,包括所有在本统计期间内通过法院得以强制执行的案件。 (五)“重大处罚决定”,是指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达到重大处罚决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的案件。 (六)“处罚监督情况”,是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调阅抽查处罚案件卷宗、受理对处罚违法案件的举报等方式,在本统计期间查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的情况。其中,第35栏“纠正违法案件”,包括被责令自行纠正的案件以及被有权监督的机关依法纠正的案件。

桐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桐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及 依据(二) (四百零一)、铁轮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 (四百零二)、铁轮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吊装 (四百零三)、超重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 (四百零四)、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百零五)、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百零六)、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在道路上行驶 (四百零七)在城市桥梁上搭建建(构)筑物 (四百零八)、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百零九)、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 (四百一十)、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四百一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百一十二)、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 (四百一十三)、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其他挂浮物 (四百一十四)、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 (四百一十五)、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其他挂浮物 (四百一十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四百一十七)、其他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四百一十八)、其他损害桥梁的行为 (四百一十九)、其他侵占桥梁的行为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2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

第四章 卫生行政执法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的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适用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对象一定是特定或具体的人和事。 3.卫生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它是钳4对具体的人和事,执行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原则对整个卫生执法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否则属于知法犯法。 2.公正、合理原则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防止以权谋私,确保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内容和行为时,必须遵守公正、合理的原则。 3.公开、文明的原则“公开"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开;“文明”指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严禁使用粗暴、野蛮的方式和手段。 4.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执法主动执法是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保证,它不仅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维护当前社会卫生秩序的需要。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它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授权没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就不能成立。 2.卫生执法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卫生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个人只能执行卫生执法主体的意志,而不能承担卫生执法活动产生的后果。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后,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垄断性。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案件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其中:1、案件来源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2、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二、立案。填写立案报告,1、案情由小到大、从重到轻逐个罗列并加以说明,同时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2、负责人审批,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承办人员;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4、案件以立案日期开始到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三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现场笔录。检查内容记录要对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1、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若取证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文字说明。 2、现场笔录具有强制性,陪同人员拒绝签名时,应当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并尽可能有其他证据辅佐。 四、询问笔录。1、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时作的记录;2、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

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报告需注明案由、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争议。2、处理建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3、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容易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2、也适用于因紧急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3申请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4、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1、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隐匿的情况下使用本文书;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八、合议。填写合议记录。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案件采取合议,以下情况需合议后确定处罚意见。⑴上级转来的处罚案件;⑵无证行医第二次处罚的案件(以网报为准);⑶拟罚款5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不包

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一、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罚款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名称: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撤销批准文号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

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五、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七、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八、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本文由6j2exzbx9j贡献 doc文档 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中山市公安消防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中山市公安消防局设立依据:中编[1995]030 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行政处罚(中山市公安消防局行政处罚(18 项)局行政处罚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工程概算的 1.5%;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为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工程概算的 1.5%;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为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 1031 -
中山市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汇编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1、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2、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 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全国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课程——卫生行政执法基础

全国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课程 卫生行政执法基础 一、卫生行政执法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概念及要素 1、卫生行政执法: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 2、卫生行政执法要素: 第一,主体要素——具有卫生行政权的行政机关; 第二,职权要素——必须以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三,法律要素——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 (二)卫生行政执法特征 1、执法目的在于落实卫生法律; 2、执法内容直接影响权利和义务; 3、执法的对象为特点的人和事; 4、执法主体具有单一的对应性。 卫生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显著的社会性和协同性。 (三)卫生行政执法效力 1、卫生行政执法的生效条件 (1)资格要件;

(2)职权要件; (3)内容要件; (4)程序要件。 2、卫生行政执法的效力表现: (1)先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3、卫生行政执法的无效: 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执法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1)执法主体不合格; (2)超越执法的权限; (3)内容违法或不当; (4)不符合法定的程序。 4、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终止 有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虽已作出,但不符合生效条件而需要将其撤销;或作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后,出现了新的变化,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废止或者变更处理决定,或者自行终止。 有权作出撤销、废止、变更等处理决定的机关必须是作出相关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是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卫生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卫生行政执法行籍以成立的根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赖以存在并拥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根源,也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各项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和作出各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发并公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规章。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据 1、卫生行政执法技术依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直接规定技术要素,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素,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卫生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生、财产安全的标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 卫生标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法规,是卫生执法监督和疾病防治的法定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 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行政许可: 1、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1)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2)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

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审批依据:国务院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开办条件: 1、符合省文化厅总量控制的要求;2、有与经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注册资金; 3、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证程序: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连锁网吧须合同签订后发给开办核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 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措施。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和原则、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管理。 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基本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审核报批,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4.组织拟订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规划、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5.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6.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负责突

渔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渔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渔政管理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3、《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5、《省渔业条例》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 《省渔业条例》第十一条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4、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6、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7、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8、在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9、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10、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11、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行政处罚(共21项) 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渔业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2、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检验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3、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2019最新版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卫生行政执法意见书 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1.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2.公告 13.封条 14.案件受理记录 15.立案报告 16.案件移送书 17.现场笔录 18.询问笔录 1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2.合议记录 2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4.陈述和申辩笔录 2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6.听证笔录 27.听证意见书 28.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记录

29.行政处罚决定书 30.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送达回执 32.催告书 33.强制执行申请书 34.物品清单 35.结案报告 36.续页 1

编号: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 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安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1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编号: 采集品份数: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安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被采样人签名被采样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药品)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药品)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 企业 组织 代码 法人代 表人/姓 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 期限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期限 备注 1 (濮乐)食药监药 罚〔2015〕01号 南乐县谷金楼大药房从无 《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 购进药品复方丹参片案 南乐县谷金楼 大药房 丁红丽 从无《药 品经营许 可证》单 位购进药 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 法购进的药品,并处以 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主动履行 2015.03.31 南乐县食品 药品监督管 理局 2015.03.17 2 (濮乐)食药监药 罚〔2015〕02号 南乐县未来式低视力康复 中心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药品眼胺肽消眼液案 南乐县未来式 低视力康复中 心 胡振锋 无《药品 经营许可 证》经营 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 条,处以没收违法购进 的药品,违法购进药品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主动履行 2015.04.07 南乐县食品 药品监督管 理局 2015.04.07 3 (濮乐)食药监药 罚〔2015〕03号 梁村乡吴村王现民卫生所 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单位购进麝香壮骨膏等药 品案 南乐县梁村乡 吴村王现民卫 生所 王现民 从无《药 品经营许 可证》单 位购进药 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 法购进的药品,并处以 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主动履行 2015.04.22 南乐县食品 药品监督管 理局 2015.04.21 1 / 10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3日)修改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6.19 【实施日期】1997.06.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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