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_合同法(1)

专题6:合同法

大题精讲

【大题1】(2017年)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的答辩(3)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保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李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某有权直接要求王某、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大题2】(2017年)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问题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问题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而非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梁某知道赠与行为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起诉时未逾1年。

【大题3】(2016年)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问题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至“庭审中”才提出(未能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问题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问题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厂房实现抵押权。

【问题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题4】(2016年)

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以及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4年7月1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和A银行于2014年7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

【问题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514.25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实际借款的本金=550-35.75=514.25(万元)。

【问题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的主张合法。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未作约定,而物的担保(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由主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A银行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问题4】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说明理由。

【答案】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问题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A银行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为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不足清偿的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章合同法

第十三章合同法 一、单选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居间合同 C、货运合同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2.下列承诺有效的是()。 A、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 C、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D、承诺通知因为意外事件而迟到,但要约人怠于及时通知承诺人 3.甲与乙是好朋友。一日,甲对乙表示,愿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出卖给乙。因为乙不需要。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300元买下甲的自行车,丙的行为属于()。 A、承诺 B、要约 C、要约邀请 D、反要约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A、住所地 B、主要机构所在地 C、居住地 D、主营业地 5.采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 A、应当采用非标准条款 B、应当采用标准条款 C、当事人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该条款 D、合同不成立 6.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原则为()。 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严格责任 D、合理责任 7.兰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兰州公司签字、盖章寄给上海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自兰州公司与上海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兰州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兰州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上海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8.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字,但却未加盖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发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问应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怎样处理()。 A、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合同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不再返还 9.王某与某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良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农科所小麦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5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卖10公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 A、属于要式合同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成立并生效 D、所附条件成就,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10.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禁止流通的,其余条款均完备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应认定()。 A、该合同标的条款无效,其余条款有效 B、该合同标的条款无效,整个合同因缺标的条款而不成立

合同法第二讲

合同责任专题 ?张某在中山公园附近有一栋高级别墅,徐汇区的李某有意购买,两人缔约磋商。 1、李某去张某家查看房屋时,因楼梯有瑕疵,张某疏于告知,致使李某跌落地上受伤。问:李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损失么?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 2、甲与乙多次谈判商议,定于某日下午在某律师事务所订立契约,并即付款办理登记。甲于该日上午电告乙,不拟出售该房。乙为购买该房,多次支出费用,往返路费,为支付价金,并向银行贷款支出利息。乙能否请求甲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 ?含义: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背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并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因信赖所受到的损害。 ?理论基础:基于诚信原则,缔约当事人之间应对彼此负担一定限度的注意义务。否则交易关系将暴露在外,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因一方过失导致契约不成立、无效的,仅指契约不发生履行效力,并非无任何效力。此时,应发生善意信赖的保护效力。 故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本基于诚信原则而生,属于广义的附随义务。但是,近世立法多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定,此义务已转化为一项法定义务。 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 ◆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的注意义务: 如保护、照顾、通知、协助等注意义务。 ◆造成他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或者丧失订约机会的 损失。) ◆义务违反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况。如违反保护义务,致侵害相对人的人身或所有权。还有任意中断缔约。 ?损害赔偿请求权: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丧失缔约机会的损失等。因契约履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即所谓履行利益,系违约责任之范 违约责任 ?概念: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1、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2、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 3、主要具有补偿性(即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己任。) 4、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形态 ?预期违约 1、明示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 2、默示违约(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精选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有 -可编辑修改-

第六章合同法练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练习题 1、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D )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2、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A )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3、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 论谴责 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 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 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C )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概述(1)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 1、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特征;掌握合同法的概念;掌握合同的种类。 2、熟练掌握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订立原则、合同订立程 序、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3、熟练掌握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判定(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4、熟练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规则。 5、掌握合同的担保方式,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6、掌握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7、熟练掌握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条件、主要形式、 违约免责等。 知识梳理: 合同 1、含义: 说明: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和劳动合同 2、特征: (1) (2) (3) (4) (5) 合同法: 1、含义: 2、原则: (1) (2) (3)

(4) 3、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附15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9、技术合同10、保管合同11、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练习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2、下列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A、宾馆服务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承揽合同 3、下列属于非要式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技术合同 C、融资租赁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4、租赁合同是()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5、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运输合同

合同1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课程名称:合同法 第1讲 授课题目: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简述 1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 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 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 易习惯的除外。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广泛宣传我市共产党员在推动首都各项事业中做出 的突出业绩,全面展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时代风采,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和北京广播 电视台选取蓝天野等20位优秀共产党员为拍摄对象,联合制作了电视系列片《为你而歌》(第十四部)。该片共20集,其中,16集将于6月29日至7 月6日在北京电视台卫视频 道首播,每晚18:13播出,每天播出两集;4集将于7月8日至7月9日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首播,每晚22:40播出,每天播出两集。请各支部组织广大党员群众收看。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 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 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 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8章 合同法-答案

课后答案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 让、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 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3、要约(offer)的概念:《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 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包含了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思。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要约是要约人有订立合同并愿意受其要约被接受后受其 意思表示的约束的愿望。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5、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制定方法)第十一章合同法(习题及答案)

第十一章合同法 一、名词解释 1、合同 2、要约 3、要约邀请 4、缔约过错责任 5、无效合同 6、合同变更 7、合同解除 8、代位权 9、撤销权 10、抗辩权 11、法定抵销 12、提存 13、违约责任 14、违约金 15、不可抗力 二、单项选择题 1、刘林于1998年4月4日向沈清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本要约于1998年4月15日之前有效,要约于4月6日中午12:00到达沈清,那么()。 A.刘林可以在1998年4月15日之前撤回要约 B.沈清若在1998年4月17日作出的承诺也有效 C.刘林可以在4月6日中午12:00之前撤回要约 D.刘林可以在1998年4月15日之前撤销要约 2、下列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况是()。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3、下面关于合同成立要件表达不正确的是( )。 A.合同必须存在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B.订约当事人对一般条款达成合意 C.合同的订立应有要约和承诺阶段 D.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 4、《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 有效的以外( )”。 A.为新要约 B.为原要约 C.为新承诺 D.为原承诺 5、下面不属于《合同法》第15条规定的要约邀请行为是( )。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 C.招股说明书 D.悬赏广告 6、《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 A.合同成立 B.承诺生效 C.合同生效 D.合同不一定成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该合同( )。 A.成立 B.不成立 C.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D.成立与否取决于接受方 8、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合同。 A无效 B可以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 9、甲乙两厂于5月3日签订合同,约定7月3日交货。因甲方不交货,乙方于9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11月3日作出判决,该合同无效。该合同自()起无效。 A 5月3日 B 7月3日 C 9月3日 D 11月3日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包括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非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我国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合同?它有什么特征? 2、合同是如何分类的? 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概述 1、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应当具备法定条件。(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3)要约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是基于合同订立而产生的结果。合同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1、先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负有充分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合同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合同本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4合同法(第四讲)要点及小结 (1)

合同法(第四讲)主要内容及小结 第一节合同订立是交易的第一步 一、承诺及构成要件: 1、定义: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结束,也称为受盘。 《合同法》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订立合同可以有多次要约、要约邀请、反要约,但只能有一次承诺! 1)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重点讲:后3个构成条件 构成条件第3):如果承诺对要约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则表明受要约方拒绝要约,同时构成反要约。 何谓“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何谓“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 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 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 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 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 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 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 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 第一讲合同概述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允诺,而非要约。 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性质为事实行为,而非承诺。 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赏金,无需行为人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二、无名合同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1.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2.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三、利他合同的法律关系 1.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方承担债务,而该方的债权则由第。人享有。 2.利他合同的订立无需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3.如果第三人表示拒绝,则该债权归属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对象 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1.区分原则 内容明确具体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行为人表示一经接受即愿受约束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2.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3.商业广告的性质 (1)一般的商业广告的性质,按照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原则性区分来 界定; (2)商品房广告要构成要约,除了需要具备上述“明确具体"、 “愿受约束"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条件,即“对合同的订 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3)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性质为格式条款;如果发布人未实现其 在广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条件: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当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 后果: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 条件: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木,但应、'先于承 诺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 后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原则上生要约撤销的效力。 例外: A.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 B.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示不得撤销; C.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二、承诺 (一)承诺的主体:受要约人 1.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作出承诺;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2011年的分值为9分。自2001年以来,案例分析题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2008年只是一次意外)。其中,2001年(承揽合同)、2002年(借款合同)、2003年(技术合同)、2004年(建设工程合同)、2005年(融资租赁合同)、2006年(买卖合同、运输合同)、2007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009年(技术合同)、2010年(租赁合同)、2011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注意两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1年、2002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法》的结合(2003年、2009年)。 2010年教材新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说明。2020年教材的要紧变化是:(1)新增了“旅行合同”的司法说明;(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删减。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本章差不多框架结构 转移财产权益的合同 第十章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 第一单元转移财产权益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P355~358) 1.交付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年调整) 【说明】(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说明】不管不动产依旧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围、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容是规定调整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这样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呢?没有。在1998年7月初在北京开了一个专家讨论会,讨论《合同法》草案。会上,立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介绍,他说在1997年我国按照指令性计划来安排的商品是11种,1998年按照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的商品在10种以下。这一点就说明了,我们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种类至少在数万种,好多万种的商品仅仅10种以下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可见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商品交换,它没有一个指令性计划,更不用说劳务的流通、服务的提供。商品的流通,劳务、服务的提供,这些都完全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完成。这些合同得到了执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最重要?合同最重要。市场经济是靠合同关系来连接、来保障执行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社会是

法教网基础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一二三章讲义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第一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予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依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所作的分类。 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六种。

合同法精讲(2011)

合同法精讲(2011)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3,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 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自愿原则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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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是()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协议 B.买卖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培训协议 『答案』A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补充】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适 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 【解释】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 合同; 【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属于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于无偿合同 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从合同 【解释】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2014年) 【答案】√【解析】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合同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的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 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判断题】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

第一讲:合同法分则中的一般问题(一)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不但是最富有市场经济品格的一部立法,而且确立了一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信奉的基本法律原则。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人秋民法典制定的一次预演,在立法模式、立法宗旨、立法体例、远东结构和利益构造上都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这三个部分在合同法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其中总则部分集中规定了对合同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附则部分是关地合同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即是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合同法分则承担着两项功能:一是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二是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是的规定。大家也注意到了,从《合同法》的第130条到第427条,从第九章第二十三章,都是关于分则的规定。我们在有限的时间里,只能就合同法分则在整体上所涉及的一般问题,以及几种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经常涉及的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凭合同等作一概括的介绍。下面,我们首先就合同法分则在整体上所涉及的一般问题作一简要介绍。一、由于合同法的制定采取了学者立法的模式,合同法分则与整部合同法一样,在法律继受上表现出多重继受的特点。我国以往几部重要的专门合同立法的制定,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主要倚重一些合同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因此,在立法模式上,可以称为机关立法。机关立法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从事合同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合同法理论比较研究,并非这些行政机关的专长。所以,以往的合同立法主要侧重于对我国经验的总结,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上的优秀合同法律成果,参考、吸收、借鉴不够。此次合同法的制定,学术界一直积极参与,发挥了很大作用,所以,有人形象地称之为采取了学者立法的立法模式。学者谙熟法学理论研究,对域外的经验有相对深入、全面的了解,这一优势表现在合同法的制定上,就是进行了多重继受。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凡是反映现代化市场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而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方向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的法律制度,尽量采纳,为我所用。这点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显体现。这次合同法分则的制定,参考、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相关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示范法上优秀的合同法律制度。当然合同法分则的制定,也没有忽视我们的本土资源。这种多重继受的特点,就要求法官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应当比较娴熟地运用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与社会学解释方法,结合中国的国情,让域外的经验和科研成果最大限度地对我国的市场交易发挥良性调整作用。就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以及社会学解释方法的具体内容,大家可参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老师在《民法解释学》中的详细论述。二、合同法分则同一整部合同法一样,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坚持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前边曾经提到,这部合同法是我国现行民商立法中最富有市场经济品格的一部立法。这一提法是想强调,在现有的民商法律规范中,合同法较为全面、彻底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法自始至终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合同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交易关系的总和。要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就必须鼓励交易。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老师所说,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在合同法上主要体现为坚持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自由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在我看来,人们加之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美誉-“帝王条款”,授给合同自由原则才最合适。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圣经,合同自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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