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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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火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项目(含煤电、气电,下同)前期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拟控股投资的境内新建、扩建火电项目,境外火电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火电项目前期工作应以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为统领,坚持价值思维理念,树立前期工作为基建、生产、经营服务的意识,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和设计优化,全面提高项目竞争力和赢利能力。

第二章前期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四条前期工作分为项目发起决策、初步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初可研”)、立项决策、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研”)、核(批)准等五个阶段。

第五条发起决策阶段

(一)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子(分)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应对项目进行发起决策,并将决策意见报集团公司备案。通过发起决策的项目,可以签署项目合

作协议,积极争取将项目列入地方(行业)发展规划。

(二)二级单位在本阶段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的命名规则(见附件1)确定项目名称。

第六条初可研阶段

(一)通过发起决策的项目,由二级单位批复开展初可研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依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区域电源发展要求,在现场踏勘和初步考察主要建厂条件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电力(热、冷)市场、燃料供应、环境保护、水源保障等建厂条件,注重投资效益和风险分析与评估,根据综合技术经济评价择优推荐项目拟建厂址(新建项目二个以上)、建设规模和规划容量等。

(三)本阶段应落实以下主要意向性文件:

1. 地方政府(地、市、盟级或省级,视各地方的具体要求而定)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以下简称“路条”);

2. 地(市、盟)级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建厂文件;

3. 地(市、盟)级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厂址(含灰场、铁路专用线等)用地文件;

4. 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则同意取水文件;

5. 地(市、盟)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建厂文件;

6. 铁路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燃料运输及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文件;公路运输的项目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运输的意

见;水路运输的项目需取得水运主管部门关于码头使用的意见;

7. 燃料供应单位同意供应燃料的原则性协议;

8. 投资(意向)协议。

(四)二级单位对初可研报告进行内审并根据内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可以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立项决策阶段

(一)初可研完成审查、经二级单位决策可行的项目,由二级单位向集团公司报送立项申请报告,履行立项决策程序。

(二)原则上通过集团公司立项决策的项目,方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路条”请示、启动可研等下一步前期工作。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集团公司同意,由二级单位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路条”请示,同时抄报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二级单位将“路条”请示同时上报所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由所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分别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路条”请示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之后,二级单位应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与协调下,负责落实批复工作。

第八条可研阶段

(一)二级单位在本阶段适时组织相关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水资源可行性论证报告;

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4. 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论证;

5. 铁路专用线及接轨方案可行性研究(若有);

6. 厂址等区域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沿海(江)项目视情况开展冷却水及泥沙模型试验;

7. 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煤质确认等相关工作的同时,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燃料供应专题研究,重点论证项目在煤源、煤质、煤量、煤价、运输等方面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二)为满足项目核准需要,可研阶段应取得的主要支持性文件包括:

1. 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2.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含灰场、铁路专用线用地等)预审意见;

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4. 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5. 具有管理权限的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批复意见;

6. 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批复意见;

7. 燃料供应及运输协议;

8. 省级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地震、地质灾害、文物等相关批复意见;

9. 项目投资协议或资本金承诺函;

10. 贷款意向协议。

(三)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二级单位结合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二级单位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可研报告全套资料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提交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工程”)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可研报告审查会议,并形成审查意见报集团公司印发执行。

第九条项目核准阶段

(一)在项目核准所需的全部支持性文件齐备、完成可研收口工作后,二级单位应及时协调、指导有关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集团公司同意,由二级单位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报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二级单位将项目申请报告同时上报所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由所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分别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之后,二级单位应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与协调下,负责落实批复工作。

第十条项目中止

已经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如在3年内无进展,须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期间项目外部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启动前期工作时须按上述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终止

(一)因故终止前期工作的项目,须报相应的投资决策单位进行审批:经二级单位发起决策通过的项目,报二级单位审批,并将批复意见报集团公司备案;经集团公司立项决策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对于终止前期工作的项目,二级单位应积极争取将前期成果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章前期费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费包括勘察设计费和前期管理费。其中,勘察设计费包括项目前期阶段初可研、可研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题报告的编制所必须的勘察、设计费用;前期管理费包含项目单位(含项目公司、筹建处等,下同)直接开展前期工作人员(与项目单位有合同关系)的工资及工资外人工成本费用、会议费、咨询费、评审(估)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日常管理费等。

项目前期费计列从项目发起到核准批复为止。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费原则上由二级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费实行总额控制、计划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一)新建常规火电项目的前期费原则上按照2×1000MW机组2800万元、2×600MW机组2300万元、2×300MW机组1600万元控制,具体参考标准见附件2。其它规模机组项目参照执行。

对于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前期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2×300MW机组标准控制。对于同容量等级扩建且建设间隔在3年之内的项目,前期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10%。

(二)每年四季度,各二级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根据各项目前期工作实际需求编制下一年度前期费计划,将各项目当年前期费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前期费计划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定后,纳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

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计划的内容和前期费额度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前期费额度进行调整的项目,由二级单位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后,对计划进行调整。对于未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发起或收购前期项目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后,可以补充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初可研、可研及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专题报告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有关招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后30个工作日之内,须由二级单位报请集团公司对项目前期费进行审计,经审计确认的项目前期费方可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已经发生但根据审计意见不得列为项目前期费的费用,由二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部会同规划发展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签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终止前期工作的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由二级单位在项目终止(以相应的投资决策单位批复文件签发日期为

准)后3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后,由规划发展部会同财务与风险管理部、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厅、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签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在前期项目进行转让时,项目前期费经评估后随同项目前期成果同时转让。

对于收购的前期项目,在收购过程中,收购单位应做好项目前期费的评估。

第四章前期工作分工及职责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二级单位的前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火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集团公司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协调和指导二级单位初可研、可研工作,委托可研报告审查;牵头组织集团公司立项决策工作;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上报项目“路条”、申请报告和接入系统等请示文件,并协调、指导二级单位落实批复工作;提出二级单位前期工作考核意见。

(二)办公厅归口管理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所必须的车辆购置审批。

(三)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项目单位人员配备、工资及工资外人工成本核定等工作。

(四)财务与风险管理部归口管理项目经济评价、风险评估等工作。

(五)安全生产部归口管理项目前期阶段燃料供应的分析评

价工作,组织项目燃料指标(如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确认、批复。

(六)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可研审查意见下发以后阶段的设计工作,参与前期阶段项目主机技术条件、工艺系统设计优化、投资估算等工作。

(七)科技环保部归口管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工作。负责指导二级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相关请示文件,并协调、指导二级单位落实批复工作。

(八)市场营销部归口管理项目电力、热力等市场的分析评价工作。

(九)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归口管理项目资本金来源、融资方案、融资计划等工作;负责指导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落实项目贷款协议(含贷款意向)。

(十)审计部归口管理项目前期费的审计工作;参与项目重大外部条件变更引起的设计审查。

(十一)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项目合同等法律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是所辖火电项目前期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的指导、协调下,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全过程组织与实施;负责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路条”请示、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专题报告的申请文件,并负责落实批复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考核与奖励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华电人制…2010?83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25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华电计…2005?494号)同时废止。2007年8月14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计…2007?1229号)中关于火电项目前期费管理部分执行本文规定。

附件1:

火电项目命名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火电项目名称,现将火电项目命名规则统一规定如下:

(省级名称)①+华电+(地市名称或县级、其他典型名称)②+(项目期数)③+(项目建设规模)④+(项目性质)⑤+项目如:广东华电韶关一期2×300MW(级)热电项目

其中:

①省级名称:指项目厂址所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山东、新疆、天津等。

②地市名称或典型名称:采用项目厂址所处的地市级名称或县级名称,如广东华电韶关等;为防止与其他项目名称雷同,也可以使用县级或其他典型名称,如江苏华电句容等。

③项目期数:指同一厂址上建设电源项目的批次,新建为一期,按批次排序如二、三期,如:灵武二期、军粮城五期等;对于一次性建成、不具备进一步扩建条件的项目可省略该项。

④项目建设规模:指本期机组建设规模,以MW为单位,如2×300MW(级)、2×600MW(级)、2×1000MW(级)等。

⑤项目性质:该部分包括常规纯凝机组、空湿冷、供热等信息,其中对于常规纯凝机组、湿冷等信息通常省略,如句容一期项目、灵武二期空冷项目、哈尔滨滨江热电项目。

附件2:

新建常规火电项目前期费参考标准

备注:1、对于同容量等级扩建且建设间隔在3年之内的项目,前期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10%;

2、对于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原则上前期费标准按照不高于2×300MW标准控制;

3、对于因前期工作时间、建设条件和工作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如沿海(江)、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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