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方法(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方法(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方法(全)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人员岗位培训

主讲人:史贵才

常州常工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

说明

1、培训教材:《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第三版)。

2、由于近年来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更新速度太快,因此,本次培训授课内容若与教材不一致的,请以本次授课内容为主。

第4章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4.1 概述

4.2 依据标准

4.3 抽样要求

4.4 技术要求

4.5 检测报告

4.1 概述

一、检测项目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包含基桩检测和地基及复合地基检测。

基桩检测包含承载力检测和完整性检测。

承载力检测包含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

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检测、

单桩水平承载力检测。

地基及复合地基检测包含天然地基承载力检测、

人工地基承载力检测。

二、检测方法

承载力检测采用静载荷试验方法,其中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高应变法测试。

基桩完整性检测可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超声波透射法、钻孔取芯法测试。

三、基本概念

1 基桩foundation pile

桩基础中的单桩。

2 桩身完整性pi1e integrity

反映桩身截面尺寸相对变化、桩身材料密实性和连续性

的综合定性指标。

3 桩身缺陷pile defects

使桩身完整性恶化,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桩身结构强度和

耐久性降低的桩身断裂、裂缝、缩颈、夹泥(杂物)、空洞、

蜂窝、松散等现象的统称。

4 静载试验static loading test

在桩顶部逐级施加竖向压力、竖向上拔力或水平推力,

观测桩顶部随时间产生的沉降、上拔位移或水平位移,以确

定相应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或单桩

水平承载力的试验方法。

5 钻芯法core drilling method

用钻机钻取芯样以检测桩长、桩身缺陷、桩底沉渣厚度

以及桩身混凝土的强度、密实性和连续性,判定桩端岩土性

状的方法。

6 低应变法low strain integriiy testing

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激振方式在桩顶激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速度导纳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或频

域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7 高应变法high strain dynamic testing

用重锤冲击桩顶,实测桩顶部的速度和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对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进行

判定的检测方法。

8 声波透射法crosshole sonic logging

在预埋声测管之间发射并接收声波,通过实测声波在混凝土介质中传播的声时、频率和波幅衰减等声学参数的相对

变化,对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的方法。

4.2 依据标准

1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GJ08-218-2003)上海

2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 08-11-1999 )上海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5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6 《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G/TJ 08-202-2007)上海

7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8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 3.3.3 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

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 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6 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4.3 抽样要求

3.3.1 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

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

征值:

1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2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 根,且不

宜少于总桩数的1% ;当工程桩总数在50 根以内

时,不应少于2根。

一、静载荷试验

3.3.5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 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l%,且不少于3

根;当总桩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 根。

注:对上述第1~4 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

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

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3.3.6 对第3.3.5 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

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

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

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

变法也可作为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

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

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 根。

3.3.8 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

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

于总桩数的l%,且不应少于3 根。

3.3.4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 根。

2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

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 根。

二、桩身完整性检测

注:1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2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 根。

3 当符合第3.3.3 条第1~4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3.3.7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

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

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

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应少于10 根。

3.3.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1 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

2 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3 选择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

量不应少于3 根。

灌注桩施工前必须试成孔,数量不少于两个;

灌注桩的试桩,在成孔后混凝土灌注前,必须进行孔径、孔深、沉渣厚度及垂直度检测,没有代表性的桩不应做为试桩;

一般钻孔桩工程,应随机、均匀抽检10%的桩进行成孔质量检测。

三、成孔质量检测

3.4.1 当出现本规范第8.4.5~8.4.6 条和第9.4.7条中所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对于嵌岩灌注桩,可采用钻芯法验证。

3.4.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4.3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3.4.4 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四、验证和扩大检测

3.4.5 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3.4.6 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

3.4.7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

4.4 技术要求

3.2.6 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

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2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28d 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

强度。

3 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混凝土强度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表 3.2.6规定的时间。

4.5 检测报告

3.5.5 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型式,层数,

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

日期;

2 地质条件描述;

3 受检桩的桩号、桩位和相关施工记录;

4 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5 受检桩的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

表格和汇总结果;

6 与检测内容相应的检测结论。

第5章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3 结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5.4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5.5 混凝土后置埋件现场力学性能检测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1.1 概述

5.1.2 依据标准

5.1.3 抽样要求

5.1.4 技术要求

5.1.5 检测报告及不合格处理

混凝土的主要质量指标是以标准试件的抗压强度为依据。但是标准试件的成型、养护条件和受力状态不可能与结构混凝土完全一致。

结构混凝土现场检测方法:钻芯法、拔出法、贯入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回弹法以及超声法。

我国用钻芯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回弹法检测结构混凝土强度,用超声法检测结构混凝土缺陷。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1.1 概述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版)

2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技术规程》(DG/TJ08-2020-2007 )

3《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DG/T J08-507-2003 )

4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

5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2:2005)

6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2007)

7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1-2002 )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1.2 依据标准

一、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1.3 抽样要求

JGJ/T23-2011第4.1.2条

1、取样批量: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

2、试样数量: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单个构件检测适用于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3、取样方法:随机抽取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

每一结构或构件测区数不应少于10 个,对某一方向尺寸小于4.5m 且另一方向尺寸小于0.3m的构件,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 个。(JGJ/T23-2001第4.1.3条)

当结构或构件所采用的材料及其龄期与制定测强曲线所采用的材料及其龄期有较大差异时,应用同条件试件或钻取混凝土芯样进行修正,试件或钻取芯样数量不应少于6 个。(JGJ/T23-2001第4.1.5条)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标准芯样(φ100mm×100mm)的试件数量不宜少于6 个;

小直径芯样(φ70~75mm,高径比1:1)的试件数量不宜少于9 个。

二、钻芯法

1、取样批量: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

2、试样数量: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芯样数量不得少于15件。(CECS 03:2007 第3.2.1条)

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每个构件的钻芯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于较小构件,钻芯数量可取2个。(CECS 03:2007 第3.2.4条)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3、取样方法:

(1)应随机抽取结构的或结构的局部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

(2)芯样应在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混凝土强度具有代表性的部位、便于钻芯机安放与操作的部位、避开主筋、预埋件和管线的位置,并尽量避开其他钢筋、用钻芯法和非破损法综合测定强度时,应与非破损法取同一测区部位或附近钻取。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1.4 技术要求

1、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精度优于回弹法,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宜采用钻芯法复合评定。

2、当混凝土结构抗压强度经检测后,得出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3、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通过测强曲线得到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值,相当于被测构件在该龄期下同条件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一组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平均值。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1.5 检测报告及不合格处理

报告内容:

1 工程名称和设计、施工、监理和委托单位名称;

2 结构或构件检测原因;

3 检测和报告日期;

4 被检测结构或构件名称、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成型日期和品种;

5 结构或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如按批评定还应给出抗压强度平均值和标准差;

6 检测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名及相关报告章。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不合格处理:

1 经检测后得到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应交原设计单位进行核算,并确认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 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验收。

3 经核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核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在正常情况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与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执行。不允许因为有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而不按上述规范、标准制作规定数量的试件供常规检验之用。

5.1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2.1 概述

5.2.2 依据标准

5.2.3 抽样要求

5.2.4 技术要求

5.2.5 检测报告及不合格处理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13条:当在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件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对现场砌体砂浆强度有怀疑或有争议。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2.1 概述

1、现场检测砌筑砂浆强度主要采用: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回弹法、点荷法、贯入法等。

2、砂浆筒压法适用于推定烧结普通砖墙中的砌筑砂浆强度;

3、砂浆回弹法、贯入法适用于推定烧结普通砖墙、蒸压混凝土加气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中的商品砌体砂浆强度,不适用于推定遭受火灾,化学侵蚀等砌筑砂浆的强度。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1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11)

2 《商品砌筑砂浆现场检测技术规程》(DG/TJ08-2021-2007 )

3《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2001)

4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 /T50315-2011 )

5.2.2 依据标准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一、筒压法

5.2.3 抽样要求

1、取样批量:当检测对象为整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时,应将其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分析的结构单元,每一结构单元划分为若干个检测单元。(GB /T50315-2011第3.3.1条)

2、试样数量:每一检测单元内,不宜少于6个测区,应将单个构件(单片墙体、柱)作为一个测区。当一个检测单元不足6个构件时,应将每个构件作为1个测区,在每个测区随机布置若干测点,且不少于1个。(GB /T50315-2011第3.3.2-3条)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3、取样方法:在每一测区内,从距墙表面20mm以里的水平灰缝中凿取砂浆约4000g,砂浆片、块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5mm。每个测区的砂浆样品应分别放置并编号,不得混淆。(GB /T50315-2011第10.3.1条)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二、贯入法

(JGJ/T136-2001第4.2节)

1、取样批量: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同一楼层,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砂浆原材料、配合比、养护条件基本一致,龄期相近,且总量不超过250m3砌体的砌筑砂浆为同一检验批。

2、试样数量:不应少于砌体总构件数的30%,且不应少于6个构件,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

层计。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3、取样方法:每一构件应测试16点,测点应均匀分布在构件的水平灰缝上。对于烧结砖,同一水平灰缝测点数不宜多于2点,对于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同一水平灰缝测点数不宜多于4点。相邻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小于砌块中块体的长度。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三、回弹法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1、取样批量:当检测对象为整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时,应将其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分析的结构单元,每一结构单元划分为若干个检测单元。(GB /T50315-2011第3.3.1条)

2、试样数量:每一检测单元内,不宜少于6个测区,应将单个构件(单片墙体、柱)作为一个测区。当一个检测单元不足6个构件时,应将每个构件作为1个测区,在每个测区随机布置若干测点,且不少于5个。(GB /T50315-2011第3.3.2-3条)

3、取样方法:

每一构件测区数不应少于5个;测位宜选择在承重墙的可测面上,并应避开门窗洞口及预埋件等附件墙体。墙面上每个测位的面积不宜大于0.3m2。(GB /T50315-2011第12.1.3条)

每个测位内应均匀布置12个弹击点。选定弹击点应避开砖的边缘、灰缝中的气孔或松动的砂浆。相邻两弹击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m。

(GB /T50315-2011第12.3.2条)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2.4 技术要求

1、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经检测后,得出砌筑砂浆强度推定值。

2、砌筑砂浆强度推定值为通过测强曲线得到的砂浆抗压强度值,相当于被测构件在该龄期下同条件养护的边长为70.7mm的一组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平均值。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2.5 检测报告及不合格处理

报告内容:

1 工程名称和设计、施工、监理和委托单位名称;

2 结构或构件检测原因;

3 检测和报告日期;

4 被检测结构或构件名称、砌筑砂浆的设计强度等级、成型日期和品种;

5 结构或构件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推定值,如按批评定还应给出抗压强度平均值、最小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

6 检测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名及相关报告章。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不合格处理:

1 经检测后得到的砌筑砂浆强度推定值应交原设计单位进行核算,并确认其是否满足砌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 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验收。

3 经核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核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2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现场检测

5.3 结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5.3.1 概述

5.3.2 依据标准

5.3.3 抽样要求

5.3.4 技术要求

5.3.5 检测报告

钢筋保护层厚度过厚:结构承载力减小;

钢筋保护层厚度过小:钢筋产生锈蚀。

检测方法:非破损方法或局部破损方法;

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

5. 3 结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5.3.1 概述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版)

5.3.2 依据标准

5. 3 结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5.3.3 抽样要求

1、取样批量: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2、试样数量: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5. 3 结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5.3.4 技术要求

1、将梁类构件和板类构件所测数据分类,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 mm。偏差超过此范围的测点为不合格点,根据不合格点数和测点总数,计算合格率。

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5. 3 结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点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4、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

5. 3 结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5.3.5 检测报告

1 工程名称和设计、施工、监理和委托单位名称;

2 检测和报告日期;

3 被检测结构或构件名称,结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设计厚度;

4 结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实测厚度,梁类构件和板类构件混凝土钢筋保护层的合格率;

5 检测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名及相关报告章。

5. 3 结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5.4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5.4.1 概述

5.4.2 检验内容

5.4.3 依据标准

5.4.4 抽样要求

5.4.5 技术要求

5.4.6 检测报告

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检验主要项目:

外观质量;

尺寸偏差;

结构性能(包括承载力、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

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5.4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5.4.1 概述

结构性能检验包括承载力、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

5.4.2 检验内容

5.4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211号)

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 若干意见 建监(96)208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其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加强领导,提高对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认识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要求,切卖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测体系 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土作的组织保证。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全国的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省、市,<地)、县(市)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组成.目前,尚未建立省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应在1996年底以前建立起来;尚未建立的市(地)、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应在1997年底以前建立起来。省级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中心)可在现有的专职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根据条件择优确定,并加以完善;新设立的市(地)、县(市)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宜设在当地过程质量监督机构之中,不宜再单独设立。 企业内部的土建试验室作为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原则上只能承担本企业承建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根据各地情况,对达到建筑施工和建筑构件一级试验室资质条件的,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检测机构的企业内部土建试验室,方可承接社会委托的检测任务。否则,出据的检测数据无效。 3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各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审查,获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否则,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无效。 各级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并在检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组织机构、仪器设备、检测工作、人员素质、环境条件、工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程魇量检测业务水平,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一、为规范我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1用于收水口的管材; 1.2用于路面的聚酯纤维布; 1.3用于井底板的钢筋; 1.4砂浆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1.5水稳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1.6用于砌筑雨污水井的普通混凝土砖; 1.7沥青砼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1.8混凝土砂浆等试块 1.9路缘石、道板等混凝土小型砌块; 1.10沥青砼混合料; 1.11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1.12工程所使用土、石灰、砂、碎石、水泥 2、现场检测 2.1灰土压实度、灰剂量、弯沉、无侧限 2.2沥青砼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渗水系数、构造深度、摩擦系数、弯沉; 三、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3.1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试验室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3.2选定的试验室必须得到负责本项目的监理、甲方及质量监督机构认可。 3.3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等实施见证取样前应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钢筋等的取样过程。 3.4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将送检样品如钢筋样品等原材料在现场负责见证取样的现场监理工程师贴上专用加封标志或者由该工程师亲自送往试验室。 四、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4.1 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应是取得取样员资格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2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和监理组盖章。 4.4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是工序产品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建筑项目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 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 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 (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于2000年9月26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及办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格式见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附件); (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

作; (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 (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 (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4、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做好见证记录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取样前见证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督促、检查试验(取样)人员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养、送检全过程工作,并对见证过程作出记录。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有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 北京市住建委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规定: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目录 一、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三、见证取样送检方案 (一)、混凝土 (二)、混凝土外加剂 (三)、建筑砂浆 (四)、水泥 (五)、骨料 (六)钢材机械性能 (七)、墙体材料 (八)基础回填材料 (九)防水材料 (十)建筑幕墙 (十一)建筑门窗 (十二)室内环境污染 (十三)混凝土结构 (十四)钢结构无损检测 四、试件制作和试验见证计划安排表

一、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列表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1、监理单位应向工程受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 人员授权书员员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 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 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 人员应在委托单上签字上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 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三、见证取样送检方案 (一)混凝土 混凝土取样方法、数量和部位 1、现场搅拌混凝土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注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砼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 下列要求: ①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 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 件; ③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 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多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④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 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预拌(商品)混凝土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取样是按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从检验(检测)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样(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1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取样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板房沟乡琴苑社区服务中心 2.工程地址:乌鲁木齐县 3.建设单位:乌鲁木齐县民政局 4.勘察单位: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设计单位: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6.施工单位: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监理单位: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8.结构类型:框架结构,框架为二级抗震 9.建筑面积:817.47㎡ 10. 建筑层数:地上三层 11.质量要求:合格

12.计划开竣工日期: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10月15日13.抗震设防烈度:八度 二、见证取样的目的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从而保证本工程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的见证取样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标。标识和封标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1、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本工程凡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均实行见证取样。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2、见证取样的程序 项目施工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应共同制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确定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 度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括检测取样、送检过程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取样是指按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随机抽取代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见证和取样员的管理 第六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见证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员资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墙体材料;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臵规定: (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臵。 第六条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

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为规范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的项目: 1、用于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准养护); 2、用于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3、用于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4、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5、用于结构的钢材和焊接材料; 6、用于工程的防水材料; 7、用于工程结构的砂、石; 8、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9、用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进行考核:⑴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⑵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⑶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⑷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⑸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2、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三、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见证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理机构。 3、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由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员的签字。 5、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2018建筑工程检测(见证取样)考试试题(卷)

2018年建筑工程检测(见证取样)考试试 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58分。 1. 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标准试件尺寸为()。 A、边长为150mm×150mm×150mm的立方体试件 B、边长为100mm×100mm×100mm的立方体试件 C、边长为200mm×200mm×200mm的立方体试件 2. 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30且小于C60时,混凝土抗压强度测试时的加荷速度为()。 A、0.3~0.5MPa/s B、0.5~0.8MPa/s C、0.8~1.0MPa/s 3. 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60时,混凝土抗压强度测试时的加荷速度为()。 A、0.3~0.5MPa/s B、0.5~0.8MPa/s C、0.8~1.0MPa/s 4、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是根据混凝土()划分的。 A、立方体抗压强度

B、立方体抗折强度 C、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5、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计算应精确至()。 A、0.1MPa B、0.01MPa C、1MPa 6、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定:混凝土强度等于小于C60时,用非标准试件测得的强度值均应乘以尺寸换算系数,其值对应100mm×100mm×100mm试件为()。 A 、1.05 B、0.95 C、0.88 7、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C.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后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 A 、1.05 B、0.95 C、0.88 8、GB/T 1345-200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规定,试验时,80μm筛析试验称取试样()g。 A 、25g B、10g C、20g 9、GB/T 1345-200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规定,负压筛析法试验时,筛析试验前应把负压筛放在筛座上,盖上筛盖,接通电源,调节负压至()。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一、编制说明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整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 号《关于印发《房屋建 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故编制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确保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检测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100%),采用一家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委托浙江可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见证检测,资质符合要求。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钱江新城核心二期农居安置房F-02地块I标 建设地点:工程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 建筑面积:建筑总面积109849.17m2(1#~5#楼及地下室)。 结构类型:框剪结构。 建筑层数:地上24-34 层,地下 1 层。 工期要求:880 日历天。 本工程标段分1#~5#楼及地下室工程。建筑最高处103.6 米。;耐火一级;抗震设防烈度六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1#楼基础垫层C15,底板、承台、基础梁均为C35;地下室?二层墙柱为C40,梁板为C35;三层?八层墙柱为C35,梁板为C30;九层?十九层墙柱为C30,梁板为C25;二十层以上墙柱为C25,梁板为C25;构造柱为C20.本工程砌体采用土0.000以下为MU10粘土多孔砖,M5混合砂浆砌筑,土0.000以上外墙及注明粘土多孔砖的采用MU10KP型粘土多孔砖,M5混合砂浆砌筑,其它内隔墙采用强度等级A3.5轻质砂加气砌块,用装用砂浆砌筑。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1)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 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⑤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⑥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二维码见证取样送检规章制度全

--- 实用标准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砼用的原材料、砼试块

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其中钢筋及焊接试件砼用的原材料、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采取二维码见证取样制度。一、见证取样的程序: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计划 3、施工单位按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4、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

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五、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 (一)、水泥 1.散装水泥文档--- --- 实用标准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送检标准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送检标准 送试取样标准材料名称代表数量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水泥200t 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取样点超过20点,均匀混合后组成一组样品12㎏砂子大型工具运输400m3或600t 小型工具运输200m3或300t 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铲除表层,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组

取样数量:4根,复试8根;代表数量:60t 端部去掉500㎜ 拉伸:(2根) 公称直径d≤25;试样夹具之间的最小自由长度:350㎜ 公称直径25

取样数量:3根,复试6根;代表数量:60t 拉伸(1根):任选一盘,从该盘的任一端切取一个试样,试样长350mm。 弯曲(2根):任选两盘,从每盘的任一端各切取一个试样,试样长200mm。在切取试样时,应将端头的500mm去掉后再切取。学会加气混凝土设备价格。 三、焊件 电弧焊、电渣焊:300个焊头为一批;取3根(拉伸),复试6根 对焊:200个焊头为一批;取6根(拉伸3根,冷弯3根),复试12根 2、弯曲试件长度按下式计算: L=D+2.5d+150mm 式中:L—试件长度D—弯心直径(mm)d—钢筋直径(mm) 切取试件时,焊缝应处于试件长度的中央。 弯心直径D按下表规定确定。 390×140×190 390×90×190 290×190×190 290×290×190 300×190×190 建筑水暖材料取样单 1.排水管材(取带标识段)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讲义

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O一一年三月

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 序号项目检验或验收依据检测内容组批原则或取样频率取样方法及数量送样时应提供的信息 1 水泥GB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2573-2008 《水泥取样方法》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验收规 范》 1、凝结时间 2、安定性 3、强度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 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 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 于一次。 当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 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 结果使用。 应从同一批的20袋或20 个不同部位的水泥中尽 量取等量,总量至少为 12kg。 1、生产单位; 2、品种和强度等级; 3、牌号; 4、生产日期; 5、批号; 6、使用部位。 2 砂 GB/T14684-2001 《建筑用砂》 JGJ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 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1、颗粒级配 2、细度模数 3、含泥量 4、泥块含量 5、表观密度 6、堆积密度 7、空隙率 同分类、规格、适用等级的 每600t或400m3为一批,每 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 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 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 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 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 品,总量至少为30kg。 1、产地; 2、规格; 3、砂的类别或拟用的 砼等级; 4、所代表的批量; 5、使用部位。 3 石 GB/T14685-2001 《建筑用卵石、碎石》 JGJ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 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1、颗粒级配 2、含泥量 3、泥块含量 4、表观密度 5、堆积密度 6、空隙率 7、针片状含量 8、压碎指标值 同分类、规格、适用等级的 每600t或400m3为一批,每 一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 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 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 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 的石16份组成一组样 品,总量至少为80kg。 1、产地; 2、规格; 3、砂的类别或拟用的 砼等级; 4、构件的截面最小尺 寸、钢筋最小间距; 5、所代表的批量; 6、使用部位。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2

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 1. 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 1.1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产品,具有投资大,消耗材料、人力多,建设工期长,使用寿命长等特性。它的质量好坏,涉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人们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要发展经济,就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可靠性。这是经济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全社会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应尽的责任。 追究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多与操作技术和材料质量问题有关,因此提高操作技术,加强材料质量的检验是搞好工程质量最根本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1.2见证取样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做出的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对水泥、混凝土试块、混凝土外加剂、砌筑砂浆试块、结构用钢材及焊接或机械连接件、墙体材料、防水材料等试验进行见证取样。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作了详细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重要工程和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次数,送检试样在施工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进行。 随着监理制度的广泛推行,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实行,许多重要的原材料都要进行送样、复试及验收程序,对铝合金和塑钢门窗按批量抽检,进行进行三项性能测试。 2001年7月1日起,国家规定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公布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十项国家标准,要求强制执行,因此对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复试检测显得十分重要。

工程复检 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

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 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 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防水材料; 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9.沥青、沥青混合料;

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1.建筑外窗; 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 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 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 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doc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 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 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 (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 定》 (建建 [2000]211 号),于 2000 年 9 月 26 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试行 )》(京建质[2009]289 号),于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1、建设部 (建建 [2000]211 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 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 xx 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 xx 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及办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 [2009]289 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

(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 训。 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 验的检测机构。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格式见京建质 [2009]289 号文件附件 ); (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 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 作 ; (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 24 小时通知见证人 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 ; (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 (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 术管理规范》 (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34、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做好见证记录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取样前见证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督促、检查试验 (取样 )人员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养、送检全过程工作,并对见证 过程作出记录。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有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 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取样 )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三峡新能源桐城黄甲49.5MW风电工程风电场项目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长江三峡发展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新能源黄甲监理部 2014年07月

批准:审核:编制:

目录 1、工程概况 2、参建单位 3、见证取样依据 4、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资质、岗位职责、要求 5、见证取样内容、数量、方法 6、见证取样表格及程序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三峡新能源桐城黄甲风电项目 工程地点: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 工程规模:本工程装机49.5MW,单机1500KW风力发电机组共33台(金 风GW82-1500型)。新建110KV升压站接入平坦变,场内集电线路。 二、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三峡新能源桐城发电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 监理单位:长江三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建设一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质量监督机构:安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见证取样依据 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 2、经有关部门批准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说明等设计资料。 3、《监理规划》 4、《施工组织设计》 5、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1—200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硅酸盐、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1999 复合硅酸盐水泥 GB 12958-1999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及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92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 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

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制度 5.5见证取样 5.5.1见证取样范围: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或南方电网公司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5.5.2见证取样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不低于所占比例为30%(包括在施工单位自检范围内);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5.5.3取样方法:施工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在该见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的取样(常用材料取样技术参考表:见附录三)。 5.5.4取样完后见证人应填写见证记录(见附录二),并签字确认。 5.5.5见证送检:取样完成后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填写见证送检记录(见附录二),随同施工单位送检人将样品和取样送检记录一并送交给试验单位。 5.5.6试验报告的领取: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 5.6检验报告的审核,检验报告出来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 5.6.1试验报告的规范性审核: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签名一定要手签;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 5.6.2试验结果的审核:试验结论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6.3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5.6.4见证取样、送检所以文件应归入监理质量控制档案资料。 办理签收登记。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应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附录一: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附录二: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 附录三:常用材料取样技术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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