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务环境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四章法治环境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和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工作。

第六条【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市场主体要求】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政务环境

第八条【工作规程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市场监管清单、权责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编制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

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机制和预约办理、预审咨询服务机制,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行政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除依法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情形外,其他事项均应当在受理后直接办结。

实行前台综合受理的办事事项,由不同行政机关同时办理的,前台综合受理后视为所有行政机关同时受理;由不同行政机关依次办理的,后一行政机关收到前一行政机关办事事项办理完毕的告知视为受理。

行政机关和政务服务机构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政务服务机构设置自助办事设备的,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视频监控和记录,做到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

第十条【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务服务系统应当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共享数据。

第十一条【网上办事】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电子企业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选择在网上或者在政务服务机构办理事项。已经在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办事人员补填网上流程。

第十二条【承接行政权力有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听取承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依法不能直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同时提供设备、资金、技术支持。

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三条【许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创新实施行政许可,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实行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

(二)在各类开发区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三)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其

他条件有欠缺的行政许可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四)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对通过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推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部门不得重复盖章。

依据前款第四项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承诺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之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该项规定。

第十四条【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优质融资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学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完善高端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配偶安置、

子女入学、赡养老人、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聘请顾问、兼职、退休返聘等方式引进人才,按照市场化方式支付劳务报酬、提供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主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业创新、税费、奖励、补贴、金融、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等政策信息。

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前款政策信息进行宣传、解读,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用地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第十八条【项目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行政管理人员代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创业创新服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科研设施与仪器产权所有单位应当将符合标准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平等待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享受平等待遇。

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全省统一的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集中公开发布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进场交易目录,明确各级交易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用企业、行业】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

信、消防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等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三条【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纳入中介服务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必要条件。

严禁行政机关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相对人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依法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不得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监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第二十六条【招商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

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招商引资对象承诺的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诚信】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予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市场主体因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适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八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主体的奖惩措施,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市场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漏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恶意散布谣言中伤对手等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有关机关市场秩序维护】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强迫交易以及侵害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民事活动】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应当尊重对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有关资产折抵有关款项等决定。

第三十二条【政商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负责人

与市场主体定期座谈、情况通报等政企沟通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商业联合会等机构应当建立帮扶市场主体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听取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方面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章法治环境

第三十三条【法规政策制定听取意见】起草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合法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检查以外,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频次、具体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同一系统行政机关已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三个月内不得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检查。

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因发生事故、投诉举报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

第三十五条【行政检查其他要求】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

体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对象、事项等情况及检查结果应当在处理后二十日内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措施】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八条【依法化解纠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纠纷能力。

第三十九条【法律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市场主体进行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方面的指导。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四十条【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提高执行效率。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行政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可以利用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查处的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第四十二条【禁止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以及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有偿宣传以及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四)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

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五)违法借用市场主体财物,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财物;

(六)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七)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投诉举报】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反馈回访。

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专门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专项检查、个案调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被检

查、调查单位应当配合。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共同开展检查、调查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法需要问责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反馈。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可以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第四十五条【评价考核】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并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评价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营商环境建设与监督工作应当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者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机关整改,

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务环境方面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或者未执行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的;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政务服务机构未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机制和预约办理、预审咨询服务机制或者未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的;

(三)除依法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情形外,其他事项未在受理后直接办结的;

(四)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办事服务的;

(五)未提供预约服务,限定每日办件数量的;

(六)政务服务机构未监督评价行政机关政务服务的;

(七)政务服务机构设置自助办事设备,未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引导服务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服务系统未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或者未共享数据的;

(九)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要求重复登记、提交的;

(十)已经在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事项要求办事人员补填网上流程的;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材料和环节,原实施部门对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重复盖章,或者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

(十二)未建立市场主体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未进行信息发布、宣传、解读的。

第四十七条【市场环境方面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落实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要求,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采取歧视、禁止、限制、排斥有关市场主体措施的;

(二)未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全省统一的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未集中公开发布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的;

(三)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将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转为中介服务,或者对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指定或者

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未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

(四)未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或者未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或者默许、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法违规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的优惠条件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

(七)不予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非因法定事由或者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未对市场主体依法予以补偿的;

(八)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未建立、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

(九)未按照要求制定市场监管清单,或者未依法有效履行市场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职责,导致相关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单方面作出使用有关资产折抵有关款项等决定,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法治环境方面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实施行政检查没有法定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未编制或者备案年度检查计划,有重复检查、未按规定抽取和返还样品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

(二)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的。

第四十九条【有关机关其他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有关优惠政策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随意执法、野蛮执法等违法、不当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履行职责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转办事项,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不配合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检查、调查,未按照要求执行《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协助请求以及对有关人员处理建议的;

(七)未将营商环境建设与监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要求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的;

(八)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的。

第五十条【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法律责任】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市场主体、公用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法律责任】下列行为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一)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等公用企业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有未公开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强迫市场主体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违法行为的;

(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

(三)行业协会、商会有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问责方式及适用】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环境建议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环境建议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的问题。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核心是思想观念的转变。为了转变“官本位、权本位、我本位”的思想观念,我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初心,提出了“贴心代办”理念,树立人 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我们都是老百姓的勤务员的思想,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代表政府形象,强力推进“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真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店小二”式服务。 (二)体制的问题。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是一项大的系统性工程,从上级来看,由发改部门牵头考核,同时涉及市政府职能办、市政府审改办、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目前,推行的各项改革单兵突进,存在碎片化问题。辽宁省的做法是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出台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我们学习借鉴辽宁省的做法,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推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二、意见建议 (一)建议持之以恒的抓好“一次办好”改革。“一次办好”改革,用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去年一年改革,效果初显。建议省委、省政

府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抓好“一次办好”改革,不断进行“版本升级”,真正创出品牌,推动干部转变思想观念,助推实际问题解决。 (二)建议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在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探索,比如设立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抓全市营商环境软硬环境的建设。具体来说,企业准入和服务群众方面由便民服务局负责,现有企业的服务方面由营商环境建设局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硬环境建设由发改局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已初步破题,建议上级给予指导帮助,我 们进行试点探索,待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后,全面推开。 (三)建议以点带面实施县域集成改革。将改革重心从单兵突进转向行政管理体制、经济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开发开放体制、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社会事业体制等领域改革协同并进,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基层治理、社会救助、生活服务体系等县域治理体系,软硬环境一起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X政发[X]26号)文件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X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新常态下我区营商环境的新情况,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规律,紧盯企业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诉求愿望和突出问题,以“主动作为、高效服务、企业满意”为标准,全面实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各项措施,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和潜力,加快构建爱商、亲商、扶商、惠商的优质营商环境,为推动X转型发展、追赶超越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将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深化“放管服” 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我区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构建标准化的企业生态环境,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法制建设。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积极对接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创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 (三)围绕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始终把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着力在企业开办设立、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突破,全面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努力将X建成全省营商环境的样板区、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 1.推进行政审批。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的“六个一”要求,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依托区政府智慧服务“12345”和项目建设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流程再造,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大厅、进窗口、一站式办结,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制定包含权力事项、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咨询电话等信息服务指南,方便公众查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办等部门)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 今年来,xx县将深化机关作风整顿营商环境工作列入全县工作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四方面整治工作重点发力,以此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举全县之力达到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营商环境明显优化、发展动力明显释放、辐射功能明显提升、基层群众明显受益的良好效果。 一、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组织保障有力。一是强化政策支撑。20xx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xx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大力支持xx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方案》《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全县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集中办公的通知》《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组织保障机构,细化了每项任务的牵头、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从而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及时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挂帅、县四大办主要领导为副组长,12个县直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聚焦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了部门和阶段责任分

工,以此作为推进营商环境整治的抓手,扎实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领导小组确定每半月召开一次汇报会,小结前期的工作推进情况,商讨下阶段的工作计划,拟定出相应的工作清单,推进各项工作。三是强化作风建设。针对黄石电视台《查六病记者六问 xx:市民之家成了娱乐之家》专题片,曝光揭丑出我县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后,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召开了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暨作风建设动员会,安排部署全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县委主要领导亲自动员,提出时间、任务、节点要求,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推进。县直各部门相继召开了动员大会,全县上下进一步凝聚了共识,明确了任务,夯实了责任。 (二)多措并举,提升服务水平。县委、县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精简权力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着力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全县政务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一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县级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后,县大数据管理局组织梳理县级部门最多跑一次事项,全县涉及行政审批的部门xx个,其中涉及事项较多的为市监局xx项、人社局xxx项、公安局xx项、民政局xx项。二是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改革。目前,xx市民之家共入驻单位xx个、服务窗口xx个、窗口工作人员xxx人,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和服务事项xxx项,较往年翻了一番,网上办理事项xxx项,年办件量xx万件以上,按时办结率98%以上。建成运营 12345 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共接群众咨询、求助、投诉等工单xxxx余件,已办结近xxxx 条,办结率90%左右。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xx个具有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县直部门共认领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xxxx条,已发布xxxx条,应进驻窗口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已全部对外公布,县直两级政府权力清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动员部署讲话】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项目”主题活动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项目”主题活动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市长、公安局长××× (201×年×月××日) 同志们: 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项目”主题活动,是深入推进省厅、以及市局部署开展的优化营商环境活动的实际步骤,更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刚才,××同志解读了活动方案;××、××、××分别作了表态发言。下面,就如何开展好这次活动,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务必认清开展这次主题活动的重大意义。大家知道,省委、省政府已将今年确定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对此,省公安厅部署开展了“维稳创安保发展、担当尽责促振兴”优化营商环境活动,要求全省公安机关重点在护安全、优服务、抓规范上下功夫,切实为振兴发展保驾护航、助力分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2月24日,××书记主持召开了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3月14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会上,××书记、××市长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聚焦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以解决现实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水平。对此,我们必须顺应大势,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部署要求,切实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项全警性、全局性工作来看待、来推进、来落实,要用我们服务发展的担当尽责,来展现公安机关的政治意识、政治觉悟和政治担当,

创新举措、真抓实干,为××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务必解决制约企业项目发展的现实问题。这次活动的核心是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是服务360个重点企业、项目;方式是建立“三对一”联系机制;目的是全力保护企业,全力支持项目,切实为××振兴发展保驾护航。对此,全局360个联系小组,要切实发挥警企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属地分县局一道,有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企业经营等风险隐患和矛盾问题,切实把活动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一是要做好维稳工作。要通过“三对一”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项目在发展建设中遇到的各类涉稳问题,积极协调、配合属地分县局化解涉及企业、项目的矛盾纠纷,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维稳工作。特别是对××玻璃等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要主动靠前,全力抓好日常排查、风险预警等工作,确保涉稳问题提前解决。二是要强化打击整治。各联系小组要通过走访,全面掌握涉企案件、企业内部安全隐患,以及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相关情况,针对涉企的各类治安问题,协调属地分县局和相关警种、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整治、巡逻防控工作,做到涉企隐患必除、涉企案件必破,努力让企业安全生产、放心经营、舒心发展。三是要创新服务举措。各分县局、相关警种部门,特别是交警、治安、户政、消防、出入境,以及派出所等一线执法和窗口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简化办事流程、规范执法活动,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切实提高服务企业、项目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三,要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务必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这次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对此,一是要强化领导。各分县局和市局相关警种部门,要抓紧时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的“一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及《北京市大兴区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兴发[2018]5号)部署,提升企业服务水平,优化基地营商环境,促进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打造营商环境的目的要求。围绕大兴区“三区一门户”定位,打通政策、服务落地“最后一公里”,坚持规范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安全发展与集约高效相结合,构建高精尖产业机构,打造千亿级新型特色产业园区。 二、组建重点项目服务专班。专班由基地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任专班联络员。明确每周二、周四为专班调研日,专班组长带队到重点项目走访调研,了解项目进展、困难及需求,研讨解决路径和办法。(责任部门:企服部、研究室) 三、组建包片企业服务专班。推行基地班子领导包片服务机制,将基地管辖范围划分为若干片区,明确各片区包片领导、包片机关干部以及服务事项和服务承诺,为片区内企业提供精细化的服务。(责任部门:党政办、企服部) 四、组建三级联动招商服务专班。基地招商部、企服部、项目科等部门通过业务联动,建立企业入驻前期、中期、后

期“全周期”跟进服务模式,向企业提供包括入区备案、创业指导、资源对接、项目包装、政策扶持、路演展示等全流程营商服务。(责任部门:招商部、企服部、项目科) 五、改进企业入区备案服务。编制新媒体基地产业导则,简化企业入区备案流程,在企业入区申请材料齐全并提交后1个工作日,为企业出具办理意见;探索推行电子化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路。(责任部门:招商部) 六、强化产业政策精准服务。编制产业政策汇编,邀请专家及时解读国家、本市、本区产业政策;建立政策培训工作体系,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加大走访调研工作力度,为企业送政策上门。(责任部门:项目科、招商部、企服部) 七、提升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围绕本市高精尖产业目录、中关村及文资办产业政策以及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各类政策,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筛选及动态管理,积极跟踪相关部门政策实施细则,全力做好项目资金的争取和兑付工作。(责任部门:项目科) 八、精简升级改造项目备案流程。简化环评、新建或装修改造方案、基础设施条件论证等业务备案流程,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并提交后2个工作日,为企业出具办理意见。(责任部门:规划科、环保办) 九、简化项目建设备案流程。采用“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为建设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由规划科牵头受理,组织相关科室召开项目联席会,一次性集中审议,在项目材

法宣在线习题及答案——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制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 A.质押物折扣率 B.信用等级 C.贷款利率 D.抵押物折扣率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A.公共服务 B.标准化办事事项 C.市场秩序规制 D.营商管理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准入实行()制度。 A.核准 B.行政许可 C.注册 D.负面清单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内作出答复。 A.15日 B.7日 C.1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如下规定: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A.财产权利、经营权利 B.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C.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名称权、财产占有权 D.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加大对市场主体(),提升社会公众()。 A.知识产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B.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C.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D.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最新)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履职责任,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依据及基本原则 (一)考核范围。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八办四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依据。《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省市区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文件、行动方案、考核办法、工作要点及相关工作要求。 (三)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坚持督查督导、考核问责。 二、考核指标、权重及责任分工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设置年度工作考核指标(7项量化指标,3项非量化指标,4项保障指标);季度监测评价考核指标(10项履职指标,4项参考指标);加减分指标(按照省市考核、监测排名及进退位次加减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权重分值。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年度工作考核分值由基

本分值和加减分值组成,基本分值为共性指标20分,个性指标80分;季度监测评价指标考核分值由履职指标(10项)和参考指标(4项)组成,履职指标80分,参考指标20分。加减分考核分值由省市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排名、进退位次得分累计计算。 (三)责任分工 1.年度工作考核 (1)7项量化指标(企业开办、注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获得用水,获得用气,获得用电,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分别由区行政审批局、工商X分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电力局、国土X分局、金融办负责。 (2)3项非量化指标(优化企业缴纳税费服务,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分别由区税务局、商务局、经发局牵头负责。 (3)4项保障指标(综合协调,监测评价,调研问效,专项督查),分别由区经发局、统计局、区经济研究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 2.季度监测评价 (1)10项履职监测指标(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获得用水,获得用气,获得用电,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优化企业缴纳税费服务,企业注销与市场总量,政务服务),分别由区行政审批局、工商X分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电力局、国土X分局、

深化优化【2020年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分工方案】

深化优化【2020年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责 任分工方案】 2020年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委关于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2020年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办发〔2020〕8号)确定的重点任务落细落实、高效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实施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承担全市作风整顿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统筹协调,整体方案、重要文件制定审核,特色经验、创新做法挖掘选树,突出问题、典型案件问责通报,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强本领优环境”主题学习活动等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一是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综合调研、督查督办,重要文稿起草、会议活动安排、方案意见制定、情况通报编发及日常服务保障;二是持续整治干部不落实、不研究、 ___、不在状态、不守纪律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行业乱象专项整治,规范领导干部“走流程”制度;三是督促各地各单位持续开展“强本领优环境”主题学习活动,全面推进“基本业务+”建设,开展“业务大讲堂”活动,加大督学督考力度,提高服务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的

素质本领;四是深入发掘各地各单位的特色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大力度选树正面典型;五是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频发或整顿迟缓、拖而不决的单位,进行“一对一”督导,推动整改。 (二)监督问责组:一是开展领导干部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二是成立专项督查组,常态明查暗访,及时受理办理市作风整顿专项举报电话投诉,跟踪督办等媒体反馈的问题线索;三是严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增加基层负担的突出问题,定期通报不担当 ___、不守纪律和漠视群众利益等败坏作风、破坏环境的反面案例,并通报曝光。 (三)“五细”要求落实组:一是建立健全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工作推进、督办问效等环节“五细”要求落实办法;二是开展市直机关“治低治粗治差”行动,定期通报工作效率低、标准低、成效差的相关情况或反面典型案例;三是组织市直单位“机关工匠”评选,开展岗位大炼兵活动,表彰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干部职工。 (四)宣传报道组:一是协调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组织市本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改作风优环境的突出典型和经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强化媒体监督,组织办好“行风在线”“行风热线”公众质询活动专场,指导各地开办媒体问政节目,督促县(市)区持续跟进、深化开展。

“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演讲稿

“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演讲 稿 ——高屋建瓴“弹钢琴”。早在XX年10月,该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撰写了《##市“营改增”工作调查报告》,不仅常务副市长亲自“挂帅”成立了领导小组,而且##市市长亲自到该局调研工作进展情况,给以大力支持。同时,以召开“行业主管部门营改增政策宣讲会”的形式获取了相关行业数据,由于部署周密,##市“营改增”工作形成多部门联动“弹钢琴”的良好格局。 ——精诚团结“一盘棋”。“一切工作给营改增让路,有没有信心完成任务”“一定完成任务”,随着税务干部在全市国税系统“营改增”工作会议一声铿锵有力的回答,该局正式吹响了“营改增”工作的号角。其实,面对严峻的税源形势,还要打好这场时间紧、任务重的无硝烟之战,谈何容易但干部深知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既然做出承诺,就要挑好担子!市局所有干部紧密锣鼓的投入到“营改增”当中。在局长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办公室,一张“作战图”将9个阶段62项任务标注得一目了然。有力的组织工作使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试点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推开。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灯塔引路,榜样带人。一直以来,##市国税局借助

开设的“道德讲堂”,始终用典型模范带动人,“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他们更是将榜样的力量发挥到极致。市局党组成员一班人马身先士卒、事必躬亲,在全市的“营改增”动员部署会上,他们就立下了“责任重于泰山,服务牢记心中”的誓言。而在实际工作中,每个党组成员都把“营改增”当作自己的分内之事,以局长周光辉为首的市局领导班子,大到各试点方案制定,小到“作战图”的设计,他们都集体审定,而为了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进度,他们通常等到凌晨,在数据录入的那段时间,每个班子成员都亲临机房指挥到晚上10点,甚至为了掌握第一手数据,他们顶着烈日、冒着风雨深入到基层分局和相关行业开展调研,一去便是一个星期。或许,这就是“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这句话在他们身上的真实写照吧! ——任劳任怨,默默付出。在市局班子的带领下,干部也发扬“螺丝钉”精神。要加班,没人抱怨;临时安排任务,没人推卸;有的是无声的协作,默默的付出。尤其在数据录入工作中,因全市集中录入,尽管##有着“中国凉都”之称,但因不足8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摆放了几十台电脑,狭小的空间就像是蒸笼。由于“五加二、白加黑”的面对电脑屏幕,很多人不得不借用眼药水来缓解酸涩的眼睛。其中,因室内温度高而导致原本就受伤的脚受到重度感染的刘溪,大家劝他休息两天,他只能微笑着说:“我不在,我的事情就没人

2020年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情况汇报2篇汇总

第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一文档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情况汇报2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情况汇报1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是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利的保障和支撑。近年来,我院始终牢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找准法院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院在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的情况下,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管理监督,保障案件质效提升。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一是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好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护青山绿水。在“破网打伞”“打财断血”“一案三查”等工作上持续发力,沉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确保专项斗争全面、彻底、到位。 二是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找准个案处理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依法审理投资消费、金融借贷等领域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有效维护了我市经济稳定发展。 三是妥善审理破产案件。依法保障服务国家调结构、去产能政策的实施,坚持党委领导、府院联动,积极配合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安排,指定专门的审判团队负责审理涉房地产领域破产案件,依法妥善审理破产案件,通过破产重整盘活企业,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以法治化手段巩固和保障“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深入推进。 四是加强司法规范引导,服务和促进营商环境发展。全面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完成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取得新突破。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工、青、妇等部门的对接工作,整合力量,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建立多元化解纷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权益保障、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和推进欠发达乡村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我院派出法庭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意见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切实增强追赶超越内生动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及市委《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追赶超越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策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形势,解决实际问题。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手机短信、电视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或推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招商引资项目等各类信息,切实解决市场主体“知情难”问题。(牵头责任单位:政府办;协办单位:经贸局、发改局、政务信息中心;完成时限:X年X月底前建好机制并启动实施) 二、完善行政审批高效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减证便民”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坚决砍掉奇葩证明和循环证明,优化简化现有办事流程,推行“全程代办”制度,凡不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上级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一律在受理当日办结。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建立“政务中心一窗受理、县级领导定期召集、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审批事项限时办结”的高效运行机制,每个月至少开展X至X次并联审批联席会议,紧急事项随时召开,着力破解审批难、耗时长的问题,将现

有审批时限至少压缩X%以上,努力实现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只跑一次路、只进一个门、只认一个人”,就能办成事。(牵头责任单位:政府办;协办单位:编委办、法制办、发改局、县政务服务中心、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责任部门;完成时限:X年X月底前建好制度机制并正式启动实施) 三、构建服务市场主体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指导商会企业建立众筹创业平台,建立“石商贷”融资互助平台,推动商会、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注资X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周转金,注资X 万元组建县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效破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每年预算X万元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一事一议”确定事项。确保实现“降成本、促落实、保建成、早投产”的目标。(牵头责任单位:财政局;协办单位:发改局、经贸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完成时限:X 年X月底前建好机制并长期坚持) 四、健全降低成本的长效政策体系。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快经济开发区建设,完善各类产业园区“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标准厂房租金“头年免、二年缓、三年减”的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县工业集中区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一事一议”机制,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在建设用地、资金扶持、项目配套、企业职工公租房配套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灵活供地机制,凡招商引资工业用地,可采取弹性供地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三篇)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三篇) 为了营造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全面推动风景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依照相关文件要求,风景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景区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景区工作实际,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风景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景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创造良好工作氛围,提高广大职工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加强监督教育工作,提升全局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度和积极性。立足群众需求,提升本单位的机关工作水平,注重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向有关载体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更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相关政务信息,认真落实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及时完成风景局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推行。

认真准备5.15公开日活动及5月16日的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周活动。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局信息主动公开机制、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标准,积极准备活动宣传内容及单位展台、展板,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及政务公开宣传工作。风景局把景区相关情况做为本次政务公开及营商环境宣传周活动的宣传重点,于5月15日、16日两天分别按照文件统一要求在环保局和工人文化宫门前,设置“真正解决群众办事难,打造发展环境最优景区”标语的大型展板及定点宣传展台,展台上配设有“咨询接待”和“投诉受理”桌牌,并由负责领导带队,组成4人小组参加活动。工作人员现场解答群众疑问咨询,在活动现场对广大市民发放宣传图册,讲解景区具体情况,加强市民对凤凰山景区情况了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完善风景局工作机制,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风景局设立有经营科专门负责景区内经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初,风景局经营科都会组织全体景区经营业户召开专项会议,传达景区全年经营工作的具体事项,并签订有正式合同及食品安全责任状。保证景区内商品的安全、卫

遂宁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

遂宁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 为全面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提升,努力创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和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根据公安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二十条措施。 一、优化涉企行政审批服务 1.全面缩短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将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时限分别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2.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将原来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调整为运达地或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可受理审批,方便相关企业就近申请办理。 3.推行保安行业许可网上办理。制定公布办事指南,推广网上办理,提升审批服务质量。 4.推行特种行业网上预审、备案。推广应用四川公安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网上预审、备案,制定公布网上预审、备案事项流程及指南。 5.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将新办企业印章刻制环节前移至登记注册环节同步办理,推进实现印章刻制时间由1个工作日压缩至4小时。 二、优化涉企"放管服"服务 6.优化户籍业务办理。企业职工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遂宁公安微户政",咨询相关户籍政策,预约办理和邮寄办理户籍业务;有集中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居住证需求的,可由企业向辖区派出所或当地政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电话预约错峰集中办理。 7.优化车驾管业务办理。开通多车企业"批量办"绿色窗口,提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服务。增加寒暑假考试场次及考生名额。主动为客货运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快捷办理驾驶人审验学习、车辆查验等业务;积极推广"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延期办"模式,为企业申领免检合格标志、申请新车临牌、补领号牌等业务提供便利。 8.优化出入境业务办理。对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申请签证延期、换发或者办理居留证件的,实行随到随办;对在我市备案的涉外单位(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开通"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其申请签证延期和换发的,可由聘用单位代办,对材料齐全的申请,进一步缩短审核审批时间。 三、努力降低企业成本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全区营商环境,结合《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现将我区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部署如下。 一、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完成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对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快我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工作,完成政务服务门户、事项管理、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8项对接任务,确保如期实现与国家、省、市政务服务平台的深度对接融合。加快“互联网+监管”事项的认领和梳理工作,汇聚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投诉举报等各类监管数据,编制全区统一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加强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同一事项的名称、类型、依据、流程、时限、材料、表单、收费、编码等要素基本一致,同层级政府同一工作部门的事项数量基本相近,做到横向可比对、纵向可衔接。聚焦办理量大且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探索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对“四级十同”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网上录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推动实现要素录入全覆盖、无遗漏、无差错。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梳理政务服务高频事项,持续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进行专项清理,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持续分批公布“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事项目录,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建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的问题。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核心是思想观念的转变。为了转变“官本位、权本位、我本位”的思想观念,我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初心,提出了“贴心代办”理念,树立人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我们都是老百姓的勤务员的思想,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代表政府形象,强力推进“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真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店小二”式服务。 (二)体制的问题。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是一项大的系统性工程,从上级来看,由发改部门牵头考核,同时涉及市政府职能办、市政府审改办、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目前,推行的各项改革单兵突进,存在碎片化问题。辽宁省的做法是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出台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我们学习借鉴辽宁省的做法,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推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二、意见建议 (一)建议持之以恒的抓好“一次办好”改革。“一次办好”改革,用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去年一年改革,效果初显。建议省委、省政府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抓好“一次办好”改革,不断进行“版本升级”,真正创出品牌,推动干部转变思想观念,助推实际问题解决。 (二)建议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在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探索,比如设立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抓全市营商环境软硬环境的建设。具体来说,企业准入和服务群众方面由便民服务局负责,现有企业的服务方面由营商环境建设局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硬环境建设由发改局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已初步破题,建议上级给予指导帮助,我们进行试点探索,待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后,全面推开。 (三)建议以点带面实施县域集成改革。将改革重心从单兵突进转向行政管理体制、经济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开发开放体制、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社会事业体制等领域改革协同并进,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基层治理、社会救助、生活服务体系等县域治理体系,软硬环境一起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八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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