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制度

医院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制度

医院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制度

1.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首诊医院要及时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市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处备案同意后,转城区内上一级别定点住院治疗。确需转往城区外医院就医的,须由城区内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履行以上转院手续后实施。

因紧急抢救需转诊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凭急诊证明按上述规定补办转院手续。转诊转院治疗手续一次性有效,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到首诊定点医院和市医保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2.在市直定点医院之间转诊转院,由原经治医院、转往医院与市医保管理部门分别结算。转往本省协议、非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本人需先分别自付符合统筹基金结算规定费用的5%、10%,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结算。未经市医保处批准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