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交易结构

目录

一、法规基本解读 (2)

二、基础资产 (2)

(一)法规定义 (2)

(二)审核要点—以大连路隧道股份项目为例 (3)

1、“符合法律法规” (3)

2、“权属明确” (4)

3、“能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 (4)

4、“可特定化” (4)

三、交易结构 (4)

(一)交易结构图 (5)

(二)交易结构概述——以当事人为分析视角 (5)

1、投资者与计划管理人 (5)

2、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 (6)

3、托管银行与计划管理人 (6)

4、其他 (7)

四、专项计划的性质 (7)

五、风险—合同中的注意点 (7)

(一)、专项计划VS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7)

(二)、专项计划VS计划管理人 (7)

(三)、计划管理人VS投资者 (7)

(四)、专项计划VS原始权益人的风险 (7)

附件: (9)

一、法规基本解读

2004年4月,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并于2005年8月开始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试点期间,为规范业务的开展,防范有关业务风险,证监会机构部于2009年5月下发了《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及《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相较于《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指引(试行)》,最新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1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业务名称调整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删除了“企业”字样,将原始权益人的范围由企业扩展到包括公司、合伙、事业单位等各种组织形式的机构,不再将基础资产的取得方式限定为“购买受让”,为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范围提供了政策空间。同时,将“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修改成“资产支持证券”,以便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市场通行称谓保持一致,更容易被市场上机构投资者认可和接受。

二是扩大并细化基础资产范围和取得方式。基础资产由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调整为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商业物业等资产。同时,未限制获得基础资产的具体方式,除转让方式外,为可能采用财产信托等其他基础资产转移方式留下制度空间,同时也兼顾了原始权益人不特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

三是允许以循环购买的方式构建资产池。即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同类基础资产组成专项计划资产,解决了如小额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基础资产“现金流期限短”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较长的问题。

四是强化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机制。对于可能对专项计划及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规定为特定原始权益人,并细化了特定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要求和管理人的督促、披露职责。

五是取消了管理人自有资金及关联资金投资专项计划规模上限等限制性要求。为便于产品设计,《规定》未规定对自有资金投资专项计划的比例和规模限制。另外,考虑到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计划也可以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为鼓励证券公司设计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结构灵活的集合理财产品,《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可以根据具体业务需要自行确定”。

六是强化了流动性安排。为了提高产品的流动性,《规定》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另外,为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做优做强相关交易市场,《规定》鼓励多类型金融机构在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规定》第16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其他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办法。

二、基础资产

(一)法规定义

《规定》第八条: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1以下简称《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规定》第十条: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二)审核要点—以大连路隧道股份项目为例

本项目中,基础资产指《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应到期支付的,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12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合同规定的专营权收入扣除(1)隧道大修基金以及(2)隧道运营费用后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

1、“符合法律法规”

即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可构成独立的财产权利。审查原始权益人获得该基础资产或产生该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财产性权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审查该文件可以从合同主体、内容、效力等方面进行。

1)合同主体

一方是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现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根据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000年10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0)815号文)第四条规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2001年6月13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与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大连路隧道投资建设运营专营权合同》,成为大连路隧道回购方。

上海市政府2008年11月7日出具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沪府发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职责、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再保留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根据改革方案,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已于2009年5月组建完毕,开始行使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职责,大连路隧道回购方变更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故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签订《专营权合同》时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另一方是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大连隧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控股股东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12月10日,公司实收资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1,25042.50%

2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3,75047.50&

3上海建元投资有限公司5,00010.00%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大连隧道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下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总经理一名,并设有财务部、营运养护管理部和办公室等3个职能部门。大连隧道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见附件。

根据《规定》的规定:特定原始权益人(即对专项计划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以下“上海市政局”。

3以下简称“大连隧道”。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故大连隧道股权结构明确,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公司法》、《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的合同主体资格。

2)合同内容

根据《专营权合同》的约定,上海市政局授予大连隧道享有上海市大连路隧道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专营权。上海市政局每年以补贴方式向大连隧道支付16,388万元。每年的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分别支付年补贴的1/4,即4097万元;每年的12月20日支付年补贴的1/6,即2731万元;次年的1月20日支付年补贴的1/12,即1366万元。本项目最后一笔补贴在经营期内支付。补贴支付年限25年,自2003年10月开始至2028年10月止。

大连隧道享有上海市大连路隧道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专营权。大连隧道负责筹措工程投资款165,526万元。运营期间负责工程运营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畅通,运营期届满,负责将完好的隧道设施交给上海市市政府。

以上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合同内容的转让—基础资产的转让

从以上可以看书,合同中规定了作为主体的大连隧道享有多项权利,其中包括享有“专营权收入”的权利。大连隧道可以转让这部分权利。

首先,权利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法》七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三种情形。其次,此权利的转让也无需履行批准或者登记程序。最后,权利的转让通知了债务人。大连隧道向上海市政局提交了《关于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收入转让事宜的申请》。上海市政局出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大连路隧道专营权事宜的批复》沪建交[2012]1188号文,知悉基础资产转让的事宜。

2、“权属明确”

即基础资产不存在抵、质押、诉讼等任何可能影响其权利合法转让的限制。

3、“能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

“独立性”是指可区分于原始权益人其他财产产生现金流,可通过账户设置等方式锁定现金流归集路径;在本项目下,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项目回购方即上海市政局将《专营权合同》约定的应付专营权收入划付大连隧道收益账户,原始权益人再按照约定及时将大连隧道收益账户内的现金流收入扣除大连隧道大修费用和隧道运营费用后于收款次日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保障现金流独立的独立归集路径。“可预测性”是指如有明确的计量方法、核对凭证;根据以前的现金流归集情况来看,对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有测算依据。

4、“可特定化”

即能够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财产显著区分。

三、交易结构

以大连隧道股份为例

(一)交易结构图

(二)交易结构概述——以当事人为分析视角

1、投资者与计划管理人

根据《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标准条款》和《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的约定,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基于对计划管理人的信任,同意加入专项计划,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并委托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管理、分配专项计划的资产收益。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有权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专项计划的资产收益,知悉有关专项计划资产的收益分配信息等。专项计划的委托人应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2条及本标准条款第3.2款的规定,按期缴纳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计划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计划管理人有权将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管理、分配专项计划的资产收益;有权按规定收取计划管理费用;有权委托托管人托管专项计划现金资产,并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督托监管人的托管行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专项计划的资产受到任何第三方损害时,计划管理人有权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究法律责任。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专项计划的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按期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专项计划资产与收益等信息;应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专项计划资产的收益;应将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用于向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托管报告》,《托管报告》由托管人负责编制,交由计划管理人在交易所网站和计划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应按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专项计划资产的收益;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

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托管人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时,计划管理人应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向托管人追偿。

2、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

根据《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原始权益人大连路隧道同意真实出售基础资产,且计划管理人同意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相应的基础资产。

1)大连隧道公司的违约责任

除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大连路隧道应赔偿计划管理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i)转让不符合《资产买卖协议》规定的基础资产;(ii)大连路隧道(或其任何授权管理人员)在《资产买卖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大连路隧道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iii)大连路隧道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任何承诺或义务(iv)因大连路隧道公司违反其在《专营权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怠于行使其在《专营权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导致《资产买卖协议》项下的基础资产遭受损失;(v)大连路隧道丧失其拥有的与经营大连路隧道并收取专营权收入相关的资格。收到计划管理人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大连路隧道公司应向计划管理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额。

2)计划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除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计划管理人应赔偿大连路隧道公司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i)计划管理人未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买方每延期支付一日,应向卖方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ii)计划管理人(或其任何授权管理人员)在《资产买卖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计划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iii)计划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任何承诺或义务。收到大连路隧道公司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向大连路隧道公司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3、托管银行与计划管理人

根据《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计划管理人委托托管银行保管专项计划托管资产。托管银行愿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专项计划托管资产提供托管服务,并对计划管理人进行业务上的监督。

1)计划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权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行为,并针对托管银行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认购人的合法权益;因托管银行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认购人向托管银行追偿;有权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解任托管银行或接受托管银行的辞任。

●办理专项计划相关账户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向托管银行发出各项资金拨付指令;接受托管银行对专项计划资金拨付的监督;在专项计划到期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在托管银行的协助下,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计划管理人因自身过错导致专项计划的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托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收取专项计划的托管费;发现计划管理人的资金拨付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其改正。

●应在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将专项计划资产与托管银行管理的其他资产分开保管,确保专项计划托管资产的独立和安全。

3)业务监督

●托管银行对计划管理人的监督

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托管协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计划管理人对托管银行的监督

监督的法律依据的标准:同上

4、其他

担保人与计划管理人:根据《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证承诺函》的规定,担保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为专项计划将如期按照规定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每一期的预期支付额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最高保证金额为7,000元。

四、专项计划的性质

《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以《信托法》为依据”和“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的表述,回避了对其法律性质的争论。直接明确了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性。

《规定》第三条规定: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规定》第四条规定: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五、风险—合同中的注意点

(一)、专项计划VS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在大连隧道股份项目中,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故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全体投资者按份共有。

此种的风险点在于,当投资者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时,其按份共有的“专项计划资产”会不会受到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专项计划VS计划管理人

这里的风险处在于当证券公司破产时,会导致委托合同的终止,则专项计划无法继续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三)、计划管理人VS投资者

这里的风险同上:即可能会涉及两者之间委托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四)、专项计划VS原始权益人的风险

根据《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这里的风险点主要是涉及基础资产被撤销的情形。

由于专项计划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因此,为了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权,需对专项计划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并做其他制度上的设计,如第三方担保,现金流分配顺序等。在至今已经进行的不同项目中,不同的专项计划有不同的安排,如远东租赁中的现金流分配过程中的储备基金等。

附件:

原始权益人经营情况

大连路隧道公司是依据《上海市大连路隧道投资建设运营专营权合同》依法成立、以“BOT”(建设-经营-移交)方式筹资建设并经营上海大连路隧道的项目公司。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8年,其中,建设期3年,享有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对大连路越江隧道工程项目的经营权25年。项目总投资16.55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即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经营权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贷款融资11.55亿元。依据合同约定,主要通过经营期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及其它相关经营收益的形式,取得投资回报。

大连路隧道公司对大连路隧道运营维护实行外包形式。为确保隧道的安全畅通、设备完好、服务优质,项目公司采用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养护公司。现由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实行对本隧道的管理、运行、养护工作。并由项目公司按季考核检查养护情况。

近年来,大连路隧道公司总体运营管理工作成绩较为突出。每年,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都会依据《上海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运营监管暂行规定》、《上海市越江桥隧设施安全运营管理指引》以及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与各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黄浦江越江设施运营管理考评工作。根据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黄浦江越江设施运营管理考评情况的通报》(沪市管[2010]60号、沪市管[2011]46号、沪市管[2012]23号),2009年到2011年,因大连路隧道运营管理工作成绩较为突出,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单位。

大连路隧道公司十分注重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运用。2010年10月,为实现隧道养护管理过程的整体优化、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大连路隧道公司提出引入香港源全5S管理的设想。5S管理起源于日本,包括整理(SHIRI)、存放(SEITON)、清洁(SEISO)、标准(SEIKETSU)、修养(SHITSUKE)等五个项目。在推进5S管理实施工作的过程中,大连路隧道公司和大连路隧道养护分公司进一步与精细化管理相结合、与ISO质量认证工作相结合,各项管理工作齐头并进,使现场管理工作得到优化和深化。2011年8月,经过5S管理专业认证机构“香港环境资源及安全学会”的审核与考评,大连路隧道成为上海首家通过5S管理认证的养护项目。

为保障隧道运营安全,大连路隧道公司非常重视安全运营工作。每年,大连路隧道公司都会与上隧实业下属的大连路隧道养护管理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并对上一年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日常工作中,大连路公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结合的方式,对养护单位运营养护情况予以监督,并积极协调组织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消防演练、能力自查等活动,确保隧道的安全运营。

2011年,大连路隧道公司管理的大连路隧道总通车流量15,829,442辆次,为上海市区11条隧道中列第五。运行状况达到了“设施功能完善、运行状况良好、结构安全受控、整体环境优美”的总体目标,为上海城市交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原始权益人财务状况

(1)2009-2011年财务报告

发行人2009年至2011年的财务报告系按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其他补充规定等的要求编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原始权益人委托,审计了公司2009年至2011年的财务报告,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0)第21855号》、《信会师报字(2011)第11762号》、《信会师报字(2012)第112289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银行资产证券化案例

银行资产证券化案例 今年以来,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呈密集发行趋势,已有浦发银行(、江苏银行、顺德农商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加入了发行队伍。业界 人士分析,参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基础资产池种类的增多,是新一轮 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的典型特征,其在盘活银行信贷资产、缓解流 动性压力上的多重效应正在显现。 “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在第三轮试点中,有望进入常态化的发展轨道。”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记者表示,对银行 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当于将部分资产“表外化”,能够在一定 程度上降低风险资产,那么银行融资以补充资本的压力就会减轻。 在一些银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池中,贷款期限比较长,比如3至5年,对银行来讲这是很长的资金占用,可能会带来很多的 风险。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银行的存款利率在升高,而且 稳定性在下降,这意味着银行存款成本越来越高,期限越来越短, 如果在资产端匹配的是长期流动性较低的贷款的话,会带来流动性 方面的压力。因此,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流 动性。 曾刚认为,从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角度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降低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发行二级资本债则是为了增加资本,一 个是减少分母,一个是扩大分子,有利于银行提高资金流转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状况。 不过,该产品相对较低的收益率也为人所诟病。平安银行的这款类ABS产品资金门槛100万,而收益率仅在7%-7.5%。普益财富数 据显示,9月的第一个星期,信托公司共发行了28款产品,平均期 限为23.89个月,环比延长2.29个月。其中,12个月、24个月、 30个月平均最高预期收益率分别为8.96%、9.79%、10.20%。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100万起步的集合信托,一般收益率水平在8.5%~11%左右。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投资银行学结业论文题目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二级学院经济金融学院 专业金融工程 班级113020701 学生姓名詹鑫 学号 11302070122 时间2016年7月10日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公路收费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近 30 年来最重大、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很快被应用于其它资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资产的关注和约束极大的刺激了各国金融机构从事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从而推动了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各国以及亚洲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相对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但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和不断突破的过程。2005 年底,国开行 41.77 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 30.1 9 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这也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5年前8个月,中国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达到263亿美元,较去年同期208亿美元的规模大增25%。数据还显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CLO)1-8月总计发行了209亿美元,较2014年同期的159亿美元提高了超过三分之一。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不仅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而且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 一案例简介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动的金融产品(资产担保类证券,ABSs)。比如缺乏流动性的公路收费资产。 公路收费证券化是一种典型的基础设施证券化,是以项目所属资产收费权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收费公路建设,据中国收费公路网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年底,中国大陆证券化的收费公路总里程为11559公里,独立桥隧188828米。收费公路证券化在我国大陆地区的21个省市自治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分布,其中广东、江苏、安徽等省市是证券化程度最高的省份。 1996年8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在开曼群岛注册了珠海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功地根据美国证券法律的144a规则发行了资产担保债券。该债券的国内策划人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承销商为世界知名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当地机动的管理费及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作为支持,发行了总额为2亿美元的债券,所发行的债券通过内部信用增级的方法,将其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年利率为9.125%的10年期优先级债券,发行量是为8500万美元;另一部分为年利率为11.5%的12年期的次级债券,发行量为

资产证券化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从资产证券化业务现有案例的总体情况来看,由于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较难实现,有的原始权益人同时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或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专项计划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对原始权益人的资信状况有一定要求,原始权益人主要是()。 A. 民营企业 B. 合资企业 C. 外资企业 D. 国有(控股)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 2. 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收益权类基础资产的实际现金流与预测可能存在偏差,为降低这种风险,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等。 A. 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B. 确保足够的覆盖率 C. 谨慎保守的预测现金流 D. 合理确定基础资产规模 3.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特定化的重要前提是现金归集的独立性,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防止资金混同和挪用风险。

A. 建立封闭的划付路径 B. 设立专门的归集账户 C. 设立监管账户 D. 由监管银行执行划付指令 4. 我国目前现有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基础资产主要分为债权类和收益权类两类,收益权主要指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收费权一般来自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或者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与基础设施相关,具有()等特点。 A. 收益比较确定,价值容易评估 B. 垄断性 C. 特许性 D. 排他性 5.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设施类基础资产占比较高,这是由于()等方面的原因。 A. 风险较为可控 B. 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回收周期长 C. 基础设施的需求弹性小,现金流稳定 D. 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较强

三、判断题 6.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正确 错误 7.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正确 错误 8. 根据《合同法》,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正确 错误 9. 对于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可预测性较强,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的时间和金额。应当注意还款周期的相对稳定性,较为平均地分布在专项计划的存续期内,与计划的偿付安排相匹配。() 正确

天虹股份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分析

天虹股份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分析 历史上第一次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970年,是由美国 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发起的。其首次以基础资产为抵押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成功发行后的短时间内,便被推广到世界各地。而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内部原因有我国立法方面的不健全,外部原因则是国际市 场经济的各方面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开始则相对较晚,在 2005年到2012年,我国才正式开始资产证券化的试行工作,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公司证券化发展的严重阻碍。在研究方面,国外对于资产证 券和的研究水平普遍已进入高层次,而现阶段我国的研究多集中在国 内企业实例的基础上,且研究方式方法多基于国外的研究成果进行的。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上还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才能使 得研究更加成熟,进而使更多的企业获益。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与理 论结合的方式探讨了上市公司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问题,探讨 的案例是天虹商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天虹商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 国内第一单资产真正出表、实现了风险隔离的类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也是国有商业企业成功发行的第一单类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本文以天虹股份的这一典型案例为基础,试图探索我国零售业企 业的资产证券化实施与其财务指标、市场效应、股东财富等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其他公司实施类似的资产证券化提供相关参考。本篇关于 天虹股份的案例分析论文主要包括一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 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归纳了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外包括动因、模式、交易结构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研究状况,之后阐述了文章

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最后概括了整篇论文的基本行文框架。第二部分是资产证券化相关联的理论综述:首先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特点,然后阐述了融资的重要途径,接着介绍了国内上市公司实施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过程。第三部分介绍了天虹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这部分主要介绍案例公司天虹股的基本营业现状和公司最新的股权结构,以及该资产证券化案例的基本特征。第四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主要运用专业知识对天虹股份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效果分析,主要从市场效应和财务效应两个方面进行,这部分运用规 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资产证券化计划的特点和动因。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分析了实施资产证券化对天虹股份公司的股东权益、资本结构、公司业绩等方面的影响。第五部分是天虹股份案例给予的结论与启示。本文采用理论部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过程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理论分析部分,基于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动因、运作模式以及交易结构等因素及其对公司资产证券化面临风险所采取的 相应保障机制方面的研究。在案例分析部分,文章选取“天虹商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案例,根据相关理论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对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过程、决策及产生的效果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关键问题,对资产证券化未来的发展提出些许改进意见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使之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日后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指 导和帮助。

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华尔街的名言有望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变成现实。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该规定的部分修改内容不仅可能进一步推动券商资管业务升级发展,也有可能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泛资产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本篇报告试图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并就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及典型案例予以展示,希望能够为我司今后相关业务开展提供借鉴指引。 第一篇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 1.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各种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信贷资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或信托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收回购买基础资产支付的资金。受托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基础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资产流动性与风险管理的工具,也为广大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一条现实的可行路径。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主要集中于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证券公司过去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更多集中于对企业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过,根据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运行模式与资产范围均有了颠覆性的重大突破,对泛资产管理行业未来业务的开展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 2.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流程简介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3|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图1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结构图具体操作步骤: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 (3)资产的真实出售(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3.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大变化解读(1)法律属性转变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第一条明确指出本业务的上位法之一包括《信托法》,并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以上规定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于信托关系,无疑是重大的立法突破。这对于券商未来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也势必会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形成巨大冲击。 不过由于此次新规属于征求意见稿,未来的最终文件能否仍然支持券商资产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学习要求

第一部分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基础工具的定义、性质、特征、分类;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可转换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特征、组成要素、分类;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结构、运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监管构架以及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资格管理等基础知识。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主要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掌握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和风险监管。 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述 掌握证券与有价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掌握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结构和基本功能;了解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的义和构成。 掌握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及证券监管机构;掌握证券发行主体及其发行目的;掌握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及投资管理;掌握证券市场中介的含义和种类、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的构成;熟悉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适当性;熟悉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了解个人投资者的含义。 熟悉证券市场产生的背景、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了解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全球证券市场出现的新趋势;掌握新中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阶段和对外开放的内容;熟悉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后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变化;熟悉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措施;熟悉《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的主要内容;了解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和中国解放前的证券市场;了解我国证券业在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内容。 第二章股票 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方法;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掌握与股票相关的部分资本管理概念。 熟悉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不同含义与联系;掌握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系与区别;掌握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基本因素和其他因素。 掌握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原则和剩余资产分配顺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2014-12-24 来源:

华侨城资产证券化案例

华侨城资产证券化案例 华侨城资产证券化项目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旅游产业中的第一次有益尝试,其发行规模18.5亿元,发行期限5年期,融资成本5.5%至6%,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与银行信贷、债券融资等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华侨城欢乐谷是以提供娱乐设施为主的旅游服务设施类公司,深圳、北京和上海三家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1%、55%和79%,除华侨城A资产规模较大外,北京与上海两家公司的总资产均为20亿元左右,属于典型的高负债率、轻资产型公司。通过对主题公园人园凭证的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法对于高负债率、轻资产型公司的种种限制条件,对于旅游企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其次,该项目在首期不足3亿元人园凭证收人的基础上,不仅利用5年发行期作为时间乘数实现杠杆放大,同时根据可靠的历史现金流记录合理预估了未来5年的增长,将有效资产规模进一步放大,最终实现了18.5亿元的融资规模和5年期的融资期限。时间乘数以及预期增长两项创新有效挖掘了基础资产的融资潜力,取得了传统融资方法所不能效果,实现了良好的创新效果。 再次,本案例基础资产由位于深圳、北京和上海三地资产集合而成,利用聚集效应,通过统一的冠名将各地有融资需求的不同企业绑定在一起,发挥规模优势满足增信要求并提升评级,实现了全资本市场的公开融资。集合融资模式不仅有效突破了单一企业因为规模小、信用低、成本高所面临的融资困境,而且打破了传统融资方式较强的地域限制,更是在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中具有重大创新意义。 最后,与传统融资方式中债券融资明确要求募投项目、银行贷款严格限定资金使用方向有所不同,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资金使用相对灵活。例如本次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就主要用于欢乐谷主题公园游乐设备和辅助设备维护、修理和更新,欢乐谷主题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补充日常运营流动资金,尽可能满足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自由度。此外,通过结构化的资产重组技术,本次专项计划将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家独立欢乐谷的人园凭证收入进行打包重组,提升了资产的规模效应;同时采取了5档优先级收益凭证和1档次级受益凭证的优先与次级分层,将专项计划自身的信用等级提高了1至2个等级,降低了融资成本,具有十分有益的推广价值。 一、未来展望 欢乐谷是我国最大的民族品牌主题公园,基于欢乐谷入园凭证而设立的专项计划的成功发行是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的积极响应,也是对民族主题公园品牌的极大支持,更是推动我国金融创新的一大创新举措,在旅游产业和金融行业中都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利用稳定的服务费收人为基础资产发起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充分挖掘了轻资产型旅游企业的有效资产,不仅可用作基础资产的产品范围广,而且通过未来收益权规模和融资期限为杠杆有效放大融资规模,提高了基础资产的融资使用率,对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旅游企业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必将成为旅游产业未来广泛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金融行业而言,以旅游服务费收人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试点业务向常规业务转换过程中的一次大胆尝试,突破了以往基础资产仅限于基础设施等传统行业的局限性,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将引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进入黄金发展阶段。 进入“十三五”,旅游业将初步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其融资规模大、成本低、期限长等优势,将迎来更为广阔的机遇。

【图解】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分类解析

【图解】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分类解析 2016-10-10马晨光律师团队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一样,可以用来完善资本市场的结构,改善资源的配置,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达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目的。而且,和传统的金融过程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突破传统市场主体的束缚,实现资产层面的金融转化,是更精细,更多样和更深层的金融过程。下面将介绍几种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一、资产证券化典型模式 融资方通过转移资产使经营资产特定化、资产隔离,形成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作为现金流进行证券化。从风险防控角度,现阶段绝大部分由原始权益人补充增信。现在很多投行部门在做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首先衡量基础资产是什么,其次衡量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如何。在证券化中,会做结构化,选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增信、评级,再将证券发给投资者。 SPV在做资产证券化时目前有三类:信托计划,券商的专项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 二、不同类型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较为清晰。发起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在贷款池中进行基础资产遴选,打包放入SPV中,确立资产管理计划,再将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卖给投资者。

金融机构给贷款人提供一笔贷款,在证券化过程中,将一系列贷款按照标准来挑选,放入资产池中,之后会将该资产的现金流进行证券化。贷款的本息就会通过这样的现金流再本息兑付给投资者。 1.企业资产证券化 企业资产证券化关注的法律焦点是有没有有效设立一个财产权信托,有没有实现资产的转移,即资产的真实出售。真实出售的判断,在实务中可参考以下法律标准:一是构造基础资产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清晰界定财产或财产权集合的权益边界;二是转让方丧失对基础资产的收益索取权,转让方的债权人不能够对基础资产进行追索;三是所转移的财产和财产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 3、REITs

证券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证券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21.【答案】D 【解析】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在基金价格之外要支付手续费;投资者在买卖开放式基金时,则要支付申购费和赎回费。 22.【答案】C 【解析】A项,国债基金以国家信用作为保证,风险较低,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B项,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其投资对象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银行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D项,指数基金的特点不是它的投资组合等同于市场价格指数的权数比例,而是模仿某一股价指数或债券指数。 23.【答案】A 【解析】A项,平衡型基金将资产分别投资于两种不同特性的证券上,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进行平衡。平衡型基金通常把资金“分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而不是“集中”投资。 24.【答案】D 【解析】ETF是英文“Exchange Traded Funds”的简称,常被译为“交易所交易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将其定名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结合了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一方面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ETF的买卖,另一方面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 25.【答案】C 【解析】依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③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④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答案】A 【解析】A项,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27.【答案】D 【解析】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保管和处置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率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按月支付给托管人。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提取,费率也会因基金种类不同而异。 28.【答案】D 【解析】A项,信用风险是指交易中对方违约,没有履行所作承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B项,市场风险是指因资产或指数价格的不利变动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C项,法律风险是指因合约不符合所在国法律,无法履行或合约条款遗漏及模糊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29.【答案】C 【解析】金融衍生工具具有杠杆性,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证金或权利金就可签订远期大额合约或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若期货交易保证金为合约金额的5%,则期货交易者可以控制20倍于所投资金额的合约资产,即1/6%=16.7(倍)。 30.【答案】A 【解析】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它是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价格(称为远期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的合约。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基本结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主要参与方 (一) 原始权益人:华侨城 A 、上海华侨城、北京华侨城 (二) 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中信证券 (三) 担保人:华侨城集团 (四) 托管人/专项计划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 (五) 监管银行/收款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上海分 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三、交易结构 (一)现金流走向分析 1、 华侨城作为原始权益人,委托中信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募集资金。 2、 中信证券向投资者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受益凭证, 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划至华侨城。 中( S 证券 设立并 F 社老上诵协这步? 兀呼E'「 蜡粮雄人补£) I g 恳础賢产 ■/加靖 人I::二址 制喘-协:莒 九保< 扛砒贵产观事朮r 1机盟管讲 (知有不足*由嫌| .扎" 蜡粮雄人补足)閒承错 飞盘丸■证料 全你*: 中:正企冷:圳

3、华侨城将相关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 并通过中证登深圳 分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受益凭证本金及收益。 (二)现金流划转安排 资金流向 1、华侨城将游客购买入园凭证的款项汇入专项计划的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上海分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2、收款账户中基础资产产生的对应款项按规定汇入专项计划账 户,如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低于约定的最低收益时,原始权益人将支 付差额资金至专项计划账户;如原始权益人未按约定履行差额支付义务时,担保人华侨城集团将提供担保资金至专项计划账户。 3、专项计划管理人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分配,并通过中证登向投资者兑 付该专项计划项下受益凭证的本息。 指令流向 辛项计燮;躺户 知原站机建人未转约定粳 A 分配资金 R-1 ' 兑付设金 R+1 1 _ 基额茫诃I 如龜欢乐答主遞仝园的鬆础賢产幣進沟饷氐于妁走 妁最低梢疇均恂嗣或]-.斡卷匙量健论阳柔假缆轡 纹时J 购买人: 冃; i訥售居踊许产对- 应I的人园吨证隸 项 凭证狀瑚 止常情况下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正式稿)

附件2: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

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

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 2013-09-24阿尔法工场 本文由中原英石基金副总大山推荐 作者:四川信托研发部白云 本文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出发,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念与交易结构、增信方式,并探讨了当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

1.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卖方)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资产支持工具的过程,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资产证券化中“构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重组、优化和隔离的过程,即对基础资产重新配置、组合形成资产池,并通过资产池的真实销售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转变”的过程则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相关参与机构提供服务而实现的,利用一系列的现金流分割技术和信用增级手段使资产支持证券能够以较高的信用等级发行流通。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央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在这三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构造”和“转变”最为理想,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还难以在法律层面实现资产池的真实销售,从而无法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因此,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也很难使得基础资产实现会计意义上的出表。 在这三种实践模式中,我国信托公司目前最主要参与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业务采用的是注册制,除了中融信托,中信信托,粤财信托,外贸信托,华润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在申请尝试外,目前此类业务主要由证券公司主导。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于受证监会监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直接参与其中仍有一定难度。但是,已有少数信托公司在部分信托项目中尝试前端采用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同的交易结构模式,后端发行由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单一资金对接,从而变相实现了信托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例如,中信信托与华侨城地产、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合作的“华侨城租赁收益权信托融资项目”就是这样典型的案例。本项目原本通过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操作,但是由于2008年次贷危机的来临导致监管部门叫停了券商此类业务的开展。 总体而言,三种我国实践中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体现出了三大特点: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足够分散,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款人相对集中;第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性质主要为已经存续的债权,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主要体现为未来的收益(收益权);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设计、运作相对最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ABN)的实质更多类似为一种债券,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介于两者之间。

建行资产证券化_案例分析

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商业银行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1世纪初,我国金融领域展开了全面的金融体制改革,这也是一次我国商业银行走向市场化、企业化经营的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而且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大量流动性差的信贷资产问题。因此,各商业银行纷纷寻找更加有效的金融工具来完善自身的经营能力、改善资本质量。于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在九十年代被引入我国,并逐渐在国内一些领域得到应用。 2005年,随着国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颁布,这种金融工具纷纷被各家商业银行青睐,并进行尝试。2005年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推出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是我国首批政策法规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2005年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这两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启动,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一.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1970年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重要的创新之一,由于其具有破产隔离、信用提升以及设计灵活等优点,因此相关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解决长期贷款风险高、流动性差等问题的主要手段。 从上个世纪60年代末开始,以利率自由化程度扩张、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宣告结束、两次石油危机导致的石油价格飞涨、《巴赛尔资本协议》的实施等为代表的新金融秩序的浪潮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控制利率、汇率导致的价格风险以及信贷自身流动性风险、保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银行不得不开始寻求更为有效的金融工具。于是,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在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管制放松的环境下开始萌生。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摆脱储蓄存款大量提取所造成的流动性困境,将经过联邦住房管理局保险的面向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首次公开发行“过手债券”,这种“过手债券”成为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雏形,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在80年代,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内涵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初的“过手证券”演变成为当今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靠发行MBS来提供。目前,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覆盖租金、版权专利费、汽车贷款应收款、信用卡贷款应收款、消费分期付款等多种领域,其规模已经成为仅次于联邦债券市场的第二大市场。世界各国也纷纷效仿美国,渐进推行各种适合本土环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当前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最具潮流性的金融创新产品。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初步探索。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随着国家信贷计划体系的建立、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展,我国各家国有银行正式从由过去的专业银行模式向从事提供信贷服务的商业银行模式进行转变。出于自身经营和配合国家信贷政策的需要,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的长期贷款,严重牵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国家经济环境的转变滋养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萌芽。然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没有在银行贷款中孵化,而是脱壳于同样有着长期、巨额融资需求的房地产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1992年的海南三亚首先尝试房地产证券化运作,1996年的广深珠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进行资产证券化试验,1997年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OSCO)北美航运应收款支撑票据证券推出,2000年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8000万美元应收账款证券化发行成为了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先导者。 本世纪初,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己经基本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也由过去单一国家财政出资的方式向股份制模式进行了转变,商业银行本身经营模式也由政策性经营转变为企业化经营,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形成,大量

广深高速资产证券化案例

一、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案例――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融资 (一)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项目融资简介 广深珠(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交通厅合作的产物。为筹集广州一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发展商香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三角洲公路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广深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并以特许经营的公路收费权作支持,由其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 6 亿美元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东段工程的建设。和合公司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 50% 的股权,并最终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东段 30 年的特许经营权直至 2027 年。在特许经营权结束时,所有资产无条件地移交给广东省政府。 从性质上看,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属于离岸(跨国)资产证券化(Cross-border Securitization)融资模式。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有学者指出,“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可以作为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之一。 (二)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优势分析 1.从证券化产品角度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具有以下优势:(1)基础设施收费的证券化符合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产品的要求,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比较稳定可靠、容易计算,满足以未来可预见到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要求以及“资产重组”原理。(2)在这个交易机构中,原始权益人将项目的收益权转让给境外的 SPV ,实现了证券化的关键一步――破产隔离。(3)以债券分层的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级,通过担保的方法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技术降低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成本。 2.与其它类型的项目融资方式相比,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优势:(1)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增加时,成本可以降低。(3)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的和在建项目均适用,不受项目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这个过程中主权国政府始终保有项目的所有权。 3.从交易机构的地域分布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也具有其固有优势:(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满足支撑债券发行国的法律要求,规避我国有关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保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顺利完成。(2)在境外发行证券时面对的市场容量大,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多。 4.从融资角度看:(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与其他形式的项目融资想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资金时,融资成本可以降低。 5.其他。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基础设施项目和在建项目均可适用,不受项目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邹光明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产生、发展并盛行于国外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最初在美国不动产市场上得以成功实施,目前已经在金融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内大放异彩。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票据应收款、贸易应收款、知识产权交易收益、基础设施收益等等。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不断扩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对该结构中的证券进行分析,并结合已颁布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交易结构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化融资已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以商业银行贷款为标志的传统筹资方式和资产运作方式。传统的融资途径主要有:企业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此外,还有以项目作为载体的BOT融资等。但是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与上述不同,他是原始权益人将基于资产的未来收益以证券的形式预售的过程。无论何种资产的证券化,其基本交易结构都是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要证券化的资产剥离出来,出售给一特设机构,由特设机构以其获得的该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担保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特设机构以发行证券的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购买资产证券化的价款,特设机构则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一九七○年代之际,美国因为通货膨胀问题的日趋严重,短期利率高涨,而存款利率却因受制于法律而无法提高,造成民众纷纷将原本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金融市场工具,如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和商业票据等,由此而导致所谓的“反中介”现象产生。此现象表现于储蓄者将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委托机构投资人进行投资,即储蓄者改变其投资行为;借款者则转由发行证券向投资人筹措资金,即借款者亦改变其融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日后证券化产品的蓬勃发展。发展至今,证券化从形式上大致可分为融资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两大类。 融资证券化是指资金短缺者采取发行证券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向资金提供者直接融通资金,而不是采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筹措资金。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增发以及公司债券多属于此类。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已有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行

建行资产证券化_案例分析

建行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商业银行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1世纪初,我国金融领域展开了全面的金融体制改革,这也是一次我国商业银行走向市场化、企业化经营的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而且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大量流动性差的信贷资产问题。因此,各商业银行纷纷寻找更加有效的金融工具来完善自身的经营能力、改善资本质量。于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在九十年代被引入我国,并逐渐在国内一些领域得到应用。 2005年,随着国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颁布,这种金融工具纷纷被各家商业银行青睐,并进行尝试。2005年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推出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是我国首批政策法规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2005年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这两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启动,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一.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1970年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重要的创新之一,由于其具有破产隔离、信用提升以及设计灵活等优点,因此相关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解决长期贷款风险高、流动性差等问题的主要手段。 从上个世纪60年代末开始,以利率自由化程度扩张、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宣告结束、两次石油危机导致的石油价格飞涨、《巴赛尔资本协议》的实施等为代表的新金融秩序的浪潮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控制利率、汇率导致的价格风险以及信贷自身流动性风险、保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银行不得不开始寻求更为有效的金融工具。于是,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在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管制放松的环境下开始萌生。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摆脱储蓄存款大量提取所造成的流动性困境,将经过联邦住房管理局保险的面向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首次公开发行“过手债券”,这种“过手债券”成为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雏形,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在80年代,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内涵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初的“过手证券”演变成为当今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靠发行MBS来提供。目前,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覆盖租金、版权专利费、汽车贷款应收款、信用卡贷款应收款、消费分期付款等多种领域,其规模已经成为仅次于联邦债券市场的第二大市场。世界各国也纷纷效仿美国,渐进推行各种适合本土环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当前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最具潮流性的金融创新产品。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初步探索。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随着国家信贷计划体系的建立、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展,我国各家国有银行正式从由过去的专业银行模式向从事提供信贷服务的商业银行模式进行转变。出于自身经营和配合国家信贷政策的需要,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的长期贷款,严重牵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国家经济环境的转变滋养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萌芽。然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没有在银行贷款中孵化,而是脱壳于同样有着长期、巨额融资需求的房地产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1992年的海南三亚首先尝试房地产证券化运作,1996年的广深珠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进行资产证券化试验,1997年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OSCO)北美航运应收款支撑票据证券推出,2000年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8000万美元应收账款证券化发行成为了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先导者。 本世纪初,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己经基本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也由过去单一国家财政出资的方式向股份制模式进行了转变,商业银行本身经营模式也由政策性经营转变为企业化经营,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形成,大量缺乏流动性金融资产对于处置方式创新的迫切性催生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尝试。2003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132亿元不良资产进行了信托证券化处置,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对26.19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资产证券化试点。这两个项目是国内第一次按照国际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进行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尤其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谓是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破冰”之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奠定了实践基础。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有关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环境已经建立。2005年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推出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是我国首批政策法规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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