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

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

— 1 —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

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

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4.5.2 核查生产车间。主要核查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 2 —

4.5.3核查原辅料及成品库房。主要核查各功能库房面积、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是否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4.5.4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4.5.5 核查检验条件。申请材料中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主要核查出厂检验设备是否齐全、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申明委托检验的,核查委托合同是否满足要求及其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

4.5.6 核查工艺流程。主要核查工艺流程布局、设备布局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及其与审查细则的合规性。

4.5.7核查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4.6 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在组长组织下,审查人员应当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4.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4.5.1~4.5.7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沟通。

4.8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

— 3 —

审查记录表。

4.9 判定原则及决定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当全部项目的审查结论均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4.10 形成审查结论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申请人应署名或签署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应一并签署。

4.11 报告和通知

审查结论应报审查组织单位,审查组织单位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改进的,审查组织单位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中明确。

4.12 意见反馈

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现场核查意见。

5.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程序及要点

5.1 通知检验事项

— 4 —

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结论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告知申请人批量食品抽样基数、检验项目等食品审查细则规定的事项。

5.2 样品抽取

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审查组织部门及时安排人员按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实施抽样。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3 选择检验机构

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5.4 样品送达

5.4.1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5.4.2 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5.5 样品接收

5.5.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审查组织部门。

5.5.2 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 5 —

5.5.3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

5.6 实施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

5.7 检验结果送达

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5.8 许可检验复检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后,参照本规定5.3-5.7执行。

5.9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食品检验合格后,许可机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6.已设立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7.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8.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 6 —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 7 —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

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 申请人陈述

2.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 申请人治理结构

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5.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6.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 8 —

申请人陈述

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

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8. 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3份。

9.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0. 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

11. 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月产量可以达到、年产量可以达到。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 9 —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申请人基本条件汇总申请人名称或预核准名

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时填写)生产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

(如有时)

企业代码

(如已设立时)

主要管理和

技术人员数

生产厂房

建成时间

占地面积米2建筑面积米2

申请生产食品情况

申证单元及

食品品种明细

申证单元:

(食品品种明细)(可附页)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或企业标准

标准号:

(列出全部项目)

年设计能力吨

年实际产量

(企业已设立时)

— 10 —

申请人治理结构

职责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投资人

注:本表需附治理结构图。

— 11 —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序号申请人各生产场点、工

艺、工序名称

该生产场点、工艺、工

序所在地

该所在地有权使用证

明材料

注:1.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审查细则规定的各工艺要求;

2. 本表需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示、设备布局图示。

— 12 —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设备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安装使用

场所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完好状态

购置或租用日

期,购置资产证

明或租用证明

— 13 —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类别序

名称

型号

规格

精度

等级

检定有效

截止期

使用

场所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以上申请人自行检验时填写

以下申请人委托检验时填写

— 14 —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

职务职称

文化程度、

专业

负责领域

工序

— 15 —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序号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应文本编号— 16 —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字[ ]第号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 17 —

附件3: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字[ ]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经审查,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项及有关产品生产许可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 18 —

附件4: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电话

生产场所地址

审查任务:审核申请材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批量食品

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

审查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审查组成员

审查工作安排

审查分工证号审查内容

组长:

成员:

审查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

— 19 —

附件5: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现定于___年___月___日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生产场所等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核查组:

组长:联系电话:

成员:联系电话:

二、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1.首次会。

2.现场核查,包括:查看现场、调阅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

3. 核查组内部会议,做出初步意见。

4.与申请人交流沟通,确定核查结论。

5.末次会。

三、参加首末次会人员:

核查组全体成员、申请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等。

四、请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 20 —

茶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茶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加工、调配(或不调配)等工序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而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辅料 ↓ 茶叶的水提取物(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管道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茶多酚、咖啡因含量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茶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处理设备; 2.配料罐; 3.过滤器; 4.杀菌设备; 5.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6.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8.混比机(适用碳酸型茶饮料)。 四、产品相关标准 QB2499-2000《茶饮料》;GB19296—2003《茶饮料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 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 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 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 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 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 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 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 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最新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用户操作指南 建设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承建单位: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2) 1.1系统简介 (2) 1.2功能说明 (2) 1.3用户说明 (3) 1.4用户环境要求 (3) 第二章操作指南 (4) 2.1系统登录 (4) 2.2系统首页 (4) 2.3经营许可 (5) 2.3.1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2审查 (10) 2.3.3听证 (11) 2.3.4现场核查 (13) 2.3.5审核 (14) 2.3.6审批 (15) 2.3.7打证 (16) 2.3.8发证 (18) 2.3.9归档 (19) 2.3.10档案修改 (21) 2.3.11综合查询 (26) 2.3.12综合统计 (32) 2.3.15.2 34 2.4系统管理 (36) 2.4.1用户管理 (36) 2.4.2角色管理 (38) 2.4.3部门管理 (40)

第一章概述 1.1系统简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不断完善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行电子化办公的要求。在此大形势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总局)开始由“传统管理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抓住建设全国食药许可数据库的交换与共享平台的机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在许可证审批管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应用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许可证的业务办理和监管,不断提高食药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形成高效、规范、协调的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和提高食药总局的监管和服务能力。 系统名称: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访问地址:http://202.100.78.146/sp(试用平台) 编写目标:引导和方便各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单位用户使用系统 1.2功能说明 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对食品经营许可业务进行受理、审查、听证、现场核查、审核、审批、打证、归档业务处理以及相关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主要包括对食品经营申请人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批,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饮料类产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各单元未包括的其他类型软饮料产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其他饮料类的生产工艺。 水处理→水辅料 ↓↓ 植物的水提取物(或其他浓缩液、粉等)→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或不过滤)→杀菌灌装(灌装杀菌)→封盖→检验→成品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的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 (二)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及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生产的关键控制点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2.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特征性含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饮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及封盖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完整模板

XX市XXX食品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食品操作流程制度

为规范食品操作流程,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4、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6、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8、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9、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病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 6、强调员工个人卫生,要求员工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

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 第129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 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用户使用手册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目录 一、概述 (3) 1.1系统简介 (3) 1.2软件运行环境 (3) 二、使用说明 (3) 2.1注册及登录 (3) 2.1.1注册 (3) 2.1.2登录 (5) 2.2系统首页 (5) 2.2.1新办申请 (6) 3.1申请业务查询 (14) 4.1许可证信息查询 (15) 4.1.1许可证信息查询 (15) 5.1使用帮助 (17) 6.1公众查询 (17)

一、概述 本手册主要讲述“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的各项功能,给出各个功能的操作步骤,指导企业用户能够熟练使用本系统。 1.1系统简介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全面应用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许可证的业务办理和监管,不断提高食药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形成高效、规范、协调的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和提高食药总局的监管和服务能力。建立一个适应信息化需求的功能强大的、方便管理的、界面友好的应用系统。 1.2软件运行环境 平台推荐使用IE8,分辨率为1280*960、1280*1024、1360*768及以上时页面展示效果最佳。 说明:目前一家企业在网上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申请一次。 2.1注册及登录 该软件需要在浏览器中输入给指定的域名方可打开如“图2-1”所示登录页面。 图2-1 2.1.1注册 首次进入该系统的用户需要点击页面中的“立即注册”按钮进行注册。点击“立即注册”

后,进入“图2-2”所示界面。 图2-2 根据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点击“”完成注册,同时页面跳转到“图2-3”所示页面,此时注册成功。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附件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

号标注。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据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供餐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 水处理→水 + 辅料 ↓ 浓缩汁(浆)→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 2.以果(蔬)为原料 果(蔬)水处理→水 + 辅料 ↓↓ 预处理→榨汁→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原果汁含量与明示不符、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原料清洗车间(直接以果、蔬为原料)、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果(蔬)预处理设施(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 2. 榨汁机或制浆机(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 3. 水处理设备; 4. 调配设施(需调配的); 5. 贮罐; 6. 杀菌设备; 7.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8.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9. 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本人(单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和消费者的监督: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食品召回制度。 十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需提供)。 十四、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供制定有散装食品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散装食品销售者需提供)。 十五、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提供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使用添加剂者需提供)。 十六、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网络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食品送餐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送餐记录制度(网络经营者需提供)。 十七、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场所)。 十八、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

场所需提供)。 本人(单位)制定的以上制度,在辖区食药所监督下实施,并将相关制度内容存档或制作悬挂于经营场所墙上,便于执法人员和消费者监督。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

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须知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网上办理须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局关于行政审批全程网办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部署,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方便行政相对人,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局承办的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相对人在申请食品经营许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再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待现场验收或领取证件时,提交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电子版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的纸质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备存档。 《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报程序 一、点击,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617147678.html,/sdfdaout/,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系统; 二、在系统首页点击“注册”,选择对应业务类型,进入“新开办用户注册”界面,在“1 注册信息”填写经营者的所有信息(相关信息须与营业执照内容完全一致);在“2 登录信息”填写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申报人注意留存注册用户名、密码,以便填写许可申报、补正材料、查询进度;用户名最好用手机号,密码简单易记); 三、回到系统首页输入用户名、登录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依照①②③操作步骤指示,选择“许可申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补证、延续、注销)”,现阶段无论是变更、延续等情况,第③步都必须按新开办选择申请,进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界面; 四、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界面,食品流通经营主体为企业、餐饮经营面积150㎡以上、学校食堂(含幼儿园)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选择受理机关为“济宁市嘉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餐饮经营面积150㎡以下的、小型的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药店经营食品者,受理机关为济宁市嘉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各相应食药监所);梁宝寺镇、纸坊镇所有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匀由该所在地所受理。 五、用户在申请表界面逐一填写申报信息,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写经营项目及经济(单位)性质,因经营项目及经济性质不同,所附资料目录也不同。上传文件模版,可登陆嘉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https://www.360docs.net/doc/b617147678.html,官网,在“下载专区”下载对应制度文书参考。 六、用户填写完毕,可点击“暂存”按钮,检查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后,注意在“许可进度”项目下及时查询办理进度,在“办理状态”栏显示“已受理”字样时,打印申请表,连同上传材料复印件,一并上交至嘉祥县行政审批大厅食品药品监督局窗口或待现场验收时交予工作人员带回。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 2019-12-31 【备注】 https://www.360docs.net/doc/b617147678.html,/art/2015/12/29/art_3544_12544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6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6号) 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 区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称镇街监管所)开展除审批及决定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 2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编辑 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

(经营管理)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经营管理)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 — 2 —

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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