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大规则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大规则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大规则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大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

规则二(二)

(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号。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零件必需是无须进一步加工的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零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三)

(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十、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例如,税号05.03列出“马毛”)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税目(例如,税号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仅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税号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在类、章注释或税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旨在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还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税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十二、然而,本款规则绝不意味着将税号范围扩大到不按照规则一的规定,将不符合税目条文的货品也包括进来,即由于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税号所列货品特征的情况。

十三、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大规则

报关员考试培训文章来源:考试界更新时间:2008-7-1 9:49:22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

税目。

注释:

一、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二、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规定,根据税目条文既可归入税号97.01至97.05中的一个税号,又可归入税号97.06的货品,应归入税号97.06以前的有关税号,即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一)

三、规则三(一)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

四、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税目就比其他税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一)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85.10,而不应作为手提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85.08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税号85.09)。

(二)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

例子:

1、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税号87.08,而应归入税号57.03,因该税号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为用于飞机上。该货品不应作为税号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入税号88.03,而应归入税号70.07,因该税号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比其他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三(二)

六、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

(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

七、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八、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例子:

(一)由一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

(二)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

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税号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以下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货品的例子:

(一)1、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税号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税号20.04)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6.02。

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税号19.02)、一小袋乳酪粉(税号04.06)及一小罐蕃茄酱(税号21.03)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9.02。

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例如:

(1)一罐小虾(税号16.05)、一罐肝酱(税号16.02)、一罐乳酪(税号04.06)、一罐火腿肉片(税号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税号16.01);

(2)一瓶税号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税号22.04的葡萄酒。

对于以上两个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入各自所属的税号项下。

(二)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税号85.10)、一把梳子(税号96.15)、一把剪子(税号82.13)、一把刷子(税号96.03)及一条毛巾(税号63.02),装于一个皮匣子(税号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85.10。

(三)成套绘图器具,由一把尺子(税号90.17)、一个圆盘计算器(税号90.17)、一个绘图圆规(税号90.17)、一支铅笔(税号96.09)及一个卷笔刀(税号82.14),装于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税号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90.17。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

规则三(三)

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注释:

一、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

二、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

三、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注释:

规则五(一)

(箱、盒及类似容器)

一、本款规则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一)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二)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物品的作用。本条标准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三)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税目。

(四)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五)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二、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并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归类的容器的例子如下:

(一)首饰盒及箱(税号71.13);

(二)电动剃须刀套(税号85.10);

(三)望远镜盒(税号90.05);

(四)乐器盒、箱及袋(例如,税号92.02);

(五)枪套(例如,税号93.03)。

三、本款规则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装有糖果的装饰性瓷碗。规则五(二)

(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四、本款规则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

五、规则五(一)优先于本款规则,因此,规则五(一)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注释:

一、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税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二、规则六所用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同一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税目项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确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只能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

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释四(二)所规定“铂”的范围就与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相同,因此,在解释子目号7110.1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

三、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税目范围

商品编码归类总规则

商品编码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介绍 归类总规则是为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而制定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部首,共有六条构成,它们是指导并保证商品归类统一的法律依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归类总规则的使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我们必须顺序使用。下面,我们逐一介绍这六条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规则解释: 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例如: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注释的作

农夫山泉商品编码及商品分类

农夫山泉商品条码及商品分类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大陆的饮用水生产企业,成立于1996年9月26日,原名为“浙江千岛湖养生堂饮用水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杭州。公司拥有“农夫山泉”自主品牌,以“农夫山泉有点甜”的广告语而闻名于全国各地。 企业主要是生产部门的工作技术人员负责条码管理的,在企业内部使用EDI、ERP、SCM条等信息系统对条码进行信息化管理,且全部产品均使用商品条码,不仅在生产环节使用,还在仓储、物流、商品零售等环节使用。 商品条码在企业的应用中有着很大的作用: 1、提高企业形象,加强对公司产品品牌形象的贡献, 2、及时得到库存信息,满足补货和盘点的需求, 3、改善供应链、降低与贸易伙伴的沟通成本、使得分销管理更轻松, 4、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效率,降低差错率 5、解决企业信息化中的编码和数据采集问题等 一、 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是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统一规定的规则编制的,分为标准版和缩短版两种。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简称EAN-13码。 “农夫山泉”的商品条形码是属于标准版的商品条码的代码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也属于全球贸易项目代码中零售贸易项目EAN/UCC—13代码 结构为EAN—13码结构二:XXXXXXXXXXXXX其中:69211685为厂商识别代码(包含前缀码) 0925为商品项目代码 6校验码

如:纯净水——6921168509256 农夫果园——692 1168532025 农夫果园混合果蔬——692 1168532015 二、 商品分类 农夫山泉旗下产品有:农夫山泉纯净水、农夫果园蔬菜水果饮料、尖叫功能饮料、东方树叶茶饮料等 一、大分类::主要分类标准按商品特征分类 所以农夫山泉是属于饮用水、饮料类 二、中分类:大分类中细分出来的类别 如:1)按商品功能划分 尖叫系列的产品:植物饮料——提高免疫力和抗疲劳作用 活性肽——运动饮料,迅速恢复运动疲劳 纤维——柠檬饮料,日常保健,增强免疫力2 )按商品制造方法和加工工艺划分 东方树叶茶饮料有:乌龙茶茉莉花茶红茶绿茶4种口味3)按商品产地划分 农夫山泉纯净水有:浙江千岛湖、吉林长白山、湖北丹江口、广东万绿湖4个产地 三、小分类:中分类中进一步细分出来的类别 1)按规格包装划: 其纯净水可分为——380ml550ml750ml1.5L4L19L等规格 2)按商品口味划分:

[管理制度]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 (管理制度)协调制度归类总规 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货品于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 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壹、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 分章均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于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壹壹列出,全均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壹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 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俩条规则进行归类: (壹)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关联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之上三(壹)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 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 )、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 五、之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于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关联的类、章注释是最

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于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壹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壹)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于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仍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 (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于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和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壹种之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壹)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壹、规则二(壹)将所有列出某壹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仍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于某壹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仍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壹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商品编码归类题目概要

1、雀巢“l+2”咖啡(含速溶咖啡、少量咖啡伴侣和糖) 答案:【2101、1200】该商品属于咖啡的深加工产品,故应归入品目2101,由于含速溶咖啡、少量咖啡伴侣和糖,故属于“以浓缩精汁为基本成分的制品”,故应归入子目2101、1200。 2、浸在糖水中的切片菠萝罐头 答案:【2008、2010】菠萝浸在糖水中,故属于深加工,应归入第二十章,注意浸在糖水中不同于糖渍,故不能归入品目2006。 3、速食米饭 答案:【l904、9000】速食米饭符合品目1904“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预煮的谷粒”,故应归入品目l904。第10章的谷物去壳归入11章(稻谷除外,稻谷去壳仍归入第10章),去壳后进一步加工(煮熟)的归入第19章 4、烘炒过的燕麦片 答案:【l904、1000】燕麦片经过烘炒,属于深加工的谷物,应归入品目1904“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 5、加有鸡蛋的生的龙须面条 答案:【l902、1100】面条属于面食,故应归入品目l902,然后按“生的面食”和“含蛋”的条件归入子目l902、1100。 6、油炸鱿鱼块

答案:【l605、9090】鱿鱼经过油炸,应归入第十六章,由于鱿鱼不是鱼而是软体动物,故应归入品目1605。今年答案1605.5400 7、炒熟的开心果 答案:【2008、】999】开心果属于坚果,可以在品目0802项下的子目0802、5000查到,炒熟的开心果则应看成是深加工的坚果,故应归入品目2008。 8、由柠檬酸、糖、香精等配制而成的供家庭自制饮料用的柠檬晶,500克袋装 答案:【2106、9090】由于这样的配制食品在第四类中有关品目没有列名,故只能归入品目2106“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并按“其他”归入子目2106、9090。 9、青菜经精细均化制成的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400克/瓶 答案:【2005、、9999】该商品经过复杂的加工,应归入品目2005,根据第二十章子目注释一的规定,“均化蔬菜”必须净重不超过250克,故该食品不能按“均化蔬菜”归入子目2005、1000,而应按“其他蔬菜”归入子目2005、9999。 10、经精细均化制成的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虾仁占l0%、猪肉占20%、马铃薯占70%,400克/瓶 答案:【l602、4990】该婴幼儿食品由几种基本配料制成,但是根据第二十一章章注三的规定,“均化混合食品”必须净重不超过250克,故该食品不能按“均化混合食品”归入品目2104,而是应该根据第十六章章注二的规定,由于虾仁加上猪肉超过了20%,并且猪肉的含量超过了虾仁,故该食品应按猪肉产品归入品目l602。 方法:首先,由于是混合食品,先判断是否是特殊食品(1902面食2103调味料2104均化食品);如果不是,判断肉类相加是否超过20%,超过就按含量最大的肉类归入16章

HSCODE商品编码归类规则

规则一 一、商品归类考试介绍 1、第四章商品归类,占的分值是40-45分左右。 出题方式是给出20个商品名称,在《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找到正确的商品的8位数编码,将这8个数字相加,求得的和在答题卡上涂上。 例题:1、洗衣皂 经查商品编码为3401.1910,将这8位数字相加,即:3+4+0+1+1+9+1+0=19,将答题卡上两行0-9数字框涂成 1、 考试给出20个商品名称,每个2分。共40分,除此之外,查找商品编码的“六大归类总规则”也会以单选题、多选或判断题的方式来出题,04、05年考试的时候要占的分值是40-45分。 2、《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中查找编码。大家不要在书上做记号,否则以作弊论处。 3、《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一共是21类97章,目录要熟悉,在考试的时候看到所给出的商品名称,要能够判断出它是21类中的哪一类,根据目录找到其所在的一个大致的章节。第1类到第4类是农副产品,从第5类到22类是工业品。 4、21类商品: 重点类(章)是:第六类、第十一类和第十六类 其次是:第一类、第四类和第十五类 5、查找商品编码的方法 (1)、确定所给出的商品名称的中心词,判断所归入的类、章(21类97章)。 (2)、查阅类注、章注 (3)、查阅相应章中品目条文和注释,如可见该商品则确定品目。如果有二级子目则继续往下查,依次确定二、三、四级子目。 (4)、如无规定则运用归类总规则来确定品目。 例:重量为1000克的活火鸡,供食用 1、第一步,找到所在的类、章。火鸡是活动物,归第一类第一章。 2、查阅类注、章注没做说明。(即查阅第一类的类注和第一章的章注,不属于本章不包括的情形。因此可归入第一章) 3、查阅相应章中品目条文,如可见该商品则确定品目。(即查阅第一章四位数品目号列及其黑体字。活火鸡属于家禽类,在0105就可以找到家禽。) 4、再进一步确定它的8位数编码,0105.9994。 《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这本书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写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在别的地方可能还会看到“H.S.”指的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那么HS中的编码只有6位。 教材中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这本书有8位,也就是说第7、8位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字目。在实际的业务中分得更细,有些编码是9位、10位。考试中,大家以考试指定的教材为准,只要求掌握到8位。判断题 《协调制度》中的编码采用的是8位数编码。 答案:错误。 6、商品的8位数编码(例如:0105.9994)前两位表示项目所在章(01指的是第一章的内容),3、4位表示在该

外贸品学堂商品编码第一讲课后练习题(归类总规则综合练习)

外贸品学堂商品编码第一讲课后练习 一、单选题: 1、《协调制度》共有() A、20类、96章 B、21类、97章 C、6类、97章 D、21类、96章 2、H.S编码制度,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从类来看,基本上是按()分类。 A.贸易部门 B.社会生产 C.同一起始原料 D.同一类型产品 3、我国的《统计商品目录》共有()。 A、20类、96章 B、21类、97章 C、22类、99章 D、21类、96章 4、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前,向()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A、45日;所在地海关 B、30日;直属海关 C、30日;海关总署 D、45日;直属海关 5、请指出下列叙述中错误的是()。 A.《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设立 B.归类总规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的商品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C.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D. 最相类似、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6、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在进行商品归类时,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一般税目 B、在进行商品归类时,混合物可以按照其中的一种成分进行归类 C、在进行商品归类时,商品的包装容器应该单独进行税则归类 D、从后归类原则是商品归类时,优先采用的原则 7、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基本特征D、核心组成部件 8、在进行商品税则分类时,对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以上税号的商品,在税目条文和注释均无规定时,其归类次序为() A、基本特征、最相类似、具体列名、从后归类 B、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最相类似 C、最相类似、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D、具体列名、最相类似、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9、在进行商品税则归类时,对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商品,在税目条文和注释均无规定时,其归类次序为() A、基本特征、具体列名、从后归类 B、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C、从后归类、基本特征、具体列名 D、基本特征、从后归类、具体列名 10、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给予撤销。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失效。 A、再进口该货物之前 B、再出口该货物之日 C、撤销之日 D、再进出口该货物之日 二、多选题: 1、H.S编码制度将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后,在各类内,则基本上按()设章。 A.贸易部门 B.生产部门 C.自然属性 D.用途(功能) 2、下列选项中属于归类的依据的是()

商品的分类及编码

商品的分类及编码 一、单项选择 1.是商品分类的主要标志( C )。 A.商品成分B.商品原材料C.商品用途D.商品制造方法2.钢材分管材、线材、板材、元钢、工字钢、螺纹钢,这是按____分类的( B )。 A.商品的成分B.商品的外观、形状 C.商品的原材料 D.商品的用途 3.塑料商品可分为聚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等塑料商品,这是按____分类的( A )。 A.商品的化学成分B.商品的外观、形状C.商品的原材 料D.商品的用途 4.茶叶可分为红茶、绿茶、乌龙茶,这是按____分类的( C )。 A.商品的化学成分B.商品的外观、形状 C.商品的原材 料D.商品的制造方法 5.胶鞋可分为劳保鞋、雨鞋、便鞋、运动鞋,这是以__B__作为分类标志的( )。

A.商品的化学成分B.商品的用途 C.商品的加工方法D.商品的原材料 6.国际贸易分类标准将所有商品分为____大类,大类下又分____ 类( C )。 A.21, 99 B.10, 63 C.21, 97 D.21, 63 7. 1993年1月1日起我国对美国、欧盟、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等设限国家协议项目下实施( D)。 A.《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奖励目录》 B.《我国实际配额对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 C.《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D.《我国纺织品出口配额种类表》 8.是目前国际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制度( B )。 A.《关税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B.《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C.《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D.《对外贸易进口业务统计商品目录》 9.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采用的是( D )。 A.层次编码法B.顺序编码法C.平行编码法D.混合编码法

HS编码归类方法

HS编码归类方法 有列名归列名; 没有列名归用途; 没有用途归成分; 没有成分归类别; 不同成分比多少; 相同成分要从后。 一、列名优先原则:有列名归列名 本文所述“有列名”是指《税则》中税(品)目条文或者子目条文中列名具体或比较具体的商品名称,即商品表现出的特征与商品归类的语言基本吻合。例: 1.已冲洗并已配音的供教学用的35毫米电影胶片(税号3706.1010); 2.规格及形状适于安装在船舶舷窗上的安全玻璃(税号7007.1110); 3.功率为80瓦的吊扇(税号8414.5110)。 这其中包括《归类总规则》规则二(一)所示的:在进出口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的,该项商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例如: 1.已剪裁成型未缝制的机织面料分指手套(税号6216.0000); 2.缺少鞍座的山地自行车(税号8712.0030); 3.未喷漆的自行车架(税号8714.9100); 4.缺少螺钉的塑料制眼镜架(税号9003.1100)。 以及这些商品的拆散件及成套散件(SKD—成套部件,CKD—成套散件),例如: 1.高速摄影机成套散件(税号9007.1910); 2.机动游览船成套部件(税号8901.1010); 3.尚未焊接装配的成套心电图记录仪(税号9018.1100)。 还包括《归类总规则》规则二(二)所示的:某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但不得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的。例如: 1.加碘的食用盐(税号2501.0011); 2.加糖的牛奶(税号0402.9900); 3.加有着色剂的砂糖(税号1701.9910); 4.皮革制分指手套、口上镶有兔毛皮装缏条(税号4203.2990)。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不难理解“有列名”即是由品目条文及子目条文所组合而成的商品名称,已完整或者基本描绘出我们进行归类的进出口商品的特征。显示出的商品列名与实际商品已经具体。由此,根据《归类总规则》规则三(一)所示,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即本文所称的列名优先的原则。列名优先的原则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第一原则,也是首选的归类方法。. 因此,在我们进行商品归类练习时,首先要根据所归类商品的特征,如:商品的主要成分、加工方式、规格、用途、等级、包装方式、功能作用等进行综合分析,再根据分析结果找出其相适合的品目,最后以“列名优先”的原则进行归类。

归类总规则的理解

归类总规则的理解(绝对专业)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二)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无需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商品归类题

海关图书增值网练习题 课时练习题 ()1、单选:目前,给予我国出口产品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__________ 个:A:38 B:39 C:40 D:41 ()2、多选:除了保险单以外,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常采用的保险单据有: A: 担保保险单B: 保险批单C: 预约保险单D: 保险凭证 ()3 、填空:根据《原产地条例》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贸易管理措施及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证明。 ()4、填空:原产地证书签发的依据是()。 ()5、填空:商品归类决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6、判断: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其法率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7、判断:由出口商、生产厂家出具的厂商产地证,不属于一般原产地证书的范围。 课时练习题(归类总规则) ()1、单选: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 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B: 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 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D: 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2、单选:具有扫描功能和传真功能的组合机,其中传真功能为主要功能,

归入品目8517,运用的依据是: A: 归类总规则一B: 归类总规则二(二)C: 归类总规则三(二)D: 归类总规则四()3、冷冻的鸡胗,依据规类总规则一,应将货品归入品目: A: B:01.05 C: D: ()4、马戏团的马匹看似可归入第一章的“活动物” ,但第一章注释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 ”的动物,因此,根据章注释、品目条文,将该货品归入品目,此归类依据为:A: 规则一B: 规则四C: 规则五D: 规则六 ()5、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 A: 归类总规则一说明标题不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B: 归类总规则一说明标题,仅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C:归类总规则一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只是税目条文。 D: 商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依据有税目条文、类注或章注以及归类总规则。 ()6、判断:依据《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 应是按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和税目条文及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归类。() 课时练习题 ()1、单选:成套的手机散件应按照整机归类,归入税号手持(包括车载) 式无线电话机,运用的依据是: A: 归类总规则二(一)B: 归类总规则二(二)C: 归类总规则三(二)D: 归类总规则三(三) ()2、单选: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 A: 归类总规则二说明税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 规则二(一) (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号。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归类总程序讲解

归类总程序讲解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商品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1、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2、规则解释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本身不是归类依据,归类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规则二 1、条文内容 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规则解释 规则二(一):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例如:缺少电池的,仍然按照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了方便搬运拆开了,也应按家具归类,而不是木板。 规则二(一)要点:只要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就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二):两层含义 (1)是针对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应该包括天然软木制成的或者天然软木和其他材料制作成的,比如,53"涂蜡的热水瓶软木塞

商品编码学习四步法

2011年报关员考试:商品编码学习四步法 在报关员考试中,商品编码是比较重要的,占40分比重。很多朋友一看到编码就头晕,其实学好它并不是件难事,请看下面的商品编码学习四步法: 一、六条规则是准确查找编码的灵魂,一定要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如果六条规则没有理解、掌握好的话,就算做N道编码,也是没用的。因为考试里的编码题目都是巧妙的运用了六条规则。其中规则运用频率较高的是规则三和六。 二、在理解掌握六条规则的基础上,要将编码书大概的看一下。即要熟悉编码的编排结构,要达到,给我一道基础题,你立刻能想到它大概归到哪一章,不要求你做到立刻找到那个子目,但楼主你能做到找到大概是哪一章,就已经达到最基础的标准了! 三、在熟悉了编码的编排结构以后,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注释,要细心看一下。即那些排除在本章之外的,要特别留心,说到这,很多初次学编码的考生感到头疼的地方就是在这儿了,明明你觉得归这里,可一看答案却归在那里,这就是因为你没有好好看章注类注、子注的考试考的恰恰是注释和六条的规则的综合运用。 四,如果是自学,可以仔细的看一下前几年考试教材编码这块的讲解内容,写的非常好的。看一遍,在理解六条规则和熟悉编码编排结构的基础上看一遍,效果肯定不错的。因为考试这几年喜欢考那里的知识点。比如,中华绒毛蟹,就是05年考试教材里的原题!不超过05年辅导教材的范围。 学习编码,不要急着一步求成,对于刚入门或者没有编码基础的朋友门,应该先充分了解6个规则的意思,不要求你能背下来,但是至少要理解透,规则看起来对于查编码联系不大,不过我觉得是编码的灵魂所在,如果碰上有疑惑的,难以理解的编码,从规则入手,反倒能更加的清晰。 刚开始查编码,如果没有基础朋友,查几个,就会觉得这个很难,所以我建议大家要坚持,特别是刚开始学编码的几天,要尽量多做的编码,使自己对规则和编码书的内容都尽可能的熟悉起来,使自己能够看到有具体列名的编码,脑子马上有所反映,第一步目标就达到了。 对于有基础的朋友,其实这个方法也同样适用,只有对编码最基本的基础理解好了,才能够学的更好。 晚上我在网上看到有我发题目的相关答案,希望大家认清楚一下,编码一定要自己做好后,才可以去看答案,千万不要边看答案边做编码,

HS归类总规则

HS归类总规则(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Harmonized System) 一、规则一 (一)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规则解释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没有法律效力)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果按照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无法确定归类,,按以下的其他规则(规则二、三、四、 五、六)确定品目的归类。”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二、规则二 (一)条文内容 (一)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规则解释 规则二(一):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 例如:缺少电池的笔记本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 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了方便搬运拆开了,也应按家具归类,而不是木板。 规则二(一)要点:只要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λ 规则二(一)一般不适用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λ 历年考题: 2007年判断题:按照归类总规则的规定,税目所列货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物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出口时的未组装件和拆散件。 答案:对 规则二(二):两层含义 1、是针对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品目4503“天然软木制品”应该包括天然软木制成的或者天然软木和其他材料制作成

产品归类和条码规则

商品录入中条码规则管理 商品条码的特点: 1. EAN-13 标准,通常有690-695 数字开头的国家工商编号,末尾数字自动生成 2.具有唯一性,商家定位的可追溯性 条码标准:所有商品采用EAN-13 样式 (下文参见此编码) 条码系统管理: 系统中单件商品对应唯一的入库条码号,由全联汽车百货根据规则制定,出厂有厂家定义的型号标准,以及系统管理的编号。 注册商品在出厂会有出厂条码,而出厂条码的商品可能存在多个类属(比如颜色不同的商品注册商品条码的号码一致),在系统中会作为不同的入库条码号。 商品出厂条码入库条码号商品型号产品名称规格工业质量标准67213169082381234567890NO823 080型莱特薄本199×140 42页紫色QB/T1438-2007 1234567891NO823 080型莱特薄本199×140 42页红色QB/T1438-2007 系统中存在的部分对应关系, 商品——> 厂家 商品——> 价格 商品——> 数量 商品——> 库存编号

系统中涉及的诸多对应关系: 通过关系对应,我们能够找到存在关系的详细信息,例如: 商品出厂条码号——> 供应商 6721316908238 ——> 13923849 供应商号——> 供应商信息 13923849 ——> 产品、地址、联系方式、服务评级等 商品出厂条码号——> 商品入库条码号 6721316908238 ——> 1239840180 6721316908238 ——> 1239840181 商品入库号——> 商品属性 6721316908238 ——> 颜色、规格、供货周期等 商品入库条码——> 产品的数量 6721316908238 ——> 补货数量、补货时间 ——> 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总量 ——> A服务店数量、C体验中心数量、库存总量 通过产品的条码号(无论入库条码或者出厂条码)均可以找到唯一的生产供应商,而通过生产供应商可以找到系统中供应商品的状态。 同样可以根据任何一个产品编号找到产品的状态 商品类目编号: 制定独立的库存管理条码,在于方便分类和定位。 产品分三级,一级分类11个类目,二级分类目前不超过8个,三级分类类目目前不超过40个一级、二级分类按双数表示,三级分类 商品分类、产品规格、堆放仓库及货架、商家编号 产品分类:01- 03- 039 产品编号:1239840180 仓库货架:02109 商家代码:13923849 供应商条码与库存管理条码关系: 商品条码和入库条码均是对应,如6721316908238 对应入库条码010303960037812325 产品型号定义: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 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

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

商品归类总规则

商品归类总规则 商品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1、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2、规则解释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本身不是归类依据,归类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规则二 1、条文内容 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

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规则解释 规则二(一) :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 例如:缺少电池的笔记本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 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了方便搬运拆开了,也应按家具归类,而不是木板。 规则二(一)要点:只要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就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二) :两层含义 (1)是针对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应该包括天然软木制成的或者天然软木和其他材料制作成的,比如,53 "涂蜡的热水瓶软木塞子" (涂了蜡,加入了其它材料) ,但仍然归入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 53 ,因为涂蜡并未改变软木塞子(天然软木)的基本特征。 (2)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

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二)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无需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品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仅可用于加工成制成品或零件(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中间产品,其一端封闭而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闭,螺纹瓶口下面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不应视为“毛坯”。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 规则二(一) (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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