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的作用及法律特征是什么

域名的作用及法律特征是什么
域名的作用及法律特征是什么

域名的作用及法律特征是什么

从因特网的管理角度看,域名就是因特网主机的地址,由它可转换为该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位置。但随着因特网中商业活动的急剧增加,域名的实际意义已经远远超出地址的作用。

域名的作用

主机都是有所属单位的,所以域名也就是主机所属单位在网络空间中的永久地址和名称。对于企业来说,它就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宣传等活动的标识,与人们经常使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具有类似的作用。实际应用中,许多企业都是以其名称或主要产品的商标作为域名的。当然,有很多是使用缩写的形式。这样,人们在因特网中就很容易找到该企业的主页,查询到有关的商业信息,增强该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尽管域名尚未被明确赋予法律上的意义,但它实质上是类似于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一种工业产权,是网络中重要的无形资产,蕴含着很高的商业价值。甚至可以说,域名将成为“下世纪商业信息空间一个重要的“‘制空权’”。

域名的命名由4个部分组成,其中最右边的组成部分称为最高层域名,或称顶级域名,以两个字母表示世界各国的国名,另外有6个以3个字母命名的顶级域,其中COM(商业机构)、ORG(事业机构)和NET(网络服务机构)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因其影响范围大,

尤其是COM,在它们下面注册的二级域名最具商业价值。另外3个用在美国表示行业。

域名在国际互连网上是国际通行的,全世界都可以用某个域名访问某一网站。域名也是唯一的,谁先注册,谁就拥有使用权。注册域名后,全世界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再注册相同的域名。因而域名资源也是有限的。

域名的法律特征

(1)标识性。

(2)域名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但域名的标识性与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的识别则为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2)唯一性。

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可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体拥有相同标识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则不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据世界上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因特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个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3)排他性。

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与保证。在任一个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这些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

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

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理论为指导,对域名注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它的出现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新问题,比如域名问题,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冲突问题也越来越显著。并且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纠纷,使域名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有关人士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域名的介绍,分析域名与商标的矛盾及对恶意抢注如何裁决的问题进行探讨,强调应该加强对域名的保护,对于我国法律在认定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问题上如何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利益进行讨论。 【关键词】:域名、互联网、商标、抢注、法律保护 当历史的车轮行驶到21世纪,有更多的人认识到了互联网的商业价值,与传统商业价值相比,互联网更具震撼力。虽然互联网上的商业运作仅几年而已,却成为了广大商家的竞争之地。 一、域名的法律特征和性质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的解释,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如何理解域名的含义、认识域名的性质是我们讨论对域名进行保护的关键。 域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空间拓展的无限性。域名存在于因特网中,不受国界、地域、商品及服务的限制,在空间上具有无限性; 2、时间永久性。域名一旦注册并使用,它的存在具有永久性,没有期限限制; 3、专属和识别的绝对性。因特网的技术特征决定域名具有专属性,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其他人都不能再注册和取得完全相同的域名,但可以存在相似的域名。 4、命名方法的规定性。域名的名称符号组合,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域名的这些特征和因特网的技术成熟发展,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在逐步得到市场认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比如其与传统知识产权、商标权就容易发生冲突。由于国内外尚无承认域名是一种权利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能就域名归属提起确权诉讼,只能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二、域名注册存在的问题 域名作为商业标识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使得无论商家还是个人用户都逐渐认识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也就出现了很多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各类域名纠纷的出现在所难免。 1、域名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 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含在商业域名、域号形式之下的驰名商标权、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等传统商业标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开始。作为法律语言学主要研究内容之一的法律翻译,包括口译和笔译,在国内、国际社会生活中将起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工作除了对译员及相关的条件提出较高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因此,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分析法律语言特点对法律翻译的影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法律翻译中与法律语言相关的问题的解决无疑会提高翻译的质量。本文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为基础,论述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的关系。 1 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 1.1 法律翻译的本质 由于普通翻译的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似乎不难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们从法律翻译的本质进一步探究,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是一种由译员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是译员进行主动决策的过程,是译员在既定的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译员将法律文本(或话语)转换成不同的语言,译员也不是被动的中介人。法律翻译这一涉及到作者(或讲话人)、读者(或听话人)、译员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译员是其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是调节者。法律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如帮助法官作出判决),因此法律翻译无疑是一种交际过程。在作者(或讲话人)和读者(或听话人)之间,除了语言的因素以外,还有复杂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有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译员临时作出决定。译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译文使用者(如法官)的决定,因此翻译本身是决策过程。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有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多种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的条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是译员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在确定法律翻译本质的情况下去考察法律语言特点与法律翻译的关系,就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1.2 基本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

域名 - 浅论域名的法律性质

浅论域名的法律性质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域名的价值越来越受人重视,而显现出的域名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即在于人们对域名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保护不力。因此,科学界定域名权的性质势在必行。 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作为一个名词,域名的权利属性一直存在争议。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创设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如域名权或网域名名称权等,将更有利于理清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减少纷争的出现,更好地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 一、域名的涵义 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以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IP地址,由一串四个被句点隔开的数字组成,这些数字极难记忆。因些,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用字母代替数字,创建了域名系统,当用户输入域名,确立要访问的计算机后,由安装在访问主机上的域名系统负责自动完成域名与网址(IP)之间的转换。因此,我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把域名定义为:“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 域名根据其构成分为不同的级别: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等。二级域名是相对于顶级而言的,在国际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而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注册单位类别的符号。一般情况下,在把国际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二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在把国家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三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 二、域名的特征 (一)标识性

人们设计域名就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和使用,域名呈个性化、形象化特征,商业域名往往与该用户的公司、品牌或主要营业性质直接相关。但域名的标识性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是用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二)唯一性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域名管理制度规定,每个域名只能对应网络环境下唯一的网络名称,现代科技技术不允许两个完全一致的域名同时存在于网络中。根据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IP地址,这就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是域名唯一性的延伸。 三、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问题最初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具有了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各种纠纷也随着产生。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权利待定说 该说认为,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快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等条件充分时再定。 (二)权利否认说

企业网络推广(国人在线)

企业网络推广(国人在线)-超完整的企业网络推广策划书2008-11-04 2015.12 1. 网站策划 搜索营销与口碑传播 付费包括:①移动广点通、手机微信(腾讯推出)、考虑产品是否合适,推广付费、计价; ②百度(包括搜索竞价、网盟);③360; 其中百度为目前主流搜索引擎,目前用得较多的有这两种SEO、博客。 手机微信有普通个人微信,最多可加5000人;公众号,1身份证+5个公众号,(如1个号5万人可申请广告组);另外有流量组;直达(定月)号,1天可发1次广告,功能没服务号齐全;服务号,1月4次,功能如微信支付,需另外开发;建议服务号+公众号。 2. 百度付费广告 综合考虑包括关键词、创意、网站、转换页、价格; 百度→(①引流作用)网站(②回收通道③询盘→)+转化 引流效果主要包括百度竞价技巧、有竞争力的网站(网站联系方式)、回收要通畅、关键词需求分析、客户行为分析。 网站三个系统,每个系统分工,一个控制前端展现。 百度锦栏(品牌专区,品牌+产品100多万件);凤巣(https://www.360docs.net/doc/b711626247.html,);百度商贸(付费),出价×给定得分=排名 一般综合考虑,如最近孙鹏主演《明月传》,与其相关的产品就火热,考虑前后端推广、线上线下结合。 3. 百度前端展示 百度综合得分,需要考虑百度账号等级(分如V1一般10元,V2一般6.5元,V3一般约1~3元),账号时长很重要,因此要保证时效性。 一般手机网站才允许竞价。 百度竞价比较复杂且没什么规律,一般主要有时长、出价、创竞; 一般做法是希竞子链接(如图片、途径、下面链接最多五个,每个可链接到你的页面),关键词2000多个,分时段分地域,匹配300元/天,删除经常没被点击的关键词,精简到匹配300元左右关键词,大多是100~300个关键词。 创意怎么写,解决客户痛点。出现→点击→询盘 如金关安保,极早期报警180元/天,每天接6~7个电话,成交1~2单,费用较低效果较好。网站需要展示公司实力、专利、客户、市场占有率等优势并数字化说明。另外如加盟招商收费、政策、货卖不出去怎么办、指导帮助等。 4. 百度竞价后台 包括①搜索推广,如前面180元/天;②网盟推广,有的40元/天,可以精准锁定客户7天、15天、30天,贴吧,论坛等,展现880多次; 百度 + 60多万个平台网站(客户点击通过60多万个百度合作网站,百度分钱给这些网站)╱╲ 企业──客户 看后台主要内容 ⑴数据报告(点入看数据、消耗金额、展现次数、关键字及地域、询盘客户地域分布,与销售部合作,优化分析、探讨,与同行(相关)对比,数据分析优化。

域名管理办法及法律保护对策

一、我国的现行的域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1)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 (2)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该办法办理; (3)CNNIC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及CN以下的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这两种二级域名,并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4)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请域名; (5)在顶级域名既定的前提下,CNNIC负责建议二级域名的增设、撤销、更名,并由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公布,三级域名必须根据命名原则申请注册; (6)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7)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8)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任何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引起纠纷的处理及其法律

责任; (9)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域名或买卖域名; (10)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时,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有异议,则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此后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11)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某个外国域名,也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二、我国对域名问题的法律保护对策 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仅仅依靠所谓的管理办法对域名的保护和域名纠纷的解决是很有限的,因此至少在一段时期内,对于域名问题还是应该依靠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但是,对于各种侵权行为,各国由于立法的差异而对侵权内容的认定各不相同,采取的保护办法也因此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与国际相协调,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就保护域名权方面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修改建议:

人教版高中政治选修五11《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习题

【课堂新坐标】(教师用书)2013-2014学年高中政治1.1法的本 质、 特点和作用课后知能检测新人教版选修5 一、选择题 1.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观点来看,法的本质具体表现在() ①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②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③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④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对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泄的影响 Ao ?@?Bo ①?④ Co ?@?D。?@@ 【解析】①是对法的产生的认识,不符合题意,题干要求从法的本质角度进行分析,排除:②③④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法的本质,故选D项。 【答案】D 2.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2年3月30日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一批传谣网站被关。这表明()

Ao法律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B.法律由国家制泄或者认可 Co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D.法律具有强制性 【解析】国家依法关闭造谣网站及惩处相关责任人,体现了法律具有强制力,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制实施,故选D项。 【答案】D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主要表现在() ①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②任何人都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③任何人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④不允许任何人超越于法律之上 A.①?③Bo②?④ C.@?Do ③④ 【解析】①②③④都体现了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朿力。 【答案】D 4o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表现在() ①进一步协调社会各方而的利益关系 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 ③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④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与法律相互影响 A.①?Bo ?@? Co ?@?Do @?@ 【解析】??③都是法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④不符合题意。 【答案】B

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

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 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域名作为一种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因特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成为代表一个单位形象的标志,对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研究也逐渐被人重视。 1.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是因特网上地址的名称,又称网址。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英文的句号“。(点)”来分隔。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最后一个点的右边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一级域名,例如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b711626247.html,中cn是顶级域名;最后一个点的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以此类推。例如,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b711626247.html, 中attorney是三级域名。 域名作为与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域名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转让域名等权利。由于域名的经济价值,才发生抢注、囤注域名以及销售、购买、出借、质押、许可等域名交易现象。笔者认为,域名是地域空间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其主要特征为: ◆无形性域名的载体是有形的(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但它本身是无形的,通过数字和文字来标识其互联网上的地址,以方便人们的记忆。没有域名和域名系统,就没有互联网。网络空间是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由于域名可为所有人创造无限的商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 ◆排他性每个域名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网际地址。域名虽在网络上代表着所有者,具有类似商标的识别作用,但是它的排他性要比商标强烈得多。相同或相似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可由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域名则绝对排他,只能代表一个用户。 ◆认可性由于互联网是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册后才可确权。在域名申请上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所有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注册。注册明确了域名权人、使用期、网络服务商等内容。 ◆地域性域名的地域性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物理地域不同,是特殊的空间地域,只以网络为限,具有国际性。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域名将成为单位的电子商标,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标识性、排他性功能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域名和商标之间还是存在着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两者的适用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和服务上;而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互联网而创立的,是网络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的识别标志。 (2)两者的构成不同商标是由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构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也属于侵权;而域名由字母或数字等构成,域名的唯一性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只要其中的某一级域名不同就不属于同一域名,域名的同一级中的字母或数字等不同,也不属于同一域名。 (3)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根据国际通行的商标和服务分类体系,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也是可能和合法的;同一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都是常见的现象。域名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即不论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都不可能注册相同的域名。 (4)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已注册的域名,只要缴纳域名注册费和相应的域名延续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使用该域名,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

中文域名的作用

中文域名同企业:标识一样具有唯一性,从而使企业在现实世界中的品牌在网络 上获得有效保护。您的中文域名一经注册即能获得全国门户网 站、知名搜索引擎的全面支持,访问者借助中文域名网站直达 功能即可直接访问到注册用户的站点。目前,包括新浪、搜狐、 网易、百度、中国搜索联盟、中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711626247.html,等在内的国内 外2000多家门户网站、搜索引擎、行业站点和地方信息港已经 全面提供中文域名的网站直达支持功能,覆盖中国90%以上的 互联网用户。 到期不注册的影响: 1,一旦被别人注册,该中文域名的证书,所有权,使用权都归注册人所有。你单位不能在干预。相当于网络通行证归别人所有。 2,如果中文域名被别人注册了,对整个公司的形象,知明度都会受到影响。因为被别人注册了后,注册该中文域名的用户,就拥有了该中文域名的完全使用权,注册用户可以用该品牌在网络上进行合法商业行为,因为他可以任意使用中文域名的指向, 3,中文域名注册费用低,如果自己不注册,被别人注册了,通过法律的武器很难保证要得回来,就算要得回来,那也将用到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作为一个公司没必要用大钱来买回本来就是小钱的产品。(例:国美电器花了百万赎回该网络商标)。 4,在网络上的无形知识产权将会流失,品牌将遭到侵害。 5中文域名(网络商标)一旦到期未续费,首先中文域名功能会自动关闭,比如IE直达 /国际搜索引擎登陆/GOOGLE数据库登陆/百度推广。 中文域名作用: 1,可以得到中文域名证书(就相当于有了网络上的营业执照,网络通行证),可以得到ICANN的网络品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在网上的登记。 2,注册的中文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权威性。可以为公司树立起网络品牌。 3,中文域名是现实生活中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在网络上的保护和延伸。具有官方性质在里面。 4,政府下达文件注册,企事业单位是否注册中文域名已成为信息化建设的唯一衡量标准。 5,跟其它网络产品相比,中文域名有着价格方面的优势。 7,中文域名由于它的唯一性,具显稀缺性,所以比较珍贵。 8,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按照中国人的上网习惯,通过中文搜索的会比较多,因为中文比较方便客户的记住。而且中文域名是属于国际化的网络产品,国内外都可以使用。 9,注册了中文域名,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会根据实际情况,评选网络百强企

域名-各域名后缀有何差异

各域名后缀有何差异 不同后缀的域名有何不同,现在最通俗的域名类别可分为国际域名和国内域名,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域名划分方式和管理机构不同。要解释什么是国际域名,什么是国内域名,还要从域名体系说起。 以下就是关系三类顶级域名的详细介绍: 顶级域名 第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也就是现在通常说的国际域名。由于Internet最初是在美国发源的,因此最早的域名并无国家标识,人们按用途把它们分为几个大类,它们分别以不同的后缀结尾:.com(用于商业公司);.net(用于网络服务);.org(用于组织协会等);.gov(用于政府部门); .edu(用于教育机构);.mil(用于军事领域);.int(用于国际组织)。最初的域名体系也主要供美国使用,因此美国的企业、机构、政府部门等所用的都是“国际域名”,随着Internet向全世界的发展,.edu、.gov、.mil一般只被美国专用外,另外三类常用的域名.com、.org、.net则成为全世界通用,因此这类域名通常称为“国际域名”,直到现在仍然为世界各国所应用。 地理域名 第二类是地理顶级域名,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码,例如.CN代表中国,.UK代表英国(详见全球国家/地区顶级地理域名后缀)。这样以.CN为后缀的域名就相应地叫做“国内域名”。与国际域名的后缀命名类似,在.cn顶级域名下也分设了不同意义的二级域,主

要包括类别域和行政区域,这样就是通常说的二级域名:可等二级域下三级注册域名,三级域名可分为两类: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划域名。 个性域名 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ICANN)2008年6月26日在巴黎年会上全票通过个性化域名方案,最早将于2009年开始会有根据自己公司名字为结尾的域名, 如.ibm、.hp、.qq、.baidu等等,一个形像的比喻就是这些域名结尾的所有者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域名注册局。所以以后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将会有无穷多的“国际域名”。 域名含义 这7个顶级域名的含义和注册管理机构如下: .aero,航空运输业专用,由比利时国际航空通信技术协会(SITA)负责; .biz,可以替代.com的通用域名,监督机构是JVTeam; .coop,商业合作社专用,由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全国合作商业协会(NCBA)负责管理; .info,可以替代.net的通用域名,由19个因特网域名注册公司联合成立的Afilias负责; .museum,博物馆专用,由博物馆域名管理协会(MDMA)监督; .name,是个人网站的专用域名,由英国的“环球姓名注册”(GlobeNameRegistry)负责; .pro,医生和律师等职业专用,监督机构是爱尔兰都柏林的一家网络域名公司“职业注册”(RegistryPro)。 1. 域名安全与产权方面来说:一定要正确填写域名的所有人(这项非常重要,是关系到域名的产权问题及以后的域名过户、转移注册商等问题)、注册联系人及身份证、管理联系邮箱(邮箱必须是经常使用的,以便续费的时收到提醒通知); 如果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域名纠纷案件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1999年9月《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 域名至少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如“.cn”、“.com”等。二级域名则是域名注册人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的字符串。 因此,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社会功能。随着对域名商业价值的日益重视,近年来,“傍名牌”现象也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本案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国内文化品牌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关于域名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正确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域名纠纷中构成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二、如何确定域名纠纷中的侵权主体

在域名纠纷案件中,侵权主体一般是实际使用讼争域名的人,与域名注册人不完全一致,这就给法院正确认定侵权主体增加了难度。因此,原告提供的域名查询结果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域名注册人与域名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就不能认定域名注册人为侵权主体。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域名实际使用人的其他证据还包括网站的ICP 备案登记信息、网页上标示的联系人等信息、网站版权页上显示的“×××版权所有”信息等。其中,备案登记信息对于认定域名实际使用人具有较为直接的证明效力。尤其对于经营性网站而言,因国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实行许可制度,故可根据ICP 备案登记信息来确定侵权主体。但是,非经营性网站实行的是备案制度,其备案系网站经营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对该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ICP备案信息不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效力,仅具有初步的证据效力。 在本案中,还出现了“https://www.360docs.net/doc/b711626247.html,”的主办单位姓名为“林阳”,但身份证栏中身份证号码对应的姓名实为“王林阳”的情况。为此,二审法院还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在网站备案中查实主办单位的准确名称,严格按照相关的身份证明进行备案。 如果你挑选域名的时候,发现你想要的域名.com和.cn的后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了,但是这个域名你很喜欢怎么办,那只有换其他的后缀或者是花钱找到所有者去购买域名了。 域名购买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选择自己喜欢的,直接购买就可以,或者可以上汇桔网直接按条件筛选自己心仪的域名进行交易。

法律的可诉性_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

理论法学 法学1998年第8期 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 ●王晨光 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公认:法律作为最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之一不同于其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等特征。与之相适应,法律具有指引、预测、强 制、教育和评价等规范作用。 1笔者认为:这些特征和规范作用确实真实地反映了法律的属性,但是它们仅从一个角度反映了某些重要方面的属性,而忽略了其他的角度和方面,不能完全反映现代法治的要求。此说根据有二:(1)从法律概念层面上看,上述特征的出发点和运作中心是国家和政府。而现代法治国家不仅强调政府的推动作用,更强调 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人民主权的落实。 o(2)从法律运行层面上看,无论是规范性、国家意志性、还是强制性都暗含着一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即法律是由国 家制定的、用以治理民众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因此这些特征表述的不过是这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即由国家制定,民众执行的单向运行模式。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用其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由文字和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不可能自动运行,而要靠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各种主动或被动的行为来实施法律规范,推动其运行。按照上述单向性的法律特征的观点,我国法学界一般将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运行纳入法律实施这一范畴,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包括:法律执 行,即由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和法律适用,即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 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这样一个运行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公民、法人和法律关系的其他参加者似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有的话,他们的作用通常被归入守法这一范畴之中,即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严格 依法办事的活动方式。?如此而言,公民、法人等不具有 公权力的法律关系参与人所能起到的作用不过是被动地遵守规则而已。 由此可见,传统理论对法律特征和作用的论述建立在法律单向运行的模式基础之上,没有为一般民众积极参与法律运行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和说明。如果从传统的法律是国家专政的工具、社会控制或狭义的依法治国的角度而言,这样一种单向的、以国家作为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和监督守法启示者的法律运行方式似乎也无可挑剔。事实也确实如此,在社会主义民主受到压制和忽视的时期,这种观念长期被人们所接受。然而,它显然忽略了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且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某种偏差和失误。在高扬社会主义法治旗帜的新时期,这种法律概念和运行模式显然无法准确地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观念的变革)和我国经济体制在市场化道路上的改革(客观环境和社会结构 1o???有的教科书讲:“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以法治国,即为通常所说的法治。”这种观点显然是这种仅反映从上而下运行方式的法律特征的逻辑归宿。 在近期发表的众多文章和1997年法理学年会中,不少学者对以法治国的主体进行了深入探讨。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人民作为法治的主体(至少是主体之一)则是多数学者的共同看法。 北京大学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其他同类教科书,如国家教委和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教材、各大学自行编写的教科书,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种观点。

关于域名及域名权的探讨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为填补“数字鸿沟”,更致力于因特网的建设。与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相对应的是域名注册的迅猛增长,到2001年2月16日,全球已经有35,244,448个注册域名,而1991年7月只有645个,1995年底也仅有15万个 .据估计,全球周平均域名注册量约为21,000个。中国到2000年底上网计算机达892万台,。cn下注册的域名超过12万,www站点则超过26万 . 随着因特网和域名注册的迅速发展,域名争端也随之大量涌现,特别是域名侵害商标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界及其他各界关注的焦点。国外学者对此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各国域名注册机构也都制定了一些处理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规则。然而域名争端并不仅限于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各种新型的域名争端不断出现,暴露出域名及其管理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法律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域名争端,如何重构一个科学统一的域名管理体系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它关系到因特网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拟就域名及其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研究和探讨。 域名和域名权 (一)域名 在由若干计算机互联而形成的因特网上,每个主机(host)或局域网(Intranet)都被分配一个独一无二的地址,该地址依据因特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分配,因而被称为因特网协议地址(简称IP地址)。IP地址原由一组32位二进制数字组成,经计算机换算成相应的十进制数字后由实点(﹒)分隔成4个部分,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

IP地址为192.91.247.53.早期因特网用户就是通过IP地址访问因特网上的其他计算机。然而IP地址难以记忆,不利于因特网的应用和推广,域名(Domain Name)因此应运而生。域名由文字、数字和连接符(-)等字符符号组成,与IP地址相对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为http://www.wipo.int.由于域名具有语词意义,易于理解和记忆,因特网用户只要输入一个域名,计算机就会将其自动解析成与之相对应的IP地址,并自动在因特网上寻找该IP地址所代表的计算机,从而实现互联。因此,域名只是易于辩识、记忆的与IP地址相对应的因特网地址而已,IP 地址才是因特网上真正的地址 . (二)域名层次结构 每一个域名均由多重层次组成,组成域名的多重层次根据其性质可以分成三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以上海律师协会的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b711626247.html,为例,http://www.为前缀,其中http表示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www.表示全球网络(world wide web);lawyers是中心域名,它是整个域名的实体部分,是上海律师协会在因特网上的身份代表;。https://www.360docs.net/doc/b711626247.html,则是后缀,其中。com是类别后缀,表示商业、营利组织,.cn是国家代码后缀,表示中国。 在域名的前缀中,以http://www.和http://最为常见,此外还有ftp://、telnet://等等,由于绝大多数域名的前缀是http://www.,很多人不认为其是域名的组成部分 .中心域名由域名注册人根据域名注册规则自由选定。后缀则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形式多样。 因特网发源于美国,在美国注册的域名通常分为两个层次,美国人根据其位置次序,依次称为顶级域名(即TLD,Top Level Domain)和二级域名(即SLD,Second Level

中文域名的作用

首先:中文域名好记,因为中国人都习惯记中文,而且中文域名可以和你的公司简称,公司品牌直接结合起来(意即直接使用你的公司简称或公司品牌做为你的中文域名)。这样相对字母或字母与数字或纯数字的域名来讲,要好记的很多。 其次:中文域名好告知,因为绝大多数中国人对英文字母的发音肯定没对中文的发音准确,这样你告诉别人你的中文域名时,就容易了许多。 第三:中文域名符合大多数中国人的上网习惯,中国人更习惯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中文来访问网站,现在之所以少,是因为很多人上网用的游览器不支持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中文。但由于IE7。0的迅速普及,而IE7。0支持直接在地址栏输入中文访问网站。中国人直接在地址栏输入中文访问网站的习惯将得到极大的应用!另外,虽然现在很多人还没开始使用IE7。0,但很多人的机器上装有中文上网或通用网址的插件(插件就是一个小软件),这些机器同样支持直接在地址栏输入中文访问网站。 第四:相对用户使用BAIDU等搜索引挚来找你的网站,中文域名省去了一道程序(即打开BAIDU等搜索引挚的页面),而且保证了结果的唯一性及直达。 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互联网是从美欧等英语国家发展起来的,自然而然是

用英语作为域名的标识。但随着互联网向全球的延伸,中国等非英语国家拥有越来越多的同户。中文用户使用英文域名十分不方便。一则有意义的英文域名己经被美国等互联网发达国家注册完毕。很难注册到一个由有意义的英文英词或汉语拼音组成的英文域名,二则中文名称与英文域名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很难根据中文名称来推断英文域名,给中文网站推广和宣传带来困难。 有鉴于此,全球域名管理机构推出了包括中文域名在内的多国域名系统。其顶级中文域名

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任自力 随着因特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域名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与争论的焦点。域名最初的设计目的为了方便络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其基本功能是确定址、实现计算机的络化。尽管随着页、络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出现,域名作为一种络身份识别符号的重要地位已经有所下降,但作为一种络资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视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上商标”的标识性功能之后。 一、域名的含义、性质与法律特征 (一)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指与因特上数码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域名,又称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的人在因特上的”;“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上的计算机的,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站而设计的”;“域名,其实是因特协议(IP)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它对应的是纯数字的”;“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户用以确定其在上的位置,并与其IP相对应的名称” 等。根据中国互联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中用于解决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的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进行技术性阐释,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独特功能,故均有失准确。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络。 (二)域名的结构及其主要类型 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 协议种类(例如超文本络协议)和万维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用前缀部分,右边是由英文中的句点“.”依次隔开的顶级(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域名代码所构成的域名代码部分,如HYPERLINK “:s://” :s:// (北京大学域名),HYPERLINK “:s://” :s:// (微软公司域名)。一个域名中最后一个“.”右边的部分称为顶级(一级)域名代码,最后一个“.”左边的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代码,二级域名代码左边的部分依次分别为三级、四级等域名代码。一个域名从整体上看,从右向左、由循序降级的多级别域名代码所组成,域名的区别性或识别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域名权是什么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域名最初只是因特网上与IP地址配对的地址,仅仅起着网络定位器的作用。但是由于域名同时又具有唯一性、稀缺性、标识性、价值性等法律特征,域名能够给其注册者带来商业价值,注册者对域名拥有排它的支配权,而且可以转让给他人。 这种注册者对域名的拥有权,我们不妨称之为域名权。那么域名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呢? 从域名的价值性可以看出,域名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最相接近。但是从两者的客体看,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域名则为无体物,因而域名权不能由物权法调整。 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域名基于注册而产生,一般域名并非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但是域名具有标识性和价值性,与商标权有许多相似之处。 当然,商标权与域名权又有许多不同之处: 首先,域名具有国际性,是超地域的,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如欲在他国亦享有商标权,必须按照这些国家的商标法律依法注册方可。

其次,域名具有唯一性,且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而商标通常只能在某一个或几个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时使用,并为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所享有。再次,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而域名却只能由文字及数字组成。因此有人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域名作为一个独立范畴由知识产权法调整 . 但是,域名的唯一性是指域名整体而言,若就其具有标识功能的中心域名而言,则并非唯一的。 域名的国际性也仅是局限在类别顶级域名下注册的域名,由于类别顶级域名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多的域名已经注册在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下,域名注册者也必须象注册商标一样向不同国家、地区的域名注册机构申请域名注册。 而且,很多域名争端是由于现行不合理的域名注册体系造成的,域名的上述特征也是在现行不合理的域名注册体系下产生的,并不是域名自身内在的特征。 因而笔者认为,域名的上述特征并不妨碍将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个独立范畴,我们需要做的是,尽快建立一个科学统一的域名注册体系和域名管理体系,确认域名权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域名权,并依法界定域名权与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关系。 如果你挑选域名的时候,发现你想要的域名.com和.cn的后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