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

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
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总论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和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1.1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背景 1.1.1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名称:盐渍菜类、白萝卜、港椒、芥菜、苤蓝、主要白萝卜为主。 1.1.2 项目承办单位:丹东昰振食品有限公司 1.1.3 项目拟建地点:凌海市右卫镇西网村 1.1.4 项目建设内容 1.1.5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丹东昰振食品有限公司 1.1.6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20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5)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第三版)及现行财税制度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

1.2 可行性研究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生产规模、厂址、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 1.2.1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 1.2.2 厂址 1.2.3 项目工程技术方案 1.2.4 环境保护 1.2.5 工厂组织及劳动定员 1.2.6 项目建设进度 1.2.7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项目投资 额 百分 比 1 固定资产投资 1.1 建筑工程费 1.2 设备购置费 1.3 安装工程费 1.4 工程建设及其他 1.5 预备费 1.6 建设期利息 2 铺底流动资金 3 总投资 1.2.8 项目财务和经济评论 1.2.9 项目综合评价结论(1)符合国家节能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

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冀政发〔2016〕35号),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在确保粮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做强产业、提高质量,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传统产品向品牌产品、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完善农产品加工产业和政策扶持体系,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源要素有效整合、高效利用。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公共服务,做强优势产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加快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开发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快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培树优质品牌、地标品牌,打造知名品牌。 坚持绿色加工、持续发展。坚持绿色生态理念,实施全产业链质量控制,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及加工品,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利益共享、融合发展。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资源要素向优势区域、加工园区和现代农业园区集聚,加强产加销各环节有效链接,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多方共赢、互动发展。 3.主要目标。2017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3080亿元,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达到3.8∶1。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3450亿元,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达到4∶1。农产品加工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初步建成农产品加工业强市。 二、重点任务 4.合理优化结构布局。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衔接配套的上下游产

农产品检测

1、检验用水的要求 食品分析检验中绝大多数的分析是对水溶液的分析检测,因此水是最常用的溶剂。在实验室中离不开蒸馏水或特殊用途的纯水,在未特殊注明的情况下,无论配制试剂用水,还是分析检验操作过程中加入的水,均为纯度能满足分析要求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蒸馏水可用普通的生活用水经蒸馏汽化冷凝制成,也可以用阴阳离子交换处理的方法制得。特殊项目的检验分析对水的纯度有特殊要求时,一般在检验方法中注明水的纯度要求和提纯处理的方法。 为保证纯水的质量能符合分析工作的要求,对于所制备的每一批纯水,都必须进行质量检测。一般应达到以下标准: ①用电导仪测定的电导率小于或等于530μs/cm(25℃)。 ②酸度呈中性或弱酸性,PH=5.0~7.5(25℃).可用精密pH试纸、酸度计测定,也可用如下指示剂法测定:在10 ml水中加入2~3滴1g/L甲基红指示剂,摇匀呈黄色不带红色,则说明水的酸度合格,呈中性;或在10 ml水中加入4~5滴1g/L溴百里酚蓝指示剂,摇匀不呈蓝色,则说明水的酸度合格,呈中性。 ③无有机物和微生物污染。检测方法为:在100 ml水中加入2滴 0.1g/L高锰酸钾溶液煮沸后仍为粉红色。 ④钙、镁等金属离子含量合格。检测方法为:在10 ml水样中加入

2 ml氨-氯化铵缓冲溶液(PH=10),2滴5g/L铬黑T指示剂,摇 匀。溶液呈蓝色表示水合格,如呈紫红色则表示水不合格。 ⑤氢离子含量合格。检测方法为:在10 ml水样中加入数滴硝酸,再加入4滴10g/L的AgNO3溶液,摇匀。溶液中无白色浑浊物表示水合格,如有白色浑浊物则表示水不合格。 2、检验用试剂的要求 化学试剂是符合一定质量要求标准的纯度较高的化学物质,它是分析工作的物质基础。试剂的纯度对分析检验很重要,它会影响到结果的准确性,试剂的纯度达不到分析检验的要求就不能得到准确的分析结果。能否正确选择、使用化学试剂,将直接影响到分析实验的成败、准确度的高低及实验的成本,因此,仪器使用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化学试剂的性质、类别、用途与使用方面的知识。 根据质量标准及用途的不同,化学试剂可大体分为标准试剂、普通试剂、高纯度试剂与专用试剂四类。 ①标准试剂 标准试剂是用于衡量其他物质化学量的标准物质,通常由大型试剂厂生产,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特点是主体成分含量高 而且准确可靠。 滴定分析用标准试剂,我国习惯称为基准试剂(PT),分为C级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规范

附件1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规范 (暂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的定义、总要求、选址与场区要求、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果蔬为主的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与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SBJ 14 氢氯氟烃、氢氟烃类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BJ 16 气调冷藏库设计规范 SBJ 17 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Agricultural Products 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Center in Producting Area 以产地农产品集散为主,集集货、检测、预冷、分选、加工冷藏、配货、收储、可追溯和信息平台等功能为一体,

能够使农产品在产地实现包装、检验检测和配装的集散场所。 3.2 分选Storing 将同一品种的果蔬按质量、规格、等级和客户要求,进行挑选和分类的过程。 3.3 加工Processing 对初级农产品在产地进行清洗、整理、包装和标识等作业的过程。 3.4 预冷pre-cooling 出于保鲜目的,根据果蔬特性采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尽快将采后果蔬的温度降低到适宜的保鲜温度范围,维持这一温度,以利于后续加工和运输。 4、总要求 4.1 功能要求 以实现产地农产品的集散为目的,具备检测、预冷、分选、加工、冷藏、配货、可追溯和信息平台等基本功能,能够使得农产品在产地实现统一分选包装、统一检验检测和统一配装。农产品产地集散中心应具有辐射和带动周围农户和合作社,加强果蔬种植、流通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的经济、社会功能。 4.2 设备要求 应具备上述功能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4.3 管理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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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标 签】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发票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

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 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农产品免税的六种情况

农产品免税的六种情况 在市场上有很多的从事农产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虽然农业不属于大家关注的行业,但是与农产品相关的企业仍然占据着很大的比例。所以我们来探讨一下有关农产品免税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知道了哪些农产品免税算是解决了一部分农产品生产者的税务问题,但是还有免税农产品的开票问题,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抵扣问题等。

2017年福建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doc

附件 2013年福建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省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减少产后损失,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在我省部分县启动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为确保工程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高效性和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有关通知精神和总体要求为依据,通过财政以奖代补、部门指导、技术培训等综合措施,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建设水果(重点柑橘)、蔬菜、食用菌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推广普及科学适用的初加工技术,实现“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等一举多效的目标,不断提高我省水果、蔬菜、食用菌的质量安全,推动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实施原则 1. 突出重点,向主产区集中。结合我省优势特色农产品布局特点和初加工设施建设基础,以水果、蔬菜、食用菌优势产区和特色产业带为重点集中建设,特别要向柑橘主产乡镇倾斜,合理确定实施区域和建设规模。 2. 坚持政府扶持、农民为主建设。政府部门采取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综合措施,鼓励、引导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出资出劳、自主自愿建设。 3. 坚持连片建设,整体推进。设施建设尽可能在主产区的主产乡镇、主产村集中连片建设,优先考虑柑橘贮藏库建设,争取建一片成一片,整体推进主产区农产品的“产加销”协调发展。 4. 坚持建管用并举,确保实效。政府部门既要组织好设施建设过程的指导、服务工作,也要重视设施使用过程的管理、维护等技术培训工作,确保产地初加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农产品减损、提质和增效目标的实现。 5. 坚持规范管理,阳光操作。财政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受益主体确认、项目验收等环节均须建立明确制度,规范管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助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范围。优势主产区、特色产业带主要农产品保鲜、烘干等设施建设。2013年补助当年新建水果(重点柑橘)、蔬菜、食用菌保鲜和烘干设施。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原作者:张同刚樊剑英添加时间:2011-03-16 原文发表:2011-03-16 人气:2608 来源:中国税务报 某肉联厂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生猪屠宰后,一部分肉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另一部分用来加工火腿肠。用来加工火腿肠的那部分肉的屠宰所得,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生猪屠宰所得是否免税,首先要判定其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于肉类初加工规定为: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另外,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 根据上述规定,生猪屠宰后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符合初加工范围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用于加工火腿肠的那部分肉的所得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定。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本单位后续火腿肠深加工的肉,其最终产品为火腿肠熟制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火腿肠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协作单位深加工火腿肠,本单位仅提供肉丁或肉片的切割加工,肉馅配置与本单位无关,则仍然属于肉类的初级加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协作单位销售火腿肠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肉联厂多属于屠宰、加工销售一条龙作业,初加工业务享受免税优惠,还要注意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从今年开始,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根据现行规定,在四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对前三种情况,有关规定比较明确,易于执行,但对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零散,且有前后不一之嫌,难于执行。为此,有必要明确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必备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注: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 这里“ 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至于什么是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允许抵扣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这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同时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的农业产品。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三问答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

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武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周永锋 一、农业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农业标准化是指运用“统一、简化、协调、优选”的标准化原则,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通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和实施管理,促进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和经验迅速推广,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产品的流通,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指导生产,引导消费,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竞争力为目的一系列活动过程 二、农业标准化方法原理 农业标准化方法原理是在标准化原理基础上的发展和延伸,是指导农业标准制定及实施过程更为科学有效的方法,具体有如下四个方面。 1.简化原理 具有同种功能的标准化对象,当多样性的发展规模超出可必要的范围时。即可消除其中多余的、可替换的和低功能的环节,以保持其构成的精炼、合理,使总体功能最佳。 2.统一原理 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对农业标准化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他技术特性确定的一致性,应与被取代的事物功能等效。 从农业现代标准化的角度来说,统一的实质是使对象的形式、功能(效用)或其他技术特性具有一致性,并把这种一致性通过农业标准确定下来。 统一化的目的是消除由于不必要的过程多样化而造成的混乱,为农业生产的正常活动建立共同遵循的秩序。 当然农业过程中还有一些事情不能统一的现象,如不同经纬度或不同生态条件下的同一种作物播种时间,就无法统一;同一作物的种植密度在适宜生长的环境中不同区域也无法统一。但这并不能证明统一化原理的不适用。 3.协调原理

农业标准系统的功能有赖于每个标准本身的功能,以及每个相关标准之间相互协调和有机联系来保证。为使农业标准系统有效地发挥功能,必须使农业标准系统在相互因素的连接上保持一致,使农业标准内部因素与外部约束条件相适应,从而为农业标准系统的稳定创造最佳条件。 协调原理的主要应用方面: 农业标准内部系统之间的协调; 相关农业标准之间的协调; 农业标准系统之间的协调。 4.优化原理 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农业标准体系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常用“优化”方法有:优选法;加权系数法;费用效果分析法;成本价格分析法;经济阙值分析法。 三、农业标准化遵循的原则 1.超前预防原则 农业标准化的对象要在依存主体的实际问题中选取,而且更应从潜在的问题中选取,以避免该对象非标准化而造成损失。 2.协商一致原则 农业标准化的成果应当建立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3.统一有度原则 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特性和特征做出统一规定,以便充分实现标准化的目的。 4.变动有序原则 农业标准应以其所处环境的变化,相应的新科学成果的出现,按规定的程序适时修订,以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5.互相兼容原则

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

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 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不包括农副食品加工用电。农副食品加工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具体范围界定如下: 一、农产品初加工用电 1、粮食初加工:小麦、稻谷的净化、晒干用电;玉米的筛选、脱皮、净化、晒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用电;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清理去杂、晾晒用电。 2、蔬菜初加工:新鲜蔬菜(含菌类)的清洗、挑选、冷藏用电。 3、水果初加工: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的清洗、剥皮、分类冷藏用电。 4、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的分类用电。 5、油料植物初加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

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的清理用电。 6、糖料植物初加工:各种糖料植物的清洗用电。 7、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分级等简单加工处理。 8、药用植物初加工: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用电。 9、纤维植物初加工:棉花去籽、麻类沤软用电。 10、秸秆初加工:对秸秆进行捡拾、切割、粉碎、拉捆(包括编织)、压块等用电,不包括应用秸秆制沼气、发电、生产肥料或饲料、造纸或生产板材等深加工工序用电。 11、天然橡胶初加工:天然橡胶去除杂质、脱水用电。 12、烟草初加工:新鲜烟叶的就地初烤用电。 13、大批包装: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二、农副食品加工用电 1、谷物磨制:稻子、谷子、小麦、高粱等谷物去壳、碾磨及精加工用电。 2、饲料加工:农场、农户饲养牲畜、家禽的饲料生产加工用电。包括宠物食品和动物源性饲料的生产用电。 3、食用植物油加工:各种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油脂,以及精制食用油的加工用电。

生产免税农产品怎样处理涉税事项

生产免税农产品怎样处理涉税事项 一从事苗木种植的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防伪税控开具发票。该纳税人有些不理解,认为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对象也基本不要增值税发票,为什么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经营中,发现一些从事自产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政策及业务不了解,不知如何领购、开具发票及纳税申报。为此,我们对生产“免税农产品”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归纳。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发票使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属于免税销售额的范畴,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中《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第一条推行范围规定: (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

农产品质量检验

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 一、蔬菜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哪些? 1. 目前我国蔬菜中的主要污染物使农药残留、硝酸盐、重金属等。①农药(特别是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是目前生产品种最多、使用量最大、也最可能引起强烈中毒反应的污染物。②蔬菜是易富集硝酸盐植物,特别是现代农业化肥的大量施用,使蔬菜中硝酸盐含量急剧上升。③蔬菜中重金属主要来源于工业“三废”的排放及城市垃圾、污泥和含重金属的化肥、农药,有毒重金属主要指铜、锌、镉、铬,另外还有汽车尾气造成的铅污染。生物污染问题也开始引起重视,但由于我国消费者食用蔬菜绝大部分是熟食,烹调过程可以使微生物失活,只要不食用未经加热的蔬菜或在食用前充分洗净,这类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基本可以避免。 二、蔬菜中的污染物有何危害? 长期进食被农药污染的不合格蔬菜,会产生慢性农药中毒,影响人的神经功能,严重时会引起头昏多汗、全身乏力,继而出现恶心呕吐、浮痛腹泻、流涎胸闷、视力模糊、瞳孔缩小等症状。 硝酸盐本身毒性并不大,但它在人体内可被还原成亚硝酸盐,使正常的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而丧失携氧能力,导致人机体内缺氧,引起高铁血红蛋白症。亚硝酸盐还可以与人肠胃中的含氮化合物结合成致癌的亚硝胺,导致消化系统癌变。通常硝酸盐积累顺序为:叶菜类>根菜类>葱蒜类>瓜果类>豆类>茄果类。烹饪的蔬菜存放时间延长,其亚硝酸盐含量明显增加,所以建议不要食用烹饪后隔夜存放的蔬菜。蔬菜中重金属的污染一般不会引起急性中毒反应,但长期积累会给人类健康带来严重的潜在威胁。 三、有虫眼的蔬菜就一定是安全的吗? 蔬菜有没有虫眼并不能作为蔬菜是否安全的标志。有很多虫眼只能说明曾经有过虫害,并不能表示没有喷洒过农药。如果菜幼小时叶片留下了虫眼,虫眼反而会随着叶片长大而增大。有时候虫眼多的蔬菜,菜农为了杀死害虫反而会喷药更多。此外,害虫同样具有抗药性,一旦产生抗药性,菜农往往需要加大剂量才会有效果。所以,看蔬菜是否有农药残留不能只看它有没有虫眼。 四、购买的新鲜蔬菜应浸泡几小时后方能食用,这种观点正确吗?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a.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指导 意见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了改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减少产后损失,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与财政部从20 1 2年起,启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为确保工程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经过财政以奖代补、部门指导、技术培训等综合措施,支持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建设产地初加工设施,推广普及科学适用的初加工技术,实现“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等一举多效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扶持,农民为主建设。政府部门采取资金引导、技术培训等措施,鼓励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出资出劳、自主建设产地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2.坚持科学规划,向主产区集中。以马铃薯主产区、果蔬优势产区和特色产业带为重点集中建设,同时考虑近年各地示范推广条件和工作基础,合理确定实施区域和建设规模。 3.坚持连片建设,整体推进。设施建设尽可能向主产区的主产乡镇、主产村屯集中,连片建设,争取建一片成一片,整体推进主产区农产品的“产加销”协调发展。 4.坚持建管用并举,确保实效。政府部门既要组织好设施建

设过程的指导、服务工作,也要重视设施使用过程的管理、维护等技术培训工作,确保产地初加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农产品减损、提质和增效目标的实现。 5.坚持规范管理,阳光操作。财政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受益主体确认、项目验收等环节均须建立明确制度,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奖补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奖补范围。优势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产业带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制干、分级、包装等设施建设。201 2年重点奖补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果蔬烘干设施,实施区域包括西北、华北、东北和西南马铃薯主产区,黄土高原和环渤海湾苹果主产区,以及部分特色果蔬主产区。 (二)奖补对象。工程实施区域的农户和专业合作社。为使更多农民受益,当年享受奖补的设施建设每个农户不超过2座,每个专业合作社不超过5座。 (三)奖补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等部门按照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由农业部另行文印发)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兑现奖补资金。 (四)奖补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标准不超过设施平均建设造价的30%。20 1 2年各类设施的奖补标准为: 2吨、l O吨、20吨和60吨贮藏窖,奖补资金分别不超过

2018年5月1日之后购买农产品的抵扣案例

甲公司从乙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价税合计10300元。 解析: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0%=10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原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现在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购进免税棉花100万,生产适用16%税率的棉布。 解析: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前,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100*13%=13万元。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1%,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7%的棉布,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则A公司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 财税〔2018〕32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0%,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6%的棉布,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2%=100*12%=12万元。 如果购进棉花直接出售,则按买价*10%=100*10%=1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技术人员理论知识考试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理论知识考试参考试题题库一、选择题(一)单选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法律法规类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 B )。 A. 农产品及制品 B.初级产品 C.植物产品D .动物产品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C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A.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分别为( B )。 A. 2006年6月29日、2007年1月1日 B. 2006年4月29日、2006年11 月1日 C. 2007年1月1日、2007年5月1日 D. 2007年4月29日、2007年11 月1日 4.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 B )的规定。

A. 食品安全法 B.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C.食品卫生法 D.产品质量法 5.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 A )状况信息。

C.农业生产环境质量安全 D.农、兽药质量安全 6.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B )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A.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 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时间为(D )。 A.2006年11月1日B.2008年6月1日 C.2009年1月1日D.2009年6月1日 8.《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C )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A. 吃的 B.饮用的 C.食用或者饮用的 D.其他的 9.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 C )联合发布。 A.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 C.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D.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 C ),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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