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网络授课作业——退学与纪律处分关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网络授课作业——退学与纪律处分关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网络授课作业——退学与纪律处分关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网络授课作业

试述退学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退学与纪律处分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退学,是学籍处置的一种。应予退学的有六种情形:1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上述6点可以看出,退学这一学籍处置是基于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在校学习的条件来评判的,无论是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就学手续还是本人意愿,达不到继续在校学习的要求,即可按退学处理。这里不涉及针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只是对学生能否继续在校的资格的评估。

退学,可以本人申请,也可以由校方决定。

而纪律处分不同,没有自己申请的,都是被动接受的,纪律处分原因都是对学生违法违纪的处理。包括违反现有的国家法律,也包括违反学校纪律,如扰乱课堂、打架、酗酒、辱骂老师、作弊等。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分类,它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在处置原因、处置程序和处置目的均不同。应予开除学籍的有以下7种情形: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由以上7种情形可以看出,开除学籍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是惩罚性的处理措施。

退学和纪律处分都是对学生的一种处理。退学是由学籍管理的部门负责,不是处分,只意味着学籍的终止。纪律处分是由学生部负责,是对学生的一种惩罚,记入学生档案。纪律处分还可以在处分者进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都应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都应有记录和书面形式的决定书送交本人。关于退学者,本科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研究生在规定内没有工作单位的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于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学生如持有异议,执行的申诉程序是相同的,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执行。即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试述退学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试述退学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退学与纪律处分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退学,是学籍处置的一种。应予退学的有六种情形:1.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上述6点可以看出,退学这一学籍处置是基于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在校学习的条件来评判的,无论是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就学手续还是本人意愿,达不到继续在校学习的要求,即可按退学处理。这里不涉及针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只是对学生能否继续在校的资格的评估。退学既可以由本人申请,也可以由校方决定。 而纪律处分不同,没有自己申请的,都是被动接受的,纪律处分原因都是对学生违法违纪的处理。包括违反现有的国家法律,也包括违反学校纪律,如扰乱课堂、打架、酗酒、辱骂老师、作弊等。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分类,它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在处置原因、处置程序和处置目的均不同。应予开除学籍的有以下7种情形: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规——亦可称教育法、教育法律或教育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一定社会的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6、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7、教育制度(广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8、狭义的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0、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水平。 11、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2、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教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它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等形式。 13、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4、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5、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16、教师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

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题库1——高等法规试题(标准答案)

说明:答案中红色为增加的正确答案,黄色为要取消的错误答案,黑色为保留的正确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教育行政法规是由( C )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B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3.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C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5.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D )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 B.由教师自己申请 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 D.双方平等自愿 7.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C )。 A.党委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董事会负责制 8.高等学校应当为( D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A.毕业生 B.结业生 C.肄业生 D.毕业生、结业生 9.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A ) A.聘任制 B.聘用制 C.合同工制 D.终身制 1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C )为目的举办学校 A.私利 B.欺骗 C.营利 D.政治 11.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B )日内,作出处理。 A.20 B.30 C.45 D.60 12.(B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A.1984年 B.1985年 C.1986年 D.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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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网络授课作业 试述退学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退学与纪律处分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退学,是学籍处置的一种。应予退学的有六种情形:1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上述6点可以看出,退学这一学籍处置是基于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在校学习的条件来评判的,无论是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就学手续还是本人意愿,达不到继续在校学习的要求,即可按退学处理。这里不涉及针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只是对学生能否继续在校的资格的评估。 退学,可以本人申请,也可以由校方决定。 而纪律处分不同,没有自己申请的,都是被动接受的,纪律处分原因都是对学生违法违纪的处理。包括违反现有的国家法律,也包括违反学校纪律,如扰乱课堂、打架、酗酒、辱骂老师、作弊等。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分类,它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在处置原因、处置程序和处置目的均不同。应予开除学籍的有以下7种情形: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由以上7种情形可以看出,开除学籍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是惩罚性的处理措施。 退学和纪律处分都是对学生的一种处理。退学是由学籍管理的部门负责,不是处分,只意味着学籍的终止。纪律处分是由学生部负责,是对学生的一种惩罚,记入学生档案。纪律处分还可以在处分者进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都应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都应有记录和书面形式的决定书送交本人。关于退学者,本科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研究生在规定内没有工作单位的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及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X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X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X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V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V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X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 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 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包括( A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 2.高等教育分为( D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3.《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C ) A.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B.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 C.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D.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 4.《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操作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抑制性规范。 5.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有( D) A.学科、专业设置权 B.招生权 C.教学自主权 D.以上都对 6.《教育法》中关于“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允许性规范 D.权利性规范。 7.根据《教师法》规定,对教师的考核应当( B ) A.公开、公正、公平 B.客观、公正、准确 C.公平、客观、准确 D.客观、公正、公开 8.《教师法》规定教师考核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A ) A.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B.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C.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D.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9.下列各项中,( D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资金 B.学校名誉 C. 教师讲课 D.学生受教育权 10.教育法的( D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A. 实施 B.适用 C. 解释 D. 遵守 11.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 B )责任原则。 A.公平 B.过错 C.严格 D.补偿 12.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要素有三个,请把下列选项中不是的挑出来:( D )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责任 13.不属于我国人身伤害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的是:( C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关于学校纪律处分 司法审查

关于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 「摘要」学校纪律处分关涉受教育者 的受教育权、财产权、隐私权、言论自由 等诸多权利和自由,因此对受处分者提供司法保护乃法治主义应有之义。实践中将学校纪律处分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侵害了学校的管理自主权,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维护与发展。为了尊重学校管理自主权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建立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基本原则 学校自其产生之日起,便享有对受教育者的管理自主权,且全然处于法律豁免状态,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随着法治建设 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开始强制介入该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 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第62条也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

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纪律处分。从此学校的纪律处分权由一种自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力,而不再处于绝对自由裁量的领域,也不再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这同样表明,学校纪律处分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治原则的应 有之义。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制约与相关法律条文的阙如,使得我国在学校纪律处 分领域存在一个明显的法治漏洞:一方面学生基本上不愿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的 纪律处分向法院提起诉讼,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1],从而对学校的管理自主权构 成了严重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外国相关制度建立符合我 国国情的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 一、学校纪律处分接受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1、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过时与普 通否弃 近代法治主义肇始之时,人们对其适用仅作狭义解释,认为行政法特有的法律保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 1.学位证书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辨析题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 错。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错。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错。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 批准手续。 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 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不完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住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不准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简答题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 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1.立法方面(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 (2)研究国家的情况 (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 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 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 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 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 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 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 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 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

(精选)《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 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2分) "。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 等学校(2分)。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2 分) ,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 置的工作岗位(1分) ,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1分)。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1分) ,以及要求他人相 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 ,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错( 1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3分)。 2.错(1分)。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3分)。 3.错( 1分〉。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3分)。 4.错( 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3分〉 5.不完全(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3分)。 6.不准确(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参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四个条件,每个给1.5分。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以上七个自主权,少一个扣1分,扣满6分为止。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1. 5分)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1. 5分〉(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 5分) (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1. 5分〉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具体内容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每个要点1 分,共6分。

(完整word版)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

【判断题】法通过义务性规范来进行非确定性指引 【答案】错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判断题】法律上讲的权利就是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即人权 【答案】错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判断题】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 【答案】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本原性的主体。 【判断题】我国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具体化 【答案】错 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判断题】教育法规是人类社会的产物,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伴随着教育的存在而存在 【答案】错 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并非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判断题】教育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答案】错 道德不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判断题】法律后果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背教育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为准则进行某种行为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答案】错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判断题】只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时,违法行为人才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答案】错 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三种形式可以并处。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也不尽相同。 【判断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教育法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答案】错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判断题】任何单一的法律规范都应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 【答案】错 完整的法律规范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包含这三个要件。 比如: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一)

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一) “摘要”学校纪律处分关涉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财产权、隐私权、言论自由等诸多权利和自由,因此对受处分者提供司法保护乃法治主义应有之义。实践中将学校纪律处分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侵害了学校的管理自主权,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维护与发展。为了尊重学校管理自主权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建立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基本原则 学校自其产生之日起,便享有对受教育者的管理自主权,且全然处于法律豁免状态,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开始强制介入该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也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纪律处分。从此学校的纪律处分权由一种自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力,而不再处于绝对自由裁量的领域,也不再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这同样表明,学校纪律处分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制约与相关法律条文的阙如,使得我国在学校纪律处分领域存在一个明显的法治漏洞:一方面学生基本上不愿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的纪律处分向法院提起诉讼,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1],从而对学校的管理自主权构成了严重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外国相关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 一、学校纪律处分接受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1、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过时与普通否弃 近代法治主义肇始之时,人们对其适用仅作狭义解释,认为行政法特有的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等原则仅适用于一般权力关系,而对处于由法律规定或因自然而成的特别权力关系不加调整。例如学校的纪律处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同业公会的纪律制裁等就不受法治原则的支配,管理者对被管理者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处分权,只要该处分属于其内部事务范围,就不论该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治观,虽对学校纪律处分采取绝对尊重的态度,有利于彻底保障学校办学自治权、自主权,但却忽略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任何不受控制的权力都将导致专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必然性,从而导致了学校纪律处分中任性、专横、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的普遍存在,进而对受处分者产生了严重的、难以愈合的社会创伤。因此,现代行政法认为,纪律处分等内部行为虽属于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范围,但自由裁量系指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规的权力。这就表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普遍抛弃,任何权力——不管是法定的或非法定的,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因此,将学校纪律处分纳入司法审查范 围是合乎现代潮流的。 2、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保障和促进 学校纪律处分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晚近各国宪法之所以要将受教育权载入宪法,原因在于该权利的设定与维护对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重大。具体表现为: 其一,教育权有利于社会共同价值标准的建立。共同价值标准的建立一方面可以促使一个社会中共同规则的形成与遵守;另一方面能够保证各民族、种族的和平共处。例如美国如果没有借公共教育在社会中刻意推进那种“美国化”的政策,那么美国就不可能成为这样一个有效的民族大融洽。 其二,教育是民主制度建立、完善、巩固的保障。因为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如果有一部分人为文盲、半文盲,那么民主就不可能有效地运行,除非这种民主制度在一个极小的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大地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大地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小学、初中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或劝退试读)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送工读学校(初中阶段)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政教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政教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 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二)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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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 C 2 D 3 A 4 B 5 C 6 A 7 D 8 D 9 C 10 C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最咼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C )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学位条例》 《高等教育法》 根据我国宪法,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构是( D ) A. 中共中央 B. 国务院 C. 最咼人民法院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A ) A. 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 B. 教育法律现象的存在 C. 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 D. 教育法律意识的存在 4. 教育法律实施的方式是(B ) A. 教育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B. 教育法律的遵守和适用 C. 教育法律的遵守和监督 D. 教育法律的解释和监督 5. 199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第 1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C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机构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C. 国务院 D. 教育部 7. 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可以分为(D ) A. 专科、本科教育两个层次 B. 本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 C. 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二) (附答案) 11 C 12 C 13 A 14 B 15 B 1. A. B. C. D. 2.

D. 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我国的学历证书包括(D ) A.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 B.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培训证书 C. 肄业证书、毕业证书和技术登记资格证书 D.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9.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C ) A. 财产所有权 B.司法监督权 C.办学自主权 D.行政处罚权 10.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 C ) A .标准 B . 标志 C. 依据 D. 条件 11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C )职责的专业人员 A.教育 B. 教学 C. 教育教学 D.管理 12. 《高等教育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是(C ) A.校长负责制 B. 党委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13. 学生申诉制度建立 的法律依据是(A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4?学校违反法定义务构成对学生侵权,应承担( B )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违宪法律责任 15.法律救济的前提是(B ) A. 义务得以履行 B. 权利受到损害 C. 弥补受损权利 D. 权利得以实现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漏选、错选均 不得分。) 1. 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将法律责任划分为 A. 民事法律责任 B. 行政法律责任 A. B. C. D. A. B. C. D. 1 ABCD 2ABCD 3 AD 4 ABC 5 BCD 6 BC 7 ABCD 8 ABCD 9 ABCD 10ABCD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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