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养老保险的历史沿革

自有文字记载以来,人类养老的制度安排经历了几千年。这段漫长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体现为不同的模式。三个阶段即家庭养老阶段、国家养老保险阶段和社会养老保险阶段。这三个阶段体现的是三种不同的养老模式。

1.家庭养老阶段

家庭养老,即由家庭承担赡养老人的功能。在传统社会里,无论是父子为核心的东方家庭,还是以夫妻关系的西方家庭,都承担着“抚育儿童和赡养老人”及抵御家庭成员社会风险的功能。尤其在东方国家,老人与他们的孩子居住在一个大家庭里,家庭中的所有成员,甚有老人和孩子,都用各种方式层其义务在田里做工在家里做家务、照顾儿孙。老人抚养了孩子,留下了财产;他们老了,需要孩子们赡养,代代相传。小农经济在中国持续时间最长,家庭是生产实体、消费实体和赡养老人的基本单位。一般社会风险是通过“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方式实现的。这种家庭养老保障机制有如下特征:

(1)假定社会条件不变,确信具有理智的的人可以合理安排一生的收人,以各年老之需;

(2)大家庭要能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才可以承担养老保障的责任;

(3)老年人控制财产,养儿防老成为根深蒂固的传统意识和社会责任;

(4)忠孝节义是支持家庭养老保障传统的道德基石,人们自愿地向老年人提供赡养费是基于两点: 1)他们把老年人的幸福看成是整个家庭的幸福和荣誉; 2)他们知道总有一天自己也要依靠子女生活。

这种双向的两代人之间收入转移支付的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机制,是一种非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如下优势:成本低,因为老人很容易在家庭中找到一些有益的工作,减轻年轻人的负担,使他们更好地从事高效率的工作;方法弱灵活,如家庭养老制度不需要有关退休年龄的限定;适应性强,家庭成员最了解老人的情况和需要,能针对每一个偶然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因此,在发展中国家里,非正规养老保险制度至今仍是人们抵御社会风险的主要形式。然而,不可否认,这种家庭养老机制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家庭中主要劳动力的病残或者子女的早逝,都可能导致家庭养老保障机制的瓦解。

2.国家养老保险阶段

工业革命带来了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和人口结构的改变,在工业化国家,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首先开始瓦解。在经济上,以城市为基础的工业和服务业发展起来了,农业人口减少了,子女离开故乡到城市就业和安家了;在政治上,某些利益集团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在社会环境方面,人口流动的增加和受教育程度的差距,产生了代际之间的距离,在法律方面,遗产税和继承法的产生,使老人通过控制财产激励年轻一代赡养的手段出现了危机,在人口方面,出生率在下降,人口在向老化发展。所有这些,都促使着家庭养老向新的模式转换。值得注意的是,转换的是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养老保险体系。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养老保险是从德国开始的。1889年,德国首相俾斯麦立了第一个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这制度最初覆的范围很窄,劳动者在职时缴费,并得到承诺在年老时可以得到退休金。国家在其中通过立法形式承相兑现的责任。继德国之后,欧洲一些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类似的养老保险制度。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和些东欧国家,曾先后建立了覆盖范用广泛的由国家承担全部责任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建立了类似于前苏联的国家养老保险体系。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养老保险费用转为由各企业自行负担,但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并不在乎利润的大小和效益的好坏,因此,退休者个人在计划体制下并没有受到什么影响。

3.社会养老保险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国家养老保险模式先后遇到问题。特别是现收现付模式,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面临着人不敷出的窘境。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应负什么责任、负多大责任的问题,已出现争论。有些国家的财政承受沉重的负担,就业者的劳动积极性却因“优厚”的福利而下降。与此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养老保险问题上没有走发达国家的模式,闯出了不少新路,如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智利的个人账户制度等。虽然这些新模式也存在各自的问题,但毕竟使人们看到了不同的思路。为了消除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弊病,各国纷纷进行改革,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还有像中国这样的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改革的方向是:在改革原有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建立各种类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储蓄养老保险等多支柱体系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同时,探讨用基金制替代现收现付制,通过积累,克服老龄危机。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看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0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

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 1958~1966)

中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突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力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体养老问题,1966年 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体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督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国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体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 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方案》,

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倡病孩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9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体、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高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结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得以确立。

①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界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⑦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分账管理,做实个人账户。

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新时期)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保部门执行国家政策,为了保证国家各个层面的人群到达年龄之后,老有所养的所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险,是国家强制性的,必须缴纳的保险,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于自愿的,不做硬性规定。

第二,补充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上的一个补充,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三,储蓄性养老保险,是属于职工个人自愿的行为,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个人投资参保。

7.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个人账户的“空账”运作问题

所谓个人账户的“空账”运作,就是名义上个人账户中有积累的基金存在,实际上其中

并没有任何资金。在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方面,有两个可能性途径:

①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

②睿许定时期内的“空账”运作,通过个人外户中的基金应对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

给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员担个人民户基金积累时期的资全收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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