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三工动态考核

(绩效考核)三工动态考核

标识:受控

柴煤字〔2011〕9号编号:CLK-QES-

关于印发《二○一一年人力资源管理若干办法》的

通知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效益、民生”的工作主题,重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目标和矿“1236”工作思路,进一步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基础管理,细化考核范围,发挥业务控制作用,实现人力资源“六化”管理,即:劳动管理法制化、业务检查动态化、绩效考核流程化、工资分配精细化、劳动保障规范化、业务管理系统化。经矿研究,现将《柴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柴里煤矿2011年工资管理

规定》等管理文件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特别是专业人员、基层管理人员要充分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落实、执行工作。

二、2011年人力资源管理在劳动用工、工资管理、社会保障、职业卫生防治等方面,充实完善的内容比较多、政策性较强,请各单位按照每个文件的要求制定落实好实施方案,考核兑现办法,同时将本单位的实施意见及组织职工学习的签字记录一并报矿人力资源科备案。

三、本文解释权属于矿人力资源科。

附:1、柴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2、柴里煤矿2011年工资管理规定

3、关于进一步深化“两维度”绩效考评制度的实施意见

4、关于规范罚款管理的规定

5、关于完善职工易岗易薪及规范档案工资管理的规定

6、关于加强劳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7、关于加强2011年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8、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办法

9、柴里煤矿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10、柴里煤矿工伤管理办法

11、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人力资源管理办法通知

柴里煤矿党政办公室2011年2月1日印

共印120份

柴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柴里煤矿九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劳动管理工作,实现“严管+真爱”的依法管理理念,规范用工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矿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本着以建立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用工机制为目标,实现一人多责、一专多能、精简高效、提高劳动效率

的目的,进一步打造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第二章劳动定员定额

第三条继续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定”工作方案,强化长效机制,坚持以劳动定员定额为基础,深化企业内部市场化建设。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统一定员、定额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全过程参与月度综合作业计划的编制、工作量的考核验收及单项工程或工作量的承包工作。

第五条定额管理人员要正确使用定额标准和修正系数,每月下井或到现场不少于15个班次,建立定额分析制度,根椐需要做好工时利用测定工作,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并建立相应的奖惩考核体系,规范定额管理人员的行为。

第三章劳动组织

第六条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三定”方案编制劳动组织。在生产组织上按照“2、2、2、3、5、6、9、19、29、100”(即掘进迎头控制在9人以内;综采综放工作面控制在19人以内;炮采高档工作面控制在29人以内;对拉工作面不准同时生产,面上人员控制在30人以下;每个采区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的限员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员,并在上井口和各工作面实行限员挂牌制度。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超定员生产的对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为保证安全生产,避开职工思想及精神状态薄弱时间环节,原则上将夜班调整为检修班,不再安排生产任务。采掘

实行“四六”工作制,辅助单位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四六”工作制。

第八条各基层区队(车间)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限定班子职数。各总支、专业公司机关,参照矿机关“三定”设置定岗定员,富余人员充实到生产、服务岗位。

第九条合理设置班组长职数,压缩管辅人员。

一、采煤区队:每工作面每班设班长1人,副班长2人,班内不设组;工区大班零活组、机电维修组各设组长1人。

二、掘进区队:每班设班长1人,每班每迎头设组长1人;工区大班零活组、机电维修组各设组长1人。

三、井下辅助区队:根椐工作性质,班长设置职数不超过在册人数的6%,班内可视工作地点或性质设组长(但不超过2人)。

四、地面生产及后勤服务单位:根椐生产班次和工作性质,同一性质的工作每班组长不准超过2人,班组长设置职数不超过在册人数5%,其中,在册不足20人的单位不准设置班组长,由单位管理人员分工负责。

五、基层区队(车间)设工资核算员1人,材料员由大班零活人员兼职。

管理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按定员配备;班组长由生产部按上述规定选定;辅助服务人员由人力资源科按定员配置。基层区队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女工主任等一律由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兼职,做到一人多责。

第十条为保持劳动组织的相对稳定性,劳动组织不准随意变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劳动组织的,须经矿批准。对不按要求私自调整的,矿将不予审批有关人员的易岗易薪手续,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每人次200元的罚款。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危害,造成影响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凡在我矿从业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保证签订率达到100%,杜绝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行为存在,以避免劳动纠纷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除全民工、集体工外,矿主业使用的其他用工实行劳务派遣制,非煤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司)在矿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自行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无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意向,只能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不能连续工作满十年。

第十三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以规避劳动纠纷的发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及季节性等劳务性用工,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员工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公司)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终止后申请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以德、能、勤、绩、遵章守纪为主,并将考核的结果计入个人档案。考核后对符合续订条件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不符合续订合同的,按程序通知本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就读定向协议的大学本科生或职工,毕业安置工作后5年内不准随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5年后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清算用人单位与定向学校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补缴,用人单位方可按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或在劳动合同附录中予以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即:单位一次性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为一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

月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力的业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根椐《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并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一方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㈠劳动合同期满的;

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在未得到企业批准之前,仍要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班处理。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及送达程序,是减少劳动纠纷发生的重要基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此程序办理。

一、解除违规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前,应当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纪、违规者则不需要经过此程序。

二、征求工会意见。解除违规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长及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后,函告用人单位讨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同时用人单位形成行政公文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参加送达,按照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根椐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即:(一)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职工总量,未经集团公司及矿批准,任何单位(公司)无权招用各类用工。对不按规定擅自招工的,视为非法用工,私招收1人,罚单位1万元,并进行责任追究,对由此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所发生的费用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职工调动

为保持职工岗位的相对稳定性,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职工个人的工作调动,确需调整工作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矿外职工调动(含盛隆公司、同泰焦化公司、宏达化工公司)按枣矿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二、矿内部职工调动,按照“三定”定员,坚持“缺员不出、超员不入”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办理职工调动,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分管矿长和经营矿长审定后,报主管矿长批准方可办理。对“缺员签出、超员签入”的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责任追究。矿机关及各总支、专业公司二级机关未经主管矿长同意严禁私自借用人员。

三、职工因身体原因申请调动工作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其中:鉴定为1-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职手续;鉴定5-6级的给予适当安排工作或退出工作岗位;鉴定为7-10

级的必须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煤炭主业与非煤各公司之间人员流动。确因工作需要办理调动的,调动者个人需先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个人各项保险转移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职工的调动(建制除外)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调整10人以下由接收单位负责执行不少于3天的岗前培训,10人以上,由单位写出书面岗前培训报告,柴里大学组织岗前培训,严禁无证上岗。

第六章离岗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存在“停薪留职”、“两不找”人员,一经查出给予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根据枣矿集团字〔2010〕28号文件规定,调整企业职工内部退养年龄。

(一)管理(专技)岗位:在管理(专技)岗位工作连续满10年以上,现仍在管理(专技)岗位工作的,其离岗内退年龄为:矿处级(含副矿处级及高级技术职称),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岁;科级及以下职工,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9周岁,应离开现工作岗位,实行内部退养。

(二)工人岗位:具有原正式干部身份,但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及工人,其离岗内退年龄为:男54周岁,女44周岁,应离开现工作岗位,实行内部退养。

被评为集团公司及以上劳动模范的在岗在聘的高级技术职称

(含高级技师)、管理人员、员工,可顺延1年。

如遇上级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外借职工(借出矿外)或安排职工外出学习,否则,按旷工处理,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经批准同意的长期借用、学习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借用、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原单位、原岗位上班,否则,按旷班论处。

第七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九条考勤管理

一、矿机关及各直属单位、专业公司机关,实行实名签到制,月底统一统计汇总,作为月度做帐依据。

二、井下单位班前考勤后,必须执行入井签字制度;其他单位班前考勤后,必须执行上岗签字制度。职工考勤表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印制,单位领用。职工当日(班)出勤,在对应的考勤栏内标记,其中下井标记为“下”;公假、学习培训、伤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相应标记“公、学、伤、病、探、婚、丧、产、育”;事假标记为“事”;休班标记为“休”;无故不出勤者标记为“旷”字样。职工考勤表当天必须按照上述出勤等情况,据实考勤,不准留有空格。实际出勤必须与班清班结原始记录等考核一致。其中下井职工,须与矿灯记录、井下定位系统考勤相一致。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对考勤责任人按违犯劳动纪律处分,并对责任人和当班值班领导分别罚款200元。核算员要每天按时把本

单位职工出勤情况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月终做帐工资表上的出勤及其它假期与考勤表、班清班结原始记录必须保持一致,不准弄虚作假,否则按夹带工资论处。对修改考勤表,单位必须说明原因,经单位主要责任人签字后,报矿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属实方可调整。

三、职工考勤表要与当月工资帐一并保存,不得损坏、丢失和涂改。否则对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查实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职工迟到、早退的,除按轻微“三违”论处外,另按其误工工时,扣发效益工资。对无理取闹,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出工不出力的人员,区队有权停止其工作,不发工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区队停止职工工作原则上不允许超过3天,超出3天的应报人力资源科批准。对出工不出力、弄虚作假、班中从事第二职业、上网玩游戏、班中带孩子、班中喝酒、消极怠工、刁难纠缠领导、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散布谣言、组织上访等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企业荣誉影响极坏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五、职工请假必须持矿统一印制的请假单,注明休假类型、休假原因、休假起止时间、详细休假地址等,由所在班组长、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科审批。管理人员的请销假按

管理人员请销假规定执行。

六、区队(车间)每月初必须提前排定单位职工的休班时间,职工休班须按区队(车间)排定的轮休时间休班,原则上不准错休。各区队(车间)应每天对本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集中考勤,并建立考勤实名签到制度,不准出现职工只在班组或岗点考勤,不到单位考勤。对未建立集中考勤和实名签到制度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200元的罚款。

七、严格下井人员考勤,单位对当班下井人数、姓名及工作地点要有详细的记载,无记载的对单位值班负责人给予200元的罚款。

八、职工下井工作必须配带“井下三大件”(矿灯、自救器、人员定位井下编码器),缺一不允许下井工作,严禁捎带他人“井下编码器”下井。对违反此项规定的人员,按严重危害井下安全生产论处。严禁持灯在地面逗留,更不允许持“三大件”不下井,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三十条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直接造成设备损坏、停工、停产,损失在100-1000元以内者,行政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同时可给予经济制裁,减发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者,行政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给予减发不超过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一年或根据造成损失额进行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对造成轻伤、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较大、重大侥幸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以及瞒报、迟报工伤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矿有关安全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旷班职工的处理

一、对连续旷工3天或年内累计旷工9天,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错误,写出书面检查及保证书的,由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矿研究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二、连续旷工10天或年内累计旷工14天,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到错误,写出书面检查及保证书的,经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矿研究给予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

三、连续旷工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严格遵循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程序,即:单位组织2人以上,对其进行家访,了解详细情况,家访时由家访人详细填写家访单,并由家访人及旷班职工签字认可。对无法找到本人的,可由其接访亲属签字。经家访能够深刻认识错误,按时回矿报到的,经矿批准后,可给予从轻处理。经家访不按时回矿报到的,由单位写出处理意见,并附家访及考勤等相关材料报矿人力资源部门,经矿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团小组长会议审议同意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四、因旷班原已受到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又继续旷班事实清楚的,原则上不再留用,单位可直接整理旷班材料,写出书

面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门,经矿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同意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服刑或缓刑等),按《劳动合同法》和枣矿集团字〔2009〕117号文规定,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六、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按照本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送达程序办理相关送达手续。

七、非煤公司管理的合同制人员,按上述处理程序,公司自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按本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送达程序办理相关送达手续后,报矿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减册。

第九章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条各类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含非因工负伤)、工伤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育儿假、陪护假、公假等

第三十五条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以事假条为准,经审批后的事假条附考勤台帐背面,无事假条或不合规的事假条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休事假以先请后休的方式,严禁事后补假。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休假,严禁单位存在短期连续性休事假。3天以上的由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人

力资源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职工最多可连续休事假7天,月度累计休事假14天,年度累计休事假30天。管理人员请事假按管理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事假一律不支付工资。

第三十六条病假(含非因工负伤)

一、开假权限

职工因病需休假,一律到滕南医院柴里分院开据病假条,病假权限:柴里分院医师1天、科主任3天、业务院长7天,住院及特殊情况由院长签批,但不应得过一个月。

二、病假证明的管理

职工因病休假,病假条开出后必须当日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持病假条到伤病假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由伤病假管理办公室统一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补假或未按时间要求出据假条的,不予录入管理系统,视为旷班处理。在外地医院开出的休假证明需经柴里分院院长审核后重新开据休假证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持上述两院休假证明再到伤病假管理办公室审核录入管理系统。

三、病假人员的管理

为加强对伤病假人员的管理,各单位要对除住院、痢疾、传染性等疾病以外的休假人员实行休息学习制度,每天学习1-2小时。对不按要求点名学习的人员,单位负责人对当天病假证明可不予签字。

四、对连续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单位必须通知本人写出书

面伤病鉴定申请,经单位签字,报人力资源科集中组织鉴定。对到期不申请鉴定,也不上班工作的,停发病假工资,按旷班处理。正在住院暂不能上班或参加鉴定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科审核属实的,可适当延长休息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本人医疗期。

五、医疗期及鉴定后的规定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职工在医疗期结束后,不能再从事原工作的,应以书面的形式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待鉴定期的人员,其个人病假正常审批,工资按规定支付。对拒不参加矿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日起,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停发一切待遇,按旷班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病退、退职手续;被鉴定为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矿另行安排的工作,按照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发给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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