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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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

小区业主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对小区业主的权利确实有相当全面的规定。概括说来,小区业主基于购买住房而享有了该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人类建筑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权利,是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的结合。

一、专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即权利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它是指单个的权利人对于一个特定的建筑空间单位的所有权。

专有权的标的物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独立建筑空间。它与普通所有权不同的是,它不是对有物体加以管领支配,而是对由建筑材料所组成的“空间”加以管领支配。

但在所有包含的权能范围上,它与普通的所有权又是完全相同的。都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也就是说,区分所有权人既可以对专有部分予以直接占有、使用,以实现其居住、营业及其他目的,也可以将专有部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者在专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等,还可以将专有部分让与他人等。

二、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

共有权的标的物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除专用部分之外的部分,如专有部分以外共用的走廊、庭院楼道、阳台、门庭上下水设施等。

对共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共同使用、收益,并可以经过集体讨论加以处分。

三、共同管理权。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共同管理权利。这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如果是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用的部分,则每一个权利人都负有维护、保护、管理、改良等义务。

业主既然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物权法对业主专有权规定了两点限制。

首先,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一般认为下列行为危及建筑物安全,应当予以禁止。

1、对建筑物的毁损行为。例如,区分所有权人就自己的专有部分加以增建或者改建而须拆除其内部梁柱或墙壁的行为。

2、对建筑物的不当使用行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虽然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但其使用如有不当,如搬入危险我物、易燃物、爆炸物或放射物,或者一定吨数以上的重量物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在居民楼里从事夜总会、色情业等经营行为。

其次,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限制是基于相邻关系的需要。居于同一建筑物的众多业主,其专有部分就象火柴盒一样,紧密地结合于同一栋建筑物上。所有的业主对于整栋建筑物的安全与维护都有共同厉害关系。因此单个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为,不得危及其他业主的利益,否则就是对相邻关系的侵害。

其他方面的义务有:业主对共有部分应当承担维护、管理以及支付相关费用等。

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包括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要尊重他方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该给予一定的便利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之间的关系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是相邻关系。

简单地说,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该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说来,相邻关系的发生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二、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必须是相互毗连的。如果各方的不动产不相毗连,则各方在行使各自权利时不会发生冲突。因此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的问题。

第三、相邻关系是一致从属关系,与相邻不动产具有不可分性。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的相互毗邻而发生,伴随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我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需要遵守的四个原则。

一、有利生产的原则。相邻各方纠纷的发生,往往与生产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所以,在处理纠纷时,要注意贯彻“有利生产”的原则。既要要求生产单位文明操作、文明施工,将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又要求其在施工完毕后,要尽快清理现场,恢复周围环境。另外,周围的居民也要对合理的施工加以理解和容忍。

二、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从有利于生活的角度出发,在维护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提供方便。

三、团结互助的原则。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人们应当互谅互让,团结互助。例如,相邻一方需要经过他方的土地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时,他方应当本着互助的精神给予准许。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公共利益和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存在。

四、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就是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对另一方权利的限制。但是这种延伸和限制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尺度,即应该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行使。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由于相邻关系的种类繁多,法律规定很难囊括所有的相邻关系。一旦出现法律未作规定的相邻关系,公平合理原则对于纠纷的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实生活中曾经发生这样一个案例。A先生和B先生是居住在一栋楼里的上下楼邻居。B先生从事热带鱼的经营活动。他将其底层房屋全用于饲养热带鱼。室内除留有一人宽的走道外,其他地方从地面到屋顶都叠放了鱼缸。整个房间共有鱼缸76个。为了满足热带鱼对水温的要求,B先生还在室内添置了供暖设备,保持室温常年在30度左右。两年后,住在楼上的A先生家中出现了地板开裂、墙体霉变发黑、电线短路等情况。双方发生争执,经过交涉没有解决问题。于是,A 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先生将其房内鱼缸搬迁,并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12600元。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A先生的房屋受损原因进行检测鉴定。认为,由于B先生将住房改为饲养热带鱼,因此室内长时间温度偏高,空气较潮湿,通风不畅,水珠凝结在木制地板、墙面上,从而引起楼上A先生房屋墙角霉变、插座等受潮损坏的现象。

案例所涉及的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所有权人或者利用人之间的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的一个典型事例。

B 先生作为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由于其将居住用房改为饲养热带鱼之用,致使A先生房屋等财产受潮损坏,因此A先生要求B先生停止侵害,将热带鱼鱼缸搬出房屋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是成立的。

关于物业费的缴纳

在城市小区中,业主一旦购买了小区的房屋就成了小区主人中的一员,可以通过集体讨论投票的方式选择物业公司来给小区提供服务。由于小区业主人数众多,因此一般由全体业主所组成的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历史残留的影响,人们还有意无意地把物业服务公司成为物业管理公司,好像物业公司是来管理业主的。但是稍微想想就明白了,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聘请地。其薪水、酬劳是业主从所缴纳的物业费里面发放的。怎么可能由服务人员来管理主人呢?如果说物业公司能够管理什么的话,那应该是替全体业主管理小区房屋相关的环境、卫生、安全等事宜。

但是话又说回来,业主之所以能够得到物业服务也是因为他支付了物业费的代价。因此,按照约定缴纳相应费用是业主的主要义务。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物权法的配套法规,由国务院制定,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也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6年7月20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业主曹女士,要求其按照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缴纳欠缴的物业费。

原告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年前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并与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在公约中双方对物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均作出了规定,同时,也约定了如何追究违约责任。但是曹女士长期拖欠物业费用。至起诉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2.9万余元、供暖费6000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5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业主缴纳欠费。

被告曹女士辩称,被告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等。被告曹女士的律师还认为,对于欠费业主应当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因为业主欠费实际上损害的是其他已缴纳费用的业主的权益。他们在没有缴费的情况下,享受了物业服务,实际上搭了其他业主的便车。如果没有经过业委会督促缴费的前置程序,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现在的问题是,到底业主能否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能令人满意而拒缴相关费用呢?如果要催缴的话,是否必须由业委会来催缴呢?

应当说,曹女士根据前述规定认为物业公司在没有要求业委会督促其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

因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是由于业主支付了物业费的对价。当部分业主由于各种原因未缴纳服务费时,已缴纳费用的其他业主利益不可避免的受其影响,比如物业公司可能由于资金不足而降低服务标准等。这时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业委会来督促缴纳欠费既是合理合法,也比较方便快捷。因此物权法规定了业委会促缴的前置程序。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法律有一个“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如果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早于《物业管理公约》公布、实施的时间,在公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当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物业服务方世纪城物业公司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晚于《物业管理公约》公布、实施的时间,那么就应当先有业委会督促其缴纳费用,逾期不交的,物业公司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另外,曹女士提出世纪城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的物业费不合理,并具体指出电梯等服务的相关收费不合理。如前述,双方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但其中每项费用如何计算、世纪城物业公司所收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所能直接确定的。曹女士对收费标准如有异议,可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提出投诉,由有权机关对此予以审查确定。如果相关主管机关不作为,那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聘请相关的专业结构来进行费用计算。

解决“住改商”纠纷已有法可依

现在的业主对居住的要求已不再是单一的居有其屋,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环境。“住改商”现象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就是因为在“住改商”后,影响到业主的安宁、安全的良好居住环境。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出现。

2009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来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究竟什么是利害关系的业主、多少业

主同意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请求,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指的是要么属于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要么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本栋建筑物之外(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对于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住改商”,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住改商”不得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

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的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标准缺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此次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这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也就是说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009年6月1日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1、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让对方在落款名字后面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2、给人借钱:如果给现金,务必当日从银行取现而后保留取现的银行票据,atm机取现则打印票据并保留,银行柜台取现则保留底单;如果转帐,同上,亦务必保留转帐凭证,同时不要注销掉该帐号。否则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不认可,你亦没有提供资金来源,很可能败诉哦。 3、借人高息的,在给人借款同时,不要马上就拿回当月或当年的利息,不然被拿回来的这部分不视为借款本金,你可以一起喝茶,喝完茶出来再拿嘛,何必急于一时呢。 4、在借款合同中要写明利息,否则视为不用支付利息;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4倍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应该都知道。现在p2p 很风行,但实际上制度并不完善,仍需多加谨慎。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5、关于诉讼时效,如果你是借款方,可以和对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但不要写在借条上哦,这样,你的借条有效期20年不会超诉讼时效。 什么?那你担心对方无限期不还款?没关系,按你们约好的还款日子催一下,不还?不还直接法院见,没关系,法院会认可滴,而且再也不用担心对方突然找不到人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哦。

6、交通事故发生后,务必记得拍一张对方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保单,一点都不费神,不然万一双方协商不好,你得到处查询或复印,比较麻烦。 7、如果撞伤了对方,自己需要承担责任,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记住,交警让你预付医药费什么的,推说自己最近买股票亏钱了,没有钱,不要垫付,让找保险公司。作为法官,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子一般会调解,但调解便有利益让步,调解方案出来往往损害的是之前垫付了医药费方车主利益,便宜了保险公司,我很痛心却无能为力。记住,如果购买了保险,对方损失不大,你是除了鉴定费与诉讼费无需多出一分钱的。 8、作为事故受损方,事故发生后走到诉讼阶段,如果伤残严重,不着急用钱,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可以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因为,保险公司至少会在有可能判决赔偿的数目上打折10%以上。但如果本来标的不大,还是建议接受调解吧,早点拿钱,少走程序。 9、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留好一切票据,包括交通费发票、医药费发票、自己在小药店买药等等一切。 10、众所周知,残疾赔偿金农村与城市相差巨大,所以,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只要你租住在城镇,或者在城镇务工,均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务工地在发达地区,只是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还可以按照务工地城镇标准起诉残疾赔偿金,那又是一大笔银子。 11、员工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请保留好工作证,餐票,评先评优等一切证明你工作的证据,双倍工资从你入职第二个月开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物权法知识竞赛题库

" 物权法知识竞赛题库 一、单选题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C)。(第五条) A.当事人书面约定 B.当事人口头约定 C.法律规定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B)。 (第六条)、 A.报告 B.登记 C.交付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C)。(第六条) A.报告 B.登记 C.交付 4.国家对不动产实行(B)制度。(第十条)- A. 分类登记 B. 统一登记 C. 集中登记 5.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B)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十一条) A. 法律规定 B. 不同登记事项 C. 登记部门的要求 6.下列选项中属于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是(C)。(第十二条)) A.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B.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C.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7.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B)。(第十三条) A.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B.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C.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B)时发生效力。(第十四条)! A. 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B. 不动产登记簿 C. 不动产使用权证书 9.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C)生效。(第十五条) A. 不动产物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 B. 不动产物权记载于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时 C. 合同成立时 10.不动产登记簿由(B)管理。(第十六条)) A. 不动产所有人 B. 登记机构 C. 公安机关 11.(B)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十七条) A. 不动产登记簿 B. 不动产权属证书 C. 不动产的购买凭证 12.下列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第十七条) A.、 B.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C.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D.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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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 知法、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学习啦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频道搜集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供你参考。 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阅读更多...... 如何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死亡后,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但放弃继承权的... 遗赠与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有的人不是... 盗窃罪从犯会判多长时间 从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作为从犯,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往往就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盗窃罪从犯会判... 有关法务工作的法律知识:企 学习啦: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目前,很多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法务部或者法律部。下面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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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竞赛教案

一、班会时间:2015年11月30日 二、班会地点:高二三班 三、参加人员:全体同学及班主任 四、班会主题:法律与我们同行 五、活动目的:学习有关法律常识,增强自我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 六、活动形式:知识竞赛 七、活动准备: 分3个小组,每个小组成员周末回家查找相关资料(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法等) 八、活动过程:(基础分数100分) 1.主持人致开场词 2.个人必答题环节 3.集体必答题环节 4.举例题环节 5.宣布结果 第一轮:个人展现(青少年篇) 必答题 (小组内每个成员单独作答) (答对加10分答错不扣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A )的规定。 A 国体 B 政体 C 国家结构形式 D 国家体系 2.刘某和王某是中学同学。一日两人因一点小纠纷吵了起来,进而王某动手打了刘某一顿,打完后,王某转身就走了,刘某十分愤怒,顺手抄起一把铁锹朝着王某的后背拍了下去,致使王某当场死亡。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BCD)。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过失杀人 D 故意杀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权利义务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是(C)。 A 纳税 B 劳动 C 受教育 D 服兵役 4.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C)。 A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B 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基本经济制度 C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D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5.李某在自家菜地非法种植罂栗450株,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正确的有(BCD)。 A 刑事拘留 B 对所种450株罂栗强制铲除 C 行政拘留10天 D 处2000元罚款 6.社会青年唐某于2003年2月1日斗殴,违反了治安管理,在以下哪个期限之后,公安机关若没发现,可不再处罚(D)。 A 2003年2月15日 B 2003年3月1日 C 2003年5月1日 D 003年8月1日 7.小学生刘某在课间休息时突发急病,班主任张某以为是中暑,嘱他伏案休息一会就行了。十五分钟后刘某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刘某的死(B)。 A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B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C 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 D 医院应承担部分责任 8. 小军15岁因抢劫被抓了起来,学校随后将他除名。因为小军年龄尚小,又是协从,法院依法对他免于刑事处罚,小军要求回学校读书,学校加以拒绝,学校的做法(C)。 A 合法 B 与法律无关 C 不合法 D 符合校纪校规 9.(D)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报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A 某私人餐馆招用勤杂工 B 某国有企业招用电工 C 某职工介绍所招用职员 D 某俱乐部招用体操运动员 10. 父母离婚了,法院判决小明由妈妈抚养。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A、小明的父母可以以此为由不抚养小明 B、小明的爸爸可以探望小明 , C、小明与爸爸的关系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了 D、妈妈可以拒绝爸爸来探望小明 11.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异家庭中,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C)为止。 A、生活自理 B、满18周岁 C、能独立生活 D、大学毕业 12. 某中学组织学生春游时,为每个参加春游的学生订了一份牛奶。学生饮用后发生集体中毒。此事件应由(B)承担责任。 A 学校 B 牛奶供应商 C 学校与牛奶供应商 D 学生 第二轮:集体风范(宪法篇)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

2021年物权法知识竞赛精选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2021年物权法知识竞赛精选题库及答案(共 100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支付对价为必要。√ 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又可以是无偿的。√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4.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将土地交回发包方。× 5.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 6.土地上若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再设定地役权。× 7.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8.土地在物理形式上并非独立物而不可成立物权。× 9.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要大于对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10.我国物权变动以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为原则。√ 1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2.以不动产为抵押的,抵押人仍可为其他人设定用益权。√ 1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14.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15.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按份责任。× 16.因为土地的空间所有权包括地上所有权和地下所有权,所以它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原则。× 17.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的再分类。√ 18.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从属物权。√ 19.油漆刷到墙上后,占有人对油漆的占有即灭失了。√ 20.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凡对物享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属于有权占有。√ 21.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2.抵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采取在主债权文书上载明抵押条款的方式订立。√ 23.抵押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24.抵押权不能因继承而取得。× 25.抵押权人并无物权请求权。× 26.抵押权人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用益价值。× 27.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9.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抵押物。× 30.地役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老百姓应当知道的日常法律常识

老百姓应当知道的日常法律常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难避免与人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这样、那样纠纷,就像司机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做到自己注意了,但不能保证别的司机也同样注意,所以,有时会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在人生的道路上,在我们与同事以及亲朋好友的交往过程中,很难保证不产生摩擦,进而导致矛盾,往往小的纠纷处理的不得当,便是产生大纠纷的隐患,最后诉讼到法院,由于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的原因,很多人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临时抱佛脚,病急乱投医的现象,作为律师的我结合我的律师实践工作,提几点建议与大家共勉。 一、律师有哪些业务范围(律师可以在哪些方面可以给我们提供法律帮助)?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如遗嘱、诉状、合同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律师的工作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有民事的、有刑事的、还有行政的事务,包括诉讼的、也包括非诉讼的,简单地说,诉讼的就是需要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的一些案件,非诉讼的就是不需要到法院解决的一些纠纷,如行政复议、仲裁、聘请律师帮助调解或参与谈判,以期及时提供法律帮助,聘请律师协助签署合同,以及聘请律师办理遗产继承问题等等。 二、什么样的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 根据我的律师执业实践,我个人认为,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聘请律师:1、对自己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不了解或不很了解。 有些人由于不了解或不是很了解自己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一步一个坎,非常艰难,由于不熟知法律的具体规定,有些应该胜诉的案件,结果也败诉了。 2、自己的本职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时。 3、不方便自己出面时。 以上几种情况,除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时,当事人必须到庭外,开庭时当事人可以不到庭。

物权法知识点(终审稿)

物权法知识点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__________。(B) A、人民民主专政制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社会主义制 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__________,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A) A、依法治国 B、依法行政 C、依宪治国 3、我国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_________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 受偿。(C) A、处分 B、转让 C、留置 4、违反治安管理的,__________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5、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 __________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B ) A、2日 B、24小时 C、12小时 6、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 _______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 少年入学。(A)

A. 人民政府 B.妇女组织 C. 妇女联合会 7、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 _______和研究生教育。(A) A.本科教育 B.硕士生教育 C.博士生教育 8、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______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A) A、撤换或者罢免 B、撤换或者处分 C、罢免或者解除 9、食品、酒类、______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C) A.文化用品 B.体育用品 C.化妆品 10、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的 ______ 重要内容。(B) A、德育 B、素质教育 C、政治教育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下列哪个场所应当悬挂国徽?A A、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B、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 C、国有企业的礼堂 12、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____________。(B) A.国家法定语言文字 B.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C.国家通行语言文字

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的相关法条

担保法》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段茹|创建时间:2011年10月13日13:40|浏览:123|评论:0 标签: 作废:《担保法》41条、《担保法》49条〔抵押物的转让〕第一款、第二款、《担保法》54条、《担保法》58条、《担保法》第59条、《担保法》第61条、《担保法》第64条、《担保法》76条、《担保法》78条、《担保法》79条、《担保法》第82条、《担保法》第84条、 “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24条、《担保法》28条、《担保法》34条、《担保法》53条、《担保法》74条、《担保法》75条、《担保法》88条。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解释》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作废:《担保法解释》49条、《担保法解释》56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59条、《担保法解释》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此处的“质押合同”应理解为“质押权”。《担保法解释》103条第三款。 文中使用“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解释》29条:修订――被《物权法》175修改;《担保法解释》80条:修订――被《物权法》174条所补充。《担保法解释》83条:修订――被《物权法》204条补充。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更加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在复习备考司法考试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功课。根据司法考试历来注重新考点的规律,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过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了?结果当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如此明明白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有关抵押的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1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考点解析】 上开条文规定了抵押时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规则。应作如下理解: (1)房地一并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③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质言之,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更有甚者,即使当事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

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刊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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