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建设年实施方案 [4290+,2020年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规范化建设年实施方案 [4290+,2020年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规范化建设年实施方案 [4290+,2020年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规范化建设年实施方案 [4290+,2020年12315消费维权服

务站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4290+ 2020年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12315”维权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便民化建设,充分发挥“12315”消费维权服务作用,便于倾听民声、畅通民意、解决民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消费者至上”的原则,按照“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要求,着力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五进”活动,努力构建“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消费维权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优化“12315”工作流程、提高申(投)诉举报处置效率,力争把消费纠纷和解在企业、化解在萌芽、调解在基层,为推进x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体系建设(一)维权网络 1、在x市x贸易股份有限公司x购物中心按省级标准建设1家规范化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隶属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维权服务站由工商执法人员、消协工作人员、专业检测人员和聘请律师等7-10人组成。具体工作职责

是:(1)受理、调解消费者申(投)诉举报,查处一般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2)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提供法律咨询,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消费侵权行为,支持消费者合理诉求,义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集中快检、抽检,检测结果共享。

(5)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追溯、商标和条形码查询鉴别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刷卡缴费等便民服务。

2、依照“12315”“五进”要求,由x省x市x商场、x中商百货、x省x置业有限公司、x仓储x购物广场有限公司、x武商x连锁有限公司x路店以及x武商x连锁有限公司x店、x市x风景管理处、x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步行街店、x市x中移x通信器材经营部等9家单位建立市级标准消费维权服务站,负责受理、调解本单位及网点发生的消费纠纷,工作人员由企业专职和工商兼职人

员、社会和解员3人以上组成。具体职责是:(1)接待消费者投诉,组织协商和解,并将消费者投诉以及和解结果记入台帐。

(2)对受理数额较大、情节较为复杂或无法和解的投诉案件,及时移交工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3)对掌握的有关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各类消费侵权案件线索,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并协助调查处理。

(4)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商品服务消费知识等咨询服务。

(5)发布消费警示。

3、依托行政村发挥消费者协会、“一会三站”作用,努力做好农村消费维权各项工作,积极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商品服务、消费知识等咨询服务,受理一般消费纠纷,对受理的数额较大,情节较为复杂或无法调解的投诉案件及时提交工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对掌握的有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各类消费侵权案件线索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并协助调查处理。

(二)工作目标 1、“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目标。按照“成熟一处、建设一处”的原则,从8月份开始,全区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要集中精力开展推广建站工作,力争今年10月底前,全区建成10家标准化、规范化的省市级“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所有消费维权服务站的人员(含兼职)、设施、制度落实到位。

2、工作运行目标。按照机构健全、设施完善、装备齐全、人员到岗、运作规范的标准,完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网络。

(1)依托区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设立的消费维权服务站要达到“六专十有”。“六专”即专线受理、专人负责、专车服务、专业快检、专室调解、专柜存档;“十有”即有辖区维权网络图、有固定消费教育和警示宣传栏、有调解记录台帐、有便民服务措施、有申(投)诉举报登记簿、有完善的工作机制、有先行赔付经费保障、有与维权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装备、有兼职律师援助、有消费维权难点热点分析报告。

(2)依托“12315”“五进”设立的消费维权服务站要达到“六常十有”。“六常”即人常在、室常用、牌常挂、证常带、簿常记、栏常换。“十有”即有牌匾、有专人、有专室、有专栏、有专柜、

有监督员、有电话、有登记簿、有服务承诺制度、有维权工作手册。

(3)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一会三站”的作用。组织指导消费者投诉站开展工作,制订实施维权工作制度,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协调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为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窗口服务目标。“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作人员要努力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消费者高兴不高兴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尺度,力求把难事办好、把好事办实。落实“四个一样”,即不管大事小事一样认真,不管份内份外一样热情,不管有偿无偿一样对待,不管白天晚上一样出勤;做到“四有四必”,即有诉必复、有访必接、有案必查、有求必应;达到“四快服务”,即受理投诉快、咨询解答快、调解办结快、转办答复快;力争“四个100%”,即受理率达到100%、调解率达到100%、诉转案查处率达到100%、消费者反馈率达到100%。

(三)维权机制 1、快速反应机制。在x城区实行扁平化管理,所有通过“12315”收到的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一律由区工商局12315维权服务站现场处理,不转办分流到各工商所,“12315”消费维权服务流动车全天候出勤、“12315”申(投)诉举报电话24

小时畅通、工作人员不分节假日值守;市区接诉20分钟内赶到现场,农村乡镇接诉40分钟内赶到现场;对上级转办和有关部门移交的申(投)诉举报,一般应在30分钟内与当事人联系。

2、消费纠纷调解机制。进一步完善消费纠纷和解、调解机制,工作流程从受理、处理、审核、反馈、归档形成一个闭环效应。要求对涉案金额小、分歧小的一般纠纷,尽量在现场一次性调解成功;对涉案分歧大、调解时间长的原则上尽职调解,或移交到相关部门处理,对消费侵权中发现有经济违法行为的则移交工商所、经济检查大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则移送到司法机关查处。

3、食品和商品质量检测机制。将分散到工商所的食品快速检测集中到“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车、检测箱和专业检测人员,每月定期、定项、定批、定点快检,实现资源、信息、结果共享。加强与有资质的商品鉴定机构协作,在维权服务站设立消费争议鉴定联系点,逐步形成具有“12315”消费特色的商品质量检测权威品牌。

4、消费热点分析机制。要定期对各时段消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提示一定时期申(投)诉举报的热点、焦点及产生的原因,揭示某类经营行为已构成或正在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或指出某类

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5、消费安全预警机制。要准确分析、评估申(投)诉信息,及时把握市场动向,对严重危害消费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对可能存在消费安全的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高工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监控市场、规避风险的能力。

6.先行赔付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区政府将“先行赔付”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消费维权服务站提供经费保障,以实实在在的维权效果取信于民。

7、联动协作机制。要实行三个联动:工商系统上下联动,要集中受理、统一指挥、积极调处、及时反馈、统一汇总、集中分析、信息共享的内部联动网络。职能部门联动,要充分运用政府职能部门在消费维权方面的权威和监管专长,以“12315”维权网络为核心,建立起与公安“110”、质监“12365 ”、物价“12358”、卫生“12320”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维权联动协作网,全方位提供维权服务。社会组织联动,依托“12315”“五进”和消费者协会理事单位的社会监督职能,共同编织消费维权安全网。

三、实施步骤(一)成立机构。区政府成立x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全面推进。从8月到10月底,在全区全面开展布点建站工作,力争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的工作目标。

(三)检查验收。各消费维权服务站要于10月上旬前全部建设完成,11月上旬组织检查验收。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考核办法,并对各地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督办。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要以推进x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的重大意义。工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配合,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使政府行政领导体系、工商行政执法体系、职能部门联动体系和社会组织监督体系相结合,构建消费维权新格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维权工作,定期研究有关消费维权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联系会议、信息通报、维权协作和 ___制度,切实提供政策、经费、技术方面的支持。各乡镇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文书式样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录 1.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 2.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二) 3. 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三) 4.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四) 5.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五) 6.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六) 7.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文书式样七) 8.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文书式样八) 9. 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报告书(文书式样九) 10. 消费者投诉(举报)一次性告知书(文书式样十) 11.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笔录(文书式样十一) 12. 消费者投诉撤回书(文书式样十二) 13.消费者举报登记表(文书式样十三) 14.消费者举报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十四) 15.消费者举报不予立案通知书(文书式样十五) 16.消费者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六) 17. 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督办通知书(文书式样十七) 18. 授权委托书(文书式样十八) 19. 鉴定委托书(文书式样十九)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登记单位:时间:性质:□商品类□服务类编号: 注: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 工商﹝﹞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所): 现转去于年月日关于 的投诉。请你局(所)对投诉反映问题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年月日前及时报告(回复)我局。 附:相关材料份,共页。 年月日(印章) 注:本通知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

“12315”受理投诉范围

“12315”受理投诉范围 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申诉: 1、根据《消法》第二章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吃、穿、用、住、行、娱乐、医疗、卫生保健或接受服务等生活消费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根据《消法》第三章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走私、贩私行为; 4、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5、违反商标、广告、合同、企业登记等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 6、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三、欺诈消费者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规章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这个规章中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情形有: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12315质量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情况分析

12315质量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情况分析 2010年12315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情形分析 一、差不多情形 2010年全市各级12315机构共受理消费者咨询8870件,同比下降9.9%;受理消费者申诉940件,同比增长39%;受理各类举报374件,同比增长2 4%。调解处理申诉876件,调解成功率达9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缺失6 5.8万元;处理举报案件349件,立案处理280件,立案率75%,共收缴罚没款26.8万元。 (一)消费者咨询差不多情形:全年共受理消费者咨询8870件。属于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咨询有6736件,咨询量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商品质量2568件、服务质量1526件、售后服务1050件。属于其他工商业务的共2134件,居前三位的分别:企业注册监管1006件,公平交易300件,广告监管195件。 (二)消费者申诉差不多情形:按消费类型分,商品类申诉677件,占申诉总量的72%,同比增长21%;服务类申诉263件,占申诉总量的28%,同比增长129%。按申诉内容分,质量554件、安全22件、价格48件、广告13件、合同12件、计量8件、售后服务103件、人格威严1件、其他1 79件,分别占到申诉总量的59%、2.3%、5.1%、1.4%、1.3%、0.9%、11%、0.1%、19%。 商品类申诉中居前三位的是:一是家用电子电器类263件,占商品类申诉的39%;二是日用百货类207件,占商品类申诉的31%;三是食品类57件,占商品类申诉的8.4%。 服务类申诉中排前三位的是:一是居民服务66件,占服务类申诉的2 5%;二是电信服务38件,占服务类申诉的15%,三是修理服务37件,占服务类申诉的14%。 (三)消费者举报差不多情形:共受理举报374件,违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的98件,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92件,违反产品质量治理法规的7 6件,传销及违法直销的58,分别占举报量的26%、25%、20%、15.5%。

【浅述提高12315消费纠纷调解成功率的几点思考】消费投诉调解

【浅述提高12315消费纠纷调解成功率的几点思考】消费投诉调解 浅述提高12315消费纠纷调解成功率的几点思考调解应当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12315的消费纠纷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有关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解决消费纠纷,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使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消费纠纷的过程。12315消费纠纷调解是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要做好12315消费纠纷申诉处理工作,圆满解决12315消费纠纷申诉,12315工作人员在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善于倾听善于倾听是一门非常重要的社交艺术,它能赢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但是12315消费纠纷申诉调解中的善于倾听不是被动的、无目的、消极的听,而是要抱着一种积极的态度去听,要在倾听过程中为12315消费纠纷申诉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倾听过程中,首先,要了解当事人消费纠纷的背景资料。因为达成调解只掌握消费纠纷的证据和有关法律事实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掌握消费纠纷的其他信息,这种信息只能来源于倾听,这也等于给12315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在倾听过程中,在当事人面前不要摆架子,要耐心地听,适当地表示一下理解和同情,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那么当事人的情绪就会随之降温,再稍加劝解,就有可能转入调解的正题了;最后,要边倾听边思考,分析消费纠纷产生的根源,分清主次矛盾,并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道德观念以及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积极思考调解方法,制定调解策略。二、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原则所谓公平、公正,就是12315工作人员的言行不要流露出偏袒哪一方,这既是让当事人接受意见的前提,也是消费调解成立的基本条件。消费纠纷中的当事人一般比较敏感,对12315工作人员的言行难免会有猜测,一旦12315工作人员流露出对哪一方反感,那么由此会引起当事人对12315工作人员的公正性产生不合理的怀疑,因此,对当事人讲解态度必须客观公正。在正式调解前,绝对不能就实体问题乱表态,否则,就会成为当事人本来就失衡的心理寄托不满的载体。所谓合法,是调解的底线。关于调解合法性的理解,我们认为就是指调解不得侵害国家的、集体的、第三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不违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因此无论是双方达成的协议,还是12315工作人员提供的参考性意见,合法的要求应该是不得侵害国家的、集体的、第三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不违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三、要善用逆向思维进行换位思考,注意把握火候古人云:“将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12315工作人员在调解中也要做到这一点。在消费纠纷调解过各中,双方当事人是关注着12315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因此,要处处言行谨慎。调解过程中,要不断地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地位,换位思考,这样一碗水才能端平。调解中的火候把握要恰当,切勿失当,力道小了,起不了作用,力道大了,可能会适得其反,既不能一味地顺着说好话,那样会失去做工作的意义,也不能急于求成,强制打压,否则会欲速则不达。换位思考、逆向思维在调解中非常重要,在一起手机消费纠纷案中,12315工作人员就是采用换位思考、逆向思维的方法,使双方达成了协议。今年3月的一天,12315接到消费者何某的申诉,几天前在某手机店购买的一部手机,由于按键失灵,要求调换,但销售方认为按键失灵可能是人为原因引起,按规定先予以检测,因此双方争执不下,12315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了解到申诉人何某系大学生,即将乘10点的火车赶往成都某大学求学,12315工作人员一方面要求经销商特事特办,另一方面同厂家取得联系,要求厂家能从实际出发换位思考,立即予以换机,在12315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经过共同协商,终于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换到新机的何某带着对12315工作人员的感激之情踏上了去成都的求学之路。四、要深入调查听取双方意见,抓住主要矛盾借力促调解12315消费纠纷调解中要多方听取意见,要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做到充分民主,要让当事人把自己的想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 分析报告 第10期 (总第79期) 福建省工商局12315数据分析中心2010年7月8日 福建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申诉情况专项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时代的到来,网络商品交易这种省时省力便捷的购物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网络购物已渐成申诉新热点。网络购物与传统的钱物直接交易方式相比较,具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点。主要体现在:购物方便、所付劳动量少、信息量大、商品价格低等。然而伴随网络购物如火如荼的进行也有诸多不和谐、不诚信的现象。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全省12315信息系统共受理消费者申诉2803件,举报11件,咨询7689件。其中,2008、2009年分别受理申诉712件、1368件,上升了92.13%;2008、2009、2010年1-6月分别受理申诉313件、512件、723件,申诉量逐年上升,分别增长63.58%、41.21%。 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申诉的主要问题

1.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消费者网购的家电、电子机械等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拒绝、推迟维修或要求收费维修;商品在收到拆包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是有瑕疵要求退、换货,商家以消费者人为损坏拒绝退、换货,或是要求消费者拍下照片发给他,但由于商品颜色、瑕疵部位等问题导致拍照不明显或从照片上看不出问题而不予退、换货。 2.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品牌服装、鞋类、化妆品等商品,商家承诺假一赔十,但消费者收到货后经专卖店验货发现是假冒的,要求退货,商家不履行承诺拒绝退货。 3.货不对版。消费者收到网购货物后发现实际货品与样品性状不符,有的甚至是“三无”产品,要求退货。商家不同意退货,或是声称可以退货,但消费者已把货退回,商家却迟迟不予退款。 4.网络欺诈。消费者到一些不正规的小网站上购物,在付款后,迟迟未收到所购货物,或是在收到货物拆包后发现包裹内无所购商品,只有一些废纸等垃圾,再上网去寻找原来的网页,却发现该网页已无法显示,拨打商家电话也无法接通。 5.延迟交货。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消费者款已付,但商家由于自身原因却迟迟未发货,导致消费者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收到货物,故要求商家退款或是立即发货,引起投诉;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数据分析报告 2018年第5期 潜江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2019年1月4日 2018年全市12315系统消费者诉求 数据分析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18年,全市12315系统处理消费者诉求共计4202件,其中投诉1620件、举报264件、咨询2318件,分别占12315诉求总量的38.6%、6.3%和55.2%(见图一)。 图一:2018年全市12315平台接收消费者诉求情况图

湖北省12315综合服务平台受理诉求3915件,包括投诉1383件,举报216件,咨询2316件;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受理消费者诉求170件,包括投诉147件,举报23件;12345市长热线受理消费者诉求117件,包括投诉90件,举报25件,咨询2件(见图二)。 图二:2018年12315系统各平台接收消费者诉求情况图

2018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总量比上年同期增加19.7%。呈现以下特点: (一)投诉、举报、咨询较上年均呈上升趋势。与上年同期相比,投诉、举报、咨询总量均呈上升趋势,诉求总量比上年同期增长19.7%。其中,投诉增长最明显,增幅超过诉求总量增长值,达30.8%(见图三)。 图三:2018年诉求量与2017年同期对比图

(二)每月诉求总量均超过300件,8月诉求总量首次突破400件。消费者诉求在3月和8月达到两个高峰。其中,3月受“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影响,诉求总量达到上半年高峰。下半年,随着小龙虾上市,各地前往我市的游客激增,诉求量在8月达到全年最高峰,月诉求量达403件,首次突破400件(见图四)。 图四:2018年各类诉求量增减图

2015年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

2015年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 商家撤店承租方赔偿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15年8月在某大型家居广场的某专柜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橱柜一套, 11月份该厨柜的台面开裂,但出售该厨柜的专柜已经从家居广场撤摊。消费者致电12315,希望工商部门能够帮助解决。最终,该家居广场赔偿消费者18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由于柜台租赁者(即橱柜的直接出售者)撤摊,消费者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即该大型家居广场)要求赔偿。 网上购物出现纠纷终维权 【案件简介】 2015年12月16日消费者杨某,自己通过某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费1172.8元人民币购买某品牌高端净水机回家安装后,不到一个月,因产品滤芯破裂造成大面积跑水,导致消费者家中和楼下两户不同程度受损。经过市消协反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厂家一次性给消费者经济补偿18000元,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样的净水机。 案件评析:类似案件,焦点问题就是对于定损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可以来完成。 电脑主板多次更换 仍无法使用 【案情简介】 消费者赵先生2015年1月份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900元的电脑,经销商为赵先生提供了“三包”凭证,其中注明了主板的保修期为三年。电脑使用到2015年10月份出现故障,送到售后服务公司,经检修,更换了主板。之后电脑又多次出现故障,先后更换主板三次以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多次找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公司,答复只能修理,不能更换。 案件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负责更换或退货。售后服务公司与生产厂家联系,为消费者现场退货,并全额退还购物款。 超市工作失误持卡购物不积分 【案情简介】 消费者梁先生在“某超市办理了一张会员消费积分卡, 他在该超市购物800余元,结账时收银员未提示梁先生购物可以积分。梁先生第

2018年10月份12315消费者投诉热点分析

2018年10月份12315消费者投诉热点分析 一、总体情况 2018年10月份,南通市工商12315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各类咨询、投诉、举报等信息3761件,其中咨询2789件,占74.16%;投诉657件,占17.47%;举报157件,占4.17%;其他158件,占4.20%。消费纠纷争议金额62.35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69万元。 二、投诉热点 10月份受理投诉从类别看,前五位的分别是:家居用品、交通工具、服装鞋帽、装修建材、家用电器;从投诉性质看,前五位的分别是:产品质量、合同、售后服务、不正当竞争、广告。其中服装鞋帽的投诉和制作保养修理服务成为投诉热点。 (一)服装鞋帽的投诉同比增长较快。10月份,服饰鞋帽的投诉量共59件,比上月增长11.32%,占消费投诉总量的8.98%。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产品质量、合同等。 消费提醒:一是认真查看各类标签。服饰的面料成分和含量标注可能存在虚假情况。比如:只含少量羊绒的服装标注成纯羊绒,混纺的标注成100%纯棉,还有的面料含量用外文标注,让消费者“雾里看花”。有些衣物洗涤方法标注不明白,只有图标,没有文字说明,或图标与文字不符,遇到标注不明的情况,消费者应当及

时询问商家,谨慎购买。二是谨慎看待打折促销。部分商家会利用折扣手段欺骗消费者。有些销售商喊着商品打折、降价时,实际上已先提高商品原价再打折。再就是在售后服务上打折,通常只是进行口头承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推卸责任,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三是注意保留维权证据。购买任何一款商品一定要索要正规发票或购物凭证,如出现损坏,不要自行修补,要及时找经销商或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作保养修理服务位居服务类投诉首位。10月份共受理此类案件27件。其中手机维修服务与汽车修理服务占绝大比例。涉及问题有配件质量、维修费用无明细、拖延修理时间等。 消费提示:一是维修一定要找正规的售后维修点,千万不要轻信楼道、路边的维修广告宣传;二是查验维修服务部是否有维修经营资质或经营证件,谨慎对待网上搜索到的维修企业网站或者电话,山寨维修网站多数比较简单,有的甚至只有一个页面,无法进入二级页面;三是正规维修企业维修费用分类明晰,会按不同故障情况分列费用清单,如果上门维修采用一价制的,市民应要求对方列出细目。四是保留证据,接受服务后及时向商家索要正规发票或凭证,以备维权所需。

12315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12315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数据 分析报告 第17期 (总第43期) 福建省工商局12315数据分析中心 2008年10月31日12315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近年来,全省工商系统积极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健全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消费维权的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2315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提升,处理申(投)诉、举报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准确、完整。2007年至今全省12315机构共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35269件。其中:申诉105930件,调解成功94580件,举报29339件,办结2777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957.96万元。

一、各级12315机构在处理申诉举报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做法 (一)12315指挥中心——加大“三个”力度,实现12315工作全面提升。 一是明确管理职能,加大对下督导力度。12315指挥中心制定各级12315工作责任制,指挥中心担负对各县(市)区局的组织、协调、督导职责,各县(市)区局12315台承担对各工商所指导职责,各工商所承担对辖区维权站点的指导职责。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督办考核制度,实现一级督导一级的层级管理。对重大案情和紧急的申诉举报实行市局、县(市)区、工商所、12315站点四级联动;二是重视能力培养,加大自身工作力度。中心本着“人人都是接诉员,人人都是调解员,人人都是督导员,人人都是分析员”工作理念,对来中心现场的申诉由中心工作人员自己调处。中心定期组织接诉员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会,交流、探讨接诉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和疑难问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三是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除了在媒体上宣传12315品牌外,各地市12315指挥中心还采取创办《12315维权网站》、《12315简报》、《打造12315品牌专题》等形式拓宽维权宣传渠道,探讨监管、维权、执法的相关问题,充分展示12315风貌。龙岩市12315指挥中心创办《12315简报》,认真做好每一期简报,提高12315品牌知名度。主要做法:(1)领导高度重视,创新工作思路。

2015保护消费者十大案例

2015年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 6月1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10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一、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殷崇义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殷崇义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首先,殷崇义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崇义于购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同日就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崇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崇义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崇义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 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汉福超市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殷崇

上半年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上半年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一、总体情况 上半年,市工商局12315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24109件,同比上升26.38%。其中咨询17311件,占71.80%;投诉5035件,占20.88%;举报1157件,占4.80%;其他606件,占2.51%。消费纠纷争议金额1552.10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99.83万元,加倍赔偿2.77万元。 二、主要特点 1.消费者获取消费知识主动性增强。上半年共接受各类消费咨询17311件,同比增长2 2.35%,咨询主要内容为法律法规、维权知识和消费知识。其中,服务类消费咨询共计9060件,占咨询总量的52.34%,咨询量前五位的分别是:快递服务、电信服务、销售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商

品类消费咨询共计8238件,占咨询总量的47.66%,咨询量前五位的分别是:交通工具、家居用品、食品、服装鞋帽和家用电器。 商品类数量同比增加服务类数量同比增加交通工具1032 47.85% 快递服务920 293.16% 家居用品915 60.25% 电信服务781 173.08% 食品880 65.10% 销售服务509 201.18% 服装鞋帽693 72.39% 餐饮住宿服务386 59.50% 家用电器672 54.84% 交通运输服务349 51.08% 2.主城区消费投诉举报量增长明显。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6192件,同比增长21.82%,占受理信息总量的25.68%,主城区承担近半数投诉举报。其中,崇川区占29.30%,同比增长1 3.45%,港闸区占11.23%,同比增长39.00%,市开发区占7.22%,同比增长52.04%,其他各地 区都有不同程度增长。 3.服务类投诉举报占比有所增加。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消费

12315消费投诉案例

2014年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摘要]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怎样进行维权呢? 案例一:快递寄失物品,工商调解获等额赔偿 【案情】消费者符女士来电反映9月25日其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衣服从海口寄往东莞的途中被快递弄丢,现要求照价赔偿遭商家以《邮政法》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为由拒绝,双方协商不下。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经定安定城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快递公司同意等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12315点评】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把货物寄送到指定地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对快递公司寄失物品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若适用《邮政法》,符女士在办理快递手续时未办理物品保价,根据该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若据此规定,符女士只能获得所付邮费的2倍即20元的赔偿。但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本中心认为,赔偿适用问题应根据邮寄服务合同的内容、性质作出判断。邮寄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和其他邮寄服务。邮政普遍服务只能由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国内所有用户,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其他邮寄服务既可以由邮政企业,也可以由快递企业等非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能与服务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对方,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同时规定,其规定的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和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仅适用于邮寄服务中的邮政普遍服务,而不适用于其他邮政服务。本案中,韵达快递公司非邮政快递企业,其邮寄的物品不能归属于邮政企业邮寄的邮件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因此,其赔偿不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应按符女士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经辖区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消费者终获与丢失衣服价值等额的190元赔偿。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反馈范例(20150109)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反馈范例 投诉类反馈 1、达成调解协议 a、制作调解书 b、不制作调解书 2、终止调解 3、撤诉 4、其他 a、当事人无法查寻 b、消费者以各种理由不配合调解工作 举报类反馈 1、无照经营 a、责令改正 b、移送其他部门 2、黑网吧

a、能够进入核查 b、未能进入核查 3、立案查处 投诉类 1、达成调解协议 a、制作文书 此投诉经过X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接到投诉后,我XX工商所调解人员XXX、XXX联系当事人核实情况。经查,XXXXXXXX,导致双方发生争议(争议金额:XXX元)。XX月XX日,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XX 条之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XXXXXXXXXXX(挽回经济损失:XXX元)。 津工商青XX调字(2015)第X号 2015年XX月XX日 b、不制作文书 此投诉经过X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接到投诉后,我XX工商所调解人员XXX、XXX联系当事人核实情况。经查,XXXXXXXXX,导致双方发生争议(争议金额:XXX元)。XX月XX日,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XX

条之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XXXXXXXXXXX(挽回经济损失:XXX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采取口头形式,不制作调解书,我所已对调解情况进行了记录并备案。 2、终止调解 (1)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接到投诉后,我XX工商所调解人员XXX、XXX联系当事人核实情况。经查,XXXXXXXX,导致双方发生争议(争议金额:XXX元)。XX月XX日,由于XXXXXXXX原因,当事人“XXX”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我所决定终止调解,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津工商青XX终调字(2015)第X号 2015年XX月XX日 (2) 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接到投诉后,我XX工商所调解人员XXX、XXX联系当事人核实情况。经查,XXXXXXXX,导致双方发生争议(争议金额:XXX元)。XX月XX日经我所核实,消费者已就该纠纷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我所决定终止调解,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津工商青XX终调字(2015)第X号 2015年XX月XX日

12315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检查办案机构, 139, 0.13% 基层工商所 12315服务站, 33869, 31.97%各级消委会, 2297, 2.17%地市12315指挥 中心, 2582, 2.44%县(市)区台 12315服务台, 67043, 63.29%地市12315指挥 中心, 136, 0.46% 县(市)区台12315服务台,2085, 7.11%基层工商所12315服务站,25406, 86.59% 检查办案机构,1712, 5.84% 12315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数据 分析报告 第17期 (总第43期) 福建省工商局12315数据分析中心 2008年10月31日12315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省工商系统积极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健全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推进消费维权的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2315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提升,处理申(投)诉、举报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准确、完整。 2007年至今全省12315机构共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35269件。其中:申诉 105930件,调解成功94580件,举报29339件,办结2777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957.96万元。 全省12315机构 调处申诉情况图 全省12315机构处理举报情况图

一、各级12315机构在处理申诉举报过程中的主要经验 做法 (一)12315指挥中心——加大“三个”力度,实现12315工作全面提升。 一是明确管理职能,加大对下督导力度。12315指挥中心制定各级12315工作责任制,指挥中心担负对各县(市)区局 的组织、协调、督导职责,各县(市)区局12315台承担对各工商所指导职责,各工商所承担对辖区维权站点的指导职责。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督办考核制度,实现一级督导一级的 层级管理。对重大案情和紧急的申诉举报实行市局、县(市) 区、工商所、12315站点四级联动;二是重视能力培养,加大自身工作力度。中心本着“人人都是接诉员,人人都是调解员, 人人都是督导员,人人都是分析员”工作理念,对来中心现场 的申诉由中心工作人员自己调处。中心定期组织接诉员工作例 会和业务培训会,交流、探讨接诉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和疑 难问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三是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除了在媒体上宣传12315品牌外,各地市12315指挥中心还采取创办《12315维权网站》、《12315简报》、《打造12315品牌专题》等形式拓宽维权宣传渠道,探讨监管、维权、执法的相关问题,充分展示12315风貌。龙岩市12315指挥中心创办《12315简报》,认真做好每一期简报,提高12315品牌知名度。主要做法:(1)领导高度重视,创新工作思路。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文书式样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录 1.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 2.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二) 3. 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三) 4.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四) 5.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五) 6.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六) 7.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文书式样七) 8.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文书式样八) 9. 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报告书(文书式样九) 10.消费者投诉(举报)一次性告知书(文书式样十) 11.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笔录(文书式样十一) 12.消费者投诉撤回书(文书式样十二) 13.消费者举报登记表(文书式样十三) 14.消费者举报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十四) 15.消费者举报不予立案通知书(文书式样十五) 16.消费者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六) 17.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督办通知书(文书式样十七) 18. 授权委托书(文书式样十八) 19. 鉴定委托书(文书式样十九)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登记单位:时间:性质:□商品类□服务类编号: 注: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 工商〔〕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所): 现转去于年月日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投诉。请你局 (所)对投诉反映问题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 情况于____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前及时报告(回复)我局。 附:相关材料份,共页。 年月日(印章) 注:本通知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报告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 分析报告 第2期 云浮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云浮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 2018年4月25日 2018年第一季度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12315工作机构处理消费者诉求548件,其中咨询175件、投诉258件、举报115件,分别占诉求总量的31.93%、47.08%和20.98%(见图一)。 图一: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12315工作机构处理消费者诉求情况图 2018年第一季度消费者诉求呈现以下特点: (一)诉求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一季度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总量同比增加453件,增幅为476.84%。其中咨询量和投诉量分别增加175件和163件,举报量增加114件。月均接收消费者诉求约

182.7件(见图二)。 图二:2018年第一季度诉求量与2017年同期对比图 (二)月度诉求处理情况 1月份受元旦、春节前消费影响,消费者诉求量较大;2月份恰逢春节消费者诉求量有所回落;3月份又适逢“3?15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诉求量又回升(见图三)。 二、全市12315工作机构第一季度处理消费者诉求情况 从第一季度各12315工作机构处理消费者诉求情况看,诉求处理量最大的是云城区,占全市总量的45.07%。其他县(市、区)处理诉求量依次有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云浮市工商局、云安区。

(见图表四) 三、咨询分析 2018年第一季度共接收消费者咨询175件,因其他原因问题去年同期咨询量为零。 从咨询范围来看,主要问题涉及企业注册监管类12件、投诉举报处理进展类35件、消费维权知识类29件、订(定)金类19件、售后服务类7件、商品质量类15件、商品退货类12件、物流快递5件、传销2件、网络购物类4件、虚假广告类2件、其他类为33件(见图五)。 图五:第一季度12315工作机构接收消费者咨询情况图

2014年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14年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快递寄失物品,工商调解获等额赔偿 【案情】消费者符女士来电反映9月25日其通过某快递公 司将衣服从海口寄往东莞的途中被快递弄丢,现要求照价赔偿遭商家以《邮政法》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为由拒绝,双方协商不下。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处理结果】经定安定城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快递公司同意等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12315点评】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把货物寄送到指定地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对快递公司寄失物品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若适用《邮政法》,符女士在办理快递手 续时未办理物品保价,根据该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 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若据此规定,符女士只能获得所付邮费的2倍即20元的赔偿。但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

件的赔偿限额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本中心认为,赔偿适用问题应根据邮寄服务合同的内容、性质作出判断。邮寄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和其他邮寄服务。邮政普遍服务只能由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国内所有用户,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其他邮寄服务既可以由邮政企业,也可以由快递企业等非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能与服务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对方,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同时规定,其 规定的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和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仅适用于邮寄服务中的邮政普遍服务,而不适用于其他邮政服务。本案中,韵达快递公司非邮政快递企业,其邮寄的物品不能归属于邮政企业邮寄的邮件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因此,其赔偿不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应按符女士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经辖区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消费者终获与丢失衣服价值等额的190元赔偿。 【工商提醒】消费者在填写快递单据时,一定要看清快递单背面的条款,要将贵重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实际价值等重要内容填写完整,主动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接收快递物品时,一定要当面检查核对物品,如果物品有破损或缺失现象,应当场要求快递员做出物品损坏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系统》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系统》 解决方案 贵州鹏飞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5月

目录 一.概述 (3) 1.1引言 (3) 1.2《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系统》总体目标 (4) 二、总体设计 (4) 2.1软件系统架构 (4) 2.2软件开发工具 (4) 2.3网络环境 (5) 2.4数据库 (6) 2.5系统总体要求 (6) 2.5.1 基本要求 (6) 2.5.2 性能要求 (7) 2.5.3 标准化要求 (7) 三、软件设计 (8) 3.1软件系统组成 (8) 3.2软件主要流程 (9) 3.3主要子系统功能描述 (10) 3.4软件系统特点 (11) 四、资金预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概述 1.1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1999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下,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统一为12315。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专用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的行政执法网络。 为了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化建设,国家工商局颁布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标准”。此技术标准是国家工商局为逐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计算机管理,加强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网络的规范化建设,全面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而制定的。 我公司利用自身较强的信息技术和软件设计经验,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标准“为指导,设计和开发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系统》,该系统与全省工商局企业库直接调用,实现了直正的数据共享。 根据我们的建设经验,我公司现提出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的解决方案,供工商系统领导和专家参考。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系统》主要功能是通过软件,解决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站)接受咨询、受理申诉、受理举报等方面数据的登记、分类、统计、汇总,实现投诉举报案件转办、查处、反馈等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处理,实现对投诉举报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管理。 经过近半年需求调研与系统开发,目前经过三个月的试运行,贵阳市工商管理局已经正式运行本系统,达到较好的效果。

简介美容院违约 12315维权三案

美容院违约12315维权三案 案例一美容院叫停服务项目,盘锦12315调解维权【基本案情】盘锦一位消费者王女士于2011年3月份,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拍脂美体卡,金额3000元,在消费一段时间后卡内剩余1950元,由于该项目的美体师辞职了,院方决定停止该项目的服务,建议客户转做其他的美容项目,否则不予退卡,王女士不接受转卡的建议,要求退款,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申诉到12315要求帮助解决. 【反馈结果】基层工商所接到分拨案件后,经执法人员的依法调解,美容院为消费者王女士办理了消费卡余额1950元的退还,消费者表示很满意。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预收款或者分期收款的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的,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者剩余款项;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终止服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款项。 【点评】本案的美容服务收款形式是典型的预收款服务形式,美容院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内容提供服务,这些约定包括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停退卡规定、签约时店方自然状况等

等。这个案例中是美容院单方停止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项目,很明显的属于违约范畴。在没有得到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于消费者约定的美容服务项目转做其他美容项目,否则不予退卡,剥夺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理应得到退款。 案例二:美容院变更地址违约,12315调解退款 【基本案情】2011年3月1日,盘锦的消费者刘女士在自家附近的某美容院办理了服务卡,项目包括足疗和SPA两项服务,刘女士共预交了4600元,一个月后,当刘女士再次到美容院准备消费时,发现该店的门外张贴着停业告示,告示中提供了其他连锁店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声明‘不接受转卡的消费者不予退款’,告示中提供了其他连锁店地址距离刘女士家都较远,消费非常不方便,刘女士与美容院方协商退款不予解决,于是拨打了电话请求12315帮助调解。【反馈结果】经12315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属实后,依法作出调解,美容院方给消费者退还卡内余额4284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感谢。 【法律依据】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以预收款或者分期收款的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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