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某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央企某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央企某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决策风险,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党组〔2015〕8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决策。坚持集中制,充分发扬,发挥每一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治理规则和党生活原则作出

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分级决策。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需要向**集团/中国**报告、审定或批准的决策事项,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下属单位按照权限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认真向公司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其中涉及董事会、股东(会)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国际电力股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决策管理规定》废止。

第四条以下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以下定义:

(一)**集团: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国**:中国**能源股份。

(三)**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国**能源股份**分公司。

(四)行政负责人: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或中国**能源股份**分公司总经理。

(五)党委负责人:指中共**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围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规章制度规定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具体容详见附件《“三重一大”事项围清单》之一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及奖惩事项。具体容详见附件《“三重一大”事项围清单》之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具体容详见附件《“三重一大”事项围清单》之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资金运用事项。具体容详见附件《“三重一大”事项围清单》之四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形式、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等途径,按照业务性质依据各自职权和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决策。行政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在进行审议时,应当贯彻党委会的意见或决定。

对于涉及性质,或突发性、临时性的“三重一大”事项,可以由党委、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层进行相关授权,成立相关事项领导小组或决策小组来决策。对常规决策事项领导小组或决策小组决策后应定期向授权主体报告,对突发性、临时性事项决策后应及时向授权主体报告。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集团作为唯一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

**分公司为中国**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在中国**的授权开展工作。

鉴于**集团与中国**两总部已经合署办公,**集团/中国**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享有决定权和批准权。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该事项的公司分管领导直接提出或由相关委员会、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和相关委员会直接提出的除外),由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会议组织部门)汇总,报党委负责人和/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列为议题。其中,党委会议题报党委负责人审定;行政办公会议

题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三条列为“三重一大”的议题,议题提出部门、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提出相关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主体意见,充分协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形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根据业务性质和工作需要,必要时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专家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合规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合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财经纪律要求,是否

存在法律和财务风险,是否存在其他违规问题。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围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由提出部门、单位或个人组织,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会议材料组织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报送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会议组织部门)。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在确保有关决策材料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会议组织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董事会/股东(会)材料告知时间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十五条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履行相应职责的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或履行

相应职责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议,对有关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凡需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分别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相关决策领导集体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七条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形成存档材料以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容包括: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三重一大”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

况,不准泄露。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会议参会人员对凡与个人有利益关联的议题或决策事项,应说明情况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其回避。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并予以纠正。

按照本办法经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议题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度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以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

第五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容,作为厂

务公开的重要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的事项外,在适当围公开。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应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委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年抽查或每两年定期检查一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及个人考察、考核的重要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强化监督,确保依法决策落到实处,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原则和程序,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投反对票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视情况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况,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子、分公司、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重一大”事项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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