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比较研究

中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比较研究
中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比较研究

中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比较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日趋发展,法学高级应用型人才显得越来越重要。法学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课程设置上。从课程设置内容、结构、目标等几个方面可以看出中国与美国的法学专业上的区别,以及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现状。要变此现状,我们应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实现课程设置目标与法学专业人才

培养目标一体化,课程设置科学化、合理化,并加强实践环节。[关键词]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2)01-0077-02

20世纪60年代,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许许多多的企业、事业部门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对综合性、高素质的法学高级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以知识为基础的大学学府,政府、市场,以及学生个人为适应社会的发展,都需要各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进行各种因素的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一、中国与美国在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沿革

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源远流长。据记载,中国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时代,邓析是当时著名的诉师。为了传授法律知识,邓析开设了法学私塾。近代史上的法学教育是从清末开始的,天津的北洋大学堂是当时中国开办的第一所讲授近代法律的综合性大学。它是由海关道台盛宣怀于1895年上奏请示创办的。20世纪的中国动荡不安,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郭科永K201102188 摘要: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到来,全球的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而且反过来也能促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什么是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明说,但合同法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该是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合同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这几项也不是必需的。合同法111

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 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 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的设置 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教考试函〔2006〕2号,以下简称2号文)文件精神,从2008年10月开始,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有关规定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统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根据2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10月开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再安排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5门公共政治课课程的考试。只按全国考办的考试时间安排表安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4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 三、2008年7月前(含2008年7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现行的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一门合格成绩的,其成绩继续有效。2008年7月后尚未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基础科段)或本科(独立本科段、本科段)专业全部公共政治课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的规定详见附件二。 四、2008年6月申请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的考生,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调整前的考试计划执行。从2008年12月开始,申请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的考生,已取得本专业2门以上现行公共政治课课程合格成绩的,可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调整前的考试计划执行,否则,一律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一、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试 卷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课程名称 中外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完成时间 2013年8月26日 专业年级 2011级侦查学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赵文尧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视野。意味着,中国侦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重要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与美国侦查制度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美侦查制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证据规则等视角,对中美侦查制度进行比较。 关键词:侦查主体、证据制度、人权保障 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对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 一、侦查主体 (一)我国的侦查主体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以上,是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活动的机关,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无权行使。可见,我国是排除个人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权绝对属于国家机关。 (二)美国的侦查主体 美国侦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种侦查主体中,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中的侦查人员是最主要的力量,其次是检察人员,此外,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也有一定的侦查职能。美

香港大学法学院课程表

L145/714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Regulations and Syllabuses for Master of Common Law Plus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Format Etc of Dissertations for Higher Degrees by Coursework 2014-2015

REGULATIONS FOR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MCL) (See also General Regulations) These regulations apply to students admitted to the MCL curriculum in the academic year 2014-15 and thereafter. Admission requirements LL59To be eligible for admission to the courses leading to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a candidate shall (a)comply with the General Regulations; and (b)(i)hold a degree of Bachelor of Laws with at least second class honours or an equivalent qualification in a non-common law jurisdiction; or (ii)have been admitted to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law in a non-common law jurisdiction. A candidate for admission shall, if required, produce evidence of sufficient academic attainment, and shall 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if such an examination is required. A candidate who fail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b) above may,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be admitted provided that the Faculty Higher Degrees Committee is satisfied that by reason of his or her background, experience and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if any, the candidate is fit to follow the courses, and the candidate satisfies the examiners in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Qualifying examination LL60(a)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may be set to test the candidate's formal academic ability or his or her ability to follow the courses of study prescribed. It shall consist of one or more examination papers or a research paper. (b) A candidate who is required to 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a qualifying examination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register until he or she has satisfied the examiners in the examination. Award of degree LL61To be eligible for the award of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a candidate shall (a)comply with the General Regulations; and (b)complete the curriculum and 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set out below. Curriculum LL62The curriculum for the Master of Common Law shall normally extend over one year of full-time study. To complete the curriculum, a candidate shall (a)follow instruction and attend classes as required, and complete all coursework required; (b)satisfy the examiners in each of a total number of courses amounting to at least 48 credits in value and select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Programme Director) from the courses listed in the course syllabuses below, which shall include at least 30 credits of courses designated below as “common law subjects”.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大纲

《纲要》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先在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施行,以取得经验。2003年新学年开始在全国所有普通高校中施行。各地、各校在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已经施行《纲要》的学校即不再施行教体〔1992〕11号文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使当代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发布实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精神,在总结高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是国家对大学生在体育课程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普通高等学校制订体育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体育课程建设和评价的依据。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第三条基本目标 基本目标是根据大多数学生的基本要求而确定的,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运动参与目标:积极参与各种体育活动并基本形成自觉锻炼的习惯,基本形成终身体育的意识,能够编制可行的个人锻炼计划,具有一定的体育文化欣赏能力。 运动技能目标:熟练掌握两项以上健身运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科学地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掌握常见运动创伤的处置方法。 身体健康目标:能测试和评价体质健康状况,掌握有效提高身体素质、全面发展体能的知识与方法;能合理选择人体需要的健康营养食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健康的体魄。

中美小学教育比较

中美小学教育比较 一、课程设置 中国小学思想品德课程占全部课程3.9%,美国小学不开设思想品德课; 中国语文占全部课程25%,美国占38%; 中国算术20%,美国占23%; 中国科学课占4.7%,美国占3%; 中国地理课和历史课都占1.6%,美国小学地理课和历史课教学都溶入社会教育之中; 中国小学不开设社会学习课,而美国小学社会学习课程占全部课程13%; 中国小学体育课占全部课程7.8%,美国占10%; 中国小学音乐和美术课程占14%,美国占13%; 中国小学劳动课程占1.6%,而美国小学则不开设劳动课程。 从课程开设来看,中美小学对本国语言课程重视程度区别较大,其次是思想品德教育,美国规定在课堂上不得宣讲宗教信仰,宗教信仰是个人自由,应该由家长向子女传授。 二、教师要求 中国小学教师大多是高中或师范毕业生,而美国小学教师要求至少是大学毕业; 中国小学教师平均月工资是$250,美国小学教师月工资则达人均$4000; 中国政府每年为每位小学生投入$81,美国则多达$4563; 中国小学每班通常都达到70人左右,而美国小学每班人数不得超过33人; 中国小学文化课学习水平通常都要比美国小学生高出两级,即中国小学二年级学生水平与美国小学四年级学生水平相当。 中国小学教师一般情况下只教授一门课程,而美国小学实行包班制,即某一个班所有课程全部由一位老师承担。 从这里看出,两个国家对小学教师入职要求区别很大,对教育投入区别也非常大,美国实行是真正免费义务教育,而中国义务教育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很多收费任由学校收取,导致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

三、课堂教学 中美两国小学教育最大区别要数课堂教学了。 首先是班额差别大,中国小学通常都是第班60人左右,少数地区班额高达80人,美国小学班额则不会超过30人; 中国课堂中学生规矩守纪,教师传授知识,学生认真听讲,美国课堂中学生自由活跃,学生或席地而坐,或随意走动,教师启发学生思考和讨论问题,学生思维活跃,课堂气氛热烈。 虽然近几年中国课堂教学改革使课堂教学模式稍有改变,但应试教育根基并没有动摇;中国课堂教学内容深,要求高,重点放在培养学生解题能力方面,而美国课堂教学内容相对来说要浅得多,重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专业详细介绍

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专业具备能力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河南电大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 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三、中央电大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 (一)、课程介绍 课程共分为7部分,分别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拓展课、通识课、综合实践、补修课。 (二)、公共基础课详细介绍 1、统设必修课: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英语Ⅱ(1)、英语Ⅱ(2)、计算机应用基础(本)、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2、选修课:大学语文(1)、大学语文(2)、英语Ⅲ(1)、英语Ⅲ(2)、学位论文指南。 (三)、专业基础课详细介绍 1、统设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

2、选修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涉外经济法总论。 (四)、专业课介绍 1、统设必修课:劳动法学、合同法、法律文书。 2、选修课:证据学、婚姻家庭法学、税法、国家赔偿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法与实务、竞争法、公司法、财政金融法、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等 (五)、专业拓展课 财务管理、期货交易实务、商务谈判实务、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管理综合专题、房地产评估等。其中工商企业经营管理与现代管理综合专题为相似课程。 (六)、通识课详细介绍 通识课设置及通识教育是中央电大人才培养的特色之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通识课模块课程不得免修免考;已取得电大毕业证书的学生,若再次注册学习电大相关专业,原修专业已注册过的通识课程,在新修专业中不得再次注册学习(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此类课程将不能实现注册)和申请办理课程免修免考,此模块最低毕业学分通过修读本模块的其他通识课程获得. (七)综合实践课详细介绍 综合实践课由地方电大根据中央电大制定的实践环节教学大纲 组织实施。该环节不得免修。 (八)、补修课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

第七章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 ●学科:两种内涵,一种是指学术的分类(广义)。另一种是教学科目的简称(狭义)。 ●专业:指专门职业(广义)。狭义的专业是指高等学校专业,即高等学校培养高级专门 人才的基本教育单位,由特定的专业培养目标和相应的课程体系组成。 ●专业的(狭义讲)三层涵义: 1、高等学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基本教育单位或教学形式。 2、以学科分类为基础的。 3、与社会职业分工相适应的。 ●课程(斯宾塞——最早提出使用课程这一概念): (狭义)指被列入教学计划的科目,及其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开设顺序的总和。 (广义)学校教育中对实现教育目的发生作用的一切文化与经验、活动(即:隐性课程)。 ●课程的分类: 1、按侧重点分为学科课程和经验课程。 2、按分科型或综合型分为课程和核心课程。 3、按层次可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以及专业课程。 4、按选课形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5、按课时多少分为大、中、小、微型课程。 6、按内容分为理论型课程和实践性课程。 7、按计划和目的分为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 ●学科、专业与课程的关系:学科知识是专业的内核,是课程的来源;专业是社会分工、 学科知识和课程授受三位一体的组织形态;课程是学科划分和专业差异的表现形式。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高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单位。 ●专业的形成: 1、以一定的社会分工为前提; 2、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不断分化与综合的趋势密切相关。 3、缘起与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原则与指导思想: 1、遵循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规律; 2、适应学科、专业本身发展变化的需要; 3、从实际出发,随时调整专业结构; 4、专业范围覆盖面较宽广; 5、专业设置布局的合理性; 6、适合学校的办学条件。 ●我国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教训: 1、教育既为经济的发展服务,同时教育的发展又应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特别是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条块分割”的体制导致专业发展的盲目性,造成了某些的重复建设; 3、偏重数量发展,导致质量下降。 ●课程编制的工作包括:确定课程计划(教学计划)、制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编写 教科书。 ●教学计划:由专业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学分总计)、课程设置、教学形式和学时(学 分)的分学期分配。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普通教育、基础教学和专业教学三大板块构成。 ●教学大纲是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其编写原则(或要求):1、明确的目的性;2、前 沿性;3、思想性;4、启迪性;5、教学适用性。 ●教材建设:教材建设是课程建设的核心,是进行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 量的重要保障。 ●大学教材的基本特点: 1、不仅要为教师服务,同时要为学生服务,便于他们独立钻研; 2、不但要反映科学知识与结论,还要反映知识获得的过程;

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比较分析

大连海事大学 管理决策论文 二零一六年七月

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比较分析 院系:航海学院 专业班级:航海技术专业13级8班姓名:孙运鸿 学号: 2220133517 指导教师:佟仕祺

摘要 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两国的国家元首选举更是值得浅析的。选举对中国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但是中国的舶来品并只是完全的拿来主义,而结合中国的特色进行制定。 美国选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时趋于完善的,但是矛盾已经显露。如何正确认识中美两国的选举制度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做尝试分析。 中美两国国家元首选举流程 中国国家主席的选举流程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政治条件。候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候选人必须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年龄条件。候选人必须年满45周岁。1982年宪法修改了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候选人的年龄,即把35周岁改为45周岁。这是因为国家主席的职务对国家和人民来说,关系重大。国家主席必须是政治成熟、经验丰富、阅历广泛、具有较高声誉和威望的公民,如果达不到一定年龄,难以具备这些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主席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会议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用等额选举的办法,提交大会表决,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步骤如下 一、中共中央召开中共党籍的预备人选的民主推荐会,由正省部长级和正大军区职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投票推荐。 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建议名单。 三、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建议名单。 四、中共中央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建议名单向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五、中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建议名单,以中共中央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 可见,对建议名单,只有正省部长级和正大军区职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才有民主推荐权。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依次行使讨论权,然后中共中央全会行使审议通过权,最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有权获得情况的通报,并可以提出意见,但没有实质的推荐权。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或者表决。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深入,等额选举会逐步过渡为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即一个职务只有一个侯选人。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只有表决权没有实际选举权,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美国总统大选详细流程 一、候选人提名:

中美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比较及启示

中美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比较及启示 摘要:本文从教师教育课程设置的角度进行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等方法,对中美两国教师教育课程设置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我国教师教育课程设置的不足之处,借鉴美国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方面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教师教育课程设置的一些有益启示。 关键词:中美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比较;启示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其科学技术、经济实力都在世界上占据了首要位置,这与其拥有大量的高科技人才有着重要的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说,美国的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似乎是成功的。美国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成功反映了美国教师教育课程的科学、合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该研究美国是依靠什么样的教师教育课程培养教师的,从而可以为改革我国教师教育模式和教师教育课程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一、中美教师教育课程比较 (一)培养目标 首先,从培养目标上来看,无论是我国还是美国,教师教育的目标都是培养合格的教师。至于什么是合格的教师,两国受各自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又有各自的标准。传统文化中,我国对教师的要求可

以用“传道、授业、解惑”来概括,具体来说就是合格的教师要能够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能够传授知识,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1]这个观点对我国教师教育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从我国目前教师教育培养目标的构成我们可以看到,合格的教师主要应该具备高尚的思想品德,专门化的文化科学知识,基本的教育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育工作能力,以及健康的身心素质。而这些正好体现了“传道、授业、解惑”的要求。 与我国的培养目标相比较,美国教师教育对未来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更为重视,要求教师像医生看病那样对学生的“病情”(学习困难)进行分析、诊断出现学习困难的原因、为学生开“处方”(给予指导和帮助),成为教学的“临床专家”。从这点可以看出,美国教师教育的培养目标趋于专业化,将教师看成是一种专业而非职业。近些年里我国也开始对教师专业化关注,不过还没有在培养目标中得到具体体现。 (二)课程设置 1.通识类课程设置 我国师范类专业的通识教育课程所占的比例一般在30%到40%之间,必修课为主要形式,其类别可以说是全国统一,主要为政治、英语、计算机这三大块。其中英语、计算机都有考级要求,这使很多未来的教师在这些课程上花费了不少精力。为了扩展大学生的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多方面的兴趣,我国大部分高校也向学生提供大量可跨专业选课的全校性选修课。[2]不过目前我国通识课程的选修课相对比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摘要]文章试从中英两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分类及业务范围、律师的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探讨对我国现实律师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中国;英国;律师制度 1873年英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法院法》颁布,英国律师总体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形成一种独特的二元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于1954年在《宪法》中提出,但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形成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 职业资格的取得 英国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的取得条件:首先,年龄在25岁以上,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没有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的考生要通过基础法学阶段的考试,有良好的品格证明书,在四大律师学院中的任何一所学习满三年且考试合格,在有经验的出庭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才会被授予出庭律师的资格。事务律师资格取得的条件: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学校的三年学习,再加上一年的实践课程,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合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年实习,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所有培训与考核,成为律师协会登记在册的律师,但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还要再多用上一年的法律实践课程。 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条件:首先,拥护宪法,有行为能力,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其次,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的可获得律师资格。 与英国律师资格的取得相比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相对简单,我国的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只是对意志力的考验,考试通过即可。法律工作者必须有较高的职业素养,需具备一定的逻辑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仅仅通过一次考试就来评判是否取得律师资格似乎不能体现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机制,先从考生资格上加以限制,要求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对不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进入国家指定的专业学校进修,提高法学理论素养,提升综合能力,另外还必须在优秀的律师带领下实习一段时间后以确定是否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律师制度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英国的事务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他们主要从事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出庭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一般是精通

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入,建立符合新时期司法安全保障需要的司法警察体制,已成为实现我国警察法治的重要内容。通过中美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考察美国联邦法警在体制建构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借鉴,可以发现在司法警察立法、组织领导体制、警务保障、用警机制等方面均有改革与完善的空间。 标签:中国;美国;法院;警察 引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是独立于我国公安机关等警察机关的一种隶属于司法审判机关的特有警察体制。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行体制进行改革,不仅是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国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更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集中到法院以期得到裁决,法院案件受理数量连年攀升,这种形势对人民法院审判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挑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安保主导力量的地位日益突显。然而,现行司法警察体制却阻碍了其效能的发挥,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随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均简称为《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司法警察体制列为改革对象,其长期存在的体制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目前我国学者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相关研究还相当粗浅、匮乏,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寻找一个成功的参照范式便显得尤为必要,通过中外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科学建构司法警察体制提供必要的借鉴。 一、中美法警体制比较 通过对中西方警务改革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中国有综合治理,西方有社区警务;中国有街道治保会,西方有邻里守望制度……所有这些,都足以反映出东西方的警学研究存在着相同的基础和发展趋向,体现出的更多的是对同一目标诉求过程中的殊途同归[1]。在中美法院安保体制中同样存在这样的基础与发展趋向。美国的法院系统与我国不同,实行“双轨制”,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的法院系统。在美国,只有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涉及整个美国领土,不过联邦法院也是根据分区管辖划分的。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要比州法院管辖的案件更严重、更复杂,也更令人瞩目[2]。在世界范围内,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安全保障体制是非常完善的,负责安保任务最主要的警察机构是美国联邦法警局,在其体制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美国联邦法警局是在美国国会1789年的司法决议案中授权成立的,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也因此法案而建立[3]。联邦法警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截至2009年底,该局拥有雇员4 942人,其中3 320名联邦法警分别在全美94个司法管辖区的94个办事处、218个警务办公室和3个国外办事机构进行各种执法活动,另外还有1 503名行政人员和拘留执法官[4]。本文拟从立法体制、管理体制、警务保障及用警机制等四个方面将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与之进行比较。 (一)立法体制比较 在警察立法方面,美国联邦法警局组织机构与职责主要是根据美国联邦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28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第二部分《司法部》第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

附件1: _________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主管部门:(盖章)填表时期:年月日 序号学校名称(全 称)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全称) 修业 年限 学位 授予 门类 师范 专业 标识 所在院、系 名称 专业设置 评议委员 会意见 主管 部门 意见 备注 注:⒈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⒉撤销专业、调整专业、须教育部审批专业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⒊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须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 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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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主管部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 学位授予门类: 修业年限: 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教育部制

目录 1.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2.学校基本情况表 3.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教师基本情况表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办学条件情况表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及本年度拟增设专业情况表⒑申请增设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报告 ⒒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填表说明 1.申请表限用A4纸张打印填报并装订成册(各专业应分别装订成册,须教育部审批专业需报材料一式两份)。 2.若为新的目录外专业(无专业代码者),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专业的学科属性填写建议代码。 3.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4. 所有表格均可另加页。 5.本表内容应真实、准确。

探究美国小学年级及课程设置之一

探究美国小学年级及课程设置之一美国小学一般都是从K年级到5年级,也就是K—5。K年级就相当于我们国内的幼儿园大班。 昨天,我对Vicki说,我想看看K年级的教学。 今天一早,Vicki给了我一张schedule: 8:00—9:30,Room 902,Ms Norma; 9:30—11:00,Room 504,Ms Noemi; 12:15—1:15,Room 903,Ms Diane;; 1:15—2:15,Room 901,Ms Hope。 她说,K年级总共有四个班,这个安排,四个班我就都能看到了。 我还需要先说明一下。美国没有独立的幼儿园,K年级就进入了小学,属于小学的范畴。而在k年级之前,一般会设立preschool,在我到Jackson学校的第一周,Vicki就带我去了附近的preschool,给那里的孩子们送书。我还记得Vicki当初对我说:这些孩子就要进入我们学校了,所以要让他们熟悉我们的学校,让他们熟悉我这个校长。 Preschool基本是半天活动,而K年级就要和小学生一样,全天在校。这和我们中国的情况很不一样。我们一般把preschool翻译成学前教育,把kindergarten翻译成幼儿园,而我们所说的学前教育和幼儿园之间的区别不很清楚,一种说法认为学前教育包括幼儿园教育在内,是为了顺利和小学对接的教育;还有一种说法认为3岁之前叫托儿所,3岁到6岁叫幼儿园,这些都是学前教育。而且,不管幼儿

园还是学前教育,我们中国家长都习惯于把小孩全天交给老师管理。对于我们中国出现的幼儿园寄宿制情况,美国人很难理解。他们觉得,你生了这个孩子,你就有义务去教养这个孩子。这也就是美国全职妈妈比较多的原因之一,很多的家庭,都是等到孩子大了之后,妈妈才再出来工作。昨天说到的转行新教师,很多也就是由全职妈妈之后,再去读个教师资格证,来申请做教师的。 美国小学一般都是从K年级到5年级,也就是K—5。K年级就相当于我们国内的幼儿园大班。 昨天,我对Vicki说,我想看看K年级的教学。 今天一早,Vicki给了我一张schedule: 8:00—9:30,Room 902,Ms Norma; 9:30—11:00,Room 504,Ms Noemi; 12:15—1:15,Room 903,Ms Diane;; 1:15—2:15,Room 901,Ms Hope。 她说,K年级总共有四个班,这个安排,四个班我就都能看到了。 我还需要先说明一下。美国没有独立的幼儿园,K年级就进入了小学,属于小学的范畴。而在k年级之前,一般会设立preschool,在我到Jackson学校的第一周,Vicki就带我去了附近的preschool,给那里的孩子们送书。我还记得Vicki当初对我说:这些孩子就要进入我们学校了,所以要让他们熟悉我们的学校,让他们熟悉我这个校长。 Preschool基本是半天活动,而K年级就要和小学生一样,全天在校。这和我们中国的情况很不一样。我们一般把preschool翻译成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摘要: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内容;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律师制度性质执业宗旨律师资格 一、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各国及历代律师制度都有其共同点,以下加以概括和总结。 1、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律师制度的这一概念,联系各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在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纠纷,当然也就不存在律师制度。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最早的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了职业律师,并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制度。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否允许和需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由法律来确认。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2)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一样,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们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工作角度又有很大的差别。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法律浩翰如海,一般人无法通晓所有的法律,只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才能使包括诉讼在内的国家、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转。 (3)律师制度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化的产物。发达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封建专制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律师制度为各国的民主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之一。 2、律师制度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律师制度对于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1)律师制度是民主法制的重要保障 律师制度的存在以民主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为基础,同时,律师制度又以其自身的功能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不仅要靠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要依靠全体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的

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司法实务技能,具备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能够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实务和法学教育、研究以及社会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本专业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规则; 2.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了解理论前沿和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趋势;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具备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调查、判断、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思辨能力、写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 5.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学制与修业年限 1.基本学制为4年。 2.修业年限可根据学生具体情况适当缩短和延长,学习年限最短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7年。 四、专业核心课程 宪法学、法学导论、法理学、刑法学(总论、分论)、民法学(总论、分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学、商法学、国际法、中国法制史、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文书写作。 五、各类课程学分分配 1. 课程学分结构

2.开课规划 六、毕业学分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修完本专业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获得145学分,其中通识教育课程48学分,学科基础课程18学分,专业核心课程45学分,专业拓展课程16学分,实践课程18学分,即可毕业,发给法学专业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和《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可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一)通识教育课程(48学分) 1.必修课(4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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