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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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户籍为衢州市且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须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且12个月内不得两次申请贷款;

5、借款人须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时限:

1、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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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4、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1、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80%,其他自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购买二手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50%。

2、可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贷款时月缴存公积金额×12(个月)×剩余工龄(最长不超过25年)。

3、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4、贷款额度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实行浮动机制,分3个档次:个人最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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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家庭最高80万元;个人最高40万元和家庭最高60万元;个人最高30万元和家庭最高50万元。最高限额的确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存贷比情况适时作出公告后调整。

第八条衢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适度提高贷款额度。

第九条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其中贷款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一般不超过15年;贷款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5年。

2、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

3、购买二手房的,其住房竣工至贷款申请时的年限(即“房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土地使用年限50年(含)以下的,其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计算房价按契证载明计税金额的80%认定。

第四章贷款利率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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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2、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3、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首套其他自住房或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普通自住房和其他自住房的,须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已支付的首期付款发票、银行交款单、预告登记证;

4、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契税证》和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房屋拍卖协议;

5、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6、房屋购买地房产证明;

7、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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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另须提供《军官转业证书》;是衢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衢州市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衢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表》。

第六章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按下列程序受理贷款:

1、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审核;

2、对借款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3、与借款人就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

4、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金额;

5、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建议调整贷款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签订贷款合同:

1、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如属期房贷款的,需增加售房单位一方,共四方)共同签订《衢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含借款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2、房屋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债务人须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承担其共有产权的抵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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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签订《贷款合同》后,借款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1、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由受托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将借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开设的结算帐户内。

2、借款人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约定,以转帐方式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商品房购房款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抵押物应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

第十六条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七章商转公贷款

第十七条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个贷)是指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个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个贷余额结清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申请商转公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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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商业个贷;

2、商业个贷余额还有5万元(含)以上尚未还清;

3、用于商业个贷所抵押的住房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契证》;

4、借款申请人应是原商业个贷的借款人;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的逾期记录;

6、符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商业贷款的房源是期房或二手房的,转为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按照期房或二手房贷款条件;

2、期房和二手房不超过贷款地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手房价值以契证载明的金额为准);

3、不超过原商业个贷余额数(个贷余额数取至千元整)和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

4、不低于贷款地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5、所购住房为共有产权且共有产权人不是借款人配偶的,以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计算可贷额度;

6、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可贷年限。

第二十条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申请人应持相关材料先办理申请受理函,经核准后再还清商贷余额;3个月内,持商业个贷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还清证明、贷款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原期房合同(或二手房合同、契证)原件以及住- 8 -

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等其它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贷手续。

第二十一条商转公贷款应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办理银行办理,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贷款人的还贷账户。

第二十二条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

第八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按以下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或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3、还贷计算公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n/[(1+月利率)n-1]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4、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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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须向受托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代扣住房贷款本息协议书,受托银行按协议书约定的扣款方式,划扣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按月还贷6个月后,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

1、提前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手续。

2、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以下规定:

(1)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时间必须按月还贷12个月以上,贷款时间满12个月可提取公积金还贷,贷后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2)借款人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得提取现金,由银行划转冲抵贷款;

(3)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书》,经同意后,作为原贷款合同的附件。受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期数重新计算、确定借款人月还款额。

3、借款人及配偶按规定享受的货币化分房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可申请用于提前偿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逾期还贷。借款人未能在《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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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授权受托银行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返还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个职人员贷款后停止缴存的,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仍逾期不缴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以后缴存资格。逾期不缴超过3个月的,在贷款为正常状态的情况下,转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对需要公积金贷款支持的在建楼盘,开发商(售房单位)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项目开发、销售、竣工和银行结算帐户等相关资料,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实施分类、登记、催收等管理,按规定程序处置不良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及相关贷款档案资料和抵押权证的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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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婚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拥有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履行正常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履行《贷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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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5、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7、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有多余的,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5%至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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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原有关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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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 一、贷款咨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通过服务前台、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负责向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3、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4、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 5、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6、提供《邯郸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受理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专人或受委托银行专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资料传递给中心信贷员进行初审。 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经办人员提出明确意见并退还申请资料,待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完善后,借款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 完整的贷款资料应包括:申请表2份、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预付款发票复印件3份、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复印件3份、结婚证复印件2份。 三、审查、审批 1、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还贷能力。 (3)抵押物的真实性。 (4)申请人缴交公积金情况。 2、复审 信贷处审查复核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审意见的合理性,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 中心主任、主管主任分别根据信贷处报送资料,对借款申请进行终审。 三、签订合同

委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能够抵押或用他处现房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不能抵押又找不到他处现房做抵押的此时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质押”或担保公司做阶段性担保。 四、办理抵押 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预付款发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抵押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落实后,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到银行放款。 五、银行放款 贷款银行见到中心的《放款通知书》后,将借款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2018版)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2018版)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一、设定依据 2002年3月24日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 我市辖区内的单位职工、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城市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不含在其他城市缴存的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城市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 三、贷款条件 职工购买凡能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

房、二手住房、拆迁安置房、危改还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个人信用良好; (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并且贷前6个月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无滞纳欠缴情况; (三)职工及其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它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及债务担保,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所购住房是期房的,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贷前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贷款额度 (一)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

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 (二)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相对应的同档次最高贷款额:1、单方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上至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2、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至25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25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 (三)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区及三县最高贷款额度:市区单方缴存最高可贷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可贷45万元;三县单方缴存最高可贷2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可贷40万元。 (四)不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80%。 (五)不低于贷款“保底”额度:单方缴

怎样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88878641.html, 怎样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有的人获得的额度高,有的人却不能获得期望额度,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取决与下面几个因素: 1.首付款与房屋评估价值 不管在哪个城市,公积金贷款额度都会受到首付款、房屋评估值的影响,最高贷款额度≤房屋总价-首付款 以北京为例: 100万的房子,首付为20%,贷款额度≤100-100X20%=80万 2.贷款最高限额 各地公积金贷款都有额度上限,且夫妻和个人限额有差异。

以一线城市北上广深为例 北京:夫妻120万,个人120万 上海:夫妻120万,个人60万 广州:夫妻100万,个人60万 深圳:夫妻90万,个人50万 3.建筑面积 有城市会以建筑面积作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评估标准之一。以北京为例: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首套房,房贷最高限额120万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房贷最高限额80万 3.月收入与月缴存额

有城市以月收入、月缴存额作为公积金贷款额度评估的标准。 以北京为例: 最高可贷额度=(家庭月收入-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 其中,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举个栗子 小明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000元,缴存比例12%,贷款20年,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为56.72,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204元 月收入=2000/12%=16667元 最高贷款额度=(16667-1204)/56.72=272.6万元,取公积金最高限额120万元,即小明最高可贷120万元 注:缴存比例、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数据来源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第二步提交申请 1、《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提供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由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款文件。 第四步办理抵押 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五步贷款发放 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第六步按月还款 自贷款发放的次月,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全部贷款结清。借款人最后一次还清剩余贷款时,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第七步注销抵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公积金贷款5招活用窍门 要领一:精于算计巧用公积金贷款额度 张女士和她的先生都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在结婚买房时设计出一个绝妙公积金使用计划:在和丈夫领结婚证前,两人先以各自的名义购买了4楼与5楼上下相邻的一室一厅的房子,这样算来可节省一大笔钱。 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如果夫妇双方都缴公积金,只能用其中的一个,不能双方同时使用。 张女士是这样设计的:两个人如果共买一套房子,只能用夫妇一个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10万元,而两个人分开买房子就可以各自申请10万元的公积金,可以多获得公积金贷款10万元。当两套房子全部装修好以后,他们把其中的一套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租出去,这样既可以做到“以租养贷”,又减轻了还款的压力。等孩子将

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

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 一、公司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企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既是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为企业减税降负、为员工长远发展之需要。 1、为员工购房提供低利率房贷,减轻员工购房经济负担。 2、合理避税,实际提高了员工的薪资水平。 3、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公司人才队伍。 4、有利于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公司福利制度,合理控制员工住房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5、有利于规避法律风险。 二、缴纳范围 1、公司正式办公职员及管理人员。 2、遵循缴纳准则: 1)员工自愿申请; 2)试用期员工、勤杂人员不购买; 3)不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不购买; 4)公积金与社保购买单位一致; 5)员工本人要求提高缴费基数的,其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三、缴费标准 1、缴费公式 缴存额=公积金缴费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公积金缴费基数╳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法律法规文件 依据国家和金华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关于调整2015年金华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470~12550元。 根据上述文件、并咨询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与金华市部分企业单

位调查了解,多数是以社保缴费基数为标准,即以2420元为基数。 建议我公司以2000元/月为公司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最低标准。 3)缴存比例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缴存比例为缴存基数的5%~12%。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a)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一致,比例在5%~20%之间;如都为5%、 或者10%等。 b)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一致,但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个人缴存比例,而个人缴存比例可以高于公司缴存比例,如:个人可12%,单位为10%。 四、综上所述,缴存方案如下表: 五、公积金的提取 1、个人购买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个人购买住房,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相关证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3、员工离职的,凭相关证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始实施。 2016年2月17日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指定商业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咸阳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咸阳市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内负责所管辖区

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下达贷款年度目标任务具体办理,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审查失误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原则。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凡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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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 一、公司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企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既是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为企业减税降负、为员工长远发展之需要。 1、为员工购房提供低利率房贷,减轻员工购房经济负担。 2、合理避税,实际提高了员工的薪资水平。 3、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公司人才队伍。 4、有利于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公司福利制度,合理控制员工住房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5、有利于规避法律风险。 二、缴纳范围 1、公司正式办公职员及管理人员。 2、遵循缴纳准则: 1)员工自愿申请; 2)试用期员工、勤杂人员不购买; 3)不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不购买; 4)公积金与社保购买单位一致; 5)员工本人要求提高缴费基数的,其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三、缴费标准 1、缴费公式 缴存额=公积金缴费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公积金缴费基数╳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法律法规文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政府令第98号)。

2)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8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64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470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建议我公司以1800元/月为公司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最低标准。 3)缴存比例 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淄住字〔2013〕78号),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四、综上所述,缴存方案如下表: 五、公积金的提取 1、个人购买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个人购买住房,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相关证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管理与人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 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八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 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受理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子

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那里的楼盘合适要看你自己的具体要求了,不如距离工作单位的远近啦,周遍的生活条件啦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城镇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资料:申请贷款的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身份证明及配偶的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均可)的复印件各4份; 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者须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各4份; 交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4份; 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各4份; 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4份; 以及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印章; 另外,必须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

以上这些材料,一定要带上原件及相应份数的复印件。 2、房屋建审资料: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改批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审平面图及楼层平面图。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可以到受委托的银行及经办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还可就近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首先要问清楚开发商的项目按揭银行情况,问清楼盘“五证”是否齐全、能不能给自己提供相关手续等。假如开发商虽然“五证”齐全但不给购房者提供,也不可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流程: 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2、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1)借款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3)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资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资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办理公积金贷款流程 1、房地产开发公司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项目备案 2、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信贷科初审、复审 4、担保公司初审、复审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审批 6、信贷科、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人员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7、借款合同送开发公司、银行盖章 8、送市房管局办理抵押备案手续 9、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 10、中心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中心开具支票、银行发放贷款 11、借款人每月20日前还款 二、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交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2、《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申请表》(1份); 3、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新版身份证需正反复印,身份证过期或无身份证的,可由户籍派出所出具张贴照片的户籍证明; 4、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4份); 5、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和其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4份); 6、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收入证明(需加盖财务专用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首付款发票复印件(4份); 8、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6份) 9、商品房销售卡(1份)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项目资料 1、公司简介 2、营业执照 3、法人证书 4、税务登记证 5、资质证书 6、项目简介 7、国有土地使用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1、小区总平面图 12、房屋所有权证(现房提供)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的具体流程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购房人申请贷款→贷款初审、复审→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担保初审、复审→签订担保合同→中心审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借款人 按期还款。

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专业销售爱咨询共享资料积分帐号价格公道合理联系QQ1747-8863 2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法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200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具体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托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待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的适用范畴为:治理中心;经管委会批准并与治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由管委会确定的贷款人办理。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借款人向治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三)借款人具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时期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八)借款人购自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90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得低于30% (若国家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二)借款人稳固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借款人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 (四)借款人建筑、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要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五)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六)借款人用旧房抵押的要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的估价报告书;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标准,根据《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心有关制度,制定贷款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白银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在中心委托的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欠缴、封存、缴存不规范等情形。 (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近1年内的购房合同(协议)。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付款。 (5)以中心认可的保证方式担保。 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上不正常还款,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3)借款人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二)所需材料

1、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应有分房文件、建房立项批复,购二手房应有交易契约、评估报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收件登记手续及收费票据); 2、首期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5、保证人或抵押人、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6、借款人配偶工资证明2份(借款人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作为保证人); 7、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复印材料用A4纸复印,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所有材料一式3份。 (三)担保方式 1、住房公积金保证; 2、担保公司担保; 3、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 4、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 5、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 (四)贷款额度、最长期限 贷款最高额度、最长期限按管委会批准额度及期限执行。 (五)表格填写

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第1篇】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书 ___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购房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购房人)向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详见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购买人购房资金不足,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维护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保证如下: 一、购房人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总金额,先行付清除贷款金额和5%的购房结清余额以外的购房金额,并同意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以购房人的购房款名义一次性转入房开公司在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账户。 二、房开公司保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所在的楼盘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三、房开公司保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座落位置和幢号、房号等具体部位、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向购房人交付其所购商品房。如交付日期延期,房开公司将重新确定的交付日期及延期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积金中心。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

不得擅自将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作转换、转让、退购等处理。 四、房开公司保证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购房款结清后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的购房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人一致。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为他人或增加他人。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注明“已住房公积金贷款”字样,并不得作废、挂失、补开等处理。 五、如房开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保证义务而造成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全部由房开公司赔偿。如房开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房开公司追索。 六、本保证承诺书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重新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公积金中心执行之日终止。 七、本保证承诺书的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本保证承诺书一式三份,房开公司、购房人、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 购房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房开公司(盖公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样表)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样表)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表 (样表)

承诺书(样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源县管理部: 我单位职工张三因购房资金困难,特来你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大写)贷款审核后填写元,年限贷款审核后填写年。根据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我单位同意监督协助扣款还贷,并作出如下承诺: 1、监督贷款职工按月扣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因工作调动、退休、下岗(买断工龄)的,必须还清该笔贷款后,我单位才给予办理工资转移等有关手续。 以上承诺,我单位将严格遵守。 特此承诺

单位公章:单位财务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主管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日 公积金对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申请(样 表) 盐源县市(县)房管局(房管所):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需提供家庭住房证明情况(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特共同向你单位申请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登记的住房情况,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借款人的家庭成员: (1)借款人: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配偶:李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3)未成年子女:张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4)家庭拥有的住房登记记录为(房管部门人员填写): 房管部门公章: 经办人: 申请日期:年月

日 查询须知:借款人及配偶须备齐有效身份证件到房管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此查询情况仅作为公积金贷款审核使用。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介绍(样表) 农业银行盐源县支行: 借款人张三因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需提供金融部门查询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要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住房贷款”),是指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贷款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先担保后放款、整借均还的原则。 第四条缴存人申请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可以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

性个人住房贷款,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可结合各地情况而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房地产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资料清单

房地产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资料清单 一、开发商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情况简介、董事会成员情况简介;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5、公司业务情况介绍及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 6、近三个月度财务报表; 二、项目基本资料: 1、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报告(样本) 2、董事会决议(样本) 3、省直公积金贷款楼盘申报表(样本) 4、项目地址地图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项目开发贷款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无开发贷款可以不交) 7、《反担保合同》一式二份。 (注:以上证件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属联合开发,须提供联合方的第1、2项资料) 省直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报告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发的项目,工程项目动工日期为_____,预计竣工日期为____。目前自筹资金____万元,项目(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在,金额万元,年限__年,已转在建工程抵押。现特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金额为万元。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就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提供阶段性反担保形成如

下决议: 一、本公司自愿为借款人向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在阶段性反担保期内,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代偿后,本公司向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偿义务。 二、反担保责任范围为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主合同追偿权的费用和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三、阶段性反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借款人以所购房屋办妥以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心”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利证明》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交给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心”保管之日止。 四、为表示本公司反担保之诚意和确保反担保之履行,公司同意向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所反担保贷款本金百分之叁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直接从应划给本公司的购房贷款中扣抵至以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户名开设的保证金帐户。 五、其它事项以本公司与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反担保合同为准。 董事会成员签字及担保人盖章 年月日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 编号:___________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赣市府发〔2011〕1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办事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 (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时效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效分别为: (一)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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