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实施细则

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实施细则
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施工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理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是指监理机构在建筑施工项目监理过程中,贯彻执行标准规范,有效识别和控制项目施工质量安全问题,排查治理质量安全隐患,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建筑施工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以下简称“监理标准化”)包括建筑施工现场监理部的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以下简称“监理部标准化”)和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监理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是指县级以上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第四条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具体实施标准化检查工作。

第五条监理标准化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公布。

第二章监理部标准化

第六条监理部标准化周期为项目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至项目竣工终止监督。

第七条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应按照每季度且“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每个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的频次进行监理部标准化检查。首次检查时项目地基基础施工阶段工程进度应完成30%以上。

第八条监理部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监理部、施工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

(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检查情况;

(三)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及功能性的检测实施查验

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检查情况;

(五) 建筑机械设备进场验收检查情况;

(六)质量安全隐患的整改、上报程序执行情况。

第九条各监理企业现场监理部每月用《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监理部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检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检查表”)记录承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当月次监理项目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价,并签字。

第十条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应结合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对现场监理部填写的检查表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意见。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统计检查得分,并按检查得分确定当月次监理部标准化结果。

监理部标准化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监理部承监的项目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不能评“优良”。

第十一条现场监理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部标准化检查结果应认定为“不合格”,并在检查表检查意见上注明:

(一)未按规定开展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的;

(二)监理部标准化得分在60分以下或有某单项得分

为0分的;

(三)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监理负有责任的;

(四)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质量安全工作整改要求监理部没有按规定督促落实的;

(五)上级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监督抽查被认定不合格的;

(六)因本项目质量安全原因,监理企业或总监理工程师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录入监理部标准化结果的;

(八)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各级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要认真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对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监理部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检查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总监理工程师接到告知书(见附表2)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总监理工程师陈述和申辩后,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确认监理部标准化结果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认定书面(见附表3)告知总监理工程师。各级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认定监理部标准化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

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对项目检查应于每季末月25日前完成,并在检查完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监理部标准化结果录入平台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和撤回,监理部标准化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监理部标准化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监理部标准化结果出现失实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各级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汇总上季度本地区所有监理部标准化检查情况(见附表4),并通过平台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对全省监理企业的监理部标准化结果进行归集和统计,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全省每季度监理部标准化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名称以及项目相关信息(见附表5)汇总后报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统一行文公布。

第三章企业标准化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开展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工作,定期对现场监理部的监理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七条监理企业的监理部标准化“不合格”数量占监理部标准化检查总数的5%及以上的为“年度标准化不合格监理企业”,2%~5%的为“年度标准化合格监理企业”,2%及以下的为“年度标准化优秀监理企业”(被评“年度标准化优秀监理企业”的企业至少有10个以上的项目,且优良监理部至少占50%;10个及以下的最多为“合格”;)。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化结果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监理企业的监理部标准化“不合格”数量占监理部标准化检查总数为5%及以上的;

(二)企业当年内所承监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监理负有责任的;

(三)企业当年因质量安全受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企业当年内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

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标准化结果每年度公布一次,省建设监理协会于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全省企业标准化结果进行归集和统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行文公布。

第二十条外省入湘工程监理企业,参照本细则对该企业进行实施。

第四章惩戒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公布的企业标准化结果,对“年度标准化不合格监理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部标准化不合格的现场监理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现场监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对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约谈监理企业和按规定程序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标准化结果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监理企业的资质升级、延续、增项和行业协会对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监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监理部标准化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标准化检查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监理部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检查表监理单位:长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日期:

施工单位: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编号:

注:1. 检查表总分为100分,得分在在80分及以上,且各单项得分均不低于3分的为“优良”;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有某单项得分为0分或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2. 某单项内容经检查完全符合要求的,则计5分;某单项内容经检查基本符合要求的,则计3分;某单项内容经检查未开展

该项工作的,则计0分。其他情况得分采用拆分法,根据开展的情况进行计分。扣分的主要原因应在备注中注明。

3. 如有缺项,检查分数在剔除缺项分数后,按照计算。

湖南省建筑施工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

监理部标准化结果告知书

(编号:)

(总监理工程师):

你负责监理的项目,在你对现场监理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监理部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检查表》,我们按照规定于年月日对监理部工作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经检查,该项目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不合格理由:

你收到该告知书后应及时告知企业,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逾期则视为认可上述事实。

特此告知。

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公章):

年月日

签收人(总监)送达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监理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

监理部标准化结果认定书

(编号:)

(总监理工程师):

你负责监理的项目,在你对现场监理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监理部质量安全工作标准化检查表》,我们按照规定于年月日对监理部工作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经检查,该项目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不合格理由:

特此告知。

监理部标准化检查主体(公章):

年月日

签收人(总监)送达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附表4

年季建筑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监理部标准化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检查时段:年第季度(月至月)

附表5

年季建筑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监理部标准化不合格监理部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检查时段:年第季度(月至月)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交通工具要求:各级质监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具。

配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农配网工程 安 全 监 理 工 作 方 案 福建和盛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配网工程监理项目部 2013年03月

精品文档 批准:年月日 审核:年月日 编写:年月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4) (一)工程概况 (4) (二)编制依据 (4) 二、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7) (一)安全目标 (8) (二)文明施工目标 (8) 三、安全组织机构 (8) 四、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8) (一)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职责 (8) (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职责 (9)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职责 (10) 五、安全监理工作要点 (10) (一)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 (11) (二)安全监理工作要点 (12) (三)严格执行安规“六制”要求 (14) 六、安全文明施工监理 (17) 七、环境监理 (18) 八、安全旁站监理 (19) 九、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20)

配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一、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13年公司所承接的配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工程地点:福州、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等市县。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1998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 国家现行标准及文件: (1)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DL/T5434-2009《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3)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4)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5)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6)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docx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

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反违章禁令,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杜绝违章作业,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监督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为生产服务为宗旨,遵循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职责、权力与职业准则 第三条安全环境监督中心职责 1、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履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指示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生产、交通运输、“三违”情况监督,定期将监督结果、分析报告、对策建议报安委会、总监、管理部门,发现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负责要害部位现场动火、大型施工、有毒有害等作业现场监督。 4、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5、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6、对建设工程和油田施工作业以及日常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7、对技术服务单位的资质、安全合同履行、井控设施使用、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监督的职责 1、负责基层单位、生产作业或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以及各级机关部门的安全监督。 2、对被监督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查纠“三违”行为,督促隐患整改。 3、及时完成安全监督报告和记录,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监督的权力 1、在监督过程中,有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权;必要时可要求受检单位对作业设施及其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权。 2、对发现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按规定进行处罚权。 3、对发现的隐患有责令整改权,在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工权。 4、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停工,并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权。 第六条监督的职业准则 遵纪守法、尊重民俗;信守合同、保守秘密;敬业诚信、恪尽职守;严以律己、敢于负责;客观公正、文明服务。 第三章监督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安全监督工作方式与范围 以巡回监督、划片监督、专项监督等日常监督形式,对油田公司所属

(2)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精品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龙腾公司发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质监人员上岗条件、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以及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龙腾公司发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总站文件电质监[1995]11号附件编写引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标准。 3龙腾公司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机构 龙腾公司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XX文件《关于成立龙腾公司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通知》的要求成立,为便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特成立龙腾公司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机构有以下成员组成: 站长: 副站长: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 质监站成员: 汽机专业: 锅炉专业: 电气专业: 热控专业: 土建专业: 水工专业: 输煤除灰专业: 暖通专业: 工程档案资料:

4质量监督站职责 4.1 质量监督站受州、县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领导,并对建设单位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4.2 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4.3 参加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4.4 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4.5 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和现场设备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4.6 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质量监督站权限 5.1 有权审查参与工程制造、监造、监理、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资质,在资质审查中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 5.2 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 5.3 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使用。 5.4 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项目,有权通知相关部门停止拨款。 5.5 对分项、分部监督检查验收工程技术资料准备不齐全,整体验评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5.6 对分项监督检查验收质量评定等级优良率较低,出现不合格项目较多的施工单位有权通知其返工、停工整顿、重新制定施工技术措施。 5.7 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奖励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部门和个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龙腾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职责 6.1 质量监督站站长职责 6.1.1 贯彻执行国家、各级电力公司、电网公司、龙腾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和制度; 6.1.2 根据电力建设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方针和改进意见; 6.1.3 对质量监督站工作全面负责;

监理安全方案

监理安全方案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监理安全方案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电力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级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5、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6、审核特种工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要求施工单位每周出安全周报,并组织每周一、四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电力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 .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切实践行质量安全红线,不断提高我标段现场质量安全红线管控水平,确保在施工过程安全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精品工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针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有关键性影响的管理缺陷,经项目质量安全部门识别后划出不可触犯的红线,架子队必须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项目部安质环保部随机抽查或检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南铁路GNZQ-9标项目经理部,不适用非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监管的城际铁路项目部。 第五条:质量安全红线划分,按铁路总公司发[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执行; 质量安全红线划分,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2017]310号令)执行。 违反安全质量红线的责任人划分: (一)红线的直接责任人:违反红线的直接操作人; (二)红线的间接责任人:与责任相关的操作人员; (三)红线的直接领导责任者: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 第二章编制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 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 . (铁总建设〔2016〕239 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铁总建设〔2017〕328 号)、《关于学习贯彻〈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程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质监督察函〔2018〕1 号)、《云桂铁路广西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铁工程局集团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预防实施细则》、《中铁局三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编制出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第三章红线问题 一、质量安全红线 结合本标段的工程特点,本标段可能触碰质量安全红线的项点如下: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隧道不按专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监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III、IV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附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 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工程报验程序制度 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级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验申请后发现施工方未进行自检的,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施工方应重新进行自检,并每次罚款500元。 二、现场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1、所有参建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经监理部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2、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资格证明,或有岗位证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上岗进行操作的,每人·次经济处罚100元并立即撤换。 三、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1、未按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控制点进行复核或未经监理部审查批准就自行施工的,应重新复核、报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并经济处罚200~1000元。 2、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合格证明,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定期检测否则处罚200~1000元/次。 四、模板工程 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竹胶板、方木等材料要严格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用到施工过程中。 2、模板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脚手架的搭设规范要求,支撑使用伪劣材料或支撑刚度明显不能满足上部荷载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材料重新搭设,并发现每次/每处200元。 3、模板支撑时未按设计要求起拱的或刚度及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应重新返工并每处罚款200元。 4、模板经报验后,其平整度、几何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罚款50元处·次。 5、在砼施工过程中出现模板严重变型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并要求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按要求加固。 6、模板拆除时必须报验,私自拆除模板或在不符合混凝土强度要求的时间

内拆除模板的,要求对已拆除的模板采取措施重新加固,并对其处罚每处500元。 7、梁、板模板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提供本段砼试件的试压强度报告,试压强度符合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模板拆除,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模板安装或预留可能引起砼后凿的,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或预留并罚款50元/处。 9、未按设计要求或未理解设计意图安装模板,将导致砼构件施工错误的,施工方应重新返工并罚款50元/处。 五、钢筋工程 1、施工单位进场的钢筋必须是由甲方指定厂家生产,杜绝非指定钢筋进场,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立即清退出场。 2、所进场的钢筋按监理程序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实验,未按要求取样实验的禁止使用,并每次罚款200元。 3、工程中的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取样试验,未进行取样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禁止施工,并罚款300元。 4、所有隐蔽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隐蔽工程及下道工序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的质量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监理工程师在巡检过程发现并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如果在验收时该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工程进度的每处罚款50元。 6、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现有明显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监理工程师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每次罚款200元。 7、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填报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回复单,监理工程师接到整改回复单后进行二次验收,如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加大整改力度并每次罚款200元,直至整改合格。 8、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发现有钢筋半成品其几何尺寸、焊接质量、套丝长度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30分钟内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钢筋不合格半成品清理出施工现场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如在验收时仍然发现有不合格品用于工程中的。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XXX目施工 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XXX公司 2015年08月

目录 1.安全管理工作依据3 1.1.国家法律法规 3 1.2.相关法规文件 3 1.3.本项目专用标准 3 2.安全管理工作目标4 3.安全管理工作职责5 3.1.监理项目部管理职责 5 3.2.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6 3.3.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师安全职责 6 4.安全管理工作制度7 4.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4.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8 4.3.施工现场保卫管理制度 8 4.4.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9 5.施工现场安全分析及保障措施10 5.1.施工现场安全分析 10 5.1.1.人员安全 (10) 5.1.2.现场防火、防水 (10) 5.2.保障措施 10 5.2.1.保证人身安全措施 (10) 5.2.2.工地及料场安全保证措施 (11) 5.2.3.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12) 5.2.3.1.安全处理 (12) 5.2.3.2.火灾处理 (12) 6.监理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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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相关法规文件 1.3.本项目专用标准 《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与本工程监理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 本工程监理相关资料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安全协议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相关各种正式文件。

xxx项目监理安全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发生如下事故(事件):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 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信息安全事件。 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xx〕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xx〕249号)、《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京铁建[xx]134号文)及路局开展“三整顿一提高”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长四部承担范围内的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 2 页共 2 页

第五条大型机械施工方面 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合无证操作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现场防护方面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现场作业方面 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第 2 页共 2 页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企管法规处2020年发布

文件管控信息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XXX) 1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油库、加油站。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细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XX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3〕483号) 2.2《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环保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股份〔2019〕1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承包商 指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设备设施维修检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包含公司使用的维修改造、日常检维修、设备维保等单位。 4风险

5职责 5.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安全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为: 5.1.1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5.1.2负责制修订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5.1.3负责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4负责检查、指导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5参入工程建设承包商入围安全资质审查; 5.1.6参入承包商的业绩评价; 5.1.7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5.1.8参与工程建设承包商及HSE体系审核。 5.2企管法规处主要职责为: 5.2.1负责组织提出招标文件中承包商应遵守的安全标准与安全资质文件; 5.2.2负责组织承包商入围前资质审查; 5.2.3负责组织开展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批; 5.2.4负责承包商入围及清退管理; 5.2.5负责建立承包商名录。 5.3工程建设处是承包商直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5.3.1负责承包商施工过程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5.3.2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

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建管〔2013〕190)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省级监督项目除外)。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等级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试验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

安全监理方案(最新版)

表号:SCCS-QR-7.1.1-02 安全监督方案 项目名称亿城集团上海前滩40-01项目 编制 (总监理工程师) 审批 (主管部门负责人)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二O 一四年十月

安全监督方案 目录 1 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4) 2 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6) 3 安全监理工作范围 (6) 4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7) 5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10) 6 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 (12) 7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15) 8 绿色施工 (19) 9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2) 10 环境保护 (25) 11 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26) 12 初步认定的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 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27) 13 初步确定须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 施细则一览表及编写分工 (28)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上海浦东新区黄浦江南延伸段前滩地区(Z000801单元40-01地块),地块东至杨思西路、南至高青西路、西至经六路、北至海阳西路。工程总建筑面积90178平方米,由三栋高层(两栋公寓,29F,87.9M,仅底层裙房不同;一栋办公楼,24F,98.2M),均坐落在大底盘地下室(3F,高层下带局部夹层;地下三层部分人防)上。 施工过程中存在基坑开挖与支护(基坑局部最深开挖深度达到18米)、高大模板、支撑拆除、塔吊安装和拆除、重型起重机械吊 装、卸料平台、脚手架等危险源。

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91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 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1.5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公告[2005]第46号) 1.6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 号) 1.7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质[2005]184号) 1.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14、J12649-2014) 1.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10 上海市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605 号 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12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1.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总站[2006]129 号) 1.14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沪建咨 协[2006]020号) 1.1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GJ08-2077-2010、 J11755-2010) 1.16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1.17 其它相关的安全监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切实践行质量安全红线,不断提高我标段现场质量安全红线管控水平,确保在施工过程安全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精品工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针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有关键性影响的管理缺陷,经项目质量安全部门识别后划出不可触犯的红线,架子队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项目部安质环保部随机抽查或检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南铁路GNZQ-9标项目经理部,不适用非国家铁路总公司、国家铁路局监管的城际铁路项目部。 第五条:质量安全红线划分,按铁路总公司发[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执行; 质量安全红线划分,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2017]310号令)执行。 违反安全质量红线的责任人划分: (一)红线的直接责任人:违反红线的直接操作人; (二)红线的间接责任人:与责任相关的操作人员; (三)红线的直接领导责任者: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 第二章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 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办法》(铁总建设〔2016〕239 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铁总建设〔2017〕328 号)、《关于学习贯彻〈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程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质监督察函〔2018〕1 号)、《云桂铁路广西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预防实施细则》、《中铁广州局三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编制出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第三章红线问题 一、质量安全红线 结合本标段的工程特点,本标段可能触碰质量安全红线的项点如下: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监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III、IV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1号《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 1 / 92

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考核。鼓励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租赁行业确认,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鼓励使用单位向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和信用评价好的出租单位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章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6]270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4]124号)做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O0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细则△通知 抄送: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松辽委、省政府法制办、厅机关有关处室。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同级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内,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内的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

安全监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安全监理专项整治工作方 案正式版

安全监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认真贯彻晋中市建设局安全专项整治精神,切实开展好介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总公司规定,针对介休市绵山墅住宅小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专项整治领导组,提高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 1、安全生产监理工作领导组成员如下:

2、我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领导组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汇报交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同时安排整改工作。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责任制 1、项目总监 1)、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项目安全监理直接责任人。 2)、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要与公司签定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责任书,并按照监理部成员安全责任分工,与监理人员签定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责任书。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程序和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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