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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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事处在营销中的作用,理顺公司、各子(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关系,规范办事处的日常管理,提高办事处的工作效率,遵循“注重实效,有利营销” 原则,明确办事处职责、人事、办公、经费及日常管理事宜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办事处的机构设置应符合“市场需要、分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一般设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及铁路局所在地。

第三条办事处实行两种管理模式: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办事处(简称公司办事处),委托子分公司管理的办事处(简称代公司办事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事处,代公司办事处除市场营销一般业务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直接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区域分管的要求执行外,其他管理事宜由代管的各子(分)公司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在公司市场营销部的指导下,负责分管区域内的路内、外营销工作,完成公司下达的营销任务。

第六条广泛收集、梳理、跟踪分管区域内的工程建设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市场营销部汇报。对已确定的重点项目进行详细的营销策划和项目营销实施(见附表一)。

第七条负责与分管区域内的有关政府部门、铁路局、设计院、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做到随时获取与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第八条负责与分管区域内的有关工程技术专家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使其在公司工程投标活动中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负责办理公司及协助各子(分)公司办理进入办事处分管区域的市场准入手续。

第十条根据要求,负责办理分管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入会手续,并与其保持业务联系。

第十一条配合公司市场营销部协调各子(分)公司在分管区域内的工程营销活动,并为公司和子(分)公司在分管区域内的工程营销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参与本区域铁路、非铁路施工项目的质量信誉评价工作,关注并经常了解、掌握在建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进度等履约情况,保持与业主和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的联系,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影响区域营销和企业声誉的问题。

第十三条加强办事处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

规,遵守

企业规章制度和营销纪律;做好办事处的内部日常管理,完善内业资料,根据办事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的要求,按时报送各项总结报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杜绝投标营销活动中的严重过错,规避风险,防止重大失误和营销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北京办事处负责与驻京的政府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建设单位的沟通与联络,并承担公司在京的接待工作,同时负责对股份公

司投资类、总承包项目的市场营销工作,完成公司下达的区域营销计划。

第十五条完成公司领导和市场营销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区域分管

十六条营销区域的界定:

1、设在直辖市的办事处,所在直辖市全部行政区管辖为其营销分管区域。

2、设在省政府所在地的办事处,所在省(自治区)的全部行政区管辖为其营销分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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